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僧残篇·6. 小屋建造学处注释

除疑复注·2. 僧残篇解释(一) · 100 段

6. 小屋建造学处注释

342第六,以这么多,是指用这么多木材等东西。数量没有限定,是指木材等东西的数量没有限定。截断根本,意思是把它从属于别人的状态中解脱出来,使它变成完全属于自己的。这样向非亲属乞求,既犯向非亲属乞求的恶作,也犯接受奴隶的恶作。因为依据“远离接受女奴男奴”这句话,注疏中已经禁止了这件事。自己的业,是指杀生的业。这里说恶作,是为了避免杀生的过失,不是为了避免乞求的过失。即使没有限定,也不应该乞求,这句话是为了显示合宜的做法而说的;不过,以清净心求别人做手工活,并没有罪。可以随意让他做,即使不说“我求你做手工活,请给我做”之类的话,直接求也没有问题。即使对方正在忙自己的事,让他这样做,也根本没有乞求这回事;只是为了显示合宜的做法,才分别加以说明。

“为了说明一切都可以成为如法之物的状态”,意思是要全面说明如法之物的状态。可以说“请给本金”;因为最初已经说过“我们会给本金”。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无论这是表达请求,还是说出“本金”这个词,这个词本身虽然通用于如法之物和不如法之物,但由于是让已经完成受雇工作的人来给予,所以不会导致接受不如法之物。“未被占用”,是指还没有被别人占有的东西。

想让人制作床……中略……衣服等物的人,如果让非亲属、未被邀请的织工以请求手工的方式织布,虽然因为只是请求而不犯恶作,但按照令织衣学处,随情形仍会构成波逸提或恶作,应当这样理解。不应给予不净的金钱等——即使是通过如法方式得到的,如果说“给这人钱去做手工”而给予,也不许可。至于让人支付已做之事的报酬,虽然看不出有什么过失,但他们说这仍然不适当。无论为了已做之事还是应做之事,以如法的方式间接让人支付酬劳,都没有过失。所谓“惯例”指行持,意思是不会构成犯戒。

把物品作净后应当接受,这句话是为了避免用树枝、苍蝇拍等切断叶子之类的种子类生物,以及避免接受附着在那上面的尘土等未被接受的东西。如果没有这两种顾虑,不这样做也没有过失。在河流等地方,因为水没有被谁占有,所以说可以讲“拿来”。从“不应受用未拿来的东西”这句话来看,虽然以索求的方式会犯恶作,但即使向人忏悔了所犯的恶作之后,再受用那个东西,在再次受用时仍然只是恶作,对五种同法者也不允许。由于“不应让无惭的比丘或沙弥做手工”是笼统的说法,所以不应为了自己的利益让他们做任何手工。但如果无惭者被制止后仍然做扇子等,这样做没有过失。不过可以让他们做塔寺的工程等。这里因为说到“无惭的沙弥”,所以“故意犯戒”等无惭的特征,是针对最高程度的具足戒者而作的标示说明。应当这样理解:对于不具备该特征的沙弥等,从行相男到种姓男为止那些自称比丘的破戒者,以共通的方式,无惭的特征就是对于规定的行持故意不安住。

让牛被带来的人犯恶作:在乞求的那一刻,因为乞求而犯恶作;在接受的那一刻,因为接受牛而犯恶作。因为即使牛不是靠乞求、而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得到的,也不允许接受,经里说过“远离接受象、牛、马、骡”。所以这样说:“即使是在亲属或受邀的地方,也不允许为了断除根本而乞求。”在这里,即使没有乞求的恶作,乞求不净物和接受时也都只是恶作。“守护”是指守护以免遭盗贼等灾难。“饲养”是指用给草等方式来喂养。

在亲属邀请的场合则允许,因为车乘应当被接受,所以允许以断除根本的方式去乞求。暂时允许,意思是两种场合都允许。斧头等个人物品也允许,所以说“这个道理也适用于斧头”等等。对于藤蔓等以及他人所摄持的物品,也应同样套用这个道理。“只在足以成为重物的物品上”这句话是针对乞求而说的。至于不与取,从一根草以上,以盗心取他人所摄持的物品,就构成偷盗,应按物品价值来判罪。“藤蔓等”中,“等”字涵盖了律文中提到的竹子等。其中,在某些地方,即使少量的雌黄、雄黄、朱砂等也价值昂贵,在那里,即使不到一个多罗果的量,也算重物,也不允许乞求。

所谓“此”是表。在“迂回语”等当中,以“住处拥挤”这类说法,用间接方式来说,就叫迂回语。不直接说,而是用“比丘们,为什么殿堂不可以呢”这类方式,让意图清楚地显露出来,这样的言说就叫暗示。为了住处等利益,通过平整地基等作业,为了得到资具而做标记,就叫标记作业。离去,就是离开。

344颈上有宝珠,就是“宝珠颈”。天色,就是天人的身体。

345在律藏原文中,“我需要钵”这句话,世尊让比丘即使并不需要钵也这样说,是以吉祥祝愿语的方式让他说的。那位比丘也说“我说的是世尊所教的话”,因此对他而言并不构成妄语。或者,应当把“我需要钵”理解为与“请把钵给我”意思相同。“我需要宝珠”也是同样的道理。因此应当知道,其他人这样说、或让别人这样说,也都没有言语上的过失。

349朝上涂抹的,叫“内涂”,因为涂屋顶内部的人大多数是仰着脸涂的,所以这样说。朝下涂抹的,叫“外涂”,因为涂外面的人大多数是脸朝下涂的,所以这样说。

若说“文句会被颠倒”,则其理由是:“kārayamānena(令做者)”是使役主语的表达,而“karontena(做者)”是单纯主语的表达,二者并非同义。所以,若只按词义把它解释成具格,用来对应“karontena vā kārāpentena vā(由做者或由令做者)”这样含多个主语的说法,文句便会相违。然而,注释不按词义展示,而是依义理显示已成立之义,故以主格说出“karonto vā kārāpento vā(做者或令做者)”来加以区分,这就是其意旨。因此才说“仅为意义而已”等。意思是:仅是依词义与义理而得的那个意义本身。因为令做者所应行持的,做者也同样应行持,故于此应视为义理上已经成立。

“标举”是指以所属关系来标举。“白色作业”是指为了做成白色,用白颜色泥土或石灰做成的薄涂层;不过,如果把它连同小屋一起测量,就会超出标准,所以为了遮止这种疑惑,才说“不计入的”。意思是:因为它不算小屋的组成部分,所以不进入“超出标准”的计算。

为了说明前面所说的义理是以何种方式说出的,就说了“因为已说”等话。其中,没有说“从长度和宽度”,而是说“从长度或宽度”,因为这里用的是表示二选一的“或”字,所以用意是在表明:即使只在一边增加,也构成违犯。“三肘”是按普通肘量说的三肘;也有人说是“按工匠肘量”说的。这与“在这里……不称为小屋”的说法相矛盾,因为即使是以工匠肘量建成的三肘小屋,符合尺寸的床也能轻松地转身。至于“或不足四肘”,这是针对最后那种尺寸的床无法转身的情况说的。因为如果按普通肘量建成的四肘小屋,连符合尺寸的床都无法转身,那它就不算小屋了。所以,应当只以床能否转身这一点来把握尺寸。“符合尺寸的床”是指符合最小尺寸的床。它通常是九搩手或八搩手(按普通搩手算),比这更小的床,放了枕头之后,伸开腿躺下就不够。“比标准更小的”是指比最高标准更小的情形;这句话是为了消除“即使对符合最低标准的小屋,是否也应指定地基”这一疑问而说的。

“泥浆涂层”是指用某种黏合剂涂上去的涂层,或者是为了做成白色、红色等颜色,用红土之类的泥浆涂上去的涂层。所以经文才说“就是涂层”。这是要说明:像在池塘等地方用浓稠泥浆做的厚涂层,也归入“涂层”这个说法,属于涂抹泥土的范围。“背板框架”指的是叫做门框的方形木框架,带有上方横闩的门扇就靠在这里,把门关上。

oloketvāpi 即 apaloketvāpi,意思是即使依 apalokana 的行为来说也是如此;应知即使对 apasadda 也作了 o 的替换。

353“常行觅食处”这一条,也包括大象为了觅食而经常走的固定路线。“这些”指狮子等。“觅食地”指获取食物的地方。“未被执取”是说以应当排斥的方式未被执取,也就是未被禁止的意思。因为狮子等的捕食地不像大象那样固定,只要哪里有牛、水牛等动物,即使很远,它们也会迅速赶去捕食。所以,它们的觅食地没有被禁止,只有常行的路线被禁止,因为从栖息地出来的路线是固定的。“其他猛兽”指森林里的水牛等。“为了健康”指为了没有灾患。“其余”指依谷物等十六种。应当知道,这些地方因为人群拥挤、极度拥挤、小屋毁坏、身体受压迫等灾患,而成为有灾患的地方。“在此处攻击,所以是攻击处。”“怨敌家”,为了说明前面所说的含义,就说“是为了杀害盗贼而设的”。

“法香处”是指按照如法的惩罚,砍断手脚等的地方。所谓“香处”,是指把手等放在上面然后砍断的那种木砧板,也用来指以这种木砧板为标志的场所。在巴利圣典中,“racchānissita”就是依着车道。“caccaranissita”就是依着四条车道的交汇处。“Sakaṭena”就是用装载砖、石灰等货物的车。

“东边”是指从住所的地面开始,一直到屋顶顶端为止,应当堆积起来的所依基础,在它上面再安立墙、柱子等。所以说“从那里开始”等等。虽然在这里,前加行和俱加行并不像不与取那样有区别,但为了按小屋的不同来显示界限,还是在“或拆毁后重做”等处作了区分说明。“为此目的”是指为了削平。“这样做了”是指做成了没有指定地基或者超出标准的东西。“叶屋”是指为了不让草叶碎屑掉进来,而在内外都涂抹的叶子小屋,这里是就这个来说的。因此下文会说“涂抹叶屋”。

针对想要在内层涂抹就完成的人,说了“内层涂抹”等话。外层涂抹这里也是同样的道理。因此,应理解为:安放在门板或窗户上。它的空间,就是属于那个门板等的空隙。再次扩大,是说如果先前留出的空间太小,就通过打破门或窗的孔洞来再次扩大。安放,就是取来放在门板或窗格上,安放在那个扩大或没有扩大的孔洞里。涂抹不连接,是说四周所给的涂抹与那样安放的门板或窗户不连接,意思是没有连成一体。它,指门板或窗户。最初就成僧残,因为四周的涂抹在先前就已经连接完成,所以在安放门板、窗户之前就已经是僧残了。

仅仅以涂抹结合:除了用砖等做成的窗户之类以外,仅仅以四周的涂抹结合就犯戒,因为窗户之类没有涂抹的空间,或者因为是用砖等做成的;也有人主张,窗户等处的涂抹与墙壁的涂抹相结合,也是这个意思。在那里,即在叶屋里。为了采光而留出大约八指宽再涂抹:在木墙的木条之间,留出大约八指宽的缝隙,涂抹到那里为止,为了采光而留出,其余部分连同墙顶一起涂抹,心想“以后再涂抹这个缝隙”,这样留出就不犯戒,这是本意。然而,如果不这样做,而始终为了采光作为窗户留出,当窗框结合时涂抹也结合,那么最初就犯僧残,为了说明这一点,所以说“如果”等语。只有泥墙才算得上是泥涂抹,所以说“如果用泥做墙,在与屋顶涂抹结合时犯戒”。两者都不犯戒,因为前者的涂抹没有结合,后者由于是为自己而作,所以不可能犯。

354为了显示犯戒的类别,就在这里说明:在有争执、没有留出通行空间的情况下,因为没有标示出地界而犯恶作;因为超出规定尺寸而犯僧残。这样就是在显示犯戒本身的不同类别。

361在造小屋的工作还没完成时——也就是涂抹这道工序还没结束,哪怕只剩一团泥没抹完,也算没完成。“或为他人”这句话,是为了说明原主不犯戒。可是,得到这间小屋的人如果把它完成,按照“别人没做完的,自己把它做完,犯僧残”等说法,那确实是犯戒的。因为从得到的那一刻起,之前别人做的工作也算成是为自己做的了,所以他也应该先把它布施给僧团或沙弥等人,然后再完成。“或为他人”应当理解为是针对未受具足戒的人说的。不过有些人说:“从别人那里得到的房子,完成时不算犯戒,因为从一开始就不是为自己做的。”应当拆除,就是要拆到地基为止。把地面弄平,就是做到地基底部与地面齐平为止。

364364. 岩洞,就是山岩上的洞窟。这里说“不涉及涂抹”,是因为没有屋顶需要涂抹,或者是因为它被单独开许。如果在岩洞内部上方为了做彩绘等而涂抹,不算入“涂抹屋”的范畴,是允许的。用砖等砌成的四方形尖顶屋样式,绑有一根尖顶木,不太高,这种特定的住处叫做“窟”。建造那样的大屋,即使内外都涂抹也无犯。地窟,就是隧道式的洞窟。

在《注释书》中,说到“鸡冠屋”等处时,注释书先说了“草屋就是鸡冠屋”,然后注释书老师们又进一步解释说“用木条……遮盖……”,应当这样理解前后文的关联。其中,“用木条做成网状”,是指把木条按纵向和横向摆好,再用藤蔓等绑起来,做成像网一样。所谓“那种情况”,就是指内外都涂抹的情形。说到“遮盖”,就是指遮盖用的内外涂抹。在泥墙的情况下,即使没有涂抹墙面,仅仅因为屋顶的涂抹与墙体相接,也可能构成犯戒,所以要明白屋顶的涂抹才是关键。尽管如此,根据“只是为了防白蚁,在下面砌石墙,不涂抹石墙而只涂抹上面,这不算涂抹相接,确实无犯”等说法,为了让屋顶的涂抹能够相接,整面墙的涂抹也是必须的,因为哪怕墙面有一部分没涂,屋顶的涂抹就不能相接。所以说“涂抹不相接”。这里说的是草屋的情况。而且不仅草屋如此,在岩洞、石窟等地方,因为有喧闹、没有经行处等因缘,也同样无犯。按照这个道理,为别人造屋时,因为有喧闹等因缘而无犯的含义,实际上也已经显示出来了。

在这里,为了不与巴利原文冲突,所以说了“然而凡是……”等话。这里的意思是:为他人如戒师等而建造时,即使有起造等因缘,也仍然是无犯。而巴利原文中“犯者有三恶作”等说法,是针对为他人利益而做者说的,并不是要显示“因起造等因缘而有犯”,而是要显示“因不依照所指示而建茅屋,所以有犯”。这里“依照所指示”,意思是:比丘嘱托之后离开,又嘱托“为我建茅屋”,而且那茅屋应当是已指定地基、没有起造、留有绕行余地——也就是说,除了违越嘱托之外,因建造本身而犯——这就是其意趣。不过在某些版本中,在“即使已达到茅屋相,为他人……而做也无犯”这句之后,出现了“凡是犯者……”等文句,这样反而更恰当。因为这样一来,这里的意趣就很清楚了。

说“无犯”,是因为它只是为作房舍之用,并没有另行规定,所以说“无犯”。没有指定地点就自己做,即使尺寸合乎标准。无心,是指没有意识到制戒的心,所以叫无心。涂抹等当中具备任何一种,加上尺寸不足、没有指定地点、超过尺寸、为自己而作、作为房舍、涂抹粘合,共有七种。或者在合乎尺寸等条件中,则有六种。

小屋建造学处的注释终

7. 住处建造学处注释

365第七学处里,在表达敬意的用语中,因为在作者格中也希求属格,所以说了“或为村庄所敬奉”。针对色根中存在的(有情),说它们是“一根”,因此(注释)说“是就身根而言”。因为那些人认为意根也属于草木之类。

366从作而生起不存在,意思是:如果缺少了被称为事物之未指定的不作,那就并非仅仅存在由作的生起。因为这件事的生起,是靠作与不作两者。在这个学处中,“比丘或未指定”这里,“或”字表示合集,因此把“建造大精舍”的作和“未指定比丘”的不作合在一起。

《住处建造学处》的注释终

8. 第一恶意毁谤学处的注释

380第八条学处里,“以围墙围绕”和后面的内容是语法上的连接。说到“配有城楼和望楼”,这里是指在围墙上为了作战而修建的一种防御设施,形状弯曲,带有射箭用的孔洞,这就叫作望楼。

“十六种”是指:以四种道,在每一道中对四谛各自应做的遍知、断、作证、修习,合起来就是十六种。“他们以恭敬”:那些疲惫的比丘在分食处,在聚集的比丘们面前展示自己疲惫的身体来请求分食,这是出于恭敬,也就是出于惭耻。“十三种”是指:分食者、卧具分配者、持物者、受衣者、分衣者、分粥者、分果者、分嚼食者、少分施与者、取衣者、取钵者、园民服侍者、沙弥服侍者这十三种任命。

在巴利语中,“apisū”这个词,是和“apicā”意思相同的一个不变词。应当知道,“于一切处皆如是”是指:在床座等共用的卧具上,以及在规约的制定、进出时间等事情上,都是各自分别指定而让人说的。这是化现者的法性,所以不加限定,依化现者的情况而说;如果加以限定,则是先作准备——“若干人说这个那个,若干人保持沉默,作出种种威仪和动作,令有种种形色、状态、出生类别等”——入定、出定之后,对于所指定(所决意)的,随其所欲而成为种种行相,彼此甚至互异。“无实语”指无意义之语。

383单独行乞食:为了那些极不情愿的人也能得到,就各自分开站着把食物分给他们。“以派生说法”是指:比如“它的量是四的四倍”,就是用这种派生说法来说的。“有”就是“应当有”。“过去的白天部分”是就同一天发筹签的那个时刻说的。“昨天”在这里就是“今天”的意思,所以他们说“明天我们”等等。“冒烟”是因为一再生起的嗔怒而不断冒火。巴利语里“kissa maṃ”的意思是“以什么原因对我”。

384把“你记得吗”当作一句,把“作者”当作以“ri”作作者词尾的词,再把“是”和补充进来的词合为一句;而“这样的”以及“正如这位比丘尼所说”这两句,则应分别与那两句搭配。为了说明这一点,所以说了“或者”等话。“唯直”的意思是:依照“tvā”词尾的方式,首先直接取其含义,所以称为“直”。

第二个“dabba”一词是指“智者”等意思,所以说“dabba并非dabbā(智者)”。“解脱”是指从过失中解脱出来。“在律的特相中的传承”,是指在律的决断特相所涉范围内安立传承。巴利圣典中“从何时起”等语,应当理解为:从我在那时出生起,乃至在梦中,我也不知道淫欲之法,也未曾做过淫欲之事。因此说“乃至梦中”等。现在,为了以一句话显示前后连接,说了“或者”等语。“不相合”是说:因为这是由漏尽者所说,而这个比丘尼的话与之不符;这种不相合,又因为先前在比丘众中已经知道她确实极端犯戒,所以意图是:应当驱摈美提亚比丘尼。

“走开”的意思是:走!离开!你这没亲没故的人。“消失”的意思是:去到看不见的地方。“不是肇事者”是指:因为那是没有根据的指责,所以她不是肇事者。“是肇事者”是指:如果她因为“我被尊者玷污了”这个承认而被驱摈,那么长老就因比丘尼玷污者的罪名成立,而成了那个过失的肇事者。“不是肇事者”是指:不顾她所作的承认,世尊只是笼统地说“把美提亚比丘尼驱摈出去”,所以长老不是肇事者。因为,如果长老是肇事者,那就一定要指出那个过失,说“因为某某原因,把美提亚比丘尼驱摈出去”,然而世尊并没有这样说;而且世尊没说“审问沓婆”,而是说“审问这些比丘”,所以从道理上看,美提亚比丘尼是因为别的过失才该被驱摈的。这样,此事的无根据性以及长老不是肇事者,就都成立了——这就是这段话的意趣所在。

“自己的经”是指带有“以自己的承认”这句附加语的虚妄经。这里“长老是肇事者”的意思是:如果不说“以自己的承认”,而只是笼统地说“应灭摈美提亚比丘尼”,那就是在已经成立的犯戒事上安立对她的灭摈;按你们的主张,长老就成了肇事者。但如果说了“以自己的承认”,因为先前已经成立的波罗夷罪,凭清净女自己的承认就能成立灭摈;按我们的主张,长老就不是肇事者。不过大寺派的意见是:即使说了“以自己的承认”,也仍然是在已经成立的犯戒事上安立对她的灭摈,而不是笼统地说。“在此”是指在两种主张中,或指在这些经中。“后面所说的”是指大寺派所说的,那是合理的,这就是意思。“因为已审察”是说审察了后一种主张的合理性,以“其中僧残有出罪……乃至……以不清净性灭摈”这样将要说明的方式作出判定,这就是意思。用“诽谤比丘尼是恶作”这句话,显示了大注疏的主张。

其中,是指那些恶作和波逸提当中。先说“恶作”,是为了显示所提到的大注疏主张的意趣;接着说“波逸提”,是为了显示流行的库伦达主张的意趣,所以说“在后面的方式中也”等。“以言量”的意思是:即使虚诳的意趣相同,就诽谤等具体差别而言,也是靠僧残等罪的制定语句的权威来决定的。至于“比丘对比丘尼为恶作”,是说诽谤比丘尼的比丘犯恶作。

像这样,在两种注疏的说法中都把意趣讲清楚之后,现在要在后面的波逸提主张里指出过失,从而确立前面那个恶作主张,所以说了“然而其中”等话。其中“分离”是指:从故意妄语得波逸提之外,另外单独说了一个波逸提,意思是它不包含在故意妄语那个波逸提里面。 “因此”是说:既然在无根诽谤中,是单独制定了一个波逸提,所以按照前面的方式,就是恶作的主张。像这样把中间插入的恶作与波逸提的主张说明之后,现在为了把明显的义理讲清楚,就开始说“如是比丘尼”等。其中“如是”是说:就像比丘诽谤比丘、比丘尼时,说了僧残和恶作,同样地,就是这个意思。“以这些没有灭摈”是就一般情况说的,但意思是:以恶作来说,并没有这个女人的灭摈。“恶戒者”就是波罗夷。

386“以行相的差别”是指:被染污的行相和能染污的行相各不相同。“不喜悦”就是不满足,所以说“不快乐”。“没有生起净信”就是还没有生起净信。“桩”这个词说的是坚硬的状态,也是垢秽的同义词,所以说“心……乃至……桩”。“不遍喜”就是没有被喜、乐等触及、到达,所以说“没有到达”。

在这里,“因之而嗔怒、因之而恼怒而被说”这两句话中,应当这样连接理解:在论母和词分别中,既说了“因之而嗔怒而被说”,也说了“因之而恼怒而被说”,这两者都有说到。所谓“以二”,就是依据“以此愤怒、以此嗔恨”所说的愤怒和嗔恨这两个词;但从意义上看,这两者其实都只是在显示嗔恚,所以说“只是在显示行蕴”。“由何”就是指由于不满意。

“不是以被举罪的方式”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连“以被举罪的方式”也算作无根据,那么按照词义分别,就应该说“所谓无根据,就是没有犯戒”。这是这里的意图。“任何波罗夷”:是指比丘相应的十九种波罗夷中的任何一种。不过在词义分别中,是取《比丘分别》里已经提到的内容,然后说“以四种中的任何一种”。“这在这里不是衡量标准”:在这里,已犯或未犯这件事,对于诽谤罪来说并不是构成条件;但对于已犯或未犯的人,怀着“这人没犯,是清净的”这种清净想,或者怀着疑惑,而有把他赶走的意图,这才是这里的构成条件。这是这里的意图。

“同样地”是通过净信之耳,或者通过天耳,来说明这个意思。仅仅随着所见而生起的怀疑,就叫作“见疑”。其余几项也是这样。“或者没有看见”这句话,是从最极端的情况来说的;即使对见过之后已经离开的人,也根本没有过失。“这些人的”就是“以这些”。“将会做”这一说法,显示的是怀疑在那一刻生起的方式;但后来却是用“在这段时间里做了”这样的怀疑来举发。因为用“将会做”来举发是不成立的。“喝了阿利吒”这一句,显示的是口中吹出酒气这一相状。因为阿利吒是一种颜色和气味都像酒、却属于允许使用的药。

在“所见存在根本”等句里,是显示:行为可能发生与不可能发生之时,其有根、无根。而“想存在根本”等句,则是显示:所想可能发生与不可能发生之时,其有根、无根。在“见了之后,成为有见想的人而举罪”这句里,如果见到另一个人越过那人,或从隐蔽处出来,就以“这就是他”的想法去举罪,这也包括在内。闻等的情况也是同样的道理。在“以有根或以想有根”这句里,对已犯波罗夷的人,以见等为根本,生起“这人已经犯了”的不清净想而举罪,就叫作以有根举罪。因为只有在想有根的情况下才可能无犯,所以:对已犯或未犯的人,生起已犯想,又在见等或未见等诸根上生起见、闻等想,再以那见等为根本对那人举罪,这就叫作以想有根举罪。这些是无犯的;反过来,在有罪的部分应当知道其意义。

“站在近处”的意思是:站在能看见、听见那些用手势、言语、声音来进行举罪的人的附近。但有些人说“站在十二手张之内”,这并不合理。因为后面在说明没有犯戒的情况时,只说到“派使者、送信或传话”而已,并没有说“离开十二手张去举罪的人就没有罪”。“以语次语”是指:对一次命令,即使说了一整天,也是以语次语令举罪者本身得罪。“彼也”是指被命令的人。对这个人,即使没有说“我也看见了”等话,如果以“无根”的想法、带着想驱摈对方的意图,只说出“你犯了波罗夷法”这句话——不把它当作别人的话,而是自己直接说出来,也还是僧残。但如果有诽谤的意图,说“是某人这样说的”,只是转述别人说的话,就没有僧残。不过,如果别人并没有说,而他说别人说了,那就确实得罪。

在“众多、众多,以众多事”这里,“众多”是通过对被举罪者众多的说明,表明在前三种情形中也同样存在由被举罪者众多而产生的不同分类。因为,在同一被举罪事上,按照举罪者的不同而说了这四组;再由于被举罪者的众多,又能得到另外四组,所以总共成为八组。

这里先以“无根据的举罪”为缘起,来说明有根据的举罪之特相等内容,于是开始说了“然而,谁能举罪”等话。至于“比丘听闻后举罪”这段经文:那些向举罪者揭示他人过失的人,在揭示的当下,同样是站在举罪者的立场上来揭示的;而另一个人听受他们的话之后,既能举罪,也能让那个不肯接受举罪的人,通过这些最初举罪者乃至外道弟子的途径来接受举罪。因此应当知道,这段经文是就弟子的身份而举出的。

在“或派遣使者”等句中,意思是:派使者去说“你就这样去举发他”,或者送去他的书信、根本教令,谁能够这样举发,就算是他举发。“适时”,是指在通常能了知的时候。

“重”是指波罗夷和僧残这两种。所谓邪见,就是依“没有布施”等说法而起的十事邪见;执取常边和断边这种边见,叫做边执见。“为了活命而制定的六种”是指:为了活命也可能犯的波罗夷——说过人法;作媒的僧残;用“你住的那间精舍里那位是阿拉汉”这类间接说法而犯的土喇咤亚;比丘为求精美食物而犯的波逸提;比丘尼为求精美食物而犯的波罗提应悔过;为求汤饭而犯的恶作。这些就是《篇章》里所说的六种。这些罪并不是只为活命因才制定的,因为作媒等罪也可以因其他原因而犯。说“为了活命也可能犯”,是指它们也能以活命为因而犯,意思是“为活命因而制定”。而且不只是这六种,还有其他以不与取、破坏信众家庭、杀生、行医等为活命因而犯的罪,但应当知道,那些罪按罪的自性已经归入波罗夷等六种之中,所以没有另外单独列出。

不过,到这里为止,是针对僧残而说“头不落”,但举罪本身已经成立。“三十”是说这些有三十,也就是超过三十。“九十”这里也是同样的道理。

在这里,“想要执取自我执取”的意思是:因为是自己去执取,因为要透过见等为根源的东西来执取,因为不让他人反驳而强行执取,所以这种指责称为“自我执取”;想要执取它,就是想要作出指责的意思。

所谓“断事”,就是用它来举出并分开无惭者的呵责或争论,所以叫断事;这是僧团的认可,依此而作。所谓裁决,就是由被这样认可的比丘们所作的裁决。因为在无惭者增盛的众会中,按《灭诤篇》(小品227)所说,应依那里提到的白二羯磨,认可具足十支的两三位比丘;这些被认可的人,或者各自分开坐,或者向那个众会宣布“其他人都不许说话”,然后裁决那件诤事。

“于何”是指“在什么事上”,意思是“在哪一种过失上”。“于何名之”这句,是在说“是以哪一种过失来举发这个人”。即使是用任何能听懂的语言说出来,举发者因为对律不熟谙,还是无法知道“在戒、行、见、活命这些过失中,他问的是哪一种”,所以才有此问;并不是连“于何”这些词本身的意思都不懂。因为调查者不会用愚者不熟悉的语言去问举发者“于何他”。而“于何亦不知吗”这句话,也不是只就言辞本身说的,应当理解为:连“是某种过失”都说不出来。所以下文才说“对愚者、有惭耻心者应给予指导”,接着又说“于何举发他,即于戒过失”等,这里所说的给予指导,是在显示意趣,并不是只显示“于何”“他”这些词的同义替换。因为愚者即使知道“以何种过失举发他”这句话的意思,也还是不能知道过失的分类,以及由自己所举发的过失究竟是什么样子,所以对这种不知惭的人,应当以他无知而加以驳斥。“于何他”这句也只是标举,或者用其他任何方式显示他的无知之后,就应当回答。

从“为了折伏恶慧之人”等语(《波罗夷》39;《篇集》2)来看,这里说的是“为了折伏无惭者……而制定”。这里的“来”字应当看作增音,意思是“将会来”。所谓“以见相续”,就是以见决定。所谓“对无惭者仅以承认就应当作”,意思是:虽然通过一问一答的次序,他的过失已经显露出来,但对无惭者来说,仍然只是以他承认“我不清净”这个承认,就应当按罪来处理。不过有些人说:“这里包含的意思是:对无惭者,这不存在,所以仅以清净的承认就应当作无犯。”这并不合理,因为这样一来,调查者本身就变得没有意义,而且举发者应当依据无惭者的承认而安立。因为这里所说的承认,就是指承认过失已经消除。所以下文才会说“这个也不存在,他不给承认”等等(《波罗夷注疏》2.385-386)。

“为了说明这个意思”:是为了说明,即使无惭者的过失已经暴露,也仍然应当只依据他承认过失已除这一点来处理。“在称为诤事的意义中,对方就是意义上的对方。”“给出认知”:是为了打断他们的话,并让他们面对面,所以发出声音。“不适合判决”:因为“不清净”这个认知已经落入举罪者一方,调查者因此被排除在外,无法进行调查。因为只有在存在疑惑时才能调查;如果已经认定是不清净,那么被举发者所说的一切都会显得是假的,这样又怎么能进行调查呢?

“他将同样成为被灭摈的人。”用这句话,是在说明:不作出判决就把人从僧团中分离出去,这就叫灭摈;就像剥夺标志一样,这也是灭摈的一种方式。“成为违犯”是说,他故意、轻率地犯了罪。“从一开始就没有所谓的无惭者”——这句话是在说明“为了保护自己那一方而不肯承认”这种无惭的表现之所以能成立的原因。意思是:从覆藏罪过的那一刻起,他才叫做无惭者,之前那种有惭的状态已经保不住了。“不肯承认”是说:如果我说出自己犯的过失,追随我的人就会分裂,所以他不肯承认。“不住于应住之处”是说,他不待在惭愧者该待的位置上,也就是在身体和言语上出现了违犯。因此说“不应作出判决”,意思是:先前即使靠双方的承认把诤事平息了,但由于并没有真正平息,这个人同样会成为被灭摈的人。

“了知对被举罪者和举罪者的处理方式”——如“你们将因我们的判决而满意”等语所说——就是了知调查者面对被举罪者和举罪者时应当做的事。“判决在中间”:意思是在判决的收尾阶段对有罪还是无罪所作的审查,名为“中间”。

把没有根据的说成有根据而讲,所以说“二根”。在“适时我说”等话里,先让人给出机会再说的,就叫适时而说。在筹堂、施粥处、乞食处等地举发过失的,就叫非时而说。怀着想让对方从过失中脱离出来的心意而说的,就叫与义利相应而说。“以嗔故”就是指有嗔心。“于十五法中”:即“身行清净、语行清净、对同梵行者有慈心、多闻、对两部巴帝摩卡善巧通达、适时我将说”等(《遍览》362)所说的五法,再加上悲愍性、求利益性、怜愍性、令出罪性、以律为先行性(《小品》401),共这十五法。其中,“悲愍性”是用来说明悲;“求利益性”是寻求利益;“怜愍性”是让对方与那利益相连接,用这两个也说明了慈;“令出罪性”是让对方安立在清净的尽头。举发其事、让他忆念、让他承认之后,依照他的承认而作羯磨,就叫以律为先行。

“以诤事之义”是指“应当被诤论之义”,也就是“应当通过诸灭诤法来平息之义”。为了显示它们的多样性,这里虽然并非原本要说的内容,但为了阐明义理,仍然显示那种多样性,这就是意图所在。正因如此,后面才说“其余的则是依义理阐明而说”(波罗夷注释2.385–386)。通过“缘何”等语句,说明了“诤事”一词具有“业成就”的含义。

“执取”是指:心里抓住“我要去举发某某人”这个举发的样子。“思”是指:由“我要举发”这个念头生起的心的工作,也就是心业。“不忍”是指:看到被举发的人出了问题,心里生起的愤怒、受不了,或者像这样生起的任何一种心和心所的集合。“言说”是指:在举发过程中说出来的话。“施设”是指:在举发过程中,心里构想出来的名称概念。“执取自取之后”是指:心里已经抓住了举发这件事。“那个诤事”是指:那个以执取为特征的诤事。由于思是刹那性的,所以它(思)息灭;而它(思)也就成为寂止。应当如此了知这里的不理想后果。这样,上面以“沉默”一语也显示了言说之息灭。因此说“那个诤事将成为寂止”。在注释书中显示了“因此施设是诤事”这一确定之后,现在显示它也被某些人所否定,再次否定它之后,为了在注释书中证明所说的施设本身就是诤事,说了“那然而这”等。其中,“那然而这”是指:施设是诤事,这个执取是相违的,这是关联。为了显示“波罗夷等罪是纯粹不善的自性,或是无记的自性”这一认知与“淫法波罗夷罪”等经文以施设诤事之说相违,所以引用了它。因此说“因为他们……乃至……纯粹不善性”等。“彼诸师”是指:注释书诸师。

这里说“无根且那件事是诤事”,是为了表明:只有无根的波罗夷本身才是“诤事”这个词所指的意思,所以才说了“而此”等话。至于“然而因为”等话,则是为了说明:在这里所指的无根波罗夷罪,其施设性才说得通,因此开始展开论述。其中,“以那种施设”是指:即使对于本性清净的人,举罪者用“波罗夷”等说法所安立的名目施设。“已施设”即已说。“因为在诤事中生起”,是说虽然实际上并不存在,只是在心里假立出来的罪诤事中,以能诠之状态生起。

像这样,先用名称施设的方式,说明在这个学处里,罪诤事具有施设的性质;现在为了再用意义施设的方式来说明,所以说了“或者因为……”等话。“只是施设而已”,意思是对并不存在的东西,以似乎存在的样子,由心把它安立上去,这仅仅是一种意义施设。“而那也只是在这里”,是说按照刚才所说的方式,施设成为诤事,只在这里,只在这个学处里。“某些人”,就是有一些人。“那是不恰当的”,意思是:某些人在注释书里所说的,为了否定诤事具有施设的性质,而去成立它是善等胜义的存在,于是用“然而那交媾法波罗夷罪”等话详细展示出来,那是不恰当的。其中,用“初业者”等话说明了理由。因为按照他们那种主张,如果罪是不善或无记的,那么初业者怎么会无犯呢?因为初业者也有不善等生起。而且,从世尊制定学处开始直到犯戒,也不能这样说,因为在交媾等事上,不善等在制定学处之前就已经生起了。正因为这样,连未受具足戒的人也会有犯戒的过失;又因为病人等也有生起,所以即使在随制之后,也会有无犯不存在的过失。如果他们想:“不只是不善等,而是知道世尊所禁止之后,生起的不善等才是罪。”那也没有根据,因为不知道学处制定而违犯的人,在交媾等事上就会有无犯的过失;而且,因为罪的本性是不善等,所以在一次结合等行为中,也不应只有一性等。因为并不是整日不离开身体去触碰女人的人只生起一个不善,或者触碰许多女人后离开的人生起许多不善,因此罪才有一性或多种性等。应当知道,这里是把这些不合理的说法收集起来加以展示。

在这其中,“事”就是违犯。因为它以罪之假名施设的处所之义,被称为“事”。“种”则是从不与取等(恶行)中,令智与言说转起的意义上,由思惟所构想的共相行相。“名”是不存在之名的施设。然而“彼之波罗夷”应当看作:作为名之意义而成立的罪,本身就是义施设。至于“争论诤事可能是善”等,以及“罪诤事可能是不善”等经文,是那些人引出来的,那也不能说明争论等具有善等性,因为这是以方便说方式宣说的。这里应当说的内容,在下文第一波罗夷生起等解释中,于《义灯》里为了净除错误之处已详细说过,所以应当就从那里取来。然而《义灯》作者持有“罪就是不善等形态”的见解,因此他在这里也把“所以,先显示注疏中已作的结论——施设诤事,现在为了显示那也不恰当而说‘然而彼’等”这样一段,当成自己的见解,也当成注疏诸师的见解,且不观察与论典相违而加以显示。其实,这里佛音阿阇梨并不是为了显示注疏之说为不恰当才开头说“然而彼”等,因为他在上面自己已经说过“应知唯是施设而已,即为罪诤事”;他是为了先显示某些钝根者在那里的错误,然后再加以驳斥,所以才开头说这些话。因此最后说“某些”,应当这样理解。若争论等是善等,那么它们的灭诤也会变成善等;但在胜义中,施设不应有灭诤,所以说“以善等灭诤”。只有施设自性的四种诤事,才应通过灭诤法来诤论;并不是说善等胜义形态的它们,因刹那性而自己就达到灭诤。下面以总结方式显示前面已成立之义,所以说“如是以此诤事之义”。意思是:它应按所说的方式,通过灭诤法来诤论。“这里某人”这句话,则是用来转回此处所意图的争论。

“随说”是指以过失来呵责和举罪。其中,呵责就是谴责和辱骂。“五”这个说法,是针对摄在论母里的那些罪而说的。“应作性”就是应当做的性质。“具足句次第说”这里,“句次第说”指的就是句分别,意思是与它相应的学处。

387“他的”是指作者义中的属格,所以经文说“以此举罪者”等等。“于见根本中”则是针对“见彼犯波罗夷法者”等(波罗夷 387)的圣典文句而说。其中,仅仅因为见到与女人私下同坐等情形,就被看成是犯波罗夷法的人,并不是通过道入道等而见。如果那人真是那样被见到,那么此人对那人就应该有不净想;而以不净想举罪清净者或不净者,不应有僧残罪,因为经文说“对清净者有不净见,对不清净者有不净见”等,所以无罪(波罗夷 390)。因此,即使只是见到与女人私下同坐等,若对那有净想或疑惑的人,以“我听说他犯波罗夷法”等话确定地举罪,那才有僧残罪,而不是对有不净想的人;但那人若说见闻,则因妄语等缘故只有轻罪,应当这样理解。如果那人虽有让对方舍弃净想的意图,却只说了所见的私下同坐等,而没有说未见的道入道等波罗夷事,也没有说“你不是沙门”等,那他就无罪。但若说得过分,就有罪,因为经文说“未见言见”(波罗夷 386-387)。若有人对以所见私下同坐等为第一波罗夷之事有不净想,并有意令对方舍离,说犯不与取者“见”或“闻”等,那人也没有僧残罪,因为对不净者有不净见;这是某些人的说法。另一些人则说:“以他所举罪的波罗夷而言,因为没有清净想,所以就只有罪”;这种说法是合理的。正如《疑惑注释》(kaṅkhā. aṭṭha. duṭṭhadosasikkhāpadavaṇṇanā)中所说:“以他所举罪的波罗夷而言,知道‘此人未曾违犯’,而怀着令其舍离的意图……乃至……僧残。”依照这个方法,对以闻为根本等情况也应知道其判定。“于其他处所出现者”,是指在骂詈语等中出现者。“浸润者”,是指由身、语、意三门,以属于波罗夷事的恶行不断浸润而湿透。“成为污秽者”,即成为污秽物,意思是无实质。

“盗贼”就是贼,意思是破戒的人。“信奉长老女”是说:他依附于黑耳天女的誓愿,是外道女——据说这位女子被称为黑耳吉祥天女的长老。“以何为首”就是以什么为原因,也就是到什么程度的意思。“以彼为首”在这里也是同样的用法。“不适合”等话,只是为了表明疑惑的状态才说的,这是大莲花长老的意趣。

389这里说的“于此”,是在举罪控告的场合。说“我要作呵责等羯磨”,这是以罪控告别人的人心里打的算盘,叫做“羯磨意图”。为了通过给予别住等羯磨程序,把人从罪中解脱出来,而以罪控告别人,其意图叫做“出罪意图”。为了不让僧团举行布萨或自恣,而以罪控告别人,其意图叫做“阻止布萨自恣的意图”。不现前……恶作:即使不当面诽谤、不当面辱骂,也犯恶作。

“于一切处”是指在一切注释中。因为布萨和自恣属于单白羯磨,只有在告白正在进行时,才能停止布萨或自恣,而不是在告白已经完成时。而当念到“亚”音时,就算完成了,所以说“到了‘亚’音时,就不能(停止)”。

他们说,所谓“非近事男”,意思是这位比丘连近事男也不是,因为他连皈依都已舍弃了。用“对不指定对象而说法者”这句话,是在说明:对指定对象说法时,应当先让他请求许可。“说罪已”,就是让他在请求许可之后,再说出罪过。所举罪者承认自己是比丘,对他有清净想或疑惑想,以所见等为据、所举的波罗夷罪并无根据,怀着驱逐的意图,认定“你是波罗夷”之后当面举罪或教人举罪,他当场了知此事——这些就是这里所说的五支。

第一恶性毁谤学处的注释终

9. 第二恶意嗔恚学处注释

391第九中,“灭提亚比丘尼”这一说法,是因为她虽然因灭相而被灭摈,但依据她过去的称呼方式,仍然这样称呼她。“属于其他部分”:长老是生为人类、身为比丘,而其他部分则是指属于畜生类、即山羊身份的那一部分。“此”:这是从共性出发,用中性词来说,意思就是“这只山羊”。“其他部分”:就是如上所说,属于畜生类山羊身份的另一部分。“其他部分之此”,第一种拆解的意思是“属于其他部分”,第二种拆解的意思是“有其他部分”,两种拆解都指山羊。现在,为了把这两种拆解所说的意思详细展示出来,所以说了“彼所”等话。其中应这样连接:所说的那只山羊,既是其他部分,又归入“属于其他部分”这一类。为了说明第二种拆解的意思,又说了“或彼”等话。“于事中应知”:在这里也应当把所说的那只名为“沓婆末罗族之子”的山羊取来连接。“指彼”:是指作为命名为“沓婆”之依据的那只山羊。“那些比丘”:是指那些追问的比丘。由于罪也以人为所依,所以说“只是人的污点”。

393关于“最后……(中略)……所说的举罪”这一句,是就“比丘正在犯僧残时被看见,对僧残有僧残想,如果有人以波罗夷罪来举发他”等等(《波罗夷》407)这种举罪的分类来说的。七种罪虽然各自都有波罗夷等共同的名称,但从淫欲、不与取等事相来看,以及从贪、嗔等自性来看,也各有不同,所以说“然而……(中略)……不存在”。

按前面所说的方式,就是依照“从同类和不同类的事相来说”等(《波罗夷义注》2.393)所讲的方式。业的特相和作意,对于未败坏之业,从业的相状出发,以果来假名说为业,所以说“依它而生起”。由于依止别住等,敬悦等得以生起,所以说了“前前”等。

395把“有基地”理解为以人为立足点。“长等”是指长、短等特征。“见等”是指曾经见过等。

408看见别人做淫欲之类的事后,心里想“就是他”,这样就是“如是想”。这里的诸支分和前面初恶性(学处)里说的相同,但在这里,只是凭一点点相似的迹象就执取,问题更严重。

第二恶意嗔害学处的注释终

10. 第一破僧学处的注释

410第十中的“众多”:是指那些因为心力弱,没办法让心专注在阿兰若等修行处的人。为了灭尽苦,在他们那个生命形态里,只有受持、忆持佛语等文句才是最高的,而得不到道果,所以叫“文句最上者”。“已证得”:就是已经成就。“离法”:就是非法。“只是被禁止”:这是依据“诸比丘,没有住处的人不应入雨安居”这句话而说的,正是针对这句话,圣典中也说了“八个月”等。

“以三种边”是指以不清净的根本来说。这里,因为比丘们依赖在四个家族中托钵获得的团食和碎食为生,而完全不食鱼肉的家族又很难遇到,所以对于从那里得到的饭菜,会怀疑掺杂了鱼肉;又因为比丘们难以防范,甚至连维持身体的生命都可能成问题,所以世尊并没有全面禁止鱼肉,而只是以三种边禁止不清净的鱼肉。如果世尊全面禁止,比丘们即使快要死了,也不会吃那些担心掺杂鱼等的食物,这样一来,他们就不得不接受米谷等粮食、储存起来、自己煮食;而为此所需的奴婢、臼杵等用具,就会像比丘的钵等物品一样被允许受取,结果就会像外道那样过在家人生活,而不是比丘的住处——应当这样理解。“网”是捕鱼的工具。“陷阱”是捕鹿的工具。“净”是指:如果按照他们的话,不产生怀疑,那就可行;但不能把那种话当作少许的清净来对待。因此才说:“凡是没有怀疑的地方,一切都净。”

市场上流通的肉,是指在商店等处买卖的已死之肉。这里说“并非专为比丘而做”,其中的“唯”字用在了错位的地方,应该连为“并非专为比丘而做”,因此要知道,为比丘和为吉祥仪式等混合制作的肉也不可以吃。不过有些人按照字面把“唯”当作限定词,就说“可以吃”,这并不妥当。用“可以”这个词,是在表明没有罪。

“劫”是指无数劫,有些注释者说这也叫“寿劫”。大劫的第四分之一是无数劫,从那里再数第二十分之一,就是破僧者的寿劫。不过这种说法和诸注疏中“劫注”里所说的“只有在劫坏灭时才得以解脱”等话并不一致。“梵福”是指最殊胜的福。“劫天界”在这里应当理解为:以结生相续的方式,住留直到劫尽。

411“以得不同共住”:这是就随顺被举者的状态而说——因为此处以“状态”为主,故作此说明。“以业不同共住”:是就被举的状态而说。又,由于“应为破而努力”一句是分开另说的,所以应知:对于导致破僧的诤事,自执取并提起之时起,即使此人先前只是以寻求派别等方式为破僧而努力,也应当对他作谏诤羯磨。又,此即是与“破僧”这一说法相关之处。

以羯磨:通过白、祈等羯磨。以诵出:通过巴帝摩卡的诵出。以言说:通过种种理由,比如“非法是法”之类的话来说,也就是向别人宣说的意思。以宣告:为了执持自己的宗派,反复在耳边宣告,也就是言说的意思。以取筹:这样通过宣告坚定了他们的心之后,为了让他们知道自己已经进入自派,就说“取这根筹”而取筹。在这里,羯磨或诵出是破僧的主要原因,而言说等应当知道是破僧的前分。高举:已经扬起。住:应当住。

“有惭耻心的人会守护”,从这句话来看,因为害怕犯戒而告白,只是有惭耻心者的负担,所以说“有惭耻心的比丘们”;无惭耻心的人即使不告白,也仍然是罪。不放弃的话就是恶作:对各个宣说的人,按人数计算恶作。“有能力”:有能力前往,意思是想要去。然而应当知道,罪只在半由旬之内,依无病者的情况而定。

416针对白等恶作等一切罪都存在的情况,才说“以僧残无犯”。“他的”是指提婆达多的。因为在学处尚未制立时,谏诤羯磨本身就不存在,所以说“并非违越已制立的学处”。因为正是制立学处之后,谏诤羯磨才被允许。“指定而允许”是指依据“诸比丘,我允许反刍者反刍”等指定而允许来说的。“无犯”是在无犯那一章里说的。“应令安立罪”是指应令其承认谏诤的波逸提罪。“罪实未生”是说僧残罪确实没有生起。

以“我不舍弃”这个想不存在而解脱,就是想解脱。有心,就是带着“我不舍弃”这种认知的心,称为有心的。如果有人失去知觉、害怕或心散乱,不知道“应当舍弃”,也不知道“将要作羯磨”,对他而言无犯。这里共有四个条件:为了破僧而努力、以如法羯磨劝告、羯磨语说完、以“我不舍弃”的心而不舍弃。

第一破僧学处注释终

11. 第二破僧学处注释

418在第十一节中,因为对断事等所作的共许羯磨也可以对许多人进行,所以应当知道,“僧团不对僧团作羯磨”这句话是针对应当作的折伏羯磨而说的。这里的支分,除去“为破僧而努力”,换成“舍断而随顺”,其余应如前文所说而取。

第二破僧学处注释终

12. 难以劝诫学处的注释

424第十二项中,“轻蔑语”就是呵责的话。“萨塔”这个词和“帕提塔”同义,而那个修饰词是放在被修饰词后面的,所以说“到处散落的草木叶子”。“被任何”指的是像风等那样的外力,或者像亲教师等人为的因素。

426心缠结就是坚固的嗔怒,也就是怨恨。比这更强烈的,是难以摆脱的嗔恨执取。对举罪者反击,是指与举罪者对立而坚持不让。诽谤举罪者,是指用言语去攻击。反诬,是指说“你也有罪”,把罪过栽到举罪者头上。覆藏,就是遮掩。以自己之行为,是指以自身的所作所为。不如实说,是指当被这样追问时——比如“你这个举罪者说‘我看见他犯了这个罪’,那你当时在做什么?这个人在做什么?你在哪里?这个人又在哪里?”——被问到自己的行为时,却不如实回答、避而不谈。

“若有罪者”这句因缘语(《大品》134)已经涵盖了一切罪,所以论主说“若有罪者”等。这里所说的各项条件,和“最初破僧”的诸支相似,但差别在于:在那里是为了破僧而努力,而在这里应当理解为使自身成为不可劝谏者。

难劝学处的注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