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布施相等抉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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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施相等等抉择论

6969. 于‘施、凭信取、因利得之转移’中,先说‘施’,即是将自己所有之衣等资具,施与共住弟子等中的任何一人。此中,施的行相如下:当面或背后,若言‘我将此予你,我施,我赠,我交付,我舍弃,我放弃’,或言‘我施与某某……乃至……我放弃’,皆算已施。若言‘你取去吧’,对方言‘我取了’,此为善施、善取。若言‘你作你的所有物吧,愿它成为你的所有物,愿它成为你的所有物’,对方言‘我作我的所有物,愿它成为我的所有物,我将作我的所有物’,此为恶施、恶取。施者不知如何施,受者亦不知如何取。然若人言‘你作你的所有物吧’,对方言‘好的,尊者,我拿了’而取,则是善取。若一人说‘你拿这件衣吧’,另一人说‘我不拿’,那人又说‘我已给了你,你拿吧’,此人又说‘我不需要此物’,如此,前者因‘我已施’而令衣存留超过十日,后者因‘我已拒绝’,谁得罪?无人得罪。若有谁喜乐此衣,则应决意受用。若言‘你给予某某’而施,在到达他人之手以前,物属派遣者;若言‘我给与某某’而施,物则属被遣者。以此,比丘若将衣置于比丘手中,遣曰:‘你将此衣送与某某。’

若比丘将衣付与比丘手,遣曰:‘你将此衣送与某某。’彼于途中闻‘遣者已亡’,若对遣者之亡者衣作决意,此为善决意;若凭信而取自被遣者,此为恶取。若比丘将衣付与比丘手,遣曰:‘你将此衣送与某某。’彼于途中闻‘被遣者已亡’,若对被遣者之亡者衣作决意,此为恶决意;若凭信而取自遣者,此为善取。若比丘将衣付与比丘手,遣曰:‘你将此衣送与某某。’彼于途中闻‘二人俱亡’,若对遣者之亡者衣作决意,此为善决意;若对被遣者之亡者衣作决意,此为恶决意。若比丘将衣付与比丘手,遣曰:‘我送此衣与某某。’彼于途中,若凭信而取自遣者,此为恶取;若凭信而取自被遣者,此为善取。若比丘将衣付与比丘手,遣曰:‘我送此衣与某某。’彼于途中闻‘遣者已亡’,若对遣者之亡者衣作决意,此为恶决意;若凭信而取自被遣者,此为善取。若比丘将衣付与比丘手,遣曰:‘我送此衣与某某。’彼于途中闻‘被遣者已亡’,若对被遣者之亡者衣作决意,此为善决意;若凭信而取自遣者,此为恶取。若比丘将衣付与比丘手,遣曰:‘我送此衣与某某。’彼于途中闻‘二人俱亡’,若对遣者之亡者衣作决意,此为恶决意;若对被遣者之亡者衣作决意,此为善决意。

施出之后,若因某种缘故心生嗔怒,亦不得取回。即使是自己施出的衣,若以‘这是我的’想而夺取,犯舍堕;若夺取其他资具,乃至针,犯恶作。然而,若对方主动说‘尊者,此物适合您’而施与,则可以接受。又若有人这样说:‘贤友,我们原指望你会履行义务、回报义务,会在我们跟前依止、学习法,才给你衣;如今你却不履行义务,不依止,不学法。’对方听后说:‘尊者,我想你们是为衣而说这番话,这是你们的衣。’随而交出,这样也可以。或者,对将要离去的年少比丘呼唤:‘你回来!’他若不回来,便说:‘抓住他的衣,拦住他!’若因此折返,则为善。若他说:‘我想你们是为钵和衣而说,你们拿去吧。’交出,这样也可以。或者,见到将要还俗的人,便说:‘我们原以为你会履行义务,才给你钵和衣;现在你竟要还俗游方。’对方说:‘你们拿回你们的钵和衣吧。’交出,这样也可以。但若作这样的施予便不可:‘我只给在我跟前依止的人,不给在别处依止的人;只给履行义务的人,不给不履行的人;只给学法的人,不给不学的人;只给不还俗的人,不给还俗的人。’若如此施,犯恶作;但可取回。施出之后,若强行夺取取回,应按物品价值处罚。这是关于施的抉择。

70而以信任而取的特征,当依此经来了知:

诸比丘,我允许对具足五支者以信任而取:即彼此现前相见、甚是亲厚、曾经招呼、尚在世,且取用后彼心生欢喜。

其中,“共见者”(sandiṭṭho)是指仅有一面之交的朋友。“亲密者”(sambhatto)是指友谊坚固的朋友。“已告知者”(ālapito)是指对方曾对他说:“凡我所有的,你想要的尽管拿去,不必先问再取。”“活着”(jīvati)是指即使卧病不起,只要命根尚未断绝。“取用时心生欢喜”(gahite ca attamano)是指对方在被取用时内心喜悦。若知道“取用此人之物,他会心生欢喜”而去取用,则是允许的。这五支是以无余穷尽的方式说明的。而亲厚取用(vissāsaggāha)依三支便得成立:共见者、活着、取用时心生欢喜;亲密者、活着、取用时心生欢喜;已告知者、活着、取用时心生欢喜。若有人既不活着,取用其物他也并不欢喜,那么即使是以亲厚取用的方式拿了此物,仍须归还。归还时,此人的遗产应先交给对其财产有支配权的在家人或出家人。对于取用时不欢喜者的物品,应当归还给他本人。又,若有人起初通过言语表示,或仅仅在心中随喜:“你取用我的东西,做得很好。”之后因某种缘故生气,他也不能追回。若有人虽不愿给出,但心中默许,口头上什么也不说,他同样不能——

71“转变利得”(lābhassa pariṇāmana)是指将已经为他人利益的指定利得,转为给自己或他人的行为。关于此,判定如下(《普端严》注2.659-660):对于已经指定给僧团的利得,无论是同法者或在家人所有,乃至属于母亲的,若明知是已指定给僧团的,而转为给自己取用者,犯舍堕;若转为给他人,说“给这位比丘”,犯纯波逸提。因此,即使在雨安居衣时,身处母亲家中,若明知是已指定给僧团的雨安居衣,转为给自己,犯舍堕;转为给他人,犯纯波逸提。若有人说着“我们要办僧团供食”而带来酥油等物,有病比丘明知这是已指定给比丘僧团的,却乞求任何东西,正犯舍堕。然而,若他问:“你们带来的酥油等物还有吗?”对方回答:“是的,还有。”他接着说:“也请给我一些吧。”这是允许的。又或者,他因病情感到不安,优婆塞们说:“僧团所得的,同样也是我们所供养的,请接受吧,尊者。”这样也是允许的。

在一座寺院,将已指定给该寺僧团的利得,转而指定给其他寺院,说“请给某某寺院的僧团”,如此转变者,犯恶作。或者说“给僧团有什么用?去供养佛塔吧”,这样将利得转为佛塔所用,犯恶作。将已指定给某一佛塔的利得,转为给其他佛塔、或僧团、或团体、或个人,同样犯恶作。已确定是供奉某一佛塔而种植的花丛,不可将花拿去供奉其他佛塔。然而,如果看到已为某一佛塔撑起了伞盖或悬挂了旗帜,其余的物品便可供给其他佛塔。乃至已经指定给某一只狗的,说“不要给这只狗,给那一只”,这样将利得转给其他众生,犯恶作。然而,若施主们说:“我们想办僧团供食,想做佛塔供养,想给某位比丘资具,我们将随顺你们的心意而布施,请告诉我们,应该施于何处?”当对方这样说时,那位比丘应回答:“你们想施于何处,就施于何处。”若他们只是问:“我们应该施于何处?”则可以回答:“你们的施物,能在何处得到受用,或得到修整,或能长久保存,或你们的心于何处生起净信,就施于何处。”

如是,于《经外律藏抉择集》中

布施之特相等抉择论已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