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疑复注·1. 波罗夷篇解释(二)

22 段

1. 波罗夷篇

露膝学处的解释

656在比丘尼分别中,“migāramātuyā”指鹿子母,意思是毗舍佉。巴利圣典中说“来,比丘尼——这就是比丘尼;通过三皈依得具足戒——这就是比丘尼”,这段话是为了与比丘分别的圣典文句相对应,而针对大爱道乔达弥以及与她一同出家的五百释迦族女子所说。大爱道是通过接受八敬法而获得具足戒;而那五百释迦族女子,则是依世尊的教令,只在比丘众面前一方受具足戒。因为世尊应阿难尊者的请求而允许她们出家时,说了“来吧,比丘尼们,你们也进入我的教法”,所以她们就像是依“来,比丘尼”的方式得戒一样。释迦族女子们正是因为被授予了三皈依和戒条,并通过羯磨语而得具足戒,才被称为“通过三皈依得具足戒”。因为除了她们之外,并没有其他人是以“来,比丘尼”等方式得具足戒的。然而,在《长老尼偈》中,关于跋陀军陀罗翅舍——

我弯下双膝,向她顶礼,然后在面前合掌致敬。

“来吧,贤善的女子!”他对我说,那就是我的具足戒。

已说。凡在《譬喻经》中也有——

那时,导师被恳请后说道:“来吧,贤女。”

那时我已经受具足戒,看见了一点点水。

已经说过了。那句话也是针对这个意思说的:因为世尊的命令“你去比丘尼众那里出家并受具足戒吧”是受具足戒的因缘,所以就成了具足戒。正如《长老尼偈注》里所说:“‘来吧,贤善的女子,去比丘尼住处,在比丘尼众面前出家、受具足戒吧!’她这样对我说、这样命令我。那位导师的命令,因为是我受具足戒的因缘,所以就成了我的具足戒。”

657“共通波罗夷”指的是淫欲等四种。不过,这些以及其他的共通学处,因为在《比丘分别》里讲到的因缘、事例等内容中,本来就是按共通的方式制定的;后来世尊允许比丘尼诵戒时,由于比丘尼没有舍戒这回事,就把它们改成“若比丘尼乐意从事淫欲法”等与比丘尼相应的说法,再和不共学处合在一起,统一收进比丘尼的巴帝摩卡诵戒中。又因为这些学处依照《比丘分别》(波罗夷44等)里讲的方法,就能了解全部判定,所以要知道:这里避开那些共通学处,只对比丘尼的不共学处进行分别。

659比丘们并没有说“若乐意身体接触”,而是说“若从事”,所以论中说“比丘不应因此罪而被处分”。所谓“以彼为多分的方法”,是因为这种行为大多以行动为起源,由此也显示这罪也有不以行动为起源的情况。虽然这样显示,我们在这里还是这样推度:在身体接触的刹那,即使乐意者没有主动行动,但由于此前已发生的进入隐蔽处、示现暗示姿态等行动,这罪就唯是以行动为起源;或者,像被他人强按在路上而静止不动的人,因他的乐意而泄精一样,虽然没有前方便,或者在那刹那,由他人强力所生、名为自身身体动摇等的行动——那行动是由乐意者以其心等起,所以确实可称为行动,犹如自己未作努力而由他人强行导致淫欲的乐意一般。然而,对于比丘们,由于把由他人强力所生的行动视为无记事,唯依自己所作的努力而特别制立学处为“若从事身体接触”,所以即使乐意也不犯。否则,如果在这里依据“以多分为准的方法”而执取这罪唯是行动性,便会造成对其他行动学处及非行动学处也执取为行动性的过失。因此,应当审察后再作持取。这里的“此”指行动起源性;“同样地”指身触贪染者本身。

关于露膝坐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第二 覆藏罪学处的解释

666第二学处中,“以先前的”等话,是针对孙陀利难陀覆藏罪过而制戒的情况说的。因为说了“八种”,所以应当知道,覆藏他罪本身的覆藏也是波罗夷。因为说了“只要放弃责任”,所以即使不知道制戒,只要以“我不公开这个罪”的意图放弃责任的那一刻,就应当知道是波罗夷。然而那种覆藏,只是因为害怕“善良的人知道后会呵责”才发生,而恐惧与嗔心相应,所以说它是“苦受”。至于《萨罗他义显》(波罗夷篇3.666)中说“虽然覆藏他罪也可能因爱著而发生,但违越学处之心仍然是忧俱”,这里把违越制戒的心当作覆藏是忧俱的理由,这并不成立,因为即使不知道制戒也一样会犯。

覆藏罪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669第三,内容很直白。

第四,八事学处的解释

675第四项学处里所说的“世间味著”,指的是朋友之间应当互相建立的亲密交情。为了用另一种方式说明已经讲过的这个意思,所以接着说“以身体接触的贪染”。

对三种女人不行淫:对那三种女人,不该跟她们行淫。非圣者和般荼迦:意思是,不接近三种非圣者和三种般荼迦而行淫。这里说的“非圣者”,指的是双性人。“于根门”:也包括自己的大便道。割截就是断除,也就是波罗夷。

美色与非美色:这里说的是两种方式的泄精。令生起往来:就是做媒。因为它是淫欲法的前分,所以成为缘——用这个果的转用说法,说明身触被称为淫欲法。于一切处:指执持僧伽梨衣角等处。身触之欲、具勤行、第八事成就,这里是三项支分。

八事学处的解释到此结束。

《波罗夷注》的解释方式讲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