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波罗夷篇

22 段

1. 波罗夷篇

1. 露膝学处解释

656656. 于比丘尼分别中,“migāramātuyā”即鹿母,意为毗舍佉。圣典中所言:“‘来,比丘尼!’即是比丘尼,通过三皈依得具足戒者即是比丘尼”,此语乃为使与比丘分别之圣典开示相一致,而针对大爱道乔达弥及与她一同出家的五百释迦族女子所说:大爱道是通过接受八敬法而得具足戒,而五百释迦族女子,则是依世尊之命,唯于比丘众前,以一白三羯磨得具足戒。因当世尊应阿难尊者之请,允其出家时,言“来,比丘尼们,你们也入我教法吧”,故她们如同以“来,比丘尼”之方式得戒一般。释迦族女子们正因被授予了皈依戒,并经由甘马语得具足戒,才被称为“通过三皈依得具足戒者”。因为除了她们,并无其他以“来,比丘尼”等方式得具足戒者。然而,在《长老尼偈》中,关于跋陀军陀罗翅舍——

我屈膝顶礼,于面前合掌恭敬;

‘善来,贤善者!’她对我说,这便是我的具足戒。”

以上所述,在《譬喻经》中亦有记载:

当时,导师应请求而说:‘善来,贤善者。’

那时我受具足戒,见少许水。”’(《譬喻经·长老尼》2.3.44)——

这是已说的。而那(跋陀的得戒方式)也是指此义而说:由于世尊的命令——“你去比丘尼众中出家并受具足戒吧”——是得具足戒的因缘,故而成为具足戒。正如《长老尼偈注》所说:“‘来,贤善者!你去比丘尼住处,在比丘尼众中出家、受具足戒吧!’她对我这样说、这样命令。那导师的命令,因是我得具足戒的因缘,故成为我的具足戒。”(《长老尼偈注》111)

657657.“共通波罗夷”是指以淫欲法等为首的四种。然而,这些及其余的共通学处,由于是在《比丘分别》所述因缘、事等的基础上,作为共通学处而制定的;后来,世尊在允许为比丘尼诵巴帝摩卡时,因比丘尼无舍戒的情况,便以“若比丘尼乐意从事淫欲法”等方式,将其作相应转换,并与不共学处结合,统一收录于比丘尼巴帝摩卡的诵出中。又,对于这些学处,依《比丘分别》(波罗夷44等)中所述的方法,即可了知一切判决,因此应知此处是避开那些共通学处,仅对不共学处进行分别。

659对于比丘,由于在制戒时不是说“若乐意身体接触”,而是说“若从事”,所以论中说“比丘不应因此罪而被处分”。所谓“以彼为多分的方法”,是指此罪大多以行作为起源,由此也显示了该罪亦有非行作为起源的情况。虽然作了这样的显示,但我们在此作如下推度:“在身体接触的刹那,即便乐意者没有主动行作,但由于此前已发生的进入隐蔽处、示现暗示姿态等行作,此罪唯是行作起源;或者,如同被他人强按在道路上而静止不动者,因他的乐意而泄精一样,虽然没有前方便,或者在那刹那,由他人强力所生、名为自身身体动摇等的行作——那行作是由乐意者以其心等起,故确实可称为行作,犹如自己未作努力而由他人强行导致淫欲的乐意一般。”然而,对于诸比丘,由于把由他人强力所生的行作视为无记事,唯依自己所作的努力而特别制立学处为“若从事身体接触”,所以即使乐意也不犯。否则,如果在此依据“以多分为准的方法”而执取此罪唯是行作性,便会造成对其他行作学处及非行作学处也执取为行作性的过失。因此,应当审察后再作持取。这里的“此”(sā)指行作起源性;“就在那里”(tattheva)指身体接触的那染心本身。

露膝学处解释终。

2. 覆藏罪学处解释

666第二学处中,“以先前的”等语,是就孙陀利难陀覆藏他罪而制立的情况所说。由于说了“八种”,故知覆藏他罪的覆藏也是波罗夷。由于说了“只要放弃责任”,因此即使不了知制戒,若以“我将不公开此罪”的意欲而放弃责任的那一刻,便构成波罗夷。然而,那种覆藏,唯是因“知道后,善净者将会呵责”的恐惧而生,而恐惧与嗔恚心相应,所以这是说为“苦受”。至于《要义灯》(《要义灯·波罗夷篇》3.666)所说:“虽覆藏他罪或有以爱著心而作的情况,但违越学处之心唯是忧俱。”在此以违越制戒的心作为覆藏是忧俱的理由,并不成立,因为即使不了知制戒也会犯。

覆藏罪学处解释已毕。

669第三学处,意义明显。

4. 八事学处解释

675第四学处中的“世间味著”,是指朋友之间应相互作的亲昵交往。为以异门显示已说的义理,故说“以身触染心”。

三女:谓不与三种女人行淫,即于三种女人处不行淫。非圣者与般荼迦:指不接近三种非圣者与三种般荼迦而行淫。此处的“非圣者”,意指双性人。“于根门”:亦指自己的大便道。割截即断除,是为波罗夷。

“美色非美色”:指两种方式的泄精。“令生起往来”:即做媒。“因为它是淫欲法的前分,所以成为缘”——以此通过果的转用,说明身触被称为淫欲法。“于一切处”:指如执持僧伽梨衣角等处。身触之欲、具勤行、第八事成就,是为此中三支。

八事学处解释已毕。

巴拉基咖解释已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