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鱼肉抉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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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鱼肉抉择论

38第38节。关于鱼肉,以“鱼”一词即涵盖一切水生动物。其中没有不适宜者。然而在肉类中,有十种肉不适宜:人肉、象肉、马肉、狗肉、蛇肉、狮肉、虎肉、豹肉、熊肉、鬣狗肉。其中,食人肉犯偷兰遮,食其余者犯恶作。如此,这十种——人等的肉、骨、血、皮、毛,一切皆不许可。在油脂中,唯有人油不许可。在乳等中,无不适宜者。在这些不适宜肉中,若食其骨等任何部分,无论知或不知,皆犯戒。当知时,应出罪。若持“不询问便食”之心而取,于接受时亦犯恶作;若持“询问后食”之心而取,则无犯。然而,明知是特意准备者而食,方犯戒;若食后方知,则不应令其出罪(《大品义注》281)。

在此(《波罗夷义注》2.410),“特意准备者”是指为了比丘们而杀、而准备的鱼肉。此二种皆为“特意准备者”,皆不许可。然而,未见、未闻、未疑者,则许可。世尊开许了三种清净的鱼肉:未见、未闻、未疑。其中,“未见”是指未见有人为了比丘们而杀鹿、鱼等并正在拿取。“未闻”是指未闻有人为了比丘们而杀鹿、鱼等并已拿取。“未疑”则应知有“见而疑”与“闻而疑”两种疑,以及远离此二者的“疑”,并可从其反面来了知。如何了知?在此,比丘们看见有人手持网、笼等从村庄外出,或在林中游走。次日,比丘们进入该村庄乞食时,有人供养带有鱼肉的施食。比丘们因彼所见而生疑:“这莫非是为了比丘们而做的?”此即“见而疑”,不可取。若虽见而不疑,则许可。然而,若那些人问:“尊者,为何不取?”并听闻缘由后说:“尊者,这并非为比丘们而作,是我们为自己或为国王的随从等所作。”如此则许可。

然而,比丘们虽未亲眼看见,却有所闻:“据说有人手持网、笼等从村庄外出,或在林间游走。”次日,当比丘们进入该村乞食时,有人供养了带有鱼肉的施食。比丘们因所闻而生疑:“这莫非是为比丘们而做的?”这种情况称为“闻而疑”,不可取用。若不因此生疑,则允许。然而,如果那些人问:“尊者,为何不受用?”听闻缘由后说:“尊者,这不是为比丘们所做的,而是为我们自己,或为国王随从等而做的。”那么,便允许。

然而,比丘们既未见也未闻,但进入该村乞食时,有人取过钵,准备了带鱼肉的施食来供养。比丘们生疑:“这莫非是为比丘们而做的?”这种情况称为“离此二者之疑”,同样不可取用。若不因此生疑,则允许。然而,如果那些人问:“尊者,为何不受用?”听了缘由之后说:“尊者,这不是为比丘们所做的,而是为我们自己,或为国王随从等所做的;或是得到了现成的、本就适宜的肉而为比丘们准备的。”那么,便允许。对于为亡者作祭祀,或为庆典等所做者,也应同理。凡是并非专为比丘们所做、且对此无疑惑的,一概允许。

39第39节。若在某寺院中,有特意为比丘们准备的鱼肉,比丘们自己不知是为他们所作,但其他人知道。知道者不得食用,其余人则可。若其他人不知道,只有比丘们自己知道,则唯独他们不得食用,其他人则可。若比丘们自己知道“是为我们而做”,而且其他人也知道“是为他们而做”,则所有人均不得食用。若所有人都不知道,则所有人均可食用。在五位共住比丘中,若为其中某一位或某几位而特意准备,则所有人均不得食用。

若有人特意为某位比丘杀生,取肉满钵而施,该比丘明知是为己而作,却仍接受,转而给与另一位比丘;后者出于信任而食用。如此,谁犯戒?二者皆无犯。因为,对那位被特意供养的比丘而言,他既未食用,便无犯;对另一人而言,因不知情,亦无犯。接受如法之肉本无过失,若不知是特意准备而食,食后虽知,亦不犯。然而,若不知是不净肉而食,食后虽知,也为犯戒。因为,明知是特意为自己准备而食,方犯戒;至于不适宜之肉,即使不知而食,也属犯戒。因此,畏犯戒者应观察肉相,并询问后方可接受。受用时,应心存“先问后食”而取,并于询问后食用。何以故?因难以辨别:熊肉类于猪肉,豹肉等类于鹿肉等。是故诸师说:唯有询问而后取用,方为合宜。

如是,于《圣典正文以外之律抉择摄》中

鱼肉抉择论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