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资具抉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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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具抉择论

6如此解说了日间卧处的判定之后,现在为了解说资具的判定,而说“资具者,沙门资具”等语。于此,引用日间卧处判定论一开始所出现的“于彼”一词,应如此连接:于彼,即于那些论母句中完全安住者,对于“资具”一词,应见其义为“沙门资具”。这一法则于后亦同。所说的是沙门资具,并非在家人的资具,这是其意趣所在。从周边被备办而成,故为资具,如伞等物。“于彼”指在沙门资具中。“允许”的,即是被允许的;不允许的,即是不被允许的;允许与不允许,即是允不允许,智者们认为在持业复合词中也是阳性。允许不允许的,且彼为资具,因此,对它的判定,就是允许不允许资具的判定。

有人认为「多罗叶伞」等仅是举例。若如此制作一切伞,皆不允许。因此在《金刚智复注》中说:「显示令一切资具色泽光滑者,有恶作,故说不允许,应如是知。」「不为色泽光滑」者,此明示:若为坚固而以单色线绑结,虽成色泽光滑,亦无过失。「以尖端」者,指以削刀之刃口。若不允许,得到这样的伞杆应如何处理?故说「或以接合物」等。「或以线缠杆」者,应缠绕令纹路不现起。「杆底」者,在杆根,即伞杆的下端。「伞圆环」者,指伞内的小圆环,或在伞骨架上以环状绑缚的杆环。「刻出」者,指作成凹槽或凸起,使其显现。「彼允许」者:此纹路,无论以绳索绑缚或不绑缚,因是适合绑缚之处,故为允许。因此,阿阇梨佛授大长老说:

任何叶制的伞,无论内外,完全

以五色线缝制,是不允许的。

切割成半月形,或在叶上刻鳄齿纹,

杆上不得有接合饰物或兽形纹路。

以单色线缝制伞,是允许的。

为求牢固,以五色线绑结骨架,亦属开许。

接合物、或兽形,或仅为纹路;

或经切割,或经摩擦,持用则为许可。

蛇伞的形状,在杆束处是允许的;

为绑缚而刻出的纹路,是允许的。

对其释义:所谓“任何叶制的伞”,即用多罗叶等叶片覆盖而成的伞。“外”指上方,“内”指下方。“缝”指为了显示形状而作针线缝制。“叶”指覆盖的叶片。“半月”即半月形。“鳄齿”即鳄齿形,也就是所谓的“山峰”。至此,“不允许切割”是下文的总起:若有人为了口缘,或为了绑结叶片的边角,或为了顶部圆环的边角,而制作山峰等形状,此处禁止。“杆”即伞杆。“壶”即壶形。“或兽形”即虎等野兽的形象。“纹路”指以雕刻、切割或绘画方式所作的纹饰行列。在五色线之间,用蓝色等单色线为了牢固而在伞的内外缝制,或为了牢固而绑结伞杆握持处的竹条骨架,这是允许的,此为连接。“以五色中的单色为了牢固”,此句显示:不允许用多色线为了装饰而缝制和绑结。然而,诸写本中见有“以五色”的读法,其连接应作:允许用单色线或五色线为了牢固而缝制或绑结。

此处,与下文“不得用五色线缝制”的文句,以及注疏所说“有些人用五色线在内外缝制多罗叶伞作为装饰,此不允许;但允许用单色线——无论蓝、黄或其他颜色——在内外缝制,或绑缚伞柄握持处的竹条骨架,那只是为了使其坚固,并非装饰”相违,因此不应采纳那种说法。

“或全部刻纹”,即如前所述方式的完整刻纹。“切割”,即切开雕刻所成之物。“磨擦”,即磨去绘画等所成之物。“在杆孔中”,指在伞杆的骨架上为作握持而应劈开的孔,意为在根部。这是此处无疑所阐述的方法。然而在《小学处纲要书》中说“在伞顶的根部”。“蛇伞形状”,指盛开的蛇伞之形。用绳索缠握后绑在杆上,在绑结处雕刻如环,使其显现如环状。“为了绑结”,即为了用绳索将骨架绑在杆上,使之不被风吹动。雕刻而成的刻纹是允许的,此为关联句。如同为了不被风吹动,用绳索缠握伞盘绑在杆上,在绑结处如环一般雕刻而安置刻纹,那是允许的。即使不作绑结,因为那是应绑结之处,雕刻环也是允许的,纲要书中如此说,因此在诸分别中,应依所来之方法处理伞。

7七、“在衣上用各种线”,即使用各色线。这是针对那样做的人而说的,即使使用单色线也不允许。因为说“只有原本的针线活才被允许”。“在布边”,是指两块布的接合处而言的。“在边缘”,指在衣的边缘。此是就顺风而言。“辫”,即发髻形状的缝制。“链”,即双重链形状的缝制,或以猫链形状的缝制。“作辫或链”,此语与制作行为相关联。“阿基亚”,即塔形,也就是所谓的“阿基亚柱”。“咖亚”,指根部细小、顶端粗大,作成棒状的缝制。“木槌”,指根部与顶端同粗,作成木槌形状的缝制。“雕刻螃蟹眼”,在结带和系带的末端打好绳结后,安置成螃蟹眼形状,意指如此制作。“角线球”:三部纲要书中都说,是“结带、系带角落所拉出线的端点”。然而,如何将那些球做成难以辨识的形状?在角落拉出线的末端,以一次打结或再次折回缝制的方式,做成难以辨识的样子,然后应将线端剪短。然而,达摩西利长老说:“角线和球,在衣上应难以辨识。”同样,老师佛护长老也说:“线和球在那里,被解释为应难以辨识。”因此,依据他们的意见,角线和球即是角线球,此处应如此理解其义。

《疑惑消除》中也提到“角线球”:有些人说,这是指从结带、系带布的角落向外伸出的线,末端做成球形放置的端点,他们的意思是,应切割这些球,使其变得难以辨识。另一些人则说“角线与球是两种”,依他们的意见,在结带、系带布上,从一角拉到另一角的线称为角线,而沿四周边缘走的四方线则称为球。另有些人将这两种都从衣上分离出来,并作变化使之可辨识。为了遮止那样做,才说“难以辨识的形状是允许的”,但并非完全不可见——因为如果那样缝制,将无法进行。意思是,应这样缝制,使变化从原本的衣上不显现。纵然在染色工序之前显现的差异,在衣染色后,因成单一色调而不显现,因此说“在衣染色后”。

8八、以宝珠:即以蓝宝石等宝石(磨擦)。有人说,因为肩带、腰带等并非衣,所以允许用贝壳等来磨擦。“角线”:这是指在衣的纵向与横向缝合之处,于四个角和角落中伸出的线头的名称。应先行切割,然后再行披着,因此说“在染色时应切割”。此外,另有一种世尊允许的角线,虽名称相似,但与此不同,为显示此义而说“然而那个”等。“为了悬挂”:即为了在衣绳上绑结衣。《疑惑消除》中仅说了这么多。

然而,《义理阐明》中说:“‘应作系扣后绑结’,意思是:应在染色时绑结,其余时间则应解开放置。”《律藏摄论》的古注也采纳了此说。但应知,那是就如下情形而言:在《衣犍度》中记载——“他们从中间悬挂,两边垂下。诸比丘将此事禀告世尊。世尊说:‘诸比丘,我允许系于角。’角破损了。诸比丘再禀告世尊。世尊说:‘诸比丘,我允许角绳。’”如此,这是就染色后展开衣时所用的垂下绳而说的。

「结扣」者,指为了在披衣时系于系扣,而以象牙等材质所制作的结扣。「圆点」者,指应一点一点凸起而成的圆点。因为在《律藏抉择论》中说:

以种种色线,为衣作饰,

如百足等形状,不得缝制。

于钵的上沿,或于钵口,

若做辫纹或链纹,犯恶作。

若做布纹、纽结石、八角等款式;

于此处,他们制作火焰形、棒形、木槌等。

于此处,制作蟹眼形,不被允许。

经线与疮疖,于此处,以难辨之相而被阐明。

有结系带的四角布片,是开许的;

衣角处的线,应在染色之后剪断。

针线活计的改动,或其他任何情况;

比丘不得在衣上自作,也不得令他人作。

若比丘投入衣

于米粥、面糊、碱水、树脂等中;

欲求超越色泽者;

他无免于恶作之理。

针、手、垢等,于制作衣时;

同样地,当衣染污垢时,为洗涤故,是允许的。

然而在染色时,香、油或紫胶

于其中添加任何物,对比丘而言,是不允许的。

以螺贝、宝珠或任何其他物品

不应搓揉衣,也不应在槽中捶打。

将衣做成船形后,不应以拳过度捶打。

对于染色之物,仅以手掌击打,此为许可。

然而,在结节处,若有刻痕或疱状突起,则不许可;

或因点净变异,或因边角破裂,亦不许可。

《律义精要阐明》中亦同。“与百足等同”:即与百足等相似。表同义时,于本应用具格之处,改用属格。“或于布边”:指顺风布两侧的边际。“或于布端”:在二块布长宽布边的接合处,或在角上,亦或在单块布边为补足不足而接合之处。“辫缝”:状如稻穗的缝法;有人说“如鱼尾状”。“链缝”:如猫项圈的缝法;有人说“如百足状”。

“布”:指布片。“八角等方式”:即八角等的作法,此为规定。“八角等”:或因偈颂结构而增加了鼻音。“八角等方式”——此语是“布”的同位修饰语,或是动作的修饰语,与“作”相连。或者,“布”:此处以属格表处格义,意为“于布上”。在此解释中,“八角等”为属格,“方式”为其修饰语。在此,有别于将说的四角等形,故称八角等。“于彼”:在那两块布上。“火焰形与棒形”:火焰形状与棒形状的缝法。“锤形”:杵状的缝法。以“等”字兼摄塔等形状。

“在彼处”:指在那两种布片之处。“蟹眼形”:类似蟹眼的缝制花样。“制作”:即制造。“在彼处”:指在那结纽布片与带布片上。“线”:从角至角缝制的线,以及在四方形上缝制的线。“结”:即将那些线反折所缝制的端点。“染时难辨”:染色时难以辨识其形状,不粗显,已作阐明而开许。如所说:“衣上的角线与结,染色时形状难辨,故开许。”

「结纽布片与带布片」:这是连结之义。「角与边上的线」:指衣角的线,以及带布片角上的线,应当切断。其中,在衣上纵向、横向缝制后,从顺风处向外露出的线,在染衣并晾干时,为用绳或衣架绑住悬挂,在顺风处所作的绑线,称为角线。如经中说:「衣的角线是不允许的,染色时应切断。然而『诸比丘,我允许角线』,此所允许者,应在顺风处做成带而绑住,以便于染色时悬挂。」

「或针线花样」:为了装饰衣,用种种线缝成类似百足虫的形状,并安置客布片,这样的针线花样。「或其他任何」:或其他任何如花环样式、兽形、鸟足等缝制花样。「制作」:自己制作。「令作」:令他人制作。

「若比丘为了获得他人最上等的色泽,将衣投入酸浆、米粉、炒米、树脂等中,这位比丘不能从恶作中解脱」:这是连结之义。「酸浆」:涂抹经纬线用的、类似酸浆的硫酸浆。「米粉」:米粉。用米粉煮成的是炒米。「树脂」:树液。以「等」字包含紫胶等。在制衣时,为了洗涤针、手、尘垢等所生的污秽,为清洗之故,将衣投入酸浆、米粉、炒米、树脂等中,是允许的,这是连结之义。

“在此处”是指:为了令染衣带有清香、为了令其光洁而加入香或油,或为了增色而加入紫胶等物的染料。“任何”是指:如此的任何一种。“以宝石”是指:以石头。“或以其他任何”是指:以锤子等任何其他能令衣光洁的物品。“在染桶中”:不可在染料盆中摩擦,不可用手抓取。允许用手轻拍已染之衣,这是其义。投入煮染之处,即是染桶。至于允许在染桶中揉搓肩带、腰带等,在“结纽段”中已说。

“结纽”是指:竹、象牙、角等制成的结纽。“或纹彩”是指:圆形等的图案。“小疱”是指:如芥子般的小点状凸起。“依耳饰形类”是指:依宝珠串形、花蕊形等类别。已说“或作点点花样则不允许,此为句义连属”,故应以此方式对待衣。

9“于钵或盘等”句中,“盘”是指:铜等材质制成、比丘个人持有的三种如法之盘。“不允许”是指:制作宝石色泽的工艺不允许,但制作油润色泽的工艺是允许的。“油润色”是依与沙门相应的色泽而说;但若得他人所制的宝石色钵,据说可以受用。“钵台”是指:以锡或铅等制成的置钵台座。因有言“诸比丘,不应持有种种杂色、绘有图像、如墙画般的钵台”,故说“如墙画般者不允许”。因有言“诸比丘,我允许切断摩迦罗齿饰”,故说“但摩迦罗齿饰是允许的”。古师如是说——

于钵盘之上,无论内外,

凡以尖器所刻之线条,一概不许。

将钵置于轮上,研磨之后若加以烧制,

如此,则不允许作成宝石色。

于钵台处作任何——

于钵台处作任何墙画,不可为。

于彼处,对他并无任何过失;

应制作成摩咖拉齿饰。

《律义精要阐明》中也说:「以尖端」——即用针的尖端,或用针口。「任何线条」——指任何形状的线条,如圆形、牛尿形等。「使附着于轮上」——令其附着于旋转轮上。「钵台」——是为了保护钵,以锡、铅等制成,放置在钵底、置于支架等上方的圆形钵垫。「墙画工作」——即绘制种种形状、图像的装饰性工作。正如所说:「诸比丘,不应持用杂色的、绘有图像的、墙画式的钵台。」「于彼处」——即在那钵台之上。「对他」——即对于那位比丘。「摩咖拉齿饰」——称为山峰状,因此对于钵、盘等应当如此制作。

吹火筒……乃至……线条不被允许:以尖端刻划的线条不被允许,而以天然朱砂等颜料所作的线条则被允许。「伞口边缘」:指在吹火筒上为便于手持而制成的伞状口的边缘。有人说「是在滤水器的绑缚处」。《律决定》中亦云:

「在吹火筒的伞盖上,任何线条都不被允许;」

「若将其置于腹部或口缘,则此线条被允许」——这是所说的。

已说如上。然于其《复注》中则说:“除口缘处为绑系滤水器而听许的线纹之外,吹火筒盖或腹部的任何纹饰皆不如法——这是衔接之义。”因此,于彼处,应依所说之方式实行吹火筒之事。

10于身带中,“螃蟹眼”者,即类似螃蟹眼者。“摩咖罗口”者,即摩咖罗口的形状。“水蛇头”者,即类似水蛇头形状者。“象眼”者,即象眼的形状。“唯一条方为如法”者,此处,将一条绳索折作二重、三重来绑系,不如法;唯将一条绳索绕身百匝而绑系,则如法。因有言:“不应将多条绳索合为一条、作无间断缠缚者说为‘多条绳索’,彼乃如法。”当知彼不算作鼓。因为鼓是以种种色线缠绕,作成鼓形而制作的。然而此鼓,即名为柔软鼓的腰饰形制,于十种事中是如法的,因有言:“身带有十种破损。比丘们,我允许鼓状、柔软鼓状。”

“维德”者,即于十种破损的末端,为令坚固而以牙、角、线等制作的维德。然而在《义灯》中则说:“于身带边缘、十种破损的根部,为令彼坚固而应制作的牙、角等所成的维德。”“八吉祥”者,即螺、轮、满瓶、牛、吉祥犊、钩、幢、吉祥结。亦有人依鱼双、伞、难提亚瓦德等形制解说。“唯界限线而已”者,即在以牙等制成的维德两端,所应制作的界限线而已。于《律决择论》中亦同此说。

将线对折成二重,于各处反复捶打;

若为令身带美观,对比丘而言,这并不相宜。

为令十种破损口处与两端坚固,则是允许的;

制作花环、编织藤蔓、彩绘等事,亦不允许。

若在其中显出眼目,

至于捶打之事,更无论矣。

或彼处为蟹眼形。

不允许竖立起来。

瓶形、水蛇头形,或鳄鱼口形;

凡形制有异者,于十种破损口皆不适用。

笔直如鱼刺者,或平滑如薄片者;

做成枣叶形状者,经捶打后方为适宜。

片形与猪鼻形,是为二种身带;

绳、布条等,一切皆随顺于彼。

大鼓、柔声鼓、水蛇鼓、葫芦鼓,

绳索亦不许可;前述十二种应当如是。

「腰带十种形制,已宣说为身带;

一条、两条或四条,是为许可;过此则不许可。

由单绳所成者,牟尼说为腰带;

而那种腰饰形状的,即使一根,也不许可。

将多绳合为一处,以单绳系缚;

无有间隙地缠绕之后,方允许绑缚(用作腰带)。

以齿木、角、骨、铁、竹、芦苇制成者;

以漆(树胶)、贝壳制成者,以线、果实、木片制成者,皆视为允许。」

关于腰带系法,不可作改变;

但于各处仅作限定标记线,则是允许的。

已说。

《律义精要灯明》中也说:“于彼彼处”即在各处之织物。“彼”指如是编结的双股线绳腰带。为令两端坚固,在十指面处作成双股而编结,是许可的,这是释义。“彩绘”亦指带有花鬘、藤蔓及图画的腰带。“象眼”即大象眼形。于腰带中,这些则不许可,更何须说?“举起”意为竖起。

“瓶”指瓶的形状。“水蛇头”指水蛇头的口形。任何变形的形态,在十指面处皆不许可,这是释义。在此,两侧带有鱼刺、编织如鱼背脊骨的腰带,名为“鱼刺”。若编织如枣椰叶形状者,则名为“枣椰叶形”。

天然变形的腰带中,“猪尾”名为钥匙鞘形状。此二种腰带中,绳索类与猪尾型相应,布条带与布带型相应。以“等”字摄印章腰带,彼亦与猪尾型相应。如所说:“单一绳索及印章腰带则同猪尾型相应”。其中“绳索”即单卷者。下面将说不许可多股绳索。“印章腰带”即不缝成四方而结,已于结节处说明。

“鼓”:指缠绕成鼓的形状而作成。“缠绕”:以种种线缠绕而成。而在学处分别抉择中说:“将多根绳索合在一起,以一根绳索缠绕。”“竖琴”:指方形的形状。“水蛇”:指如同水蛇。“多绳索”:指多绳的。“绳索”:指两端不接合的多股绳索,如此系结者称为多绳索。“不许可”:鼓等这一切身缚皆不许可。“前二”:即鼓与竖琴二者。应为“于十指处应”,因偈颂结构而省略音节,说为“于十指应”。如所说:“鼓、竖琴,唯于十指处许可。”

“方形形状”:如方形花环那样,呈四方形。“一绳所成”:将种种绕卷合在一起搓成一条绳所制作的身缚,为说为许可,故于“绳、布织物等”中,此处是取单卷之绳。然而在此处,则取种种绕卷合在一起搓成的一条绳。“彼亦”:即彼或此方式,以一条绳系结而成的方形身缚。“一亦不许可”:全都不许可。

“将许多绳索合为一体”:这是释义。“适合系缚”:意指非鼓、非多绳索,仅是绳索身缚而已,这是它的意趣。然而,这一抉择——“不应说将许多绳索合为一体后,用一根无间隙地缠绕而作成的是多绳索,那是许可的”——是注疏中所传的,在此已说。而在学处分别抉择中说:“将许多绳索合为一体后,以一根缠绕者名为鼓”,与此相违,故不应取。

以“牙”一词指称象牙。“漆”即虫胶。“贝壳所成”指用贝壳制成。“木片得许为用”者,此处亦有“vedhikā”的异读,为穿孔之义。“于身缚法”者,即为令身缚的条带处坚固,而以木、牙等所作之物。“变形”者,即八吉祥等各类形态。“于处处”者,即于各别之处。以“tu”一词既已显明瓶形亦合宜,故当以此方式审察身缚。

11于眼药筒,因已说“唯直者”,故四方等形状乃至一切弯曲之器物,皆不得用。“于箭筒”者,指放置刀等物品之容器。然于《律决断论》中则云:

施以花环工艺、藤蔓工艺,以种种图案彩绘装饰者;

眼药筒与讨人欢喜之物,对比丘们都是不允许的。

然而,若将那样的器物磨光,或以线绳缠绕之后,

比丘若使用它,便无任何过失。

无论是圆形、方形,还是八角形,眼药筒;

唯圆形被指定为开许,为求美观而作则不被允许。

同样地,眼药棒与眼药袋也是如此;

使用各色线作装饰,是不允许的。

以单色线,用任何方式缝制边缘;

然而,无论缝制何物,对使用者而言,皆为许可。”

已传至此。

《复注》亦云:“花环……乃至……”“装饰”者,以花环工艺、蔓藤工艺,及鹿、鸟等种种形像而彩饰。“悦众人”者,诱惑愚痴之人。“八角池”者,此处以“亦”字兼摄十六角等。“色涂”者,即花环工艺等之彩绘。眼药棒若作如是色涂,亦不允许——此义相连。以眼药袋及种种色线作彩绘工艺,亦不允许——此说合理。或见“或袋”之读法,然不应采纳。“以黄色等任一种单色线,缝制毛毡等所成之任何小袋后,于使用者是允许的。”此义连接。已说。

12关于“阿拉刺”等:“阿拉刺”者,是为装订书册等而制作的长口刀。有人说是金匠等用以雕刻木料等的刻刀。“圆珠”者,即作成圆形而应令立起的泡状凸起。“其他”者,以此含摄疮等。“小刀”者,指任何切割用之小刀。“珠”者,即单环珠。“疮”者,如芥子般大小,犹如珍珠串般的多环刻线。由于在此规定中未予说明,故说任何可刻之色涂,皆为允许。然而,《金刚慧复注》中说:“钥匙因是住所资具,即使由金银所成,亦为允许。此义可见。由‘钥匙之色涂工艺不被允许’之语,可知其他由净金属等所成的钥匙方为适当,因为它是应加护持的资具。”——如是说。阿拉刺是制作书册等的刀具,阿曼达萨拉咖是余甘子果所成,如是说。

‘折叠’是指:在剪指甲时,为了牢固握持而制成有折叠的样式。因此,以‘允许’之意显示:若为了牢固工艺等目的而做其他变形,并非为了涂色美观,则是允许的。由此可知,于剪刀柄端为发出声音而以相互碰撞的方式制作环等,虽未明说,也属合理。此中‘牢固工艺等’的‘等’字,含摄了除去危险等目的;所以,在剪刀柄端制作环,使其相互碰撞发出声音,是为了避免长时间使用等带来的危险,因此是允许的,如此显示。因此,阿阇梨长老说——

珠、小疮,或无花果刺、阿拉刺;

然而,比丘不得制作任何物品。

但在杖上,仅允许划一道界线;

折叠后剪指甲,这样做是允许的。

对此的解释如下:所谓“玛尼咖”,是指粗大的水泡。所谓“毕喇咖”,是指细小的水泡。所谓“毕帕离”,是指裁布所用的剪刀。所谓“阿拉咖塔咖”,是指用于刺穿钵带环的锥刺。所谓“制作”,是说让它凸出来。所谓“任何东西”,是指其余的涂色等。所谓“棒”,指的是毕帕离刀的柄。如所说:“即使在毕帕离刀上,也不允许制作玛尼咖、毕喇咖或任何东西,但在柄上允许划一道界线。”所谓“仅划一道界线”者:到达钉子的绑缚处后,为作界定,仅允许划一道线。所谓“折叠后”:因为做成两端开口,捏在中间折痕处剪指甲,故如此是允许的。以上是关联的解释。

“上火钻的圆盘”是指为了插入上火钻而设置的凹陷圆盘。“在裁牙签刀上应竖直绑缚”是句子的连接。此处“仅竖直”一词,表明不可弯曲后绑缚,因此眼药棒也作了同样的说明。“于两侧或一侧”是补足语义,指为了让刀柄两侧的柄端不晃动而绑缚。“以净铜制成四方形或八角形是允许的”,如此连接。

13“阿曼达萨拉咖”是指将余甘子果捣碎,以其渣滓制成的油容器。据说,注入其中的油会变得清凉。正如老师所说:

在上火木、弓与投石杖上,

任何花鬘工艺等涂色,皆不允许。

在镊子、齿木与切割刀上,

用金属在两面绑缚,则是允许的。

同样,在剃刀柄上,也不适宜彩绘。

刻画圆形线纹是允许的,或在下方画一条、两条亦可。

在角制容器、管状物,以及圆盘状的器物中,也是如此。

在油容器上,一切彩绘装饰皆许。

复注中又说:与钻火具配套、用于钻火之杵名为上钻木;“或”字则摄取下钻木,此为臼杵的同义语。涂油的机械弓名为小弓。杵头压榨之棒名为压榨棒。“火钳”即火用钳。以刀截齿木者,以及任何装饰图案皆不许可,这是关联之语。“在两边”,即用刀在两边切。“以铁”,即以如法之铁。“许可绑缚”,即许可绑缚成直形、四角形或八角形。“火钳”,无疑指火用钳,然而注疏中此处显示为针钳。“下方”,指下方铁盘环中。注疏中说“上方如蛇伞蚁窝大小”。“角”,指灌油用的野牛角、水牛角等。“竹管或”,指竹管等管状物,而“或”字摄取葫芦。“余甘子粉罐”,指余甘子粉制成的油罐。“油容器”,即如前所述的油容器。“一切装饰图案皆许可”,是说无男女形象的花环纹等一切装饰图案都许可。

“地敷具”:铺设在已作过平整处理的地面上、用咖德沙拉等制成的敷具。“水罐”:以此词摄取一切容器。“一切……乃至……许可”:在如前所述的床等上面,男女形像亦许可。有人说:因油容器中男女形像被禁止,且不将油容器与床等一起计取而单独列出床等,故如此说。话虽如此,然而由于这些床等是应以手触摸的物品,故应理解为在此处女形不许可。然而在《金刚智复注》中说:“在扇子、柄扇等上的装饰图案工作是许可的。”虽然那些如钥匙般应随身携带,但由于高低不平不便持用,所以没有禁止而这样说。这也只是以“诸比丘,我允许扇子和柄扇”等语而开许的。然而在结颂中说:“在油容器上装饰图案工作许可,因为说为住处用具。”佛护长老亦如是说。

在水勺中,在染料盆中;

在罐中、木板座上,在环与支架等处。

同样地,在钵盖、扇子与拂尘之中;

足拭布与扫帚,

床、地敷、座、枕、靠垫,

花饰等一切装饰,悉皆开许。

14在讲说了沙门资具的许与不许之后,现在为了说明住处,便说“而于住处”等语。此处的“而”字,意在显示特别之义。由此表明:即使是由一切珍宝所成的彩饰,也是允许的,更何况其他的彩饰呢?如果这样的话,即便在有些地方存在应被禁止的事物时,也要这样说吗?因此说“于住处,无任何应禁止之事”。这也是由老师佛授长老所说的——

种种珍宝所成之柱、门扇、门与墙壁,

住处既已允许,彩饰更复何言?

金制的门扉所系缚;

金与种种宝石所成的墙壁与地面;

没有任何应当禁止的事物。

一切房舍资具,悉皆听许。

在《普端严》对第一桑喀地谢沙的注释中(《波罗夷义注》2.281)说:“住所资具的受用,一切皆是净。因此,一切由金银所造的房舍资具,皆可触摸。为比丘们讲说法与律之处,建造宝殿,以水晶柱、宝网为庄严。在那里,诸比丘守护一切用具,亦得允许。”然而,在其释《疑惑消除》(《律藏疑惑消除注疏》1.281)中解释说:“‘一切皆允许’者,意为如前所述,金等所造房舍资具,以触摸、守护等方式受用,一切悉皆允许,这是意趣所在。因此说‘所以’等语。因有‘为比丘们讲说法与律之处’之说,当知凡属僧团的金制房舍与房舍资具,皆得允许,非属个人所有之物。”

在《住处篇集注疏》中,《普端严》(《小品注疏》320)也说:「『一切楼阁受用』者,以金银等装饰的门扇、床座、扇子、金银制的饮水瓶与饮水碗,凡是以彩绘工艺所作的,一切都允许。若说『布施楼阁的奴婢、田地、宅地、牛水牛』,则无需另行受取之事,受取楼阁时即已受取。牛皮毯等,无论在僧团住处或个人住处,铺在床座上使用都不允许,但在法座上,若以在家人所作的方式获得则可,即使在那里也不允许躺卧。」在其注疏《疑惑消除》(《疑惑消除疏·小品》2.320)中则解释:「『以金银等装饰』者,是针对僧团住处而说。但个人的金银等装饰物,比丘根本不允许受取,因为说『诸比丘!我以任何方式都不允许接受生金银』(《大品》299),因此在此注疏中未说『在僧团住处或个人住处』,只是针对牛皮毯等不净物而如此说,因为即使一位比丘受取那些也无过失。」

在同一犍度的注疏(《小品注》321)中说:「即使国王、大臣等一次布施百张床或千张床,所有如法的床皆应接受;接受后应依长老次第,按僧团受用的方式给予使用,不应以个人方式给予。」其注释书《除疑》释云:「『应接受如法的床』一语,正是为了表明:即使说『给僧团』,也不允许接受以金银等装饰的不如法床。若说『布施给住处』,则只允许给僧团,不允许给个人,应视同田地等。」因此,那些受持世尊教令、具惭愧、柔和、多闻、乐学的比丘们,对此处应当善加作意。

难道在住处中并没有应禁止的违逆住处吗?那为何说「在住处中无任何应禁止之事」?针对这一质疑,而说「除了违逆住处」。其含义是:除了违逆住处之外,针对其他如涂色、铺地等工作,说「在住处中无任何应禁止之事」,并非说没有违逆住处。既然如此,老师就应当说明何为违逆住处。对此,回答说:「违逆……乃至……被称为」。其中,「他人」是指界的主人。「国王宠臣」是指那些与具惭愧、柔和者共同举行布萨等时,会成为布萨等的障碍的无惭者及破僧比丘,因为他们在一起举行布萨等。因此说「在界中」。「他们的惭愧众」是指能对界主人给予支持的具惭愧众。「由比丘们所作」是指,凡诸惭愧比丘为了制止无惭者而作的破坏住处等,这一切都是善作,因为应当为制止无惭者而实行。

于此或有疑:「注疏中说『他人的界中』,界有多种,是就何种界而说?」应知是针对结界。如何得知?因为注疏中即说「勿碍我们的布萨与自恣」,《义疏》(《义疏》2.85)也说:「成为布萨与自恣障碍的无惭者,被称为国王宠臣」,因为此处指的是作为举行布萨等律法羯磨之处的界。若是这样,村界、七槃陀界、水流界也是那样的处所,是否也应涵盖它们?不应当这样说,因为它们并非结界,其内的人并非那些界的主人;唯有结界才能成就诸比丘的僧事,所以他们只是结界的主人。因此说「凡是界主比丘们」。若有人说「近行界也是那样的处所」,不应当接受,因为在后面的「界抉择论」等(《律藏·僧伽篇注疏》156等)中,我们将说明其并非彼处。再者,在村界中禁止他人建造住处并不合理,七槃陀界与水流界又总是越界,因此应知是指结界。

“应令截断或应令毁坏,无有过失”这句话,完全是针对如同泥制小屋等,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适合使用之物而说。但是,对于以五色线缠绕的伞盖等物,其中只应割除非法的部分,不应割除其余部分,因为其余部分是如法的;若割除,便有罪过。因此说“应砍断壶像与兽像之后再持用”等。

如是,在作为《律摄》注释的《律庄严》中——

名为“资具抉择论庄严”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