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净地抉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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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净地判定论

101一〇一、如是讲说四时抉择后,今为讲说净屋抉择,故说「四种净地」等。其中,「净」者,谓「能成就」,「能」为词根。这些地中,有内住、内煮,故为「地」;四种地为「四地」,即四种净屋之义。何者为四?故说「有呼唤界限者……乃至……应知」。如何了知?故说「我允许……乃至……由语」。此依药犍度之文而说。其中,「呼唤之上」为「呼唤界」,「呼唤界在其内」之净地,故为「有呼唤界限者」。「牛坐于此处」,故为「牛坐处」,「牛」字为前分词,「尼」为前缀,「坐」为词根,有「行、去、住」之义。「由居士们所给予」者,「居士」,此为后分词省略之依主释。「应以甘马语认可」者,「认可」,如是应作这些之分析。「其中」者,在净屋抉择中。「然而即使不说彼」者,即使不说暗夜注疏中所说之方式。以「亦」字,亦允许如是之语。「依诸注疏所说方式而说」者,依其余诸注疏所说方式,说「我们作净屋」或「净屋」。「共通相」者,一切注疏共通之作呼唤界限屋之相。「积」者,基础、高处之物。「从何开始」者,从何砖、石或土块开始。「初砖等之下不许」者,在初砖等下方之地上所安置之砖等,因属地之故,说「我们作净屋」而安置,不许。若如是,埋于地中而安置之柱,为何说如是而安置为许?故说「然而柱……乃至……为许」。

「僧团所有」者,是指为居住而营建的僧团住所。「比丘所有」者,也是指为居住而营建的比丘个人住所。

102一〇二、「口边近」者,此唯显示内住之恶作。

而《疑惑遣除》中则如此说:「然而即使不说彼」者,以「亦」字,亦允许如是之说。「诸注疏中」者,是指除去暗夜注疏的其余诸注疏。「共通相」者,即与暗夜注疏共通、一切注疏相同之处。「积」者,指基础、高处之物。「从何开始」者,即从何砖等开始,以积为基而欲建立墙壁之义。「然而柱向上升起,故为允许」者,以此,砖石虽安置于下,若从积或从地升起一指许,亦得成立为允许。

「园」:指以近行界所围之整个寺院。 「诸住所」:指寺院内诸如草屋等僧团居住之所。 「名为寺院牛坐处」:即住所牛坐处。因诸住所虽本身有围墙,但无园围,故说为「牛坐处」。 「半围」者:以此显示,少于彼者为少围,多数为无围之名,故仅算入无围之数。 「于此」:是指在半围等所围之处。 「得许净屋」:因无牛坐处,故在其余三种净地中,于任何净地应作之事。

「他们之屋」:此处,凡为比丘们居住而建造者,只要尚未给予,仍应视为属于他们。 「除寺院外」:意指除去为比丘们居住而建造的房屋。 「屋」:指居住屋。然而,除此之外的布萨堂等一切非居住屋,离于四种净地,成为第五种净地。即使是僧团所有,在如是之屋中,即使在具足围墙的园处,亦如露地,没有内住等过失。而在任何有顶、有遮蔽、可供共宿之比丘或僧团的居住屋中,则有内住等过失,不发生于他处。因此才说「然而何者」等。其中,所谓「僧团或个人」,虽是就比丘与比丘尼共通而说,但应知:对于比丘们,是指比丘僧团与比丘个人,比丘尼僧团与比丘尼个人,以及在属于在家人之处所。

「口边近」:唯有内部近藏之过失方能构成以入口为相之犯,非由其他情形,故说为「口边近」。

“处处有破片”:即有超过一半的部分出现破片。“全屋顶坏”:指草叶等遮雨的屋顶已毁坏。然而,即便屋檐上方以藤绑住的杆子还立着,也已弃离了该处。“翼边圆”:一边三根屋檐上方所铺设的草叶等屋顶,称为翼边圆。

103“给予未受具足戒者后,彼……”等句,是显示:即使是在不净小屋中煮过的食物,若给予未受具足戒者之后,便成为净,而且此处允许心怀期待的布施,并不像受取那样需受比丘亲手持取。然而,关于内住、内煮、自煮等,佛陀说道:“诸比丘,不应受用内住、内煮、自煮之物。若受用,犯恶作。诸比丘,若受用内住、内煮、自煮者,犯三恶作。诸比丘,若受用内住、内煮、他人所煮者,犯二恶作。诸比丘,若受用内住、外煮、自煮者,犯二恶作。诸比丘,若受用外住、内煮、自煮者,犯二恶作。诸比丘,若受用内住、外煮、他人所煮者,犯一恶作。诸比丘,若受用外住、内煮、他人所煮者,犯一恶作。诸比丘,若受用外住、外煮、自煮者,犯一恶作。诸比丘,若受用外住、外煮、他人所煮者,无罪。”据此,有一种情况犯三恶作,三种情况犯二恶作,三种情况犯一恶作,一种情况无罪,共成八种。其中,“内住”指在不净小屋中住过。“内煮”等也同理。“自煮”指任何食物比丘都不应自己烹煮。此处应详细说明的内容,已在注疏中解说了。

如是,在作为律藏摄颂注释的律庄严中,

名为“净地决断论庄严”

第十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