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买卖交易抉择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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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关于买卖行为如何判定的讨论

57买卖行为,就是从事买卖。按照“用这个换那个”这样的方式,拿取他人的如法物品就是买,给出自己的如法物品就是卖。不过这种买卖,除了五种同法者以外,和其余的在家众、出家众,甚至和父母之间,都是不允许的。

这里应当这样判定:用衣服换衣服也好,用食物换食物也好,只要对任何如法物品说“用这个换那个”,就犯恶作。这样说了以后,即使是把东西给自己的母亲,也犯恶作;如果被人说“用这个换那个”,或者自己说“给我这个,我就给你那个”,这样说了以后,即使是从母亲那里拿东西,也犯恶作。自己的物品落到别人手里,别人的物品落到自己手里,就犯尼萨耆亚。不过,对母亲或父亲说“给我这个”,不构成乞求;说“拿这个”而给出去,也不构成浪费信施。对非亲戚说“给我这个”,就构成乞求;说“拿这个”而给出去,就构成浪费信施;做“用这个换那个”的买卖,就犯尼萨耆亚。所以,交换如法物品时,即使跟父母也要避免买卖,跟非亲戚则要避免这三种罪,然后才能交换。

这里讲交换的做法:比丘带着路上吃的米,在路上看见一个手里拿着食物的人,就说:“我们有米,但我们不需要这些米,我们需要的是食物。”那人就拿走米,把食物给他,这是可以的。三种罪都不犯,连暗示一下都算不上。为什么?因为米本来就在他手里。但如果他不这样做,而是说“用这个换那个”来交换,那就按实际情况判罪。 看见吃剩饭的人,对他说“吃了这饭,去拿染料或柴来”,那就按所拿染料的片数或柴的根数犯尼萨耆亚。对牙匠等工匠说“吃了这饭,做这个那个”,让他们做种种资具,或者让染工洗衣服,都按实际情况判罪。让理发师剪头发,让工人做新工程,也按实际情况判罪。 但如果不说“吃了这饭做这个”,而是说“吃这饭吧,你吃了、正在吃、将要吃,然后做这个那个”,这是可以的。 在这里,虽然洗衣、剪发或平整地面等新工程中,并没有别人的物品落到自己手里而需要舍离的情况,但《大注疏》里说得很确定,所以不能否定这个说法。因此,就像尼萨耆亚物品被用了或丢了以后要忏悔巴吉帝亚一样,这里也应当忏悔。

想要拿任何如法物品时,问价钱是允许的。所以,当有人问“你这个钵值多少”,对方回答“值这个数”,如果自己的如法物品更值钱,就该这样回他:“近事男,我这件东西很值钱,你把你的钵给别人吧。”对方听了说“那我再给你一个盘子”,取过来是允许的。如果那个钵更值钱,比丘的东西不值钱,而钵主不知道自己的钵更值钱,就不该拿这个钵,要告诉他:“我的东西不值钱。”如果明知对方的钵更值钱,却骗过来拿,就犯了要先估价再让对方做交易的那条罪。如果钵主说:“算了,尊者,剩下的算我的功德吧。”这样给,是允许的。不过,对净人可以吩咐说:“用这个去把那个拿来给我。”所以,除了亲手从他那里拿东西的那个人以外,可以另找一个人,哪怕是他的儿子或兄弟,作为净人,对他说:“用这个去把某某拿来给我。”如果那个净人机灵,反复讨价还价、争来争去之后拿到了,比丘就该默不作声地站着。如果那个净人不机灵,不知道怎么拿,商贩又骗他,比丘就该说:“别拿了。”

如果有人说:“这些是我们已经接受的油或酥油,而我们还需要别的、没有接受过的东西。”当他拿走这些,再给别的东西时,不应该先称量自己的油。为什么?因为量器里还会残留油,之后称量的人就会污染那些没有接受过的东西。这里所说的“买卖”,是就合法物品而说的。因为用合法物品交换合法物品,按买卖学处判为尼萨耆亚;而用不合法物品交换不合法物品,或者用合法物品交换不合法物品,或者用不合法物品交换合法物品,则按金钱交易学处判为尼萨耆亚。所以,只要两者之中有一方或双方都不合法,就叫做金钱交易。

58要说明金钱交易的严重性,应当了解这四种钵的情况。如果有人收了钱,用这钱做本钱去换得铁,再让人把铁打碎,用那铁做成钵,这种钵就叫“大不净”,没有任何办法能把它变成如法的。即使把它毁掉,改做成小盘,那也不如法。改做成刀,用这刀切过的齿木也不如法。改做成鱼钩,用这鱼钩钓杀的鱼也不如法。把刀烧热,用来加热水或牛奶,那也不如法。

如果有人收了钱,再用那笔钱去买钵,这个钵也是不如法的。《大护法注》里说:“对五位同法者来说,也不允许。”不过,还是可以把它变成如法的。因为当把钱还给钱的原主、把钵还给钵的原主时,这个钵就成了如法的;之后用如法的物品换取得来,就可以受用。

如果有人让人收了钱,然后和净人一起到工匠家去,看见钵后说“这个我喜欢”,净人就把那钱交给工匠,说服工匠把钵给他,那么这个钵虽然是通过如法的言说方式得到的,也和第二个钵一样,因为本金已经被接受了,所以是不如法的。为什么对其他人也不如法呢?因为本金还没有被舍弃。

如果有人没有亲手接受钱币,而是派净人去办,对比丘说“去买长老的钵,然后给他”,比丘和被派来的净人一起去工匠家,看到钵后说“拿这些钱币,把这个给他”,让人付了钱再把钵取来,那么这个钵对这位比丘本人来说是不允许用的,因为他行为不正;但对其他人来说可以用,因为没有亲手接受本金。据说,大善长老的戒师是阿那律长老。他把自己这样一个钵装满酥油后,舍给了僧团。三藏小那伽长老的共住弟子们也有这样一个钵。那位长老也让他们把钵装满酥油后,舍给了僧团。这就是四种不如法的钵。

如果并没有接受银钱,而是和受派遣的净人一起到工匠家,该净人是被派去说“去买钵给长老”的,见到钵后说“这个我喜欢”或“我要拿这个”,净人就把那银钱交给工匠,说服工匠,那么这个钵就是完全如法的,连诸佛也可以受用。但是,在进行这种涉及银钱的交易时,对净人说“用这个拿那个给我”也是不合适的。

如是,于《巴利解脱律抉择集》中

关于买卖行为的判定这一部分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