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桑喀地谢思篇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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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

679在《桑喀地谢思篇》中,“向第二人告知”这一句,这里也应这样理解:在两个诉讼当事人当中,无论是谁,只要向其中任何一位作为第二人者告知话语,意思都是如此。所以说“此即方法”。

“Gatigata”是指长时间持续存在的状态。“Āpatti”就是犯戒。“Nissāraṇīya”这个词在表示行为者的意义上成立,所以注释说“nissāreti”(驱逐)。意思是:把犯戒的比丘尼从僧团中分离出去,成为分离的原因。

“颈部”是指没有下令。因为他们希望对方遭遇不幸,心想:“有人听到我说‘盗贼’之后,会打他、夺他性命。”就是基于这样的认知。这里要显示的是:如果仅仅因为害怕,或者为了夺取资具,仓促说出“盗贼”,即使对方因此受了惩罚,也没有过失。因为只有对国王的差役明确指着说“这是盗贼”时,才算“颈部”。比丘如果在净人等人面前说“某某盗贼做了这样那样的事”,净人等人听了之后转告国王的差役,导致对方受到惩罚,比丘也不构成“颈部”,因为他并没有对国王的差役说。而那些被告知的人,如果自己并没有惩罚那个盗贼,也应当这样理解。即使吩咐说“你去抢这个人的东西”,如果是让别人去抢,下令的人也没有犯戒,因为违反了原指示。“听从我的话”这句话是依照惯例说的。如果对不听从的国王差役指示说“请把这个人拿走的资具取回来,不要惩罚他”,但对方还是受了惩罚,那也不构成“颈部”,因为惩罚已经被拒绝了。就像命令“把某样东西拿走”之后心生后悔,又加以阻止一样。

就像接受奴隶等东西时一样,为了那些目的而打官司,比丘们同样犯恶作,所以说“名叫非法诉讼的不可以作”。不过,如果某位比丘为了田地等目的,去到处理诉讼的官员那里,即使立了案,也不像接受田地那样对所有人都成为非法,因为那些田地等早就已经属于僧团了,只有比丘本人因为经手操办而犯戒。但是,为了奴隶等的利益而请求保护时,被官员问到时,可以说明僧团已经得到的如法程序,也可以让净人等去提起诉讼。至于精舍地基等如法的诉讼,比丘自己也可以做。

“为比丘尼们所说的”,指的是比丘尼们请求保护时,按指名与未指名两种方式所作的、关于请求保护的判定,而不是一切学处的判定,因为这条学处是不共的。因此说“比丘也……”等。未被拉入而作半罚,以及半罚终结,是两支。

第一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终

2. 第二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

683在圣典中,关于第二个学处所说的“末罗族团体、跋提子团体”等当中,末罗王的团体就是末罗团体。所谓跋提子,是指某些团体之王,他们的团体就是跋提子团体。不过也有人这样说:“信奉那罗延天的造福团体是末罗团体,同样,信奉童子天的团体是跋提子团体。”法团体,是指在教法或世间中做种种造福之事的团体。做香鬘的团体是香师行会。织工等团体是布商行会。“Kappagatika”是指达到如法状态,意思是曾经出家过。

685在巴利原文中,“令受具足戒”就是授具足戒。他们说,即使对尚未具备如法条件的人,若令其出家,也犯恶作。因为即使对漏尽者也会犯,所以说了“三心”。女贼,以及知道这件事后,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令其受具足戒,具备二支。

第二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终

3. 第三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

692在第三学处中,“越过围界”是指越过村与村之间的围界。因为经文里确实说“应前往村与村之间”。不像非时入村学处那样说“进入无围界者的近村范围”,这里经文用的是“越过”,所以当进入村庄时,对于站在屋宅附近的人而言,所谓越过第二掷石所算的近村范围,其实就是越过了第一掷石之处、也就是应当设有围界的地方。因此说“用一只脚越过应当设有围界的地方”。

“中间”是指村子中间。“后”是指之后的时间。用“因四村共有”这句话,说明从精舍进入这四个村子中的任何一处都可以,这里说的就是理由。

只是踏上对岸:意思是还没有下水渡河,就从这一岸跳过去,或者通过空中等方式,直接越到对岸去。如果只是回到这一岸,那就犯戒了;因为已经为了去对岸而下了水,所以才这样说。

在这样情形下的阿兰若,是指以界柱之外为特征的阿兰若。“即以此”等语显示:即使没有见到的近处,而只要有听到的近处存在,也仍然犯罪。“取其他路”是因为迷路才取道,并不是为了离开同伴,所以无犯。因此,没有障碍时独自一人,没有灾祸时前往村界等其中之一,这是两个条件。

第三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终

4. 第四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

694在第四项学处里,“执行者团体”这句话,是针对那些已经决定“这件事该做”的人说的。有些人说,是指在念诵甘马文的时候共同立定的人。“在出离仪轨中”是指在作为解脱之因的仪轨中。

698在圣典中,“当(圣典)不存在时”这一句,在此,对存在的东西,即使远在别处,也应当前去征询。但如果有障碍,就可以让如法而行的人被收回(即恢复)。因为被如法甘马摈出,以及因未获许可的事由而收回——这两项是构成条件。

第四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终

5. 第五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

701701. 第五项中,《大注疏》里没有提到的内容,与“没有染心的人,知道后接受”等巴利经文是一致的。两边都有染心,以及除了水和齿木之外,亲手拿起来吃下去——这两个因素就是构成条件。

第五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终

6. 第六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

705第六学处中,“对方没有接受”的意思是:正因为说了“不给”这个理由而被遣走,所以从被遣走者手中,另一位接受的情况也不存在。“受用缘”是指以被遣走者食物吃完为缘。男子有染污心,知道这一点后,以未获许可为理由而遣走;因此由该男子从另一位手中接取,直到吃完——这是三个要素。

第六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终

709-727从第七条到第十条结尾,内容都很浅显易懂。

桑喀地谢思的解释方式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