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不应触抉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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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应触事项判定论

40如是讲说了鱼肉抉择之后,现在为说不应触抉择,故说“不应触”等。其中,可被触摸者称为“触”,不可触摸者称为“不应触”,意为不应执捉。“障碍者”即是违犯者,意为造成障碍者。“被河流冲走的母亲”:此为显示最极端的界限而说。然而,若对其他妇女,出于悲悯的心意,按照对母亲所说的方式而行,实无罪,诸师说。因说“母亲”,故有部分人主张对其他妇女不许可。此处不应说“抓住”,这是就依恋居家之爱、以身体相触而犯恶作而言。然而,若以悲悯心对想抓衣等而不能者说“抓住”,则因事出无奈;对于沉入水中者,以悲悯不假思索“不应触”而抓其头发等,为救拔而拉出,亦实无罪。因为对正在死去的母亲不应置之不顾。对非亲属妇女,也同样道理。为了显示即使是对最尊重的母亲,触亦不许可,故说“母亲”。然而,对彼所应行之事,对其他妇女而行者也实无罪,因为在不应触上并无差别。

“草束饰”:以香根草等根做成的发饰垫圈。“多罗叶指环”:以多罗叶做成的指环。由此,多罗叶等所制的腰带、耳环等一切皆不许可,已成定论。“转换”:指从自己下衣、上衣的原有状态移除,转为衣的用途而用,如此说。“为衣的用途而置于足下”:这仅是示例。用作敷具、帐幕等也许可;为供养等用途而短暂触摸,亦许可。“头饰与牙签”:以布条等制成的头饰及牙签,分为二种或三种。依次显示其义:头饰应作为针盒器具而取用,牙签应作为针具而取用。束发后横向插戴的针,即头饰牙签,作为一种,置于针盒中而持;用于各种事务的针,即针盒针具。应作如是连接。

“画像形”:以石灰等制作的、属于波罗夷事的畜生趣妇女形状之物,也是不应触摸的。展示妇女形后所作墙壁等上的妇女形,若不触而使用,则是许可的。对于这类不应触之物,若没有身体接触的贪染,即使以身体相接触也无罪。“破坏”:此处不应以手抓取,应当用某杖等来破坏。此处,对于不应触之物也可用杖、石等破坏,因为注疏中已做说明,而且经中也说到在危难时以解脱的心去接触也无罪。因此,为了解救被酥油等陷阱或猛兽等捕捉的生命,以杖等击退那些酥油等物而取;为了取出水中刚死的母亲等,用衣等取;若不能,则抓住头发等以悲悯心将其举起,这是许可的,此义应取。“然而注疏中‘实不应触’这一句,是针对并非刚死之物而说的,这是我们的见解。”《疑惑遣除》中如此说。

41“确定为道”:生起“这是道”的道想,这是它的含义。“设座而给”:这是根据适当的方式来说的,然而当他们说“设座后再坐”时,自己设座后就座是许可的。其中,“已生者”:指被切断后仍以生物状态存活之物。由于提到了“游戏者”,若有因缘而触摸则是无罪的,这是针对在家者的物品而说;然而比丘的物品,一切可受用的,都完全不许触摸,因为那样做是不善行。“多罗果、波罗蜜等”:此处以“等”字,应见椰子、面包果、菩提树果、阿拉布瓜、葫芦、南瓜、甜瓜的取用。由于说“如所说的这些果实,若以游戏的心去触摸则不许可”,但石块、砾石等即使以游戏的心去触摸也是许可的。“将给未达上者”:这是针对未受取而取用来说的。若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接受并取用,则无罪,因为这并不属于不许触的范围。

42“珠”:指象额所生等八种珠。即:象额、野猪牙、蛇头、云、竹、鱼头、螺、蚌,这八者为珠的生源。其中,象额所生者呈黄色,没有光泽。野猪牙所生者,其色即如野猪牙色。蛇头所生者为青等色,极为清净且圆润。云所生者光明、难以分辨,在夜间能破除黑暗而显现,唯是天神所享用。竹所生者色如柿子果,没有光泽,而且那种竹子只生于非人之境。鱼头所生者色如鲶鱼背,圆、轻而有力,但无光泽,那种鱼只生于大海中。螺所生者色如螺腹的皮色,也有如枣果大小的,没有光泽。蚌所生者具殊胜的光泽,种种形态。如是,从生源来分有八种珠,其中鱼、螺、蚌所生者为海产。蛇所生者也有部分为海产,其余则非海产。由于世间多见海产珠,其中也唯有蚌生珠常见,其余种类的珠偶尔才有,因此《破迷惑》中说:“珠者,即海产珠。”

「宝」:除琉璃等之外,具有光泽等差别的一切宝石。「琉璃」:鲜竹色的宝石,亦称为「猫眼圆色」。「螺」:海中所产之螺。「石」:绿豆色、极润滑的黑石。未入宝物交易的红、白等色石材,虽已磨光,仍为不可触摸,如是说。而《义灯》中说:『螺者,海产螺。石者,黑石、黄石、白石等一切石类』。「珊瑚」:生自海中、不太红的宝物。「银」:包括迦哈波那、摩娑迦等种类,乃至树胶摩娑迦等,一切所说之余类银皆摄于此。「金」:黄金。「红宝石」:红色宝石。「绿宝石」:杂色宝石,亦称为「祖母绿」。

「为资具之根本故」:即为钵、衣等资具之根本故。「为癞病」:仅是举例。为任何应以此药平息之疾病故,皆得允许。三部复注中皆说:「为药故,未穿孔之珠亦允许」。若为药故,将珠研磨、配制,则已失去宝物之性,取用时亦不复作宝物形态想,故言「然为药故允许」。然而,只要珠仍以宝物形态存在,便不可触摸。同样,其他宝石若为配制药物而研磨后取用,亦得允许。但金银纵使为配药而混合,亦不可接受。若是在家人配制后施与,药中有金等可见形态,且能分离,如是之药亦不可用。若已不可分离,则允许。由说「包括生水晶」故,当知日光石、月光石等天然宝石亦摄于宝中。「矿珠」:唯从矿中所出者。「为资具根本故允许接受」,以此即显示亦允许触摸。「烧制而成」:由玻璃工匠烧制而成。

当理解为:吹奏螺、穿孔螺与宝物混合螺。「穿孔」:以钻等所成之孔。「宝物混合」:以金蔓等装饰,或以珍珠等宝物镶嵌。由此显示,除吹奏螺外,其余宝物混合者不可触摸。于石亦然。「饮水螺」:即指以盘等形态制成的螺质器皿,比丘允许接受。「其余」:除宝物混合者外之余类。「唯绿豆色者」:他们将绿豆色者作成宝物混合,而非其他,故说「绿豆色者」,意指绿豆色的宝物混合者不可用。「其余」:除宝物混合者外之余类石。

“从种子开始”:从矿石开始。“金塔”:舍利容器。“拒绝”:因为没有说“为安置舍利而取”,却说“你们为自己取”,故拒绝。然而《破疑》中说:“‘拒绝’,是因为金制舍利容器及佛像等若作为自己所有,便犯尼萨耆亚,故说。”“金泡”:金箔。因为说“于弃银处”,所以弃银者触摸金银后将其丢弃,这是允许的。“把玩”:触摸后从此处移至彼处。“所说”:于大注疏中所说。“唯允许取走垃圾”:无论是守护者还是其他人,即使以手擦拭后移除垃圾,也是允许的。《义灯》中说:“污垢也确实允许擦除。”然而《破疑》中说:“‘唯允许取走垃圾’,无论是守护者还是其他人,即使以手擦拭后移除垃圾也允许,说污垢也允许擦除,这与大注疏不符,因为类似把玩。”为何不符?大注疏中说,塔堂守护者立于弃银处,只允许他们把玩,而非其他人。因此,“无论是守护者或其他人”这句话与大注疏不符。

然而,《库伦地》中连这也被禁止,仅允许在金塔中清除垃圾,只开许这么多。因此,由于这是作限定而说,诸如“即使以手擦拭”以及“污垢也允许清除”的说法,便与《库伦地》注疏不符,此事应当审察。“阿罗库德铜”是一种金色的合金,属于特殊的人工金属。人工金属有三种:黄铜、白铜、阿罗库德铜。其中,以锡与铜混合制成的名为黄铜,以铅与铜混合制成的名为白铜,以水银与硫酸染色的铜名为阿罗库德铜。《义理明灯》中说:“以天然水银与铜混合制成的为阿罗库德铜。”然而,由于说它“归于金类”,有人主张在受取时也犯尼萨耆亚,但因为并未计入银类,所以不犯尼萨耆亚,应知在触摸、接受时仅为恶作。“一切皆允许”的意思是:对于如前所述的金等所制的住所资具,以触摸、守护等方式使用,在一切情况下都是允许的。因此说“故”等。由于说“在比丘们解释法与律的地方”,应理解为:只有僧团所有的金等所制的住所和住所资具是允许的,而非个人所有。“允许守护”是就住所的维护而说。

43“应遣信于主人”:应遣送消息给主人。“破坏后”:先不触摸,用石头等稍作破坏,之后为作净资具而作意,然后用手拿取,这是允许的。因此说:“‘我将作净资具’而接受,是允许的。”在此处,也须将其(不净物)分离后再触摸。“板、网等”中,此处为了防护箭矢,可用手取用。为保护眼睛,用铁等制成网状后系在头上等处的,称为网。“等”字包含铠甲等。“不可触摸”是针对渔网等障碍他人而言,并非指防护箭矢,因为它不是武器资具。因此将说“因为那是障碍他人的防护”等。“座”指塔周围所做的围栏。“我将系”的意思是:为了防止乌鸦等弄脏,我将系上。

《义理明灯》中说:“‘鼓聚’,即聚合皮革的鼓;‘琵琶聚’,即聚合皮革的琵琶。”由于大注疏所说“皮革绑缚的琵琶、鼓等”一语无有差别,且为说明其差别而以“然于《库伦地》中”等开始,故应知:鼓等之绑缚器具的集合为鼓聚、琵琶聚,作“应被聚合者,故为聚”解。“空鼓面”指未绑缚皮革的鼓面、琵琶面。“已装皮革”指先前已装上,后来从彼处移除而单独放置的仅面皮,并不与其余器具共存;而与器具在一起者则是聚,此为差别。“装上”,谓将皮革置于鼓面等后,以皮绳等一切器具绑缚。“令装上”,谓令他人同样绑缚。

如是,在作为《律摄》注释的《律庄严》中,

名为“不可触摸判定论庄严”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