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收存物品抉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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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物品收存裁决论

53如此讲述了关于离衣宿的判定之后,现在为了讲述关于物品保管的判定,而说“物品(bhaṇḍa)的保管”等语。在此处,应被分配、应被分享之物,名为“物品”;或应被希求之物,名为“物品”;或众生以此而相互争执、争夺,故名为“物品”;亦指本金财产,或指资具。正如《名义灯》中所说:

物品,指容器等资具,亦指本金财产。

该物品的“保管”,即被保管、被守护,其义为守护、看顾。故说“守护他人的物品”。“母亲的耳饰乃至棕榈叶”中,“乃至”一词含有强调之义,以此显示,何况是非亲属者所有之物,更应保管。“在家人所有之物”一语,表明可为五类同法者所拥有的物品进行保管。

为了保管而交付于自己手中的物品,若既未将其存放于安全处加以保管,也未说“我不取用”等言语或采取其他行为,于国家动乱等时期,双方皆以“现在我不给他了,现在他也不会给我了”的心态,各自安坐原位、放弃责任,亦不构成不与取罪。但此处有人主张“正因为作了保管行为,故构成波罗夷”,这只不过是他们的臆见,不应视为正理。因为保管之时,此人并无盗心;而当“现在我不给他了”的盗心生起之际,亦不存在以物主放弃责任之心为缘的身语表业,能令他因此犯戒。此戒的罪并非由不作为所生。至于“热心于布施,暂且守护”——因未提及不与取,若以“我不取用”等语作妄语,则仅犯波逸提,而非恶作。应如此理解:由于无盗心,故相应的身语行为亦不存在。

即便口头说“我会给”……乃至……波罗夷——在此,是由哪种行为而犯戒?首先,不是由第一种保管物品的行为,因为当时尚无盗心;也不是由说“我会给”的言语行为,因为那时虽有盗心,但该行为本身是如法的?答曰:物主屡次请求“请给我”,(比丘)不给,以某种行为向物主表明自己不愿给付,物主因了知此人不愿给付而放弃责任,正是由该行为而犯戒。在此,对于受托保管之物,绝无通过迂回方式脱责的余地。因为不愿给付,即便以“你何时给过我、你在哪里给过我”等迂回言辞使物主放弃责任,也构成犯戒。正因如此,注疏中说:“你们说什么……乃至……双方均放弃责任,比丘犯波罗夷。”应理解为:对于他人所有之物,只有在令他人取走的情形下,才可通过迂回方式脱责,并非一切情形下皆然。“因为交付于自己手中”——在此,由于物主将物品交付于自己手中,(比丘)处于仓库管理人的地位,即使被迁离原处,也不构成不与取;但若以盗心取用,则不能免除恶作,应知。“此即同一原则”——其意趣为:不构成不与取,但须赔偿物品。

5454.“五类同法者”,即比丘、比丘尼、在学尼、沙弥、沙弥尼。这表示不仅是在家人,就连苦行者、游方者等人所有之物,也不得保管。第一种情形:即使物品遗失,也不须赔偿,为何?因为物主未曾接受(保管之请)。第二种情形同理:不须赔偿,为何?因为(比丘)不知情。第三种情形亦同此理:不须赔偿,为何?因为(比丘)已拒绝。在此,无论以身、以语或以意拒绝,都称为“已拒绝”。

只有他须赔偿,而非其余比丘,为何?因为只有他是仓库管理人,对仓库有掌控权。仓库管理人无须赔偿,因为他因懒惰放逸而致物品遗失。第二种情形:仓库管理人无须赔偿,因为他未被告知。物品遗失时,他须赔偿,因为物品是由他放置的。只有他须赔偿,而非他人,因为物品是由该仓库管理人接受并放置的。无须赔偿,因为他已拒绝。物品遗失即彻底遗失,因为仓库管理人未曾接受。物品遗失时须赔偿,因为物品是由他放置的。一切须由他赔偿,因为该仓库管理人因放逸而致物品遗失。所谓“近处”,即仓库管理人附近的排泄处。

55第五十五条:关于“僧团的住处被毁坏”,此处他们说,仅出于“愿僧团的住处不要毁坏”这样的意图而开门,也是允许的。即使只是说“我要杀了他”,也可以开门,因为(注释中)说“由于处于病患状态,故非其能力所及”。要知道,除了死亡,疾病本身并非真的“无能为力”。即使只是说“我们要破门取走”,也可以开门。所谓“应有同伴”,是说他们也应当通过乞食等方式寻得同伴后,多少将自己所有的东西给予他们。而这“此是正行”,正是住在库房者的义务。所谓“愚痴大长老”,是指迟钝、愚昧、杂居而住,或常耽于嬉戏的大长老。

56第五十六条:“由其他(比丘)”是指同住于那个房间里的比丘们。“寺院的守护者”是指被安排在守护寺院轮值中的人,即按照长幼顺序在自己轮值时守护寺院的人。“食”是指作为食物酬劳的饭食。“于盗贼的来路前往”,指得知盗贼要来后,心想“我们要抢先一步去发出声音”,于是朝着盗贼迎面走去。当心想“我们要取回被贼抢走的物品”而顺着他们来路前往时,也是同样的道理。“固定下来”,是指规定“某家的粥和饭食只供给寺院守护者”。“获得两三份粥筹、四五份饭筹”,这只是举例,无论比这少还是多,都应以获得足够维持自己与侍者生活的量为准。“令弟子们照料”,是指通过乞食等方式养活各自的弟子,并让弟子们去照料寺院。“无同伴者”是指没有同伴的人。读作“无同伴者、无第二者”是合理的,后者是前者的同义词。而就“无同伴者或自为第二者”这一读法,他们说,因为独自一人带来的不够两人用,所以“自为第二者”的情况也被排除了;但这与“没有同分的比丘为他带来食物给予他”的说法不一致,应当审察。然而在《破迷》(Vimativinodanī)中说:“‘自为第二者’是指少欲……

“为了常备食物之义务”,是指为了那应常加煮制的粥和饭食所摄的义务。“放置”是指施主们放置。“领受后,依之而活者应当住下”:即使是露宿者、树下住者,若依靠常备食物为生,为了守护自己的钵和衣,在轮到寺院守护时也应当住下。“不应令取”——此处,如果那位露宿者另有自己存放的额外资具,或对衣等僧众共有物也有执著,他也应被令取。“遍问”,是指对所问问题的解答,或指注释书。“两倍”,是指比别人所得的多出一倍。“以半月轮”,是指以半个月为一次的轮值。

如是,在作为《律摄》解说的《律庄严》中,

名为“物品收存裁决论之庄严”

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