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四资具分配抉择论

140 段

二十八、四资具分别判定论

194四资具分别,即对衣等四种资具的分别。其中,于衣的分别中,当知:受衣者、藏衣者、掌库者、库房、分衣者及衣的分配。

于此(《大品义注》340-342),依“诸比丘,我允许僧伽认可具足五支的比丘为受衣者:他不以欲而行,不以嗔而行,不以痴而行,不以怖而行,且知已取与未取”(《大品》342)之言,具足此五支者,应被认可为受衣者。其中,若因后来者是自己的亲戚等而先予接受,或对某人示好而接受,或因贪性而转为己用,此名为以欲而行。若因嗔怒,对先来者后予接受,或轻蔑贫苦之人而接受,或说“你们家中没有存放之处吗?拿上你们的东西走吧”,如此障碍僧伽得利,此名为以嗔而行。若失念不正知,此名为以痴而行。若因畏惧权贵而对后来者先予接受,或战栗地想“受衣者这个职位实在是沉重”,此名为以怖而行。若知“我已取此与此,未取此与此”,则名为知已取与未取。因此,凡不因欲等而行,对亲戚非亲戚、富者贫者不加区别,按来序接受,具足戒行与正行,有念、聪慧、多闻,能以流畅的言辞、圆满的字句为施主们作随喜而生净信者,如此之人应被认可。

而应如此认可:先应请求一位比丘;请求之后,应由一位聪明能干的比丘告知僧团——

“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说:若僧团时机成熟,僧团应认可某甲比丘为衣的接受者。此是动议。”

“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说:僧团认可某甲比丘为衣的接受者。若有尊者同意某甲比丘为衣的接受者,请默然;若不同意,请说。”

“僧团已认可某甲比丘为受衣者,僧团默然,我如是受持。”(《大品》342)

如此,通过此甘马语或以白告的方式,即在寺内全体僧众中,乃至在界内,亦得以认可。被此认可者,不应居于寺院边隅或精舍,而应置身于往来之人容易看见的重要寺院中心处,置扇于旁,整束衣服,端坐。

195195. 衣物的收藏者亦是如此:“诸比丘,我允许僧团认可具足五支的比丘为衣物的收藏者:他不行于贪欲,不行于嗔恚,不行于愚痴,不行于恐惧,且知已收藏与未收藏者。”依据此说,具足五支的比丘——

尊者们,请僧团垂听:若僧团应时,僧团可选出某甲比丘为衣的收藏者。此为动议。

尊者们,请僧团垂听:僧团现选出某甲比丘为衣之收藏者。若哪位尊者认可某甲比丘担任衣之收藏者,请默然;若不认可,请说。

某甲比丘已由僧团选出为衣之收藏者。僧团认可,故默然。我如此受持。”(《大品》342)

即应以上述甘马语,或以白二的方式,依所说的方法予以认可。

196196. 关于库房管理者,依于“诸比丘,我允许僧团认可具足五支的比丘为库房管理者:他不以欲而行,不以嗔而行,不以痴而行,不以怖而行,且知已护与未护”(《大品》343)这一教示,具足此五支的比丘,应以“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说,若僧团时机适当,僧团应认可某甲比丘为库房管理者”等(《大品》343)方式,以甘马语或白二予以认可。

此处(《大品义注》343),凡屋顶等处无任何缺陷者,称为“已护”。凡屋顶葺草或瓦片有脱落之处,由此漏雨,或有鼠类等得以进入,或墙壁等处出现孔洞,或生白蚁,这一切都称为“未护”。库房管理者应觉察这些状况并加以修补。寒冷时应紧闭门窗,因为寒冷会导致衣物被虫蛀。炎热时则应时时开窗通风。能够如此而行者,即名为知已护与未护。

197“我允许比丘们指定一处库房。僧团若愿意,可将精舍、半檐屋、殿堂、楼阁或石窟作为库房。”(《大品》343)依此言教,应先指定库房而后存放。此处,位于寺院中央,未与寺工、沙弥等隔离,作为大众集会处的精舍或半檐屋,应被指定为库房。边隅处的孤邸则不应被指定。然而,不可前往界内别众处,由坐在界内别众中的人来指定此库房。应在寺院中央,以“尊者僧请听,若僧团时机成熟,僧团应将某精舍指定为库房”等语,通过白二甘马的方式指定。

衣物接受者等三者,亦应各知自身职责。其中,衣物接受者首先应将人们所施,无论是“适时衣”、“非适时衣”、“急施衣”、“雨浴衣”、“坐具”、“敷具”还是“擦面布”,全部收拢后,不应混同取用,而应分类别别取来,如实向衣物存放者说明后交付。衣物存放者交付库房管理员时,亦应说明“这是适时衣……这是擦面布”而后交付。库房管理员也应同样分别作好标记后存放。此后,当僧团说“取适时衣来”时,便只给适时衣……当说“取擦面布来”时,便只给擦面布。如此,世尊许立衣物接受者,许立衣物存放者,许立库房管理员,许设库房,并非为了多积财物,也非为了不知足,而是为了护持僧团。因为若比丘们随得随分,他们将既不知已取来、未取来,不知已给、未给,不知已得、未得;可能将取来的衣物置于上座座位,或将其割裂成碎片而拿取。如此,便会有不如法的受用,且不能做到对所有人的护持。而若将衣物收存于库房中,在衣物富余时,可以给每位比丘三衣、或两衣、或一衣,他们将知道得与未得,知道未得之后,便会起护持之心。

198“我允许比丘们指定一位具足五法的比丘为分衣人:他不因贪欲而行,不因瞋恚而行,不因愚痴而行,不因恐惧而行,且能了知已分与未分。”(《大品》343)依此言教,应指定一位具足五法者,以“尊者僧请听,若僧团时机成熟,僧团应指定某比丘为分衣人”等语,通过白二甘马的方式指定后委任。

于此,若将贵价衣授予不应得之同分比丘,即名为行于贪欲;若不给其他更为上座者应得的贵价衣,而给予廉价衣,即名为行于嗔恚;愚痴懵懂、不知施衣仪轨者,即名为行于愚痴;若因畏惧多言的新学比丘,而将贵价衣给予不应得者,即名为行于恐惧。不如此行者,便能如秤、如量、公正平等,应被选任。分衣者在分衣时,应先检视布料:‘这是粗的,这是细的,这是厚的,这是薄的,这是已用过的,这是未用过的,这是长若干、宽若干。’然后确定其价值:‘此值若干,此值若干。’若能每位比丘各得一件价值十钱的,那很好。若不能,便将价值九钱或八钱的衣,与另一件价值一钱和两钱的衣合在一起,以此方便令各份均等,然后掷签。若逐一发放衣物时,一天内不足完成,则可按十位比丘计算,将十份衣物的份额捆作一捆,放置一份衣物份额。在如此放置的衣物份额上掷签。得到份额的那些比丘,也应再行掷签而分。

由‘我允许,诸比丘,给予沙弥半份’(《大品》343)之语可知:那些不听从比丘僧团吩咐之事的沙弥,仅在诵习和提问上承事自己的亲教师与戒师,行对他们应行之义务,而不对他人行义务者,只应给予他们半份。而那些食前食后皆为比丘僧团承担应做之事的沙弥,则应给予同等份额。这在后文衣篇所述,从衣库中取出非时衣之时已有说明;若为时衣,则应给予同等份额。其中,由雨季住处等产生的扫帚、绑绳之类,在完成僧团的修缮工作后应取走。这是此处所有人应尽之义务。在衣库的衣物中,若有沙弥来后不满地说:‘尊者,我们煮粥、煮饭、做干粮,做嚼食、拿取牙刷、处理染色碎布的净施,有什么是我们没做的呢?’此时也应给予同等份额。正是为了舍弃这种不满而作此事,而对那些看不出有应做义务的沙弥,才说:‘我允许,诸比丘,给予沙弥半份。’而在《古伦地》中则说:‘若沙弥请求:尊者,为何我们不参与做僧团之事?我们愿意去做,则应给予同等份额。’

若有比丘拿取自己份后获得资具,想要渡河或穿越旷野前往他方,依‘我允许,诸比丘,远行者应给予其份’(《大品》343)之语,在衣物从衣库中搬到外面之后,应敲击木梆,待比丘僧团集会时,分衣者应推算:‘此位比丘的份额应值此数’,依此推算准则给予同等价值的衣。由于无法做到如秤称量般完全等分,所以或多或少,依此推算准则给与,即已妥善给予。既不应再补不足之数,也不应接受多余。若有十位比丘,衣也只有十件,其中一件值十二钱,其余各值十钱。依每人均为十钱之准则抽签时,若抽得值十二钱之比丘签,此份额中超出的部分,他应给出等值于自有净物的补偿,然后取走这份超额的衣。若每人各得五件衣,仍有剩余,但每人再分不到完整一件,则应剪开分配。

剪裁时,应将半圆毡等或鞋袋等剪成足够的小块给予。按最低限度,即使剪成四指宽、顺经线足够长的布块也可以给予,但不应造成浪费。若某位比丘的份额连一两件衣都不足,则可放入其他沙弥的资具;他若对此满意,便将其作为他的份额,之后再抽签。若按十人一组计算,有一组未满,只有八人或九人,则应将这八人或九人的份额交付他们,说:‘你们取走这些,自行分配。’如此交付后,再行抽签。

199现在,为显示衣的获得之田(来源),而说:“比丘们,有八种根本作为衣的生起:由界施、由协定施、由乞食规定施、由僧团施、由两部僧团施、由雨安居僧团施、由指定施、由个人施。”(《大品》379)应依这八种根本来进行判定。

其中,若执取界而说‘我施与界’并行布施,即称为‘施与界’。如此施与界的,凡在界内的比丘有多少,便应由那些比丘分配。而所谓‘界’,有十五种:分界、近行界、共住界、不离界、利得界、村界、镇界、城界、内界、掷水界、地方界、国界、王界、岛界、轮围界。其中,分界已于界论中说。近行界者,若有围墙的寺院,即以围墙为限;若无围墙,则以适宜立墙之处为限。又,应知从比丘常集会处,或从位于边缘的施食堂,或从常住的精舍,以中等体力之人两次掷土块所及的范围,即是近行界。然而,此近行界在精舍扩大时即扩大,在精舍缩小时即缩小。但《大护持》中说:‘比丘增多时,近行界亦扩大。’因此,若在寺院中,与聚集的比丘们连成一片,安坐乃至一百由旬,则一百由旬亦皆成为近行界,所有比丘皆得利养。共住界与不离界二者,亦如前说。利得界,既非正自觉者所开许,亦非法结集长老们所设立,而是国王、大臣等建造寺院后,划定周围一牛呼、半由旬或一由旬的范围,并树立写有‘此为我等寺院之利得界’的柱子,说:‘凡在此范围内所生之物,皆施与我等寺院。’如此设立界限后,

区域界,即迦尸、拘萨罗等国境内有众多区域,每一区域的划分界限即为区域界。国界,即迦尸、拘萨罗等国的疆域界限。王权界,即如“朱罗领地、喀拉拉领地”等,每一位国王的教令所及之范围。岛界,即由海岸线所划分的大岛与小岛。轮围界,即以轮围山为边界所划分之界。这些诸界中,若见僧团因任何羯磨而聚集于界内,施者说“我即于此界内施予僧团”,则凡进入该界内的比丘,应由他们分配;该物唯归属于他们,纵然是站在界隙或近行界的其他比丘亦不得分。然而,站在界内树上或山上者,乃至处地下正中者,则确实得份。若说“我于此近行界内施予僧团”,则站在界内与界隙的比丘皆得。若说“我施于共住界内”,则站在界内与界隙的比丘不得。于不离衣界及得界内所施,归属于进入他们界的比丘。于村界等中所施,亦归属于他们界内结界的比丘。于内界及水掷界中所施,唯归属于进入其中的比丘。于区域界、国界、王权界、岛界、轮围界中,其判定亦与村界等处所述相同。

然而,若有人立于赡部洲说“我施予铜色岛的僧团”,则即使从铜色岛仅来一人,也能为所有同分者领取;纵使那里只有一位同分比丘为同分者领取份额,也不应阻止。如此,对指定界而施者的分配判定,当先了知。若施者不知说“某界”,仅知晓“界”一词,来到寺院说“我施予界”或“我施予界内僧团”,则应问他:“界有多种,你所指的是何种界?”若他说“我不知是某界,请界内僧团自行分配领取”,那么应在哪一界分配?据称大吉祥长老说:“在不离衣界。”于是众人对他说:“不离衣界可达三由旬。若如此,立于三由旬内者将获得利养;客比丘立于三由旬处,完成义务后须进入寺院;行路比丘行至三由旬后,须告别住处;依止行者若超过三由旬,依止便失效;别住者须超出三由旬令黎明升起;比丘尼须立于三由旬处请求入寺。这一切唯依近行界的范围而行,因此应在近行界分配。”

200所谓“依约定而施”,此处的约定是指同利约定。应如此制定约定:聚集于一寺院的比丘们,若欲将另一寺院纳入同利,便取其名,说“某寺是古寺”“佛曾住此”或“利养少”等任何理由,然后三度唱言:“将此寺与此寺作同一利养,僧团是否同意?”至此,坐在彼寺者即如同坐于此寺。于彼寺中,僧团亦应同样举行。至此,坐于此寺者亦如同坐于彼寺。当一寺分配利养时,立于他寺者亦可领取份额。如此,可与一寺同利,将众多住处作同一利养。这样操作之后,于一处住处所施,便等于于一切处所施。

201所谓“施食规定”,即供养者宣布施舍的处所,于该处为僧团设立常施。这其中,若某寺院有该衣施主的资具,为僧团供应常食;或某寺院的比丘将其视作自己的负担,长年在家供养;或是由他建造了住所,或固定了筹食等,都称为常施。若有人整座寺院都建造了,更不待言。因此,若他说“我在作常施的地方施与”或“在那里施与”,即使有多处常施,也于一切处都已施与。但如果一处寺院比丘较多,他们应该说:“您设常施的地方,一处比丘多,一处比丘少。”若他说“按比丘人数领取”,则可如此分配后领取。在这种情况下,哪怕少量的资具、药物等也容易分配。但若只有一张床或一把椅子,则应问明是哪座寺院的,或者即使在同一寺院,是哪一间住所的;待他指定后,就施予该处。若他说“请某比丘领取”,也是可以的。若他说“给我的常施处”之后,没有指定便离去了,僧团也可以指定。应当如此指定:说“给僧团长老的住处”。如果那里住所已满,就供给不足的地方。若有一比丘说:“我的住处没有住所资具”,则应施予那里。

202所谓“施与僧团”,在此是说:若进入寺院后说“我将这些衣施与僧团”,则应由站在近行界内的僧团鸣钟、唱时之后进行分配;即使有未进入界内者,他人为其代领份额时,也不应阻止。若寺院很大,从长老座开始分发衣时,有些生性懒惰的大长老后来才到,不应说:“尊者,这是给二十夏者的,你们的位次已过了。”而应保留其位次,先给他们,然后再按位次分发。如果听说“某寺好像出了很多衣”,即使相距一由旬的寺院也有比丘前来,已到达者应依其所在位次给予;未到达者,若已进入近行界,在其弟子等代领时,也应当给予。若有人说“给站在近行界外的人”,则不应给予。但是,如果他们进入近行界后,与界内僧众连成一片,不论是在自己寺院门口还是寺院内部,此界即成为因人数而扩展的界,因此应当给予。即使已经给了僧团中的最下座,后来者仍应给予。但在第二份时,若已登上长老座者这时才到,则不能得到第一份,应从第二份起按戒腊给予。

某寺院有十位比丘,有人拿来十件衣说“我们施与僧团”,应当逐一分配。如果他们心想“这些全都归我们”而取走,则既不如法获得,也成为不善持,在所到之处仍属僧团物。但如果取出一件,交给僧团长老说“这一件归你”,然后说“其余的归我们”而取,则是允许的。若有人拿来仅仅一件衣说“施与僧团”,未加分配就说“归我们”而取,则既不如法获得,也成为不善持。如果借助刀或姜黄等划出标记,分出一份,交给僧团长老说“这一份归你”,然后说“其余的归我们”而取,是允许的。但如果仅凭衣上的花纹或褶皱来划分,则不允许。如果抽出一根线,交给长老说“这一份归你”,然后说“其余的归我们”而取,是允许的。将衣切成一片一片来分配,也是允许的。

若在仅有单一比丘的寺院,当有衣供养僧团时,若那位比丘依前述方式思惟“所有衣都归属于我”而取,则算善取,但位次则未成立。若他逐一取出后,心想“此衣归属于我”而取,位次即成立。在位次未成立的情形下,后来又出现其他衣时,若另有比丘到来,则应将衣从中间分断,由两人共取。在位次已成立的情形下,后来再出现其他衣时,若有较下座比丘来,位次便向下推移;若有较上座比丘来,位次便向上推移。若再无其他人来,衣应再度归己而取。然而,但凡以“施与僧团”或“施与比丘僧团”等任何方式指定施与僧团的衣,粪扫衣者皆不可受用,这并不是因为衣不清净,而是因为他已承诺“我拒绝居士衣,我受持粪扫衣支”。即使僧团行表白后所施的衣,也不可取。但若是比丘施舍自己的所有物,则称为“比丘施物”,这是允许的,但并非粪扫衣。即便如此,头陀支并未因此破坏。若说“我们施与比丘们”“我们施与长老们”,则粪扫衣者亦可受用。若说“我们将此布施僧团,供他们制作鞋袋、钵袋、系带、肩带等”,所施物也是允许的。为制作钵袋等而施的布,即使有很多,若足够作衣,由此作成衣而披着,亦是允许的。若僧团分配后有剩余的

203关于“施与双方僧团”的施物:此处,即使说“我施与双方僧团”,或者说“我施与二部僧团”、“我施与二僧团”、“我施与比丘僧团及比丘尼僧团”,都同样是施与双方僧团。其中,如果有众多比丘,而只有一位比丘尼,则应付给一半,即分成两份,施与一份。如果有众多比丘尼,而只有一位比丘,亦应付给一半。如果说“我施与双方僧团及你”,那么假如有十位比丘与十位比丘尼,则将衣分成二十一份,一份给那位个人,十份给比丘僧团,十份给比丘尼僧团。得到个人份的那人,亦可依自己的戒腊从僧团份中取得。为什么呢?因为已由“双方僧团”所摄。如果说“我施与双方僧团及塔”,道理相同。但这里塔并不从僧团中另分份额,塔的份额等同于一人所得的份额。如果说“我施与双方僧团、你及塔”,则应分成二十二份,十份给比丘们,十份给比丘尼们,一份给个人,一份给塔。其中,个人亦可依自己的戒腊从僧团份中取得,塔只得一份。

若说“我施与比丘僧团及比丘尼们”,则不应从中间破分后施与,而应计比丘与比丘尼人数后施与。若说“我施与比丘僧团及比丘尼们及你”,则个人不单独得一份,只能从应得处得一份。为什么呢?因为已由“比丘僧团”所摄。若说“我施与比丘僧团及比丘尼们及你及塔”,塔得到等同于一人份额的一份,个人不单独得一份,因此在付给塔一份后,剩余部分应计比丘与比丘尼人数而作分配。

若云“我施予比丘及比丘尼”,亦不应从中割截另给,当唯依人数分配。若云“我施予比丘及比丘尼及你”“比丘及比丘尼及塔”“比丘及比丘尼及你及塔”,塔得一份份额,个人无别份,应计算比丘与比丘尼之人数而分配。正如依比丘僧团为首所说之法,依比丘尼僧团为首时亦应如此配合。

若云“我施予比丘僧团及你”,个人不别得一份,当依戒腊而得。若云“我施予比丘僧团及塔”,则塔别得一份份额。若云“我施予比丘僧团及你及塔”,亦唯塔别得一份,个人不得。若云“我施予比丘众及你”,亦不别得一份;若云“我施予比丘众及塔”,塔得一份。若云“我施予比丘众及你及塔”,亦唯塔别得一份,个人不得。若以比丘尼僧团为首,亦应如是配合。

往昔,众人布施以佛陀为首的二部僧团,世尊坐于中间,右侧比丘众坐,左侧比丘尼众坐,世尊为二部僧团之上座。其时,世尊将自身所得资具自行受用,亦令比丘众受用。而今,有智之人安置有舍利的佛像或塔,布施以佛陀为首的二部僧团:于佛像或塔前供台置钵,奉献净水后称“我们供养诸佛”,随后先供奉嚼食、啖食;或建造精舍后称“我们供养塔”,并供奉施食、花鬘、香等。此处应如何行持?花鬘、香等当奉于塔上,布作幡,油燃灯。施食、蜂蜜、糖等,则应给予常住守护塔者,无论出家或在家人。若无常住守护者,可将所携食物放置已,履行义务后受用,于临近适宜之时食用,事后再履行义务亦可。于花鬘、香等,若言“将这些持往塔处作供养”,纵远亦当持往供养;若言“持往比丘僧团”,亦当持往。然若有人谓“我往乞食,斋堂中有比丘,他们会持去”,而对方言:“尊者,我即是施予你”,则可食用。又,若持“我将施予比丘僧团”之想前往,于半途临近适宜之时,可自受用。

204关于‘施与安居僧团’,在此,若有人进入寺院后说:‘这些衣,我施与安居僧团’,则应由在该住处未破安居而住前安居的比丘们分配,余者不得。即使有比丘离去,只要仍有受取者,在咖提那衣未出之前都应给予。但精通义理者说:‘若在咖提那衣未敷、冬季内如此说而施与,后安居者亦得。’然而,此说在注释书中并未讨论。若站在外护界内说:‘我施与安居僧团’,则所有在场的比丘皆得。若说:‘施与某寺的安居僧团’,则唯有在该处安居者,于咖提那衣未出之前可得。若从热季的第一天起如此说,则所有在场的比丘皆得。何以故?因为是在后时产生的。若在雨安居内说:‘我施与正在安居者’,则破安居者不得,唯正在安居者可得。若在衣月说:‘我施与正在安居者’,则唯后安居者可得,前安居者及破安居者不得。

从衣月开始,直到冬季的最后一天,若说:‘我们施与雨安居衣’,无论咖提那衣已敷或未敷,唯过去安居者可得。若从热季的第一天起说,则应列出纲要:‘过去的雨安居已过五个月,未来的雨安居将在四个月后到来,你施与哪个雨安居的衣?’若说:‘我施与过去安居者’,则唯有在那次雨安居中安居者可得,即使比丘离去,同分者亦可领取。若说:‘我施与未来的雨安居衣’,则应存放,于迎雨安居日领取。若因‘寺院无人守护,有盗贼之怖,无法存放,亦无法携带行走’,而说:‘我施与在场者’,则应分配后领取。若说:‘尊者,我第三个雨安居的雨安居衣尚未布施,我施与那次安居’,则此衣属于在那次雨安居中安居的比丘们。若他们已离去,由其他可信者代领,应给予。若仅剩一人,其余已命终,则全部归此一人所有。若一位也没有,则归僧团,由在场比丘分配。

205关于‘指定施与’,在此,预先指定粥、食物、嚼食、衣、坐卧处或药,加以限定而施与,即名为指定施与。此中判别如下:若有比丘受邀今日或明日前去应供粥食,进入施主家,施主施粥;施粥之后,在粥已喝毕时说:‘这些衣,我施与那些喝了我所施之粥的人’,则唯受邀而喝了粥的比丘可得。然而,依乞食行仪路过其门或入内而得粥者,或从座堂取了钵被人带去者,或被长老派遣者,皆不得。若与受邀比丘同来者甚多,坐满屋内外,施主如是说:‘无论受邀或未受邀,凡我施与粥的人,愿这些衣都归他们所有’,则所有人皆得。然而,那些从长老手中得到粥的人不得。若他说:‘愿所有喝了我粥的人都得到’,则所有人皆得。食物与嚼食亦同此法。关于衣,若他此前曾请比丘们于安居后施衣,在供养比丘们食物后说:‘凡我以前曾施衣者,愿此衣、线、酥油、蜂蜜、糖等悉归他们’,则一切都唯归他们。关于坐卧处,若说:‘凡住在我所建造的寺院或精舍者,愿此归他所有’,则唯归此人。关于药,若说:‘我们时常布施长老们酥油等药,凡得受此药者,愿此归之’,其事亦同。

206关于“施与个人”,若背向而说:“我把这件衣施与某某”,或面对面地放在脚边说:“尊者,我把这施与您”——如此施与时,那件衣便归他所有。若说明:“我把这施与您和您的弟子们”,则长老与其弟子们都得到。

若有比丘独自一人住雨安居,当地的人们说“我们供养僧团”而施与布料,此时应如何处理?按照“比丘们,我允许这些布料归他所有,直到咖提那衣出期为止”(《大品》363)的开许,若召集到足够人数的比丘而举行了咖提那衣,则在五个月之内;若未举行咖提那衣,则在一个衣月之内,即使这些布料被带到其他地方,也仍归他所有,其他人无权支配。凡是以“我们供养僧团”、“我们为僧团而施”、“我们供养雨安居僧团”、“我们施雨安居衣”而施与的,即使有亡故比丘的衣尚未分配而进入该住处,这一切都归那位比丘所有。他为了雨安居住处,通过借贷或从该处产生的收益所取得的雨安居衣,也全部是如法取得的。此处的要点是:以任何方式为僧团产生的物品,在已举行咖提那衣时,于五个月内归他所得;未举行咖提那衣时,于一个衣月内归他所得。然而,若某比丘在雨安居以外的时节独自居住,当地人们说“我们供养僧团”而施与布料,该比丘应作决意:“这些布料属于我。”作决意时,应知此程序:该比丘应敲钟或宣告时间,稍等片刻,若有比丘因钟声或时间通告而来,则应与他们分配。

若因钟声或时间通告而没有其他比丘前来,则应决意:“这些布料归我所得。”如此决意后,所有布料都归他所有,但所有权尚未稳固。若他一件件取出,心想“这第一份归我所得,这第二份归我所得”而取,则所取为如法取得,且所有权得以稳固;如此分配而取,也属于已决意。然而,若他敲钟或不敲钟、宣告时间或不宣告时间,心想“这里只有我,这些布料就是我的”而取,则为不如法取得。若心想“这里没有其他人,这些布料归我所得”而取,则为如法取得。若他未作决意便取走布料,心想“我要去其他住处,与那里的比丘们分配”,则这些布料在所到之处仍属僧团共有。此处仅以比丘们的所见为凭。因此,若有人在路上迎面而来,问:“贤友,你去哪里?”听闻此事后说:“贤友,难道我们不是僧团吗?”就在那里分配而取,则为如法取得。即使他离开道路,进入某寺院、集会堂,或乞食时进入某家,那里的比丘们见到他并询问此事后分配而取,也是如法取得。

依据“诸比丘,除了已住雨安居者,不得受取他人的衣份,若受取者,犯恶作”(《大品》364)这一规定,未住雨安居者若取衣份,即犯恶作。此处,虽属轻罪,但已取之衣仍须归还原处。纵使衣物已丢失或破损,其责亦在于彼。若被要求“归还”而不归还,则应依物品价值作处罚。

若有一位比丘,在两个住处安居,心想:“如此我便可多得衣料”,他实际上只得一人之份。是故,若他在每一寺院各住一日或各住七日,则在每一寺院中,应依该处一人所得之份,各取其半而予之。如此一来,便相当于给予了一人之份。若他在一个寺院久住,而在另一寺院仅为七日事由而住一夜,则应由其久住之寺院给予他的份额。这样,一人之份亦得施与。这是就同属一界而利养与行处各异的寺院而言;若寺院属于不同结界,卧坐具的分配权则不生效。因此,在彼处他不得衣份,但其余如食物、药品等一切资具,凡入彼界内者皆应得。

207根据“诸比丘,比丘命终后,僧团即为衣钵之主。然而,看护病者有大恩德。诸比丘,我允许僧团将三衣和钵施与看护病者。其中,凡是轻物品、轻资具,可由在场僧团分配;凡是重物品、重资具,则属于已来及未来之四方僧团,不可施舍,不可分割”(《大品》369)这一开许,比丘命终后,可作白二甘马,或……

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说:名为某某的比丘已命终,这是他的三衣和钵。若僧团认为时机适当,可将此三衣与钵给予看护病人者。这是动议。

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说:名为某某的比丘已命终,这是他的三衣和钵。僧团将此三衣与钵给予看护病人者。若哪位尊者同意将此三衣与钵给予看护病人者,应保持沉默;若不同意,请说出来。

此三衣与钵已由僧团给予看护病人者,僧团认可,故保持沉默。此事我如是受持。

如此,在宣告甘马语后,应将衣钵给予看护病人者,其余轻便资具则由在场的僧团分配后领取。

208208. 然而,关于看护病人者所得,有如此判定:比丘若在全体僧团看护期间命终,则所有看护者皆为物主。若在某些人轮值、某些人尚未轮值时命终,对此有些老师说:“所有人都应在轮到自己班次时进行看护,因此所有人都是物主。”另一些老师说:“只有实际照料者得到,其余人不得。”沙弥命终时,若有衣,应给予看护病人者;若无衣,则有什么便给什么。若有其他资具,应提供三衣资具。若比丘与沙弥同等看护,应给同等份额。若只有沙弥看护,比丘仅是安排者,应给沙弥较大份额。若沙弥用比丘取来的水煮粥,只是负责接受供养等事,而比丘实际在看护,应给比丘较大份额。众多比丘齐心协力共同看护,应给所有人同等份额。然而,其中若有特别用心看护者,应给其特别份额。

然而,若有人哪怕仅一天以看护病人者的身份煮粥或饭给予病人,或安排洗浴,此人也属看护病人者。若有人未到近前,只是派人送药、米等,此人不算看护病人者。若有人寻找并取来后亲自前来,此人是看护病人者。一人以履行义务而照料,一人出于期望而照料,在病人命终时两人都期望得到,应给予两人。一人看护后,或因病人的事或因自己的事去了某处,心想“我会再回来照料”,此人也应得到。一人长时间看护后,说“我现在不能继续了”而放下责任离去,即使病人就在当天命终,也不应给予看护者份额。所谓看护病人者,无论是在家人、出家人,乃至女性,所有人都能得到份额。若该比丘只有衣钵,别无他物,全部都应给予看护病人者。即使衣钵价值千钱,而其他众多资具他们得不到,那些资具便归僧团。若剩余物品既多且贵,而三衣价值低,应从中取出三衣资具给予,而这一切都是从僧团物中取得。然而,若他在生前就将自己所有资具舍给了某人,或有人以亲厚想而取用,则给谁、谁取用就归谁,看护病人者只有在他乐意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未给他人而放在远处的资具,各处都归僧团。两人共有未分割之物,

若比丘度过雨安居后,在衣尚未出现或虽已出现但未分配时便离去——若是发狂者、心散乱者、受剧痛者或被举罪者,只要有合适的代领人,应给予其份额。然而,若是还俗、命终、自称沙弥、舍戒、犯极重罪、黄门、贼住者、皈依外道者、畜生、杀母者、杀父者、杀阿拉汉者、污比丘尼者、破僧者、出佛身血者或二根者,僧团为衣主,不应给予份额。

若雨安居比丘们的衣尚未出现时,僧团发生分裂,如同憍赏弥比丘那样分成两派。此时,信众若在一方供养净水、香等,在另一方供养衣,说“施与僧团”;或无论水施于何处,衣也随同施于该处,说“施与僧团”——这些衣唯属于全体僧团,两派都能获得,应敲铃后两方合在一处分配。然而,若信众在一方供养净水、香等,在另一方供养衣,说“施与此方”,这些衣则唯属于所说的那一方。因为如此施与时,水施与哪一方,水便只属那一方;衣施与哪一方,衣便只属那一方。在依净水为量决定分配时,一方因得到净水而得衣,另一方唯因得到衣而得衣,两者应合在一处依戒腊分配。《大注》中说:“据说这是海外的规矩。”若在施水的那一方,他们施与衣说“施与此方”,这些衣唯属此方,另一方无权分享。然而,若雨安居比丘们的衣已出现且尚未分配时,僧团发生分裂,则应平等分配给所有人。

若众多比丘行于旅途时,有些比丘为取粪扫衣进入墓地,有些比丘不等他们便离去,不应将份额给予不等他们的人;对于等待他们的人,即使他们不愿意,也应给予份额。然而,若施主说“让在此处的人拿取”,或者比丘们留下标记后离去说“到达者拿取”,则所有到达者都能获得。若他们舍弃后离去,谁拿取谁便是主人。若有些比丘先进入墓地,有些后进入,先进入者得粪扫衣,后进入者不得。依“比丘们,我允许不将份额给予不愿接受的后入者”之语,不应将份额给予后入者。然而,若所有人同时进入,有人得到,有人没得到。依“比丘们,我允许将份额给予同时进入者,即使他们不愿意”之语,应将份额给予同时进入者,即使他们不愿意。再者,若他们事先约定“得到粪扫衣后我们大家平分”,之后进入墓地,有人得到,有人没得到。依“比丘们,我允许将份额给予有约在先而进入者,即使他们不愿意”之语,也应将份额给予有约在先而进入者,即使他们不愿意。以上是衣分配的论处。

209在分配团食时,世尊曾这样开许:“比丘们,我允许僧团食、指定食、邀请食、筹食、半月食、布萨食、斋日食。”(《小品》325)关于这些僧团食等,有如下判定(《小品注》325)——

“僧团食”是指应施予全体僧团的饮食。因此,在僧团食中,并没有所谓“常驻僧”的份额。正因如此,不得说:“今天我们十人、十二人在此用餐,现在去别处请比丘来”;也不得说:“前几天我们没有得到,现在你们拿取我们的那份。”因为那必定是属于所有前来者的。

在指定食等之中,规则如下:若国王或大臣派人来说“指定人数后,带这么多比丘来”,应宣告时间并询问是否有常驻僧。若有,则从他们开始给予;若无,则从长老座开始给予。分派者不可越过常行乞食者而不给。不过,那些守护头陀支的人自然会自行越过不取。如此给予时,若有生性懈怠的大长老后来才到,不应说:“尊者,这是二十年的份额,您的常驻期已经过了。”应为常驻僧保留份额,给予他们之后,再以常驻僧的份额给予后来者。听到“某寺院有大量指定食”的消息后,即使是从一由旬外的寺院,也有比丘前来。应从到达者抵达驻地之时起给予;对于未到达者,如果已进入外围界,当弟子等在收取时,也应给予他们。若说“给与停留在外围界外的人”,则不应给予。若与进入外围界者结伴,而他们就在自己的寺门或寺院内,应依集会所扩展的结界而给予。即使施主施食予九位比丘,后来者也应给予。然而,在进行第二分时,如果长老已经升座,后来者不能得到第一分,应从第二分中随意给予。

在某寺院中,划定一处指定饭食处后,即使在近行区界内任何地方——范围可达一牛呼(约两公里)——被通知的指定饭食,也必须在那个指定饭食处领取。若有施主派人来对一位比丘说:‘请明天从僧团中指定十位比丘派来。’此人应将此事告知分配饭食者。倘若当天忘记,应在次日清晨告知;若忘记后直到入村乞食时才想起,只要尚未越过近行区界,便应依指定饭食处中原本的常规定位领取。即便已经越过近行区界,若比丘们与近行区界内的人保持连贯、未中断,彼此不弃十二肘间距而行,仍应依常规定位领取。然而,若比丘们没有这样连贯成片,在近行区界外何处想起,便应在该处新立定位后领取。在村内的坐具堂中想起者,应依坐具堂的定位领取。无论在任何地方想起,都必须领取,不得拒绝领取,因为此事到了第二天便不再有份了。

若比丘们正离开自寺前往他寺时,有人看见后为他们指定了某份指定饭食,只要他们还处于近行区内,或依前述方式与近行区界内的人保持连贯未散,就应依自寺的常规定位来领取。若在近行区外有人供养饭食并说:‘尊者,请从僧团中指派这么多比丘。’则应给予刚好抵达的比丘们。在此应当知道,即使远在十二肘间距内不弃舍而连贯行进者,也算作刚好抵达。如果他们前往某寺院,并在进入后通知了该寺的人,则应依该寺院的常规定位领取。即使在村门口、街道、十字路口或屋宅之间看见比丘,有人告知僧团指派饭食之事,这些地方若在近行区内,那些比丘们便都应领取。

此处,屋宅的近行区应依这四种而了知:一屋一近行区、一屋多近行区、多屋一近行区、多屋多近行区。其中,若一单一家族的房屋,经同一门户共同使用,在垃圾坑界限之内,就称为一近行区;于此生起的指定所得,即使比丘们依乞食行仪立于各处,也能遍及该一近行区内的所有人。这就叫作‘一屋一近行区’。然而,若一间屋子为两位妻子各自安居而于中间筑墙,建成不同门户分开使用,在那里产生的指定所得不遍及墙的另一侧,只遍及各自所在处就座者。这就叫作‘一屋多近行区’。又若在某屋内邀请众多比丘,从屋中开始便使其座次相连,乃至坐满邻家之屋,在那里产生的指定所得遍及所有的人。同理,即便多家族住处未在中间筑墙,仅以一门共同使用,也同此理。这就叫作‘多屋一近行区’。可是,若指定所得产生于就座在不同住处中的比丘们,即使透过墙缝能看见另一位比丘,也只遍及各自住处中在座者。这就叫作‘多屋多近行区’。

然而,若有人在村口、街道或十字路口的某一处得到指定食物,而当时没有其他比丘,他便自己受取;若第二天他又在同一处得到另一份指定食物,那么当他见到任何其他比丘时——无论该比丘是年少新学还是年长长老——都应该把食物交给那位比丘。如果没有任何其他比丘,方才自己受取食用。若比丘们坐在座堂中等候进食,有人前来说:‘请为僧团指定此钵、请指定而给此钵、请为僧团而指定后给钵、请为僧团给此钵’,则应按照固定位次受取指定钵后给予。若那人说:‘请为僧团指定比丘、请为僧团而指定后给比丘、请为僧团给比丘’,其处理的道理亦与此相同。

在此,指定者应当是一位贤善、有惭、有慧的比丘。他应先三次询问固定位次,若无人知道固定位次,便从长老座开始依次取人。然而,若有人说:‘我知道,是十腊者所受取的’,他便应问:‘贤友,有十腊的比丘们吗?’若听闻此言,许多比丘纷纷说‘我们是十腊、我们是十腊’而前来,此时不应说‘给你、给你’,而应说‘请大家安静下来’,然后将比丘们按戒腊次第排列。排好之后,应问优婆塞:‘您需要多少位比丘?’当优婆塞说‘尊者,需要这么多位’时,同样不应说‘给你、给你’,而应先询问其中最下腊者的戒腊数、季节、日分与影量。若在询问影量时有更为年长的比丘到来,便应将指定食物给那位年长者。若已问完影量并说了‘给你’之后,更为年长的比丘方才到来,则不应再给予他。因为,即便正坐着或打瞌睡,若依照‘言说纷繁’的方式给予了,便是善给予;若已错过了,便是善错过。这便是所说的‘可分物品,唯归恰巧到达者’;在此,‘恰巧到达’的范围应以近行区来判断。座堂的内围墙即是近行区,站立于其中者的所得,便归其所有。

有人从座堂取来八份指定食钵,其中七份盛满殊胜食物,一份盛满水,送到座堂。取钵来的人什么也不说,将钵一一放在比丘们的手中便离开了。谁得到哪一份,那一份便归谁。但得到水的人,若已过了进食时间,则除了其按固定位次应得的那一份之外,还应另得一份指定食物;无论那份食物是粗食、殊胜食,或是三衣等资具,都归他所有。这是属于他的特有福报差别:因为水并非食物,所以他另外得到一份指定食物。然而,如果取钵来的人说:‘尊者,据说这些全都是需要大家分着吃的’,说完后离开,那么食物应由大众共同分食,水也一同饮用。若有人说:‘从僧团中指定之后,请给八位大长老、请给中座比丘、请给新学比丘、请给满十腊的沙弥、请给诵持中篇经者等、请给我的亲戚比丘’,则应回答:‘居士,你虽这样说,但按照固定位次,这些还轮不到他们’,然后只按固定位次来给予。当幼小的沙弥们获得指定食物时,若施主家正值庆典,则应告诉他们:‘请把这些食物送去供养你们的戒师和依止师’。在指定食物的分配中,若第一份轮到沙弥们,第二份轮到大长老们,沙弥们并不能因为‘我们得到了第一份’便走在前头,必须依照戒腊顺序而行。若有人说:‘从僧团中指定之后,请你们来吧’,便应回答:‘你日后自会认识我,但固定……’

有一人被差去说‘把僧团指定钵取来’,他却说:‘尊者,给我一个钵,我去取邀请食。’如果比丘们知道‘此人是从指定食家来的’,便问他:‘你不是从某家来的吗?’他回答:‘是的,尊者,不是邀请食,是指定食。’则应依固定分配给予。若有人被吩咐‘取一个钵来’时,问:‘我该怎么说然后取来?’被告知‘随你方便’而后去,此人便是‘自由使者’。无论是指定钵、顺序钵还是个人钵,只要他想要,都可以给他。有一个愚钝无知的人被派去‘取指定钵’,却不会说话,默然站着。不应问他‘你从谁那里来?’或‘你要为谁拿钵?’因为若被这样问,他可能顺着问话回答:‘我从您这里来’或‘我要为您拿钵’。那样的话,其他比丘会厌恶那位比丘而不看他。但可以问他:‘你去哪里?你走来走去是要做什么?’当他回答‘我是为指定钵而来的’时,便取钵给他。

有一种情况名为‘虚假固定分配’。在国王或大臣家中,常有八份极其殊胜的指定食作为常施。比丘们将这些指定食当作一巡食,各自依固定分配而受用。有的比丘心想:‘明天该轮到我们了。’记下自己的轮次后便离去。在他们尚未返回时,有其他客比丘到来,坐在集会堂中。正在那时,国王的人前来说:‘交出盛殊胜食的钵。’客比丘们不知固定轮次,便交了出去。恰在此时,知道轮次的比丘们回来,问道:‘你们在交什么?’(答:)‘王家的殊胜食。’(问:)‘从多少夏腊开始轮?’(答:)‘从这么多夏腊开始,名叫……’应阻止说:‘不要交出!’然后依固定分配给予。哪怕是在刚交出时回来,在正给钵时回来,在钵已给与时回来,在从王家盛满钵送回来时回来,乃至国王派人来说‘今天就让比丘们来’,并将施食直接放入比丘们手中——在取得这样给予的施食而返回时,知道轮次的比丘们仍应阻止说:‘不要食用!’然后只依固定分配给予。

随后,国王让他们进食后,又盛满他们的钵而给与。凡是取回来的,应依固定分配给予。但如果只是出于‘别让他们空手而归’而仅在钵中放了一点点,则不应依固定分配给予。对此,大善长老说:‘他们吃后空钵而归,所吃的便成了他们的负担。’大莲花长老则说:‘此处并无负担。然而,在不知固定分配的人等待知情者到来的期间,他们应当坐着等待。即便如此,比丘们所吃已是善食,现在应依钵位给予。’

一位比丘仅持三衣,得到一份价值一百的供养,是施予住雨安居期满比丘的指定食。他在寺院中写下“此供养已施与安居期满者”后存放起来。六十年后,又有同样一份供养出现,此供应按安居期满者的规定取用,还是按六十年住期者的规定取用?答:按六十年住期者的规定。因为此比丘的住期是依受比丘戒的年数而增长的。有人受了指定食后成为沙弥,后来又得到按沙弥住期规定应得的食物,可以取用,这称为“中间断失者”。若一位满了岁数的沙弥心想“明天将得到指定食”,便于当天受具足戒,其住期便已超过。一位比丘得到指定食,钵并不空,他让坐在旁边的比丘把钵递过来,若此时有人以盗心取走,则成偷盗。但若那位比丘自己说“我把我的钵给你”而亲手给予,则不成偷盗。又或者他对那食物无所需,而对另一人说:“我饱足了,此食给你,差人送钵来取。”从彼处取来的,一切都归钵主所有。若有人以盗心取走钵,这属于善取,因为食物已施予,故不构成偷盗。

寺院里有十位比丘,其中九位是常行乞食者,一位是接受指定供养者。当有人告知“请给十份指定钵食”时,九位乞食者不愿接受。另一位比丘心想“全部都应归我”而接受,如此不构成住期。若逐一分发后再接受,则住期成立。这样接受后,用十个钵取来食物,然后说:“诸位尊者,请帮帮我。”将九个钵给予乞食比丘,这称为“比丘施”,是允许接受的。如果那位优婆塞说:“尊者,请到家中来。”那位比丘便对其他比丘说:“来吧,尊者,做我的朋友。”然后一起去他家,在那里所得的一切都归那位比丘所有,其余人得到由他施与的。如果在他们家中,让他们坐下,供养净水,给予粥、硬食等,并说:“尊者,施主施什么就接受什么。”依这位比丘的话,其余比丘也可以接受。食毕,将钵盛满,拿着供他们带走,一切都归那位比丘所有,由他施与的,其余人可以接受。但是如果那些比丘就在寺院里,被那位比丘说:“尊者,请替我取食,随顺施主的话是合适的。”因此而去的,在那里所食的及所带回的都归他们自己所有。又或者,并没有被说“请替我取食”,仅仅因为“随顺施主的话是合适的”而前往,假如那里有一人以悦耳的音声作随喜。

有一人从僧团处指定后,将按住期所取得的钵食带走,盛满殊胜的嚼食和啖食后取回,说:“尊者,请全体僧团享用。”应由大众分配而食。但钵的主人即使住期已过,也应搁置住期,另给他一份指定食。如果一开始就说“请交出所有僧团钵食”,则应将钵交予一位有惭比丘持取。取来后若说“请全体僧团享用”,则应当分配而食。有一人用钵带来食物,说:“我作僧团指定施。”不应逐一施予一口,而应按住期作成一人份的量施与。如果他带来食物后,不知说什么而默然坐着,不应问:“你为谁带来,想给谁?”因为若遇好问者,他可能说:“为你们带来,想给你们。”于是其他比丘会厌恶那位比丘,甚至不屑转头看他。但如果问他:“你去了哪里,为何在此徘徊?”他回答:“我取了指定食回来。”则应由一位有惭比丘按住期接受。如果带来的很多,足够所有人食用,则无需住期之事。从长老的座位开始,装满钵后给予。

当有人说“请给僧团指定钵食”时,不应问“你要取什么”,而应依平常的住期接受。若有人常得乳粥或汁饭等,对此类殊胜食物应另立住期;同样,对有配料的粥、贵重的果和殊胜的嚼食也应如此。对平常的饭、粥、果、嚼食,则立同一种住期。若说“我将取来酥”,所有酥类立一种住期即可;油类也是如此。若说“我将取来蜜”,蜜立一种住期即可;糖浆、蔗糖等药物也是如此。若有人以香花作僧团指定施,是否归乞食者所有?因为唯遮止食财,故应归其所有。但也有人说:“因为是布施给僧团的,所以不应接受。”

指定供食论已结束。

210个人邀请的饭食,当事人自己即是主宰。若是僧团的饭食,则如指定食中所说的方法来分发。若使者机敏,不说“尊者,请在王宫接受比丘僧团的饭食”,而说“请接受食物”,那么对常行乞食者也是可以的。若使者不机敏,说“请接受饭食”,而分食者机敏,则不说“饭食”,而说“尊者,您去,您去”,如此对常行乞食者也可以;但如果说“尊者,按顺序轮到您的饭食了”,则不可以。若前来邀请者进入座堂说“请给八位比丘”或“请给八个钵”,这对常行乞食者也可以,应当说“您和您去”。若说“请给八位比丘,接受饭食”或“请给八个钵,接受饭食”,则应按顺序分发。分发者在分发时,若中断而不说“饭食”,说“您和您去”,对常行乞食者是可以的。但如果说“尊者,请给您的钵,您来”,则应说“好的,居士”而前往。若说“从僧团中指定后,您来”,也应按站立顺序分发。

从邀请饭食家为取钵而来者,应按指定食中所说依站立顺序给钵。若有人不说“从僧团按顺序取钵”,而只说“请给一个钵”,在钵尚未分发时,随意取任一钵盛满后带来,此钵仍归其主人所有,不应如指定食那样按站立顺序分发。若有人来后默然站立,不应问他“你来到谁跟前”或“你将取谁的钵”。因为一旦这样问,他可能会答“我来到您跟前,我将取您的钵”,那比丘将因此遭其他比丘厌恶。但若问“你去哪里,正在做什么,为何走动”,他回答说“我为取某人的钵而来”,则应依顺序饭食的站立顺序取钵给他。若说“请给取饭食的钵”,也应按顺序饭食的站立顺序给钵。如果带来后说“全体僧团请用食”,则应分别分配后食用。即使超过了钵主人的站立位,也应搁置其站立位,而分发其他顺序饭食。

若有人以钵盛食前来,说“我供养僧团”,则应从一口食的站立位开始,按一口食的份量分配。若他默然而坐,不应问他“这是带给谁的”“你想供养谁”。但若有人问他“你往哪里去,正在做什么而四处走动”,他回答“我带来了僧团的饭食”或“我带来了长老们的饭食”,则应取来,仍按一口食的站立位分配。如此带来的食物若很多,足够全体僧团受用,这称为“已带来的食物”,对于常行乞食者也是如此,无需再问站立位之事,应从长老坐处开始,将钵盛满后分给。

优婆塞派人前往僧团长老,或因通达经律与头陀支而闻名者,或分食者之处,说“为了领取我们的饭食,请带八位比丘同来”。纵使是由亲友护持者所遣,这三种人也不得询问,已定的安排即是如此。应从僧团中指定八位比丘,连同自己共九人前往。何以故?比丘僧团正是依凭这些比丘而生起利养。然而,非因通达经律与头陀支而闻名的常住建寺比丘则可询问,因此他应确定安排:“我是从僧团中带人,还是带我所认识的人同去?”随后依施主所说的去做。若说“请带您的依止者或您所认识的人来”,则可带所愿之人同去。若遣人说“请派遣八位比丘”,则应从僧团中派遣。若自己在其他村落能获得食物,即应前往他村;若不能,则应进入该村乞食。

受邀的比丘们坐在座堂中。若此时有人前来,说“请给钵”,不应将钵交给未受邀请者,应说“这些是受邀的比丘”。若对方说“你们也给吧”,则可以给。在节庆等场合,人们会自行前往精舍与精勤堂,连同三藏法师、说法师乃至数百比丘一起邀请;那时,他们可以带自己所认识的人同去。何以故?因为需要庞大比丘僧团的人们,并不前往精舍与精勤堂,而是从集会处尽己所能、尽己之力地带比丘前去。

然而,若僧团长老、或因受持头陀支而闻名者、或差食者,在别处度过雨安居之后,前往某地又返回原来的住处,而人们对这位来客表示恭敬,那么初次应由认识他的人带领前往。从约定时间开始,若进行第二次,便应由僧团带领前往。若是新到来的访客,说‘我要去看望亲戚或护持者’,而那里的亲戚和护持者对他们表示恭敬,此时由认识他的人带领前往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某位比丘所得利养丰厚,自己的住处与来访处的利养情况相同,各处的人们都是准备好僧团食之后才坐下,那么他应由僧团带领前往——这是关于邀请的特殊情况。其余所有问题,应按照指定食中所说的方式去理解。而在《库伦达注》中说:‘若有人说“请给八位大长老”,便应给八位大长老。’此原则同样适用于中座等比丘。然而,如果不加区分地说‘请给八位比丘’,则应由僧团给予。

应邀供食论已结束。

211关于筹食:依‘诸比丘,我允许用筹或牌,系上标记后搅拌混匀以分配食物’(《小品》326)的开许,应以树心木制成的筹,或以竹、藤、棕榈叶等制成的牌,系上‘某某筹食’等文字,放入篮中或衣角中,将所有筹混合,反复上下搅动。由具足五法的差食者,若有常设食,则从常设食开始分配;若无,则从上座座位开始分发筹。对于后来者,以及因同一结界而住在远处者,也应按照指定食中所说的方法给予。

如果寺院周围有许多乞食村庄,但比丘并不多,筹也可以按村庄分配。应告知‘你们在某村得到筹食’,并按村庄来执取。如此执取时,即使每个村庄有六十种不同的筹食,也全部都被执取了。如果他前往的村庄附近还有其他两三种筹食,那些也应给予他,因为不可能为了那些筹食再派遣另一位比丘。

若见某些村庄有多份筹食,也应分与七位或八位比丘。分发时,应将四五份食物的签条绑在一起给予。如果经过那个村庄之后另有他村,而那里仅有一份筹食,且是在清晨分发,那么,在这些比丘当中,应搁置一人而给予另一人,并对他说:‘你清晨已领取了它,稍后再去近处的村庄取其余的食物。’若在近处村庄的筹食尚未领取时,便以为已经领取而离去,则应在另一边的村庄领取筹食后,再返回寺院,领取其余筹食,然后前往近处的村庄。因为不得在界外执取僧团利养,这是《库伦达注》中所说的原则。然而,如果比丘众多,筹食按村庄分配不足,则应依街道、或依街中一户、或依一个家族而领取。在街道等处,若食物丰富,便应如村庄中所说的方法,分与多位比丘;若无签条,也可通过指定来给予。

212212. 分发筹食者则应知义务。他应在清晨即起身,取钵与衣,前往食堂,清扫未扫之处,备好饮用水与洗漱水。估量时间,心想‘现在比丘们应已完成义务’,然后敲钟。比丘们聚集后,首先应领取轮值村的筹食,告知:‘你在某某轮值村得到筹,前往那里吧。’若那个村庄距离超过一伽浮他,当天前往会致疲劳,则应在当天便说:‘明天你在轮值村得到筹。’若被派往轮值村而不去,反而求取其他筹,则不应给予。因为这会令具信者的福德减损,并令僧团利养断绝。因此,第二天、第三天也不应给他其他筹,而应对他说:‘去你自己应得之处用餐。’若他三天都不去,则应让他领取轮值村之前近处村庄的筹。若他仍不接受,从此以后,不应再给他其他筹,应严厉执行羯磨。不应令其从六十或五十中退失。领取轮值村筹后,应领取寺院轮值筹,告知:‘你得到寺院轮值。’应给予寺院轮值者两三份粥筹与三四份食筹,但不应固定给予。因为粥食的施主们可能会心生异念:‘我们的粥食都被寺院守护者吃了。’因此,应在其他家族中给予。

若寺院轮值者们取来等份的食物给予,这固然是善的。若不能,则应安排轮流,让人为他们取来粥食,如此他们的签条便只是增长之业。在雨安居结束时的得钵之处,他们也有权领取其他上等食物的签条。对于额外的剩余分配与单次巡行所得的食物,应单独固定后给予签条。若得到签条的人当天未能得到那顿饭食,应在次日再领取。若只得到饭食,而未得到额外分配,也应按此再领取。对于牛奶饭签条,方法亦同。但若只得到牛奶,而未得到饭食,则从得到牛奶时起,不应再领取。若同一个人两三次获得单次巡行所得的食物,在饥荒时由僧团新学比丘得到时,应分开后分别给予。对于常设的签条饭,即使未得之人,次日也应给予领取。

若为小寺院,所有比丘共享一切利养。分发甘蔗签条时,可将签条交给任何在场者,由大长老等在白昼削皮后给予。分发调味签条时,即便在饭后,也可过滤后制成糖浆等,给予常行乞食者等;对于客比丘,应知其来去情况后给予。若为大寺院,则应确定后给予。酪浆签条也可在等份之处交付,或熏制、煮熟后给予长老们;在大寺院中,应依前述方法处理。水果签条、糕点签条、药物及香花鬘签条,也应分别确定后给予。其中,药物等签条虽亦适用于常行乞食者,然因是以签条形制领取,故不应受用。若仅给予最高乞食量的签条饭,应询问是否确定归属后方可给予;若未确定,则从长老座起依次给予。若此饭食充足,当给每位比丘二三次;若不充足,则每人仅给一次,依座次轮遍后,再从长老座起给予。若中途有所中断,应标记确定归属。若该饭食为常设,应告知得者:‘无论得到与否,你明日也应领取。’若其中有一份为非常设,则于得到之日可尽情受用;若未得之日更多,应告知得者:‘你明日当领取。’

在签条被领取之后才来的人,他错过的签条不应再补给他。所谓签条,是从敲钟开始,前来并伸出手的人才能得到;对于他人前来站在旁边的情况,错过的就是错过了。但如果有人替他领取,即使他自己没来也能得到;在等份之处,知道“某某没来”后,可以放置说“这是他的签条”。如果他们制定规约说“不应给没来的人”,这是非法的。因为站在界内的人有权得到应分物品。但如果他们大声喊叫“给没来的人”,则应搁置处罚,应说“让他们来领取”。如果有五六支签条丢失了,配食者记不住施主的名字,如果他将丢失的签条交给大长老或自己,然后对诸比丘说:“我在某村将签条饭归于我,你们可以在那里享用所得的签条饭”,这是可以的;但如果没有归于寺院,而在食堂得到那顿饭,就在那里归于自己并食用,则不可以。如果有人说“从今天起,请领取我的签条饭”,在那里于食堂中给予是不可以的,应带回寺院后给予。如果说“从明天起”,则应告知配食者:“从明天起,某家供养签条饭,在领取签条的时候请记住。”在饥荒时中断签条饭后,当丰饶时到来,看到某位比丘后,他们重新设置说“从今天起,请领取我们的签条饭”,不应在村内给予,应带回寺院后给予。因为这种所谓的签条饭,不同于指定饭,是专为寺院而施的,因此在界外给予是不可以的;如果说“从明天起”,则必须在寺院中给予。

一位将行的比丘,若想去某个方向,在那里已由他人得到了轮流村落的签条,他可以拿着那个签条,对另一位比丘说:“你领取我应得的签条吧”,然后离去。但是,必须在他尚未越过界标时,将他的签条交给那位比丘。人们住在被遗弃的寺院后,设置签条饭说:“请维护菩提塔等圣地后享用”,比丘们住在等份之处,于清晨前往那里履行义务后,食用那顿饭,这是可以的。如果他们在为明天将食物归于自己后离去,而一位客比丘住在被遗弃的寺院,于清晨履行义务后,敲钟将签条饭归于自己,然后前往食堂,那么他就是那顿饭的主人。然而,如果在比丘们正在履行义务时,有人只是在地上扫了两三下,就敲钟说“本村的签条饭归我所得”而离去,他由于以偷盗的方式取得,所以不能得到;那顿饭属于履行义务后、归于自己、后来到的比丘们。

如果某个村庄极为偏远,比丘们不愿每日往返,当地的人们说“我们福薄,与僧团疏远了”,那么该村附近同类住处的比丘应告知他们:“比丘们不来的日子,你们就自己食用。”而筹签必须每日送达。仅靠敲钟或摇铃并不能将筹签送达,应手持铃铛,将筹签投入签筒;但手握铃口之处不可。若那里有蛇或蝎,捉持铃口会招致危险,因此应从下方握住铃身,将铃口朝外倒扣,投入筹签,心想:“哪怕有蛇,也只会从这里逃走。”这样投筹之后,应依照前面所说“村庄日”的规则来收取。

再者,将一份筹签送至大长老处之后,若有人说“其余归我”,便把自己的那份筹签送出,履行义务,礼拜塔庙。此时,站在思惟棚的比丘应说:“诸位贤友,筹签已送达。”应答:“是的,尊者,请诸位在所到或所经的村庄取用筹食。”这样,筹签才算妥善送达。比丘们为了彻夜听法而前往他寺,说道:“我们将在那里受食,然后再去我们行化的村庄托钵。”于是带着筹签而去,在寺中长老的钵里受用筹食,这是允许的。若大长老也说“我在这里做什么呢”,与比丘们一同前行,到了所往的寺院却没有进食,抵达行化村时,说:“尊者,请给钵,我们要取筹粥等。”此时不应给钵。“尊者,为何不给?”“寺院的食物只限住于此寺者受用,我们住的是其他寺院。”如果对方说:“尊者,请给吧,我们不是以寺院守护人的身份给予,而是直接供养诸位,请接受我们的食物。”那么,这是允许的。

筹签供食论已结束。

213213. 在半月斋等布萨日当中,于特定的十四日、十五日、初五、初八这些斋日,为了令行布萨业的比丘有同修伴侣而布施的食物,称为“斋日食”。这也归入筹食一类,应受取而食。如果筹食和斋日食都很充足,能满足一切大众,那么二种食物都应分别受取。如果僧团庞大,那么受取斋日食之后,依所剩余的量,再受取筹食;或者受取筹食之后,依所剩余的量,再受取斋日食。没有得到的人,应当自行乞食。如果二食都很充足而比丘很少,筹食名为“日日可得”,因此除了筹食之外,只应供给斋日食,并说:“诸位贤友,请用斋日食。”如果所供养的斋日食是殊妙的上味,应将其作为剩余另行存放,并说“明日是斋日”,今天不应受取斋日食。如果施主说:“明天我家里也只有粗食,今天就请指定为斋日食吧。”这样则是可以的。

所谓“布萨食”,即在每半月布萨日,受持布萨支后,将自己所食用的那份施出。所谓“布萨后食”,是作这样的审察:“布萨日时,众多净信的信众对诸比丘殷重供养;到了布萨次日,比丘们便感到疲劳。在布萨次日所施的饮食,如同饥荒时的施食,能得大果报;或因布萨业而清净者,翌日所施亦获大报”,由此而在布萨次日所施的饮食。这两种食也都归于筹食之列。如是此七种食,对于常行乞食者并不适用,仅作为头陀支的差别而已。

214此外,在《衣犍度》中,由毗舍佉乞求特许而施设的客食、行路食、病食、看病食这四种食,律典中也已记载。其中,施予客僧的饮食称为客食,其余三种准此可知。如果客食和客僧都很多,应让每人各取一份。若食物不足,便按剩余的量来取。若有一客僧最先到来,将一切客食取为己有而坐下,这些食物就全归他所有。后来的客僧则应食用他分给的食物。他也自取一份,其余的分与他人,这是殊胜的做法。如果最先来的人没有取为己有,只是默然坐着,则应和后来的人依次分取。若客僧连续而来,应在来到的当日食用;若间隔而来,可食用两三天。然而《大波咤叉》中说:“可以食用七天。”住处比丘前往某处后归来,他也可以食用客食。如果此食被指定在寺内,应在寺内受取;若寺院较远,被指定在食堂,则应在食堂受取。如果施主曾说过:“没有客僧时,住处比丘也可以食用”,即可行;若未曾说过,便不可行。

对于行路食,道理也是如此。不过这里有一个差别:来客只获得客食,而行路者既获得客食,也获得行路食。常住比丘如果想离开,便成为行路者,因而获得行路食。然而,行路食并不像客食那样,可以在两三天乃至七天内反复获得。已经以“我将远行”为由而进食的人,若当天因故未能成行,第二天仍可继续食用,因为他仍有出发的意愿。若已经以“我将远行”为由进食,却被盗贼拦路、或天雨涨水、或商队不行,他应当在怀着出发的意愿下继续食用。《大护持》中说:“考虑到这些障碍,可在两三天内食用。”但如果只是假意说“我要走了、我要走了”而骗取食物,则不应食用。

病食也是如此:如果足够所有病人用,就应分给所有病人;如果不够,则应按规定进行分配。有一位病人看似无病,能进村;另一位不能,这位才称为重病人,应给予他病食。若有两位重病人,一位有得、有名,获得很多嚼食和啖食;另一位无依无靠,所得少而需进村,应给予后者病食。病食没有日限,只要疾病未愈,没有适宜的食物便无法维持,就应一直食用。但当即使喝了杂粥或吃了杂饭,病情也不会恶化时,从此以后便不应再食用。

看护病人食也是如此:如果足够所有人用,就应分给所有人;如果不够,则应按规定进行分配。在两位病人中,应给予重病人的看护者;在两位重病人中,应给予无依无靠的病人的看护者。若某家既给病食又给看护病人食,那么,哪位病人得到病食,其看护者也应在那里得到看护病人食。看护病人食也没有日限,只要病人得到,其看护者也同样得到。这四种食,如果是这样施与的:‘愿来客、出行者、病人、看护病人者取用我的施食’,那么即使对于常行乞食者也是可以的。但如果这样施与:‘我为来客等四种人固定了食物,愿他们取用我的食物’,那么对于常行乞食者便不可以。

215215. 还有另外三种食:常供食、小屋食、轮值食。其中,常供食是指常恒食,它有两种:僧团的与个人的。其中,若以‘我们向僧团布施常供食’的方式固定下来,那便属于筹票食一类。若说‘愿他们取用我的常恒施食’而施与,则对于常行乞食者也是可以的。在个人食中,若说‘我给你们常供食’,而对方是常行乞食者,则不可以;但若说‘请取用我的常恒施食’,则可以,应接受。如果后来过了几天说‘请取用常供食’,由于最初已妥善接受,所以是可以的。

所谓小屋食,是指为僧团建造住所后,规定“愿住我们精舍的人只取用我们的食物”而固定施设的食物。此食即属筹票食,须领取后食用。但若仅说“愿住我们精舍的人取用我们的施食”,则对常行乞食者亦可行。然而,若有人对某位比丘生起净信,为他建造住所后说“我们供养你”,此食便唯属他所有;当他去往别处时,应由其依止者食用。

所谓轮值食,是指在饥馑时期,从常供之家开始,以“我们将按轮值照顾比丘们”的方式施与的食物。若是以乞食之语施与,对常行乞食者亦可;但如果明确说是“轮值食”,则属于筹票食。若他们送来米等并说“让沙弥们煮好后给与”,对常行乞食者也是可以的。如此,这三种食加上来客食等四种,共七种;与僧团食等合计,共有十四种食。

216216. 又在注疏中提到了另外四种食:精舍食、八人食、四人食、暗食。其中,精舍食是指在精舍中就地产生的食物,已包含在僧团食中。然而,在帝须大精舍、质多罗山等地,那些证得无碍解、断尽诸漏的圣者,是以常行乞食者也可受用的方式接受食物的,因此在这些地方,常行乞食者亦可受用。至于八人食和四人食,是以“我们给八位比丘”“我们给四位比丘”的方式施与的;若以乞食之语施与,对常行乞食者也是可以的。所谓暗食,是指经过盛大的准备,用极美味的糕点盖住钵后施与的食物。这三种食都只属于筹票食。还有另一种暗食:有些人举办盛大的闻法会和精舍供养后,为了限定比丘人数而发放签条,说:“我们无法供养整个僧团,愿两三百位比丘取用我们的施食。”这种食物对常行乞食者也是可以的。

托钵食分配已结束。

217病缘资具的分配,应当这样了知(《小品注》325,随供食等论):对于酥油等药物,国王、大臣们送来寺院的酥油,多时可达成百上千罐。敲钟之后,从长老座位开始,将取到的容器装满给予,即使是常行乞食的比丘也一样适用。若有长老因懈怠而后到,不应说:“尊者,这是给二十夏腊者的,您的戒腊已超过了。”应为这样的长老保留定额,先给予他们,然后再按定额分配。听说“某寺院出产很多酥油”,比丘们甚至从一由旬外的寺院前来。对于已经到达的比丘,应就从其所在之处开始给予。对于尚未到达但已进入近行界者,若由其弟子等代为领取,也应给予。若有人说“给站在近行界外的人”,则不应给予。然而,如果他们进入近行界之后,与界内者会合,就在自己寺院门口或寺院范围内,则因随众而成为扩展了的界,所以应给予。即使先前已给予僧团新到者,后来者仍应给予。但在第二番分配时,长老的座位已升高,后到者不能得到第一番分配,应从第二番按戒腊给予。进入内近行界后,无论在哪里给予的,全部应在集会处进行分配。

如果某寺院有十位比丘,恰好也给了十罐酥油,就应每人一罐分配。若只有一罐酥油,应由十位比丘分配后取用。如果他们认为“就这样整个归我们”而取用,则属取用不当,此物无论带至何处,都仍属僧团公有。然而,若将罐倾斜,在盘中倒出少许酥油,说:“这部分归于大长老,剩下的归我们。”然后再将其倒回罐中,取用所需后离去,这样则可。若酥油凝固,可划线后说:“线以外的部分归大长老,剩下的归我们。”这样取用也是善取。比丘人数或酥油罐数多于或少于上述情形时,也应以同样方法分配。若只有一位比丘与一罐酥油,敲钟后说“这归我”而取用,也可以。说“这第一部分归我,这第二部分归我”,如此逐份分取,也可以。此方法也适用于生酥等。如果在澄清的芝麻油等上划线无法保持,则应舀出后分配。生姜、胡椒等药物,以及多余的钵、盘等沙门资具,也都应依照上述方法,善加辨别后分配。这是病缘资具分配论。

218今当解说坐卧处分派的裁决(《小品注》318):所谓坐卧处分派,有两种:非雨季时与雨安居时。其中,在非雨季时,有些客比丘于食前到来,有些在食后、初夜、中夜或后夜到来。无论他们何时来,当时就应请起众比丘,为他们安排坐卧处,没有所谓非时。但负责分派坐卧处者应当是智者,应预先保留一两处床位。如果在非时,有一两位长老到来,应对他们说:“尊者,若从一开始就请起,所有比丘都会感到不安,请你们住在我们这里吧。”

若来客众多,应令已坐者起身,按次第分配。若每人能分得一座精舍,即每人给一座精舍。其中,火堂、食堂、广场、凉亭等,亦一并归属此人。若如此尚不足够,则按楼宇给予;楼宇不足时,按房间给予;房间不足时,按床铺给予;床铺不足时,按床位给予;床位不足时,按凳位给予。然而,比丘不得只取仅容站立之处,因此处不名为坐卧处。若凳位亦不足,应将一床位或一凳位授予三人,说:“尊者,请轮流休息。”因为于寒季,整夜露宿终不可能。大长老于初夜休息后出,应对第二长老言:“贤友,请入此。”若大长老嗜睡,不明时间,应咳嗽、敲门并言:“尊者,时已至,寒气侵身。”彼应出而让位,不得有违。第二长老于中夜休息后,亦当以同样方式让与下一位。对嗜睡者,亦应按上述方式请起。如此,一夜之中,一个床位可供给三人。然在赡部洲,有诸比丘持此见:“所谓坐卧处即指床位或凳位,有些适合此人,有些适合彼人。”是故,不论有无客比丘到来,皆每日分配坐卧处。此即非雨季时之坐卧处分配。

219二一九.于雨安居期间,有来客之义务,亦有常住者之义务。先说来客,若彼欲离己住处而往他处居住,不应于入安居当日方至彼处。盖因彼处住处或拥挤,或托钵乞食不顺,致使彼无法安住。是故,应提前约一月,作念“大约再过一月即入安居”,便入彼寺。住约一月,若为求学者,则观教学之圆满;若为禅修者,则观业处之适修;若为求资具者,则观资具之获得。如是,则能于安居中安乐而住。从己住处往彼处时,不应扰乱托钵之村落。不应告彼处人言:“仰赖诸位,既无筹食等、粥食点心等,亦无安居之供养。此是塔资具,此是布萨堂资具,此是锁与钥,请诸位收下,此即你们之寺院。”当整理坐卧处,收妥木器、陶器等物品,履行出行义务后,方可离去。

纵使如是出行,亦不应令沙弥持衣钵等包裹,而自执油筒、拐杖等物,张伞于村口炫示而行;当隐避沿林间小道行去。若无林间小道,不应践踏灌木等而行;应履行出行义务,断除妄想,以清净心,依行脚法而行。若所经道路途经村口,众人望见彼率随从而过,便奔来言:“恰似我等之长老!”复问:“尊者,您携全部资具欲往何处?”若其中一人如是说:“如今是入安居时,诸比丘前往于安居中能获固定施食及衣物庇护之处。”众人闻已,若言:“尊者,此村亦有人供养饮食与衣物,请勿往他处。”即召集亲友,共同商议,于寺中设立常时义务、筹食等及安居供养,而后请求:“尊者,请即住于此。”接受一切人之请求,此为允许,此事如法无过。于《库伦迪耶》中云:“若问‘欲往何处’,答‘某处’后,若复问‘为何往彼处’,应说其因。”此二皆因清净心而无有过失。是名来客之义务。

此为常住比丘之义务。常住比丘应提前修整寺院:修补破损之处,平整地面;所有夜间住处、日间住处、厕所、小便处、禅修堂、寺院道路等,一一皆应修整。佛塔应涂灰泥,矮墙应涂油,床椅等应整理。凡此一切,皆应做好,心中念:“愿前来入雨安居者,能教学、问难、修习业处,安隐而住。” 做好这些准备后,从阿沙荼月白分第五日起,应向施主探询雨安居供养。应向谁探询?应向那些常作供养者询问。不应向从未供养过的人询问。为何要探询?因为人们有时会供养,有时因饥荒等困扰而不供养。若不探询便接受雨安居供养,那些不供养的人会使已接受供养的比丘们失去利养,故此须先探询而后接受。

探询时应说:“各位施主,你们供养雨安居的时节已近。” 若他们回答:“尊者,今年我等为饥荒等所困,无力供养。” 或说:“我们所供将比往年少。” 或说:“如今棉花易得,我们所供将比往年多。” 应记下这些情况,然后依相应方式,为住于这些坐卧处的比丘们接受雨安居供养。若人们说:“谁得到我们的雨安居供养,谁便应提供三个月饮用水、修整寺院道路、打扫佛塔院和菩提树院、为菩提树浇水。” 应告知那位得到供养的比丘。若某村落在距离一由旬或二由旬之处,那里的家庭虽在别处设有寄存,却仍按时送来雨安居供养,那么即使已向那些家庭告别,只要比丘仍在其坐卧处履行义务而住,仍可接受雨安居供养。若有粪扫衣比丘住于他们的坐卧处,他们见他来到,说:“我们将雨安居供养给你。” 他应告知僧团。若那些家庭不愿供养僧团,只说:“我们只供养你。” 则应告知一位同分的比丘:“你履行义务后接受吧。” 但对方若是粪扫衣比丘,这样做是不允许的。应对具信心的施主们如此进行探询。

若有资具出现时,应询问净人。如何询问?“贤友,这个可作僧团的覆布吗?” 若他们回答:“是的,尊者,我们将给每人九肘衣,请接受作为雨安居衣。” 则可接受。若他们说:“布虽没有,但有资具,尊者,请接受。” 即使只有资具,也允许接受。因为当净人手中得到“请用此净物”的资具时,凡属如法者皆可使用。然而,其中若是为托钵食及病缘药而指定布施的,在将其转为衣时,为僧团的妥善,应作白二甘马后转用;若为住所而指定布施的,则成为重物。仅以衣的名义、或以四资具的名义布施的,在转为衣时,不需要作白二甘马。作白二甘马时,应以个人的名义作,不应以僧团的名义作;以金银或生谷的名义作白二甘马则不允许,以净物如衣、米等的名义则允许。应当如此作: “如今食物丰足易得,比丘们却为衣所苦,将这若干份额的米为比丘们作衣,是适宜的。” 或者说:“病缘药易得,或无病人,将这若干份额的米为比丘们作衣,是适宜的。”

如此确定衣资具后,到宣布分配住所时,僧团集会,应选任分房者。选任时,应选任两人,这是如来的教导。这样,新学比丘可为长老分配,长老可为新学比丘分配。然而,在大寺那样的大寺院中,应选任三至四人。在《库伦迪亚》中则说:“选任八人乃至十六人也是允许的。”他们的选任,无论以单白羯磨还是白二甘马,都是允许的。由这些被选任的比丘确定住所。塔庙、菩提树屋、集会堂、扫帚库、柴库、厕所、砖屋、工匠屋、门楼、饮水亭、道路、池塘——这些不是住所;精舍、半圆屋、殿堂、楼阁、石窟、凉亭、树下、竹林——这些是住所,应予以分配。

220分配时,依“诸比丘,我允许先计算比丘人数,计算比丘人数后计算卧处数量,计算卧处数量后按卧处分配”等教言,应先计算寺院中的比丘人数,再计算床位,然后将每一床位分配给每一位比丘。若床位有多余,则按寺院分配;若寺院亦有多余,则按区域分配;若区域仍有多余,可再分给一份。当比丘人数极少时,每位比丘可分得两三个区域。分配之后,若在分第二份时有其他比丘到来,不应因自己不乐意而将那份给他;但若已获得者出于自己的乐意,将第二份或第一份让出,则是允许的。

依“诸比丘,不应为站在界外者分配住所,若分配者,犯恶作”之语,不应为站在近行界外者分配住所;但在近行界内,即使站得较远,也允许获得。

根据“诸比丘,我允许给予病人合适的卧处”这一开许,若有人因咳嗽、哮喘、痔疮、痢疾等而患病,需要放置痰盂、便盆等物,或患有麻风病,会弄脏住所,对此类人,应给予下殿、叶屋等中一处偏僻的住所。若此人虽然患病却不会弄脏住所,则也应给予上等卧处。凡是进行油疗、灌肠、灌鼻等任一种治疗者,皆属于病人。对此类人,也应观察后给予合适的住所。

“诸比丘,不应一人占用两处住所,若占用者,犯恶作。”根据此语(《小品》319),一位比丘不得取用两处住所。即使取了,后来的取得会使之前的取得失效。因为取得能使取得失效,取得能使意愿失效,意愿能使取得失效,意愿能使意愿失效。具体如何呢?例如有人在入雨安居日,于一座寺院取得住所后,又前往邻近寺院,并在那里取得住所,他这后一次的取得便使前一次的取得失效。另一人仅仅生起“我将在此住”的意愿,便前往邻近寺院并在那里取得住所,他这后来的取得使先前的意愿失效。又有一人,或取住所或生起“我将在此住”的意愿,去了邻近寺院后,又生起“我现在就住这里”的意愿,这样,意愿使取得失效,或者意愿使意愿失效。无论哪种情况,皆以后面的取得或意愿为准。然而,若有人在一座寺院取得住所后,说“我将在另一寺院住”而离去,当他越过界区时,其住所的取得便告失效。如果他在离开时心想“那里若舒适,我便住下;若不舒适,我就回来”,去了之后发现不舒适,而后再离去,这是允许的。

负责分配住所者,在分完住所之后,还应分配雨安居衣资。分配时,若有僧团资具和信施资具两种衣资,比丘们想先取哪一种,就先分配哪一种;从该住所住定之时起,再分配另一种。摩诃苏摩长老说:“如果在按区域分配住所时,比丘人数不足,而某一区域获得大利益,得到十件或十二件衣,就应当把这些衣资拆散,放入其他没有利益的住处,也分给其他比丘。”然而,摩诃巴都摩长老说:“不应这样做。因为人们是为了维护自己住所而供养资具,所以其他比丘应当进入那个住所居住。”

221如果大长老对此表示反对,说:“贤友,不要这样分配,应遵行世尊的教导。世尊曾这样说:‘诸比丘,我允许按区域分配。’”(《小品》318)纵使大长老反对,也应让他理解:“尊者,比丘众多而资具微少,为此做摄益是合适的。”然后仍应分配。负责分配的比丘在分配时,应前往大长老处这样说:“尊者,您的住所已得,请接受资具。”若大长老问:“贤友,某家的资具和某住所归我了吗?”便答:“尊者,归您了,请接受。”若他说:“贤友,我接受。”这便算是接受。摩诃苏摩长老说:“然而,若在说‘尊者,您已接受了吗?’之后,他说‘我已接受’,或在说‘尊者,您将接受吗?’之后,他说‘我将接受’,则仍不算接受。”而摩诃巴都摩长老说:“无论是过去时、未来时或现在时的言语,此处唯以生起忆念、仅凭意愿为准则,因此便算是接受。”

即便粪扫衣比丘取了住所后舍弃资具,这资具也不应放入其他住处,而应在该区域内的火堂、长厅或树下分配给其他人。粪扫衣比丘以‘我住’而照料住所,另一比丘以‘我取资具’而取用,以此二因,住所将得到更好的照料。然而在《大筏》中说:“当粪扫衣比丘为了居住而取住所时,分配住所者应说:‘尊者,这里有资具,应如何处理?’他应说:‘让下面其他比丘取用。’”如果他不作回应便住下,待雨安居结束后,人们将布施物放于他脚边,这是如法的。如果他们说“我们供养雨安居衣”,这归于在该住所度过雨安居的比丘们。对于那些没有固定住所、只供养资具的比丘,可将他们的资具分配给非雨安居期间使用的住所。若有人为塔而让人分配雨安居衣资,由于塔并非住所,应将衣资系附于塔附近的树或凉亭而分配,那位比丘应负责照料塔庙。菩提树、菩提树屋、座堂、扫帚、木柴、柴房、厕所、门楼、饮水堂、饮水台、齿木台,也是同样的方法。然而食堂即是住所,因此可限定给一人或多人而分配。这一切在《大筏》中有详细说明。

负责分配住所的比丘,应从黎明初现时起,直至次日黎明未破晓前,都可进行分配。因为这是分配住所的有效时段。若在清晨刚分配完住所后,有其他心思游移的比丘前来乞求住所,应如此告知:‘尊者,住所已被分配,僧团已入雨安居,此精舍环境宜人,您可在树下等任何您喜欢的地方居住。’在最后入雨安居日,若鸣钟集僧后,有人拿来十拃长的布料作为雨安居衣供养,若来者是客比丘且为僧团长老,则应给予他。若是新学比丘,应由一位被推选的比丘对僧团长老说:‘尊者,若您愿意,请放弃第一份而接受这块布料。’若长老不愿放弃,则不应给予。若他放弃先前所得而接受,则可以给予。依此方法,从第二长老开始依次轮换,直到轮到客比丘的位置时才给予他。若先入雨安居的比丘们得到了两、三、四或五件布料,应依此方法让他们逐一放弃已得之物,直到与客比丘所得相等为止。当客比丘得到相等份额后,剩余的部分应依长老座次给予。若有现前利养,可依常住规约进行分配,制定规约是可行的。

若遇饥荒,在两次入雨安居时入安居的比丘们因乞食而疲惫不堪,便说道:“贤友,我们在此居住都感到疲惫,不如分为两组:那些有亲戚邀请住处的人,可去到彼处居住,到自恣时再回来领取自己应得的雨安居衣。”对于他们当中那些到彼处居住并于自恣时返回的人,应征求同意后给予雨安居衣。因为他们即使接受了,也仍是雨安居衣的应得者;即便常住比丘们抱怨,也不可不给。据《库伦达疏》中说:“应制定规约:‘我们这里粥饭不足,你们去有同等利养的地方居住,之后再回来,将会得到你们应得的雨安居衣。’若有人反对此规约,反对有效。若无人反对,则规约成立。日后,对于那些到彼处居住后返回的人,应征求同意后给予,在征求同意时不可拒绝。”又说:“若入安居的比丘中有一些人未得到雨安居衣,比丘们制定规约:‘我们同意将破夏者的雨安居衣及现在产生的雨安居衣给予这些人。’这样制定规约后,就如同已经分配了一般,此后产生的都应给予他们。”哪怕只是准备了三个月的饮用水,修整了寺院道路、塔院、菩提树院,为菩提树浇了水,而后离去或还俗,也仍然能得到雨安居衣,因为他已完成了应尽的责任。

若一位已出雨安居、将要远行的比丘,从常住比丘手中取走某些如法物品后,交代说:“我在某家应得的雨安居衣,你们去领取吧。”之后在他到达之处还俗,那么这件雨安居衣归僧团所有。但若他当着施主的面让他们承诺接受后才离去,则可以得到。若施主说:“我们将此雨安居衣给予住在我等住所的比丘。”那么被分配到该住所的人便获得。然而,若住所主人出于偏爱,其子女等拿来许多布料说:“我们供养给我们的住所。”那么只应给在此入雨安居的比丘一件布料,其余归僧团所有。雨安居衣应依常住规约分配;若无规约,则从长老上座开始分配。若有人因对住在该住所的入安居比丘生起净信,拿来许多布料说:“我们供养给住所。”也依此原则处理。但若他们将布料放在比丘脚边说:“我们给这位比丘。”则完全归该比丘所有。

若在一户人家有两份雨安居衣,第一份分给沙弥,第二份依长老上座次第分配。施主送来一块十拃长、一块八拃长的布料,说:“请给予应得雨安居衣的比丘们。”此时应挑选取出后,将较好的部分给沙弥,其余部分依长老上座次第分配。但若施主把两位都请到家中供养饮食后,亲自放在他们脚边,那么谁得到什么就归谁所有。此后是《大筏疏》中的说法:在一户人家,年少的沙弥应得雨安居衣。若有人问:“我们的雨安居衣应给谁?”不应回答“给沙弥”,而应说“布施时你自会知道”。到了布施日,应派一位大长老去取回。若应得雨安居衣的人还俗或去世,施主若问:“我们的雨安居衣应给谁?”应如实告知。若他们说:“我们给你们。”则归该比丘所有。若他们给僧团或给团体,则归僧团或团体所有。若入安居的比丘们都是严格的粪扫衣者,那么送来的雨安居衣应作为住所资具保存,或作成枕头等物品。

以上首先是就雨安居中入雨安居之日而言。

住所受取之论。

222还应知道,在非雨安居期间,另有一种名为‘中间者’的住所执掌。依日期分,住所执掌有三种:前者、后者与中间者。正如所说:

比丘们,执掌僧房者有三种:前者、后者与中间者。于阿沙陀月尚未入雨安居时,应由前者执掌;于阿沙陀月已入雨安居时,应由后者执掌;于自恣后,为来年雨安居故,应由中间者执掌。

在这三种僧房执掌中,前执掌与后执掌是固定的,而中间执掌则是世尊为维护僧房而开许的。譬如,某寺院中有一处利养丰厚的僧房,僧房的施主们恭敬地以一切资具侍奉前来入雨安居的比丘,并于自恣离去时赠予丰厚的沙门资具。大长老们从远方而来,在入雨安居之日接管该僧房,安适地住下,雨安居结束后便取走供养离去。当地的比丘们便因此衰微,心想:‘此处的供养我们得不到,总是让外来大长老们得去,横竖他们来了也会维护的。’即使僧房毁坏,也无人照看。世尊为了该僧房的维护,说道:‘自恣后,为来年雨安居故,应由中间执掌者执掌。’

当执掌该僧房时,应告知僧团长老:“尊者,请执掌这间中间僧房。”若他接受,便应交予。若不接受,依此方式,从次长老开始,只要有人接受,就应交予,乃至沙弥也不例外。因此,此僧房须在八个月内加以维护:屋顶、墙壁、地面若有任何破损或裂缝,均应予以修缮。白天以诵戒、问答等方式度过,夜晚可住在那里;或者夜晚住在边房,白天在那里度过;也可以日夜全都住在那里。在雨安居期间到来的长老,不应被拒绝入住。然而,当雨安居入安居日到来时,若僧团长老说:“将这僧房给我”,则不得给予。应说:“尊者,这中间僧房已由一位比丘接管维护。”不应交予他,该僧房在八个月内属于维护它的比丘。不过,一年中分两次发放资具(每半年一次)的僧房,不应执掌为中间僧房;一年中分三次发放资具(每四个月一次)的僧房,不应执掌为中间僧房;一年中分四次发放资具(每三个月一次)的僧房,也不应执掌为中间僧房,因为这类僧房将凭资具得到维护。而一年中仅发放一次大量资具的僧房,才应执掌为中间僧房。

223223. “诸比丘,我允许将未建或尚未完工的住所作为新建筑工程交付。审查小型住所的工程后,可交付五六年期的新建筑工程;审查中型住所的工程后,可交付七八年期的新建筑工程;审查大型住所或殿堂的工程后,可交付十至十二年期的建筑工程。”(《小品》323)由此可知,未建或未完工的僧房,在向一位比丘宣告(或以白二甘马)并作为新建筑工程交付后,他便可依所定期限居住。承担新建筑的比丘在雨安居期间可获得该住所,在雨安居期间不可被驱逐。然而,获得新建筑的比丘不应自己拿起锄头、斧头、凿子等去施工,而应了知哪些已做、哪些未做。若该住所朽坏,应告知住所主人或从其家族中出生的人:“你的住所即将毁坏,请维护此住所。”若他无力维护,则应由比丘、亲属或侍者代为维护。若他们也无法做到,应以僧团的资具来维护;若连僧团资具也没有,则可放弃一个住所,以维护其余的;乃至放弃多个而保留一个,也是可以的。

饥荒时,比丘们离去之后,所有住所都将毁坏。因此,应放弃一、二或三个住所,由享用从这些住所所得之粥、食物、衣等资具的比丘,来维护其余的住所。

《古伦地注》中又说:“若无僧团资具,应吩咐一位比丘:‘你取一处床座之地,善加守护。’若他想要更多,则可将三分之一或一半给他而令他守护。若彼处仅剩柱子,需大量工程而他不愿,便应对他说:‘你当作私属来守护’而交付于他。如此,他将获得‘放置僧团物品处’与‘新学比丘住处’。这样守护的住所,在他生前为私属,命终后则归僧团。若他想要交给同住者,应审查工程后,将三分之一或一半转为私属令其守护,如此他便可以给予同住者。若无这般守护之人,则应以‘放弃一个住处’等方法令其守护。”这也是在那里所说的。

两位比丘取得僧团土地,清理后建造僧团住处,首先取得该地者为主人。即使两人都建造私属住处,主人仍是那位首先取得土地者。若他建造僧团住处,另一人建造私属住处,而仍有其他多处可作住处之地,则建造私属住处者不应被阻止。然而,若没有其他那样合适的地方,则应阻止他,由建造僧团住处者来建造。至于他在那里已付出的劳作费用,应当给予。此外,若在已建成的住处或建住处之处,有能提供荫凉与果实的树木,则应征得许可后方可砍伐。若那些树属私人所有,应询问其主人。若他们不给,应在询问第三次后说‘我们将付给与树等值的钱’,然后砍伐。

224224. 若有人未取得僧团哪怕一根藤条的土地,而用自己带来的资具在僧团土地上建造私属精舍,则一半属僧团,一半属个人。若是殿堂,下层属僧团,上层属个人。若有人想要下层,下层便归他。若他想要下层与上层,则两处各得一半。若建造两处住处,一处属僧团,一处属个人。若采用精舍中已有的资具建造,则得三分之一。若在未建之处建造台基或外墙门廊,则一半归僧团,一半归他。若填平大片高低不平之地,修出道路而建成,则僧团对此无所有权。

若比丘从僧团精舍取走椽子等物,用于另一僧团住处,则为妥善使用。若用于个人住处,则须支付价值或恢复原状。以盗心取走废弃精舍中的床、椅等物,应按物品价值处以举罪(灭摈)。若心想‘将来有住众时我会归还’而取走,且以僧团共用方式使用者,若有遗失,视为妥善遗失;若有损坏,视为妥善损坏。若物品完好,则须恢复原状。若以个人使用方式使用者,若有遗失或损坏,则须赔偿。是故,门窗等物若用于僧团住处或个人住处,皆须归还。若有僧团精舍即将倒塌,其中的床、椅等物,为安全可移至他处。移至他处后,若以僧团共用方式使用,若有遗失,视为妥善遗失;若有损坏,视为妥善损坏。若物品完好,待此精舍修复后,应恢复原状。若以个人使用方式使用,若有遗失或损坏,则须赔偿,待此精舍修复后,必须归还。此乃住处执持之论。

225225. 此处是四种资具共通的论说(《小品》注第325节,半月食等论):由已选任负责小额分发的比丘,对正在做衣者说‘给我针’时,应给予两根针,一根长,一根短。无须问‘此为未分配的僧团物品吗?’。对于需胡椒者,应给予一粒胡椒;对于需行沙漠者,应给予一双鞋;对于需腰带者,应给予腰带;对于前来告知‘我肩带已破’者,应给予肩带;对于需滤水器者,应给予滤水器;对于需法槌者,应给予法槌。若无木板,法槌应与木板一同给予。对于乞求‘我要安设客比丘的钵’者,应给予足够制作一条长垫和一条半长垫的布料。对于前来告知‘曼陀罗不足’者,应给予一个曼陀罗,或给予两个半曼陀罗;若乞求两个曼陀罗,则不应给予。对于需补缀布者,应给予足够制成一件衣的布料;对于需熟酥、生酥等的病比丘,应将一份药量作一那利量,然后给予其三分之一。如此给予三天后,至第四天那利量满时,应告知僧团后再给予;对于糖团,也应一日给予三分之一。如此三日圆满糖团后,此后应告知僧团后再给予。由选任的粥分发者等,对来到分发处

对于僧团的财产,若由被选任者或受命者(如净人等)给予,以及在家人的财产,若由主人或受命者给予,若有人谎称‘另一人’而说‘请给另一人一份’后取走,则犯取物罪(应赔偿)。若取走他人给予之物,应按物品价值处置。若在被未选任者或未受命者给予时,说‘请再给一份’或虚报雨安居数而取走,则应以举罪(灭摈)按物品价值处置。若以同样方式取走由他人所予之物,则犯取物罪(应赔偿)。然而,若是由主人吩咐‘给此人’而给予,或主人亲自给予,则视为善予。这是从诸注释判决中所撷取的精要。

即使已入村中托钵,饭食的份额也唯有立于近行界内时方可接受。但若施主们说:‘尊者,请也接受近行界外之处,来客比丘们会前来食用’,如此,在村内的地点亦可接受。

智者审察巴利圣典与注释之后,

对于僧团资具,应如此不放逸地分配。

如是,于巴利外律决择集中,一切方面

四资具分配决择之论已圆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