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出重罪抉择论

302 段

三十二、重罪出罪决择论

236236. “重罪出罪”是指经由别住、敬悦等律仪作业,从重罪中出罪。其中(《小品注》102)说到三种别住:覆藏别住、清净别住、合别住。此中,覆藏别住应当依据覆藏的日数来给予。因为有的人覆藏一日,有的人覆藏两日,有的人犯一罪,有的人犯二、三乃至更多罪。因此,若欲给予覆藏别住,首先应当了知覆藏的情形。此罪以十种行相而成为覆藏。

于此,总说其纲要为——“有罪且觉知有罪,如法且觉知如法,无障难且觉知无障难,有能力且觉知有能力,希欲覆藏而且实际覆藏。”其中,“有罪且觉知有罪”是指:所犯的确实是罪,而他本人对此也确实觉知为罪。如此了知而覆藏,便构成覆藏。然而,若他对此觉知无罪,则不构成覆藏。对于无罪者,无论觉知有罪或觉知无罪而加以覆藏,皆不构成覆藏。若将轻罪视为重罪,或将重罪视为轻罪而覆藏,其人住于无惭无愧之中,其罪便成覆藏。若将重罪视为轻罪而发露,则既非发露也非覆藏。了知重罪为重罪而覆藏,即成为覆藏。若不知其轻重,而心中生起“我要覆藏此罪”之想并覆藏,亦成为覆藏。

“如法者”,指未受三种举罪甘马者。若他是如法者,且自知如法而覆藏,便构成覆藏。若他心想“僧团已对我作了羯磨”,自认为不如法者而覆藏,则不构成覆藏。然而,若是不如法者,无论自知如法还是自知不如法,其覆藏都不构成覆藏。此亦曾言——

犯重罪桑喀地谢沙,

由不敬而覆藏;

比丘尼亦不犯过失。

此问题由智者所思择。”(波利 481)

此问题乃针对被举罪者而说。

所谓无障碍,即于十种障碍中无一存在。若他觉知无障碍而覆藏,便成覆藏。若因生性胆怯,于黑暗中畏惧非人、猛兽等险,觉知有障碍而覆藏,则不成覆藏。若住于山林者,须越过洞穴或河流才能发露,而途中确有非人、猛兽等险,道路有蛇盘踞,河水暴涨,在此确有障碍的情形下,觉知有障碍而覆藏,不成覆藏。然而,若有障碍者觉知有障碍而覆藏,即成覆藏。

所谓有能力,即他能前往比丘处并告知发露。若他觉知有能力而覆藏,便成覆藏。若他仅因口中生小疮,或患下颌风痛,或牙痛,或难得乞食,由此既不能言又不能行,而心想“我无能为力”,此则名为有能力者觉知无能力。被此覆藏,不成覆藏。无论被觉知有能力还是觉知无能力者覆藏,对于确实无力言语或前往者,皆不成覆藏。

“欲覆藏而覆藏”,其义易晓。然而,若决心“我将覆藏”,于食前或食后、初夜等时分,生起惭愧心,在明相出现之前便发露,此则名为欲覆藏而未覆藏。若住于无比丘处者犯罪后,期待同罪比丘前来,或前往同罪比丘处,超过了半月或一月,此则名为不欲覆藏而覆藏,这也构成覆藏。若有人刚一犯罪,便如踏火之人般迅速离去,前往同罪比丘处发露,此则名为不欲覆藏而不覆藏。然而,若见到同罪比丘时,心想“此人是我和尚或阿阇黎”而生羞耻,不发露,其罪即成覆藏。因为此处和尚等关系并非标准,唯有非怨敌的同罪比丘才是标准。因此,应向非怨敌的同罪比丘发露。若同罪比丘听闻后欲向他人宣说,则不应向这些和尚发露。

其中,不论所犯罪过是在食前还是食后、白天还是夜晚,只要明相未现,就应当发露。明相出后,便成覆藏,且因覆藏之缘犯恶作罪。然而,犯桑喀地谢沙罪者不得向同样犯桑喀地谢沙罪者发露。若向其发露,罪虽已发露,恶作罪却不得免除。因此,应向清净者发露。发露时应说:“我于你面前发露一罪”,或说“我宣告”“我告知”,或说“请知我犯一罪”,或以“我发露一重罪”等方式称述。据《古伦地注》所说,以一切方式发露皆属不覆藏。若以“我发露一轻罪”等方式称述,则成覆藏。告知事由、告知罪名,或两者皆告知,以此三种方式,皆成发露。

237如此审察了这十种理由之后,在授予覆藏别住时,首先应当了知覆藏的状况,随后确定覆藏的天数与所犯的罪。若覆藏了一天,应令其如此乞求:“尊者,我犯了一条故意出精的罪,覆藏了一天。”然后依《犍度》(《小品》98)中所说的方法,作甘马语后,授予别住。若覆藏了两天、三天等,则应依天数相应而说:从“覆藏两天、覆藏三天、覆藏四天、覆藏五天……乃至覆藏十四天”,如此配至十四天。若覆藏十五天,应配为“覆藏半月”。此后直至第二十九天,配为“覆藏超过半月”;再配为“覆藏一月、覆藏超过一月、覆藏两月、覆藏超过两月、覆藏三月……乃至覆藏超过十一月”。满一年时,配为“覆藏一年”;此后配为“覆藏超过一年、覆藏两年”,如此乃至“覆藏六十年、覆藏超过六十年”或更多,应如此配合而说。

如果有两条、三条或更多条罪,如同说“一条罪”那样,应说“两条罪、三条罪”。若超过此数,无论是一百条还是一千条,称“众多”即可。对于不同事由的罪,可以通过计数方式说:“尊者,我犯了众多桑喀地谢沙罪:一条故意出精、一条身触、一条粗恶语、一条自欲、一条媒嫁,覆藏了一天。”或者通过列举事由的方式说:“尊者,我犯了众多桑喀地谢沙罪,事由各异,覆藏了一天。”或者仅依名称的方式说:“尊者,我犯了众多桑喀地谢沙罪,覆藏了一天。”在此,名称有两种:同种类的通用名称和一切法的通用名称。其中,“桑喀地谢沙”是同种类的通用名称,“罪”是一切法的通用名称。因此,即使说“我犯了众多罪,覆藏了一天”,依一切法的通用名称也是可以的。因为这些别住等律仪行事,确实可以依事由、依种类、依名称、依罪而作。

其中,‘故意出精’既是事缘,也是种类。‘桑喀地谢沙’既是名称,也是罪。在此,以‘故意出精、身触’等语,或以‘事缘各异’之语,都包含了事缘和种类;以‘桑喀地谢沙’之语,或以‘罪’之语,都包含了名称和罪。因此,可以依任何其中一种方式宣说甘马语。然而在此,我们将以通于一切罪的方式,并以‘众多法’的方式,配合甘马语来陈述于一切处。为什么呢?如果只犯了一条罪,却以‘众多’的律仪行法作羯磨,由于没有众多的事实,便不能出罪;如果犯了众多罪,却以‘犯了一条’的行法作羯磨,也不能出罪。因此,我们将配合‘众多法’的方式。也就是说:当给予覆藏别住时,如果罪覆藏了一日……

‘尊者,我犯了众多罪,覆藏一日。尊者,我向僧团乞求这些覆藏一日的众多罪的一日别住。尊者,我犯了众多罪,覆藏一日。尊者,我第二次向僧团乞求这些覆藏一日的众多罪的一日别住。尊者,我犯了众多罪,覆藏一日。尊者,我第三次向僧团乞求这些覆藏一日的众多罪的一日别住。’

如此三次乞求后——

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说。这位名为某甲的比丘,犯了众多罪,覆藏了一日。他向僧团请求对所犯众多覆藏一日的罪给予一日别住。若僧团认为合宜,僧团应给予比丘某甲对众多覆藏一日的罪的一日别住。这是动议。

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说。这位名为某甲的比丘,犯了众多罪,覆藏了一日。他向僧团请求对所犯众多覆藏一日的罪给予一日别住。僧团现在给予比丘某甲对众多覆藏一日的罪的一日别住。哪位尊者同意给予比丘某甲对众多覆藏一日的罪的一日别住,请默然。哪位不同意,请说。

我第二次宣说此事……(中略)……我第三次宣说此事……(中略)……

‘僧团已给予某比丘——对所犯众多罪过覆藏一日者——一日别住。僧团认可,以此缘故默然。我如此受持。’

如此,凡是犯下罪过的比丘,都应当唤其名而作甘马语。

甘马语结束时,那位比丘即应在界场内受持义务:‘我受持别住,我受持义务。’受持之后,应在原处向僧团报告。报告时,应说:

尊者,我曾犯众多覆藏一夜的罪过。我向僧团请求那覆藏一夜的众多罪过的一夜别住,僧团已授予我那覆藏一夜的众多罪过的一夜别住。我现正行别住。尊者,我自知[已行别住],愿僧团忆持我自知[已行别住]。

应如此报告。领会此义后,用任何言辞报告均可。

报告后,若想舍置,应说:‘我舍置别住,我舍置义务。’即使仅以一词舍置,别住也算舍置;以两词则更是善舍。受持时也是如此。从舍置之时起,他便处于清净比丘之位。若众比丘已离开界场,可向其中任何一位舍置;若离开界场后才想起,应向同行者舍置。若同行者也已离去,则应向其他未在界场内被告知者报告后舍置。报告时,结尾应说:‘愿尊者忆持我自知[已行别住]。’向两人报告时应说:‘愿两位尊者忆持。’向三人报告时应说:‘愿诸位尊者忆持。’若寺院比丘稀少,而有同分比丘共住,则不舍置义务,应在寺院内过夜。若无法澄清,则依前述方法舍置义务:在黎明时分,与一位比丘一起,从有围墙的寺院围墙外,或无围墙的寺院相当于围墙处,越过两掷石之距,离开大路,坐于灌木丛或篱笆等隐蔽处;在破晓前,依前述方法受持义务并报告。报告时,若对方较年轻,应称‘贤友’;若较年长,应称‘尊者’。若有其他比丘因事来到该处,若见到他或听到他的声音,应报告;若不报告,则犯夜断及义务断。若他进入十二肘之近行区域内而不知情地走过,则犯夜断,但不犯义务断;日出后应舍。

238如此,罪被覆藏了多少日,即应行持同等或多于彼的别住日数以消除追悔。之后,前往僧团,受持义务,而后请求行悦意。因唯有在受持义务时,他才堪受悦意,这是由于他以舍置义务的方式行持了别住。然而,对于未舍置义务者,则无需再次受持;因其仅凭超过覆藏日数便已堪受悦意,故应直接授予彼悦意。授予时应说:

“尊者,我犯了众多罪过,覆藏了一夜。我向僧团请求了这些覆藏一夜的众多罪过的一夜别住。僧团授予了我这些覆藏一夜的众多罪过的一夜别住。尊者,我已行完别住,向僧团请求这些覆藏一夜的众多罪过的六夜悦意。尊者,我……(中略)……我已行完别住,第二次,尊者,向僧团请求这些覆藏一夜的众多罪过的六夜悦意。尊者,我……(中略)……我已行完别住,第三次,尊者,向僧团请求这些覆藏一夜的众多罪过的六夜悦意。”

令其如此恳求三次后——

尊者僧,请听我说:这位名为某某的比丘,犯了众多罪过,覆藏了一夜。他向僧团请求了这些覆藏一夜的众多罪过的一夜别住;僧团已授予这位名为某某的比丘这些覆藏一夜的众多罪过的一夜别住。他已完成别住,现在向僧团请求这些覆藏一夜的众多罪过的六夜悦意。若僧团时机已到,僧团当授予这位名为某某的比丘这些覆藏一夜的众多罪过的六夜悦意。这是动议。

尊者僧,请听我说:这位名为某某的比丘,犯了众多罪过,覆藏了一夜。他向僧团请求了这些覆藏一夜的众多罪过的一夜别住;僧团已授予这位名为某某的比丘这些覆藏一夜的众多罪过的一夜别住。他已完成别住,现在向僧团请求这些覆藏一夜的众多罪过的六夜悦意。僧团授予这位名为某某的比丘这些覆藏一夜的众多罪过的六夜悦意。若哪位尊者同意授予这位名为某某的比丘这些覆藏一夜的众多罪过的六夜悦意,请默然;若不同意,请说。

我第二次宣说此事……乃至……我第三次宣说此事……乃至……

僧团已对某比丘众多覆藏一夜的罪过,授予为期六夜的敬悦。僧团认可,故默然。我如是受持。

应如是作甘马语。

甘马语结束时,那位比丘即应在界场内受持义务:“我受持敬悦,我受持义务。”受持已,应即于此处向僧团报告。报告时,应如是说:

尊者,我犯了若干覆藏一夜的罪过。我向僧团请求对覆藏一夜的诸罪给予一夜别住,僧团已给予我一夜别住。我住满别住后,向僧团请求对覆藏一夜的诸罪给予六夜敬悦,僧团已给予我六夜敬悦。我行敬悦已。尊者,我今已知,请僧团受持‘他已知’。

应如此报告。领会此义后,以任何言语报告均可。

报告后若欲舍置,便应在僧团中舍置:‘我舍置敬悦,我舍置义务。’比丘们离开界场后,也可在哪怕一位比丘面前舍置。离开界场后若恢复正念,则应在同行者面前舍置。若同行者亦已离去,则应向另一位先前未在界场内被告知的比丘报告后舍置。报告时,末尾应说:‘请尊者受持“他已知”。’向两人报告时应说:‘请两位尊者受持。’向三人报告时应说:‘请诸位尊者受持。’从舍置之时起,即处于清净比丘位。若寺院比丘稀少,有同分比丘共住,则不舍置义务,即在寺院内计算夜晚。若无法清净,则依前述方法舍置义务后,于黎明时分与四五位比丘一同,从有围墙寺院的墙边,或无围墙寺院可作围墙处,越过两掷土块之距,离开大路,在灌木丛或篱笆等隐蔽处坐下。破晓前依前述方法受持义务并报告。若有其他比丘因事来到该处,若他看见彼比丘或听见其声音,即应报告。若不报告,则犯夜断及义务坏。若彼比丘进入十二肘之近行处而不知情地走过,则有夜断,但无义务坏。从报告之时起,除一位比丘外,其余比丘若有事务可离去。破晓时,应在该比丘面前舍置义务。若该比丘亦因某事在破晓前离去,

239如此无缺地行持六夜敬悦之后,在至少有二十位比丘的僧团所在地,该比丘应被出罪。执行出罪者应先令其成为堪出罪者。因为这位比丘已放下义务,处于清净比丘位,而不能对清净比丘进行出罪,所以应让他受持义务。受持义务后,即成为堪出罪者。然后,他也应受持义务、报告后请求出罪。然而,对于已放下义务者,不应再令其受持义务;因为他已超过六夜,仅是堪出罪者,故应被出罪。出罪时应说:

“尊者,我犯下众多覆藏一夜的罪过。我向僧团请求对众多覆藏一夜的罪过予以一夜别住,僧团给予了我一夜别住。我行别住已毕,向僧团请求对众多覆藏一夜的罪过予以六夜敬悦,僧团给予了我六夜敬悦。尊者,我行敬悦已毕,向僧团请求出罪。尊者,我行敬悦已毕,第二次向僧团请求出罪。尊者,我行敬悦已毕,第三次向僧团请求出罪。”

如此三次请求后——

尊者,请僧团听我言:这位某甲比丘犯有多项覆藏一夜之罪。他向僧团请求对多项覆藏一夜之罪给予一夜别住,僧团给予某甲比丘对多项覆藏一夜之罪的一夜别住。他别住期满后,又向僧团请求对多项覆藏一夜之罪给予六夜敬悦,僧团给予某甲比丘对多项覆藏一夜之罪的六夜敬悦。他敬悦期满后,向僧团请求出罪。若僧团适当,僧团应出某甲比丘之罪。是为动议。

尊者,请僧团听我说:这位某甲比丘犯有多项覆藏一夜之罪。他向僧团请求对多项覆藏一夜之罪给予一夜别住,僧团已给予某甲比丘对多项覆藏一夜之罪的一夜别住。他别住圆满后,向僧团请求对多项覆藏一夜之罪给予六夜敬悦,僧团已给予某甲比丘对多项覆藏一夜之罪的六夜敬悦。他敬悦圆满后,现向僧团请求出罪。僧团为某甲比丘出罪。若哪位尊者同意为某甲比丘出罪,请默然;若不同意,请说。

我第二次说此事……我第三次说此事……

某某比丘已由僧团出罪,僧团认可,是故默然。我如是受持。

甘马语应如是作。

如此,对于覆藏一夜之罪,应知覆藏别住、给予敬悦及出罪。依此方式,对于覆藏二夜等罪,亦应作相应甘马语。

240然而,如果罪过是未覆藏的,则不施予别住,仅施予敬悦;完成了敬悦后,应出罪。如何进行?施予敬悦时,首先——

“尊者,我犯了众多未覆藏的罪过。尊者,我向僧团乞求对众多未覆藏的罪过给予六夜敬悦。尊者,我……(中略)第二次,我亦向僧团乞求对众多未覆藏的罪过给予六夜敬悦。尊者,我……(中略)第三次,我亦向僧团乞求对众多未覆藏的罪过给予六夜敬悦。”

作三次请求后,

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说:这位某某比丘犯了数条未覆藏的罪过。他向僧团请求就这些未覆藏罪过给予六夜敬悦。如果僧团认为时机适宜,愿僧团给予某某比丘对这些未覆藏罪过的六夜敬悦。这是动议。

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说:这位某某比丘犯了数条未覆藏的罪过,他向僧团请求就这些未覆藏罪过给予六夜敬悦。僧团现给予某某比丘对这些未覆藏罪过的六夜敬悦。哪位尊者如果同意给予某某比丘对这些未覆藏罪过的六夜敬悦,请保持沉默;如果不同意,请说出来。

我第二次宣说此事……(省略)……我第三次宣说此事……(省略)……

僧团已授予某比丘诸多未覆藏罪过的六夜敬悦,僧团默然认可,故此我如是持守。

甘马语应如此作。

甘马语结束时,受持行法、舍置行法及履行敬悦,这一切皆应依前说之理了知。而起宣告者——

尊者,我犯了诸多未覆藏的罪过。为此,我向僧团请求对诸多未覆藏的罪过给予六夜的敬悦。僧团已授予我对诸多未覆藏罪的六夜敬悦。我现正履行敬悦。尊者,我自知有罪,应当被如此了知,恳请僧团以‘他了知’持念于我。

应如此宣说。

向一人、二人或三人宣告时,应依照覆藏罪敬悦中所说的方法进行宣告。已完成敬悦的比丘,应在有二十位比丘的僧团处出罪。而出罪者应如是——

尊者,我犯了众多未覆藏的罪过。我向僧团请求就这些未覆藏的罪过给予六夜敬悦。僧团已就这些未覆藏的罪过给我六夜敬悦。我敬悦已行圆满,向僧团请求出罪。尊者,……我敬悦已行圆满,第二次向僧团请求出罪。尊者,……我敬悦已行圆满,第三次向僧团请求出罪。

如是三次请求后——

尊者,请僧团听我言:此某甲比丘,犯众多未覆藏罪。他向僧团乞求为这些未覆藏罪给予六夜敬悦。僧团已为这些未覆藏罪给予某甲比丘六夜敬悦。他敬悦已行圆满,向僧团乞求出罪。若僧团认为时机适宜,应为此比丘出罪。此是白。

尊者,请僧团垂听:这位某甲比丘犯有多项未覆藏的罪过。他向僧团请求为这些未覆藏的罪过给予六夜敬悦。僧团已给予某甲比丘对诸未覆藏罪六夜敬悦。现在他已完成敬悦,向僧团请求出罪。若哪位尊者同意为某甲比丘出罪,请保持沉默;若不同意,请说出来。

我第二次宣说此事……乃至第三次宣说此事……

某甲比丘已由僧团出罪,僧团认可,故默然。我如是受持。

说完这样的甘马语后,应予以出罪。对于未覆藏之罪,出罪应当如此了知。

241241. 若某比丘有一覆藏罪和一未覆藏罪,为覆藏罪给予别住后,在为已住满别住者行敬悦时,可将未覆藏罪与覆藏罪合并后一起给予,这也是允许的。如何做呢?若覆藏罪是覆藏一日的——

“尊者,我犯了众多覆藏一日的罪。我向僧团乞求这些众多覆藏一日罪的覆藏一日别住。僧团给予了我这些众多覆藏一日罪的覆藏一日别住,我已住满别住。尊者,我又犯了众多未覆藏罪。尊者,我向僧团乞求那些众多覆藏与未覆藏罪的六夜敬悦。”

三次乞求之后——

“尊者,请僧团听我说:此某甲比丘犯众多覆藏一日的罪,他向僧团乞求众多覆藏一日罪的覆藏一日别住。僧团已给予某甲比丘众多覆藏一日罪的覆藏一日别住,彼已住满别住。此某甲比丘又犯众多未覆藏的罪,他向僧团乞求彼众多覆藏与未覆藏罪的六夜敬悦。若僧团已到适时,僧团应给予某甲比丘彼众多覆藏与未覆藏罪的六夜敬悦。这是动议。”

“尊者,请僧团听我说:此某甲比丘犯众多覆藏一日的罪,他向僧团乞求众多覆藏一日罪的覆藏一日别住。僧团已给予某甲比丘众多覆藏一日罪的覆藏一日别住,彼已住满别住。此某甲比丘又犯众多未覆藏的罪,他向僧团乞求彼众多覆藏与未覆藏罪的六夜敬悦。僧团已给予某甲比丘彼众多覆藏与未覆藏罪的六夜敬悦。哪位尊者认可给予某甲比丘彼众多覆藏与未覆藏罪的六夜敬悦,请默然。哪位不认可,请说。”

这是第二次我说明此事……乃至第三次我说明此事……乃至……

僧团已给予犯者某比丘,对彼众多覆藏与未覆藏罪,处以六夜敬悦。僧团认可此事,是故默然,我如是持守。

应如是作甘马语。

甘马语结束时,受持义务等一切皆如前述。而在告知时,应说:

“尊者,我犯了诸多覆藏一日的罪。我向僧团乞求这些覆藏一日之罪的覆藏一日别住,僧团给了我覆藏一日别住,我已住满别住。尊者,我又犯了诸多未覆藏的罪。尊者,我向僧团乞求那些覆藏与未覆藏之罪的六夜敬悦,僧团给了我六夜敬悦,我正行敬悦。尊者,我已知晓,愿僧团忆持:‘他已知晓’。”

应作如是说。

受持敬悦后,应依前述方式,无缺减地行满六夜敬悦。已行敬悦者,应在有二十位比丘的僧团前出罪。出罪时应说:

“尊者,我曾犯众多覆藏一日的罪,为此我向僧团乞求这些覆藏一日罪的覆藏一日别住。僧团授予我这些覆藏一日罪的覆藏一日别住,我已住满别住。尊者,此外我还犯了众多未覆藏的罪。尊者,我向僧团乞求对这些覆藏及未覆藏罪的六夜敬悦,僧团授予我对这些覆藏及未覆藏罪的六夜敬悦。尊者,我已行满敬悦,现在向僧团乞求出罪。”

如此三乞之后——

“尊者,请僧团听我说:这位某甲比丘犯有多条违犯,经一夜覆藏。他向僧团请求了对这些经一夜覆藏的诸多违犯之一夜别住。僧团已为这位某甲比丘,对其经一夜覆藏的诸多违犯,授与一夜别住。他已履行别住。这位某甲比丘,另犯有多条未被覆藏的违犯。他向僧团请求对那些已覆藏和未覆藏的诸多违犯,给与六夜敬悦。僧团已为这位某甲比丘,对其已覆藏和未覆藏的诸多违犯,授与六夜敬悦。他已履行敬悦,现在向僧团请求出罪。如果僧团认为时机适宜,请僧团为这位某甲比丘出罪。这是动议。”

“尊者,请僧团听我说:这位某甲比丘犯有多条违犯,经一夜覆藏。他向僧团请求对这些经一夜覆藏的诸多违犯之一夜别住。僧团已为这位某甲比丘,对其经一夜覆藏的诸多违犯,授与一夜别住。他已履行别住。这位某甲比丘,另犯有多条未被覆藏的违犯。他向僧团请求对那些已覆藏和未覆藏的诸多违犯,给与六夜敬悦。僧团已为这位某甲比丘,对其已覆藏和未覆藏的诸多违犯,授与六夜敬悦。他已履行敬悦,现在向僧团请求出罪。僧团为这位某甲比丘出罪。若哪位尊者赞同为这位某甲比丘出罪,请保持沉默;若有哪位不赞同,请说明。”

“我第二次宣说此事……我第三次宣说此事……”

某甲比丘已被僧团出罪,僧团认可,因此默然。我如是受持。

作此甘马语后,应行出罪。

覆藏别住论已毕。

242242. 清净别住与合聚别住是其余两种别住。其中,清净别住有两种:小清净别住与大清净别住。这两种别住,应当给予那些对夜晚的数量——全部或部分——不知、不忆念,或对此有疑惑的人。至于罪的数量,无论他是否知道‘我犯了这些罪’,都不作为标准。此处,以受具足戒为起点,按顺次,或从报告之日起,按逆次,问他:‘你是否知道自己在某日、某半月、某月、某年,或某段时间里是清净的?’他回答:‘是的,尊者,我知道自己在这段时间里是清净的。’根据他所知的清净时段,给予他的清净别住,即称为小清净别住。

接受此别住后,在履行别住期间,应扣除自己所知清净的时间,对余下的一月或二月履行别住。若他认定‘我大约有一月不清净’而接受别住,在履行别住期间又记起另有一月,则那一月亦须履行别住,无须再次授予别住。若他认定‘我有两月不清净’而接受别住,在履行别住期间又确定‘我仅约一月不清净’,则只须履行一月别住,无须再次授予别住。这便是所谓的清净别住,它向上可延伸,向下可缩减。这是它的特征。而在其他出罪中,其特征为:若有人将未被覆藏的罪当作‘被覆藏’而行律行,其罪得出离。若有人将被覆藏的罪当作‘未被覆藏’而行律行,其罪不出离。若将不久覆藏的罪当作‘久覆藏’而行,亦得出离;若将久覆藏的罪当作‘不久覆藏’而行,不得出离。若犯一罪而视作‘多罪’而行,得出离,因为除一罪外并无多罪。但若犯有多罪而视作‘犯一罪’而行,不得出离。

然而,若有人虽按上述顺逆方式被询问,却不知夜数分限,不能忆念,或对此有疑惑,则授予他的清净别住,称为大清净别住。接受此别住后,从接受之日起,直至受具足戒之日,计其夜数而履行别住。此种别住不向上延伸,但向下缩减。因此,若在履行别住期间,他确定了夜数分限,说‘我犯戒的时间为一月’或‘一年’,则应履行一月或一年的别住。

此处,乞求与给予别住的特征,应如此了知:那位比丘应前往僧团,偏袒上衣一肩,顶礼诸上座比丘之足,蹲踞而坐,合掌,然后应如是说:

尊者,我犯下众多桑喀地谢沙罪。对于这些罪,我既不知罪的分限,也不知夜的分限;既不忆念罪的分限,也不忆念夜的分限;于罪的分限心存疑虑,于夜的分限亦心存疑虑。我向僧团请求对此诸罪的清净别住。

第二次亦应请求。第三次亦应请求。

应由一位聪慧、能胜任的比丘告知僧团:

尊者僧团,愿请垂听。此某甲比丘犯众多桑喀地谢沙罪,于罪不知边际,于夜不知边际;于罪不忆念边际,于夜不忆念边际;于罪边际有疑,于夜边际有疑。彼向僧团请求这些罪之清净别住。若僧团机缘成熟,僧团应授予此某甲比丘这些罪之清净别住。此为动议。

尊者僧团,愿请垂听。此某甲比丘犯众多桑喀地谢沙罪,于罪不知边际,于夜不知边际;于罪不忆念边际,于夜不忆念边际;于罪边际有疑,于夜边际有疑。彼向僧团请求这些罪之清净别住。僧团授予此某甲比丘这些罪之清净别住。诸尊者中,同意授予此某甲比丘这些罪清净别住者,请默然;不同意者,请发言。

我于第二次亦说此义……(中略)……我于第三次亦说此义……(中略)

“僧团已为某甲比丘授予那些罪的清净别住。僧团认可,故默然,我如是受持。”——

如是,应如此给予清净别住。

在甘马语结束时,受持行法等一切皆如所说。然而,在宣告时——

“尊者,我犯下多项桑喀地谢沙罪。我不晓知罪之边际,不晓知夜之边际;不忆念罪之边际,不忆念夜之边际;于罪之边际有疑,于夜之边际有疑。尊者,我向僧团乞求这些罪的清净别住。僧团已授予我这些罪的清净别住,我当行持别住。尊者,我乃知罪者,请僧团忆持我为‘知罪者’。”应当如此宣告。

向一人、两人或三人宣告,其告知方式如前所述。为已行持别住者授予敬悦时——

“尊者,我犯下多项桑喀地谢沙罪。我不晓知罪之边际,不晓知夜之边际;不忆念罪之边际,不忆念夜之边际;于罪之边际有疑,于夜之边际有疑。尊者,我向僧团乞求这些罪的清净别住。僧团已授予我这些罪的清净别住。尊者,我已行持别住,现向僧团乞求这些罪的六夜敬悦。”

这样让他三次请求之后——

尊者僧团,请听我说:此某甲比丘犯了多项桑喀地谢沙罪,不知罪边,不知夜边,不忆念罪边,不忆念夜边,于罪边有疑,于夜边有疑。他向僧团请求这些罪的清净别住,僧团授予了此比丘这些罪的清净别住。他已完成别住,现向僧团请求这些罪的六夜敬悦。若僧团时机适宜,僧团即给予此某甲比丘这些罪的六夜敬悦。这是动议。

尊者僧团,请听我说:此某甲比丘犯了多项桑喀地谢沙罪,不知罪边,不知夜边,不忆念罪边,不忆念夜边,于罪边有疑,于夜边有疑。他向僧团请求这些罪的清净别住,僧团授予此某甲比丘这些罪的清净别住。他已完成别住,现向僧团请求这些罪的六夜敬悦。僧团授予此某甲比丘这些罪的六夜敬悦。诸尊者若同意,请默然;不同意者,请发言。

我第二次也说此义……乃至……我第三次也说此义……

“僧团已授予此某甲比丘关于这些罪的六夜敬悦,僧团认可,因此默然,我如是受持”——

应如此作羯磨文。

在甘马语结束时,受持敬悦等一切,皆如前说。然而,在宣告时——

『尊者,我犯众多桑喀地谢沙罪,不知罪之边际,不知夜之边际;不忆念罪之边际,不忆念夜之边际;于罪之边际有疑,于夜之边际有疑。我向僧团乞那些罪之清净别住,僧团授予我那些罪之清净别住;我已行别住,复向僧团乞那些罪之六夜敬悦,僧团授予我那些罪之六夜敬悦;我已行敬悦。尊者,我今知罪,愿僧团忆持我为知罪者。』

应当如是宣告。

若已行敬悦的比丘,何处有二十位比丘组成的僧团,便应在该处为其出罪。而出罪之时——

“尊者,我犯了众多僧伽底舍萨罪。我不知罪限,不知夜限;不记罪限,不记夜限;于罪限有疑,于夜限有疑。我便向僧团乞求这些罪的清净别住,僧团授予了我这些罪的清净别住。我别住已满,向僧团乞求这些罪的六夜敬悦,僧团授予了我这些罪的六夜敬悦。尊者,我已行敬悦竟,今向僧团乞求出罪。”

如是殷重三乞已——

“尊者,请僧团听我说:这位某甲比丘犯了许多僧伽底舍萨罪,他不知罪的期限,不知夜的期限;不记得罪的期限,不记得夜的期限;对罪的期限有疑惑,对夜的期限亦有疑惑。他向僧团请求了那些罪的清净别住,僧团给了某甲比丘那些罪的清净别住。他别住已满,向僧团请求了那些罪的六夜敬悦,僧团给了某甲比丘那些罪的六夜敬悦。他行敬悦已毕,向僧团请求出罪。如果僧团认为时机合适,僧团应出某甲比丘的罪。这是动议。”

“尊者,请僧团听我说:这位某甲比丘犯了许多僧伽底舍萨罪,他不知罪的期限,不知夜的期限;不记得罪的期限,不记得夜的期限;对罪的期限有疑惑,对夜的期限亦有疑惑。他向僧团请求了那些罪的清净别住,僧团给了某甲比丘那些罪的清净别住。他别住已满,向僧团请求了那些罪的六夜敬悦,僧团给了某甲比丘那些罪的六夜敬悦。他行敬悦已毕,向僧团请求出罪。僧团出某甲比丘的罪。若尊者中有人同意某甲比丘的出罪,请默然;若不同意,请说。”

“我第二次也说此义……(中略)……我第三次也说此义……(中略)”

某甲比丘已由僧团出罪,僧团认可,故默然。我如是受持。

如是作甘马语已,应得出罪。

清净别住论已毕。

243合併别住有三种:限段合併、价值合併、混合合併。其中,限段合併是指:犯中间罪后覆藏者,在已住别住的日数中,将其清除抹去,再将后犯之罪合併入前罪的根本日数限定中,而应施予的别住。

然而,此处判别如下:若有人对覆藏罪已受别住,正在别住中,或应受敬悦,或正行敬悦,或应受出罪,在未捨义务的情况下又犯另一罪,且覆藏夜数等于或少于前罪,则应牵回根本,将已住别住日数和已行敬悦日数全部清除,视为无日数,将后犯之罪合入根本罪中,给予别住。因此,若根本罪覆藏半月,中间罪覆藏不足半月,仍应再住半月别住;若中间罪也覆藏半月,亦应住半月。依此方法,乃至根本罪覆藏六十年,判别应知。即使住别住六十年后成为应受敬悦者,若覆藏中间罪一日,则又应住别住六十年。同样,在行敬悦或应受敬悦时犯罪,若作牵回根本,则已行敬悦日数和已住别住日数全部被抹去。但若在已捨义务的情况下犯,则不名应牵回根本者。何以故?因为彼非在别住中犯,而是在清净位中犯,因此,对该罪应另行敬悦。若是覆藏罪,亦应住别住。

若问:“若中间罪覆藏时限超过根本罪,应如何处理?”大须摩长老说:“此人不可治,名为不可治者,应令其发露后舍弃。”大莲华长老则说:“为何名为不可治?此集合蕴篇岂非与诸佛住世时期相似?无论罪覆藏或不覆藏,等、少或多覆藏,此处唯以持律者组合甘马语之能力为量。因此,应将覆藏更久者作为根本罪,将其余合入其中,给予别住。”此名为限段合併。

给予此别住时,应先牵回根本,再给予别住。若有比丘因覆藏半月之罪而正行别住,其间未捨义务,又犯覆藏五日之罪,该比丘应前往僧团,偏袒上衣,顶礼上座比丘足,蹲踞合掌,应作如是说:

尊者,我曾犯下众多覆藏半月之罪。我向僧团请求了对此众多覆藏半月之罪的半月别住,僧团也授予了我。在别住期间,我又犯了众多覆藏五日之罪。尊者,我向僧团请求,对期间所犯的众多覆藏五日之罪,行根本退回。

应请求第二次,亦应请求第三次。

应由一位能干、胜任的比丘告知僧团:

诸位尊者,请僧团听我说:这位名为某某的比丘,犯了众多覆藏半月之罪。他向僧团请求针对这众多覆藏半月罪的半月别住;僧团已给予这位比丘众多覆藏半月罪的半月别住。他在别住期间,又犯了众多覆藏五日之罪。他向僧团请求对期间所犯众多覆藏五日罪作根本退回。若僧团认为合宜,请对这位比丘就期间所犯众多覆藏五日罪,作根本退回。此是动议。

诸位尊者,请僧团听我说:这位名为某某的比丘,犯了众多覆藏半月之罪。他向僧团请求针对这众多覆藏半月罪的半月别住;僧团已给予这位比丘众多覆藏半月罪的半月别住。他在别住期间,又犯了众多覆藏五日之罪。他向僧团请求对期间所犯众多覆藏五日罪作根本退回。僧团已对这位比丘就期间所犯众多覆藏五日罪,作根本退回。哪位尊者认可对这位比丘就期间所犯众多覆藏五日罪作根本退回,请保持沉默;哪位不认可,请说出来。

我第二次宣说此事……乃至……我第三次宣说此事……乃至……。

僧团已对这位名叫某某的比丘,就期间所犯、覆藏五天的众多罪过,行根本退回羯磨。僧团认可,是故默然。我如是受持此事。

应如是作根本退回。

并且应如是授予合并别住。那位比丘应前往僧团……应对他这样说:

尊者,我曾犯下众多覆藏半月的罪过,向僧团请求了就众多覆藏半月罪过行的半月别住。僧团准许了我就众多覆藏半月罪过行的半月别住。在别住期间,我又犯了众多覆藏五天的罪过。我向僧团请求,就期间所犯众多覆藏五天罪过行根本退回。僧团准许了我就期间所犯众多覆藏五天罪过行根本退回。尊者,我现向僧团请求,将期间所犯众多覆藏五天罪过与先前罪过合併行别住。

若不被许可,应第二次请求。若仍不被许可,应第三次请求。

应当由一位能干而胜任的比丘向僧团宣告:

尊者,请僧团听我说。这位名为某甲的比丘,犯有众多覆藏半月的罪过。他向僧团请求众多覆藏半月罪过的半月别住,僧团已授予某甲比丘众多覆藏半月罪过的半月别住。他在别住期间,又犯有众多覆藏五天的罪过。他向僧团请求对期间所犯众多覆藏五天罪过的退回根本,僧团已令某甲比丘就期间所犯众多覆藏五天罪过退回根本。现在,他向僧团请求与先前罪过合并的、对期间所犯众多覆藏五天罪过的别住。若僧团时机适当,僧团应授予某甲比丘与先前罪过合并的、对期间所犯众多覆藏五天罪过的别住。此事便是动议。

尊者,请僧团听我说。这位名为某甲的比丘,犯有众多覆藏半月的罪过。他向僧团请求众多覆藏半月罪过的半月别住,僧团已授予某甲比丘众多覆藏半月罪过的半月别住。他在别住期间,又犯有众多覆藏五天的罪过。他向僧团请求对期间所犯众多覆藏五天罪过的退回根本,僧团已令某甲比丘就期间所犯众多覆藏五天罪过退回根本。他向僧团请求与先前罪过合并的、对期间所犯众多覆藏五天罪过的别住,僧团已授予某甲比丘与先前罪过合并的、对期间所犯众多覆藏五天罪过的别住。哪位尊者同意授予某甲比丘与先前罪过合并的、对期间所犯众多覆藏五天罪过的别住,请保持沉默。哪位不同意,请说出来。

我第二次宣说此事……(中略)……我第三次宣说此事……(中略)

“僧团已给予某甲比丘合併别住——对于众多罪过中那些在期间所犯且覆藏五天的罪过,并入其先前诸罪。此事僧团认可,因此默然,我这样忆持。”

应如此施与合併别住。

甘马语结束之时,受持义务等一切事宜,皆如前所说的方法而行。然而,在告知时——

尊者,我曾犯下众多覆藏半月的罪过,为此向僧团请求就众多覆藏半月的罪过给予半月别住。僧团便给予我对众多覆藏半月的罪过的半月别住。于别住期间,我又犯下众多覆藏五天的罪过。我向僧团请求将期间所犯众多覆藏五天的罪过牵引回根本。僧团便牵引我回根本。我继而向僧团请求对期间所犯众多覆藏五天的罪过、并入先前罪过的合併别住。僧团便给予我对期间所犯众多覆藏五天的罪过、并入先前罪过的合併别住。我现今正在别住。尊者,我自知正在别住,恳请僧团如此忆持我。

应当如此说。

在给予已住别住者敬悦时——

尊者,我犯了众多覆藏半月的罪过。我向僧团请求对众多覆藏半月的罪过给予半月别住,僧团也授予了我。我在别住期间,中间又犯了众多覆藏五天的罪过。我向僧团请求对中间犯下的众多覆藏五天的罪过给予牵引回根本,僧团便将我牵引回根本。我又向僧团请求,对中间犯下的众多覆藏五天的罪过、并入先前罪过的合併别住,僧团也授予了我。尊者,我已履行别住,现在向僧团请求对这些罪过给予六夜敬悦。

如此三次恳请之后——

尊者,请僧团听我说:这位某甲比丘犯了众多覆藏半月的罪过。他向僧团请求对众多覆藏半月的罪过给予半月别住,僧团便授予他半月别住。他在别住期间,中间又犯了众多覆藏五天的罪过。他向僧团请求对中间犯下的众多覆藏五天的罪过给予牵引回根本,僧团便将他牵引回根本。他又请求对中间犯下的众多覆藏五天的罪过、并入先前罪过的合併别住,僧团也授予了他。他已履行别住,现在向僧团请求对这些罪过给予六夜敬悦。若僧团已到适时,僧团应授予这位某甲比丘对中间犯下的众多罪过的六夜敬悦。这是动议。

尊者,请僧团听我说。这位某甲比丘犯了众多覆藏半月的罪过,他向僧团请求对众多覆藏半月的罪过给予半月别住。僧团已给予某甲比丘对众多覆藏半月的罪过的半月别住。他在别住期间,又犯了众多覆藏五天的罪过。他向僧团请求对中间犯下的众多覆藏五天的罪过给予牵引回根本。僧团已将某甲比丘牵引回根本。他向僧团请求对中间犯下的众多覆藏五天的罪过、并入先前罪过的合併别住。僧团已给予某甲比丘对中间犯下的众多覆藏五天的罪过、并入先前罪过的合併别住。他已行别住,向僧团请求对众多罪过的六夜敬悦。僧团已给予某甲比丘对众多罪过的六夜敬悦。若尊者认可给予某甲比丘对众多罪过的六夜敬悦,请默然;若不认可,请说。

我第二次宣说此义……我第三次宣说此义……

僧团已授予某甲比丘对中间所犯众多罪过的六夜敬悦,僧团认可,故默然。我如此受持。

甘马语应如此作。

甘马语结束时,及受持敬悦等一切,皆如前说。然而,在告知时——

尊者,我犯了众多半月覆藏的罪过。我向僧团乞求了众多半月覆藏罪过的半月别住,僧团便给了我众多半月覆藏罪过的半月别住。我在履行别住期间,又犯了众多五日覆藏的罪过。我向僧团乞求了因期间所犯众多五日覆藏罪过退回根本;僧团便将我因期间所犯众多五日覆藏罪过退回根本。我向僧团乞求了期间众多五日覆藏罪过与先前罪过的合併别住;僧团便给了我期间众多五日覆藏罪过与先前罪过的合併别住。我该别住已行完毕,便向僧团乞求了众多罪过的六夜敬悦;僧团便给了我众多罪过的六夜敬悦。我现正履行敬悦。尊者,我自知已清净,请僧团忆持:'他自知已清净。'

应如此陈说:

已行敬悦者请求出罪时,亦应如此说:

“尊者,我犯了众多半月覆藏的罪过。我向僧团乞求这些众多半月覆藏罪的半月别住,僧团便给了我这些众多半月覆藏罪的半月别住。我在履行别住期间,又犯了众多五日覆藏的罪过。我向僧团乞求因期间所犯的众多五日覆藏罪而退回根本,僧团便将我因期间所犯的众多五日覆藏罪退回根本。我向僧团乞求期间众多五日覆藏罪与先前罪的合併别住,僧团便给了我期间众多五日覆藏罪与先前罪的合併别住。我履行别住后,向僧团乞求众多罪过的六夜敬悦,僧团便给了我众多罪过的六夜敬悦。尊者,我已行敬悦,现在向僧团请求出罪。”

如此请求三次之后——

尊者,请僧团听我说:此某甲比丘犯众多半月覆藏罪。他向僧团乞求众多半月覆藏罪的半月别住,僧团便授予他众多半月覆藏罪的半月别住。他在别住期间,又犯众多五日覆藏罪。他向僧团乞求期间所犯众多五日覆藏罪的退回根本,僧团便将他于期间所犯众多五日覆藏罪退回根本。他又向僧团乞求期间所犯众多五日覆藏罪与先前罪的合併别住,僧团便授予他期间所犯众多五日覆藏罪与先前罪的合併别住。他履行别住已毕,向僧团乞求众多罪的六夜敬悦,僧团便授予他众多罪的六夜敬悦。他履行敬悦已毕,向僧团乞求出罪。若僧团认为合宜,僧团应出此某甲比丘之罪。这是动议。

尊者,请僧团听我说:此某甲比丘犯众多半月覆藏罪。他向僧团乞求众多半月覆藏罪的半月别住,僧团便授予他众多半月覆藏罪的半月别住。他在别住期间,又犯众多五日覆藏罪。他向僧团乞求期间所犯众多五日覆藏罪的退回根本,僧团便将他于期间所犯众多五日覆藏罪退回根本。他又向僧团乞求期间所犯众多五日覆藏罪与先前罪的合併别住,僧团便授予他期间所犯众多五日覆藏罪与先前罪的合併别住。他履行别住已毕,向僧团乞求众多罪的六夜敬悦,僧团便授予他众多罪的六夜敬悦。他履行敬悦已毕,向僧团乞求出罪。僧团出此某甲比丘之罪。诸尊者中,若认可某甲比丘出罪者,请默然;不认可者,请说。

我第二次宣说此事……乃至……我第三次宣说此事……乃至……

“某甲比丘已被僧团出罪。僧团认可,是故默然。我如是持记。”

应如是行羯磨说。

若应受喜行者、正行喜行者或应受出罪者,于未舍义务期间,又犯中间罪且覆藏,则依前说之法,辨明前罪与中间罪的日限差别,以相应甘马语将其从根本召回,给予别住;别住圆满后,给予喜行;喜行圆满后,予以出罪。然若正为覆藏罪而住别住者,更犯中间罪而不覆藏,则但作根本召回,不需再与别住。然因根本召回令已住之日皆归于无,故应从头再住别住。别住圆满后,应将根本罪与中间罪合与喜行,喜行圆满后予以出罪。其法如何?作根本召回时,若根本罪为半月覆藏者,

“尊者,我犯众多罪,皆覆藏半月。我向僧团乞求众多半月覆藏罪的半月别住。僧团授我众多半月覆藏罪的半月别住。我于别住期间,又犯众多中间罪,皆不覆藏。尊者,我向僧团乞求因他们不覆藏中间罪而作的根本召回。”

令三次乞求后——

尊者,请僧团听我白。此某甲比丘犯众多罪,为半月覆藏。他向僧团乞求众多半月覆藏罪的半月别住。僧团给予某甲比丘众多半月覆藏罪的半月别住。他行别住期间,又犯众多中间罪,为不覆藏。他向僧团乞求众多不覆藏中间罪的根本召回。若僧团已到适时,僧团应将某甲比丘因众多不覆藏中间罪,作根本召回。此是动议。

尊者,请僧团听我白。此某甲比丘犯众多罪,为半月覆藏。他向僧团乞求众多半月覆藏罪的半月别住。僧团给予某甲比丘众多半月覆藏罪的半月别住。他行别住期间,又犯众多中间罪,为不覆藏。他向僧团乞求众多不覆藏中间罪的根本召回。僧团将某甲比丘因众多不覆藏中间罪,作根本召回。若诸尊者认可某甲比丘因众多不覆藏中间罪,作根本召回,请默然。若不认可,请发言。

我第二次宣说此事……乃至……我第三次宣说此事……乃至……。

“某甲比丘为僧团施行根本召回——就众多不覆藏中间罪的根本召回。僧团认可,故此默然。我如是受持。”

应如是作甘马语。

如此依根本召回后,应从初始重新履行别住。正行别住者——

尊者,我犯下了众多半月覆藏的罪。我向僧团乞求这些半月覆藏罪的半月别住,僧团便授予我这些罪半月别住。我在别住期间,又于其间犯下了众多覆藏之罪。我向僧团乞求对众多不覆藏的中间罪作根本召回,僧团便从众多不覆藏的中间罪中对我作了根本召回。我现正住别住。尊者,我知(已住别住),请僧团记持‘他知’。

应当告知。

授予已住别住者敬悦时——

尊者,我犯了众多半月覆藏之罪。我向僧团乞求那些半月覆藏罪的半月别住,僧团便授予我半月别住。正住别住期间,我又犯了众多不覆藏的中间罪。我向僧团乞求那些不覆藏中间罪的根本召回,僧团便从那些不覆藏中间罪将我召回。尊者,我已别住圆满,今向僧团乞求那些覆藏与不覆藏诸罪的六夜喜行。

令其三次乞求已——

尊者,愿僧团听我说。此某甲比丘犯了众多半月覆藏之罪。他向僧团乞求那些半月覆藏罪的半月别住,僧团便授予某甲比丘半月别住。他正住别住期间,又犯了众多不覆藏的中间罪。他向僧团乞求那些不覆藏中间罪的根本召回,僧团便从那些不覆藏中间罪将某甲比丘召回。他已别住圆满,向僧团乞求那些覆藏与不覆藏诸罪的六夜喜行。若僧团应时,僧团应当给予某甲比丘那些覆藏与不覆藏之罪的六夜喜行。此是动议。

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说:这位名为某某的比丘,犯下众多在半月内覆藏的罪过。他向僧团请求为这些覆藏过半月的众多罪过给予半月别住。僧团已给予这位名为某某的比丘对这些覆藏过半月的众多罪过的半月别住。他在别住期间,又犯下了众多未覆藏的罪过。他向僧团请求对期间所犯的众多未覆藏罪过进行根本遣回。僧团便因期间所犯的众多未覆藏罪过,将他遣回根本。他完成了别住后,向僧团请求为这些覆藏与未覆藏的众多罪过给予六夜敬悦。僧团给予这位名为某某的比丘对这些覆藏与未覆藏的众多罪过的六夜敬悦。若诸尊者同意给予这位名为某某的比丘对这些覆藏与未覆藏的众多罪过的六夜敬悦,请保持沉默;若不同意,请说出来。

第二次,我同样宣说此事……乃至……第三次,我同样宣说此事……乃至……

僧团已给予这位名为某某的比丘对这些覆藏与未覆藏的众多罪过的六夜敬悦,僧团同意,故沉默不语。我如此受持。

应如此作甘马语。

甘马语结束时,受持敬悦等所有事项,皆如前面所说的方法。然而,在宣告时——

“尊者们,我犯了众多覆藏半月的罪。我向僧团请求对那些覆藏半月的众多罪给予半月别住,僧团便授予了我半月别住。我在别住期间,又犯了众多未覆藏的罪。我向僧团请求对期间所犯的众多未覆藏罪作根本遣回,僧团便将我从根本遣回。完成了别住之后,我向僧团请求对那些覆藏与未覆藏的众多罪给予六夜敬悦,僧团授予了我六夜敬悦。我如今正行敬悦。尊者们,我自知所犯,请僧团了知‘他自知’而护持于我。”

应如此宣告。

而已行敬悦、请求出罪者,则应如是说:

“尊者们,我犯了众多覆藏半月的罪。我为这些覆藏半月的众多罪,向僧团请求半月别住。僧团遂为我这些覆藏半月的众多罪,授予半月别住。在我别住期间,又犯了众多未覆藏的罪。我向僧团请求,为别住期间所犯的众多未覆藏罪,将我遣回根本。僧团即因别住期间所犯的众多未覆藏罪,将我遣回根本。我完成别住后,向僧团请求为这众多覆藏与未覆藏的罪,授予六夜敬悦。僧团便为这众多覆藏与未覆藏的罪,授予我六夜敬悦。尊者们,如今我已行敬悦,恳请僧团为我出罪。”

经过三次请求之后,

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说:这位名为某某的比丘,违犯了众多覆藏半月的罪。他向僧团请求,对于众多覆藏半月的罪施予半月别住。僧团便为这位名为某某的比丘,对于众多覆藏半月的罪施予了半月别住。他在别住期间,又违犯了众多未覆藏的罪。他向僧团请求,对于别住期间所犯的众多未覆藏罪处以根本遣回。僧团便对于别住期间所犯的众多未覆藏罪,将他遣回根本。他完成了别住后,向僧团请求,对于众多覆藏与未覆藏的罪施予六夜敬悦。僧团便为这位名为某某的比丘,对于众多覆藏与未覆藏的罪施予了六夜敬悦。他已行敬悦,向僧团请求出罪。若僧团已到适当时机,僧团应给予这位名为某某的比丘出罪。这是动议。

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说:这位名为某某的比丘,违犯了众多覆藏半月的罪。他向僧团请求,对于众多覆藏半月的罪施予半月别住。僧团便为这位名为某某的比丘,对于众多覆藏半月的罪施予了半月别住。他在别住期间,又违犯了众多未覆藏的罪。他向僧团请求,对于别住期间所犯的众多未覆藏罪处以根本遣回。僧团便对于别住期间所犯的众多未覆藏罪,将他遣回根本。他完成了别住后,向僧团请求,对于众多覆藏与未覆藏的罪施予六夜敬悦。僧团便为这位名为某某的比丘,对于众多覆藏与未覆藏的罪施予了六夜敬悦。他已行敬悦,向僧团请求出罪。僧团给予这位名为某某的比丘出罪。若各位尊者赞同给予这位名为某某的比丘出罪,请默然;若不同意,请说出。

我第二遍说此义……乃至……我第三遍说此义……乃至……

僧团已为某甲比丘出罪(共住),僧团许可,是故默然,我如是受持。

应如是作白二甘马。

依此同一道理,于应行敬悦、正行敬悦、应出罪等情形,若犯中间罪而不覆藏,也应当只作根本退回,将中间罪并入根本罪,给予敬悦,再为已行敬悦者作出罪。然而在此,当说到“我行别住”时,应说“我已行别住、应行敬悦”,或“我正行敬悦”,或“我已行敬悦、应出罪”。

然而,若正在行敬悦期间,对原先未覆藏之罪又犯中间罪而不覆藏,则应将他从根本退回,再依此中间罪给予敬悦,待他行敬悦已,便作出罪。如何行持?作根本退回时,应先这样说——

“尊者,我犯了众多罪,皆未覆藏。我向僧团乞请,就这些众多未覆藏之罪行六夜敬悦。僧团已就这些众多未覆藏之罪,授予我六夜敬悦。我行敬悦期间,又犯了众多中间罪,亦未覆藏。尊者,我今向僧团乞请,就这些未覆藏之中间罪作根本退回。”

三次请求后——

诸尊者,请听僧团!此某甲比丘犯众多未覆藏罪。彼向僧团请求为这些众多未覆藏罪行六夜敬悦。僧团已为众多未覆藏罪给予某甲比丘六夜敬悦。他行敬悦期间,又犯众多未覆藏中间罪。彼向僧团请求为众多未覆藏中间罪作根本退回。若僧团应时,僧团应为某甲比丘作众多未覆藏中间罪的根本退回。此是白。

诸尊者,请听僧团!此某甲比丘犯众多未覆藏罪。彼向僧团请求为这些众多未覆藏罪行六夜敬悦。僧团已为众多未覆藏罪给予某甲比丘六夜敬悦。他行敬悦期间,又犯众多未覆藏中间罪。彼向僧团请求为众多未覆藏中间罪作根本退回。僧团已为某甲比丘作众多未覆藏中间罪的根本退回。诸尊者,同意某甲比丘为众多未覆藏中间罪作根本退回者默然,不同意者请发言。

我第二次宣说此义……(中略)……我第三次宣说此义……(中略)……

“僧团已对某甲比丘作退回处分,于众多未覆藏的中间罪,作根本退回。僧团认可,因此默然,我如此记持。”

应如此宣说甘马语。

如此从根本退回后,给予敬悦时应这样说——

“尊者,我犯了众多未覆藏的罪过。我为这些众多未覆藏的罪过向僧团请求了六夜敬悦,僧团也为我那众多未覆藏的罪过给予了六夜敬悦。我在行敬悦期间,又犯了众多未覆藏的中间罪,我为这些中间罪向僧团请求根本退回,僧团便将我那众多未覆藏的中间罪作了根本退回。尊者,我今向僧团请求,为这些未覆藏的中间罪给予六夜敬悦。”

三次请求后——

尊者僧听!此某甲比丘犯众多未覆藏罪。彼向僧团请求,为彼众多未覆藏罪给予六夜敬悦。僧团已为某甲比丘众多未覆藏罪给予六夜敬悦。彼行敬悦期间,复犯众多未覆藏中间罪。彼向僧团请求,为彼众多未覆藏中间罪作根本退回。僧团已将彼为众多未覆藏中间罪作根本退回。彼向僧团请求,为彼众多未覆藏中间罪给予六夜敬悦。若僧团应时,僧团当为某甲比丘众多未覆藏中间罪给予六夜敬悦。此是动议。

尊者僧听!此某甲比丘犯众多未覆藏罪。彼向僧团请求,为彼众多未覆藏罪给予六夜敬悦。僧团已为某甲比丘众多未覆藏罪给予六夜敬悦。彼行敬悦期间,复犯众多未覆藏中间罪。彼向僧团请求,为彼众多未覆藏中间罪作根本退回。僧团已将彼为众多未覆藏中间罪作根本退回。彼向僧团请求,为彼众多未覆藏中间罪给予六夜敬悦。若诸尊者同意为某甲比丘众多未覆藏中间罪给予六夜敬悦,请保持默然;若不同意,请发言。

第二次亦说此事……乃至……第三次亦说此事……乃至……

“僧团已授予某甲比丘,对于期间所犯众多未覆藏罪的六夜敬悦。此事僧团认可,是故沉默。我如是受持。”

应如此诵出羯磨文。

羯磨文结束时,受持敬悦等一切皆依前述之法而行。至于报告时 ——

尊者,我犯了诸多未覆藏的罪过。为此,我向僧团请求对这些未覆藏罪过的六夜敬悦,僧团便给予了我六夜敬悦。我在行敬悦期间,又犯了诸多未覆藏的罪过。于是,我向僧团请求对期间所犯未覆藏罪过的六夜敬悦。僧团将我回溯至根本。我再次请求对期间所犯未覆藏罪过的六夜敬悦,僧团便给予了我六夜敬悦。我行此敬悦。尊者,我自知已行敬悦,请僧团忆持:‘我自知已行。’

应如此报告。

已行敬悦者请求出罪时——

尊者,我曾违犯了许多未覆藏的罪过。我向僧团请求对这些未覆藏的罪过给予六夜敬悦,僧团便给予了我六夜敬悦。在行敬悦期间,我又违犯了许多未覆藏的罪过。我向僧团请求对期间所犯的这些罪过回溯到根本,僧团便将我回溯到这些罪过的根本。我又向僧团请求对期间所犯的这些罪过给予六夜敬悦,僧团即给予我六夜敬悦。尊者,我已行敬悦,恳请僧团为我出罪。

令其请求三次后——

尊者,请僧团听我说。这位名为某某的比丘,曾违犯了许多未覆藏的罪过。他向僧团请求对这些未覆藏的罪过给予六夜敬悦,僧团给予名为某某的比丘六夜敬悦。他在行敬悦期间,又违犯了许多未覆藏的罪过。他向僧团请求对期间所犯的这些罪过回溯到根本,僧团便将他回溯到这些罪过的根本。他又向僧团请求对期间所犯的这些罪过给予六夜敬悦,僧团给予名为某某的比丘六夜敬悦。如今他已行敬悦,请求僧团出罪。若僧团已准备妥当,僧团应给予名为某某的比丘出罪。这是动议。

尊者,请僧团听我说。这位名为某某的比丘,犯下众多未覆藏的罪过。他向僧团请求对众多未覆藏罪过给予六夜敬悦。僧团给予这位名为某某的比丘对众多未覆藏罪过的六夜敬悦。他在行敬悦期间,又犯下众多未覆藏的罪过。他向僧团请求就期间所犯众多未覆藏罪过给予回溯根本。僧团将他回溯至根本,就期间所犯众多未覆藏罪过而行。他又向僧团请求对期间所犯众多未覆藏罪过的六夜敬悦。僧团给予这位名为某某的比丘对期间所犯众多未覆藏罪过的六夜敬悦。彼已行敬悦,请求僧团出罪。僧团给予名为某某的比丘出罪。若众位尊者认可给予名为某某的比丘出罪,请保持沉默;若不认可,请发言。

我第二次宣说此事……(省略)……我第三次宣说此事……(省略)……

名为某某的比丘已由僧团出罪,僧团赞同,故而默然。我如此受持此事。

如是作甘马语已,应与其出罪。

若于应出罪时,犯中间罪而不发露,依此法而言,当知有从根本开始、给与喜戒及出罪。唯此处不应言“正行喜戒者”,而应言“已行喜戒、堪出罪者”。

别住之合并与统合论已毕。

244244. 所谓“以价值统合”者,即于众多罪中,若有一、二、三或众多罪全部为极久覆藏者,则以其价值统合后,按其夜数分限,对其余覆藏较少的罪给与别住。此名为“以价值统合”。然而,若有一百罪覆藏十日,又有一百罪覆藏十日,如此十次,则成一千罪覆藏百日,对此应如何作?应将所有罪统合,于十日中行别住。如此,仅以十日便可尽行百日之别住。此亦曾言:

覆藏罪过之后,须住十百夜(一千夜)。

住十夜后,别住者便得解脱。

这就是所谓的“以价值统合”。

其告知与给予之相,应如此知:若有比丘有一罪覆藏一日,一罪覆藏二日,一罪覆藏三日,一罪覆藏四日,一罪覆藏五日,一罪覆藏六日,一罪覆藏七日,一罪覆藏八日,一罪覆藏九日,一罪覆藏十日,彼比丘应至僧团,偏袒上衣……应如是言:

“尊者,我犯下众多桑喀地谢沙罪,这些罪中,有众多覆藏一日,有众多覆藏二日……乃至……有众多覆藏十日。尊者,我向僧团请求,以其中覆藏十日之罪为准,将这些罪综合计算,而行别住。”

应作第二次请求,应作第三次请求。

应由一位贤能而有能力的比丘告知僧团:

“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言:这位某甲比丘犯了多条桑喀地谢沙罪,其中有的覆藏一日……乃至有的覆藏十日。他向僧团请求,以其中覆藏十日之罪的份量,合行别住。若僧团适时,应当给予这位某甲比丘以其中覆藏十日之罪的份量,合行别住。这是动议。”

“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言:这位某甲比丘犯了多条桑喀地谢沙罪,其中有的覆藏一日……乃至有的覆藏十日。他向僧团请求,以其中覆藏十日之罪的份量,合行别住。僧团现在给予这位某甲比丘以其中覆藏十日之罪的份量,合行别住。若有哪位尊者同意给予这位某甲比丘以其中覆藏十日之罪的份量,合行别住,请默然;若不同意,请说。”

我第二次说明此事……乃至……我第三次说明此事……乃至……

僧团已给予某甲比丘,针对其所覆藏十日之罪,行等值统合别住。僧团认可,因此默然。我如是受持。

应如此作甘马语。

甘马语结束时,义务的受持等一切如前所说。然而,在告知时应当:

“尊者,我犯众多桑喀地谢沙罪,其中众多罪覆藏一日……乃至众多罪覆藏十日。我向僧团请求,依覆藏十日之诸罪,合集别住;僧团亦以此覆藏十日之诸罪,合集别住授与我。我今正行别住。尊者,我已了知,请僧团记持我知已行。”

应当如此告知。

对已圆满别住者授予喜戒时:

“尊者,我犯了许多桑喀地谢沙罪——许多罪覆藏一日……乃至……许多罪覆藏十日。我曾向僧团请求,以其中覆藏十日之罪的量为标准,合并计算别住。僧团便以其中覆藏十日之罪的量为标准,为我合并计算而授予别住。尊者,我已圆满别住,现在我向僧团请求那些罪的六夜喜戒。”

经三次请求后——

尊者,请僧团听我所说:这位某某比丘,犯有诸多僧伽提舍罪过——若干覆藏一日的罪过……乃至若干覆藏十日的罪过。他以那类覆藏十日的罪过为标准,向僧团请求合并别住。僧团便依那覆藏十日的罪过为标准,给予这位某某比丘合并别住。他在别住圆满后,为那些罪过向僧团请求六夜敬悦。若僧团认为应时,应给予这位某某比丘那些罪过的六夜敬悦。此是动议。

尊者,请僧团听我所说:这位某某比丘,犯有诸多僧伽提舍罪过——若干覆藏一日的罪过……乃至若干覆藏十日的罪过。他以那类覆藏十日的罪过为标准,向僧团请求合并别住。僧团便依那覆藏十日的罪过为标准,给予这位某某比丘合并别住。他在别住圆满后,为那些罪过向僧团请求六夜敬悦。僧团给予这位某某比丘那些罪过的六夜敬悦。哪位尊者同意给予这位某某比丘那些罪过的六夜敬悦,请保持默然;哪位不同意,请说出。

我第二次说此义……我第三次说此义……

僧团已给予某甲比丘这些罪的六夜敬悦,僧团忍可,是故默然。我如是受持。

甘马语应如是作。

在甘马语结束时,以及接受敬悦等一切,都按照已说的方法。然而,在宣告时——

“尊者,我犯了众多僧伽提舍戒的罪,其中众多罪过覆藏一天……众多罪过覆藏十天。我向僧团请求,以那些覆藏十天的罪过为准,给予合并别住。僧团便以那些覆藏十天的罪过为准,给予我合并别住。我行毕别住后,向僧团请求那些罪过的六夜敬悦。僧团给予了我那些罪过的六夜敬悦。我正行敬悦。尊者,我自知,请僧团知悉:‘他自知。’”应当这样告白。

已完成敬悦者,应授予出罪。出罪时——

“尊者,我犯了众多僧伽提舍戒的罪,其中众多罪过覆藏一天……众多罪过覆藏十天。我向僧团请求,以那些覆藏十天的罪过为准,给予合并别住。僧团便以那些覆藏十天的罪过为准,给予我合并别住。我行毕别住后,向僧团请求那些罪过的六夜敬悦。僧团给予了我那些罪过的六夜敬悦。尊者,我已行毕敬悦,特向僧团请求出罪。”

三次请求后,

“尊者,请僧团听我说:这位某某比丘犯有众多僧伽提舍罪,有些罪覆藏一天……有些罪覆藏十天。他向僧团请求,以其中覆藏十天的罪量为准,合并计算给予别住。僧团便以那覆藏十天的罪量为准,给予这位某某比丘合并别住。他圆满别住后,为所犯之罪向僧团请求六夜敬悦。僧团即为此某某比丘授与六夜敬悦。如今他已行敬悦,向僧团请求出罪。若僧团认为合宜,应为此某某比丘出罪。此是动议。”

“尊者,请僧团听我说:这位某某比丘犯有众多僧伽提舍罪,有些罪覆藏一天……有些罪覆藏十天。他向僧团请求,以其中覆藏十天的罪量为准,合并计算给予别住。僧团便以那覆藏十天的罪量为准,给予这位某某比丘合并别住。他圆满别住后,为所犯之罪向僧团请求六夜敬悦。僧团即为此某某比丘授与六夜敬悦。如今他已行敬悦,向僧团请求出罪。僧团为此某某比丘出罪。若哪位尊者赞同此某某比丘出罪,请默然;若不赞同,请明言。”

我第二次宣说此事……我第三次宣说此事……

某甲比丘已由僧团出罪,僧团同意,故默然;我如此忆持此事。

作了如是甘马语后,应当出罪。

价值合并别住论已毕。

245245. 混合合并(《小品·注释》102),即——将事由不同的罪过合并在一起给予。此处方法如下——

“尊者,我犯了众多桑喀地谢沙罪:一次故意出精、一次身触、一次粗恶语、一次自欲、一次媒嫁、一次小屋、一次大寺、一次恶瞋、一次别众、一次破僧、一次随顺破僧、一次恶性不受谏、一次污家。尊者,我向僧团乞求关于这些罪的合聚别住。”

三次乞求后,应以如法相应的甘马语授予别住。

在此,无论是“犯了桑喀地谢沙罪,事缘不同”,还是“犯了桑喀地谢沙罪”,依照前文所说的方法,通过事缘、种姓、名称、罪过等进行组合而作羯磨,皆是可行的。因此,此处不再一一组合羯磨辞来演示,因为前面已将所有罪过共通组合并作了显示,依彼羯磨辞,即使事缘不同的罪过也能出罪,故该羯磨辞于此即已足够。

混合合聚别住论已毕。

246若有比丘于行别住期间还俗,或成为沙弥,则还俗者及沙弥的别住不成就。若彼复受具足戒,彼先前所受的别住——已给予者,为善给予;已行者,为善行;其余部分应当续行。若应行敬悦者或应出罪者,于行敬悦或出罪期间还俗,或成为沙弥,若彼复受具足戒,彼先前所受的别住——已给予者,为善给予;已行者,为善行;已给予的敬悦,为善给予;已行的敬悦,为善行;应对该比丘作出罪。

若有比丘于行别住期间成为疯狂者、心散乱者或受痛苦者,则疯狂者、心散乱者、受痛苦者的别住不成就。若彼复成就不疯狂、心不散乱、不受痛苦,彼先前所受的别住——已给予者,为善给予;已行者,为善行;其余部分应当续行。于应行敬悦者等,其理亦同。

若有比丘行别住时遭到举罪,其别住则不成。若他重获接纳,先前所受的别住,已授者即为善授,已履行者即为善履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应行敬悦者等,亦同理。

若有比丘女性根出现,其和尚仍为同一人,具足戒亦不改变,不应另请和尚,不应再行受具足戒。从比丘受具足戒时起算的戒腊,仍维持原样,不应从此重新计算戒腊。因其已不适合与比丘共住,故应前往比丘尼处,与比丘尼同住。那些比丘与比丘尼共通的可忏悔罪或可出罪,应由比丘尼众处理,律之羯磨亦应在比丘尼前进行。至于那些比丘与比丘尼不共通的罪,如故意出精等,对此类罪,并不犯。当根转变时,即已出离其罪。即便后来原本的根复现,他对此类罪依然不犯。若比丘尼男性根出现,亦是同理。此亦曾有言:

那时,有一比丘的女性根出现。比丘们以此事告知世尊。诸比丘,我允许:仍以同一人为和尚,具足戒亦同一次,戒腊亦同往年,可与比丘尼共住。那些比丘与比丘尼共通之罪,应于比丘尼面前出罪。至于比丘与比丘尼不共通的罪,对此类罪,不犯。

那时,有一位比丘尼的男性根显现出来。比丘们将此事告诉世尊。世尊说:“诸比丘,我允许:她仍依原先的和尚,仍是同一次具足戒,戒腊仍依原样,可以跟比丘们共住。那些比丘尼与比丘共通的罪,应在比丘面前出罪;那些比丘尼与比丘不共通的罪,于那些罪为无罪。”

247此是此处律文之外的抉择(《波罗夷》义注1.69):于这二根中,男性根为胜,女性根为劣。因此,男性根因强的不善而隐没,女性根因弱的不善而建立。而女性根隐没时,由弱的不善而隐没;男性根则由强的善而建立。如此,二者皆由不善而隐没,由善而获得。

其中,若两位比丘一起诵经或讨论法义之后,在同一屋内躺下入睡,其中一位出现女性特征,则二者皆犯共宿罪。若他醒来后看到自己的变化,痛苦而忧恼,在夜间便告知另一人,那人应安慰他说:“没关系,不要忧虑。这是轮回的过患,正自觉者已敞开了门,无论是比丘还是比丘尼,法门无遮,天路无碍。”安慰之后应这样说:“你可以前往比丘尼住处。你是否有相熟的比丘尼?”如果他有那样的比丘尼,便说“有”,如果没有,便说“没有”。然后那位比丘应对他说:“请帮助我,现在就带我去比丘尼住处。”那位比丘应带着他,前往她或自己相熟的比丘尼那里。去的时候不应独自一人,应与四五位比丘同行,带着灯火和手杖,解除原先的约定后说“我们去某处”然后出发。如果寺院在村外远处,在途中因穿行村落、渡河、夜间告别、僧团落下等事而无罪。到了比丘尼住处后,应对那些比丘尼说:“你们认识某位比丘吗?”“是的,尊者。”“他出现了女性特征,现在请你们帮助他。”如果她们说:“好的,尊者。现在我们也要诵经、听法,你们请回吧。”然后给予帮助,她们是令人满意、乐于助人的。

然而,若她们具惭耻心而不乐于摄受,则可往别处去。即使她们无惭耻心,但若给予摄受,亦可舍弃她们而往别处去。若她们既具惭耻心又乐于摄受,但并非亲戚,而附近村庄有其他亲戚能作照护,据说亦可去往她们那里。去了之后,若其昔于比丘位时曾依止而住,则应在合适的比丘尼处求取依止;若已善学得本母或律,则无需再学。若其昔于比丘位时即为常随众者,则应在彼已善受具足戒者本人处求取依止,不应于他人处求取依止。先前依她而住者亦应于他人处求取依止。即使是戒腊圆满的沙弥,亦应于他人处求取和尚。

他在比丘身份时所决意的三衣与钵,其决意即告失效,应重新决意。覆肩衣与浴衣应取而受用。若有通过律仪作法而存放的额外衣或额外钵,这一切律仪作法亦告失效,应重新作法。已受持的油、蜜、糖浆等物,其受持亦失效。若在受持后第七天性征转变,则应重新受持,此后七日有效。然而,在比丘时期受持的、属于其他比丘的物品,其受持不失效。两人共有而未分割存放的物品,由原状守护;而已分割、专属她本人的物品,其受持即失效。这在《附随》中已说:

油、蜜、糖浆以及酥油,自己取受后可以存放;

若未过七日,有因缘而受用者,无罪。

这些问题由善巧者所思维。

这确是为性征转变而说。所谓受持,由性征转变、死亡、舍戒、还俗、给予未受具足戒者、无期待而舍弃、被夺走而失效。因此,即使受持后仅存放一块诃子碎片,其一切受持亦皆失效。而在比丘住处中,凡属于她的物品,无论受持后或未受持而存放,一切皆归她所有,应叫人取来受用。但其中属于她的固定物,如坐卧处或楼上房等,她愿意给谁,便应给谁。在十三种许可中,凡在比丘时期所得的许可,一切皆止息;先前所得的坐卧处分派亦止息。若在后时分派坐卧处之后发生性征转变,而比丘僧团想将所生之利得给予她,则应告白后给予。

若与比丘尼们共住而覆藏罪过期间性征转变,应再给予半月别住。若正行别住期间转变,应再给予半月别住。若已行别住完毕者转变,应由比丘尼们作出罪羯磨。若不善果报已尽,在半月别住期间再次性征转变,应给予六夜别住。若已行半月别住完毕者转变,应由比丘们作出罪羯磨。

比丘尼变更性别时,一切裁决也应依前述方法了知。但此处有差别:若在比丘尼时犯的作媒罪是覆藏的,则无别住施予,只应施予六夜敬悦。若正行半月敬悦时性别转变,此无妨碍,仍只应施予六夜敬悦。若已行敬悦后性别转变,则不再施予敬悦,应由比丘们出罪。若比丘们尚未施予敬悦时又转回女性,应由比丘尼们只施予半月敬悦。若正行六夜敬悦时又转回男性,只应施予半月敬悦。若已行敬悦后发生性别转变,应由比丘尼们作出罪羯磨。若再次转变性别,即使安住于比丘尼身份,先前已止息的诸罪,那些仍是善止息的。

248248. 从此以下,我们将说明别住者等的义务:别住比丘不得以依止师身份令人受具足戒,但放下义务后则可令人受具足戒。即使以戒师身份,也不得诵甘马语;若无他人,放下义务后则可诵。不得给予客比丘依止。对那些原本已得依止者,应告知:“我正行律之治罪,请于某长老处取依止,勿对我行义务,勿向我告假入村。”若虽如此说仍行义务,自遮止时起,即使他们行义务亦无犯。亦不得收其他沙弥;即使是通过给予依止而收的沙弥,也应告知:“我正行律之治罪,勿对我行义务,勿向我告假入村。”若虽如此说仍行义务,自遮止时起,即使行义务亦无犯。不得接受教诫比丘尼之选任;即使已被选任,亦不得教诫比丘尼,因此应告知比丘僧团:“尊者,我正行律之治罪,请另知教诫比丘尼者。”或应委托有能力的比丘负责。对前来的比丘尼应说:“去僧团处,僧团将为你们知教诫者”,或说:“我正行律之治罪,去某比丘处,他将为你们示教诫。”

僧团因哪条罪而给予别住,那条罪便不应再犯,亦不应犯其他类似之罪,或更重之罪;不应指责羯磨,不应指责行羯磨者;不应为清净比丘而中止布萨,不应中止自恣;不应以留难或召唤为由而说‘我有言说’。若作留难者,应这样说:‘我于此事故对尊者有言说,在此住处乃至更远之处,于此事未平息前,请勿离开。’若作召唤者,应这样说:‘我对您有言说,来,与我一同前往持律者面前。’此两者皆不应作。不应在寺院中坐于上座;不应担任诵巴帝摩卡者或说法者;亦不应以十三种选任中的任何一种选任方式而行使主宰;不应令清净比丘作‘请尊者给我机会,我有话要对您说’这样的机会;不应以事或以罪举罪;不应指摘‘这是你的过失’;不应在比丘之间挑拨而引发争执;不应以僧团上座的身份走在清净比丘前面,或坐在其前面;除十二肘的近行处外,应独自行走及独坐;僧团中所有的座位最末、卧处最末、住所最末,都应给予他。

其中,‘座位最末’,是指食堂等处僧团的新比丘座位,应给予他,他应坐于彼处。‘卧处最末’,即卧处之最末,也就是一切中最差的床与椅。此比丘由于依戒腊,不得在自己应得之处取卧处;应由所有比丘挑选之后,将所剩余的、充满蚂蚁与粪便的、以藤蔓等编结的最差卧处给予他。如同卧处,居住的住所亦因依戒腊,自己应得之处的住所对他是不要的,而应由所有比丘挑选之后,将剩余的——尘土覆盖的地面、充满蜥蜴与鼠类的、树叶搭建的棚屋,给予他。若本来所有比丘都是树下住者与露地住者,不进入有覆盖之处,那么这一切对他们而言都是已舍弃的住所,在此之中,他便能得到他所想要的。

在雨安居开始之日,可以站在一旁领取资具,但须依雨安居的份额领取,而不得领取住所。若欲取用已定雨安居者的住所,应舍弃常住的义务后方可取之。在亲属邀请之处,对于被邀请‘带这么多比丘来’的人,不应如此安排说:‘尊者,某家族邀请了比丘们,来,我们去那里’,也不应作为比丘们的前行沙门或后行沙门前往诸家族;然而,以律的善巧,这样说才是适当的:‘尊者,某某村的人们希望比丘们到来,善哉,若您们能对他们作摄受。’若因羞于向来来去去的人告知,便不应受持阿兰若头陀支。即使原本已受持者,也应带着第二位比丘在阿兰若处度过黎明,不应独自居住。同样,若因羞于在食堂等处的末座就坐,便不应受持乞食头陀支。然而对于原本就是乞食者,则没有禁止,但不应因此缘故而让人带出乞食,心想‘不要让他们知道我’。已经让人带出食物后,坐在住处受用的人,不应以‘我将计算夜数,若见比丘外出而不告知,对我将有夜数中断’这样的理由,而不让人带出乞食;同时,以‘莫令任何一位比丘知道我的’意图,在住处让沙弥煮食而食用,也是不允许的,必须入村乞食。然而,对于病者,或忙于新工程、师长、依止师职责等的人,住在住处是适当的。

即使在一个村落中有数百位比丘往来,无法一一告知时,可前往村落住所,与同法者共住,这是适当的。因为如来曾这样说:‘诸比丘,别住比丘应向客比丘告知,客比丘也应向别住比丘告知;应在布萨日告知,应在自恣时告知;如果生病,也应以使者告知。’因此,来到某一住处的客比丘,应当向那里的比丘们告知。如果见到所有比丘聚集一处,便向聚集一处者告知。如果比丘们分散在树下等处,则应前往各处告知。故意不告知者,会有夜数中断,并在义务违犯上犯有恶作。如果努力寻找而未见到某些比丘,则只有夜数中断,在义务违犯上无恶作。

对于客比丘,当一位或多位来到自己所在的住处时,也应按前述方式告知。此处的夜数中断与义务违犯,同样依照前述的方式理解。如果客比丘稍事休息,或甚至未休息,只是穿过住处的中间,也应对他们告知。如果他们在此比丘不知情时离去,而此比丘在发现他们离去时才知道,就应前往告知。若无法追上或无法令他们听闻,则只有夜数中断,在义务违犯上无恶作。即使那些未进入住处内部,仅踏入外围界便离去的比丘,如果此比丘听到他们的伞声、咳嗽声或喷嚏声而知道他们是客比丘,也应前往告知。即使在离去时才知道,也应追随告知。无法追上者,只有夜数中断,在义务违犯上无恶作。即使在夜间来、夜间即离去者,他也会造成夜数中断,但由于未被觉察,在义务违犯上无恶作。如果在不知的情况下作了出罪,那是不成办的,正如《库伦地注》中所说。因此,应额外取一夜的别住来实行。这是无有过失的方法。

即使见到在河流等处乘船而行者、站在对岸者、飞行空中者,或站在山麓、林野等远方处的比丘,只要确定‘这是比丘’,就应以船等前往,或高声呼喊,或迅速追赶而告知。不告知者,会有夜数中断,并在义务违犯上犯有恶作。如果努力追赶仍无法追上或无法令其听闻,则只有夜数中断,在义务违犯上无恶作。然而,僧伽谢那帕亚长老以境内、境外区分而言:‘据说在境内不告知者,有夜数中断及义务违犯上的恶作;在境外,两者皆无。’咖拉维咖提萨长老则说:‘仅凭“是沙门”的确定,就是标准。即使是境外,在义务违犯上确实无恶作,但夜数中断是确实存在的。’

于布萨日,客比丘们心想“我们要赶上布萨”而前来;以神通力前往者,也知有布萨而降下作布萨,故为令客比丘清净,即使于布萨日亦应告知。自恣时,道理亦同。若有病比丘不能前往,应派遣比丘去告知,不宜派遣未受具戒者。

行别住的比丘不应前往有比丘的住处或非住处、无比丘的住处或非住处,也不应前往有共住于异住者的比丘之住处或非住处——除非是对清净比丘,或遇有障碍。凡是一比丘也无之处,便不应居住;在那里度过的夜晚是不计入数的。然而,当十种障碍现前时,即使夜晚不计入数,为脱离障碍故,亦应前往,因此说“除非有障碍”。若与别住者共住,则律羯磨不得作,即使不向他们告知,夜数亦不断,就如同在无比丘的住处一样,因此说“有共住于异住者的比丘”。

行别住的比丘不应与清净比丘在同一屋顶下的住处或非住处共住。其中,住处,是指为居住而建的坐卧之处。非住处,指塔殿、菩提树殿、扫帚棚、柴棚、饮水处、厕所、门楼等。大注疏说:“在这些处所中,任何一处同一屋顶下、以雨水落下处为界,被举罪者尚且不得居住,行别住者则丝毫无权住在住处内。”大义注则无简别地说“以雨水落下处为界”。而库伦地注中说:“在这些以五种颜色覆盖物遮蔽之处,行别住者与被举罪者,皆以雨水落下处为界,而须与清净者隔离。”因此,即使未在同一近处,只要在同一屋顶下,便不被允许。在这些处所中,若是当日受具戒的清净者先进入并躺下,随后有六十瓦萨的行别住者进入——若明知而躺下,则夜数断,且犯违犯行仪的恶作;若不知,仅夜数断,不犯违犯行仪的恶作。若他坐着时,清净者随后进入并躺下,行别住者知道——若明知,则夜数断,且犯违犯行仪的恶作;若不知,仅夜数断,不犯违犯行仪的恶作。

行别住比丘见到清净比丘,即使是当日受具足戒者,也应从座起立。起立后不应背向离去,心想“我坐得舒适却被唤起”,而应以“尊者,这是座位,请就座”这句话邀请清净比丘就座。新学比丘不应以“我向大长老致敬”为由,前往行别住长老处。行别住者不应与清净比丘同坐一座,不应在低座者就座时坐于高座,不应在地面坐者就座时坐于座上,但离开十二肘的近处范围而坐则允许。行别住比丘不应与清净比丘在同一经行道经行,不应在他人于低处经行时自己于高处经行,不应在地面经行者经行时自己于经行道上经行。然而,若有人在未划界的地面上经行,即使是在已划界、撒沙、设有扶手的经行道上——即使是低矮的——也不应经行,何况砖砌完好、围有栏杆的。但若有围墙围绕、有门廊,或在山林、树丛等遮蔽良好的处所,在这样的经行道上经行则允许;即使在无遮蔽处,离开近处范围也允许。

行别住比丘不应与比自己戒腊高的行别住比丘、应退回原本者、应行僧悦者、行僧悦者、应出罪者,在同一屋顶下的住处或非住处共住。然而在此,若戒腊高的行别住者先卧下,另一人明知而后卧下,他的夜便中断,并因违犯行仪而犯恶作。戒腊高者仅夜中断,不因违犯行仪而犯恶作。若不知情而卧下,二人都不违犯行仪,但夜中断。若新行别住者先卧下,戒腊高者后卧下,新者明知,他的夜中断,并因违犯行仪而犯恶作。戒腊高者仅夜中断,不违犯行仪。若不知情,二人都不违犯行仪,但夜中断。若不分先后同时卧下,戒腊高者仅夜中断,另一人则夜中断且违犯行仪。库伦地注如此说。

两位戒腊相等的行别住者,一人先卧下,另一人明知而后卧下,后者的夜便中断,并因违犯行仪而犯恶作。先卧下者仅夜中断,不违犯行仪。若后卧下者不知情,二人都无违犯行仪,但夜中断。若二人不分先后同时卧下,两人都仅夜中断,无违犯行仪。因为两位行别住者若共住一处,互相知晓彼此的过失后,可能变得不恭敬或生懊悔,或者再犯同样的罪乃至更重的罪,或者还俗,因此他们的同宿以一切方式被禁止。应退回原本者等比丘,在此应视为处于行别住比丘的清净比丘地位。因此,行别住比丘不应与应退回原本者、应行僧悦者、行僧悦者、应出罪者比丘同坐一座,不应在低座者就座时坐于高座,不应在地面坐者就座时坐于座上,不应在同一经行道经行,不应在他人于低处经行时自己于高处经行,不应在地面经行者经行时自己于经行道上经行。

依“诸比丘,行别住的比丘不应接受清净比丘的礼敬、起立、合掌、恭敬行仪、提供座位、提供卧具、洗足水、足凳、足擦布、接受衣钵、沐浴时背部按摩。若接受者,犯恶作”之语,除了比自己更新的别住者之外,若接受其他乃至应退回原本别住者的礼敬等,即犯恶作;即使从共住弟子接受,也犯恶作。因此应当告诉他们:“我在作律之羯磨,不要对我行仪,也不要问我入村之事。”若由信出家的善男子说“尊者,你们作你们的律羯磨”,却仍行仪,也仍问入村之事,则从被禁止之时起,无罪。

依“诸比丘,我允许别住比丘彼此之间依长幼而行礼敬、起立、合掌、恭敬行仪、提供座位、提供卧具、洗足水、足凳、足擦布、接受衣钵、沐浴时背部按摩”之语,别住比丘彼此之间,凡是较长的比丘,可以接受较新者的礼敬等。

依“诸比丘,我允许别住比丘五事依长幼:布萨、自恣、雨衣、让与、食”之语,此布萨等五事,即使与清净比丘一起,亦可依长幼次第而行。因此,在诵巴帝摩卡时,可坐于一手距内。然而,《大疏》中说:“不应坐于本行列,应离开本行列而不离一手距而坐。”举行清净布萨时,应坐于僧团新比丘之处,于彼处就坐后,依自己行列行清净布萨。自恣时,亦应坐于僧团新比丘之处,于彼处就坐后,依自己行列行自恣。僧团敲钟分配的雨衣,亦可在自己应得处领取。

“让与”,即舍弃。若别住比丘获得二三回指定食等,而同时另有针对他个人的食物邀请,他应先依次领取,然后说:“尊者,您先取用;今日我已受邀用食,明日我再领取。”如此而舍弃。这样,他能在后日领取。《俱伦地》中说:“后日应最先给予他。”若既不领取,亦不舍弃,后日便不得食。此让与唯独为别住比丘而特别开许。何以故?因他坐于僧团中新学比丘的位置,在食堂中,粥、硬食等或许得、或许不得,是故为了“不令这位比丘因乞食而疲劳”,为摄受他而特别开许。

“食”,是指寺院中僧团在四方食堂用餐时,应按长幼次第随来随取,取后即去。此乃依长幼而得,然而别住比丘不能按戒腊行列排队或停留。因此,他应离开本行,立于一手距离处,伸出手,如鹰扑食般取食。不应指派园民或沙弥去取来;若他们自己主动拿来,则可以。国王的大集会供食,也与此法相同。在四方食堂中,若欲行让与,应就着已为自己盛好的团食说:“今日我有食邀,明日我再领取。”《大疏》中说:“后日得二份团食。”指定食等,也应离开本行而取;但在安排座位、依序分配之处,他应以沙弥中的年长者、比丘中的新学比丘身份而坐。此为别住比丘的行仪。

应知,应退回原本者、应行悦众者、行悦众者和应行出罪者,此行仪相同。然而,行悦众者的行仪中,“应日日告知”是其差别。关于破夜,依律文:“优波离!别住比丘有三种破夜:共住、别住、不告知。”此处所说,以“与清净比丘同一屋檐下”等方式为共住,独自一人居住为别住,以及对来客等不告知。于此三者中,随任一种因缘,别住比丘即名破夜。

对于行敬悦者,依“优波离,行敬悦比丘有四种破夜:共住、别住、不告知、于不足众中行”之语,若遇此四种因缘中的任何一种,即构成破夜。此处所说的“众”,是指四位或更多比丘。因此,即使仅与三位比丘共住,亦必定构成破夜。

如是,于律藏外之律决择汇编中

重罪出罪决择之论已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