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接受金银等抉择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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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关于接受银等物的决断讨论

59接受金银等物,就是指接受生金之类的东西。其中(《巴拉基格注》2.583-4)有四种属于应舍物:生金、银、金币、银币。用铜、铁等做成的,叫金属币。用心材木或竹片,甚至用棕榈叶切割成形做成的,叫木币。用虫胶或树脂塑造成形做成的,叫胶币。无论在哪个地方、哪个时代、哪个地区,凡是当作货币流通的东西,哪怕是骨头做的、皮做的、树果种子做的,不管有没有塑造成形,这一切都归入银币这一类。珍珠、宝石、琉璃、螺贝、石头、珊瑚、赤珠、猫眼石、七种谷物、婢女、奴仆、田地、宅地、花园、果园等,这些属于恶作物。在这里,不应为了自己,也不应为了僧团、团体、个人、塔庙等的利益而接受应舍物。如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接受,就犯应舍巴吉帝亚;如果为了其余那些对象的利益而接受,就犯恶作。接受恶作物,不管是为了谁而接受,都只是犯恶作。

这里有一个判定标准(《巴拉基格注》2.538-9):如果有人拿金银来,说“我把这个布施给僧团,你们拿去建精舍、建塔庙或者建食堂之类的”,这不能接受。但如果比丘拒绝说“比丘们不能接受这个”,对方说“那就放在工匠或工人手里,你们只要知道什么是做对了、什么是做错了就行”,然后把金银交到他们手里就走了,这样可以。或者他说“放在我的人手里,或者就放在我自己手里,该给谁的东西,你们派人送去就行”,这样说也可以。但如果对方没有提到僧团、团体或个人,而是说“我们把这些金银布施给塔庙、布施给寺院、布施给新建工程”,那就不应该拒绝,而应该告诉净人:“他们在这样说。”如果对方说“你们为了塔庙等的利益拿去收着”,那就应该拒绝:“我们不能拿。”

如果有人拿来大量金银,说:“我把这个布施给僧团,请你们用来受用四种资具。”如果僧团接受了,那么在接受时和受用时都有罪。这时,如果有一个比丘拒绝说:“这是不允许的。”而那位居士说:“既然不允许,那就还是归我所有吧。”说完就把金银拿走离开了。对这位比丘,任何人都不该说:“你障碍了僧团得到利益。”因为谁指责他,谁自己就犯戒。而正是那个人,让许多人免于犯罪。不过,如果比丘们拒绝说“这不合规矩”之后,那人说:“那就放在净人手里,或者放在我的人手里、我自己手里,你们只管受用资具就好。”这样是可以的。

为四种资具而布施的东西,哪种资具需要,就该用在那种用途上。为衣而布施的,就只能用在衣上。如果衣方面没有这种需要,而僧团在饮食等方面有困难,为了僧团的安适,经过向僧团征询同意后,也可以用在那个用途上。为饮食、医药资具而布施的,也是同样的道理。不过,为住所而布施的,因为住所属于重物,就只能用在住所上。但如果比丘们舍弃住所离开后,住所会毁坏,在这种时候,即使把住所舍出去,也开许比丘们使用;所以,为了维护住所,不应作根本性的舍弃,只应以维持的方式受用。

60如果有人这样说:“我有一个能产出三季作物的大湖,我要把它布施给僧团。”如果僧团接受了,那么无论在接受时还是在享用时,都有罪。但如果有人拒绝,按照前面同样的道理,任何人都不该对他说什么。因为谁指责他,谁自己就犯戒。而那个人反而让许多人免于犯戒。如果有人说了“我布施一个同样的湖”,被比丘们以“不合宜”拒绝后,他说:“僧团有某某湖、某某湖,那些怎么就算合宜呢?”应该对他说:“那些是做成净物之后布施的。”怎样布施才算做成净物呢?回答说:说了“请享用四种资具”之后布施的。如果他接着说“萨度,尊者,请享用四种资具”而布施,那就合宜。如果他说“请接受这个湖”,被拒绝后,他问“有净人吗”,回答“没有”,他说“这件事由某某来管理,或者放在某某手里、或者放在我手里,僧团请享用净物”,那就合宜。即使被拒绝后,他说“水会用来喝、会用来洗东西、鸟兽会来喝”,这样也合宜。如果被拒绝后,他说“请以净物的名义接受”,那就说“好的,居士,僧团会喝水、会洗东西、鸟兽会来喝”,这样来享用就合宜。如果有人说“我把湖或水池布施给僧团”,说“好的,居士,僧团会喝水”等等,然后享用,也完全合宜。

如果比丘们请人帮忙做手工,又亲手在如法的地面上挖土,为了用水而建了池塘,人们依靠这个池塘种出庄稼后,向精舍供养如法的物品,这是可以的。如果人们是为了帮助僧团,自己挖了僧团的地,依靠那块地种出庄稼后,供养如法的物品,这也是可以的。如果有人说“请为我们安排一个净人”,那也是可以安排的。如果那些人被国王的赋税逼得离开了,换别人来接手,却什么都不给比丘们,那就可以禁止他们用水,但只能在耕作的时候禁止,庄稼成熟的时候不能禁。如果他们问:“尊者,以前的人不也是依靠这个种庄稼的吗?”那就应该告诉他们:“他们曾为僧团做了这样那样的帮助,供养了这样那样的如法物品。”如果他们又说:“我们也会供养”,这样也是可以的。

如果有个不懂规矩的人,用不如法的方式接受或让人建造池塘,比丘们就不能使用它;依靠这个池塘得到的如法物品,也仍然是不如法的。如果主人知道比丘们已经把它舍弃了,原来的主人、他的儿女,或者家族里其他后裔,再用如法的方式重新给出来,那就可以。如果这个家族已经断绝了,那片地方的主人把它收走之后,再用如法的方式重新给出来——就像心峰山那位比丘尼引出水渠、阿罗那伽龙王之王后那个例子一样——这样也可以。对于以如法方式、依水而接受的池塘,净心的人可以挖泥、筑堤等等。但如果看到有人依靠这个池塘种庄稼,就不可以设立净人。如果他们自己主动给如法物品,就可以接受;如果不给,就不应该去催。对于依资具而接受的池塘,可以设立净人,但不可以让人去挖泥、筑堤等等。如果净人们自己去做,那就可以。不过,如果是由不懂规矩、有惭耻心的比丘让人去做的,虽然接受的方式是如法的,但因为和比丘指使这个因缘所生起的东西混在一起——就像混了毒物的钵食,或者混了不如法肉味的食物一样——就变得很难受用,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不如法的。

6161. 不过,如果有一处可以蓄水的地方,池塘的堤岸很坚固,他只是在水的方面作安排,说“你们要这样做,好让它蓄很多水,在岸边附近蓄水”,这样是可以的。他们不让人在灶里生火,说“近事男们,愿你们得到用水之便”,这样说可以;但说“你们种了庄稼再拿来”,这就不可以。不过,如果看见池塘里水太多,就让人从前面或后面挖开水渠,或者让人砍掉树林改成稻田,或者在旧稻田里不按通常的份额而多取,或者在新庄稼还没划分份额的地方说“你们给这么多钱”而索取钱币——这一切对所有人都是不如法的。

如果有人不说“你们去耕田、播种”,而是这样划定田地:“这块地有这么一片区域”,当农夫们说“我们在这片地上种了庄稼,你们拿这一份”时,他为了确定土地面积,用绳子或棍子去丈量,或者站在打谷场上看守,或者让人从打谷场搬出来,或者收进仓库里——这些对那位比丘来说都是不如法的。 如果农夫们拿钱来,说“这些是拿来供养僧团的”,而某个比丘心想“僧团不吃钱”,就说“用这些钱去买衣服,用这些钱去准备粥等”,那么他们拿来的东西,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不如法的。为什么?因为指使了钱。 如果农夫们拿谷物来,说“这些是拿来供养僧团的”,而某个比丘像前面那样说“用这些稻谷去换这样那样的东西”,那么他们拿来的东西,只对那位比丘来说是不如法的。为什么?因为指使了谷物。 如果农夫们拿米或未脱壳米来,说“这些是拿来供养僧团的”,而某个比丘像前面那样说“用这些米去换这样那样的东西”,那么他们拿来的东西,对所有人来说都是如法的。为什么?因为指使的是如法的米等物品。 即使涉及买卖,因为只是告知作净者,所以无犯。

6262. 不过,以前在心峰山,有一位比丘在四柱大厅门口,为了给园民们一个暗示,在地上画了一个圆圈,心想:“啊,但愿明天能为僧团烤出这么多糕点。”一个聪明的园民看到后,就照着做了。第二天敲鼓集合僧众后,他拿着糕点对比丘长老说:“尊者,我们从祖先、从祖父辈以来,从没听说过这样的事。有一位尊者竟在四柱大厅门口,为了糕点在地上画了记号。从今以后,请各位尊者想要什么就直说,我们也能过得安稳。”大长老当场就转身离开了,连一位比丘也没有拿糕点。就这样,过去他们不享用由此产生的东西。因此——

不舍弃减损烦恼的修行、不放逸的比丘,

即使是如法之物,也不应为了利养而心怀贪恋。

凡是这里在蓄水池部分已经说过的,在池塘、引水渠等地方也同样适用。

63对于稻谷、豆类、甘蔗、果实等生长的地方,不管是田地还是地基,即使施主说“我施与”,如果以“这不如法”为由拒绝了,那么就要按照关于池塘的规则来处理——当施主用如法的说法讲“我为受用四种资具而施与”时,才可以接受。但如果他说“我施与树林”“我施与荒野”,那是可以的。如果人们没有经过比丘们吩咐,自己就在那里砍树、种豆类等,然后把比丘们的那一份送过来,这是可以的;如果他们不给,也不应该去催。如果因为某种障碍,原来那些人离开了,换成了别人来耕种,而且什么都不给比丘们,那就应该阻止他们。如果他们问:“尊者,难道以前的人不也在这里种过庄稼吗?”那就应该告诉他们:“他们曾向僧团供养过这样那样的如法物品。”如果他们说:“我们也会供养”,这样就可以。

如果有人指着一块适合建房的地说“我们把界施与”,这是可以的。不过,为了划定界而自己竖立柱子或石头,是不允许的,因为土地本身价值极大,哪怕只涉及一点点,也可能犯巴拉基格罪。但可以告诉净人:“我们的界经过这个地方。”即使他们多占了一些,因为只是间接说明,所以不算犯戒。如果国王、大臣等人自己让人立好柱子,然后说“你们受用四种资具吧”,那就是可以的。

如果有人在自己界内挖池塘,或者把水渠从寺院中间引过去,导致佛塔庭院、菩提树庭院等地方被破坏,就应该阻止他。如果僧团得到了某些好处,因为贪图利养而不阻止,这时有一个比丘出来阻止,那位比丘就是做主的人。如果一个比丘不阻止,还说“你们去做吧”,那他就站到他们那一边去了。如果是僧团出面阻止,那僧团就是做主的一方。因为在僧团的事务中,谁按正法办事,谁就是做主的人。如果对方虽然被阻止还是继续做,那就把下面挖出来的土填回下面,上面挖出来的土填回上面,把它恢复原样。

如果有人想布施还长在地里的甘蔗、豆类、葫芦、南瓜之类的藤果,说“我把这整片甘蔗田、豆类地、藤果林都布施出去”,玛哈苏玛长老说:因为连土地一起执取了,所以不如法。但玛哈巴杜玛长老说:“这只是嘴上说说而已,那块地本来就是施主们的,所以是如法的。”如果说“我布施奴隶”,不如法。如果说“我布施净人、我布施作务者、我布施如法工作者”,那就如法。如果净人上午和下午都为僧团做事,那就应该像对待沙弥一样,连一切医药都替他准备好。如果他只在上午为僧团做事,下午做自己的事,那傍晚就不该给他口粮。那些每五天一轮或每半月一轮为僧团做事、其余时间做自己事的人,也应该在他们做事的时候给他们食物和口粮。如果没有僧团的事,他们只做自己的事来谋生,如果他们拿手工劳动赚来的钱来供养,可以接受;如果不给,也不该说什么。不管是洗衣工奴隶还是织工奴隶,以净人的名义接受都可以。

如果他们说“我们给牛”,就应该拒绝,说“这样不如法”。这些牛是从哪里来的?是智者为了受用五种牛产品而给的。如果他们说“我们也是为了受用五种牛产品而给”,那就如法。关于山羊等,也是同样的道理。如果他们说“我们给象、马、水牛、鸡、猪”,就不应该接受。如果有些人说“尊者,你们不用操心,我们把这些拿走,然后给你们如法的物品”,他们这样拿走,是可以的。鸡和猪可以放归森林,说“愿它们快乐地活着”。如果他们说“我们把这个池塘、这块田、这块地给寺院”,就不能拒绝。

64如果有人为了某位比丘,派使者送去用金银等换来的衣资,并交代说:“用这份衣资买一件衣,给某某比丘披上。”如果那位使者来到这位比丘面前,这样说:“尊者,这是为尊者送来的衣资,请尊者收下衣资。”这位比丘应当这样对使者说:“贤友,我们不收衣资,我们只在适当的时候接受如法的衣。”如果使者又对这位比丘说:“尊者有帮忙办事的人吗?”这位需要衣的比丘应当指出一位帮忙办事的人,可以是寺院的净人,也可以是近事男,说:“贤友,这位就是为比丘们办事的人。”不应当说“给他”,也不应当说“他会存放”“他会换”“他会去买”。如果使者交代好了那位办事的人,再来到这位比丘面前,这样说:“尊者,您所指出的那位办事人,我已经吩咐他了,请尊者适时去找他,他会把衣给您披上。”这位需要衣的比丘应当去找那位办事人,提醒、催问两三次:“贤友,我需要衣。”不应当说“把衣给我”“拿衣给我”“替我换衣”“替我买衣”。如果提醒、催问了两三次,那件衣办成了,这很好。如果没办成,就应当去那里,为了这件事,默不作声地站着,最多站四次、五次、六次。不应当坐在座位上,不应当接受食物,不应当说法。如果被问“你为什么来”,只应当说:“贤友,你知道了。”

如果坐在座位上,或者接受食物,或者说法,就破坏了站立的规定。如果催促四次,就应该站四次。催促五次,就应该站两次。催促六次,就不应该再站。因为一次催促就破坏两次站立。就像催促六次后不应再站一样,站了十二次后也不应再催促。所以,如果只是催促而不站立,可以得到六次催促。如果只是站立而不催促,可以得到十二次站立。如果既催促又站立,那么一次催促就要扣掉两次站立。其中,如果有人在同一天里反复前往,催促六次;或者只去一次,说六次“贤友,我需要衣物”;又有人在同一天里反复前往,站立十二次;或者只去一次,在那里各处站立;那么他也破坏了所有催促和所有站立,更不用说在不同日子了。如果在这之后他继续努力,把那件衣物弄成了,在行动阶段犯恶作,得到时犯尼萨耆亚。如果他不能弄成那件衣物,那么从国王或大臣那里送来给这位比丘的衣资,他应该亲自去那人那里,或者派使者去说:“各位尊者,你们为比丘送来的衣资,对那位比丘没有任何用处。请各位尊者处理自己的财物,不要让你们的财物损失。”这是这里的正确做法。如果有人既不亲自去,也不派使者去,在应说话的环节上就犯恶作。

6565. 那么,对于所有执事者,都应该这样对待吗?不应该这样对待。因为所谓的执事者,简要来说分为两种:已指定的和未指定的。其中,已指定的又分两种:由比丘指定的和由使者指定的。未指定的也分两种:当面执事者和背后执事者。在这些当中,由比丘指定的,根据当面和不当面,有四种情况;由使者指定的也同样有四种。是怎样的呢?比如有人通过使者,为某位比丘的衣资送来了一件不如法的物品。使者来到那位比丘面前说:“尊者,这是某某人为您的衣资送来的,请收下。”比丘拒绝说:“这不如法。”使者又问:“尊者,您有执事者吗?”有些执事者,是求福德的在家信徒被吩咐“请为比丘们服务”而担任的,或者是比丘们的熟人和亲近之人。其中一位当时正坐在比丘身边。比丘就指定他说:“这位是比丘们的执事者。”使者把不如法的物品交到那位执事者手里,说:“请为长老买衣后给他。”然后离去。这就是由比丘当面指定的情况。

如果净人没有坐在比丘跟前,但比丘指定说:“某某村里有个叫某某名字的人,是专门为比丘们办事的。”于是这人就去了,把不适宜的物品交到那个净人手里,说:“请给长老买件袈裟送过去。”然后回来告诉比丘,再离开。这就是比丘没有当面指定的第一种情况。

那位使者并没有亲自前来报告,而是另派了一个人去传话:“尊者,我已经把买衣的钱交到他手里了,请你们去取衣。”这就是比丘没有当面指示的第二种情况。

他确实没有另派别人,而是亲自走到比丘面前说:“我要把买衣的钱交到他手里,你们从他那里拿衣。”这是比丘非当面指示的第三种。这样一来,一种当面指示和三种非当面指示,这四种就叫作比丘所指示的净人。在这里,应当依照上面所说的方式来做。

另一位比丘,像前面那样被使者问了之后,因为确实没有净人,或者不想去查问,就说:“我们没有净人。”就在那时,有一个人走过来。使者把非法物交到他手里,说:“你们可以从这个人手里拿袈裟。”然后就走了。这就叫“使者当面指示”。这样就是一种当面指示。

另一位使者进入村落,把不如法的物品交到自己中意的某人手里,然后像前面那样回来报告;或者派另一个人去说:“我要把购衣金交给名叫某某的人,你们从他那里取衣。”说完就走。这叫做第三种“由使者非当面指示”。这样一来,一种当面指示,三种非当面指示,这四种就叫作“由使者指示的净人”。在这些情况中,应当依照门达咖学处所说的方式来做。因为这样说:

比丘们,有些人有信、净信,他们把黄金交到净人手里,说:请用这个给尊者如法之物。比丘们,我允许接受从那里得来的如法之物。但比丘们,我绝不说以任何方式可以接受或寻求金银。

在这里,劝请没有数量的限制。即使尚未接受本金,劝请上千次也好,或者只是站着也好,都可以接受净物。如果对方不给,也可以另外安排一个净人,让他去取来。如果对方愿意,也可以告诉物主;如果不愿意,就不该告诉。

另一位比丘也像前面那样被使者问了,他说:“我们没有净人。”当时旁边另一个人听到了,就说:“贤友,拿来吧,我替尊者买衣后供养。”使者说:“贤友,那就请你给吧。”于是把东西交到他手里,没有告诉比丘就走了。这叫做“口头净人”。还有另一种情况:把不净物交到比丘的侍者或别人手里,只说“请给长老衣”,然后就走了。这叫做“背面净人”。这两种合起来叫“未指示净人”。对待他们,应该像对待未受邀请的非亲属一样处理。如果他们自己把衣拿来给,就可以接受;如果不给,就什么也不该说。就像把为买衣的不净物送到使者手里时已经讲过的判定那样,为了钵食等而派人送去,以及他们亲自来给的情形,也应当这样理解。

6666. 关于接受放在脚边的东西,判定如下:把某件不许可的物品放在脚边,说“这是给尊者的”,即使比丘心里认可、想要接受,但若以身或语拒绝说“这是不许可的”,就无犯。即使没有以身、语拒绝,只是心清净,不认可说“这是不许可的”,也完全无犯。因为在三门之中,无论通过哪一门拒绝,都算是拒绝了。但如果既没有以身、语拒绝,心里却默许,那么由于没有做应当以身、语做的拒绝,就因为不作为而在身门和语门犯戒;在意门则没有犯戒这回事。

有人把一百或一千(钱)放在脚边,说“这是给你的”,比丘拒绝说“这不许可”;近事男说“我已经布施给你们了”然后离开。另有人来到这里问“尊者,这是什么?”那就应该把那个人和自己说过的话告诉他。如果他说“尊者,我来守护,请指示守护的地方”,即使要登上七层楼阁,也应该指示说“这是守护的地方”,不能说“放在这里”。到这一步,就是依靠净与不净而住;应该关好门守护着住。如果他带着什么可卖的东西——钵或衣——前来,说“尊者,请收下这个”,就应该说“近事男,我们需要这个,也有如是之物现前,但没有净人”。如果他说“我来做净人,请开门给我”,那就开门后说“已放在这个处所”,不能说“拿这个”。这样也是依靠净与不净而住。如果他拿了那个,给了净物,那就可以。如果他多拿了,就应该对他说“我们不拿你的东西,你走吧”。

67如果有人接受了金银等四种应舍物品,应该怎么处理?要在僧团当中舍出去。怎么舍呢?那位比丘应该走到僧团那里,把上衣偏袒一肩,顶礼上座比丘的双脚,然后蹲跪合掌,这样说:“尊者,我接受了金钱,这对我来说是应舍之物,我现在把它舍出去。”舍出之后,应当忏悔所犯的罪。要由一位聪明能干的比丘来接受他的忏悔。如果这时有净人或居士来到,应该对他说:“贤友,这件事你要知道。”如果他问:“我用这个买什么好呢?”不可以说:“买这个或买那个。”应该告诉他如法的物品:酥油、油、蜂蜜或糖浆。告诉他的时候,也不能说:“用这个去买酥油、油、蜂蜜或糖浆。”只应该说:“这些是僧团如法的物品。”如果他拿这个去交换,换来了如法的物品,那么除了接受金钱的那位比丘以外,其他所有比丘都可以分配受用,接受金钱的比丘不可以拿自己那一份。

其他比丘或寺院净人即使得到一份,也不可以拿来受用。哪怕是被猴子之类的动物叼走丢在树林里的,或是从它们手里掉下来的,或是被畜生接过去的,就算是当作粪扫衣来用,也绝对不可以。用那笔钱买来的糖浆,连拿来熏僧房都不行。用酥油或油点灯,然后在灯光下躺卧、修遍处业处、或者读经,都不可以。用油、蜂蜜、糖浆涂身上的伤口,也绝对不行。如果用那笔钱买来的东西去换取床椅等物,或者拿来建伍波萨他堂、食堂,都不可以受用。就连它的影子落在寺院界内,也不可以;如果超出界外,当作外来之物就可以。把那东西舍掉之后,用那笔钱修的路、搭的桥、造的船、扎的筏,都不可以乘坐通行。用那笔钱挖的池塘,里面涌出来的水不可以喝,也不可以使用。但如果池塘里没有那种水,而是别的外来水或雨水流进去的,那就可以。买来的东西,连同跟它一起买来的东西,即使是外来的也不可以。僧团把那东西当作寄存物放在一边,然后受用别的资具,那些资具对那个人来说也不可以。如果买了一座园林,那也不能受用。如果土地和种子都不如法,那么土地和果实都不能受用。如果只买了土地,另外种下别的种子,果实可以受用。如果买了种子,种在如法的土地上,果实不可以受用,但可以坐在或躺在土地上。

如果来到那里的净人不知道把这种东西换成如法的酥油、油等物品拿来给僧团,就应该对他说:“贤友,把这个丢掉。”如果他丢掉,那就很好。如果他不丢掉,就应当选一位具足五分的比丘来丢弃钱物:他不因贪欲而偏私,不因嗔恨而偏私,不因愚痴而偏私,不因恐惧而偏私,并且知道什么是已丢弃、什么是未丢弃。应当这样选任:先请一位比丘,请过之后,再由一位贤能、有能力的比丘向僧团宣告——

尊者,请僧团听我说:如果僧团觉得时机合适,僧团可以选任名叫某某的比丘做弃钱者。这是动议。尊者,请僧团听我说:僧团选任名叫某某的比丘做弃钱者。哪位尊者同意选任名叫某某的比丘做弃钱者,就请沉默;哪位不同意,就请说出来。僧团已经选任名叫某某的比丘做弃钱者。僧团同意,所以沉默。我这样受持。

68被僧团选任的比丘丢弃金钱时,不应先看一下再丢,而应闭上眼睛,把它像粪便一样,毫无顾恋地扔进河里、悬崖下或密林中,不管落在哪里。如果先看了再丢,就犯恶作罪。对于这样令人厌恶的金钱,世尊以间接的方式对比丘们说明了受用的方式。然而,对接受金钱的人来说,无论通过什么间接方式,由那笔钱所产生的资具受用都是不允许的。正如这对他不允许,同样,由不实的吹捧、破坏信众家庭的行为、诡诈等手段所产生的资具,对他不允许,对别人也不允许;即使是如法公平得来的,如果不加省察就受用,也不允许。受用有四种:盗用、负债用、继承用、主人用。其中,破戒者即使坐在僧团中间受用,他的受用也叫盗用。持戒者不加省察而受用,叫负债用。所以,衣服在每次受用时都要省察,抟食在每一口时都要省察;做不到这样的话,就在食前、食后、初夜、中夜、后夜省察。如果他没省察而天亮了,就停留在负债受用的状态。坐卧处也在每次受用时都要省察。药品在接受时和受用时,只要有正念就可以;即便如此,接受时作念而受用时不作念,就有罪;接受时没作念而受用时作念,则无罪。清净有四种:说戒清净、防护清净、遍求清净、省察清净。

这里,“说戒清净”就是巴帝摩卡防护戒。因为它是通过说戒而得以清净,所以称为“说戒清净”。“防护清净”就是根律仪戒。因为它是通过“我以后不再这样做”这种心决意防护而得以清净,所以称为“防护清净”。“遍求清净”就是活命遍净戒。因为舍弃邪命、以如法平等的方式获得资具的人,其遍求是清净的,所以称为“遍求清净”。“省察清净”就是资具依止戒。因为它是通过“如理省察之后,我使用衣服”等方式所说的省察而得以清净,所以称为“省察清净”。因此说:“如果在接受时没有作念,而在受用时使用,则无犯。”

七位有学圣者的资具受用,叫作继承受用。因为他们是世尊的儿子,所以作为父亲所有资具的继承者来受用那些资具。那么,他们受用的是世尊的资具,还是在家人给的资具呢?即使是在家人布施的,因为世尊已经允许,也就属于世尊所有,所以应当知道他们受用的是世尊的资具。《法嗣经》等在这里可以作为证明。漏尽者的受用,叫作主人受用。因为他们已经超越了渴爱的奴役,所以作为主人来受用。这样一来,在这些受用当中,主人受用和继承受用对所有人都适用,债务受用不适用,偷盗受用根本谈不上。

还有另外四种受用:有惭者的受用、无惭者的受用、如法受用、非法受用。其中,无惭者与有惭者一起受用是可以的,不应因此让他犯戒。有惭者与无惭者一起受用,只要他还不知道对方是无惭者,就可以。因为从一开始并没有谁天生就是无惭者,所以当他知道对方是无惭者时,就应该对他说:“你在身门和语门上有违犯,那是不合适的,不要再那样做。”如果对方不听劝告,照样去做,而他还继续和对方一起受用,那他自己也成了无惭者。如果有人和已成为自己负担的无惭者一起受用,那他也应该被劝阻。如果不退避,这个人也成了无惭者。这样一来,一个无惭者就能造就乃至一百个无惭者。不过,无惭者和无惭者一起受用,并不构成犯戒。有惭者和有惭者一起受用,就像两位刹帝利王子同用一只金盘吃饭一样。如法受用和非法受用,应该从资具本身来判断。其中,如果人是无惭者,食物也是非法得来的,那两者都令人厌恶。人是无惭者,但食物是如法的,那就应该厌弃这个人而不接受食物。不过《大波遮利注》中说:“恶戒者从僧团得到指定食等之后,再交还给僧团,这些食物可以接受,因为是照着原本施与的方式受取的。”人是有惭者,但食物是非法得来的,食物令人厌恶,不应接受。人是有惭者,食物也是如法的,那就可以。

另外还有两种摄受和两种受用:摄受有惭者与摄受无惭者,受用有法受用与财受用。其中,无惭者摄受有惭者是允许的,不应让他因此犯戒。但如果是有惭者摄受无惭者,请他随喜、请他说法、在俗家给予支持,而无惭者也在他的徒众中赞叹说“我们的老师是这样那样”,应当知道,这会让教法衰退、消失。在法受用与财受用中,凡是财受用允许的地方,法受用也允许。不过,如果有人处在关键位置,他所持的典籍会随着他的去世而失传,那么为了护持佛法,可以跟他学习,这是说过的。这里有一个事例:据说在大怖畏时期,只有一位比丘精通《大义释》。那时,四部尼柯耶长老帝须的戒师——名叫大三藏长老——对玛哈拉奇达长老说:“贤友玛哈拉奇达,你到这个人那里学《大义释》吧。”玛哈拉奇达说:“尊者,听说这个人品行不好,我不学。”大三藏长老说:“贤友,学吧,我会坐在你旁边。”玛哈拉奇达说:“萨度,尊者,有您坐在旁边,我就学。”这样安排之后,他日夜不停地学习。到最后一天,他看见床下有个女人,就说:“尊者,我以前只是听说过,如果我早知道是这样,绝不会在这样的人那里学法。”尽管如此,许多大长老还是在他那里学得了《大义释》,并使它稳固传承下来。

如是,于《离巴利律抉择集》中

关于接受金银等财物的抉择讨论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