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萨耆亚篇

40 段

尼萨耆亚篇

一、钵品

一、钵蓄积学处解释

第一义,其义自显。

钵蓄积学处解释完毕。

二、非时衣学处解释

凡是自己所得者,即为应舍。这是说,凡通过分配而自己得到的衣,那件衣本身便属于应舍之物;即使为此作了羯磨之后,自己也不可获得。因此说“已舍”等。其中,“即使取回已舍之物”,是指像“尊者,我施与您”这样已被舍出之物,即便取回之后,也应如所施而受用:即应按照施主所施的方式去受用,应将它归入非时衣分之中——这就是此处所说的意思。

非时衣学处解释完毕。

三、衣交换学处解释

“我的”:意思是“这是我的”。因为是以自己物品的想法而取走,所以结犯波逸提与恶作;否则,应按物品价值处罚。

衣交换学处解释完毕。

四、另乞学处注释

“由获得”:即在初次乞求之后,即使所获比所乞之物更少,也由获得另一物品。

“若彼不足,再乞同样之物”:即先前所乞求之物,因数量微少而不敷所需时,再次乞求同样的物品,这便是其含义。“若另有需要”:即于最初所乞之外,另有其他需要。“与彼一起另有”:即与最初所乞之物一起,另需他物。这说的是什么呢?譬如,最初乞求酥油时,因医师说“应煮制药丸”,故知油亦有用。于是便以“油对我亦有用”等理由,转而乞求他物,这便是此处所说之义。“示以利益”者:即“若以一迦哈波那购得酥油,凭此本钱可获双倍之油,以油又能成办此事,因此可取油来。”像这样显示其利益。

另乞学处注释完毕。

五、另使织学处注释

“应令制作其他的”:即:相对于最初所令制作之物,转而令其制作其他任何物品。

另使织学处注释完毕。

六、第一僧团物换购学处注释

“以为他人之利益而施与的”:即:以所令制作之物中,为他人利益而施与的部分。“为他人所指定的”:只是对前一种含义的阐明。

所谓「转用剩余部分」者:原本为某目的而施与,在完成该目的的制作后,将剩余部分转用于他人之需。所谓「未征得施主同意」者:未向施主请求许可。所谓「在如此危难中转用」者:即在这些灾难发生时,转用于任何他人所需。

第一僧团物换购学处注释完毕。

七、第二僧团物换购学处注释

所谓「不仅以此资具」者:是说「即使用自己所乞得之物」。此于圣典中已有说明:「诸比丘尼即以此资具,并又自行乞求后,造药而受用。」然于论母之中,因义理已可推知,故未加「亦」字。盖于可推知之语义,用词本有弹性,是合乎义理的。

第二僧团物换购学处注释完毕。

八至十、第一众物换购等学处注释

第八、第九、第十条,义理明白。

第一众物换购等学处注释完毕。

钵品第一。

二、衣品

十一、重覆衣学处注释

因为在已施请之处,所谓“乞求”本不应被禁止,所以世尊以法邀请为缘,在已施请处,通过“诸具寿,请说所需之物”之语,显示了应以乞求至四肘肩衣为限的准则,应如此了知。正因如此,才说“所谓‘应使作’者,除了如法者与亲族已施请者之外,由其他任何功德圆满者,以‘诸具寿,请说所需之物’之语而应被乞求”。“王”,即指波斯匿拘萨罗王。

重覆衣学处注释完毕。

十二、轻覆衣学处注释

此第二条含义显明。

轻覆衣学处注释完毕。

衣品第二。

如是于《除疑》之巴帝摩卡释中

在名为《律义宝箧》的阐明隐义中

《比丘尼巴帝摩卡》中尼萨耆亚之解释已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