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甘马与非甘马抉择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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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与非业的判定论

249业与非业:在这里,业有四种——告白甘马、白甘马、白二甘马、白四甘马。这四种业以几种方式不成?以五种方式不成:由事由、由动议、由宣告、由界场、由众会。

甘马怎样从事由方面失败?对应当面做的甘马,却不当面做,就是事由有缺陷的非法甘马。对应当先询问再做的甘马,却不先询问就做,就是事由有缺陷的非法甘马。对应当依承认而做的甘马,却不依承认就做,就是事由有缺陷的非法甘马。对应当给予忆念毗尼的人,却给予不痴毗尼,就是事由有缺陷的非法甘马。对应当给予不痴毗尼的人,却对他做觅罪相甘马,就是事由有缺陷的非法甘马。对应当做觅罪相甘马的人,却做呵责甘马,就是事由有缺陷的非法甘马。对应当做呵责甘马的人,却做依止甘马,就是事由有缺陷的非法甘马。对应当做依止甘马的人,却做驱出甘马,就是事由有缺陷的非法甘马。对应当做驱出甘马的人,却做下意甘马,就是事由有缺陷的非法甘马。对应当做下意甘马的人,却做举罪甘马,就是事由有缺陷的非法甘马。对应当做举罪甘马的人,却给予别住,就是事由有缺陷的非法甘马。对应当给予别住的人,却退回原本,就是事由有缺陷的非法甘马。对应当退回原本的人,却给予敬悦,就是事由有缺陷的非法甘马。对应当受敬悦的人,却给予出罪,就是事由有缺陷的非法甘马。对应当出罪的人,却给予具足戒,就是事由有缺陷的非法甘马。在非伍波萨他日举行伍波萨他,就是事由有缺陷的非法甘马。在非自恣时举行自恣,就是事由有缺陷的非法甘马。让黄门受具足戒,就是事由有缺陷的非法甘马。让贼住者、投靠外道者、畜生趣者、杀母者、杀父者、杀阿拉汉者、污比丘尼者、破僧者、出佛身血者、二根者,以及未满二十岁的人受具足戒,就是事由有缺陷的非法甘马。这样,甘马就从事由方面失败。

怎样因为白(提案)而让甘马失败?有五种情况会因为白而让甘马失败:不说明事由、不说明僧团、不说明个人、不说明白,或者事后才立白。这五种情况就是会因为白而让甘马失败。

僧团甘马怎样会因为宣告而失败?有五种情况会让甘马因为宣告而失败——不说明事由、不说明僧团、不说明个人、省略宣告,或者在不合适的时间宣告。这五种情况都会让甘马因为宣告而失败。

如何因界而导致甘马失败?以十一种方式因界而导致甘马失败——认定过小的界、认定过大的界、认定标相残缺的界、认定以影为相的界、认定无相的界、立于界外认定界、以河流作界、以大海作界、以自然湖作界、界与界相混杂、界与界相重叠。以此十一种方式,因界而导致甘马失败。

僧团中的事务怎样会失败?僧团中的事务以十二种方式失败——在需要四人僧才能完成的事务中,应当到场的比丘们没有到场,应当送来同意之人的同意没有被送来,在场的比丘提出反对;在需要四人僧才能完成的事务中,应当到场的比丘们已经到场,应当送来同意之人的同意没有被送来,在场的比丘提出反对;在需要四人僧才能完成的事务中,应当到场的比丘们已经到场,应当送来同意之人的同意已经被送来,在场的比丘提出反对。

在需要五众才能完成的甘马中……中略……在需要十众才能完成的甘马中……中略……在需要二十众才能完成的甘马中,凡是应当到场的比丘没有到场,应当送欲的人没有送欲,在场的比丘提出反对;在需要二十众才能完成的甘马中,凡是应当到场的比丘已经到场,应当送欲的人没有送欲,在场的比丘提出反对;在需要二十众才能完成的甘马中,凡是应当到场的比丘已经到场,应当送欲的人已经送欲,在场的比丘提出反对。由于这十二种情况,僧团中的甘马失败。

在需要四人僧团表决的甘马中,四位清净比丘是必须到场的人,其余清净比丘需要送欲。僧团为他作甘马的那个人,既不需要到场,也不需要送欲,但他正是甘马的对象。在需要五人僧团表决的甘马中,五位清净比丘是必须到场的人,其余清净比丘需要送欲。僧团为他作甘马的那个人,既不需要到场,也不需要送欲,但他正是甘马的对象。在需要十人僧团表决的甘马中,十位清净比丘是必须到场的人,其余清净比丘需要送欲。僧团为他作甘马的那个人,既不需要到场,也不需要送欲,但他正是甘马的对象。在需要二十人僧团表决的甘马中,二十位清净比丘是必须到场的人,其余清净比丘需要送欲。僧团为他作甘马的那个人,既不需要到场,也不需要送欲,但他正是甘马的对象。

250白众甘马要经过几个处所?白一甘马、白二甘马、白四甘马各要经过几个处所?白众甘马要经过五个处所,白一甘马要经过九个处所,白二甘马要经过七个处所,白四甘马也要经过七个处所。

白众甘马适用于哪五个处呢?就是:接纳、驱出、剃发、梵罚,以及甘马相这第五项。白众甘马适用的就是这五个处。

白一甘马涉及哪九种情形?就是:接纳、驱出、伍波萨他、自恣、认可、施与、接受、撤回,以及甘马相这第九项。白一甘马就涉及这九种情形。

白二甘马行于哪七处?即:接纳、驱出、认可、施与、举罪、说戒,以及第七项甘马相。白二甘马就行于这七处。

白四甘马要经过哪七种场合呢?就是接纳、驱出、认可、施与、呵责、数数谏诲,以及第七项甘马相。白四甘马就是经过这七种场合。以上就是律典的理趣。

251251. 不过,这里从开头依次作出的判定如下:所谓白众甘马,就是先清净界内的僧团,收取应取欲者的欲,然后在和合僧团的同意下,宣告三次而应作的甘马。所谓白一甘马,就是按前面所说的方式,在和合僧团的同意下,只以一次白而应作的甘马。所谓白二甘马,就是按前面所说的方式,在和合僧团的同意下,以一次白和一次甘马语——也就是以白二的一次甘马语而应作的甘马。所谓白四甘马,就是按前面所说的方式,在和合僧团的同意下,以一次白和三次甘马语——也就是以白四的三次甘马语而应作的甘马。

在这里,白众甘马只应该用白众的方式来做,不应该用白一甘马等方式来做。白一甘马也只应该确立一次白之后来做,不应该用白众甘马等方式来做。但白二甘马则有可以用白众方式做、也不可以用白众方式做的情况。其中,界认可、界废除、施咖提那、出咖提那、小屋处说、精舍处说——这六种是重事,不允许用白众方式来做,必须宣告白二甘马语之后才能做。其余十三种认可,比如分座、分亡者衣等认可,这些是轻事,用白众方式来做也可以,但绝不应该用白一甘马或白四甘马的方式来做。有人说:“用白四甘马的方式来做会更坚固,所以应该这样做。”但这样一来就造成甘马混杂,所以不应该这样做,这是被禁止的。不过,如果出现缺字、缺句或者言辞不善的情况,为了修正它们,可以反复重说。这是让不动甘马变得坚固的做法,在可动甘马中则成为甘马而成立。白四甘马必须宣告一次白和三次甘马语之后才能做,不应该用白众甘马等方式来做。

应该当面做的甘马,却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做,就成了事有缺失的非法甘马。不过在这里,有些甘马是应该当面做的,也有些甘马是不必当面做的。其中,不必当面做的有八种:派使者授具足戒、覆钵、开钵、对疯癫比丘的疯癫认可、对有学家族的认可、对恰那比丘的梵罚、对提婆达多的宣告甘马、比丘尼僧团对示现不恭敬的比丘所应作的不礼敬甘马。这八种甘马即使不在场而做,也算做得妥当、不可动摇。其余一切甘马都必须当面做。必须具足僧现前、法现前、律现前、人现前这四种现前毗尼来做。这样做了才算做得妥当;如果不这样做,就因为缺少这个叫做现前毗尼的事由,而被称为事有缺失。所以说:“应该当面做的甘马,却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做,就成了事有缺失的非法甘马。”在应反问所作等甘马中,反问等做法本身就是事由,因为缺少这个事由而做,那些甘马的事有缺失也应知道。另外,让人受具足戒时,如果对方未满二十岁、或曾经犯过根本罪、或是十一种不堪受戒者中的任何一种,那也是事有缺失的非法甘马。以上就是从事由方面对甘马失败的判定。

在“因白而起的失败”这一项里,所谓“不提及对象”,意思是:当他为某人做授达上等甘马时,不提及那个人,不称那个人的名字。本来应该说“尊者僧伽,请听!这位丹玛·拉奇达是具寿佛护的受达上申请者”,他却说“尊者僧伽,请听!具寿佛护的受达上申请者”。这样就是不提及对象。

不触及僧团,是指不称僧团的名字。本来应该说“尊者,请僧团听我说,这位丹玛·拉奇达……”,却说成“尊者,请听我说,这位丹玛·拉奇达……”。这样就是不触及僧团。

不点名那个人,意思是:对求受达上者的戒师,不提他,不称他的名字。本来应该说“尊者僧团,请听!这位丹玛·拉奇达是具寿佛护的求受达上者”,却说成“尊者僧团,请听!这位丹玛·拉奇达是求受达上者”。这样就是不点名那个人。

不触及白文,是指完全不用白文。在白二甘马中,省掉白文,只靠甘马语宣告两次来完成;在白四甘马中,也省掉白文,只靠甘马语宣告四次来完成。这样就是不触及白文。

后来才提出公告:先以甘马语做了宣告,然后说“这是公告”,再说“僧团认可,因此默然,我如此受持”。这样就是后来才提出公告。如此,以这五种方式,甘马因为公告而失败。

在宣告失败的情况里,事等应先按前面所说的方式来了知。那么,对他们来说,不触及是这样发生的:在第一次宣告时,或在第二、第三次宣告时,本应说“尊者,请僧团听我说,这位丹玛·拉奇达是具寿佛护的求受达上者”,如果说成“尊者,请僧团听我说,具寿佛护的……”,那就叫作不触及事。本应说“尊者,请僧团听我说,这位丹玛·拉奇达……”,如果说成“尊者,请听我说,这位丹玛·拉奇达……”,那就叫作不触及僧团。本应说“尊者,请僧团听我说,这位丹玛·拉奇达是具寿佛护的……”,如果说成“尊者,请僧团听我说,这位丹玛·拉奇达是求受达上者”,那就叫作不触及人。

省略宣告,就是指完全不做甘马语的宣告。在白二甘马中,只安立白文两次;在白四甘马中,只安立白文四次。这样就是省略宣告。如果在白二甘马中,安立一次白文之后,做一次甘马语宣告时,漏掉一个音节,或者把词说错,这也是省略宣告。在白四甘马中,安立一次白文之后,只做一次或两次甘马语宣告,或者漏掉音节,或者漏掉词,或者说错,都应当知道是省略宣告。

252252. 关于“说错话”这件事,判定是这样的:如果本该发某个音,却发了别的音,这就叫说错话。所以,比丘在念诵甘马语时,凡是——

“松弛音和紧绷音,长音和短音,重音和轻音,鼻音;

连声、分声、离声——依靠对字音的智慧,分类共有十种。”

已经讲过了,这一点要好好辨认清楚。这里,所谓“松音”,就是五类字母中的第一和第三音;所谓“紧音”,就是这五类中的第二和第四音。所谓“长音”,是指要用长时间发出的ā等音;所谓“短音”,是指要用一半时间发出的a等音。所谓“重音”,就是长音本身,或者像说“尊者佛护长老,若有人不认可”这样,把后词与前词连接起来发出的音。所谓“轻音”,就是短音本身,或者像说“尊者佛护长老,若有人不认可”这样,不与前词连接起来发出的音。所谓“鼻音”,是指闭住发音器官、不放开,不张口而带鼻音发出的音。所谓“连声”,是指与后词连接起来,说成“tuṇhissā”或“tuṇhassā”的音。所谓“分声”,是指不与后词连接,断开来说成“tuṇhī assā”或“tuṇha assā”的音。所谓“离声”,是指不闭住发音器官、放开,张口而不带鼻音发出的音。

在这里,本来应该说“suṇātu me”,却把 ta 音改成 tha 音,说成“suṇāthu me”,这就叫把松音变成紧音。同样,本来应该说“pattakallaṃ esā ñattī”,却说成“patthakallaṃ esā ñatthī”等等,也是这一类。本来应该说“Bhante saṅgho”,却把 bha 音和 gha 音改成 ba 音和 ga 音,说成“bante saṃgo”,这就叫把紧音变成松音。本来应该张开口说“suṇātu me”,却闭着口、不带鼻音说成“suṇātu me”;或者本来应该说“esā ñattī”,却说成“esā ñattī”,这就叫把离声变成鼻音。本来应该闭着口、带鼻音说“pattakallaṃ”,却张开口、不带鼻音说成“pattakallā”,这就叫把鼻音变成离声。这样一来,该用松音的地方用了紧音,该用紧音的地方用了松音,该用离声的地方用了鼻音,该用鼻音的地方用了离声——这四种字音会破坏甘马语中的甘马。因为这样念的人,本该说某个字音时却说成了另一个字音,这就叫作说错了。

至于其余长音、短音等六种字母,在长音的位置上就读长音,在短音的位置上就读短音,也就是说,按照每个字母各自应在的位置读出来,不破坏依次传承下来的读音传统,这样来念诵甘马语。如果不这样做,而是在该念长音的地方念成短音,或者在该念短音的地方念成长音;同样,在该念重音的地方念成轻音,或者在该念轻音的地方念成重音;在该念连声的地方念成定音,或者在该念定音的地方念成连声——即使这样念了,甘马语也不会失效。因为这六种字母不会让甘马失效。不过,经师们说:“d音会变成t音,t音会变成d音,c音会变成j音,j音会变成c音,y音会变成k音,k音会变成y音,所以在该念d音等的地方念成t音等并不相违。”这种说法放到甘马语里就不适用了。因此,持律者不应把d音念成t音……乃至……不应把k音念成y音。应当依照巴利原文的读音规则加以厘清,避开十种字母读音法中所说的过失,然后念诵甘马语。否则的话,就会使听闻失效。

在不合适的时间宣告,是指在不宜听闻、不恰当的场合,没有先提出动议,而是先做了宣告甘马,之后才提出动议。这样一来,由于这五种方式,从宣告这一点来说,甘马就失败了。

253253. 关于“界的过失”中的“过小界”,是指容不下二十一位比丘的界。不过《库伦德注》里说:“二十一位比丘坐不下的地方。”所以这样的界,即使已经结过界,也跟没结一样,和村落、田地差不多,在那里做的甘马会失效。其余几种界也是同样的道理。这里说的“过大界”,是指哪怕只超出一根头发丝的量、但整体超过三由旬而结的界。“残缺标相”是指标相没有连接好。在东方标好标相后,依次在南方、西方、北方标好标相,然后再回到东方,把先前标过的标相重新确认后安立,这样才算是“无残缺标相”。如果依次标过去,在北方标完标相后就停在那里安立,那就成了“残缺标相”。还有一种“残缺标相”,是指把不适合做标相的活树、树桩、土堆、沙堆等任何一种放在中间当作标相来结的界。“阴影标相”是指以山影等任何一种阴影作为标相来结的界。“无标相”是指完全不在任何地方标标相就结的界。“站在界外结界”是指标好标相后,站在标相外面结界。“在河中、海中、自然湖中结界”,是指在河等这些地方无论怎么结,由于“诸比丘,一切河无界,一切海无界,一切自然湖无界”(《大品》147)这句话,即使这样结了,也还是等于没结。“界与界相混杂”是指用自己的界去和他人的界混在一起。“界与界相重叠”是指用自己的界去覆盖他人的界。其中怎样算混杂、怎样算重叠,这些在《界论》里都已经讲过了。以上这十一种界都不是真正的界,和村落、田地一样,在其中坐着做的甘马会失效。所以说:“由于这十一种情形,甘马因界而失败。”

关于僧团甘马失败的部分,其实没有任何一点是没有讲清楚的。其中本该说明的“甘马资格者和有资格予欲者的标志”,在其他地方也已经按照“四位如法比丘具足甘马资格”这样的方式讲过了。那里说“如法比丘具足甘马资格”,意思是:在作需要四位比丘的甘马时,四位如法、未被举罪、未被驱摈、戒行清净的比丘,就是具足甘马资格的人,是甘马的应得者、适宜者、合法主人。没有他们,那个甘马就做不成;他们的欲或清净不会送来。至于其余的人,即使有一千个,只要他们是共住者,全都堪予欲,那么他们给了欲和清净之后,来或不来,甘马照样成立。但是,如果僧团对某人作别住之类的甘马,那个人既不是具足甘马资格的人,也不是堪予欲的人;不过,因为僧团是以这个人为对象来作甘马的,所以称他为“堪作甘马者”。其余各种甘马也是同样的道理。

254告知甘马适用于哪五种情况?即:恢复、驱摈、光头甘马、梵罚,以及第五种“甘马相本身”。这里说“恢复、驱摈”,是因为文句紧密相连才这样说的;但实际上,先有驱摈,后有恢复。其中,对羯吒迦沙弥所行的惩罚性灭摈,应当理解为“驱摈”。因此,如今如果有沙弥诽谤佛、法、僧,把不合戒律的说成合戒律的,成为邪见者,持有极端执着的见解,就应当再三劝阻,让他舍弃那种执见。如果他不舍弃,就应当集合僧众,对他说“你要舍弃”。如果他仍不舍弃,就应当由一位贤能的比丘作告知甘马,把他驱摈出去。这甘马应当这样作:

尊者,我请问僧团:这位名叫某某的沙弥,是诽谤佛、法、僧的人,持有邪见。其他沙弥能获得与比丘共住两三夜的权利,为了使他得不到这个(权利),僧团是否同意把他驱摈出去?第二次。第三次,尊者,我请问僧团:这位名叫某某的沙弥……僧团是否同意?去吧,你已经完了。

后来,他在某个时候这样说:“尊者,我因为愚痴、无知、不幸,才做了这样的事。我现在向僧团忏悔,请求原谅。”他这样忏悔并恳求三次之后,应当通过白告甘马把他重新接纳。具体应当这样接纳:在僧团中间,由一位贤能的比丘得到僧团同意后,应当宣布:

尊者,我向僧团请示:这位名叫某某的沙弥,曾毁谤佛、法、僧,执持邪见。别的沙弥能与比丘共宿两三夜,他却因为这件事被驱摈,得不到这个待遇。如今他已经调柔顺从、谦卑行事,进入了知惭的品性,安住在惭与愧之中,接受了处罚,并发露自己的过失。对于这位沙弥,僧团是否同意像从前那样,给予他身和同住的待遇?

应当这样说三遍。这样的白众甘马适用于接纳和驱出。剃度甘马在出家决断的讨论中已经说过了。

不过,梵罚并不只是为恰那一个人制定的。如果还有其他比丘是多嘴多舌者,其他比丘用粗恶的话刺激他、嘲讽他、贬低他,对他也应该施以这个罚。施罚的方式是这样的:在僧团中间,应该由一位能干的比丘,得到僧团同意后,宣告:

尊者,有位叫某某名字的比丘爱多嘴饶舌,用粗恶的话去刺激、辱骂、贬损其他比丘。那位比丘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比丘们不应该跟这位比丘说话,不应该劝诫他,不应该教导他。尊者,我请问僧团:对这位比丘施以梵罚,僧团同意吗?我第二次请问……我第三次请问:对这位比丘施以梵罚,僧团同意吗?

后来,过了一段时间,那位比丘如法行事、请求原谅之后,梵罚就应当解除。解除的方式是这样的:应当由一位能干的比丘在僧团中间宣告:

尊者,僧团曾对某位比丘施以梵罚。那位比丘如今柔和、谦下,进入了惭愧之法,安住在惭与愧中,经过反思,安住于未来的防护。尊者,我请问僧团:解除那位比丘的梵罚,僧团是否同意?

这样说到第三遍后,就只通过白众甘马来解除梵罚。

“业相就是第五”——这是世尊在《比丘尼犍度》里说的:

那时,六群比丘用泥水泼洒比丘尼,心想:“也许她们会因此对我们生起贪恋。”他们向比丘尼露出身体,露出大腿,露出男根。他们对比丘尼挑逗调笑,与比丘尼纠缠在一起,心想:“也许她们会因此对我们生起贪恋。”

在这些事当中,对某些比丘先制定了恶作,然后说“比丘们,我允许对那位比丘作惩罚甘马”。当疑惑生起——“到底应该作何种惩罚甘马呢”——又允许了不礼敬甘马,说“比丘们,比丘尼僧团应当对那位比丘作不礼敬甘马”。这样,不礼敬甘马得到了开许。它就是第五种业相,也是这个白甘马的适用场合。因为它的特征就是甘马本身,不包括出罪、复归等程序,所以称为业相。我们将详细说明它的执行和解除。在比丘尼住处,聚集的比丘尼僧团同意后,应由一位能干的比丘尼宣告:

“尊者,有一位名叫某某的尊者,对比丘尼们表现出不恭敬的行为。对这位尊者作不礼敬甘马,大家是否同意?”我请问比丘尼僧团。“尊者,有一位名叫某某的尊者,对比丘尼们表现出不恭敬的行为。对这位尊者作不礼敬甘马,大家是否同意?”我第二次请问。“尊者,有一位名叫某某的尊者,对比丘尼们表现出不恭敬的行为。对这位尊者作不礼敬甘马,大家是否同意?”我第三次请问比丘尼僧团。

这样宣告三遍之后,应当通过白众甘马来作不礼敬甘马。

从那时起,比丘尼们就不应该再礼敬那位比丘。如果他不被礼敬之后,生起惭愧心,如法而行,他就应当请求比丘尼们原谅。请求原谅时,不应该去比丘尼的住处,而应该在寺院里,走到僧团、僧众或某一位比丘面前,蹲跪下来,合掌说:“尊者,我经过反省,今后会守护好自己的行为,不再做出让人不信任的事。请比丘尼僧团原谅我。”僧团或僧众应该派一位比丘去,或者那位比丘自己去,对比丘尼们说:“这位比丘已经反省,今后会守护好自己的行为。他发露了过失,请求比丘尼僧团原谅。请比丘尼僧团恢复对他的礼敬。”应当为他做恢复礼敬的甘马,做法是这样的:在比丘尼住处集合的比丘尼僧团一致同意后,由一位能干的比丘尼宣布:

尊者,某位名叫某某的尊者因为向比丘尼们示现了不适当的行为,被比丘尼僧团作了不礼敬甘马。后来他生起了惭愧心,反省之后,安住于今后要防护自己,发露了过失,并请求比丘尼僧团原谅。请问比丘尼僧团,是否同意对这位尊者作礼敬甘马?

应当说三遍。像这样,只通过白众甘马,就应当作礼敬。

255255. 不过在这里,还有一种超出巴利原文范围的业相判定(《附随注》495-496)。这个所谓的“业相”,是以比丘尼僧团为根源制定的,但比丘僧团也同样适用。比丘僧团在筹食、伍波萨他堂等场合做白众甘马,这也是业相。对于衣被截断、衣旧、衣失的比丘们,要集合僧团,由一位善巧的比丘三次宣告后,做白众甘马,然后才可以给衣。但如果是在分配少量物品,比如在为作衣者分配资具的说明中提到的针等物,即使不白众也可以给。给这些东西时,他本人就是做主的人;如果给得超过这个量,就要白众之后才能给,因为超过这个量的布施,僧团才是做主的一方。病药也按照那里所说的种类,可以自己直接给;如果有人想要更多,就要白众之后才能给。还有那些体弱、行动不便、乞食之路中断或重病的人,在大住处中,从该处所生的物品里,每天给一那利或半那利米,或者一天给五那利或十那利米时,都要做了白众甘马之后才能给。对于品行端正的比丘,从该处所生的物品中,可以拿来替他还债;对于多闻、能承担僧团事务的比丘,可以给他不需铺设的坐卧处;对于为僧团办事的净人等,可以给饭食工钱——这些都要通过白众甘马来给。

按四种资具的因缘,从施给该处所而生的物品,可以用来维护僧团住处。不过,为了截断“这位比丘以主宰者的姿态行事”这种议论,在筹食等处或临时集会时,必须先禀告僧团,才能维护。对于为衣、食而特别指定施给该处所而生的物品,也应先禀告之后维护住处;即使不禀告也可以。不过,为了截断“这位比丘真大胆,竟用为衣、食特别指定施给该处所而生的物品来维护住处”这种已经生起的议论,就必须先作禀告甘马,然后才能维护。

在塔庙那里,无论是造伞盖、栏杆、菩提树屋或座堂,还是修补旧的,或是做涂灰工程,都应该劝化人们来做。如果没有工匠,就应该从塔的寄存物中取来办。如果连寄存物也没有,就作白众甘马后,从那里所生的物品中取来办。即使是僧团的东西,白众之后也可以用来办塔的事务。但塔的东西,即使白众之后,也不能用来办僧团的事务,只能暂时借用,之后归还原样。不过,在塔上做涂灰等工程的人,如果从乞食或僧团那里得不到维持生活的东西,可以从塔的财物中取来维持生活并受用,同时履行义务。但不能以“我们在履行义务”为理由,用鱼肉等来做僧团饭食。

如果精舍里种的果树是由僧团执受的,就可以得到照料。对于那些敲钟分果给大家吃用的果树,不必对它们作白众甘马。但如果果树没有被僧团执受,那就必须对它们作白众甘马。这种甘马在筹食处、施食处、饭食处和中间集会处也可以做,在伍波萨他堂里更是应该做。因为在伍波萨他堂里,连没到场的比丘的意乐清净也会被纳入,所以那里最为清净。应该这样做:由一位能干的比丘,经过比丘僧团同意后,向大家宣告:

尊者,在这个精舍的界内,凡属于僧团的根、皮、叶、芽、花、果、嚼食之类的东西,我想请问僧团:是否同意让来来往往的比丘们随自己的方便受用?

应该问三遍。

四位或五位比丘共同制定的规定,就是如法作成的。如果一座精舍里住着两三个人,他们坐下来共同制定的规定,也等同于僧团所作。如果只有一位比丘,这位比丘在伍波萨他日做完前行和前务之后,坐下来制定的规定,也等同于僧团所作。制定的时候,可以按果实收获的周期来定,也可以限定四个月、六个月或一年,这样限定时间或不限定时间都可以。如果限定了时间,就按限定的期限享用,到期后必须重新制定。如果没有限定时间,只要树木还在,就可以一直享用。如果用那些树的种子种出了别的树,那些树也同样适用这个规定。

如果树木是种在另一座精舍里,那么它们种在哪座精舍,那座精舍的僧团就是所有者。即使是从别处拿来种子、后来种在前一座精舍里的树木,对它们也要另外订立约定;约定订立之后,它们就归个人所有,可以随意享用果实等。但如果在这里把各处围起来建成别院并加以照料,这些树木就归那些比丘个人所有,其他人不能享用。不过他们要把十分之一的份额交给僧团之后才能享用。即使有人在精舍中间用树枝围护树木加以保护,也同样适用这个原则。

有位受人尊敬的长老比丘来到古寺时,人们会说“长老来了”,然后把各种水果拿来供养。如果那座寺里原本住着一位通达全部教法、博学多闻的比丘,就可以想“这里肯定早就定好了长期规矩”,毫无顾虑地享用。在僧院里,水果之类的东西对常行乞食的比丘也是允许的,不算破坏头陀支。沙弥们把很多水果送给自己的戒师和依止师,其他比丘得不到就抱怨,那也只是抱怨而已。如果碰上饥荒,靠一棵面包果树就能养活六十个人,在这种时候,为了照顾所有人,应该分配后再吃。这是如法的做法。只要共同约定的规矩还没有取消,他们吃下去的就都是清净受用的。那么,规矩什么时候取消呢?当僧团和合聚集,宣告“从今以后,分配后再吃”,规矩就取消了。如果僧院里只有一位比丘,即使这样宣告,旧的规矩也照样取消。规矩取消之后,如果沙弥们不从树上打果子,也不从地上捡起来送给比丘,反而用脚踢着掉落的果子走来走去,那就应该以果实的十分之一到一半作为酬劳分给他们。他们多半是贪图这份酬劳才把果子拿来给人看的。后来食物又丰富起来,净人来了,用树枝围护等办法保护树木,这时就不该再给沙弥们酬劳,而应分配后受用。

“精舍里有各种水果。”附近村里的人为了病人或孕妇前来,说:“请给一个椰子,给一个芒果,给一个面包果。”他们这样乞求时,该给还是不该给?该给。因为如果不给,他们会心生忧恼。不过,给的人应该先召集僧团,三次宣告之后,做了告白甘马,才能给;或者先立下约定规矩,再放置在那里。而且应该这样做:由一位贤能的比丘在僧团同意下宣告——

附近村子的人来了以后,为了病人等乞求各种果实。比丘僧团同意:他们拿两个椰子、两个棕榈果、两个菠萝蜜、五个芒果、五个香蕉,都不加阻拦;从这棵树或那棵树摘取果实,也不加阻拦。

要宣说三遍。从那时起,取了病人等的名字而来乞求的人,不应该说“拿去吧”,而应该说明规定:“对于按这个限量取用椰子等物的人,以及从某某树和某某树摘取果实的人,已经做了不阻止的规定。”另外,巡视之后,也不应该说“这棵是甜芒果,从这里摘吧”。

分配果实时,若是僧团正式委派的人,应给他一半份额;若未经正式委派,则须先向僧团禀白之后才能给。若是路费用尽的人、或带队商旅的人、或其他有权势的人前来索要,也须先禀白之后才能给;若他强行拿走吃了,不应阻拦。因为这种人一旦发怒,可能会砍树,也可能做出别的破坏。若有人来到私人别院,以病人的名义索要,应当对他说:这些是我们为了遮荫等用途种下的,若有果实,你们自己看着办。但若树上确实结满了果实,他们用荆棘围起来,按果实轮流采摘,那就应当不抱任何期待地给他们;若他们强行采摘,也不应阻拦。理由与前面所说的一样。

僧团的果园,得不到照料。如果有人以义务心来照料,那果园还是属于僧团。如果僧团把这件事托付给某位有能力的比丘,说“贤者,你来照料,然后交回来”,他若以义务心去照料,这样也还是属于僧团。但对于想要得到酬劳的人,就应当以三分之一或一半的份额作为酬劳给他。如果他嫌“这活儿太重”,不愿只拿这么一点,那就应该说:“全部归你所有,你交上十分之一作为根本份额,然后去照料吧。”不过因为这是重要物品,不应该以断根的方式给出去。他交了根本份额之后,可以食用,或者建未建的住处、照料已建的住处,然后照料完毕,把园子交给依止弟子们,他们也必须交上根本份额。

当比丘们自己有能力看守时,就不应该再安排他们去看守;但如果他们已经在看守了,就不该去阻止,只有在他们即将开始看守时才应当阻止。应该说:“你们已经吃了很多,现在不要再看了,让比丘僧团自己来看守吧。”如果既没有人以义务心来看守,也没有人为了报酬来看守,而僧团自己又没有能力看守,这时有人没有事先请示就自己去看守,并且增加报酬后有所期待,那就应该通过告白甘马,把增加的报酬给他。这样一来,这一切都属于甘马的范畴。告白甘马适用于这五种情形。

256关于单白甘马的各种情形之差别,见《附随注》第495–496页。

尊者,请僧团听我说:某甲求受达上,是某乙尊者的弟子,我已教诫过他。如果僧团觉得时机合适,就让某甲过来,应当对他说:来吧。

对求受达上者来说,这样让他进入僧团,就叫作“引入”。

诸位尊者,请听我说:这位名叫某某的比丘是说法者,但他对经既不熟悉,对经分别也不了解,他不把握义理,反而凭借文辞的表面去排斥义理。如果诸位尊者觉得时机合适,我们就让这位名叫某某的比丘退出,由其余的人来平息这件诤事。

在差使裁决中,对说法比丘的驱摈,就叫做驱摈。

尊者,请僧团听我说:今天是十五伍波萨他日。如果僧团觉得合适,僧团就举行伍波萨他。

按照伍波萨他甘马的方式所立的公告,就叫作伍波萨他。

尊者,请僧团听我说:今天是十五日自恣日,如果僧团觉得时机合适,请僧团行自恣。

按照自恣甘马的方式所立的公告,就叫作自恣。

尊者,请僧团听我说:某某是向某某尊者请求达上的候选人。如果僧团觉得时机合适,我就去教导某某。如果僧团觉得时机合适,某某就去教导某某。如果僧团觉得时机合适,我就去问某某那些会造成障碍的法。如果僧团觉得时机合适,某某就去问某某那些会造成障碍的法。如果僧团觉得时机合适,我就去问某某律。如果僧团觉得时机合适,某某就去问某某律。如果僧团觉得时机合适,我被某某问到律时就回答。如果僧团觉得时机合适,某某被某某问到律时就回答。

像这样,为了任命自己或他人而提出的动议,就叫作任命。

尊者,请僧团听我说:这件衣是某某比丘的尼萨耆亚物,已经舍给僧团。如果僧团觉得时机合适,僧团就把这件衣还给某某比丘。如果各位尊者觉得时机合适,各位尊者就把这件衣还给某某比丘。

像这样,把已经舍出去的衣、钵等物品再送给人,这才叫作“布施”。

尊者,请僧团听我说。这位名叫某某的比丘,忆念、披露、显露、发露自己的犯戒。如果僧团认为合适,我就接受这位名叫某某的比丘的犯戒。如果诸位尊者认为合适,我就接受这位名叫某某的比丘的犯戒。然后应当对他说:你看见了吗?是的,我看见了。今后应当守护自制。

接受犯戒这件事,就叫作“接受”。

诸位住在寺院里的尊者,请听我说。如果各位尊者觉得时机合适,我们现在就来举行伍波萨他、诵巴帝摩卡,等到了黑月的时候再举行自恣。

比丘们,如果那些比丘——制造争吵、制造口角、制造争论、制造闲话、在僧团中制造纠纷的——要在那个时段继续住下去,那么一位聪明能干的常住比丘应当告知常住比丘们:

诸位尊者,常住的各位,请听我说。如果各位尊者觉得时机合适,我们现在就举行伍波萨他、诵巴帝摩卡,等到了月圆之日再举行自恣。

如此做成的自恣延期,名为延期。

所有人都应当聚到一处。聚齐之后,由一位聪明能干的比丘向僧团禀告:

尊者,请僧团听我说。我们住在一起,陷入争吵、口角、争执,已经积下很多不像沙门的行为,说了很多越界的话。如果我们因为这些过错互相追究,这件争端可能会变得激烈、粗暴,甚至导致分裂。如果僧团觉得时机合适,僧团应该用如草覆地的方式平息这件争端,但粗重罪和涉及在家人之事除外。

就这样,以如草覆地灭诤法处理完毕后,最初那项总摄一切的单白甘马,就叫做甘马相。

同样地,此后对每一方各作一次,就成了两个单白。这样,按照上面所说的各种分类——引入、移除……乃至甘马相——共有九种,其中甘马相正是第九。单白甘马涉及这九种情况。

257257. 关于白二甘马的区分(《附随注》495–496),还应知道:依离车人瓦达被覆钵一事,《犍度》中所说的驱摈;以及依同一人被揭钵一事,《犍度》中所说的恢复。正如这样记载(《小品》265–266):

比丘们,具备八种情况的在家男信徒,应该对他作覆钵(即僧团与他断绝往来)。他设法让比丘们得不到供养,设法让比丘们遭受损害,设法让比丘们没有住处,他辱骂比丘、诽谤比丘,他挑拨比丘与比丘之间的关系,他说佛陀的坏话,说法的坏话,说僧团的坏话。比丘们,我允许对具备这八种情况的在家男信徒作覆钵。

比丘们,覆钵就应该这样作。应该由一位有能力、能胜任的比丘向僧团报告:

尊者,请僧团听我说:离车族人瓦达以毫无根据的戒行败坏来诽谤具寿达巴·末罗子。如果僧团认为时机合适,僧团应当对离车族人瓦达作覆钵,使他不能与僧团共同受用。这是动议。

尊者,请僧团听我说:离车族人瓦达以没有根据的戒行过失诽谤具寿达巴·末罗子。僧团对离车族人瓦达作覆钵,不让他与僧团共同受用。哪位尊者同意对离车族人瓦达作覆钵、不让他与僧团共同受用,就请保持沉默;不同意的,就请发言。

僧团对离车族人瓦达作了覆钵,他的钵被僧团弃置,不得与僧团共同受用。僧团认可此事,所以默然。我这样受持。

比丘们,男居士若具备八种特质,就应翻转他的钵。他不为使比丘们得不到利养而奔走,也不为使比丘们遭受损害而奔走……不说僧团的坏话。比丘们,我允许为具备这八种特质的男居士翻转钵。

比丘们,应当这样揭钵。比丘们,那位离车族人瓦达应当前往僧团,把上衣偏袒到一边肩膀,顶礼比丘们的双足,然后蹲踞而坐,双手合掌举在胸前,这样说道:

尊者,僧团已经对我作了覆钵,我不能和僧团共同受用。尊者,我现在如法而行,低头顺从,行出离之道,恳请僧团为我解除覆钵。

第二次也应当恳请。第三次也应当恳请。

应由一位聪明能干的比丘向僧团禀告:

尊者,请僧团听我说。僧团已经对离车族人瓦达作了覆钵,不让他与僧团共住受用。现在他如法而行,低头认错,请求出罪,向僧团请求解除覆钵。如果僧团觉得时机合适,僧团应当对离车族人瓦达解除覆钵,让他与僧团共住受用。这是动议。

尊者,请僧团听我说:僧团已经对离车族人瓦达作了覆钵处置,不让他与僧团共同受用。现在他如法而行,低头认错,求得出罪,向僧团请求解除覆钵。僧团现在为离车族人瓦达解除覆钵,让他与僧团共同受用。哪位尊者同意为离车族人瓦达解除覆钵、让他与僧团共同受用,就请默然;哪位不同意,就请发言。

僧团已为离车族人瓦达解除了覆钵,允许他与僧团共同受用。僧团认可这件事,所以默然。我这样受持。

在这里,按照《小品义注》第265段,对于具足八支中任何一支的人,都可以作覆钵甘马;也可以在界内做,也可以出界到河边等地做覆钵。对这样被覆钵的人,不应在他家里接受任何布施物,还应派人到别的住处传话:“不要在某人家中接受施食。”解覆钵时,应让他再三乞请,令其离开手触距离,然后以白二甘马来解覆钵。

应知这些认可,依以下各种认可来理解:结界的认可、不离三衣的认可、敷具的认可,以及差遣施食者、差遣分配房舍者、差遣管库者、差遣接受衣者、差遣分配衣者、差遣分配粥者、差遣分配嚼食者、差遣分配果者、差遣分配少量杂物者、差遣分配沐浴衣者、差遣分配钵者、差遣净人者、差遣沙弥者的认可。 应知布施,依咖提那衣布施和亡者衣布施来理解。应知迦絺那衣的解除,依咖提那衣解除来理解。应知指示,依小屋地基和精舍地基的指示来理解。 然而,在如草覆地诤事的平息中,除了一总摄动议,以及每方各一动议——这三条动议之外,又说每方各一条,即两条白二甘马语;应依这些来理解甘马的特征。这样,白二甘马遍及这七处。

258在白四甘马的处所分类中,应依呵责甘马等七种甘马而了知为驱摈;依这七种甘马的平息而了知为恢复;依比丘尼教诫者的选任而了知为认可;依别住之授予、敬悦之授予而了知为施予;依牵回本处甘马而了知为折伏;依托举罪比丘之随顺者、八种乃至第三次者、阿利塔、参达咖离——这些乃至第三次者——依这十一种数数谏告而了知为谏告;依达上甘马、出罪甘马而了知为甘马相。如此,白四甘马遍及这七处。应当这样了知甘马、甘马的失败、僧团执行这些甘马的界定,以及无失败甘马时处所分类的遍及。

如是,于《离巴利律抉择集》中

《业与非业抉择论》讲解终

杂项篇论母

团食、次第食,未问而受、粪扫衣;

夺衣、辩才,及未竟之诵说。

三年长坐,称誉看护病者;

不顾己堕,石上研磨涂抹。

邪见、牛施、如法守护、大便等;

洗澡搓身、黄门这类,长发这类、镜子这类。

舞、断肢、宝藏,得一切粪扫衣;

滤水囊、裸形,及花香所熏。

葫芦形钵单钵、布巾和拭足具;

扇子、伞、指甲剪,腰带和内衣。

擔負重擔、嚼齒木,攀樹與隨欲攀樹;

順世論、噴嚏、大蒜,皆不可踐踏。

不应礼拜的还有:棉花填的坐垫、枕头、靠椅等。

高座与大座,以及衣的非法处所。

信施之物、衣服,寄存与手术等事;

理发师、十分之一份、旅途所需、大准则;

功德利益就是纲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