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坐卧处篇集

108 段

第六,住处篇集

准许寺院之事的注释

295在《卧坐处篇》中,「寒冷」是指:寒季时,由于降霜和七日连绵大雨等降雨所生起的粗糙寒冷触感,此即所意指,故说「触及寒冷」。「由此」是表示工具的从格,其意为:由那座精舍遮止风热,故说「由精舍遮止」。

296“拉绳孔”,是指将手指或绳索、锁链等插入其中,拉动门扇使其触及门框的孔洞,即此名称。为显示坐卧处资具皆无不适用者,故说“纵使以豹尾”等语。“如塔庙栏楯”,是指安设窗木或格网,在木料处仿照塔庙栏楯的板条等,以砖等向上、向横显出板条等形状,制成带有四方孔格的样式。“柱式窗”,是指不横置木料,仅用竖立木料所成者。“绑缚布片作为拭脚布”,是指依照窗户的大小,用布片等绑缚成类似拭脚布的形状,目的为防蝙蝠等进入。此即其义。“床架”,是指用木料、泥土等做成的床榻形高台。

297“四方凳”,是指正四方形者。“八指高的脚方为合适”,意即唯有八指高的脚才合适。“超出此量亦合适”,这是针对正四方形所说。若是长方形凳,纵有七脚或五脚,若脚过高便不合适。用藤条编成四方形等样式的凳子,称为“吉祥凳”,故注文说“藤凳”。“在木板条上方”,是指在呈弓形排列的木板层下,将凳脚朝上放置。此处说“上方”,是就放置时的情形而言。又因其后两脚犹如山羊后腿般弯曲,故称为“山羊脚凳”。“滚落”,是指连卧榻一同翻滚。除树木、蔓藤外,其余如草、竹等一切皆属草类,故注文说“凡属草类”等。

“放置”,即安设之意。所谓“头部尺寸”,是指能够连颈部纳进整个头部之处,并说明其宽度为一拳一肘之量,故注文说“宽度”等。这是显示应置于枕头两端布片的尺寸。依此可确定枕头的宽度:缝制成圆形或方形,从一端到另一端,宽处为一拳一肘,应如此缝合。超过此量则不合宜。而枕头两端的布片,将对角折叠为双层,成为三角形。此三角形的三个角中,两角之间的距离为一搩手四指,中央处从角到角为一拳一肘,此即最大尺寸。故注文说“于三个角”等语。

“毛毯……乃至……归入毛制枕头之列”是就一般情形而说,因此应知:将牛毛毯等不适宜之物放入毛制垫褥中睡觉,也是合适的。

“皮垫”指皮革所制的垫褥。皮革所制的枕头,即使填满棉花也不得使用。律文中“卧坐处资具布”是指用来制作卧坐处资具的布料。“包裹垫褥”是指放入垫褥套中并加以捆缚。“破损”是指当垫褥从床等拖移时,被坐在凳角等处的人摩擦而破损。“绑缚床”是指将垫褥一并绑缚起来的床。律文中“剥皮带走”是指盗贼剥走垫褥的外皮。“作记号”是指事后在被盗物上点上识别标记。“壁画”是指用各种颜色绘制分隔线条作为装饰。“手作”是指以手制作的任何标记。

298298. 律文中的“不落下”即不附着。“推开”即摩擦。“不缚”指不可缚,也就是不粘着的意思。

299“做吧”这样的话,即使想说也不被允许,因为直接的命令已被禁止。因此,可以用“你为何不做?”等委婉方式对守门人说。“本生品”是指与本生相关的任何男女等形象。由于提到“令他人制作”,因此即使是佛陀的形象,自己也不能制作。在律文中,“五种板”指的是素色等五种颜色的光滑板。

300“没有空间”:指内室之外四周没有可供绕行的空间。“穿孔于树”:指将削好的心材在靠近顶端处穿孔。“作”:指作出孔洞。如同已加工的木桩一般,将其敲入,如此作成者,称为“可移动的墙脚”。“为支撑而立于地”:指在旧墙脚处,用桩头从外侧撑起同等的重量,并将桩根立于地中。“为防护”:指为防护涂泥小屋的漏雨处。“席”:指以棕榈叶等制成的板条。“揉捏的泥”:指为堵塞漏雨孔而揉捏的泥。

“将两端截齐后所作之处”是指:装设正对门口的墙壁以及另一处的门,使得外面站着的人无法径直看见里面坐着的人,这样的处所他如此说。“四周环绕的房屋”是指从四周环绕、正面敞开的建筑。“安放竹子后”是指:在与人等高的柱子上挖槽,于其上安放一根如同脊背的横梁,然后将其嵌入。“将一根木杆的一端过高地置于精舍墙壁的角落,另一端低低地置于竹背之上”,如此将木杆铺展开来。“装有滑轮的帘子”是指:如同门扇一样,为便于开合而装有滑轮的帘子。在巴利文中,“上翻帘”是指:在店铺等处,不需要时将其向上掀起并绑在上方,需用时再放下;或者用棉绳头或支撑物将其向上掀起,之后再放下的帘子。

301“饮水变热”是指:放置在饮水器中的饮用水,因日照而变热。

303“三种围栏”指三种围墙。“竹围栏”涵盖了所有木制围墙,“刺围栏”则涵盖所有枝条围墙。

305“光明消失”:由于缘取佛陀为所缘的喜悦之威力而生起的大光明消失了。靠着这光明,他的道路犹如千盏灯火,驱散了黑暗。然而,当他来到城外那尸骸狼藉、恶臭逼人、令人怖畏的生鲜墓地时,因恐惧而喜悦之势衰微,光明便消失了。

「百象」者,偈颂中的“象百千”等,应各自与“千”字连接来理解其义。「足迹功德」者,指以“我将礼敬佛陀”之心,为三宝而前往所踏一步的功德,即由此因缘所生善业果报之义。其十六分之一称为“迦罗”,前述象等一切尚不及此十六迦罗,此处仅为举例;实则不及其无量百千分之一。

「黑暗消失」者,指强力喜悦之光再次生起时,黑暗便即消失。「执着」者,指渴爱。「修缮」者,指以布施物为根本的新建工程。

309「应施与」者,指应授与在寺院中主持新建工程的权力。「已施与」者,指为作新建工程而施与了寺院,或指在寺院中施与了新建工程之义。

313-4“集会堂”指集会的殿堂。“处所”指居住的处所。“为僧团而作”指特别为僧团所作成的。“居士所作”指由居士们所作、所施设,属于居士所有。

准许寺院之事的注释完毕。

分配住处之事的注释

318“六月期满、六月期满”者,这是重复两次,为显示施与资具的时间分限,以下也是如此。对于“不应取彼”这句话,说明其理由:“唯依资具”等。意趣是:唯依资具而住于彼处,便会有服侍照料之事。

“高举物品”指物品将被举起拿走。“长廊”指经行堂。“圆形讲堂”指侍奉堂。“烧灼”指逼迫。以“不得不给”一语说明,故意不给者若在被阻挡时进入,即犯恶作罪。

为了阐明已说“不得骚扰施食村”之义,故说“不得在彼处对人说话”等。断除寻思,即不生起“见到以此方式出行者,便加阻止令其施予资具”之类的寻思。覆盖物品之衣,即覆盖物品的布料,义指覆身之衣。“唯因心净故无过”一语,是就当时被问而说明原因所说,并非指心不清净者回答所问时也无过失。应知,此语是针对“若如此前往,他们便会问我”的想法而不前往一事所说。

应当照料,即应以修补破损、清扫等方式加以照料。圆形台基,指塔庙楼台的台基,形如瓮状,其上为四方形台基。“为何应当询问”等,是因为本来便可获得。此处说明询问之因由,也是为了指示其缘由。

退离,即从精舍退出。为了显示此义,故说“相距一由旬或二由旬之处”。存放附加款项,即存放利息所得的迦哈巴纳等钱币,或指定田地等。如此,净信所施之物,即依上文所述方式,以净信应施的雨安居所得之物的范围。

然而,“物”是指在那里生起的金银钱财。这些钱财是因施主说“请从彼处受用四资具”并布施田地等所生,故与施主所施的净物相似,因此说“在净人手中”等,意即此物与施主所施之物同类,应交由净人持有并受用。

“为僧团之善”,即是为僧团的利益。“就个人而言”,是指以“比丘们因衣而疲劳”这样的方式,就个人角度而言,而不是以“僧团疲劳”的方式,从僧团角度而言。

以“净财物为由”是总说。为阐明此义,故说“仅以袈裟、米粮等为由”。此处“ca”字应当理解为转折语气,而非并列连接,应如此了知。为了显示以个人为由和以净财物为由这两种求听羯磨的方式,因而说“然此事应如此行”等语。

“审察以袈裟为缘”者:即依信施所生等方式,于该雨安居处可得之称为袈裟的资具,将其限定为“如此之量”。“关于住处”者:即关于住处的分配。“新戒者为年长者,年长者为新戒者”——此言是为了说明,在分配住处时若自己为自己取用则不合宜,其意在于两者应相互为对方分配。“亦可推举八人乃至十六人”者:谓以一次甘马语,即可将所有人一并推举。因为僧团不对僧团作下意羯磨,是故在《七百结集犍度》中说:“于推举仲裁人之认可,八人亦可一并推举。”

“座堂”者:即供奉佛像之堂。“道路”者:指在近行界内,建于朝向村落方向道路上的集会所,即称为“道路”。池塘、树根等处,亦依此类推。

“获得”者:谓住于彼处的比丘们获得。“解开”者:即依每人足够的份量分别分配。“分置于各住处”者:谓以言语传达:“将此间所得之物,送交住于某某住处者领取。”“应入内”者,其意趣为:若所得资具丰厚,比丘应住于该精舍区域内方可领取。

“此亦”指的是那位舍弃资具的粪扫衣者。文句的连接为:“此袈裟资具,正因被他所舍弃,所以也成立。”“置于足前施予布料”,是说施主们如此施予资具。以此表明:在家人置于足前所施之物,对粪扫衣者也是合适的。至于“若有人说‘我们施予雨安居资具’”,此处须补上“对粪扫衣者则不合适”的意思来连接。“已圆满雨安居的比丘们”,指的是除粪扫衣者以外的其余比丘。

“系缚后令其领取”的意思,在此处是指:先令其住于树下等处,然后以“请领取袈裟”作为约束条件,这才让他领取。

“初日黎明”等语,是针对入雨安居日而说的。然而,若是中间出离的情况,则即使过了初日,也仍然可以受取。“除去固定职责”,是指在诵习、如理作意等需要相续不断去做的事务上,已先立定共住规约而将其除外。“以袈裟汁涂地”,是指用袈裟染料的汁液来涂抹地面。

“三种”:即从教理、修行与通达三方面而言的三种。“净化”:指在威仪等方面加以审察。“独行职责”:指修习业处。因为此事须舍弃群聚与喧杂,唯以独行的方式奉行,故得此名。所谓“十事论”,即少欲论、知足论、远离论、不交杂论、发勤精进论、戒论、定论、慧论、解脱论、解脱知见论,共此十种。

“嚼齿木职责”:当齿木置于齿木架时,依照“每日只取一支齿木”等规定而行的职责。此规定见于《波罗夷注》第一品不与取篇中有关齿木的解说。“钵……乃至……不应谈论”:是为护持钵而制定的规定。“非类之谈”:即畜生论。“犍度职责”:《犍度·职责篇》中所载的职责,其中托钵乞食的职责已另立为“乞食行仪”单独收录,此处指除此之外的其余职责。

今为说明施主布施后雨安居者的安居物时,应如何受持的仪轨,故以“然而,在后入雨安居日”开始解说。“若有客比丘”:指在衣物已受取之后才到来的客比丘。“应得之位”:即依雨安居次第所应得的位次。“先已入前雨安居者”:指较客比丘更早到来,且已于后入雨安居日入雨安居的比丘。“所得所得”:即从施主处陆续送来的一批批布料。

“非雨安居者之主人”者,此言因其雨安居已中断而说。因最初已立下约定,故说“不得遮止布施”,其意趣是:若有人遮止布施,便成其颈上之累。“应施予他们”者,是指在已入雨安居者当中,未获得雨安居物的某些人,方应施予。

“以服务所得”者,是指通过提供饮水、侍奉等劳务所得之物。“然而僧团所有”等语,是显示某些人的主张。其中,“经求听羯磨而受取”者,是说以“愿将此物施予雨安居已中断者及现今新入雨安居者”这种方式,依前文所述之法,作求听羯磨后而受取——因为是僧团所施予,故即使已还俗者亦可得受,何况雨安居已中断者。然而,以资具名义受取者,须住满三个月方可自行受取;又因施主也已认可,故有些老师说:即使是服务所得之物,雨安居已中断者及已还俗者亦不应得受。此说因置于后文,故为准量。正因如此,对于在入雨安居日当天即已受取施主所施雨安居物的比丘,下文所规定的是令其不中断雨安居而继续住满,并非指提供饮水、侍奉等劳务的义务。若该物确实是以服务所得,则应规定须履行服务职责。因此,应知:依雨安居次第受取者,雨安居已中断者等不得受取。

“属于僧团”者,以此显示:即使已出雨安居者,若其雨安居者之份额尚未从僧团所有中脱离,则当他们离去时,彼份额便成为僧团所有。“获得”者,是说令施主应允“将我应得之份额给予此人”时,彼份额即从僧团所有中分离。

「上等份额归沙弥」:因彼最初取得,长老先前已取第一份,而今所取为第二份,故如是说。

分配住处之事的注释完毕。

伍波难德事的注释

319319. 圣典中的「两处皆外于两者」:因依次第于两者皆已脱离,故如此说,非于一切方面皆外于两者。故说「最后者……住立」。

320320. 「足供三人者」:谓除床、椅外,但凡足以令三人安乐而坐的座位,即此最后长座。此处,于无床椅之处,不等座者亦得三人同坐;然于床椅,则唯二人。于非长座的床椅,唯等座者二人得坐,因唯许二众故。

“象爪”:因下部有此,故名象爪,即楼阁。楼阁之“爪”指其下方部分,因形似脚爪,且该楼阁四方以众多象形装饰而矗立。于其上所建的楼阁,犹如安于象肩之上,故说“立于象肩”。“金银等种种”:这是就僧团住所而言。然而,比丘个人连接受金银等种种都不被许可,因为有“不应以任何方式受用金银”的规定。因此,在此注疏中并未提及“于僧团住处或个人住处”,唯就羊毛毯等不净物范围而论,因单个比丘取用这些也无过失。“以在家人所铺设者”:即由在家人铺设,意为:在家人将自有之物铺设开来而施与的规定。“得”:指获得坐处。

伍波难德事论注释结束。

不可舍弃物事论注释

321“阿兰迦罗”:指能容大量水的大瓮,为取水之用,故名阿兰迦罗。

“固定物”:在“固定物”等五种分类中,前二种为固定物,后三种为重物,应知。“等量给予”:此处应知,即便给予的是不足量者,亦可取用寺院地界附近之物,而将较远、难以守护之物转让,此是合宜的。如后文将说:“若比丘们〔所得〕价值更高……乃至……可以接受。”“告知”:意为告知比丘僧团并征得同意之后。“难道不应说‘你们的树木更多’吗?”——此句意为:当物主不知自己之物价值高昂而施与时,若受者知其价值,却以盗心取用,便构成劫夺。

毗诃罗当以毗诃罗互换:有地基者,如建于他人土地上的楼阁等,可与有地基者互换,或以无地基者换为有地基者。无地基者,唯以无地基者互换。此因楼阁相对于地基并非固定。同样,对于固定物,亦应了知固定物的分类后,方可互换。

“应接受合宜之床”——以此表明:纵使说“属于僧团”,以金等装饰的不合宜床座,亦不得接受。若说“我们施予毗诃罗”,僧团可以接受,个人则不可,如同田地等,应当了知。“在这些”指床等之中。合宜与不合宜,如前所说,即依坐具、绵垫等判别中的方式。不合宜者,如坐具等,以及超过规定尺寸的枕头等。价值高昂的合宜物,即以金等装饰、以合宜名义所给予者。

由于经中说“黑铁……乃至……应分配”,有人便主张:铜铁所制的器皿,纵是个人所有,亦可接受、保管,因为应分配者仅限于个人保管之物。然而,此说与后文《大巴差利》所言相违:“铜铁、圆铁所制器皿的变卖品,可作僧团共用,或由在家人变卖。”《大巴差利》此说,正是为了驳斥大注疏所主张的“凡在僧伽罗岛所造,圆铁、铜铁所制的任何脚踏器,皆应分配”,而后加以阐明。因此,任何圆铁、铜铁所制的脚踏器类,一概不得分配。即使由在家人所施,个人亦不得接受。“不得自行保管使用”,是指不得如钵等资具般自行收存受用。若是在家人的物品,由净人等自行保管,待需要时取来交还,则可受用。或者说“收好后,交给比丘们”。

「叶针」一名,即书写用具。而「即使是自己所得」等文,表明接受时并无过失,唯有保管后加以受用,才构成犯戒。此处所说,对于上文中「不得分配的居住者」等自己所有之物,也是如此。

「即使是不可触之物」——即使是由金等所制,触摸后亦可受用。「作为资具」——即作为辅助用具。「半臂之量」,即半臂之长;亦有说为「半寻之量」。「皮绳」——即皮革制成的绳索。

「八指针杆之量」——即如箭杆等针形细杆之量。「空白书册」——即未经书写的书册。此言乃因叶片的关联而说。

“磨平板与磨平槌”者,这是指将染好的袈裟卷在一根光滑的木槌上,置于一块光滑的木板上,再用另一块光滑的木板从上方覆盖。一人站上去踩踏,另两人各执上方木板两端,来回交替推拉——所说即指此情形。若将袈裟放在手上以手拍打,则应在染好的袈裟尚湿时进行。而以木板与木槌拍打,当知是在干燥时进行,为令僵硬之状得以舒解。“水槽”者,是以独木舟的木板制成,形状如莲池;也有称为“饮水器”的。“染色槽”者,是以单根木材制成的染衣容器。“水桶”者,也是以单根木材制成的盛水容器。

“可作铺地之用”者,这是针对不如法的皮革而说。就此而言,像铺地一样的方式来躺卧也是允许的。“用作个人铺垫”者,以此表示应铺在床榻等处的大皮革,即名为羊皮。

“伞柄叶片”者,是指棕榈叶。“钵形锅”者,是指用来煮钵的锅。

不可舍弃物事论注释结束。

新作事授予论注释

323在巴利原文中,“仅作填塞之用”等——在破损裂缝处放置泥团,便称为“填塞”。 “新作”,即新作的许可。 “门闩环”是指门扇的固定装置。 “覆盖”,是指用茅草等覆盖房舍。 “绑缚”,即用木棍、藤蔓等来缚住覆盖物。 “四肘宽的住所”,是从宽度之量说的。至于高度,则因为有多层楼的缘故,用工匠肘量可达二十肘,而且形态各异、多姿多彩。因此,其新作的许可可定为四年。其余各处也应如此理解。

在巴利原文中,“一切住所”是以位格用作受格的复数形式,意思是:一人为所有住所施作新作。“于一切时阻拦”,是说负责新作的人对前来者不按长幼次序安排上好卧处,即使在适宜的时候也加以阻拦。

“若该住所已老旧”等,这是巴利原文之外的判摄分析。“给予床位”,即给予个人专用的床位。“三分之一”,即第三份。这样的转让,也只在以常住物换取常住物时才成立,否则不然,因为一切坐卧具都将因此毁坏灭失。“若欲给予同住弟子”:若该人不愿把僧团存放物品之处或其他比丘的居处给予,而只想给同住弟子,对于这样的人,他的意趣是:“将它作为你个人的财产来照管”,意即不应全部给予。在此,为说明应作之法,所以说到“羯磨”等。“如此”等中,意思是:根据腊次相应,若取得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便可给予该份。

『由彼』——指那两位比丘中,由那位比丘。『彼为主人』——关于在该处建造住所一事,他即是主人,其意趣是:排除他之后,不应由另一人来建造,因为他是最先取得者。『未建之处』——指从未建造过砌石等的地方。『砌石或前廊』——指依托僧团房舍,在外侧砌筑围墙,或一处房舍的前廊。『外墙』——指墙壁之外,也就是自己建造的地方。

新作事授予论注释结束。

禁止别处受用等事论注释

324『为增益之事』——为使其不因原有价值而折损,为应如此完成、如此制作的床、椅等所需之用。

『轮垫』——为擦脚而制成的轮状垫子。『或已涂饰之地』——即涂以黑色等而整治的光滑地面。『或住所』——指床、椅等。

「同样地,亦得使用」一语,意在显示:此处的犯行,只针对常住者已洗脚等后、却故意以未洗脚等使用该处者而制。

「连门也」等,因为是泛指,所以门、窗等即使未经整治,也不应倚靠。即便是因不知情而倚靠,在此也依毛发计数而犯。

禁止别处受用等事论注释结束。

僧食等开许事论注释

325「指定食、邀请」——这一用语已被涵盖。此处的「等」字是起始义,即指「指定食、邀请」等诸语词。而「彼亦」,则指僧团食也涵盖在内。

僧食等开许事论注释结束。

指定食事论注释

「食堂」者,指分配食物之处所。「单门出入」者,即须通过唯一的门口方可进出。「各别住所」者,谓各个族姓、各个门庭的住所。

「坐着者、打盹者」——此为表示轻忽的属格用法,意谓:即便年长者在打盹,新学者之所取依然是善取。

「自由使者」者,以其可随意陈述故,为无所疑虑的使者。「以问语相当」者,即与问语相应之语。为阐明所谓「有一名为单顶立者」的义理,故说「或如王……」等语。

“一切皆归钵主所有”,这是说连衣等一切也都归钵主所有;我所说的仅是就食物而言,并非就衣等而说——以此为由而取,是不应作的。

“未分之份”,即是来客之份,意指先前未曾分与的份额。

“未问取何种食”,是指没有询问施主:“你所取的是哪种食物?”“依常设食而住者”,是指依止于指定施食的常例而住。

指定食论注释结束。

邀请食论注释

“截断”,即未说出“请取食物”这句话。因此称为“未言食物者”。

“以抟食为计量”,即按每一口饭来计算。如此一来,钵盂便不适用于指定食,因为在指定食中,应当以足够一人的分量来分配。

“已登录名册,从僧团得八位比丘”——这里应将“已登录名册者”与“八位比丘”联系起来理解。在指定食、邀请食等僧团食的名册中,凡依邀请食名册的安立方式而登记者,必须由分食人或自己向僧团申告后方可领取前往,不得随自己的喜好而取,这是其意趣所在。“登录名册”,即向施主说明所登名册的类别,例如说“我从僧团领取”等。

“从系属之时起”,即从在那里安住的固定时间起。

邀请食论注释结束。

筹食论注释

“记录下来”即书写。“乃至依村落”,即大体上依据利养相当的村落。“许多筹食”即三十份或四十份食物。应补入“若有”一词后再连读。

“观察后”,即依量观察那些食物之后。“以强制而给予”,是对不愿远行的人,以强制方式让他接受后给予。“再回到寺院”,是说即使未回到寺院而取得食物,之后在寺院中自己取用而食,也是允许的。

“依一家之方式”指即使在街道上,亦依一侧房舍排列的方式。“即便指定后”是说:告诉对方“在某家,筹食轮到了你”之后。

“轮次村”指因路途过远而须按轮次前往的村庄。“六十或五十”乃是就杖与水瓶而言。“寺院轮次”指当一切比丘外出乞食时,轮值守护寺院的次序。

“他们的”指寺院轮值者。“仅足够之作务”意为仅提供足以完成守护寺院职责的物资。“仅轮到一人”指日日只让一人得到。

“味筹”即甘蔗汁筹。“然而依筹而取得故不应尝味”一语,是约不相应的情况而说,并非依头陀支的分判而说。因为《清净道论》中说:“从僧团所得的无贪筹……是允许的。”“仅一勺食之量”指仅一木勺的食量。“得或不得,明日亦应取”,意为即使已得,因其量少,故如此说。因此才有“得到足够的量……若未得,应告知‘明日应取’”的说法。

“于彼处”:在彼方位。“取彼后”:在彼轮值村自己取得筹后。“由彼”:由前往彼方者之外的另一个人,对那位前往彼方者。“应日日令得”:对住在近行界内的任何人,应按戒腊令其得到。如此,当他们未前往时,邻近寺院的比丘们食用是允许的;否则,便归僧团所有。

“我等的托钵村”:这是针对施予筹食的村庄而言。“寺院中长老的钵筹食”:即在寺院中,凡是被留置的长老,以自己领取的方式,从所有筹中获得其钵份的筹食。

筹食论注释结束。

半月食等事之注释

『明日乃半月斋日』,意为今日不应领取半月食——也就是说,第八日的食物不应在第七日为了食用而领取,只有在施主所规定的日子方可领取,这是它的含义。因此说『若然』等语。『明日粗劣』,是说今日因为举办婚礼等庆典而备办了极为精美的饮食,明日则不再如此,所以今日就供养比丘——这便是用意所在。

为辨别半月食与布萨食的差别,故说『受持布萨支』等语。『已令固定』,是指已规定『某寺的来客当于此处受食』。

『行脚者亦得来客食』,这是针对从别村而来、带着尚未平息的行脚心暂住,而后又将前往他处者而说。若是住寺者想要出行,则只能得行脚食。因有『以借口回避』之说,故应知:若没有借口,在出行障碍消除之前,均可受食。

『送来米等……乃至……应理』者,因属已送达的比丘食,故是如法的。『如是已受取』者,因是以比丘的名义受取故。

『未分配的僧团物品』者,这是显示追悔生起的情形。如此生起追悔后,无须再去询问;其用意是:不询问即可给予。

半月食等事之注释结束。

住所犍度注释阐释法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