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破僧篇集

31 段

破僧犍度

六释迦子出家故事等之解释

330330. 在〈破僧犍度〉经文中,『阿努毕亚』是地名。『楼阁之下』指楼阁的下层底层,亦有『楼阁下方』的异文。『应引入』,指应引入已播种的田地中。『应导出』,指应从彼处导出。『应清除』,指应拔除损害庄稼的杂草等。『应令正直』,指应将其堆成一堆,或是另一异文的意思。

332332.『Paradatto』意为依他人所施的资具而存活。『以如鹿之心』者,指于一切处皆无执著,犹如鹿一般之心。

333333.『意所成身』者,谓由禅那心所生的梵身。当时提婆达多最初生起如是寻思:‘我应令谁欢喜?若令彼欢喜,我当获得诸多利养、恭敬。’由于其时烦恼轻微,提婆达多于彼刹那并未退失禅那,应知退失是后来才发生的,故说‘与心生起同时’等。『二或三摩揭陀村田』者:在此摩揭陀国,小村田约为一牛呼,中等村田约一牛呼半,大村田则可达数由旬。若以中等村田计为二,或以小村田计为三,即说其身量为三牛呼之自体。

334334.『导师』者,指众团之导师。『于彼无』者,谓此人将不再有。『彼』者,即导师。『因彼』者,即由于不悦意之故。『恭敬』者,指以衣物等对我等表示恭敬,或谓此导师为他人所恭敬,此即其义。

335335. “破坏鼻胆汁”:指将熊胆或鱼胆放入鼻孔。“骡”:指母马腹中所生的驴。母马怀胎后若不能分娩,便剖腹取出幼驹,故说“为自杀而怀胎”。

339339. “小刀”:即匕首,亦名“粗器”。

342342. “莫近象王”:“象王”指佛陀大象;“莫近”谓莫以害心趋近。“苦”:以其为苦之因,故名为苦。“从此”:从此生而来。“往彼”:即“因为”之义,或“正在前往者”之义。“莫放逸”:谓汝不应生起放逸。

343343.【三人之食】:指应由三人共食的食物;若人数超出,集结受食则不如法,此为对治众食之食,是其含义。“果咖利咖”等,乃提婆达多一派中诸位首领之名。“劫”者,指大地狱中的寿量之劫;有人认为这是“中劫”,另有人则认为是“无数劫”。

六释迦子出家故事等之解释已毕。

破僧故事之解释

345345. 了知他人心意而说法,名为“记心神变”。纯粹的法义开示与教诫,则是“教诫神变”。这两种都称为“法谈”,长老以此教诫。“示现种种神通变化”,名为“神通神变”;与此相结合的教诫,同样是法谈,长老以此教诫。

“令其忏悔偷兰遮罪”一语,是因欲破僧者在布萨等行事中所犯的偷兰遮罪,已于《布萨犍度》等处最先制定,故如此说。若非如此,由于他们是初犯者,本应无罪。

346「湖」:即池沼。「以牙划地」:指以象牙刮划大地,这是大象本然之态的展现。「诸河」:即诸湖沼之中。「食藕者」:此为句义连结。「护卫象群者」:即守护象群的首领。

347「前往充当使者」:即承担使者之职,执行使者应做之事。「适宜与不适宜者」:对于应说与不应说、应为与不应为的事宜,皆善巧通达。或者另一种解释:善巧于所欲与非所欲的言语,不滞于文字表面,唯传达所欲之真实义。

350偈颂中,“切勿”一词,意为“一定”。“勿生起、勿成为”,这是它的含义。“恶欲者之所趣”:即恶欲者的趣向、来世。这便是所指之义。以此因缘亦当了知,由此显示下文将叙述提婆达多被称为“智者”等事的由来。

“行放逸”,即陷入放逸。“期望”,指必然成就之义,此处所说为期望,而非祈愿。于如是未来义中,通达声明者会用过去语。

“难”,意为难以做到。“以毒瓶”,即用一个装满毒药的瓶子。“彼”,指那个人。“不能污染”,意为不能使之混入毒药,此是其义。“可怖”,因其广大深邃而令人怖畏,由此也显示难以污染。“以言说”,即以说过失的言词。“侵害”,即恼害。

破僧故事之解释已毕。

优波离问故事之解释

351“然而,仅此僧团尚未破裂”,这是说仅凭取筹的行为,僧团破裂尚未发生。唯有行布萨等僧团羯磨时,僧团方破裂。其中,布萨与自恣中以单白完成,其余羯磨中则以求听羯磨等羯磨的结束而成就僧团破裂,应当这样理解。

「未说不能性」者:这是指世尊在宣说「诸比丘,提婆达多已积聚第一无间业」等语开示无间性时,并未制定他那被称为「不能性」的波罗夷罪。由此显示:不能性如同罪过,唯在制定之后才有,不在制定之前。然而,在此处,因并未对初犯者宣说无罪,故应知提婆达多等人也未能得免。

在「三念处」等之中,唯独有三念处,而非更多。在此,对一念处的否定便是非法;但施设三念处性则不是,因为那本是法。对其余减损的部分也是如此。然而在增加的部分中,所谓「六根」,若将某个原本非根的东西施设为根性,这便是非法。于其余增加的部分也是如此。不仅仅是这些,「四蕴」「十三处」等,凡是以颠倒方式所显示的,一切皆是非法;凡是如实显示的,一切皆是法,应当这样知见。这里的「显示」,所指的只是由如是如是身业、语业所生起的诸无色蕴。因此,在十善业道等中,以无过失的意义,在诸法上如实显示;在不善业道等中,以有过失的意义,在诸非法上如实显示;在其余的无记法中,对于任何部分,凡是依世尊所制定的次第而显示的,就是「法」;凡是以颠倒方式显示的,就是「非法」,应当这样知见。虽然律藏等也因如实与不如实的显示而可归入法与非法,但由于它们是以「律」等名称被特别分别开示的,因此应知见,唯有其余的部分才被纳入法与非法之中。

「将以此非法为法」等,是为显示:唯有如实知法与非法后,依恶欲而颠倒宣说者,方有僧团破裂,非以如是想而宣说者。此理于「宣说非律为律」等亦同。其中「出离」者,殊胜之义。以「如是」一词,引摄「如是我等老师家族」等所说之义。

“防护、断除、省察”,即指防护律、断除律与省察律,故说“此律”。“所制与非所制”这组法与“所说与非所说”这组法,在意义上实为相同;同样,粗重二法与重二法亦是如此。因此,乃以“四念处……此名非所制”等文,作相似的解说。“有余罪”,指与其余戒条共存的罪;“此罪无戒余”,即无其余罪。

354经文中的“和合者之随顺”,意为:如同和合者的和合不遭破坏那样,予以随顺,即给予支持与助力。

355“或有”,即可能存在。“于彼非法见”,是指在自己宣说“非法为法”时,所生起的不如理见。“于破僧中的非法见”,是指宣说“非法为法”之后,通过告白、取筹等方式使自己脱离,将共住同一界内的四人众等僧团,从四人众等僧团中分离出来,以成就同一羯磨等方式造成僧团分裂时,成为非法见者的意思。“隐藏见”,是指在“非法为法”的宣说中,将自己生起的非法见隐藏、覆盖,而颠倒宣说“此唯独是法”的意思。如此,一切处的意义应当了知。

“于分裂中持有法见者”:即依如前所述的方式,认为僧团分裂并无过失之人。此人虽在宣说“非法为法”时成为非法见者,但因隐藏此见而行事,故成为无可挽救的破僧者。同样,“于分裂中存疑者”:此人对分裂亦隐藏其疑见。其余相同。“于彼法见分裂中持非法见者”:此人因隐藏对分裂的非法见而行事,故成为无可挽救的破僧者。然而,在白品中,无论是对“非法为法”等的宣说,还是对分裂本身,由于以法见为性、未曾隐藏其见而行事,破僧者亦有挽救的可能。因此应当了知:于“非法为法”等宣说中,或于僧团分裂中,或于二者中,成为非法见者或疑者,隐藏彼见、彼疑而宣称“是法”,并以所述方式造成僧团分裂者,方有无间业。

优波离问故事之解释已毕。

僧团破裂篇之义注释法已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