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小事篇集

48 段

5. 小事犍度

小事事注释

243《小事犍度》中,“以八格形式”意指如同骰子板上刻有八条格线的样式。“以痰盂底部的形状”意指如同痰盂底部的形状。这是就圆形底座而言,也是指竖起刺后制成的圆形钵的别名。

244“展掌”是指不握拳,而以张开的手掌进行背部按摩。正是针对这一方式,才称为“手部按摩”。

245“珍珠垂饰等”中的“等”字包含了耳环等。“挂线”是指婆罗门祭祀用线等的样式。“环”是指手镯和脚镯。

246“两指”是受格复数,意为不可超过两指的量。此处,即使不知道是否超过了两指或两指宽,在计点须发时,也会生起非心所起的犯行,这是诸师所说。

“以刷子”指用香茅草等绑扎后整齐切平而制成的刷子。“以油膏”指含有树脂的油。“对于为热所逼、尘垢满布的头”即指为热所逼、尘垢满布的头。“以湿手”指以湿润的手。

248-9“善歌”指与无常等相应的歌咏。“以圆满的音调”指以完整无缺的发音方式。为显示波浪调等的共同特征,故说“一切……之特征”。意思是:多少音节可令字母圆满,若超出此量而说,则称为变调之说;若不如此而说,则仅是特征。“外毛”是中性名词的施设,意谓如外在的毛一般显现,如此蓄留者犯恶作。

250在圣典中,“嫩芒果”指尚未生籽的嫩芒果。“令其落下”指令其砍断。“只是被描述”这句话,是出于教法的利益而说,即指“他们诽谤”。并非不学习,而是未学成。

251“四种蛇王族”是就一切蛇类摄于此四种中而说的。“作自护”指为自己作保护。

“我与广目族等以慈”,意为:愿我与广目族等诸龙之间生起友谊,愿慈心生起,即愿他们快乐、无苦、无怨。这便是慈心遍满。其余诸句也同样。“对无足者等”,是显示对蛇族等一切众生作有限制的慈心遍满。“愿无足者勿害我”,是显示以彼慈心作自我防护的方法。

“一切众生”等,是以自己为譬喻,显示对一切众生遍满无限慈心。其中,“愿任何恶事勿降临”意为:愿任何低劣的苦因及苦,勿降临于任何众生。

如此显示了以慈心自我防护后,现在为了显示以随念三宝而防护,而说“无量”等。其中,能导致有限之法即是不善法,其果报也是有限的;与之相对的戒等功德,及其世间与出世间的果报则是无量的。具足这些功德,故称无量;或因功德不可称量,故称无量。“有量者”是指与前述导致有限之法相应者。“蛇蝎”显示爬行类众生。“蜘蛛”指多毛的蜘蛛。“壁虎”指屋中的蜥蜴。

“愿他们退去”意为愿他们离去,不要伤害我。“我如此礼敬”中,省略了“我作”一词。其连接如下:由于我以慈等为你们和我作了守护,且我如此礼敬世尊,也礼敬毗婆尸等七位,因此愿诸鬼神退去。

“在其他处”意为以不净作意等法断除欲贪。“生殖器”指无种子的男性标志。据说,若种子被截断,便成为因手术所致的般哒咖,即为不堪能者。然而另有一说:“虽在截断种子的刹那唯结恶作罪,但待男根等逐渐消失时,方成为般哒咖,即为不堪能者,届时应以灭除形相之罪将其灭摈。”“或令如此之人生苦者”,是指以拳击等方式令自身生起苦痛之人。

252在原典中,“此乃你的钵”一语,乃是长者所说“凡是阿罗汉且具神通者,所施之物即归彼所有”,即针对此言。“取钵后三度绕行王舍城”——此处所言“取钵”,是针对钵由竹竿次第传递、悬于竹竿顶端上空、绕城三匝而停住的情形而言,并非长老亲手取钵。然而另有一说:“以神通力令钵从竹竿传递处脱落,随侍长老身旁,长老犹如以手取之。”正是针对如此安住之状,故说“从婆罗堕婆阇手中取钵”。“那些人……随行”——那些起初未见第一神变之人,为求长老也向他们示现神变,便随行长老之后。长老则示现变化神通,现狮、虎等形,那些人见此惊叹稀奇,发出高声大呼。因此世尊问道:“阿难,那高声大呼究竟是何缘故?”关于“不应示现神通神变”——此中所指,依据“舍弃本来形貌,示现童子形、龙形……乃至示现种种军阵行列”(《无碍解道》3.13)所载,以令自身色身产生变异为运作方式的变化神通,即为此处所指。故注疏言:“然而,决意神通并未被禁止。”本来一人,作意为多,或百、或千、或百千,作意后以智决意“令我成为多数”(《

253在原典中,“未被触及”即指未被碰触。“充满色相之物”,指的是充满女色等形像之物。

254“地托架”,是指用象牙等材料制成的环形托架。由于此托架不高,置于其上的钵不会滚落,故说“可安放三只钵”。正因其低矮,所以称为“地托架”。“木托架与杆托架”,是指用一整块木料制成的托架,以及用多根杆条制成的托架。这两种托架较高,钵放在上面容易倾倒,因此说“须妥善安置”。“如旋转锥之尖端”,是说如同刻写时安插研磨具等工具之处,也就是旋转锥的尖端一般。这类木托架过于狭窄,钵放在上面一样会倾倒,因此说“无空间”。

“门廊、窗格等处”,是指门廊、窗台等基座较高的地方。“外侧”,是指楼阁等建筑的外墙。“薄窗格”,是指栏杆。然而,在任何情况下,钵都应安放在手可触及的范围之内。但若有托架,则允许放置在托架之外。

律文中的“唇缘”,是指钵口的边缘。“钵台”,是指为了防止蚂蚁攀爬,而造得高出地面、形如栏杆的台座。“形如大口盆”,是指形状像大口的陶盆。“悬挂者犯恶作”——据说,这仅指单独将钵悬挂起来的情形,而非将钵放入钵袋后再悬挂,但这一点还有待审察。“用其他的捆扎物”,是指用其他用于捆绑驮物的东西。由于律中说“捆绑后再悬挂”,所以在挂钵袋时,应以某种方式将其捆好,以防从悬挂处滑落下来,如此方可安放。即使捆绑了,也不能放置在头顶上方,因为担心坐于高处的人会压坏它,这是律中的意思。“可放置于彼处”,是因为那里无人安坐,所以开许。“或捆绑后”,是指捆绑后放在撑开的伞上。“任何”,无论钵中盛满食物还是空钵,都一样。

255“保存”者,是为了日日行乞食而作保存。若未得钵者,则一日行乞食后,食毕将其舍弃亦可。故说“暂时受用可也”。于叶包等,理亦相同。“我失去了”者,即“我失去”之义,也就是“我遭毁灭”之义。经文中“魔鬼说”者,即魔鬼所说,或此即为读法。“小魔鬼们”者,魔鬼之子。“尸首之钵”者,即成为尸首的钵。此为本性变异关系的属主格。

“吐出后”者,即吐出口水之后。因已说“受用后”,故以沾有残食之手取水,将钵洒洗后,用清洗擦拭的方式洗手即可,仅此程度,不名为“受用钵后洗手”。“取一口水”者,不触钵,仅以残食之手从中舀起水作为一口水;或者以左手举起钵,用口吸取一口水亦可。“以外水洗净后”者,于二指上洗净肉汁后,取外部之水亦可。“欲再食”者,此处并非自己欲食,亦可将食物保存起来供他人食用。“就在那里”者,即置于钵中,不须从原处取出。“撕下后”者,从中将肉完全扯出。

256“酒粉”者,即酒曲粉。“磨针”者,为磨针。“缝衣架”者,是以四根杆依照衣的尺寸,作成长方形而绑成的架子。在此架上,将衣角均匀绑好,随意缝衣。“应铺于其上”者,为支撑衣,应铺于该缝衣架之上。名为咖提那的缝衣架,衣的绑缚绳即为咖提那绳,此为中间词省略的复合词,故说“以其”等。其中,因两层布若一处过厚便会生起皱褶,故双层衣的两层布亦应铺得均匀,其绑缚绳应知为咖提那绳。

经文中“咖提那之内破损”,是指绑在咖提那上的衣的边缘破损。依咖提那而存续之衣,在此处以所依的惯用语而称为“咖提那”,如同“床在响”等说法一样。“顺风围边”,是指为了防止绑在咖提那上的衣的四周边缘破损,用任何布片,纵向顺风、横向围绕边缘缝制,并穿入绳索,缠在杆上,使其能够拉平至与衣等长,这就是它的意思。然而也有人认为:“只有在名为咖提那的框架等处,才被允许为防破损而作顺风围边。”“其中央”,即旧咖提那的内部。“依比丘的尺寸”,即随同比丘之衣的尺寸。“另一缝衣架”,是指另从纵向与横向设置杆并绑好。

“折叠”,是对名为“对折”这一特定动作的别称,因此说“对折”。“穿入棒”,是指为了不形成皱褶而穿入的竹棒等。经文中的“手套”,是指指套。

257“巴帝”,是一种名为置物容器的特殊器皿。经文中“覆盖巴帝等器皿的布”,是指覆盖巴帝等容器的布袋。“砌筑”,是指为了使高处边缘不倒塌,而以砖等砌筑起来。“支撑臂”,是指支撑用的绳、杆等。“破裂”,是指藤条等硬物在咖提那中央发生断裂。“竖起后”,是就杆状的咖提那而言。

258-9【不净水】者,指有虫之水。【结怨】者,即结下怨仇。【应行半由旬路】者,此处以半由旬为半由旬路。若有人故意欲行此路而越过寺院界区,则犯戒。若非故意而行,于何处忆起,便立于该处,若未作意大衣衣角等处而继续前行,则每一步皆犯戒,应知。【不许可】者,即不适宜。

260【身有湿气】者,指痰等病素积聚之身。【其中央】者,指门闩柱的中央。【其上】者,指门闩柱的上方。【置水处】者,指为置水而专门划定所作之处。

261经文中「井」者,即水井。【低地】者,指井四周的岸边,其义为与地面齐平。【被水淹没】者,其义为雨水从四方汇聚而流入井中。

262“汲水”是指汲取而出。“辘轳取水器”呈轮形,有多根辐条,在辐上绑缚小罐,由一人或二人转动取水。

263“穿入侧翼柱”是指围绕轴毂环四周所安置的侧翼柱。“环”指轴毂环。“置于侧翼柱上”是指以四方形的方式安放木板等。

264关于“纳摩达迦”,有些论师说它类似敷具。又有些论师则说是“树皮所制”。“以皮片处理”的意思是,未作意而以坐卧具的方式来处理。所谓“箱”,是指以八角、十六角等形制所制成的容器状箱具。于其中放入热粥等,再于其上放置食钵,为使食物保持温热。这就是此类容器状托座的名称。因此,经文中说“粥托”,其含义就是以粥等所盛放的托座。这种粥托,边地并不知制作,唯中印度才有。有些论师说:“在家众所用的一切铁制等托座,都符合粥托的定义。”另有些论师则说:“允许使用的金属所制托座,只符合摩罗利迦。”对此,应审察之后再做取舍。先前是为保护钵而开许托座,现今则是为了进食而开许摩罗利迦。“有孔”是指具有孔洞。“穿孔”是指内部穿孔。“遍穿孔”是指四周都有孔洞。

265“覆钵”者,此处所谓“覆”,并非将钵口朝下放置,而是依甘马语作不共住之义。故说“令僧团与之不共住”等语,其意为:僧团依甘马语令与瓦达不共住。

“应翻覆钵”者,是指应对瓦达施行翻钵惩罚羯磨。“令僧团与之不共住”者,是说僧团令与瓦达不共住,使其处于不共住的状态,这是它的含义。“已翻覆……乃至……与僧团不共住”者,此处应理解为:与僧团成为不共住之义。如此,由于世尊已命令作成不共住,并且已经以甘马语宣告,又注疏中也说“任何供养之物都不得受取”,因此应当知道:钵被翻覆之后,若有人明知而取用其所有物,即犯恶作。

“过失”者,指逾越正行之道而行的状态,即罪过之义。“已冒犯于我”者,指其行为已越过我。“我们接受你那些”者,是指我们宽恕你的那个过失。“为比丘们的无所得而奔走”等语中,应这样理解其义:这是说远离为了令比丘们无所得而奔走等事。“与比丘僧团不共住”者,此处省略了“已作”一词。

268268.「乃至最后一级台阶之尸骸」:这是就第一级台阶的踏板而说。正因其后以布覆盖,才如此表述。「如来悲悯后世之人」:长老此言,是考虑到未来比丘可能因踩踏布垫而招致讥嫌,世尊以制定学处加以防护,由此表达世尊的悲悯。「已离胎者」:指已生产的妇女,故说「为吉祥之故」。

269-270269-270.「扇子」:指四方形扇子。「单叶伞」:指用棕榈叶等单张叶片制成的伞。

274-5274-275.「为守护之故」:指摄受后加以保护。「令留长」:指连同头发一并截断后,令其保留。「四角形」:即上方额角两侧各显一角、下方颔骨两侧各显一角,共显现四角,如此制成四方形而剃除。律文中「令留犬齿处之须」:指截去上唇之须后令其保留。「伤口」:指小伤口。

277圣典中说“铜器铜钵的积聚”,即铜器与铜钵的积聚,此为其义。“仅系缚”,是为了防止斧柄等端部脱落而以铜制作的系缚。“经线”,是为编织铁丝网而依其形状展开的经线。

278“于忆念处,应系缚于彼处”,以此说明:若非故意未系身带而入者,无罪。“卷成鼓带形状而作”:有人说,如此将多绳合为一处,以种种色线作成。即使以单色线,显示环、壶等变形而卷绕的,也是鼓带。然而,不显示变形,而作平整、连续卷绕的,则获得许可。故于第二波罗夷的注释中说:“将多绳合为一处,以一根线连续卷绕而作的,不应称为‘多绳’,这是允许的。”“印章身带”,是指不作四方形而系缚的。“巴芒嘎边缘”为四方形。“以穆丁嘎形状”,是以瓦勒咖头的形状。“边缘”,指边缘的末端。

279圣典所说“结扣板、环扣板”,是指在木、象牙等制成的板上,装上结扣、环扣,用以固定在衣上,这是允许的。“边缘开裂”,即缝边开裂。

280-1「巴离行者」是指按照长幼次序排列比丘行列的人。他也不被允许这样披着。圣典中的「剃发圆」是指摔跤手等。

282「以量指」是指以木匠的手指为准。然而有人说是「以自然指」,这与后文「四指」的说法不符。因为用自然指的四指量齿木,不可能不触及喉咙而嚼食。

285圣典中所说「以自己语言毁坏佛语」,意谓因为摩揭陀语易于一切人说,即使卑贱种姓者亦能学会,由此造成毁坏。这就是它的含义。

289「勿使比丘受恼」是指:不要以蒜的气味恼害比丘们。

291「刮舌板座」是指:放置刮舌木的容器之特殊种类。「盖」是指:盖板等。

小事说明已毕。

小事犍度注释方法已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