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文分段

灭诤法的注释

应学法篇解释(二) · 25 段

“数量的限定”就是数目的限定。所谓“于此”是指在这些事上,所以叫“诤事”。什么在此中被施行?就是诸止。它们怎样被施行?是依止息的方式。因此,它们依止息的方式而运作,所以说“诤事止息”等等。“已生之已生”是指已经生起的又生起。虽然从诤事的含义来说只有一种,但依事相的不同而有多样,所以用复数说“诸诤事”。现在为了显示它的多样性并加以详细说明,就说“争论诤事”等等。争论本身就是诤事,所以叫“争论诤事”。其余几条的道理也是这样。“为止息之义”就是止息的意思。

因诤事在现前(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被调伏,所以叫“现前毗尼”。对于像达巴摩罗子长老那样具足忆念、已证漏尽的人,应当给予的调伏是“忆念毗尼”。对于像嘎嘎比丘那样心智迷乱、癫狂的人,应当给予的调伏是“不痴毗尼”。通过当事人承认、以此作为依据而作的甘马,叫“自言毗尼所作”。或者也可以说,对已承认的犯戒等情形所作的甘马与行为,以及依照“今后应当防护”而施予别住等所说的言语行为,就是“自言毗尼所作”。在某一行为中,主张正法的一方占多数,这就叫“多数决”。因为恶行增盛而更加恶劣的人,就像伍巴瓦喇比丘那样,对他应当作的甘马,叫“觅罪相毗尼”,这是一个不脱落复合词。因为它类似于用草覆盖地面,所以叫“如草覆地”。譬如粪便或尿液被搅动时,因恶臭而令人难受;但用草覆盖、好好遮住之后,那气味就不再扰人。同样地,任何诤事如果追根究底地去平息,会因为粗硬、凶恶而导致分裂;但用这个甘马平息之后,就像粪便被草覆盖一样,得到了很好的平息。因此说“因为它类似于用草覆盖地面,所以叫如草覆地”。

这里说的“于彼”,是指在前面那七种灭诤法当中。“以十八事”这句话,是在说明它的特征,就像“如果我生病,就该给我这个药”这类说法一样。所以,当他们在这些事中任何一件事上争论时,就说他们是以十八事在争论。“争论”就是彼此对立的说法。“诽谤”就是辱骂。“举罪”就是追究。“二”是指两种罪:重罪和恶说罪。“四甘马之作”是指在四种甘马当中,做其中任何一种甘马。

像这样把诤事展示出来之后,现在为了说明“在这些诤事中,这件诤事要靠这几种止息法来止息”,所以说了“于彼”等话。意思是:在哪个精舍生起,就在那个精舍止息。其余的几条也是这样。其中,“在哪个精舍生起”,是指按照“我的钵在这个精舍被拿走了、衣被拿走了”这类方式,为了钵、衣等利养而生起的争论诤事。“就在那个精舍止息”,是指就在那座精舍里,由常住僧众集合起来,对利害相关的双方说“贤友,够了”,劝服他们之后,仅仅依靠不依经文的裁决来平息。“然而,如果那件诤事,常住僧众无法平息,那么另一位持律者来了之后,会问:‘贤友,这个精舍的伍波萨他或自恣举行了吗?’他们说明了那件事的缘由之后,那位持律者依据犍度和附随,用经文来裁断,平息那件诤事。这样也应看作是在同一处止息。

在别处平息,或在前往途中平息:他们为了平息(诤事)而前往别处,途中达成一致——“我们不在这个判决上停留,这个人不精通律,某村有持律的长老们住着,我们去那里再作判决。”这样前往的人,在途中观察了理由之后,互相劝说,或者由其他比丘让他们思择,于是达成一致。然而,并不是靠互相劝说或由同类比丘令其思择而平息,而是有一位持律者迎面走来,看见他们,问:“贤友们,你们去哪里?”他们回答:“因为某某理由,去某某村。”他说:“够了,贤友们,何必去那里?”就地以法与律平息了那件诤事。这样也叫作在途中平息。

如果他们要去的那个地方,是把诤事交给了僧团处理,那就由那个地方的僧团来裁决。不过,假如有人劝他们说:“贤友,够了,何必去那里呢?”他们却不听持律者的话,说:“我们去那里就能得到判决。”于是去了之后,把诤事交给同一类比丘的僧团,那个地方的僧团说:“贤友,够了,僧团集会是很重要的。”就地坐下来裁决,这样才算成立。然而,并不是靠同类比丘的劝说而止息,而是集合僧团之后,在僧团中报告,由持律者在僧团中使他们止息。这样也算是那个地方由僧团裁决而止息。

由被僧团委任为断事人的比丘们判决,或者由按照犍度中所说的白二甘马语所认可的人各自分开坐下而判决,或者就在那个大众中宣告“任何人不得说别的什么”之后而判决(cūḷava. aṭṭha. 231)。这就是如上所说的四种现前。

“作事僧团”:指为了平息(诤事)而集合起来的作事僧团。依僧团和合而现前,就是像这样说的:“所有有资格参与甘马的比丘都到齐了,应该交欲的人的欲已经带来了,现前的人不反对。”这就是依僧团和合而说的现前。由此表明:仅仅是有主导作用的个别人在场,并不能叫做僧团现前。“真实性”:就是如实性。这里“法”这个词是“真实”的同义词,就像在“说法者”等说法中一样。“律”:以这个来调伏,就是世尊为了平息各种诤事而说出的规定;那个律的现前,就是律现前。因此说“如彼……乃至……律现前”。“由谁”:由哪个人。“于义反对方”:在叫做“诤事”的义上,指反对方。僧团现前因为由被委任的人来平息而失去。

那指的是争论诤事。具足五支,就是具足所说的五支:不因贪欲而行,不因嗔恚而行,不因愚痴而行,不因怖畏而行,知道什么已取、什么未取。在隐覆、显露、耳语三种取筹中,就是止灭犍度里所说的三种取筹:“诸比丘,我允许为了劝服那些比丘,设三种取筹者:隐覆筹者、显露筹者、耳语筹者。”取筹后,就是把如法说者和非法说者的筹都做好标记,制成衣资,然后按照止灭犍度所说的方法让他们取筹。那里就是这样说的:

比丘们,什么是秘密取筹呢?那位负责让人取筹的比丘,把筹做成有色的和无色的,然后一个一个走到比丘面前,这样对他说:“这是持这种见解者的筹,这是持那种见解者的筹,你想要哪一支,就拿哪一支。”拿好之后,应当对他说:“不要给任何人看。”如果知道“说非法的人占多数”,就应当撤回,说“不善取”。如果知道“说正法的人占多数”,就应当宣布“善取”。比丘们,这就是秘密取筹。

比丘们,怎样才是公开取筹呢?如果知道“说法者占多数”,就应该直接公开地取筹。比丘们,这就是公开取筹。

比丘们,什么是耳语取筹呢?负责取筹的比丘应当走到每一位比丘耳边,告诉他:“这是持这种见解者的筹,这是持那种见解者的筹,你想要哪一支,就拿哪一支。”对方拿好之后,应当对他说:“不要告诉任何人。”如果知道“非法说的人占多数”,就应当撤回,说“取得不好”。如果知道“如法说的人占多数”,就应当宣布“取得好”。比丘们,这就是耳语取筹。

在这里还要知道:如果僧众里无惭无愧的人占多数,就该用秘密投筹;如果有惭愧的人占多数,就该用公开投筹;如果愚痴的人占多数,就该用耳语投筹。所谓“法说者占多数”,意思是法说者哪怕只多出一个人,更何况多出两个、三个。

“以四种止息而止息”这句话是就总括一切来说的,但在这里应当知道,只是以两种方式得到平息。“这样判定”的意思是:如果没有犯戒,就让双方互相请求原谅;如果有犯戒,就指出所犯的罪,然后按定罪的方式判定。至于出罪仪轨,将在后面讲“罪诤止息”时再来说到。不是沙门所相应的、不是沙门所有的、沙门所不应做的——在那种违犯、越轨存在时。

巴拉基格边缘是指恶作罪或土喇咤亚罪。在淫欲这件事上,所谓巴拉基格边缘就是恶作罪;在不与取等事上,则是土喇咤亚罪。覆藏是指对覆藏者而言。所谓“将成为未断根者”,是说不会犯巴拉基格、会成为具戒的人。正行之后是指圆满履行了义务。将获得接纳是指将获得甘马的解除。

这里的“彼”,指的是罪行的争论。并非仅通过现前毗尼就能止息,因为若没有承认或适当的容忍,就无法止息。而“承认”这个词,是用来连接文义的。

这里说的“在此”,是指在发露罪过的时候。“应”是必定、一定。“因粗恶性与凶暴性”,是指因为粗恶的状态和凶暴的状态。“重罪”,是指巴拉基格和桑喀地谢思。“与在家人相关”,是指在家人以卑劣的辱骂、贬损和如法的应许而犯下的罪。

“按照相应”是指:就像前面说的“以两种止、三种、四种、一种”那样,完全依照所讲的方式去对应。“在这里”是指在讨论止的这个地方。“判断方式”只是指判断方式本身而已。因此才说“然而详细说明”等等。“它的”是指详细说明的。“在《善见律毗婆沙》中所说”是指在名为《善见律毗婆沙》的律注释书中说的。所以,应当依照那里所说的方法来理解,这就是这段话的意思。

就这么多,这是极限,没有比这更多的了。

关于案件调解的注释终

以上是《度疑》中巴帝摩卡注释里的内容。

在《律义宝箧》即《隐义显明》中

《比丘巴帝摩卡注释》的注释终

礼敬彼世尊、阿拉汉、正自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