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桑喀地谢沙篇

30 段

2. 僧伽提舍篇

1. 第一僧伽提舍学处解释

679在《桑喀地谢沙篇》中,于“向第二人告知”一句,此处也应理解为:在两个半罚事中,无论由任何人、向任何一位第二人告知,含义皆然,故说“此即方法”。

“Gatigata”指长时间持续存在者。“Āpatti”即犯戒。“Nissāraṇīya”一词在施事义上成立,故说“驱逐”(nissāreti)。意思是:将犯戒的比丘尼从僧团中分离,成为分离之因。

所谓“颈部”,即无命令。因为他们不希望对方得利,心想:“有人听我说‘盗贼’后,会惩罚他、夺他性命。”是以如此认知。由此显示:若纯因恐惧或为夺取资具,仓猝说出“盗贼”,即使对方被惩罚,亦无过失。因为只有对王臣明确指认说“此是盗贼”时,方才成为“颈部”。比丘若在净人或其他人面前说“某盗贼做了如此这般的事”,净人等听后转告王臣,因而招致惩罚,比丘亦非“颈部”,因其并未对王臣说。而且,若被告知者自己并未惩罚盗贼,也当如是理解。即使吩咐“你去抢此人之物”,若令他人去抢夺,下令者亦无犯,因其并无杀意。“听从我语”是依惯例而说。若对不听从的王臣指明说“请取回被此人拿走的资具,不要罚他”,而他仍被惩罚,亦非“颈部”,因为惩罚已被拒绝。如同命令“取走某物品”后心生后悔,又将其拒绝一样。

如同接受奴隶等时,若为他们目的而行半罚,比丘亦犯恶作,故说‘非法半罚不可行’。然而,若比丘为田地等目的前往官员处作半罚,并非如接受田地时那样对所有人皆非法,因为田地先前已属僧团所有,唯比丘本人因经办而有犯戒。但是,为奴隶等目的请求保护时,被官员询问,可说明僧团的如法程序,或让净人等作半罚。至于精舍地基等如法半罚,比丘自己亦可作。

‘为比丘尼所说’,是指为请求保护的比丘尼所说的、以指名与未指名方式请求保护的决断,非通一切学处的决断,因该学处不共故。故言‘比丘亦’等。未被拉入而作半罚,及半罚终了,是二支。

第一僧伽提舍学处解释完毕。

2. 第二僧伽提舍学处解释

683圣典中,于第二学处所言‘末罗族团体、跋提子团体等’之中,末罗王的团体为末罗团体。跋提子乃某些团体王,其团体即跋提子团体。然有说:‘信奉那罗延天的造福团体为末罗团体,同样,信奉童子天的团体为跋提子团体。’法团体,即于教法中或世间行种种造福的团体。作香鬘的团体是香师行会。织工等团体是布商行会。‘Kappagatika’指达到如法状态,意为曾出家者。

685经文中“令还俗”意思是指“授具足戒”。即使令未达如法状态者出家,也说为恶作。即使对漏尽者也应犯,因此说“三心”。被偷盗者,明知此事却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令其还俗,具足二支。

第二僧伽提舍学处解释完毕。

3. 第三僧伽提舍学处解释

692第三学处的“越过围界”,指越过村界的围界。因为经中说“应往村界”。与非时入村学处所说的“进入无围界者的近村范围”不同,此处经文用“越过”,因此当进入村庄时,对于站在屋宅近处的人,所谓越过第二掷石所量的近村范围,也就是越过了应设围界的第一掷石之处,故说“以一足越过应设围界之处”。

“中间”指村子的中间。“后”指之后的时间。以“因四村共有”一语,说明从精舍进入这四村中的任何一处都是可以的,这便是理由。

“仅踏上对岸”是指未渡河,而从此岸跳跃,或经由空中等,仅仅越过对岸。若只是回到此岸,便有犯,因为已为渡彼岸而入水,故如此说。

“在如是阿兰若中”是指以在界柱之外为特征的阿兰若。“即以此”等显示,即使在无见之近处而有闻之近处,也犯。“取其他路者”是因为迷路而取道,并非为了离开同伴,因此无犯。无障难而共处一处,无灾祸而往村界等中之一,这是两个条件。

第三僧伽提舍学处解释完毕。

4. 第四僧伽提舍学处解释

694在第四学处,“执行者团体”是指那些已决定“此业应作”的人,针对他们而说。有人说是指在诵甘马语时共立者。“在出离仪规中”是指在作为度脱之因的仪规中。

698圣典中“当行作僧团不现前时”一句,意谓即使现存僧团远在异地,也当远行征询。然而若有障碍,则可令如法行者收回(举罪)。由如法羯磨被摈出、以未获许可之事由而收回——此为二支。

第四僧伽提舍学处解释完毕。

5. 第五僧伽提舍学处解释

701第五学处中,《大注疏》所未言及的内容,与“染心者,知而接受”等巴利文句相合。双方俱有染心、除水及齿木之外,亲手执取吞咽——此为二支。

第五僧伽提舍学处解释完毕。

6. 第六僧伽提舍学处解释

705第六学处中,“彼无接受”意指:因说出“不给”而被拒绝后,从手中接受给对方的情形亦不存在。“受用缘”即是被拒绝后,以食物完毕为缘。男子怀有染心,知此而以未获许可之事由拒绝;由此男子取予彼女而食毕——此为三支。

第六桑喀地谢沙学处的解释已完结。

709-727709-727. 从第七条至第十条结尾,文义明显,不须再释。

桑喀地谢沙解释的方法已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