忏悔罪篇

213 段

巴吉帝亚篇

一、第一品注释

第一条中,“哈利德咖”指绿叶色;“查巴叻蒜”即无髓蒜,因其仅有芽许。洋葱等按其自性即属许可。据载,即便不用作汤或调味料,乃至投入粥饭中,亦属许可。“对比丘尼,病者于食前可受用蒜,非病者则不许”,此为无畏山派之受持。

第二条中,若因病缘,请问比丘尼僧团后,可令人收集。此事及蒜事中,比丘皆得恶作。

第七条中,如上所读:“其起源等,与途中学处相似。”

第九条中,“墙”指家屋的墙壁;“围墙”指环绕的围墙。

“弃舍田”,即旧田。对于僧团的所属物,比丘可以弃舍,因为属于僧团所摄。对于比丘尼,在僧团的所属物、比丘僧团的所属物中,依上述道理也允许弃舍。即便如此,仍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理,这是注记中所说。

第十条中,“自己作那些事物”等语句,在此学处中并不存在。何以故?因为由羊毛所起。如果这样,为何又说呢?是依经的随顺与大准则而说。若连观看或听闻歌舞尚且不得,更何况自己去做,依此理可证知,故如此说。否则,大准则便成无义。“同样,于他处亦应将此理导入。起源不应只取此处所说,应从六种起源方式而取”,诸师如是说。此处所说的起源,名为《根本五十篇·中部品》的罪之起源,因此有派别认为唯是羊毛起源。“立于园中”,并非仅仅是站着,而是只要到了那个地方,以一切威仪路也得。然而“立于园中”,意指属于园的范围。否则,坐着的人也不应得。

第一品注释完毕。

二、第二品注释

第五条中,“近行”者,指十二手长。“生起等与咖提那衣相似,然此为作与不作”,此为读法。

第七条中,“常设”者,是为比丘尼的利益所设。“诸家”者,指诸家宅。

第二品注释完毕。

三、第三品注释

第四条中,“僧伽梨等之行”者,是指以僧伽梨等作净者的僧伽梨行。

第五条中,“此则为作与不作”——这是读法。

第六条中,“于其他资具为恶作”,是指盘钵等,或酥油等之中的任何一种。

第三品注释完毕

四、第四品注释

共住学处第六条中,“此处其余部分,与第一阿利德学处所说的决断相似”——这是读法。

第四品注释完毕

五、第五品注释

所谓“彩画堂”,即是在任何处所为众人游戏娱乐而建造的,依律典所说,彩画堂等一切皆是为一切人利益而作,并非仅为国王。

第七条中,以此说明“舍弃”为允许。且有“舍弃后受用”的律文。“起源等与咖提那衣相似,然而此为作与不作”,这是读法。第八条中亦有同样的读法。

第五品注释完毕

六、第六品注释

第十条中,读法为:“起源等与咖提那衣相似,然而此为作与不作。”

第六品释终了。

八、第八品释。

在第一、第二与第三项中,不应说“已嫁”或“为童女”。若作是说,羯磨即坏。

第十一项中,“不舍弃意欲”者,即未说“如意”。此处应作如是决断:除去“以别住者之意欲施与”后,进而解说“于已起立之众中”的文句分别。而于《善见律》中言:“‘于已起立之众中’者,谓舍弃意欲之后,或以身、或以语、或仅以意欲舍弃之量,而已起立者。”在此因意欲未被舍弃,故说作羯磨为开许。是故,不舍弃意欲而住于十二手范围之内,再度集会亦为开许,如是所记。

第八品释终了。

九、第九品释。

第三项中,“其余应依所说之理了知,然此则为不善心”,是其读法。

“依所说之方式”者,指依第三条中所说之方式。

第十一条中,其读法为:“起源等如咖提那衣,然此为作与不作”。

第十二条中,其读法为:“起源等如词句清净,然此为作与不作”。

在第十三条中,因律藏有云:“僧伽梨者,谓腋下至脐上,为覆护彼之衣”,故此处亦读作“为覆护所谓腋下至脐上之身体”。若不依《善见律》取结罪之分齐,而依此处所说之方式而取,已如是书写。

第九品释终了。

波逸提释终了。

起源决断注释

其次,于辨明生起之中,山顶集会等歌舞,因判为“无犯心而为世间所呵责”,故即使不知其为“舞”或“香”,亦仅由观看或涂抹便犯,此依不了知事物之心而称为无犯心。若知为“舞”或“香”而观看、涂抹,则因属不善,即是世间所呵责。贼等劫掠之事,因了知“贼”等事物,仅由作则犯,故为有犯心。近圆等戒,唯依决意不善之心而不应作,故为制所呵责。于此已书:“此处有犯心与无犯心,不依于制之知与不知而取,乃依于事物之知与不知而取。”此是所论要义,因恐文繁故未显示——

无犯心有两种:即不了知事物,与不了知制戒。

此中所说之智有二种:由自名而了知,

由他名而了知;于力用中,事物为一;

于同行中为一,于彼障碍中亦为一。

依他名而了知者有二种,于尿等中则为一。

于毛等中为一,当知此即差别。

此中其余文义显明,以不明显之义已作抉择故,不再详述。

等起决择释终了。

比丘尼巴帝摩卡释终了。

《度疑》古复注终了。

礼敬彼世尊、阿拉汉、正自觉者

《度疑》新复注

造论序

我礼敬三界庄严的佛陀,清净功德之源;

其心悲悯清凉,崇高而光辉。

那位法王、世间唯一导师所恭敬的

我礼敬彼甚深无上的正法。

以牟尼王、月、正法之清净光芒,而无垢者

我恒常礼敬令得觉悟之彼僧团——白莲之聚。

于律中甚深理趣,以一切方式照见彼岸者;

于深广难渡一切教海,为善巧论师。

此由心志坚固的长老佛音所造,

名为《度疑》的殊胜论母注疏。

由具坚固众多功德流之长老、通晓律者;

善行具足、智慧深妙的牟尼之子,

由欲令律制久住的善慧者所劝请。

我将阐说那极清净、无杂乱的法。

诸善士,请恭敬谛听我所说之语。

造论序言注释

这位阿阇梨欲为一切善法之首、能带来广大殊胜功德、极为甚深的巴帝摩卡作义理阐释,故先以“佛、法”等礼敬三宝来清净自己的心相续。因为依止于清净的心相续,慧方能达至锐利明晰的状态,从而圆满成就如其所愿的阐释。同时,以礼敬三宝能驱除心相续中一切违碍,纵使有于过去积集的障碍之业,也会因缺了助缘,无法对如理如法的义理阐释构成障碍——这也是阿阇梨礼敬三宝的缘由所在。

其中,首先应依“觉悟诸谛故为佛陀,令众生觉悟故为佛陀”等解说方式来理解“佛”一词的意义。或者,因为与随眠烦恼俱起的无明长眠已彻底永尽,或因觉智已全然开敷,故称其为“觉者”,取觉醒与开敷之义。又或,因无任何所知法未能觉悟,且所知差别的业用、状态皆不被执取,故无业声之用意,唯依理解之义而得假立作者,由此名为“觉者”,如同说“受戒者不予施与”一般。然而就真实义而言,以圆满波罗蜜所成就的自生智,彻底灭尽随眠、断除一切无余烦恼,成为大悲与一切知智等无量功德之所依的蕴相续,此即是佛。正如所说——

“佛”者,即彼世尊,自生、无师,于先前未曾闻之法中,亲自现证诸谛,于其中获得一切智,于诸力中得自在。

“彼佛”者。

“持”故为法。此法能令依教奉行者不堕恶趣之苦与轮回之苦,故名为持;而此处的“持”,即是摧毁那些产生彼苦的烦恼。由此,圣道与成就其义之因的涅槃,此二者从无转义而言皆是持。又,圣果以其断除烦恼的寂静而随顺于彼,教法以证得彼之因,此二者从转义而言亦是持,应如是了知。“彼法”。“及”字是合集义。由此,礼敬如前所说的佛与此法,即是将佛宝与法宝合而为礼敬。

并非仅有此二者,故说“及僧团”。因以圣见、戒与沙门性而和合共住,故名为僧团,即八圣补特伽罗的集合。又或以各自道果之力,彻底断除并止息烦恼的粗重,故名为僧团。至于凡夫僧团,因其安住于前分行道——正如先前布施时的意乐,应知彼亦摄于此中。彼虽未以圣见、戒与沙门性而和合,却以导向解脱的凡夫分而和合,故亦是应受礼敬、应受恭敬的僧团。这便是僧团。此处“及”字之义,亦应如前所述加以理解。

是怎样的佛、法、僧,故被说为“礼敬、尊重、供养、恭敬的容器”?此修饰语应各自连接:“礼敬、尊重、供养、恭敬之容器的佛……乃至……礼敬、尊重、供养、恭敬之容器的僧团”。其中,由含天在内的世间,因阿拉汉等功德最为殊胜而作之俯身为礼敬,尊崇为尊重,以香花等奉献为供养,以如法准备的资具布施为恭敬。礼敬、尊重、供养、恭敬,即礼敬尊重供养恭敬;因能令他们成为大果的容器、所依,故为礼敬尊重供养恭敬的容器。以此显示三宝以阿拉汉等功德而无可比拟。应知,如此显示,也表明作者有能力以净化自相续等方式,随其所乐之义理而作出阐释。

“以清净心礼敬”者,意思是:通过忆念阿拉汉等多种功德差别,以种种方式,或以特别清净之心,配合身与语作为工具而礼敬,即说以三门礼敬。此礼敬有三种,依身礼敬、语礼敬、意礼敬。其中,以佛等功德为所缘的欲界善心或唯作心中的任一思,生起身表与语表后,从身门、语门而生者,称为身礼敬、语礼敬;不生起二表而从意门生起者,为意礼敬。此句与“我将阐释其义释”相连接。

如是,礼敬了三宝之后,为显示对自己所依止的注疏诸师的礼敬,而说“长老传灯者”等。其中,“合掌”与向先师诸狮子礼敬相连。“合掌”即合掌成拳,因此称为合掌;此处为护韵而用长音,意即“合掌而”。“先师”指古注疏的作者们,也就是铜鍱洲的大长老们。他们能忍受危难,摧破诸烦恼这些对立面,不为外道鹿般的论敌所侵害,故如同狮子,称为“先师诸狮子”,即那些先师狮子。为说明“你所礼敬的那些先师狮子是何等样”,而接着说“长老传灯者”等。其中,“长老传灯者”:“长老”是具足坚固的戒蕴等者,如大迦叶等,他们的传承、血统称为“长老传”。由此排除了破戒者的十七部派,即大众部等的传承。然而,归属于长老传,且具足传承与证得,以智慧之明照耀彼长老传,故为“长老传灯者”,即那些先师狮子中的长老传灯者。“坚固者”:因不动摇故称为坚固。“律之次第”是与开端相应之语,然而他们在经与阿毗达摩中也确是坚固的。

如是礼敬了注疏诸师之后,为显示所应注释之法的殊胜与说法的利益,以及说者的圆满,而说“最上”等。其中,“大仙所宣说的巴帝摩卡”相连。“大仙”:因寻求大的戒等五法蕴,故为大仙;或因被大者们所寻求,或因超越凡夫、有学、无学诸仙,故为大仙,即正自觉者;以彼大仙。“巴帝摩卡”:是防护七类罪聚而成就的学处戒,或因其照耀彼之缘故,即是名为《两分别经》的巴帝摩卡本身。为说明“是何等样的”,而说“最上”等。“最上”者,因在最前而善,故称最上;此最上即是根本,由于是对治过失的,所以是无过失的定与慧所摄的小、大、出世间诸善法的开端、基础之义。因为已经说过“比丘立足于戒,具慧者应修习心与慧”。“如口”者,即口,即门。譬如有情的四种食物,以嚼食、啖食、尝食、饮食的方式,经由口进入而遍满肢体与支分,同样,瑜伽者也经由戒之口进入四地善法而成就义利。因此说“如口者,即口”。或者,“口”即门,为进入解脱、现证涅槃之义。因为已说——

“阿难,诸善戒实以无悔为义。”

同样地,

“无悔导向欢悦,欢悦导向喜,喜导向轻安,轻安导向乐,乐导向定,定导向如实智见,如实智见导向厌离,厌离导向离贪,离贪导向解脱,解脱导向解脱智见,解脱智见导向无取般涅槃。”

这样显示了所应赞叹之法的说法等之后,现在为了显示注释的因缘,说了以“善行者”等开头的第四偈。其中,“善行者”:意为乐于善者,将u音延长,以那善行,即乐于善的身业与语业,也就是所说的“调御者”。“谦逊者”:具有谦下的行仪。“净削减行者”:拥有清净、能削减烦恼的行道,故为净削减行者;以那净削减行,即具足清净的少欲行。“具足律与行者”:具足止持与作持的戒。或者,“律”在此指巴帝摩卡律仪等所分别的律仪;“行”则指在行道与行处的解释中所说的沙门相应行。“索那长老”:“索那”是他的名字,因具足坚固的戒蕴等而称为长老。“被请求”:被恳请。长老知道巴帝摩卡的甚深性、难以深入性,也知道老师有注释它的能力,于是以利益及恭敬请求说:“你应当注释巴帝摩卡的义理,如此则能使教法久住。”为了显示这一请求成为自己作注释的因缘,所以说“被请求”。

其中,“善行者”是说他的柔和性。“谦逊者”是说低下心与谦逊之行。具足谦逊行的人,已降伏骄慢,已摧折傲慢,犹如擦脚布,如折角之牛,如拔去毒牙的蛇,成为柔和、温顺、易于交谈者。“净削减行者”是指依根律仪、依缘、依命清净的戒行。“具律行者”应知是指巴帝摩卡律仪戒。如此以众多功德赞叹此人,对于具足如上诸德的同梵行者的请求,不可拒绝,以此显示即使对极甚深的巴帝摩卡,也能进行义注。为什么呢?应知依止于这样的请求而作的义注,以彼请求为增上缘,并以我自身的精勤成就,不久即可完成。

如此显示注释的因缘后,为令听闻者生起恭敬,说“于彼”等二偈,以显示其目的、作法、方式、依止等。其中,“于彼”是指“大仙所显示的巴帝摩卡”中,即在这巴帝摩卡中。“已生疑者”是指依句与义之抉择而生疑者,即生起疑惑的人。“为度疑”是为了度越前述的疑惑。“彼之”即巴帝摩卡的。“注释”:以此义被解说、被讲述,故为注释,即义注,也就是那注释。这与“我将注释”相连。是怎样的?即说“具足圆满抉择”等。“圆满抉择”是因显示依犍度、附随、句分别等的不共抉择,以及依因缘等十七种分别,及一切学处的共通抉择,故为完全抉择。

“大寺住者”:建立在大云林园地段的大寺,为世尊的大菩提树所庄严,依戒而住于彼处者,即大寺住者,诸大寺住者之……。“依诵传道”:依论说道,即依义注之义,此处依止大寺住者的僧伽罗义注传承,如此说。“我将注释”:我将阐述。“以名”:以自己功德之名。“度疑”:以此作为度疑,也就是那度疑。“善”:因具足义与文,故善美;因音声之善、相状之善、抉择之善、所应知之善,故为善妙、清净。这里,以“为度疑”显示目的,以“圆满抉择”显示注释的方式,以“大寺住者之诵传道”显示注释的依止清净,远离他部所得混杂的过失,以“我将注释”显示自身的意趣,应如此理解。也有“我将说”的读法。

开篇论注释终。

因缘注释

如是先显示了含礼敬三宝等的序分之后,现在因为已经说过“我将注释巴帝摩卡的注释”,因此从词义、自性差别、典籍差别、诵出分别、诵出限定等角度确定巴帝摩卡,为显示将依其诵出次第而作注释,故开始解说“其中,巴帝摩卡”等。

其中,“于彼”是指在那偈颂的句中。“巴帝摩卡”:从语源上说,是在诸戒中最为殊胜的首要者。“极解脱”是以三个前缀来表达同一个词。或者“巴、帝、摩卡”是词的分解形式,用这三个前缀说明其义为“极解脱”。如此从词源差别作了词句注释之后,再从字面意义说“极殊胜、无上的义”。其中,戒巴帝摩卡因为是一切功德的根本,故为殊胜;典籍巴帝摩卡则因为伴随殊胜功德,故为殊胜——应当这样了解。“无上”在这里也是同样的道理。“如是”就是如此,以此显示上述所说的语义。这个“如是”一词是指示的意义,例如“一切存在,迦旃延,这是一边;一切不存在,迦旃延,这是第二边”等经文所说。“以此”是近现前语,因为用“如是”来指示紧接着要显示的意义,也是说明领受者以耳识等心路进行认知的意义。或者“以此”是令其现前之语,因为它使如上所说的意义显现。“以语义”就是以“极殊胜”的词义。“虽一种”即虽为同一类别。“依戒与典籍差别为二种”:再依据称为戒与典籍的差别而分为两种,也就是戒巴帝摩卡与典籍巴帝摩卡这两种的意思。

现在为了显示这两者在经中出现的情形,而说“如是”等。其中,“守护”即是守护;它能令解脱,使人脱离恶趣等苦,因此称为“巴帝摩卡”。防护即是律仪,以身语不违越为相;如此,巴帝摩卡就是律仪,故称“巴帝摩卡律仪”;依巴帝摩卡律仪而得防护、具足,名为“巴帝摩卡律仪防护者”。“住”即安住、行持的意思。

“首要者”:此学处戒,因最先生起之义,故称首要。此亦已说:

“伍提亚,所以你应首先净化善法中的首要。什么是善法的首要?即是戒清净与见正直。”

譬如建城的工匠想建造城市,先要清理城址,然后按街道、十字路口等划分建起城市;又如染工先用三种碱水洗涤布料,再在洁净的布料上施加所需的染料;又如巧匠画师欲作画时,先要处理好墙壁,然后绘制图像。同样,瑜伽行者先令戒清净,随后现证止观等法。因此,戒被称为“首要”。“面门”等的含义如前所述。以“首要”一词统摄了“于巴帝摩卡律仪中防护”等经文。

「戒」者,依行持与禁止两方面,是律藏所摄的学处戒。然就法而言,应知所谓戒,即是离杀生等者、或圆满履行义务者生起的思等诸法。正如《无碍解道》所说:「何为戒?思是戒,心所是戒,防护是戒,不违越是戒。」「彼二巴帝摩卡」者,即比丘巴帝摩卡与比丘尼巴帝摩卡,有此两种巴帝摩卡,也就是二本母的意义。「彼具有」者,为教诫比丘者所具有。「详细地」者,连同两部分别。「善来者」者,即善来者。以「首要」一词,含摄了「应诵巴帝摩卡」等经文。「于彼」者,于他们戒巴帝摩卡与典籍巴帝摩卡之中。「凡」者,是不定的指示,指任何补特伽罗。「彼」者,律藏所摄之戒。「守护」者,受持之后不毁坏而予以护持。彼「守护者」得此名称,安住于巴帝摩卡戒中。「令解脱」者,以助缘的状态而令解脱。生于恶趣者即恶趣性,是苦;以彼为首,故称恶趣性等。以「等」一词含摄其余一切轮回之苦。「自责等」者,责备自己为自责,以彼为首,故称自责等,由他们自责等。以「等」一词含摄他责、刑罚、恶趣及怖畏。「因彼巴帝摩卡之显示性」者,即由于彼戒巴帝摩卡的阐明性。「然于首要中所说之词义」者,是以「最殊胜」等在首要中所说的词义。

「于彼」者,指于他们戒巴帝摩卡与典籍巴帝摩卡中。「此为解释」者,是说即将作出的解释。对典籍巴帝摩卡当然适合,但如何对戒巴帝摩卡也适合呢?故说「于典籍中」等。「因」者,是表示原因的虚词。「彼之」者,指典籍的。「义」者,即戒。「已被解释」者,因为通过解释典籍的方式,义本身也得到了解释。这里的意思是:当解释典籍时,由于义与彼不相离,其义即被解释,因此对戒巴帝摩卡也同样适合。

如此以自性差别予以确定之后,现在为了以典籍差别予以确定,而说「然此」等。「于彼」者,即于比丘巴帝摩卡与比丘尼巴帝摩卡二者之中。「诵品被区分」者,指依将要说出的文句段落而划分诵品,由这些区分而确立。「确定」者,即无有混杂而安立。

如此以结集分类确定之后,现在为了以诵出与分别的分类来确定,而说“于彼”等。在此,以自性而被诵出、被宣说,或依此而被诵出,故称为诵出;因缘的诵出,即是因缘诵出。如此,于其余亦然。广说即是诵出,故为广说诵出。

现在,为了显示因缘诵出等的界限,而开始说明“于此,因缘诵出”等。此处“于此”即指在五种诵出当中。“因缘诵出已被诵出”,这是关联。然而,在此为显示因缘诵出的界限,引用了“请僧团听我……乃至……彼已发露者得安乐”这一来至此处之因缘文句之后,对于在诵出时应当说的“尊者们,因缘已诵出”这一句,并未作关联,而只是以“关于彼我问尊者们”等随说等方式来显示关联。那或者是为了显示以不完整的因缘文为先的因缘诵出界限,或者因以小略说方式已甚明显,故知彼未作关联;但在做诵出时,是应当作关联而说的。因为将说:“然而,彼在波罗夷等的终了处可见,非于因缘的终了处。虽不可见,但在诵出时,说完‘彼已发露者得安乐’之后,应当以‘尊者们,因缘已诵出,关于彼我问尊者们’等的方式而说”等。其余以所闻而诵者,即剩余的波罗夷诵出等四法:“尊者们已闻四波罗夷法……乃至……应于不诤论者中学”,如是以所闻方式而诵。

为了显示依此方式,其余三项巴帝摩卡诵出的界限应知,故说“波罗夷诵出等”等。波罗夷诵出等之界限应作关联,这是关联。从因缘的开端开始,结束于波罗夷等之后,即因缘与波罗夷,这二者与桑喀地谢沙,这三者与不定,如是依序诵出,结束于波罗夷等之后。应作关联者,应以“其余以所闻而诵,波罗夷诵出已诵出”等而作关联。“其余应以所闻而诵”此语,于布萨犍度中——

“诸比丘,有五种巴帝摩卡诵:诵出因缘后,其余部分以所听闻的来诵出,这是第一巴帝摩卡诵。诵出因缘、四波罗夷后,其余部分以所听闻的来诵出,这是第二巴帝摩卡诵”等中——

因如是所说。“于未完成者”,即在该诵出尚未完结时。“障碍生起”,即在十种障碍中,有某种障碍生起。十种障碍是:王难、贼难、火难、水难、人难、非人难、猛兽难、爬虫难、命难、梵行难。当比丘们聚集而坐,准备举行布萨时,若国王驾临,这是王难。盗贼前来,这是贼难。林火蔓延,或精舍起火,这是火难。乌云密布,或洪水袭来,这是水难。众人涌至,这是人难。夜叉捉拿比丘,这是非人难。虎等猛兽出现,这是猛兽难。蛇等咬伤比丘,这是爬虫难。比丘生病、命终,或怨敌欲取其命而捉拿,这是命难。有人捉拿一位或多位比丘,欲令其退失梵行,这是梵行难。如是,“障碍生起,即在十种障碍中某种障碍生起”之义已显明。

“与彼俱”:即与未完成的诵出一起。“其余应以所闻而诵”:因为其余的文句有待于已诵出的部分,即如所谓“诵出因缘已”等。因此说“然而于因缘诵出”等。名为“应以所闻而诵”者,实际上并不存在,因为此时唯是布萨的障碍,这是意趣所在。“不定诵出被舍弃”:由于对比丘尼未曾制定不定学处。而没有不定学处,应知是依据“此相于彼处亦随行”之理。“其余”:即显示其余诵出的分际。“这些二巴帝摩卡的”:这是连结。“首先”:即最初。“此”:即现在应说的──于智中的转变,以共通而显示,这一限定字句的结集语被说出、被宣说,这是它的含义。什么?即说“请听我说”等等。

其中,“请听我”等句,是指比丘巴帝摩卡中所出的“尊者,请僧团听我,今日是布萨”等经句。“义决定”是指对所诠义与意旨的确定,即确立之义。因为依此注疏,那些语句的所诠义与意旨被以种种方式确立。或者,已决定故为“决定”,在难解处,以击破桩柱的方式断疑之说,义与决定即是“义决定”,即我所说的义与决断。“戒具足者”:“具足”是指周遍地达到、获得、圆满,即具足;他们具足戒,故为“戒具足者”,即戒圆满者之义。又或,“具足”是指正确地达到、已到达,即具足;以戒具足故为“戒具足者”,即具备巴帝摩卡律仪者之义。增上戒、增上心、增上慧这三者,以应学之义故为“学”,欲求彼学故为“欲学者”。“请听我”:一切比丘应从我处谛听。以此,他通过称赞自己而恳切地劝令听闻,因为一切教法的成就都系于恳切听闻。而在此,只取戒具足且欲学的比丘,因为其他人不堪受此称赞,也不会认为应听闻律、应去实践。

“于此”:在此偈句中,或在此偈所摄的“请听我”等句之间。“听闻之命令语”即听闻命令语。虽是听闻命令语,但因为这是世尊所说“巴帝摩卡诵者应如此说”,所以是世尊的命令,而非诵者之命令,因此即使是新受戒者也可说此语,因为此语与僧团恭敬、僧团尊重相连,是具有恭敬与尊重的语言。僧团具足正行等殊胜功德,是最上的恭敬尊重对象。而这一切是由谁、在何处、何时所说?故说“这一切”等。“在许可诵巴帝摩卡时”——

“诸比丘,我允许诵巴帝摩卡。诸比丘,应如此诵:由有才能、有能力的比丘告知僧团:‘尊者,请僧团听我……’”

如此许可时。「王舍城」:即以此名称著称的城市。因其曾被曼达都、大果文达等所拥有,故称「王舍城」。然而,该城仅在佛陀出世时与转轮王出世时成为城市,其余时间则为空城,被夜叉占据,成为他们的居所而存在。「因此」:因为这是巴帝摩卡诵者应说之语,所以如是说。是否二者都诵巴帝摩卡,而应如此说?故说「僧团长老或」等句。「长老所属」:属于长老们,即归长老决定之义;或读作「长老所有」,义同。「于彼」:指于彼三众之中。「有才能者」:具足慧的才能,即通晓本母之义。「有能力者」:有能力说,即无畏之义。在此,虽年少而有才能者亦被允许诵巴帝摩卡,然此处意趣是:若长老五次、四次或三次诵不完全,但能有两次无间断、极清晰、已善诵习,则巴帝摩卡仍归长老决定;若连这等清晰亦不能做到,则归有才能的比丘决定。

现在,因为「僧团」一词被无差别地说出,为了区别此处所指的僧团而显示,故说「然而以『僧团』此句」等。「虽然」是让步的不变词,应知其义为「即使名为」。「施物」:众生依此而随所期望的成就增长,故为「施物」;相信后世而应施的布施,即堪受彼施物,或有益于施物,因为使其成为大果报而净化故为「应施者」;以见、戒的集合而和合故为「僧团」;既是应施者又是僧团,故为「应施僧团」。依羯磨而成立的四众等律制所成的僧团为「羯磨僧团」。「无差别地」:不区别「圣者」或「凡夫」,而以共通性。「彼」:羯磨僧团。「于此」:于此布萨白中。所指者,因为布萨白是无差别的。难道彼也有五种吗?其中何者是此处所指?针对此问,故说「然而彼」等。「依羯磨」:依律的羯磨。「五种」:彼羯磨僧团有五种方式、种类,故为「五种」。如是,他们解释「种」、「具」、「行」、「方式」等同义词。「四人之众」即「四众」,或具四人为量的众为「四众」。如是五众等。

今为区别显示以哪些业而有此五种,故说「于彼」等。于彼:于五种僧团中。因在中部地方,达上业应以十众作,故说「除了……乃至……达上」。以「如是」一词,指示「不可作任何僧团业」此义。若如是,为何说超过二十众?故说「然彼」等。以超过者:应以四众等作者,以五众等超过者;应以十众作者,以十一众等超过者。为显示:为告知之义。此即应以此业而作之业,故说「以业五种」。应见「若业无决定,此如何相应」如是之诘难无处。「然于此义中」者,于布萨中。

然而,此「布萨」一词适用于巴帝摩卡的诵出、戒、斋戒、规定以及日期等处。例如,在「来吧,具寿劫宾那,我们去布萨」等句中,用于巴帝摩卡的诵出;在「毗舍佉,如此具足八支的布萨为所守持」等句中,用于戒;在「清净者常有节日,清净者常有布萨」等句中,用于斋戒;在「名为布萨的龙王」等句中,用于规定;在「诸比丘,在当日布萨的比丘住处」等句中,用于日期。在此处,它也正是取日子之义而被意指,故说「今日是布萨日」等。他们在这个日子近住,故名为布萨。所谓近住,即依戒而住,或依完全不用食物之称为不食,或仅饮乳、饮蜜等,如此亲近而住之义。

由于一切句都含有「唯」的词义,「布萨」一词便获得了「正是布萨」之义,所以说「以此排除非布萨日」。通过这一限定,显示所排除的对象。或者,以排除其他词义的方式,词即表明意义,因此「布萨」一词的意义即是「非布萨日则不成立」,所以说「以此排除非布萨日」。同样,此规则也适用于十五日,用于「排除其他布萨日」之处。「以此」者,即以此「布萨」一词。因十五个月相圆满,故名为十五日。为了详细说明以「十五」一词所表达的「排除其他布萨日」这一略说的意义,故说「依日子」等。于十四日被指定者,为十四日布萨;同理,有十五日者,为十五日布萨。「和合布萨」者,即是于僧团和合之日所应作的布萨。一年有冬季、夏季、雨季三季。其中,冬季是从后迦提月黑分初一开始,至颇求那月满月为止的四个月;夏季是从颇求那月黑分初一开始,至阿沙荼月满月为止的四个月;雨季是从阿沙荼月黑分初一开始,至后迦提月满月为止的四个月。在第三与第七个半月,各有两次布萨,如此便有六个十四日布萨:即冬季的第三和第七个半月有两次十四日布萨,其余二季也是如此,故共有六个十四日布萨。其余的则为十五日布萨,即其余的十八次为十五日布萨。这其中:

从迦提月黑分开始,直到颇求那月的满月;

于此可知,“冬季”有八个布萨。

从颇古那月的黑分,直至阿沙罗月的满月日;

于此可知,“夏季”有八个布萨。

从阿沙罗月的黑分起,直至迦提迦月满月;

应知此为‘雨季’,共有八次布萨。

于三季之中,在第三与第七个半月;

“十四日”者,即于十四日诵巴帝摩卡,乃通达律法者所诵。

依常规而行,不便有众多住处比丘等因缘,应当行持者,即名为常规行事。然而,当有众多住处比丘等因缘之时,即便在其他的十四日,也允许行持。因此说“一次”等语。所谓“一次”,即于一次之中。“住处比丘应当随顺”,意思是:当住处比丘在作前方便时宣说“今日布萨为十四日”,则应随顺,不应反对。以“等”字也摄取了“住处比丘应当随顺来访比丘”的语句,以及“诸比丘,我允许那些比丘行持二次或三次十四日的布萨。我们又如何能在那些比丘之前先行自恣?”的语句。在此处,第一经文中,每一季的第三与第七个半月,或者于十四日,或者于其余的十五日,应当诵一次巴帝摩卡,由于依常规行事也有其义理上的成立,因此应知此为显示“来访比丘”等经文的意趣。当有如是因缘时:也就是当存在“住处比丘较多”等适当的因缘时,也允许在其他十四日行布萨。所谓“其他十四日”,即指在三季中,第三与第七个半月的十四日之外,所余的十四日。

并不仅限于布萨之日,所以又说“然而,对于前安居出者”等语。“玛”即指月亮,因其运行轨迹可用来衡量日期。在此处,因为一切条件圆满,故名为“满”,因此是满月。前咖提那月的满月,即是前咖提那满月,也就是阿沙荼满月。如此称呼是为了区别于后咖提那月。“他们之”者,即指那些前安居出者。“争论制造者”,即制造争吵之人。“拉出”,即拖拉、拖延之意。句义是说:前安居出的比丘们,舍弃了阿沙荼满月等日而欲行自恣,却被争论制造者以责备的方式,将自恣向上拖延至黑分、白分。他们这样说:“诸位尊者住处比丘请听,若诸尊者认为合适,我们现在应行布萨,应诵巴帝摩卡,然后于即将到来的黑分举行自恣。”以及:“诸位尊者住处比丘请听,若诸尊者认为合适,我们现在应行布萨,应诵巴帝摩卡,然后于即将到来的白分举行自恣。”如此,通过请求听许的方式,将自恣拖延,这便是文中所说的。

「尔时」是一个表示无间义的虚词。第十四日的圆满,即第十四日。正是针对此日,他们立下了「我们应在来月满月日自恣」的动议。然而,在那个来月的满月日,也就是咖提那月满月日,则必须进行自恣。因为,的确不可超过那个日期再进行自恣。这正是经典中所说的——

「诸比丘,如果那些制造纷争、争吵、争论、喧哗、在僧团中产生诤事的比丘,也顺延至那个满月日,那么,诸比丘,那些比丘全都必须,即便心中不愿,也要在来月的咖提那月满月日进行自恣。」

故彼说「后瓦萨出者之最后咖提咖满月日即是」。若越彼而巴瓦喇那,则应犯恶作罪。此已说「诸比丘,不应于非巴瓦喇那时巴瓦喇那,除僧团和合外」。从清净巴瓦喇那之义,为巴瓦喇那日。以「皮萨」一词显示不仅巴瓦喇那日,而且布萨日亦是。今所说之和合布萨日,亦连带显示彼和合巴瓦喇那日,故说「然而当」等。「于彼比丘被放下时」者,于被举罪之比丘被放下时,取彼往至界,令说罪,以甘马语之羯磨止息之力而被纳入,如是所说。「彼事之」者,即彼诤事之。「尔时除」……「名为布萨日」,此为连结。何因?说「即于彼日」等。其中「即于彼日」者,即彼日。「因言说」者,因于憍赏比篇集中所说。然而,于为钵衣等之义,以微小因缘而争论者,停止布萨或巴瓦喇那,于彼诤事被判决时,「我等成为和合」,中间不得作和合布萨。作者,于非布萨时所作之布萨名为已作。「咖提咖月内」者,此中咖提咖月名为从前咖提咖月之黑分初日开始,直至后咖提咖满月日,如是二十九夜日,于彼内,于彼之后或之前则不适宜。此即任何日即是。此中亦于憍赏比篇集中,应知和合如和合。然而,于任何微小事停止巴瓦喇那而成为和合者,他们应唯于巴瓦喇那时作巴瓦喇那,不应即时作。作者,于非巴瓦喇那时所作之巴瓦喇那已作。「不应作」者,显示若以决定而作,为恶作。其中于作布萨为恶作。此已说「诸比丘,不应于非布萨时作布萨,除僧团和合外」。

“已达时即达时”——以此显示自义中的状态缘。“不存在”一语,则是将顺说所述,通过逆说加以确证。

“相应”是指应得、适宜,即拥有者的意思。“以一切最下”是指最低限度的四位比丘,若无他们,布萨羯磨便不能举行,他们的欲或清净也不到来。然而其余比丘,纵有千人,只要共住一处,全都有资格给欲;给了欲与清净之后,无论来或不来,羯磨都不会坏失。“本性”是指未被举罪,且未犯波罗夷。“掌距”是指二肘半的长度。

针对“所谓‘此界’是什么?不离开掌距而站立者即名为作业所及者”这一问难,为了显示界而说“所谓此界”等语,因为对于能分别者,自性的阐明正是通过显示分别来完成的。“以混杂”即与之混合。“以覆盖”即压覆,意思是纳入内部。这是说“这些名为坏界”,此为连接。为何名为坏界?答:“以十一”等。“以相状”即原因。“依言说”则指在《羯磨犍度》(《附随》等)中所说。此僧众的羯磨以二十众所作为最上,因此说“其中有二十一比丘不能坐下”。若在某结界中,按最低限度,仅计应得羯磨者,若二十一比丘不能以圆形方式坐下,此即名为过小界。这样的结界,即便已被认定也如同未被认定,犹如村田,在其中所作的羯磨悉归无效。此理于其余诸界亦然。

“被认定”即被结缚,意为宣读甘马语。因为宣读甘马语即名为结缚。“不趋近标志”即不成为标志,意思是说不适宜作为标志。所谓皮坚之树,即棕榈、椰子等。“土堆与沙堆”指土聚或沙聚之中,此处属格是表示拣择。然而,某些书本中见有“土堆或沙堆,任一者”的读法,但那并非正读,因其与“任一者”一词不相契合。“之间”指趋近标志者与不趋近标志者之间。在此,若以三个标志结缚,于树皮坚实之树等不趋近标志之物中,取其中任一者置于中间作为一个标志而认定,此即名为“缺断标志”。然而,若以四个、五个等标志结缚,虽也取这些树皮坚实之树等中任一者置于中间作为一个标志而认定,却不名为缺断标志,应知这是因趋近标志须具足三个的缘故。但在注释中未作区别而说,故应审察后受持。“以一切”即以一切方式。“以站立于标志之外者被认定”即由站立于那些标志之外者宣读甘马语。而标志的宣说,则可立于内或立于外。

“如此虽被认定”指宣说标志后以甘马语被认定者。此与“即为未认定”相连。“比丘们,一切河流皆非界”,指任何具足河流相的河流,即使宣说标志后以“我们作此结界”而作,也非界,即不成结界,这是它的含义。然而就其自性而言,它与结界相似,于一切处可行僧团羯磨。由海所生的湖亦是此理。“枝丫交错”一语,是说明彼此相邻。“为已结”是就划定后方边界而言。“彼之区域”指彼之一部分,即比丘们站立于此处可行羯磨的那种部分区域,这就是所说的意思。然而,若将站立于彼处却不能行羯磨的那种区域纳入内部而结缚,则名为混淆界,而非名为侵越界,应如此受持。在《结节处》中则说:“混淆者,是指取他人界的一个或两个标志,仅取线划之量而结缚。侵越者,是指以他人界的标志为依,将其全部或一部分纳入内部,再在彼之外的一方或两方宣说标志而结缚。”

山等标志的具足,即是标志具足。以山为标志,就是山标志。其余也都如此。“如是所说者”,是指在布萨犍度(《大品》138等)中关于结界认定时所说的内容。以此八种标志,不论是不相混合,还是相互混合,都可以用来认定界。因此说:“在各各方位,随所见堪为标志者而作标志。”然而,单以一或两个标志,不得认定;从三个开始,乃至百个前述种类的标志,都可以认定。应由持律者问:“东方以何为标志?”答:“尊者,山。”然后持律者自己宣说:“此山为标志。”应当这样宣说标志。而“我们以此山作标志”、“我们将作标志”、“标志已作”、“愿成为标志”、“成为”、“将成为”等方式,则不可宣说。对于岩石等也是如此。因此有“东方以何为标志?”等语。而“尊者,山;尊者,水”,不论是由已受具足戒者或未受具足戒者告知,皆可。以“等”字所摄:“东北方以何为标志?尊者,岩石。此岩石为标志。南方、东南方、西方、西南方、北方、西北方以何为标志?尊者,水。此水为标志。”在此处不应停留,而应再次“东方以何为标志?尊者,山。此山为标志”,像这样宣说最初所宣说的标志之后,方能确立。

其中,是指在那八种标志之中。堪为标志者,是指具有标志的适合性。根据‘从象量开始’这一说法,象量也属于堪为标志者。而象则为七肘或七肘半。‘较彼更小者’,是指比那个象量更为细小的。若在四方有四座山,或三方有三座山,以四座或三座山标志来认定也是可以的,但不得以两座或一座标志来认定。此后的岩石标志等,也同样依此道理。因此,认定山标志者应问:‘是一体相连接,还是不相连接?’如果是一体相连,则不应采用。因为即使从四方或八方来宣说,也只是宣说了同一个标志。因此,凡有宛如轮辐状环绕寺院而立的山,应在一方宣说此山,而在其余各方,应将其置于外界,另在内宣说其他标志。若想把山的三分之一或一半纳入界内,则不应宣说此山,而应在想纳入的区域之外,选取此山自身所长出的树木、蚁穴等中的一个,宣说为标志。若想把整整一座山,无论一由旬或二由旬之量,全部纳入界内,则应在山外的地面上,宣说树木、蚁穴等作为标志。

入于计数,即进入计算、进入称谓的意思。‘三十二婆罗球状团块的量’,这是就粗大程度而言,并非就秤重计数而言。在此,有说:‘一婆罗,即是十迦罗尼耶’。砖块即使很大,也不合用。同样,连不能当作标志的散石堆都不合用,更不用说土堆、沙堆了。与地面齐平、如同打谷场般的石板,或如树桩般从地面突起的岩石,如果符合量的标准,则可以使用。然而,因‘石板即使极大,仍归于石块之列’的说法,故而有‘然而石板……’等语。因此,若想把大石板中的某个区域纳入界内,不应以该石板为标志,而应在其上方另外放置一块石头作为标志。若在石板上建造寺院,而寺院中央恰好有石板贯穿而过,这类石板是不合用的。因为如果以它为标志,寺院就建在了标志之上,而按规定标志须在界外,寺院便也随之落在界外。至于环绕寺院而耸立的石板,则在一处作了标志之后,不得在其他地方再作标志。

就林木界标而言,草丛,或仅以树皮为实质的树木所成之林,都不合用,因此说‘有实心材者……’等等。所谓实心材,即像芒果树、阎浮树、波那沙树等这样。掺杂实心材者,是指那些含有实心材的树木与其他树木相混杂。‘四五棵树之量’,这是下限的规定。就上限而言,纵使方圆百由旬的树林,也可以使用。在此应当知道:如果是四棵树的量,其中三棵须有实心材,一棵可以无实心材;如果是五棵树的量,其中三棵须有实心材,两棵可以无实心材。若在树林中建造精舍,那片树林不得用作界标。若想把树林的某一部分划入界内,也不得以该林为标志,而应在该处另立树木、石块等作为标志。环绕精舍而立的树林,在一处作标志后,不得在另一处再作标志(见《大品》注疏第一百三十八段)。

关于树相,仅有外皮为实质的树不适用,故说“内有实心材”。以“立于地上”一句,排除了置于坑穴、盆器等处的树。然而,若将其从彼处移出,即使当场种在地上,围栏、浇水后再作标示,也是适用的;新根新枝的生起并非障碍。至于砍断树干后种植的,此则适用。针杖之量,有人说“在狮子岛,书写杖的量”,当视作小指之量。标示此树相时,称“树”亦可,称“沙咖树、沙拉树”亦可。但若已在一处标示了如善立尼拘律树般连为一体的树,则不应再于他处标示。

关于道相,森林、田野、河流、池塘、道路等不适用,故说“应是步行道”等。然而,若步行道从车道分出后又汇入车道,或步行道与车道相互交错的,这些则不适用。因此说“以步行商队、车行商队”等。此处,若以车道内侧车轮道为相,则道在界外;若以外侧车轮道为相,则仅外侧车轮道在界外,其余皆在界内,应如此了知。纵使两条道分岔后如车辕般并合为一,在分岔处或汇合处标示过一次后,便不应再作标示。因这是连为一体之相。

若围绕寺院有四条道路通向四方,于中间标示其中一条后,便不宜再标示另一条。因为这是连为一体之相。但穿过角落而去的道路,在另一侧标示则是适宜的。穿过寺院中央而去的道路则不应标示;若已标示,寺院便位于该相的上方。标示此道路时,以“道、路、径”等所说的十种名称中任意一种标示皆可。如壕沟般围绕寺院而行的道路,在一处标示后,便不应于他处标示。

在无结界相的特征中,提到“将说河流”,并以“在法王们的时代”等语说明,这是因为在水抛界中将解说河流的缘故。但是,如果河流像道路那样,以车辕的形状或壕沟的形状围绕寺院流去,则在一处标示后,不适合再在别处标示。若有四条河流从寺院的四方相互穿流而过,也适用同样的方法。然而,不混合的四条河流是适合标示的。如果像筑堤坝那样在树根处挖掘,用藤蔓、草叶等堵塞河流,水虽覆盖其上、遮蔽了流动,标示为相仍是适合的。但如果水不流动,如造桥时那样,不流动的河流便不适合作为相。在流动之处作河相,在不流动之处作水相,这是适合的。

然而,在旱季或夏季由于无水而不流动的河流,是适合的。从大河引出水渠,它像小河一样流动,滋养三季庄稼,常年不断。虽然如此流动,却不适合作为相。但是,有一条河,它虽从大河的源头流出,但经过一段时间后,便以同样的流路冲过河流而自行流去;流去时,从远处就有鳄鱼等充斥,需靠船只等往来——这样的河流,才适合作为相。

“不流动者”,即不流动之义。“流动者”,是指瀑流、河流、水流、水渠中的水。“超越所说限定时间者”,是指超过“直到甘马语结束为止保持”这一所说限定时间的水。“在容器中者”,是指在船、钵等容器中的水。然而,在安达咖注疏中所说“在深的坑洞等处抛出的水不应作为相”,那是错误的说法,仅是自见而已。而静止的水,哪怕是在猪坑中、村童游戏的池塘里,只要它能保持到甘马语结束为止,无论水少或多,都是适合的。但在该处为了标记相,应当堆起石堆、沙堆、土堆等,或者竖立石柱或木柱。

以上说明了相成就具足之后,现在为说明以何种方式结者则名为众成就具足,故说“名为众成就具足”等。而此羯磨因需四人僧而行,故说“由四比丘”。欲结此界者,应先向周围各住处的比丘询问各住处的界划分:对于已结界的住处,应留出界间隔;对于未结界的住处,应留出近处。在游方比丘不游行的时节,若欲于一村田结界,对那些已结界住处中的比丘,应派人告知:“我等今日将结界,你们不要从各自的界划分内出来。”对那些未结界住处中的比丘,应集合于一处,并取来应给与欲者的欲。因此说“凡在彼村田”等。“在彼村田”,即在此处站立诵甘马语的那个村田中。大苏玛长老说:“若欲将其他村田也包含在内,在那些村中住的比丘也应前来,不来者应取来其欲。”大巴杜玛长老则说:“不同的村田各自如同已结界,从那里不来欲清净;但在标相内的比丘应前来。”又说:“在结同一住处界时,来与不来皆可;但在结不离衣界时,在标相内者应前来,不来者应取来其欲。”

现在为说明以何种方式认可者则名为甘马语成就具足,故说“名为甘马语成就具足”等。以“等”字所摄者:“尊者僧听!若僧时到,僧今以这些相,同一住处同一布萨,结界。是白。尊者僧听!凡四周所宣告之相内,僧今以这些相,同一住处同一布萨,结界。诸具寿,谁忍僧以这些相同一住处同一布萨结界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以这些相同一住处同一布萨结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此段巴利文的其余部分。“已说”者,已于布萨犍度中说。因远离白过失与宣告过失,故为清净。

“小界”,即名为小的界。为同一住处义而认可是同一住处界。为不离衣义而认可是不离衣界。于此三界中,结界者为令出家、受具足戒等僧羯磨方便进行,应先结小界。结此界者应知规则。若在已建成住处中结,彼处已安立菩提塔、食堂等一切建筑物,则不应在住处中央众人聚集处结,而应在住处边缘的寂静处结。若在未建成住处中结,则应观察菩提塔等一切建筑物的安立处,应如是结,即当那些建筑物安置后,结界于住处边缘的寂静处。彼界下限若能容纳二十一比丘,则可;少于则不可;即使多至容纳千比丘,亦可。结此界者应在界场周围安设接近标相的石块。不应立于小界中结大界,不应立于大界中结小界。应立于小界中结小界,应立于大界中结大界。

此处的结界方法如下:于四周宣说“这块石头为相”等诸相之后,应以甘马语认可该界。接着,为了令该界坚固,应作不离衣甘马语。如此一来,即使有人来说“我们将废除界”,也无法废除。认可界后,应在界外安置界中间石;界中间即使仅有四指宽的末端边缘,也是可以的。然而,若住处广大,则应结两个、三个或更多的小界。

如此认可了小界之后,在认可大界时,应从小界出来,立于大界之中,由绕行四周者宣说界中间石。接着宣说其余诸相,再由保持一臂距离不散开者,以甘马语认可共住界;为令其坚固,也应作不离衣甘马语。这样一来,那些来说“我们将废除界”的人便无法废除。然而,若先宣说小界之相,次宣说界中间之相,再宣说大界之相,像这样在三处宣说相之后,先结他们所欲求的界,是允许的。即便如此,也应依上述方法从小界开始结。再者,在如此结成的诸界中,立于小界的比丘们不会障碍在大界中作羯磨者,立于大界者也不会障碍在小界中作羯磨者;而立于界中间者,则不会障碍此两者。但是,立于界中间者会障碍在村区域中作羯磨者,因为界中间属于村区域。当作不离衣界认可时,那个界也就被称为“不离衣界”。因此而有“彼之分别”的说法。其中“彼”,即指所结之界本身。

然而,这里有一个差别:依“除村和村近处外”(《大品》144)这句话,不离衣界不包含村与村近处,但共住界却包含这些地方。在此,共住界依其自性而遍及,不离衣界则仅存在于共住界所在之处,因为不离衣界并没有单独的相宣说。其中,若在认可不离衣时即有村,该界则不包含它。但若在认可界之后才有村落建立,那村落也属于此界。如同后来建立的村落一样,最初建立的村落在之后扩展的部分,也属于此界。即便在认可界时房屋已经建好,且已有“我们将进入”的意图,但若人们尚未进入;或者舍弃了旧村与自己的房屋去了别处,这都属非村,界包含它。然而,只要有一家已进入或尚未离去,这即是村,界不包含它。

如此显示了结界后,现在为了说明非结界,而说“然而非结界”等。村本身就是界,称为村界。此处所谓“村”,应知也包括镇与城。在那些村主征得赋税的区域内,不论该区域小或大,即称为一村区。即使在同一村区内,国王划出某一区域,说“此为独立的村”而赐予某人,那也确实成为独立的村界。因此,那与其他自然村界相似于结界,却不得三衣离宿的豁免。在无村的森林中,即如在旷野森林般的林中。因此说“所谓无村”等。然而,此界则得三衣离宿的豁免。渔夫们,即捕鱼的人。在不可行之道中,即在无法前行的道路上。它的意思是:在那样的地方,当天前往而无法在当天返回。但在他们行走所能及的范围内,仍算作村界。在那里,若不清净村界而作羯磨,是不被允许的。站在中央者向一切方向七寻内,即以站在中央的比丘们为基点,向一切方向各七寻之内。在那里,即指那些范围之内。因此,即因为随僧众而增加,所以。为了近行,即为了令界接近。排除界的不存在,即排除结界的不存在。此处有相同的共住,即同一共住。此处有一布萨,即同一布萨。这里特意举出布萨,应知其余羯磨也是同一共住之性。这是布萨犍度中所说。

在无村的森林中,即在如荒野森林般的森林中。因此说‘所谓无村’等。然而此界也得三衣离宿的豁免。渔夫们,即捕鱼者们。在不可行之道中,即在不能前往的道路中。所说的意思是:在当日前往而不能当日返回的那样的地方。但在他们行走范围之内,则算作村界。在那里,不清净村界而作羯磨是不允许的。站在中央者向一切方向七寻内,即站在中央的比丘们从站立处向一切方向七寻内。在那里,即在那些范围内。因此,即因为随众而增长,所以。为了近行,即为了界的近行。排除界的不存在,即排除结界的不存在。此处有相同的共住,即同共住。此处有一布萨,即一布萨。此处因为布萨被特别取,应知以其余羯磨为相同共住性。所说,即在布萨犍度中为了显示非结界的界定而说。每半月,即半月半月地,意思是在半月中。如是在‘每十日’等中也是如此。天,即云。在云消散时,即在有无的特征上是地面的。流,即称为水流。渡过有渡处或无渡处,即补充文句。遮覆三圆,即如同遮覆三圆那样穿着。在上衣上,即在任何上衣上。在比丘尼分别中,因为以比丘尼为准的河的特征在圣典中出现,所以说‘比丘尼的’,但并非因为有特殊性。

未被任何人挖掘而成,即至少未被畜生挖掘而成。破河或海,即破河岸或海岸。此特征,即‘在雨季时河中有所说种类的水停留’所说种类的特征。盐水也算作天然湖。但在所说种类的雨季时,雨刚停止就没有水可饮或洗手脚而干涸,这样的天然湖算作村区。

“水掷”一词是表原因的处格,因此说“以水掷”。那么如何掷水呢?文中说“在那里”等。“以中等的人”,是指力量中等的人。这称为水掷界,意思就是通过掷水所划定的界。只要僧众增多,此界也就随之增广,并以僧众所坐的边际为限,水掷本身即作为量度。不过,如果河流不长,从源头直到河口,僧众随处可坐,则不可作水掷界羯磨,那么整条河便足以供那些比丘使用。

在如前面所说的正常雨季期间——这四个月,即雨安居的这四个月中——在暴雨时节,被洪水淹没的地方不应取用,因为那属于村界的范围。在河中的天然湖、沙洲、石岛等处,也应知道这个判定。但是,如果河水满溢、平齐河岸,那么即使身着雨衣,也应在河中行羯磨。若是不能,则站在船上作。但在行驶的船上作是不允许的。为什么呢?因为界仅以水掷为范围,船很快便会离开这一范围。这样一来,白在一界内进行,成办羯磨时却已到了另一界,因此应当停船、用桨止住,或系缚在石头上,或绑在河中生长的树上,才可作羯磨。站在河中所建造的平台上,或站在河中生长的树上作羯磨,这是允许的。

然而,若树枝或从树上伸出的气根,立于河对岸的住处界或村界之中,则应先将界清净,或将树枝砍断后再作羯磨。在河外岸生长的树,其伸入河中的枝干或气根上系船作羯磨,这是不允许的。作羯磨者应当清净界场,或砍除树枝,或除去其支立于外岸的部分。不过,在河岸打桩用来系船,那是绝对不允许的。

在河中造桥,若桥或桥墩完全在河内,立于桥上作羯磨是允许的。但若桥或桥墩位于外岸,则不得作羯磨,应净除界后作羯磨。若桥墩在内,而桥身悬于两岸上方的空中,则允许作羯磨。在天然湖中,亦同此理。

“在自然波浪覆盖而停住之处”这句话,是显示:在自然波浪或涨水挟势涌来所覆盖之处,不得作羯磨。若波浪之力有所妨碍,则应站在船上或木筏上作羯磨。对这些情况的判定,应依河中相关之理而了知。然而,若海水覆盖村界或镇界而停住,则彼处即成为海。于此处允许作羯磨。“从彼处起为净地”意为:从覆盖而停住的水面算起,往内的河流、天然湖、海,称为净地。“在少雨时”是就雨季与冬季交替之际而言。“即使在干涸处”意指即使在无水之处。如同对池塘的挖掘,对沟渠、莲池等的挖掘亦应视为村田。“或造堤”是指用葫芦、袋等筑成的堤。“彼处”指造池等之处。除此之外,其余为净地。若填平天然湖而造陆地,或从一侧部分筑堤而成大池,则全部不再属于天然湖,而归入村界的范畴。

若填河而造池,于下方筑堤,水流来充满池中而停住,此处不得作羯磨。在上方流动处所弃之水淹没河身,则从尚在流动之处起,允许作羯磨。若某条河经历时日而兴起,覆盖村镇界而流动,则其仍为河,允许作羯磨。若覆盖寺院界,则归入“寺院界”之列。“因此”是指因在其内流动之故。“周围应作掷水之限定”是就能到达之处而言。但在小河等无法到达之处,则应从可到达之处作掷水限定。“为了近行”意即为令界场近行。

问:“为何要另留一个七槃陀罗间隔,另一个水掷作为近行呢?”因此说“此”等。其义意为:因为此七槃陀罗间隔界与水掷界,是以比丘们站立之处为起点而量取的,而那些比丘并非总是同等规模,有时增多,有时减少。当增多时,则会导致界混乱。因此,应另留一个七槃陀罗间隔,另一个水掷作为近行。而大注疏中所说“超过是允许的,不足则不允许”,也正是为了此义,不应理解为彼处所作之羯磨会失效。“于限定之外,不逾越另一个同样之限定而住”的意思,是说:以自己的七槃陀罗间隔或水掷,在他们七槃陀罗间隔或水掷的限定之外,不逾越另一个同样的限定而住——即安住于自己之七槃陀罗间隔或水掷的限定之内。“如何理解此义?”因此说“此为一切注疏中之定论”,意为:这是大注疏等中关于“羯磨破坏”等的确定之说。“如是这些”等是对上述内容的总结。此处有一偈颂:

“于此,依结与未结,界名有二种;

具足三成就者可行,失坏有十一种;”

结界有三种:断界、村界、远界。

“同分罪”者,此有二种:事同分与罪同分。此处所指为事同分,非另一种。为明此义,故说“若全僧团以非时食等”等语。“轻罪”者,因依轻的律法羯磨而得清净,故称为轻,即偷兰遮、波逸提、波罗提悔过、恶作、恶说等五罪。纵然有事同分的桑喀地谢沙罪,布萨羯磨亦绝对不宜。如所说:“犯同分桑喀地谢沙者,不应于其面前发露。若发露,罪虽已发露,恶作却未得脱。”然因其属于不须举罪之类,故作是说。“事同分”者,谓依事而言为同分,即同属一类之义。为指此事同分,故言“诸比丘,不应说同分罪,若说者,犯恶作”,而非指罪同分。故说“因非时食之缘而犯”等。“罪同分”者,谓依罪而言为同分。

“周边住处”者,即近处的精舍。“即日”者,为当日即能到达之义。“应遣送”者,应差人送去。“此事为善”者,谓此事美好善妙,即已得许可之义。“若不得”者,因精舍遥远,或道路有贼难等,若无法获得。以“将于其前发露”一语,显示同分罪亦不得发露。若得,发露后亦可作布萨。然而若全僧团犯同分桑喀地谢沙,则除单白布萨外,不应作布萨,此即为布萨之障碍。两者皆犯恶作,因佛制:“诸比丘,不应说同分罪,若说者,犯恶作。诸比丘,不应受同分罪,若受者,犯恶作。”“疑”者,即疑惑,陷于其中者为有疑者。“再成无疑后应说”,此非经文,亦非注疏,然说时无有过失。“依所说之理”者,即依“诸具寿应告清净”等理,有罪者于布萨时所制之恶作,即依此所说之理而犯。为何唯说同分罪耶?故说“于这些”等。即使存在异分罪,亦属适宜,然于异分存在时,唯他们有罪,非僧团之罪,故于僧团而言为适宜。

“犯究竟事者”,指犯了四波罗夷中任意一条的人。关于般荼迦等的判定,将在之后的波罗夷解说中说明。“畜生趣”,下至帝释天王,上至龙、金翅鸟童子等,凡是任何非人的众生,都应当知其为畜生趣,而非马、牛之类。因此说“于此”等句。其中,“于此”,是指在这段关于应避之人的论述中。“其达上被禁止者”,即“诸位比丘,不应让畜生趣者达上”,凡是龙、金翅鸟童子等畜生趣众生,其达上已被禁止,在此意义上也称为畜生趣。其中,乃至包括天人,凡是龙、童子等任何非人,都意指为“畜生趣”。在《普端严》中说:“‘诸位比丘,畜生趣’者,于此,或是龙、或是金翅鸟童子等中任一,下至涵盖帝释天王,一切非人,在此义中,都应知为‘畜生趣’。”“外道”,即执取邪见者,因其执取此类见解,故称执见者,执见者即是外道,意为执持与此不同的见解者。

“经的诵出”,即是经诵。“以清净为布萨”,即是清净布萨。此理在“决意布萨”中亦然。“彼”,指巴帝摩卡的诵出。“教诫即巴帝摩卡”,其诵出,以实相而宣说,即为教诫巴帝摩卡诵。“对于此违犯,有如此名称的罪”,像这样依罪相而制的学处、制定的规条,称为“制令”,其余则与紧接的前文相同。

“忍辱是最高的苦行,堪忍……”所开示的三首偈颂。

忍辱、堪忍,是至高的苦行;

诸佛说涅槃为至高之境;

伤害他人者,绝非出家人。

若恼害他人,则非沙门。

诸恶莫作,众善奉行;

自净其意,是诸佛教。

无诽谤、无伤害,于巴帝摩卡中防护;

于食知量,边远处卧座;

勤修增上心,此乃诸佛之教。」

这三首偈颂。

其中,「忍辱是最上苦行」的意思是:名为安忍的忍辱,即是至上的苦行。而「堪忍」是忍辱的同义词,所谓堪忍的安忍,就是最上苦行——这是此句的义趣。「诸佛说涅槃为最上」的意思是:诸佛依一切行相而宣说,涅槃方为「最上」。「伤害他人者实非出家人」:凡是因缺乏忍辱而去伤害、恼害、损害他人者,便不能称为出家人。第四句即是此句的同义词——「实非出家人」的同义词是「不是沙门」;「伤害他人者」的同义词是「恼害他人者」。又或解作:「伤害他人者」即伤害戒,因戒以最上之义而被称为「他」。凡是沙门恼害任何有情而成为伤害他人者,便是破坏了自己的戒,故不能名为出家人。又或解作:凡是因缺乏忍辱而去伤害他人,乃至故意夺取蚊虻之生命者,实非出家人。何故?因未出离烦恼。经云「出离自己的烦恼,故称为出家人」,此即出家之相。若有人不伤害、不杀害,却以杖等恼害他人,彼恼害他人者便不是沙门。何故?因未寂止恼害。经云「因诸恶已寂止,故称为沙门」,此即沙门之相。

第二偈颂中,「一切恶」指一切不善。「不作」指不令生起。「善」指四地善。「具足」指具足、获得。「自净其意」指净化自心,令心光明,彻底清净,此由阿拉汉道而成就。如此,依戒防护断除一切恶,依世间、出世间的止与观成就善,依阿拉汉果清净自心,这便是诸佛的教说、教诫与教导。

于第三偈中:「不诽谤」者,以言语不诽谤任何之人。「不伤害」者,以身行不作伤害任何之人。「于巴帝摩卡」者,即彼巴帝摩卡、巴帝摩卡、至上、最上之戒。其中,‘波罗提’者,以无去之殊胜;‘木叉’者,以解脱恶趣怖畏。或谓:凡守护彼者,彼即得解脱,故称‘巴帝摩卡’。于彼巴帝摩卡中,「律仪」者,以不违越七聚罪为相之律仪。「知量」者,于接受与受用上知量。「边远之卧坐处」者,远离人群聚集、寂静幽隐、适于独居之住处。当知此处仅以二种资具即显示四种资具之知足,以资具知足之共性故,依特相摄持之理,余二者亦得显示。「于增上心勤修」者,能生起观之八等至心,其中道果心即是增上心,于如是所说之增上心,勤加修习、随顺修习,以此为义。「此是诸佛之教」者,此不诽谤他人、不伤害、于巴帝摩卡之律仪、于接受受用中知量、为八等至自在故而修习边远住处,乃是诸佛之教、之教诫、之教导。应知此三偈,即是过去一切诸佛之巴帝摩卡诵出偈,唯诸佛诵出,非声闻。

以‘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说’等语所说者,名教诫巴帝摩卡。此唯声闻诵出,非诸如来;因诸佛不作僧团羯磨,亦不归属其中,故说‘唯声闻诵出,非佛’。‘于此义中’者,即于‘应诵巴帝摩卡’此义中。

「未入」者,谓于彼处受具足戒者,或因忘失前安居而未入者。「于四月尼」者,即于四月。彼为四月之圆满,故称四月,亦即称为‘四月尼’,于彼四月尼中。此为后迦提迦月满月尼之义。「身和合」者,以身和合性,即手臂所及之来到。

这里应如此判定:如果前安居有五位比丘入雨安居,后安居也有五位,在前安居者已作白羯磨并行自恣后,后安居者应于他们面前行清净布萨,不可在同一布萨堂内设立两道白羯磨。即使后安居入者为四位、三位、二位或一位,也是如此。若前安居有四位,后安居也有四位、三位、二位或一位,也是如此。若前安居有三位,后安居也有三位或二位,也是如此。此处要点在于:如果后安居入者的人数少于或等于前安居者,且满足僧团自恣的法定人数,则应作僧团自恣的白羯磨,然后由前安居者行自恣。但若前安居有三位,后安居有一位,合为四人,四人不得设立僧团白羯磨行自恣;然而以别众白羯磨而言,此人数已满,故应由前安居者作别众白羯磨后行自恣,其余者应于他们面前行清净布萨。若前安居有二位,后安居有二位或一位,也是如此。若前安居有一位,后安居也有一位,则一人应对另一人行自恣,一人行清净布萨。如果后安居入者人数比前安居者多一位或更多,则应先诵巴帝摩卡,然后由人数较少者于他们面前行自恣。在迦提月满月日行自恣时,若先入雨安居者以大众自恣羯磨行自恣后,后入者的人数更多或相等,则应设立自恣白羯磨。

“搭衣于一边肩上”,意思是将上衣妥善地搭在一边肩上。“高举合掌”,即举起十指端相合、明净光洁的合掌。如果那里也有别住比丘,他在僧团新比丘的座位坐下后,即于该处就座,依自己的诵戒次第行清净布萨。然而,在诵巴帝摩卡时,不应依席位次第就坐,应离开原来的次第座位,但保持在伸手可及的范围内就坐。在行自恣时也是如此。

“一切前行事”,指扫除等九种前行事务。如同全体僧团犯了同类罪后,通过设立“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说……将如法忏悔”的白羯磨而得行布萨,此处也是如此:三位比丘设立“请具寿们听我说,这些比丘犯了同类罪,待见到其他清净无罪比丘时,当于彼面前忏悔彼罪”的别众白羯磨;二位比丘也说“见到其他清净比丘后将忏悔”而得行布萨;一位比丘则作“得见清净者后将忏悔”的意向而得行布萨。“当日”,即指那一天,这是词义。“异住者”,指见解不同、另住他处者。“非住处”,指新盖的殿堂等任何场所。“除僧团外”,指除了达到僧团法定人数的比丘之外。“除障碍外”,指除了前述十种障碍之外。然而,依最下限来说,若加上自己共为四人,即使有障碍也可以离去。对于不应去的住处等情况,如果在寺院里行布萨,为了决意布萨的缘故,也不应跨越界与河。但如果那里有某位比丘,则可以去他面前;也可以去已经舍了布萨的住处。如此去者也得决意布萨。林居比丘在布萨日入村乞食后,应回到自己的寺院;如果进入其他寺院,应在该处行布萨后方可返回,未行布萨则不得返回。“若知今日能到某处”,那样的住处就应当去。在那里与比丘们共同行布萨,如此便不会造成布萨的障碍。

“连同座席的用水”,意思是与座席一同备办的饮用水与生活用水。须在僧团集会之前完成者,称为“前行事务”。须在完成前行事务之后、布萨羯磨之前完成者,称为“前置任务”。这两者都必须在布萨羯磨之前完成,所以在这里统称为“前置任务”,因此说“如此以两种名称阐释了九种前置任务”。问:这是什么意思?所以接着说“并非……”等。若这些事务未完成,则不得举行布萨,这是依据佛陀的教言:“比丘们,若长老命令时,无病者不得拒绝打扫;若拒绝打扫,犯恶作。”等等(参见《大品》第一百五十九段)。因此说:“所以,受长老命令者……”等等。

然而,若受命者一时也找不到扫帚,则应先令树枝成为如法净物,再用来打扫。若连树枝也无从获得,则以已得者为如法。‘应备办饮用水与生活用水’,意思是为来客备办饮用水与生活用水。‘应铺设座席’,意思是应铺设椅、凳等座席。若布萨堂内没有座席,须从属于僧团的寺院中取来铺设,用毕再送回原处。若全无座席,铺设草席或草垫亦可。若连草垫也没有,则先令树枝成为如法净物再行铺设。若找不到能使其成为净物的人,则以已得者为如法。‘应备办灯火’,意思是应点亮灯火,也就是应当完成点灯这件事。发出命令时,应告知:‘在某处有油,或有灯芯,或有灯盏,取来使用。’若无油等物品,则须设法寻找。若寻找后仍无法获得,则以已得者为如法。此外,也应在陶片中生起火来。正在执行某项任务者,或一贯独自承担某项事务者,又或是诵经者、说法者等,不得被命令;其余大众则应按顺序轮流派遣。因此说‘长老亦应知悉合适人选才发出命令’。”

“于界外举行布萨后而来者”,指的是在某条河边、某处界内或任何地方举行布萨后才前来者,他应当给予欲,其用意是:不能只是说一句‘我已行过布萨了’,便停留不报。‘忙于某项事务者’,指的是忙于照顾病人等事务者。若病者无力给出欲与清净,则须用床或椅将其抬至僧团中央举行布萨。若照顾病人的比丘们心想:‘若我们搬动这位病人离开原处,他的病情可能会加重,甚至可能导致死亡’,则不应搬动那位病人,僧团应当前往他所在之处举行布萨,但不得以别众僧团来举行布萨;如果这样做,则犯恶作。若有众多这样的病人,僧团应让他们依次排列,使所有人都处在伸手可及的范围内。若病人分散各处,僧团无法全部顾及,则当日可以不举行布萨,但也不得以别众僧团来举行。由于世尊曾开许:‘比丘们,我允许在布萨日给出清净的同时,也给出欲;僧团有其应办之事’(参见《大品》165),因此遵循世尊教法者必须说:‘我给予欲。’又因为世尊说过:‘比丘们,若传欲者在接受欲后随即离去,须将此欲转托他人’等等(参见《大品》165),为了省去自己再次给出欲的麻烦,所以要这样说:‘请为我传递欲。’又因为世尊说过:‘比丘们,若传欲者在接受欲后,到达僧团中时故意不禀报,那么欲虽已传达,但该传欲者犯恶作’

“以身、或以语、或以两者告知”:所谓以意思惟后,以身业——即以任何肢体或支节——作身业者,得以身告知;能发出语声者,得以语告知;两者皆能者,则以身语两者告知。其义即“令知、令了解”。又依“此义”之说,以任何身体语言皆可告知;在给予清净时,判定的方法也与前述给予欲时所说的相同。然而,给予者须先发露所有犯戒之罪。因为有罪者不得说“我给予清净,请为我持清净,请为我转告清净”(《大品》164)。“僧团有应作之事”本应如此说,但因语词倒置,遂说为“僧团有应作事”。“给予他们及自己的欲与清净”——此处,欲与欲清净合称“欲清净”,“给予之”,应依同形一余法来理解其义。“另一者”,指其余人的欲清净。“猫链式欲清净”——此处,所谓“猫链”,就是绑猫的链子。链中第一环仅与第二环相连,而不及第三环;同样,此欲清净由给予者交付给某人后,便不再流传至其他人处(《义要疏·大品》3.164;《律疏·大品》2.164)。因此,因其与猫链相似,便称为“猫链式”。此处引用猫链的比喻,应当理解为只是以任何一种链条为例来说明而已。

“季节告知”:“令彼彼行事运转者”名为“季”,对季的叙说即是“季节告知”,意为“告知季节”。为了显示告知的方式,所以说“寒季等”等语。“计算”,即计数。以八敬法训诫比丘尼,称为“比丘训诫”。“明日是布萨,请来”:这是说“明日是布萨”,意思是必须今天就前来:于十五日布萨时,应在该半月的第十四日之前到来;于十四日布萨时,应在第十三日之前到来。但《大护疏》中说:“应在该半月的第十三日之前到来,并询问‘这次布萨是十四日还是十五日?’”(《波逸提疏》149)。被如此询问的比丘们,如果他们在第十四日举行布萨,便回答说:“是十四日,姊妹。”如果在第十五日举行,便回答说:“是十五日,姊妹。”因为世尊曾开许说:“诸比丘,除了愚痴者、病者、将行远路者之外,我允许其余的人都应接受训诫”(《小品》414),所以说到“除他们”等人的情形。其中,不知道告知规程的人称为“愚痴者”。打算在十四日或十五日布萨当天或次日出行的人,称为“将行远路者”;但如果是从该半月的第二日之后才离去的人,在这里不应称为将行远路者。常住在林野的人称为“林野住者”,这样的人也不得以“我是林野住者,明日是布萨,我不在寺院里住”作为理由而拒绝。

他持戒,以巴帝摩卡律仪防护而住,具足正行与行境,于微细罪过亦见怖畏,受持学处而修学。他是多闻者,能持所闻,积累所闻,对那些初善、中善、后善,具义具文、完全圆满、完全清净、彰显梵行的法,他如此多所听闻、受持、以口熟诵、以意观察、以见善巧通达。他对两部巴帝摩卡皆详细善知、善分别、善流传、善抉择,依经依文而通晓。他言辞优雅,善于表达。他普受比丘尼们的喜爱与欢迎。他堪能训诫比丘尼。而且,他从未违犯任何依世尊而出家、身着袈裟者的重法。他已满二十岁,或超过二十岁。

以此八支。「令人欢喜者」,指能令人净信、身语意三业无有过失。「令圆满」,即令三学圆满。然而,当那些比丘尼仅见到诵巴帝摩卡者便请求教诫时,在布萨堂聚集的比丘僧团依预备事询问:「是否有比丘尼前来请求教诫?」此时,应令他人说出「如是应说」等自己该说的话,自己则说「是否有比丘被认可为比丘尼教诫者?」等语,然后自己再前往向比丘尼们宣告。或者也可让另一位比丘于当日诵巴帝摩卡。「此」为「那些」的复数,指一同、同时。

「或以白事立者」:在三人住处若无法诵巴帝摩卡,则由白事立者处理。「或以其他比丘」:在二位比丘或一位比丘的住处,若自身已被认可,应说「我」。「如是」即与在布萨堂所说的方式相同。「或宣告后」:以此遮止不作宣告。依据「诸比丘,教诫不应不作宣告;若不作宣告者,犯恶作」(《小品》415)的教示,持教诫而在布萨堂不作宣告,是不被允许的。

「清净状态」指于罪障的清净。「应宣告」即应当表明。其中,「可能」是指在「我将诵巴帝摩卡」此句上,可能会生起这样的问难。那是什么?即所谓「僧团应行布萨」等语。「以前者连结后者」意为以前面的语词连接后面的语词,使之连贯。「以和合」指身与心达成一致。「众之」指除诵者外,四人众中其余比丘的。「为僧团所诵」即由僧团诵出,此处是具格作属格使用。「此中」指在诵巴帝摩卡时。「特相」即指法的自性。

“长老、新者与中者”:在此,戒腊十夏及超过十夏者为长老,未满五夏者为新者,五夏及超过五夏者为中者。“作骨(视为骨)”:将自己视为以彼巴帝摩卡为依止者,或视彼巴帝摩卡为骨,即“此是我的巴帝摩卡”。“作意”:即安立于心中。“以耳门方式”:即以耳门速行识的方式。“以全心把持”:不令心稍有外散,当以全部心作意、观察之意。“我作意”:即我作意、应把持之意。而且,此处的作意并非以所缘施设为特相,而是以道路施设、速行施设、作意前行、安立心中为特相,因此说“令心专一而安立于心中”。“不相应”:即不一致。为何不一致?谓“因为和合者”等所说。复有何义?谓“巴帝摩卡诵者与”等所说。“僧团所摄”:即被僧团所摄持,包含于其中。

“今为显示彼”,此为连结。“具寿”,是以亲切语称呼集会众人的方式。

“无惭者”:指以无惭、以无惭的状态。此处是依第三格表反身义。于“无知”等词,亦同此理。“被追悔所制伏”:即被追悔所压倒。“念失”:即离开正念。“违越”:即违越学处。

“故意”即有意为之,指明知不如法,却仍然发起违犯之心。“隐藏”是指隐匿、不表白、不出罪。以此显示:因羞耻而隐藏并非无惭者,而心想“这有何用”并出于轻慢而隐藏,方为无惭者。“行非道”是指在分配物品、器具、住处等时,依欲贪等非道而行。所谓“无惭者”,是指内心不生惭耻之人。在此,由“故意”一词显示:唯有以轻慢而犯罪者、隐藏已犯之罪者,以及在分配物品、器具、住处等时行于非道者,才是无惭者,其他人则不是。

“愚钝”指智慧暗钝,这即是无慧者的称谓。“愚痴”是指极度迷惑。“不能达成”指无法成就、不能完成。对于律法方面的疑惑,称为“疑悔”。若遇应作的如法之事,应当询问持律者;由持律者审视事项、观察本母、句分别、中间罪及无罪后,若他说:“具寿,此事如法,对此不必疑虑。”那么就可以去做。

“共宿、离衣等”中,“共宿”是指与未受具足戒者共宿超过二夜三夜所犯之罪;“离衣”则是指以一夜至六夜为时限的离衣。用“等”字来含摄超过七日等诸罪。“七罪聚”是指波罗夷、桑喀地谢沙、偷兰遮、波逸提、波罗提悔过、恶作、恶说这七种罪聚。

「应说或应表白」:于僧团中、于众中、或于一人前,应说或应表白。此处,所谓波罗夷罪之发露,即是舍弃比丘身份。而出罪,因其与说无异,故应视为「说」。「或应表白」:即应告知。

「如是未犯」者:以上述六种方式之任一而未犯。「或已出罪」者:或以别住等已出罪。「或已告知」者:即已表白。告知时应说:「我于你面前表白一罪」,或「我告白」,或「我告知」,或「愿你知我已犯一罪」,或以「我表白一重罪」等方式说,以一切方式皆为已告知。然而,若在表白重罪时却说「我表白轻罪」等,则为未表白,有罪。告知事、告知罪、告知二者,以此三种方式皆为已告知。「于无罪」者:在有无之特性中为处格。「即使以沉默」者:在此,不仅说「是的,我们清净」,即使以沉默,也应知「即使」一词之义。

「何谓已三次告知,如何为已三次告知」:为说明此义,以显示诸师意见分歧的方式,而说「『已三次告知』者,于此」等。其中,此即指三次告知的关联。「以义与文之别」:义,即所了知、所识知者,是所诠;文,即由此表达义者,是字母。义与文合称义文,它们的差别即是义文之别,因此,也就是义与文的相异。

现在为了阐明这一含义,而说“告知者”等。此处“hi”是表因义的不变词。而它与“已分别”一词的关联应当了知。“由彼”,是因为已经分别。“彼之”,是指“若有”等三句。为了显示:这一点必须如此接受,否则也会有过度的过失,所以说“若此”等。这里的“此”,即指“若有”等三句。另有诸师认为,“已告知”一词并不表示过去义,而是表示未来义。他们这样推测:词根义的关联虽然是在他时所作,但接续词在他时也是恰当的。于是说了“另有诸师认为‘已告知’一词”等。“在上诵说终了时”,是指在波罗夷诵说终了之际。“由于义理不存在”,是因为未来义与因的不存在。现在为阐明彼义,而说“此实”等。如何才能知道这一点呢?所以说了“若彼女”等。这里的“此”,是指未来时。如果将“将被告知”当作无用的未来时而说“将被告知”,那么佛陀就应当那样说了。此处的意趣如下:如果这里有与词根义关联的ta接续词,当这种关联存在时,所谓词根义关联,就是指限定词与被限定词的关系,它在“无用”和同义存在时才生起,并非在它们不存在时生起。所以,本应说出“将是”这种无用的表达,却并没有说。因此,并不表示未来,只表示过去时。“‘正被告知’之语故”,是因为“正被告知时”是现在时语的缘故。如果是这样,“乃至第三次已告知”,这就是

『彼即此』者,巴帝摩卡。『然而彼』者,「于此我问具寿等」等之乃至第三次告知。『不见』者,不可得。『此同一义』者,此我等所说之同一义。若「若有罪」等三句为乃至第三次告知,则应于布萨犍度中说彼,然非「一次已告知」等,此为意趣。岂非此决择于注疏中未传来,然从何得耶?故说「此于此处」等。于律处已作熟习之诸老师,令知彼彼义之传承为老师传承,由彼传来者,由老师传承而来。

岂非于故意妄语应有巴吉帝亚,然如何有恶作罪耶?故说「彼实非以妄语之相」等。于故意妄语有何耶?此所说「彼应有故意妄语」,从罪而言有何,有何罪耶?此为义。『有恶作』者,有恶作罪。『于语门由不作而生起之罪』者,实此比丘以非法之承认而默然而坐,于意门无名为罪者。然而由于应显露而未显露,故应知彼于语门由不作而生起此罪。今为以圣典成立所说之义,故说「所说此」等。『此由优波离长老于别解脱中之出汗偈颂中所说』,此为义。

“不与任何人以语交谈”者,即不以言语与任何人交谈。“我等不向他人说语”者,即考虑到“这样他们就会听到”而于他人处,连声音也不发出。“应犯语之罪”者,即应犯由言语所生起的过失。“此问为善者所思惟”者,在这里,“此问”依性、数、格而作如是表达,指的是“此问乃由善者所共同思惟的”,这就是义理。此问即是针对此妄语而发。

“障碍”,是指由于系缚于种种成就,来到、进入有情相续之中间的意思,故称为障碍,即现法等不利益。以其超越之义,致力于此障碍,或应得障碍之果,或是障碍的造作者,故称为“障碍者”。因此说“由于追悔之事性”等。其中,“由于追悔之事性”的意思是:追悔,即以后悔为特征的心之追悔;由于它作为原因,这是此处的义理。所说的是:由于能为初禅等之缘、与无追悔相违的追悔之缘性。“喜悦等之生起”是说,柔软、微弱的喜称为喜悦,以此为首者称为喜悦等,它们的生起、获得即是喜悦等之生起。这里用“等”字含摄喜、轻安等。“初禅等”中的“等”字,应理解为包含了如下所说的第二禅等:“是证得第二禅的障碍,是证得第三禅的障碍,是证得第四禅的障碍,是证得诸禅、诸解脱、诸定、诸等至、诸出离、诸远离、诸独居、诸善法的障碍。”说“故”字时,由于它与前面那些字不相违且具有连结性,“由于”的含义已经显现,因此说“故,即是由于”等。“由知者”的意思是,由具正知者。以此显示那故意妄语是有心而为的。“期待清净者”是说,期待清净的人,由他期待清净。而这里的清净是指出起等,因此说“想要出起者、想要清净者”。

“作义”,即第三格的含义。在这里,由于对“安乐”一词的关照,主语使用了第一格。所谓“自受用词”,即第一格语。所谓“为初禅等之证得安乐”,即为了证得的义利,那位比丘获得安乐,因为律仪具有无追悔的原因,所以是快乐的。因此说“以无追悔为根本”等。“无追悔”是指,对于已作、未作的恶与善,心中没有追悔。以此为根本、为原因的种种法,即是“以无追悔为根本者”。“以无追悔为根本者”中,对于他们那些以无追悔为根本者。“乐道成就”,即乐道成就,意思是乐于证得初禅等,这是意趣所在。在此处,

于因缘中确立羯磨,询问前行之事;

听闻因缘之宣说,清净宣告之规则;

若不告示则有罪,应知钵食五法。

如是,于《度疑》之《巴帝摩卡注释》中

于《律义宝匣》之《隐义显明》中

因缘注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