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不应触抉择论

12 段

7. 不可触摸之决断论

40“不可触摸”即不应触碰。于此有如是决断:因为无论母亲、女儿还是姐妹,一切女人皆是梵行的障碍,亦不可触摸。因此,即使以世间亲情想“这是我母亲,这是我女儿,这是我姐妹”而触碰,亦犯恶作。然而,忆念世尊此教诫者,纵见母亲为河流所漂,也不可用手触之;有智慧的比丘当递予船、木板、芭蕉茎或木块。若皆无有,纵递与袈裟置于其前,亦不应说“抓住此”。当她抓住时,应说“我拉资具”而拉行。若她惊恐,应前行安慰:“莫怕”。若她因恐惧骤而攀上儿子肩膀或捉其手,不应说“走开,老太婆”而将她甩开,而应带到干地。若陷入泥沼或落入井中,亦同此法。于他们情形,应投入绳或布,知其用手抓住后拉出,然绝不可触碰。

不仅女人的身体不可触摸,其下衣、上衣、装饰物,乃至草编凉鞋或棕榈叶戒指,亦同不可触摸。而且,那仅为装饰而放置的下衣、上衣才不可触摸。若将下衣或上衣翻转,为作衣料而置足边,则允许。于装饰物中,头饰、牙签等可许之物,若被施时说:“尊者,我等以此供养,请纳受”,则可接受,用作针筒、针等资具。然而,金、银、珍珠等所成者,则不可触摸,纵被施与,亦不可受。不仅这些身体形像不可触摸,以女人形像所制之木像、牙像、铁像、铜像、锡像、布像、一切宝像,乃至面做之像,皆不可触摸。然而,若为受用而得“此物与汝等”后,除一切宝所成者外,其余可打破,适合做资具的用作资具,适合受用的用作受用。

41如同女人像,七种谷物也不可触摸。因此,穿过田间时,即使对生长在那里的谷物果实,也不可触碰着行走。若在屋门前或路中间摊晒谷物,而旁边另有路可走,则不应踩踏谷物而行。若无其他路可行,应决意一条路径行走。在村落内,如果有人在谷物上铺设座位让与,可以就坐。有些人在集会堂撒谷物,若能让人移走,就应让人移走;若无法移走,则应不踩踏谷物,在一侧铺设凳子而坐。如果没有任何空间,人们就在谷物中铺设座位让与,也可以就坐。那里生长的绿豆、黄豆等豆类,或是棕榈果、面包果等果实,玩耍时不可触碰。被人堆成堆的那些,也依此方法处理。然而,在森林中从树上掉落的果实,若心想‘我将给与未受具足戒者’而拿取,是允许的。

42珍珠、宝石、琉璃、贝、石、珊瑚、银、金、红宝石、猫眼石——在这十种宝物中,有人说未洗、未穿孔、保持原状的珍珠可以触摸,其余不可触摸,此种说法不应采纳。然而,《大护持》中说:‘珍珠无论已洗或未洗,皆不可触摸,也不可为获取物品的价值而接受,但为了治疗麻风病则允许接受。’此说合理。乃至天然水晶,以及一切蓝、黄等颜色的宝石,若已洗、已穿孔、已打磨,则不可触摸;但对于原状、刚从矿中取出者,若为了钵等物品的价值而接受,据说允许——此事也被《大护持》所禁止。据说只有经过烧制而成的玻璃宝石才被允许。琉璃的判定也与宝石类似。

在贝壳中,吹螺与已洗、已穿孔、夹杂宝物者不可触摸;饮水用的螺,无论已洗或未洗,都可以触摸。其余为了眼药等药物用途以及物品的价值而接受,也是允许的。在石类中,已洗、已穿孔、夹杂宝物、呈绿豆色者不可触摸;其余为了磨刀等用途而拿取,是允许的。于此,‘夹杂宝物’据说是指与金合在一起烧制而成。珊瑚,有人说已洗、已穿孔者不可触摸,其余的可以触摸并可为物品的价值而接受;此种说法不应采纳。然而,《大护持》中说:‘无论已洗或未洗,一切珊瑚都不可触摸,也不可接受。’此说合理。

金银以及金银制品,无论是已加工的还是未加工的,从作为种子原料开始,一切皆不可触碰,也不可接受。据说,优多罗王子建造了一座金塔后,派人赠予大莲华长老。长老以‘不如法’为由拒绝了。塔殿中的金莲花、金水泡等物,这些同样不可触碰。然而,塔殿的管理者处于丢弃银币之处,因此说他们可以处理这些。但在《库伦达注》中,连这也被禁止了,只允许在金塔中清除垃圾,仅此而已。黄铜也如同黄金一样不可触碰,这在所有注释书中都有说明。但在卧具受用方面,一切都是如法的,因此一切由金银制成的卧具资具都是可触碰的。在比丘们讲解法与律的地方,他们建造的饰有宝石的殿堂中,有水晶柱,饰以宝石花环,在那里,所有用具都可以为比丘们保管。红宝石、绿宝石,凡经过清洗和穿孔的则不可触碰,其他的则可触碰,并且说为了物品的根本价值而接受是如法的。但在《大护法注》中则禁止说:‘无论清洗过还是未清洗过,都完全不可触碰,也不可接受。’

43一切武器类物品皆不可触碰,即便为了物品的根本价值而给予,也不可接受。所谓武器买卖,是不如法的。即便是光身的弓、弓弦,乃至刺棒、矛、钩,以及斧头、凿子等,只要是作为武器而制造的,都不可触碰。如果某寺院中放置了矛或刺棒,照管寺院者应通知物主:‘请将此物拿走。’如果物主不拿走,则应在不移动该物的情况下照料寺院。然而,如果在战场上看到掉落的剑、矛或刺棒,可以用石头或其他东西将剑打断后,取作刀具之用。其他武器也可以拆解后,部分取作刀具之用,部分取作剪刀柄等之用。如果是被给予说‘请拿这个’,则可以将其破坏后,心想‘我将作成如法物品’,而全部接受。

渔网、捕鸟网等,以及板网等,还有防箭器,这一切都不可触碰。然而,在为了受用目的而获得的情况下,对于网,可以心想‘我将把它绑在座位或塔的上方’或‘我将用它来包裹伞盖’而取用。防箭器则可以完全为了物品的根本价值而接受。因为它是用于防御他人障碍的,而非制造障碍的。至于板网,可以心想‘我将用它来做牙签容器’而取用。

蒙皮的琵琶、鼓等乐器不可触碰。《库伦达注》中说:‘鼓身、琵琶身、空心的鼓腔、蒙在面口的皮以及琵琶的琴颈,这一切都不可触碰。’既不可自己绷皮或令人绷皮,也不可自己演奏或令人演奏。在塔院中,若看见人们供养后丢弃的乐器,也不可挪动,只能在空隙处清扫。然而,丢弃垃圾时,可依处理垃圾的方式将其取走,放置一旁。此说见于《大护法注》。若为物品的根本价值而接受,也是如法的。然而,若是以受用为目的而获得时,可心想:‘我们将用琵琶的琴箱与鼓的鼓腔来做牙签容器,用皮来做刀鞘’,如此为各种资具的用途而取用,并相应制作。

如此,在《律藏外之律决择集》中

不可触碰物之决择论已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