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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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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住犍度集之释

2748二七四八。

呵责、依止、驱摈、下意,及三类举罪——我将阐明此七种羯磨。

三类举罪,即阐明此七种业事。

2749二七四九。

在名为羯磨的犍度中,有四十三种行法。

在随后的犍度中,则有三十九种。

2750

如此,一切行法总计八十二种,为大仙所宣说;其中犍度中的诸行法,则依已取与未取而作区分。

犍度中的诸行法,依已受持与未受持而定。

2751

对于已受持的比丘,别住与行法;

如何说为夜断?如何成行法断?

2752二七五二。

共住与别住两者,以及不予告知,

对于行别住的比丘,断绝夜分亦是恶作。

2753二七五三

若与本性比丘同住一屋檐下,

以共同用水等而共住,对被举罪者则禁止。

2754二七五四。

“对于行别住的比丘,内部亦不可得。”这是已经说过的。然而,在《大注疏》中……

二七五五。

2755于大注疏等中,已无差别而说;

由两者被烧毁故,住处即被遮止。

于大注疏等中,已无差别而说:‘由两者被烧毁故,住处即被遮止。’

2756

若在无比丘的住处,或在任何非住处,别住比丘的别住中断,即犯恶作。

若住于别住的中断,夜间中断亦犯恶作。

2757别住比丘若于见比丘的那一刹那,不告知彼比丘,则成夜分中断,犯恶作。

行别住比丘见到比丘的当下,

若不告知对方,此比丘的夜间便告中断,犯恶作。

2758

行别住者,依戒腊而得五种事。

便在该处安住,行布萨与自恣。

2759

若僧团施主依戒腊施与雨安居衣,

同样,他获得指定食与食物,此即五种。

别住犍度释义。

灭诤犍度释义。

2760二七六〇。

执持诤事与随诤事;

执持犯事与义务事。

2761二七六一。

然此四种,大仙已宣说;

诸破坏因事,争论依止于彼。

2762二七六二。

失坏有四种,诽谤已临至;

所谓持罪者,有七种罪聚。

2763依于僧团事务,行事诤可能生起;

依于僧团事务,行事诤可能生起;

而对于此四种,若完全止息,则称为灭诤。

2764二七六四。

现前、忆念与不痴,以及自认调伏,

觅罪相调伏,以及多觅调伏。

2765二七六五

覆草调伏为第七,此即所说的第七调伏。

此七种灭诤法,已由日种亲佛陀所宣说。

2766

争论以两种调伏法止息,随举以四种调伏法止息;

然而,罪过仅以三种调伏法止息,事务以一种调伏法止息。

2767

于此,争论以第六及第一种调伏法止息;

依现前调伏等,次第亦以三种调伏法而得止息。

2768二七六八。

同样地,随举亦由第五调伏法而得止息。

以现前调伏与认罪,及以草覆地(而止息)。

2769二七六九

罪的止息,唯依三种灭诤法进行;以现前调伏,作为一种义务而被认可。

仅以现前调伏,便以一法令诤事平息。

2770二七七〇

于多数决羯磨中,智者应取筹。

或以隐秘、公开,或以耳语。

2771二七七一。

于无惭者以隐秘,于有惭者唯公开。

于愚者中,智者应以耳语令其取筹。

2772

有惭者、无惭者与愚者,如何能了知?

唯以自己之业,便能了知。

2773

故意犯戒,且覆藏罪过;

行于贪欲等邪径,如此之人即是无惭者。

2774

不故意犯戒,亦不覆藏罪过;不行贪欲等邪径,如此之人即是有惭者。

不往恶趣,亦不趋向恶趣,如此之人便是有惭者。

2775

恶思惟、恶言语,以及造恶行者;

像这样的人,便依相状而被了知为“愚者”。

2776

以三种方式取筹,于众多说法者中;以多数决羯磨,胜者说为应作。

应以多数决羯磨处理,胜者如是宣说。

2777

无惭而应受呵责者,亦为行为不净者——此人堪为惩彼过羯磨的对象。

此人即当被处以惩彼过羯磨。

2778

当争论与吵闹生起,不小的诤论发生时;

当造作了许多非沙门行,且无尽的言说现前时;

2779

探究这根本之根本者,这乃是粗野且刚强的。

已阐明:应以草覆地的方式而作。

2780

正如以草叶覆盖粪尿,

不散恶臭,即时止息。

2781

除去粗重罪及与在家众相关者,

及见处罪,凡不在此列者。

2782

对于其余诸罪,乃至达上坛场为止,彼即清净无犯;于草覆地亦然。

如草覆地,彼亦清净无犯。

灭诤篇之释。

小事犍度之释。

2783

或于树上、墙上、楼阁、柱等之处,

沐浴时若摩擦自身,犯恶作。

2784

不应以天手、以石线摩擦身体,亦不应以身体相互摩擦。

不应以钵器摩擦,亦不应以身体相互摩擦。

2785

所谓未制作的钵,唯对病者开许;

所谓已制作的钵,对一切人皆不开许;

2786

头盖骨碎片、砖块碎片,一切粗劣的石片;

无论病者或非病者,皆开许使用布卷。

2787

已说浮石、石块、砾石可用于摩足;

圆形或方形的人工制品,则不开许。

2788二七八八。

凡任何装饰品,持之即犯恶作;

比丘即使仅持如多罗叶大小者亦然。

2789二七八九

若以手或手梳梳理自己的头发,

或以刮刀、刷子,我说此为恶作。

2790

用芝麻油、蜜蜡油作严饰之用,是不允许的。

为了顺毛而使毛发自然伏倒,比丘应逆着毛发的方向涂抹。

2791

以油湿润手后,应擦拭头发。

因热水浴而身体燥热者,以湿手擦拭,此乃允许。

2792

于镜中、水中,或任何处所,无故观看自己面容者,犯恶作。

无故观看自己面容者,犯恶作。

2793

为察看“面部是否有伤”的病因,以及为觉知“是否已老”的寿行,允许。

为觉知“我等是否已老”的寿行衰退,此亦允许。

2794二七九四。

若比丘为了观看舞蹈、歌唱,或为了观看或听闻乐器演奏而前往,即犯恶作。

即使仅为观看孔雀之舞,亦犯恶作;即使仅为听闻象之鸣叫,亦犯恶作。

2795二七九五。

即使仅为观看,孔雀之舞亦不可为

即使仅为听闻,调御之歌亦不可为

2796二七九六。

自己跳舞,或令他人跳舞,犯恶作。

在寺院内站立听闻或观看,不犯。

2797二七九七。

若心想“我将观看”舞蹈、歌唱或演奏,而从一寺前往另一寺者,犯恶作。

若心想“我将观看”舞蹈、歌唱或演奏,而从一寺前往另一寺者,犯恶作。

2798二七九八。

纵在寺院内起身行走,亦有所犯。

站立伸颈,于道路上观看者,亦有所犯。

2799二七九九。

不应蓄长发;若蓄者,犯恶作。

二指或二马萨咖,超过即不许可。

2800

指甲与鼻毛,亦不应蓄长。

比丘不得作二十指之量。

2801二八〇一

若令人别剃其须,或留髭须;

或于狭迫之处,令人拔除体毛,皆属恶作。

2802二八〇二。

用剪刀剪断头发者,亦说为恶作;

无病者以他法(剪发),或令他人剪者,亦如是。

2803二八〇三

若割断自己的男根,犯偷兰遮;

截断其余肢体或行自杀者,犯恶作罪。

2804

若被蛇、虫等所咬,因此病缘故,

截断肢体或放出血液,无犯。

2805

若未询问而行路,犯恶作;若于路中遇乞求者而不给予,亦犯恶作。

于路途之中,对乞求者同样不给予者,此(恶作)亦同。

2806

裸者不应食,不应饮,不应嚼食,不应尝食;

不应施与,不应受取,亦不应直行。

2807

不应由裸者礼敬,亦不应令裸者礼敬。

不应作服侍,亦不应令裸者作服侍。

2808

于预备工作中,衣遮覆者有三种,即暖房等,已说于一切处皆许可。

此衣遮覆者,已于前说,于一切处皆许可。

2809

于任何地方,置容器中进食,则不许可。

若共食者于同一器皿中受食,犯恶作。

2810

若共一覆或共一敷具而卧,

或共一床,犯恶作。

2811

不应以僧伽梨衣叠作坐垫而坐。

不应从事任何游戏,亦不应令人拔除白发。

2812

眉间、额上,或胡须中所生者,

如是白发等,令人拔除亦许可。

2813

若比丘无病而持伞者,恶作;

但为守护自身衣等而持者,则得许可。

2814二八一四。

象鼻形、四角形、鱼尾形之衣,

穿着圆形或棕榈叶形衣者,犯恶作。

2815二八一五。

或以居士式作披覆衣,披覆者犯恶作;

于下衣与上衣的穿着中,齐整方为如法。

2816二八一六。

不应教授顺世论,也不应学习它;

畜生明也不应教授,比丘不应教说这些。

2817二八一七。

亦不得持有任何拂尘与扇子。

亦不应涂抹遗产,亦不得以唾液涂面。

2818二八一八。

不应担两头扁担,中间扁担则被允许;

以头、肩、膝承受垂挂之重担,于此无过失。

2819二八一九。

比丘所用齿木,长度以八指为上限等,最短为四指;

若咀嚼,犯恶作罪。

2820

不应攀登树木;纵有要事,亦止于人身之高;

然于危难之时,可随宜攀登,亦为开许。

2821二八二一。

除非患病,不应食蒜。

不应令人攀附佛语,然另有情况则不然。

2822

被投掷者应说:‘愿活。’在家人则应说:‘愿汝等活。’以‘愿汝活’而说者,说‘愿长久活’是允许的。

若说“愿你们活着”,则说“愿长久活着”是允许的。

2823

击打沙弥或在家人者,犯恶作。

在散布花朵的卧具上,不得躺卧。

2824

若曾是理发师者,即不应持剃刀及用具。

不应持热水罐,亦不应留一切外道发相。

2825

行涂香者,已宣为恶作。

未系腰带者,乃至进入村落时。

2826

铁制、木制,以及一切陶土所制者,皆为如法。

除刀与钵外,陶工所制器皿亦复如是。

小事犍度论。

住所犍度论。

2827

有靠背的座椅,即使超出规定尺寸,亦许使用;

同样地,五支椅亦许使用,七支椅亦然。

2828二八二八。

在家中,以棉絮填充的敷具、床榻与座椅,用以坐卧;

以及作为头枕与足枕的靠垫,对无病者亦为许可。

2829二八二九。

为病者铺设卧具,并置枕垫于其处;

给予覆布后,躺卧时许可使用。

2830

横量一拳,此为枕头的尺寸;

纵向量取一肘半,或二肘。《古论》中如是说。

2831

以布片、叶、羊毛、草、树皮这五种充填;

座垫共有五种,依绒毛的数量而区分。

2832二八三二。

五种床垫与三种棉,

兽毛与鸟毛,这些都是枕头的胎藏。

2833二八三三。

人毛在毛类中,巴古拉等花在花类中;

纯净的多摩喇叶,在叶类中则不允许。

2834

绵毛等物及五类绵絮;

此为大雄所开许之坐褥;

然在《摩苏罗伽》中则为应理。

此是《库伦地》注疏中所说。

2835

凡此三种棉,若充作褥垫,皆不如法;

若掺以多摩罗叶,则于一切处皆成应法。

2836二八三六。

男子、女人的形色,或投生畜生道者的形色;

若令人作或自作,皆犯恶作罪。

2837二八三七

然而,本生故事或本事,即使请他人制作也无妨;

花鬘、藤蔓之类的工艺,自己亲手做也是可以的。

2838

所谓“同座者”,即是以二雨安居而论;

或年长比丘,或年少比丘,又或以一雨安居计。

2839

对同雨安居者,应如何行?此中更有何名称?

对于七夏、十夏者,五夏比丘应就座。

2840

下方有三座长座,凡堪坐者皆可坐。

即使同一床或同一座,二人同坐亦为许可。

2841

除黄门外,双性人与女人,

于长座上,一切人皆许就座。

2842

前分者、后分者,以及中间解脱者,

三种住所取得者,由正自觉者所宣说。

2843

从破晓前,直至布萨日,

再次破晓尚未到来之际,

这即是执取住所者。

“界域”,是指在入雨安居时所说的。

2844

清晨已执取住所后,若有其他比丘来请求,

若有人来索取,应告知他:‘已被取用。’

2845

未征得僧团许可而受用的雨安居住处物,即使在雨安居期间离去,若返回,仍可获得该住处所生之利养。

即使在雨安居内还俗者,若返回,仍可获得该处所生之物。

2846

若比丘已出雨安居,从住处主人手中获得任何物品,

取得净物后,便给予他自己。

2847

“在某家族中,我的雨安居衣已被取去,你去取来吧。”这样说后,他便前往他方。

他说:“已拿起者,你便拿着吧。”说完即往他方而去。

2848若在所往之处还俗,则不得(再出家)。

倘若在彼处还俗,于所至之处便不得重新出家。

所取得之资具,若归于彼,则此物唯属僧团。

28492849。

然而,若于其处当面令人受取,

一切应得的雨安居衣,他悉皆获得。

2850二八五〇

园与精舍,及两种地基;

垫褥、枕头、床榻与椅凳,此为第三。

2851

铜锅、铜釜、铜瓶与铜水器;

刀、斧、锄、斧头与钉锤。

2852

藤、竹、草、叶,以及文若草与芦苇;

泥土与木器,第五种如其所说。

2853二八五三。

二法以二所摄,第三以四所摄;第四分九分,第五知为八分。

第四分九分,第五知为八分。

2854二八五四。

如是,以五聚,五无垢眼者;

大师开示二十五种重物。

2855

此即僧团所有之重物。

若比丘自行舍弃或分配重物,即犯偷兰遮。

2856

比丘的重物,应由僧团或众团处分;

若自行舍弃,所舍不成舍;若自行分配,所分不成分。

2857

前三种中,此处并无第四种重物。

铜锅、铜釜,以及铜制器皿。

2858

三类小物品,此亦是重物;

足用器、铜水壶,视为应分物。

2859二八五九。

然而,由此以上,铜水壶即为重物。

水瓶等物,皆为重物。

2860二八六〇。

铁钵应作分配;

铜制水壶亦然;

烟管等物则不然;

应当分配,如是已显明。

2861

凡是自己获得的那件铜器,哪怕只是少许;

比丘不应将其作为个人的受用而享用。

2862

凡是青铜、铜、铁等一切容器。

不应作为个人财物而受用;

2863

对于锡制品亦当以此方式,被具辨察者了知;

于僧团所有物中无有过犯,于在家人所有物中亦尔。

2864二八六四。

乳石所生的重物,如铜盘等;

从足握持以上,罐是重物。

2865二八六五

由角、银所成者,由仿制珍宝所成者,由水晶所生者;

诸容器皆不适宜,纵然是在家众所有亦然。

2866二八六六。

凿子、小铲为轻物,大件为重物;

医师之斧亦然,放血针也是如此。

2867二八六七

斧、凿、锄——此类掘具是重物;

“山峰也以此同理而被执取”,此义已阐明。

2868二八六八。

四方口、斗口,以及弯曲口;

凡有柄的小掘具,皆是重物。

2869二八六九。

拳量器、钳子或秤等;

凡有施与僧团之物,彼一切皆为重物。

2870二八七〇。

理发师的镊子与大剪刀,

大毕钵罗叶是缝衣匠的重物。

2871二八七一。

藤蔓若已施予僧团,或是于僧团属地生长且受保护者,

乃至半臂大小者,藤条等亦为重物。

2872二八七二。

由线、树皮等所成的绳索或系带,

然而,当施与僧团时,便成为重物。

2873二八七三。

以椰子之纤维、树皮,或以任何物,

凡卷绕而作成之一卷,亦为重物。

2874二八七四。

竹若施与僧团,或为生于彼处者所守护;

长八指、针杆大小者,为重物。

2875二八七五。

伞柄、伞骨,杖、剪刀、手杖。

足握器、油管、容器,这些为应分配物。

2876

在文阇草等中,哪怕仅有一握之量,亦为重物;

在贝叶等中,乃至一片,或于彼处所生之物,若已施与。

2877八指量的空白书册,亦为重物。

即使仅是八指宽的空书册,亦为重物;

黏土、天然土,或五色土,又或石灰,也是如此。

2878二八七八。

于戒等中,或有所施之物,或于彼处所生者;

如多罗果大小者,即说为重物。

2879二八七九。

凡藤、竹等物,若未被守护、未被保护者;

则不成为重物,可随意取用。

2880

若为已守护、已保护之物,取者取时——

应当给予等量或超额,或仅给予增益之物。

2881

眼药、雌黄,以及阿魏、雄黄;

应当了知,此乃可分配,这是智者、通达律者所了知的。

2882二八八二

凡木器,量如针筒者,

长八指的木器,即为重物。

2883二八八三。

然而,在大注疏中,则是分别之后方予显示;

有脚床为七支组合,还有贤座与小座。

2884二八八四。

羊脚座、圆凳,

床垫、草席座,及洗涤木板。

2885二八八五。

捆包、木槌,以及捶衣用的木槌,

以及容器与箱柜、船与染槽。

2886

汤匙、小箱、小容器与勺子;

然而,如是等一切,皆是僧团的粗重物。

2887

一切木制的屋舍资具,被视为粗重物。

可分配者,是净皮革;不可分配者,则不净。

2888二八八八。

羊皮革被视为重物,臼等也是如此;

织工等类的器具,以及僧团共有的农具。

2889二八八九。

同样地,钵托、钵盖与扇子;

扇子、簸箕、篮子,以及所有的扫帚,皆为重物。

2890

任何地敷之物,任何草席;

以及有轮的车乘,这一切皆是重物。

2891

伞、扇、角制容器与葫芦容器;

鞋、钻火木、滤水器等,这些是轻物。

2892二八九二。

象牙与犀角,如其本来,尚未经切削;

床脚等一切应切削之物,凡未完成者。

2893二八九三。

已完成者、已切削者,及阿魏盒、眼药管与药签、药器与拭水布。

眼药管与药签、药器与拭水布也。

2894二八九四

一切陶工所制之器,若堪受用者,

即钵、炭锅、烟筒、瓦片等。

2895

塔、灯树、堆积物、覆盖物、砖等,凡属僧团所有,皆已明示为重物。

凡是僧团所有的物品,全部称为重物。

2896

金钵、盘与水瓶,

铜罐、铁器及陶瓶,亦属可分配物。

2897

以重物换重物,以固定物换固定物;

转归僧团所有后方得取用。

2898

不应以未洗之足登上卧坐具。

若比丘以湿足践踏,或穿着鞋而行,亦同犯。

2899

若于地面吐唾,或于经过处理的地面上;

若倚靠着经过处理的墙壁,犯恶作。

2900

僧团已预备好的场地与床座,

当以自己之敷具铺设后,方可(以身)触之。

2901

若欲睡眠,应立即卧下;

身体任何部分触床者,犯恶作。

2902

若于诸毛作计数者,犯恶作。

而以手掌量度手足,则得允许。

2903

某份价值千钱的团食,连同衣

钵与必需品,经书写记录后安置给比丘

2904

如是团食,纵经六十年后

佛陀应施与年满六十者,以维持寿命。

2905

食指定食后,若成为沙弥;

事后,他便可依沙弥律取得该份。

2906

满二十岁者,明日将得诵戒;若他今日受具足戒,则过去的住期应得成立。

若他今日受具足戒,过去的住期便得成立。

2907

然而,若得食筹,当日却未得食;

若次日获得者,应取之,当无疑惑。

2908二九〇八。

对于上衣下裳、饮食及独一住处的行者,应清净安立后,方可给予签筹。

应各别确立时限后,再分发签筹。

2909二九〇九。

若仅得食,而未得上衣之份;

或得上衣之份,或唯不得食。

2910二九一〇。

无论以何种方式未得何物,对于那些物,

于次日,亦应令其取得种种所需,此义已明。

2911二九一一。

以僧团指定食为首的诸食,此亦有七种,

客比丘食等四种,已作宣说。

2912

寺院轮次食、常住食及小屋食,

如是十五种食,一切皆已宣说。

2913

已再三审察圣典与注疏,

智者应正确分配僧团资具。

卧坐处篇论。

行仪犍度论。

2914

客比丘、住者与行乞食者

于坐卧处、阿兰若与随喜时

于食物、行者、暖房诸义务

于家中、于厕所入口,亦有诸义务

2915

对阿阇梨、亲教师、弟子、同住者应尽的种种义务,

以及关于住处的一切义务,总之,

所说的这些义务,共计十四种。

由心地清净的导师所说。

2916

客比丘进入寺院时,

应收起伞盖,脱去鞋履。

2917

不应覆头,或以衣覆头;不应以饮用水洗足。

不应以饮用水洗足。

2918应礼敬并问讯住于寺中的长老比丘。

应先礼敬问候住在寺中的长老比丘。

比丘应于适当的时候,向彼比丘询问住处。

2919

以及大便处、小便处、饮用水。

受用物、僧团公约、行乞处等。

2920见到年长的来访者时,即使是常住的比丘,

见到年长的来访者时,即使是常住的比丘,

应上前迎接,并接过衣钵。

2921

应铺设座位,并为彼备好洗足水;

应安放好物品,并以水相问讯。

2922

应礼敬,并为他铺设坐卧之处;

已住与未住之处,及行处与非行处;

2923

大便处、小便处,以及应学习了解的俗家;

入出之时,应告知饮水等事。

2924若是新学者;

若是新近受戒者——

如客比丘到来之时,

他就坐着,

一切住处比丘皆当如是行。

2925

「将钵安放此处」,「请坐此座」。

应如是说,住处亦应给予。

2926

比丘若欲往他处,应将木器、陶器等物收拾妥当,

将住处收拾、遮盖妥当之后,应离去。

2927

比丘即使已告假,亦应前往卧坐具处;

即便无人可问,亦应善加守护而后离去。

2928

不应仓促进入,亦不应仓促离去。

托钵乞食者,站立之处不可过远,亦不可过近。

2929

以左手托起僧伽梨,再托起钵。

智者伸出右手,接受施食。

2930

‘欲施汤者’,应观察片刻;比丘应观察其间,不应观施食者之面。

比丘应观察中间,不应凝视施食者之面。

2931

饮水等应当携带,即便是住于阿兰若的比丘亦然。

星宿及其相应的结合,以及方位,皆应了知。

2932

大便处、小便处与用水处,依次第而设。

若依僧腊长幼次序行事,得恶作罪。

2933

不应突然冲入厕所;

应先咳嗽一声,立于门外,再缓缓进入。

2934

比丘排便之时,不应发出呻吟;

若咀嚼齿木或如此作者,犯恶作。

2935

不应于粪桶之外排便;

不应在尿桶外排尿。

2936

不应以粗物刮擦,也不应将木片投入厕坑。

不应将痰唾弃掷或投入尿桶中。

2937

智者应站立于鞋上小便。

应于彼处站立遮覆,然于出去时。

2938二九三八。

若于水中排便已,不应饮用;

对此,破痴牟尼已说为恶作。

2939二九三九。

排便后,不应作声而饮水,发出“咂咂”之声;

饮用后,即使在钵中,也应留有余水,不应将水倒尽;

2940

即使已以土掩埋,出去时亦有恶作。

若有泥垢,应彻底清除。

2941

若已满,则用刮除木或瓦片清理;

若便桶空,当丢弃;若便桶满,当用水注满。

2942二九四二

未经长老所请,不应诵巴帝摩卡。

不应说法,不应发问,不应解答。

2943二九四三。

若先已请问而正在说法者,值遇更年长之长老到来时,

则无再次请问之义务,此已阐明。

2944

与长老共住一处时,若未问,不论何时皆不应诵习。

确实,不问而诵习,任何时候皆不应作。

2945

诵出亦不应作,更何况遍问?

具法眼的比丘,不应说法。

2946

不应点燃灯火,也不应作燃灯之事;

窗户门扇,应当关闭,不应开启。

2947

于经行处经行时,若遇长老,应转身折返。

也不应以衣角或身体触碰他。

2948

既不应在长老们面前沐浴,也不应在上方沐浴。

对于正在渡水者,应当让路,不应冲撞。

2949

行仪未圆满者,其戒亦不圆满;

戒不清净、慧下劣者,不得心一境性。

2950

心意散乱不得一境者,不见正法。

不见正法者,不能从苦中解脱。

2951

因此,有智慧的胜者之子,应当圆满其职责。

遵行诸佛中最胜者之教诫后,当来证得涅槃。

行仪犍度解说。

比丘尼篇集解说

2952二九五二

比丘尼不得露出身体、大腿或乳房,

亦不应向比丘展示自己的身体。

2953二九五三

若与比丘一起从事任何事务,

由此,与比丘说话者,犯恶作。

2954

比丘尼不应系用过长的腰带;

即以此腰带,或以胸带。

2955

或以藤条缠带、或以皮绳,亦复如是;

或以布条、或以布编之绳、或以布卷之带。

2956

不应令肋骨弯曲;若令弯曲者,犯恶作。比丘尼不应以骨等物摩擦臀部。

比丘尼不应以骨节等摩擦臀部。

2957若使那位比丘尼以手、手肘、足、口或大腿

击打者,得恶作罪。

若比丘尼令他人敲打自己,便犯恶作罪。

2958

不应涂抹面部,亦不应涂粉。若以雄黄涂面,或以胭脂涂面,则犯此罪。

若以雄黄涂面,亦有罪。

2959

不应涂饰身体,亦不应涂饰面容。

不应作畸形之饰,不应作特别标记。

2960

由观看而生贪欲,故不应观看;不应立于可见之处,亦不应令对方站立。

不应站在可见之处,亦不应令其站立。

2961

令妓女起立,牟尼说为恶作;

或令售卖酒、肉、叶者起立。

2962

不应从事放贷增值或买卖贸易。

若携带刀杖或甲胄,则犯恶作。

2963

不应蓄养奴仆、婢女或雇工。

亦不应使畜生道的众生前来承事。

2964

比丘尼不应受持纯青等色的袈裟。

不应受持,亦不应受持一切未染色衣。

2965

覆盖或不覆盖,截断或不截断;

一切男性特征,皆不得观看。

2966二九六六。

若比丘尼从远处见到比丘,应让路,从远处退避。

应当为他让开道路,并从远处退避。

2967二九六七。

托钵乞食的比丘尼见到比丘时,

应取出钵,展示给比丘看。

2968二九六八。

为作缠裹,或为持用腰带;

于经期之时,大仙允许为有经者。

2969二九六九。

女人所用的车乘、象轿,

以及卧椅,对病者,允许乘坐。

2970

即使住于重法,若正行别住,也应由僧团认可后,授予第二位比丘尼。

经僧团认可后方可授予,而第二位是比丘尼。

2971

若某女人出家之时,腹中胎儿已娩出,

若此女亦有儿子,同样应授予第二位比丘尼。

2972二九七二。

母亲得以哺乳、喂食自己的儿子;

将他抱在胸前妆饰后,她也得以安卧。

2973二九七三。

除了与第二妻同床之外,对于其他男子,亦应如此行持。

对于其他男子,也应当如是行持。

2974

彼之还俗,仅由此行即成,因于此中已非比丘尼;

是故,比丘尼并无舍学之事。

2975

若彼已然还俗,则如彼之情形,再无受具足戒。

已皈依外道处者,便不得具足戒。

2976

修剪指甲与头发,以及男子之礼敬;

但对伤口进行处理,则是允许的。

2977不应于厕所中以任何方式大便;于下方开放、上方遮蔽之处,亦为允许。

不应于厕所中以任何方式大便。

于下方开放、上方遮蔽之处,亦为允许。

2978

亦不得于一切处结跏趺坐;

然病者许以半跏趺坐而坐,此义已说。

2979

又,比丘尼绝不可住于阿兰若;

在无渡口之处,或在男子使用的渡口处,皆不得沐浴。

2980

若女沙门用香粉,或仅以涂香,

逆流沐浴者,她犯恶作罪。

2981

「汝自受用」:为自受用故;

若所施物未自受用而转施他人,施与者得恶作罪。

2982

令比丘尽纳受已,而受用之。

若无受具足戒之比丘时,对比丘尼则为开许。

比丘尼篇集论。

如是,《律抉择》中篇集论终。

四种羯磨论

2983

有此四种羯磨,即:求听羯磨、单白羯磨、白二甘马与白四甘马。

单白羯磨、白二甘马及白四甘马。

2984二九八四。

求听羯磨行于五处;

单白羯磨行于九处,白二甘马行于七处。

2985二九八五

同样地,白四甘马也行于七处;

驱摈与收摄、拒绝与梵罚。

2986

求听羯磨者,以羯磨相为第五;

驱摈与收摄,应从沙弥说起。

2987

对出家之盘杜咖,对覆藏者行梵罚;

对其他同样的比丘,也应同样行事。

2988二九八八。

一切僧众集会,并全体教诫之后;

僧团给予他的衣等资具。

2989三度求听之后,依比丘们的意愿;僧团如此给予,即是羯磨的特相。

三度求听之后,依比丘们的意愿;

如此,对僧团的布施,便具有此羯磨的特征。

2990

驱摈与收摄,布萨与自恣;

认可与布施,以及受取,为第七。

2991

及于撤销,第八已宣说;

及羯磨相,是名单白九处。

2992

当决断未达成时,对于不知律之长老;

对他所说的‘驱摈’,正是这‘驱摈’的含义。

2993对于期望达上者,这是‘来’的驱摈;

对于期望达上者,此即‘来’的驱摈。

既依布萨,亦依自恣而作。

2994

由单白而成立故,此二种名为单白羯磨;

‘我当教诫求受具足戒者’,如是应作。

2995

「我应询问某某比丘律」以及

如是等所行,即是单白认可。

2996

对于舍弃衣等之物的施与,称为『施与』。

诸罪的受取,即名为“受取”。

2997

“撤销”者,即是撤销自恣。

“行此布萨已,我将于时节自恣。”

2998

草席事中,最初是单白,其余为白二;此即羯磨之相,单白有九处。

“此即羯磨之相”,单白有九处。

2999

白二甘马行于七处:驱摈、收摄、认可、布施。

驱摈、收摄、认可及布施。

3000

举、说示,羯磨相则为第七;

覆钵等所行,则可视为驱摈或收摄的一种。

3001三千零一。

名为共许者,即界等,此有十五种;

咖提那衣之施与,亡者衣之施与。

3002

咖提那衣的出时期,被称为‘出’;

对库提地基、对精舍地基的指定。

3003

在草席作业中,以及于覆盖等事中迷失等;

此处,依甘马语了知羯磨相。

3004

如是,白二甘马的此七种已宣说。

同样,白四甘马亦行于七处。

3005

驱摈、摄受、认可、施与、禁制;

复有教诫,第七为羯磨相。

3006

七种呵责等羯磨之施行,驱摈后之摄受,乃他们之复归。

驱摈之后再行收摄,便称为‘对他们之收摄’而了知。

3007

而对诸比丘尼的教诫,被宣说为‘认可’;

别住与敬悦的施与,即名为‘施与’。

3008

再者,根本的退回,称为“禁止”;

对于被举罪者的随顺,有八种,乃至第三次;

3009

阿利德与旃德咖离,这其中有十一种;

对此,应知别住有十一种,及僧悦。

3010

达上羯磨,以及称为出罪羯磨者;

这就是白四甘马中的第七种羯磨相。

3011三〇一一。

求听羯磨,应于征询后方作;

唯以单白及白二可作,不得以白四作。

3012

白二甘马之事中,无有任一轻微者。

若未先告白而应行之事,一切认可皆不成立。

3013

其余诸事若未先告白,行之则不合宜。

应依如前所说,以种种方式而行。

四种业论。

业失坏论

3014

从事、从白、从告知界、

从众——这五种羯磨过失已阐明。

3015

应当现前而作之事,若以不现前而行作,

此羯磨事有过失,便称为非法。

3016

不现前而应作之事,实有八种:

覆钵与解覆钵。

3017

告白羯磨、有学共许、疯狂者共许;

不礼拜、梵罚、遣使达上。

3018

除此八种外,其余一切

诸羯磨皆应现前而作,善逝如是说。

3019

然而,依单白,有五种失坏的方式。

不执取事、不执取僧团,或仅执取补特伽罗;

3020

不执取单白,或于事后舍弃单白;

以此五种因,诸羯磨唯由单白而失坏。

3021

由表白,显示了五种羯磨过失;

不触及事,或僧团,或仅补特伽罗。

3022

或舍弃告白,或在应告白之时;

如是即失坏,亦由告白之故。

3023

以十一种界,由界而有业过;

先说布萨诸事,我于犍度中已尽说。

3024

若以四人众应作羯磨时,应到之人未到;

又未传欲,且当面提出异议。

3025

如是,僧团或因此而有三分过失。

应到者已到,然欲未持来。

3026

于第二组四人僧中,当面遮止。

应到者已到,且欲已持来。

3027

此处唯可反对,于第三之四人组中;

同样地,在五人等组中,于三类僧团中也是如此。

3028三〇二八。

可能有四种过失,十二种僧团残余;

如是,在此羯磨确实会以十二种方式失败。

业失坏论。

排汗论。

对于十六种随行中的随行,应恭敬。

请听我所说微妙的问题与隐藏之义。

佉(kha)。

或于白昼违犯,而非夜间;或唯于夜间违犯,而非白昼;

受持者如何,不受持者又如何?

截断者有罪,不截断者亦有罪;

覆盖者有罪,不覆盖的比丘则无罪。

伽(Gha)。

对于已得等至的比丘,什么是罪,什么是等至?

对于未得等至者,于有之中,又何名为彼?

说重事时所说真实,说妄语时便成虚妄。

对轻事说真实者,若说妄语,此即成重。

入园时便犯,而非出园时。

唯出时犯,入时则不犯;

六。

受持时与不受持时;

不执取者与执取者;

施与者与不施与者,皆可能有过失;

造作者与不造作者亦复如是。

持者犯,不持者亦犯。

二人之母与父相同,这如何可能?请为我说。

浊送气腭音。

两性之人身为女人,自己即能怀孕;

又能使他人怀孕,因此她既是母亲亦是父亲。

或于村落,或于林野,凡他人所拥有之物,

若不取走彼物,即非偷盗,如何构成波罗夷?

此人即是盗共住者,即是盗相共住者;

虽不取他人之物,由此亦成波罗夷。

且住。

比丘心染于美貌女人,不自制御;

即使与她行淫,彼如何不成波罗夷?

于梦中见天女般女人,

即使与彼行淫交合,亦不构成波罗夷。

ḍha

比丘立于屋外,女人进入屋内;

屋舍无有孔隙,如何因交媾而堕?

立于屋内布帐中,与女人交媾;

仅以敷具等方式,便成波罗夷。

于经与律中,于犍度及随顺法中;

于一切处善巧的智者,宣说这些问题。

(承上文)。

于犍度、附随及随顺律中

欲通达者,当极恭敬

发汗论。

杂项抉择论

3029三〇二九。

任何以叶制成的伞,内外皆然;

不得以五色线缝制。

3030

不得裁剪成半月形,亦不可在叶上剪出摩羯鱼齿纹;

壶形、猛兽形,乃至杖上的刻画,皆不应为。

3031

以单色线缝制伞盖,是许可的。

为了牢固,或是为了编结成五色线的网笼而绑缚。

3032

或作壶形、猛兽之形,或仅为线刻画;

若将其击破或磨去之后,方可持用。

3033

杖头上作蛇伞状,是允许的。

为系缚而刻划的线条,是允许的。

3034

以种种色线作庄严而缝制的衣,

同样,缝制百足虫等形状,亦不可行。

3035

于钵的边缘,或于钵口,

编成辫状、制成链状,作如是者,皆为恶作。

3036

又制作布带、结绳、绳索,以及八角等种种形状;

于此,他们制作剑形、杖形,以及锤等。

3037

于此,若竖立蟹眼状物,则不应为。

在此,“缝线”与“补缀”二者,被阐明为难以理解之义。

3038

唯有四角者,才适用于结缀、带缀与布缀。

在衣的角隅处,应以红线缝缀。

3039

所谓“针作之变异”,或其他任何事物;

比丘不应自己缝制衣,也不应令他人缝制。

3040三〇四〇。

若比丘将衣投入……

在米糠、面糊、碱水、泥浆等之中,

期望他人的色泽光滑,

然而,他无法免除恶作。

3041

针、手、垢等,及作衣之时;

同样,于污秽时,为洗涤故,则是允许的。

3042

然而,在染色之时,无论是香、油,还是紫胶,

比丘都不应将其投入其中。

3043

不应以螺贝、宝珠或其他任何物品摩擦衣物,亦不应在槽中搓揉。

衣置槽中后,不应以拳捶击;然而以手掌拍打已染色之物,则是开许的。

3044

将衣置于槽中后,不应以拳捶击;

而以手掌轻拍已染之色,则是开许的。

3045三〇四五。

纽结处,不得有刻线或疙瘩;

或因点滴变形,或因边缘破损。

3046三〇四六

钵盖与钵,不论内外,

以针尖所刻的任何纹线,皆不得为之。

30473047。

若将钵安于转轮上,擦拭后再加烧煮;

“我们要把它做成宝石色”——如是存心而作,则不允许。

3048三〇四八

在钵圈上制作任何壁画,皆不允许;

而于其上制作鳄鱼齿纹,则无任何过失。

3049

法事伞盖上,不允许有任何刻线。

或者将其置于伞腹之后,把刻线勾画在口缘处。

3050

或者将线对折成双层,然后在各处加以敲打。

仅为腰带庄严之故,比丘不可用。

3051

于十孔处,为求牢固;在两端的孔口,则为允许。

而花鬘编织、藤蔓编织及图画等装饰,则不允许。

3052

在此处显示了眼睛之后,敲击时,更何须说?

又或在此处,令螃蟹眼现起,亦不许可。

3053三〇五三

瓶、水蛇头、摩伽罗之口——无论何种变形之状,于十口处皆不许。

任何变形之形状,于十口处皆不许。

3054三〇五四。

无论是笔直的鱼骨,还是平直薄片——

作成枣椰叶形状后,经敲打而成之物,则可使用。

3055

所谓“板状”与“猪肠状”,乃是二种系身之带。

绳、布、带等,一切与此相顺者。

3056

腰鼓、柔音琴、德杜布鼓及葫芦琴;

绳索则不适用,前二者各为十二种。

3057

十种臂环形状,已于身缚中说;

一条、两条或四条,是为许可;超过此数,则不许可。

3058

单绳所成者,牟尼说为身缚;而那种臂环形状,即便一条也不许可。

而那种臂章样式,即便仅一条也不许可。

3059三〇五九

将诸绳索合于一处,以众多绳索搓成一绳;

无间缠绕而成者,则可许为系缚。

3060

由齿木、角、骨、铁、竹、芦苇所成者;

由树胶、螺贝所成,或以线、果实所成,及陶器者,皆属不许。

3061

于腰带之法中,变形亦不许可;

然于各处,仅作分界线则为许可。

3062

作花鬘、作藤蔓,及种种彩色装饰,

眼药与悦众眼药,于诸比丘不许可。

3063

然而,将那种眼药研磨后,或以线缠绕;

比丘涂用时,则无任何过失。

3064

眼药棒,或为圆形,或为四方形,或为八角形者;

唯‘圆形的’方为许可,此即所明;若作色之八角形,则不许可。

3065三〇六五。

同样地,眼药棒与眼药盒,

用种种颜色的线绘制图画,是不被允许的。

3066三〇六六。

以单色线,无论何种方式,缝缀边缘,

然而,凡有所缝缀,受用者即得开许。

3067三〇六七

宝珠或疮疖,毕钵罗果、阿拉刺果,

然而,比丘不可存放任何物品。

3068三〇六八。

在杖上仅画一道界线之量,也是允许的。

折叠后再剪指甲,据说是允许的。

3069

在上层火钻板上,或在弓、投石杖上;

花鬘等任何彩绘装饰,皆不许可。

3070

钳子、齿木以及切割刀,

然而在两侧用铁绑缚,则是许可的。

3071

同样,在剪刀柄上,彩绘也是不被允许的;

只允许圆圈纹,下方可有一条或两条纹;

3072

在角制品、管状物,或同样在阿曼达萨拉咖中,也是如此;

油容器上,一切磨光之色料皆许可。

3073

饮水之瓢、染料之器,

瓶、板座、环状支架等。

3074

钵盖、棕榈扇与扇子,

足拭布,或扫帚;

3075

床、地敷、椅、床垫以及枕头——

花环等图画,一切皆听许。

3076

种种宝珠所成的柱、门扇、门与墙壁;

住所既已听许,何况顶盖彩绘。

3077

装设金制门扇者

以金与种种宝石为壁与地者

无有任何应被禁止之物

一切住处皆合宜。

3078

不应为佛、法、僧作嬉戏。

不应受持哑戒等外道戒。

3079

不应显露身体、密处或大腿;

而对比丘尼们,她们亦不应以水等浇淋。

3080

若于一处度过雨安居后,于他处领取份利;

即使颈带已失坏,也应再与恶作。

3081

若他受诸比丘举罪后,仍不交出,

当他们卸责时,应令他们按物品价值履行。

3082

取用不如法之物者,于作时犯恶作;

以嬉戏心投掷石块者,不能免于恶作。

3083

对于在家人所守护的布施物,取者全无过失;

已说僧团与塔庙所属物之限定方法。

3084

人牵的车乘,或手推车,

病者的轿舆,亦允许乘坐。

3085三〇八五。

不应与比丘尼共同约定任何事;

若比丘因贪欲对比丘尼示好,恶作。

3086三〇八六。

比丘确实不应为比丘尼诵巴帝摩卡;

若接受她们之罪,则犯恶作。

3087

为了自用而施予某人之物,

未作受用便转施他人者,犯恶作。

3088

若全然不适宜,纵使全部移除,亦无不可。

或取最上之物而行布施,此法于钵等亦然。

3089

五群比丘的具足戒、革履、革屣,

皮革敷设与常浴,于中国不许。

3090

在隐密处附近,刀治限于二指宽;

大师同样禁止在隐密处施行艾灸。

3091

阿朱咖等药叶,或以盐调热粥;

投入已煮,不可搅动。

3092

若被众人围绕而翻搅,犯恶作;

于此处说其过患,则是适当的。

3093

「犹如用粪尿涂抹之后,再去沐浴;

依止于所作恶戒,你如此而住。」

3094

在食堂、粥堂,村内与街道上;

于黑暗中无有过失,单转与双转。

3095

睡眠者、嚼食者、啖食者、行大小便者。

此十三种礼敬,因其不适当而遮止。

3096

裸形者、未受具戒者、异住者,

后受具戒者、被举者、黄门。

3097

十一种不堪能者,以及五种重罪者;

于礼敬时所说之恶作,及二十二种人。

3098

先前已受具足戒的别住长老,

说法者与正自觉者,此三种人应受礼敬。

3099

在此,对四种人行呵责等羯磨时,

即使向他们礼敬亦无犯,若由他们作羯磨时。

3100

然而,其决意唯是一人,或二人,乃至三人;

已说现前业,过此即遮止。

3101

已相见、已共食、亦已共活命交谈;

心得摄受,信赖有五种。

3102

戒失坏与见失坏,及行与活命所生之失坏;

这四种失坏,为日种所说。

31033103。

其中,不可补救者与可出罪者;

这两种罪被称为戒失坏。

3104三一零四。

边执见,即依十种事所起的邪见;

此即见失,二种见已加阐明。

3105

应发露之五种偷兰遮等,

所说之威仪缺失,乃由善巧威仪者所宣说。

3106

由诈现威仪等而生起者,即说为邪命;

依命缘之罪,已说为六种。

3107

由业、由见、由界,别住者有三种;

被举罪者有三种,被视为业别住者。

3108

若坐于执非法者一方而思惟:

当此心生起时:「然而,这些人是说法者。」

3109

「别众住」之称,依见解而于此教法中显明;

而那位住于彼处者,却破坏了两边的僧团羯磨。

3110

已至界外者、界内别住者、命终者;

大仙所说三种别住之人,如是。

3111

命终者与未受具足戒者,是为三种别住者;

比丘中的十一种无能力者,应列为不共住者。

3112

一切不共住者,及应作羯磨者;

对于僧团中的疯狂者等,拒绝不得成立。

3113三一一三。

对于共住、同一界内的清净比丘;

仅以言语拒绝,即使对无间罪者也成立。

3114三一一四。

比丘由六种行相而犯戒。

已说沙门行仪五种,清净五种。

3115三一一五

因缘、人、事、方法及制定

违犯、犯、不犯,以及生起之方式

3116三一一六。

应呵责之业、行、想,以及心的通知方式;

同样,支分之规定,以及受、善等三法。

3117

觉者示此十七种相已,

应于一一学处,各处如理配属。

3118

此中因缘:毗舍离,与王舍城。

舍卫城、阿拉维、憍赏弥,与释迦、跋耆所宣说。

3119

十则于毗舍离说,二十一则于王舍城说;

六百缺三,乃属舍卫城。

3120

六条于阿拉维宣说,八条于憍赏弥制定;

八条在释迦族中施设,三条在跋耆族中宣说。

3121

共二十三种类型宣说,始自苏定那、檀尼亚等人;

比丘巴帝摩卡中,最初犯戒之人。

3122

同样,比丘尼巴帝摩卡中,最初犯戒者:

偷罗难陀等七人,总计三十人。

3123

此树有三根、九片新叶,

二芽、七果、六花,

了知者知其有二源、二枝。

他以无余的方式了知施设。

31243124

如是最上抉择;

凡是诵读、听闻、询问此词义甘美而无混乱者,

此人诵读、听闻、询问,

愿于决择中成为巴利之等同者。

如此,《律抉择》中的杂项抉择论已圆满。

业处修习方法论

3125三一二五。

“首要”者,即巴帝摩卡义;“面”者,即解脱之门义。

“一切苦尽”者,即于一切苦灭尽中所说;其余三者,亦如是所说。

3126三一二六

了知此四种戒后,安住其中;

然后再修习定,以慧而得解脱。

3127三一二七。

已说十随念、十遍与十不净;

四无量、四无色以及其余二。

3128三一二八。

如是,一切总共有四十种;

业处既已总说,乃修心者之要义。

3129

从近行与安止,从禅那的差别及超越;

从增长与不增长,以及从所缘与地;

3130

从执取、众多的缘,及从随顺行;

具辨别力者应知这些差别。

3131三一三一。

八随念、想之确定与界差别,皆在此中。

引生近行,其余三十种则被认为引生禅那。

3132三一三二。

其中,不净、身至念,属初禅。

入出息念与诸遍,属于四禅那。

3133三一三三。

属于三禅那者唯有三,无量则为最后。

四种无色亦被视为属于第四禅那。

3134三一三四。

超越有两种:依于禅支与所缘而说。

于四法及三禅那之中,被认为是从支分的超越。

3135三一三五。

第四无量亦可由支分的超越而生起;然而,无色界定则是由所缘的超越所显示。

然而,超越了所缘,无色定便生起。

3136三一三六。

此中,瑜伽者应增长十遍;其余一切则不应增长。

然而其余一切,皆不应令其增长。

3137三一三七

其中,以相为所缘者,有十遍与十不净。

身至念与入出息念,这些二十二种为修习所缘。

3138三一三八

其余八种随念、想、界差别

识无边处与非想非非想处,此十二种为修习行境。

3139

四梵住,及二无色心;

这些法已分别宣说,六种为不可说之境。

3140

十不净、厌逆想、身至念

于诸天中不转起,所谓十二者,是依地而说。

3141三一四一

此十二种及更多,入出息念亦如是;

或尽此十三种,皆不生于梵天界。

3142三一四二。

除去四种无色定,据说在无色界;

其余诸定则不生起,一切皆生于人间。

3143三一四三。

舍弃第四遍之后,诸遍及十不净,应唯以直接所见执取,它们现于前分之中。

它们于前分之中,唯以所见而取。

3144三一四四。

入出息念依所触而取,五种皮依所见而取。

风界依所见与所触而取,此中其余则依所闻而取。

3145

此中,虚空遍处,则除去九遍。

而初无色定之心,依诸缘而生。

3146

十遍与三种无量,皆成为诸神通的缘;而三种无量,则为第四禅那的缘。

三种无量心,亦为第四禅那之缘。

3147

较低较低的无色,以及其上、其上;

非想非非想处,为灭尽定之缘,如是解说。

3148

一切乐住,及有之出离;

如是,诸有之乐,亦已明示为缘。

3149

应知十不净与身至念,这些业处对贪行者尤为相应。

这些业处对贪行者尤为相应。

3150

四无量与似色遍;

这些已被阐明为适合嗔行者。

3151三一五一。

对于寻行者及痴行性者,唯入出息念一法,已阐明为适宜。

唯入出息念,已阐明为适宜之业处。

3152三一五二。

想、简择与死随念,这些已被说明为适合慧行者的随顺(业处)。

这些便是说明为适合慧行者的随顺业处。

3153

以随念为首的六法,被赞为适合信行者。

无色定、诸遍,以及其余十种,乃一切行者之所随顺。

3154

智者如是分别了知诸业处已,

于彼诸业处中,随顺自性行者。

3155三一五五。

智者取得彼业处已,有善友而坚固,

且先断除诸障碍。

3156三一五六。

安住于适当、无过失的住处,

完全修习初禅等诸禅那。

3157

其后,具慧者从初禅等禅那出定,

作名色分别,度越疑惑。

3158

随烦恼即非道,即十种观染等;

道即是观智,贤者如是了知。

3159三一五九。

然而,确定此三者已,仅以此为量而作;

然而,三谛的确定,应已成就。

3160三一六〇。

生灭智、坏灭智、怖畏智、过患智、厌离智;

欲解脱智、审察随观智。

3161三一六一。

行舍智与第九随顺谛智,

此即阐明为‘道智见’。

3162三一六二。

随后,紧接种姓心,

以寂静为所缘,智见便生起。

3163三一六三。

所谓“智见清净”,此智已阐明。

以省察为究竟,其果随生。

3164三一六四。

即以如是方便,他数数修习;

比丘如此证得其余诸道与果。

3165三一六五

如此彻底了知此法之后,

彻底摧破一切不善,

令三有枯竭已,他

证得无余依寂静。

3166三一六六

或依识的次第,或依前后次第;

若于字句连结处,似显不相应。

3167

不应如此执取,应当无过失而执取。

然而,经我审察,一切皆已完全造作。

3168

在殊胜的朱罗国中心,无有扰乱。

对一切世间而言,犹如村落聚集一处。

3169

芭蕉、娑罗、棕榈、甘蔗与椰子林,丛生繁茂;

水池以莲花与睡莲覆盖,庄严而美丽。

3170

迦韦利河水浸润的大地之上;

繁荣、众德具足、吉祥、成就吉祥之处;

3171

以殊胜的城墙与壕沟环绕之地;

在韦奴达萨的寺院,景色悦目,令人见即欢喜。

3172

岸边树木随风摇曳,树王辉耀,庄严殊丽;

种种鸟群喜悦于此,种种园苑,令人心怡。

3173

美妙莲花遍布的池塘所庄严;

天味净水充盈的胜妙水井所辉耀。

3174

以种种广大高耸的殊胜楼阁为庄严;

以众多住所,极尽庄严。

3175

以耸立的塔,破开地面;

以征服者般的嘲笑,傲视凯拉萨的险峻山峰。

3176

如秋云般,明丽高耸;

能生净信、令人悦意的宫殿中,我曾安住;

3177

由佛狮子所宣说的律之决断;

为佛狮子故,我的共住弟子。

3178

此论乃为利益诸比丘,以简要方式而作;

为令通达律藏,且能轻松、快速地领悟。

3179

在阿朱达与阿朱达相继威镇世间,卡拉巴库拉难达那王令喜乐之时,此论已始作并告圆满。

当其教化大地之时,已发起,已圆满完成。

3180

愿如我所得成就,无有障碍,亦愿如此;

愿一切有情的法随心愿,悉皆成就。

3181三一八一。

只要世间还有曼达罗山与秀丽洞窟存留之际,

愿佛陀的教法、能摧伏诤论的教法,亦如是长久安住。

3182三一八二。

愿雨云适时降下甘霖;

愿大地诸王以法护持整个大地。

3183

此具精髓、有利益、与义相应之事;

然而,由我所造、所得的那份福德;

愿以此福德,此世间趣向牟尼主所行之道。

愿其到达安乐、离忧之城。

以上是《律抉择》中关于业处修习方法的论说。

圆满。

如是,此《律抉择》由铜鍱洲人、最胜语法家、精通三藏理趣的善巧者、令最胜诗人心中莲花盛开的、诗人中的牛王、流布最胜悦意妙语者——龙城佛授所造。

《律抉择》已结束。

礼敬彼世尊、阿拉汉、正自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