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瞻波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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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 瞻波犍度

迦叶族比丘事缘等论述的注释

380在《瞻波犍度》中,“tantibaddho”(绳缚):其中“tanti”(绳)意指事务,被其所缚,即意谓热衷于其事。因此说“在那个住处”等。

387-8“无废除或变更”者:由于白羯磨与白本身是同一,故不可能废除;正因其为同一,所以仅凭随后置白,以及两次置白的方式,并不会构成变更。“他人”者,是指《附随》中所说。“绳”者,意指驱出羯磨,即其含义。

迦叶氏族比丘事缘等论述的注释结束。

二种驱出等论述的注释

395“此”者,即被说为“愚者”等之人,与“未达”关联。于此,为阐明其因,他说“因为”等语。其中,“以不共之相”者:因在圣典中,它是作为驱出羯磨的表征而被说出,故是指与“污家”状态不共的。若此羯磨他并未达成,又如何能成为“善驱出”呢?因此他说:“然而,因为提到‘若僧团愿意,可作驱出羯磨’,故是善驱出。”此中的“所说”,是指在《羯磨犍度》中所述。

然而,对于既行污家羯磨、又被作驱出羯磨者,于《十三荆棘论释》中所说的如法行:“在何寺院、何村落居住时作了污家羯磨,即不应再住于彼寺院或彼村落”等,此如法行亦应以另一羯磨来成满。但对于被平息了羯磨的污家者,在同一注疏中所说的“于其作污家羯磨之诸家,不应接受供养”等,则不应成满,因为已不再摄受诸家。其余羯磨亦然。若如此,与“对应作诃责羯磨者作驱出羯磨……乃至……优波离,如此乃是非法羯磨”等语,岂不相违?实不相违,因为诃责等羯磨的应作性,是依僧团的决定而成立。若僧团决定“我等作诃责羯磨”,而于诵羯磨文时,却诵出了驱出羯磨文,其羯磨即为非法。若决定“我等即为此而作驱出羯磨”而作该羯磨,则当知其羯磨为如法羯磨。

如此,此处先说明了意指“驱出”的驱出羯磨之义;接下来,为显示依其余诃责等而意为驱出时,“未达驱出”的反面即是“已达驱出”,以及“若僧团将其驱出,则为善驱出”的含义,故又补述“若僧团将其驱出,即若僧团”等语。其中,“于此”是指在诃责等羯磨的范围内,其理趣为:即使依一种肢节也允许驱出。圣典中所说的“未达驱出”,应理解为:已达依不共(污家等相)而名为诃责等的驱出。

二种驱出等论述的注释结束。

瞻波犍度注释的理路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