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买卖交易抉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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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买卖与达成之抉择论

57讲说了物品处理的分别之后,现在讲述买卖的分别,故说“买卖的达成”等。其中,买,即获取他人物品;卖,即施舍自己物品;买与卖合称买卖。达成,即实行,指从事这两种行为。以“以此”等语显示其相状。

为了显示在其余亲属中,存在损坏信施的可能,并指出无此过失的情形,故说“或者母亲,或者父亲”等。由此显示:对父母说“以此换取此物”,既不成所请,亦不构成损坏信施,但成就买卖。又以此处及下文“非亲属”等处,以足迹连锁之理,亦显示此义:对亲属说“给予此物”不成所谓,但若说“取此物”而给予,则成损坏信施;若以“以此换取此物”而达成买卖,则犯尼萨耆亚。因此,在“等”字中所应包含的‘与父母买卖成一,与其余亲属成二罪,与非亲属成三罪’之义,由此理可推知而未赘述,应如是理解,否则有过窄之失。

若说“食此食后做此事”,因是就前后相关联的行为而言,故如同说“以此换取此物”。但若说“食此食,做此事”,或“你食了此食,做此事”,或“你将食此食,做此事”,则是就不相关联的行为而言,不成买卖。因为不期望以残食给予或以食物给予,故不成损坏信施;又因令其工作时仅付出手工,故不成所谓,因此开许。以“于此”等语,显示即使无尼萨耆亚之罪事,亦应说为巴吉帝亚。

允许询问价格,仅止于此而无买卖,是其义。允许取得,因未言“以此换彼”,故不构成买卖;因有其根本,故亦不构成以求取。他人之物价值高,故不应取其钵。若如是,当如何行?故说“应告知:我物价值低”。应为物品估价后再作,因可能涉嫌盗窃。若价值不足一摩沙迦,为恶作。一摩沙迦或以上,不足五摩沙迦,为偷兰遮。若价值五摩沙迦,如前已说为波罗夷。若为功德而多给,允许给与。对于净人……若双方皆为如法之物,则允许;若一方或双方为不如法之物,则不允许。应说“莫取”,何以故?因净人不可信赖。

需要他人未受持的油,为什么呢?因为油属于七日药。受持的油最多只能存放七日,因此,欲存放超过七日者,即需未受持的油。未受持的油会变坏;若将不限定期限的未受持之油倒入瓶中,则会使其中剩余的受持油失去其期限。

5858. 应知此四种钵,是说不净之钵四种,而第五种则为净。由此将说“此钵一切皆净,堪为诸佛所用”。此钵名为大不净,何以故?因收取时施主所授的如法物品后,生起铁之种子,以彼铁造作钵故,如是,从种子起即被染污。譬如在第三波罗夷事中,关于固定设施如陷阱、尖桩等,若从根本起即被造作,纵使有杖量或弓量之残余,亦不得脱罪,唯有一切尽毁方能得脱;此处亦然,因从种子起即被造作,故即使钵中略有钵之余形,亦不得成净。如是亦将说“纵坏彼而作盘,亦不净”等。纵令如此,如第二钵,若将根本还与根本之主人,将钵还与钵之主人,或可有净之机会,因有疑,故说“不能以任何方便成净”。其义为:第二钵是受持金钱后,由在家人完成购买而来,而非从种子起即污染,因此第二钵能成净;但此钵因从种子起即被污染,彼比丘已不能将钵变回铁之种子,且所受金钱已用,无法再还与施主,故实无任何方便可令成净。

现在,为以另一种方式详细说明那无法令之成为如法的情况,他说了“即使”等语。以此表明:只要在这件事上还有任何残余,它便仍是不如法的。因此,《破除疑惑》中说:“‘拿了钱币’是就最严重的情况而说的;像珍珠等恶作所依的事物,拿了之后,即使让人做了,对五众比丘也都不适用。‘使之生起’是指亲自前往,或命令他人说‘把这些钱币等给工人,让种子生起’,从而使之生起。‘大不如法’是因为从种子阶段起就被自己污染,又没有其他的根本物主,所以才这样说。因为那东西即使被贼偷走后重获,对任何知情者来说也都不适用。如果适用的话,老师们就会像对池塘等那样说‘被偷走的也适用’了。‘无法以任何方法’是指,通过僧团舍弃或被贼偷走等方法,也不能使之成为如法;这是针对以那种形态存在的,以及以那个为根本的布料、珍珠等形态的东西而说的。因为即使是恶作所依的事物,以及以那个为根本的如法物品,也无法以任何方法以那种形态使之成为如法。然而,如果那位比丘用那个如法物品或恶作所依的物品再去换取钱币,那么可以让他舍弃那钱币。”

在第二种钵的情况中,对五众同法者都不适用,因为接受了钱币,并且进行了买卖。然而,可以使之成为如法,因为只是买了在家人已制作完成的钵,从种子阶段起并未被污染,而且根本物主和各别钵的物主都还存在。为了说明如何可以成为如法,他说了“在根本处”等。

在第三种钵的情况中,他指出道理相同,即“对五众同法者都不适用,但可以使之成为如法”。难曰:第三种钵不是以如法的称呼获得的吗?那么为何说它不如法呢?针对此难,他说:“即使是以如法的称呼获得,也与第二种钵相同,因为接受了根本钱款,所以是不如法的。”而第二个难问,他则自己直接说出。这里由于说了“与第二种钵相同”,所以应当理解:如果在根本钱款上对根本物主,以及在钵上对钵的物主都给予了,那么就是如法的;给了如法的物品后取用,是合适的。“因为根本钱款未被舍弃”,是指用来购买钵的那笔被接受的根本钱款,没有在僧团中被舍弃。以此表明:只有钱币本身应当被舍弃,而不是以那个钱币为根本的非钱币物品。因为如果他所接受的根本钱款在僧团中被舍弃了,那么通过如法的方式,由净人等拿来施与的钵,除了那位接受钱币的人之外,对其他比丘都是适用的。

关于第四种钵,“由于错误使用”的意思是:因为说“给这些钱币,给我这个”而拿了,这是对属于在家人的钱币作了错误使用,所以这位作如此使用的比丘才不如法。“因为根本钱款未被接受”,以此表明根本钱款属于在家人,同时也表明这个钵并非通过钱币交易而产生,由此说明此钵无舍罪的性质,比丘亦无波逸提罪,仅因错误使用而有恶作罪。这里的“舍弃”一词,是就布施的意义而说,不是就律仪羯磨的意义而说。正因为如此,才说“装满酥油”。

关于第五种钵,是完全如法的:即对自己、对五众同法者,以及对佛陀与独觉佛,皆得如法。因此他说:“也值得诸佛受用。”

如此,在作为律摄注释的律庄严中,

名为买卖达成决断论庄严

第十一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