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收存物品抉择论

13 段

十、物品寄存判定论

5353. 物品的寄存,即保管他人之物。对于他人之物,无论是否如法,乃至母亲的耳饰、黑钱等在家人所拥有的物品,若以库房管理者的身份代为寄存,则犯波逸提。然而,若是父母的物品,属于必须寄存的如法物,则应取来自用而寄存。若有人说“寄存此物后给我”,则应拒绝说“不可”。若他们丢下物品说“请寄存吧”便离去,这称为难却,可以寄存。在寺院做工的木匠等人,或国王的宠臣,如果说“请寄存我们的用具或卧具后给我们”,比丘即使出于贪欲或畏惧也不应为之,但可以指示安全之处。若他们强行丢下物品后离去,则可以寄存。

若有人为寄存而将物品放在自己手中,物主前来索要说“把我的物品给我”,比丘不愿归还而说“我没拿”,即使未犯故意妄语,但因有不予取的意图,犯恶作。若说“你们说什么?这既不适合我,也不适合你们”等语,亦犯恶作。当物主生起疑惑:“他私下将此物放在我手中,没有旁人知道,他会不会还给我?”此时,比丘犯偷兰遮。若物主见他态度粗暴等,断念说“他不会给我了”,此时若该比丘有意归还,心想“让他着急一下再给”,则仍可代为保管。即使比丘无意归还,但物主仍有意取回,也仍可保管。然而,若比丘无意归还,物主亦断念说“他不会给我了”,如此双方皆断念时,比丘犯波罗夷。即使口中说“我给”,而心中不愿给,当物主断念时,亦犯波罗夷。然而,若为妥善保管,将他人放在自己手中的物品从无守护处移至有守护处,则无犯。即使以盗心移动位置,亦不构成偷盗。何以故?因物品本在自己手中,但应赔偿此物。以盗心受用,也是如此。

54对于五位同法者的物品,任何资具皆可寄存。若客比丘前往沐浴或去往他处,将衣钵留在正在做衣服的常住比丘身边,心想“他们会代为保管”,此时若常住比丘予以保管,这固然很好。若不保管以致物品丢失,客比丘不负责任。即使客比丘说“尊者,请放置此物”后便离开,而他们因忙于事务并未理会,情况也是如此。如果他们被嘱咐“尊者,请放置此物”后,以“我们很忙”为由拒绝,客比丘却不予理会,心想“他们定会放好”而离去,情况依然如此。然而,若他们无论是否受到请求,都说出了“我们会放好,你去吧”,便应保管。若不保管以致物品丢失,他们负有责任。何以故?因为他们已作出承诺。

若比丘担任库房管理者,在破晓时分便将比丘们的衣钵取下带到楼下,关门闭户,且未告知比丘们,便去往远处乞食。倘若盗贼将那些物品偷走,责任便在他。然而,若有比丘被告知“尊者,请取下衣钵,到了取筹的时候了”,他问“都到齐了吗?”得到“是的,都到齐了”的答复后,便取出衣钵放好,锁上库房门,并说“你们取了自己的衣钵,看管好楼下门户后再离去”,然后离去。这时,若有一位懒惰的比丘,在众比丘离去后,最后才揉着眼睛起身,去水边洗脸,盗贼看到这个空子,偷走了他的衣钵,那么物品就算是丢失了,库房管理者不负责任。

即使有人在未告知库房管理员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资具存放在库房中,假如该资具丢失,库房管理员也不承担责任。然而,若库房管理员看到此物,心想“这东西放得不是地方”,便将其移放他处,一旦丢失,责任便归于该管理员。即使存放资具的比丘说:“尊者,我将某样资具放在这里了,请您留意。”管理员回答“好的”并接受下来,但事后觉得放得不好,又将其移放至另一处,倘若丢失,责任亦同样归于该管理员。若管理员拒绝说“我不知道”,则没有责任。若有人在管理员亲眼看着的情况下存放资具,却未明示让其接受保管,那么丢失便只是丢失了。然而,若管理员将其移到别处,丢失时便有责任。若库房防护严密,僧团与塔庙的所有资具都存放于此,而库房管理员愚钝、不熟练,打开门后便去听佛法开示或去往别处做其他任何事情,盗贼见状,趁机偷走多少,概由该管理员负责。从库房出来,在门外经行;或打开门纳凉;或就在那里随顺沙门法而坐;或就在那里坐着忙于某种事务;或因大小便急迫,虽保持正念,但近处有厕所却去了外面;或因其他任何方式放逸,打开门户——

55若有人因内部酷热难耐,将门户妥善关锁后外出,被贼人捉住,命令他:“把门打开!”——最多可拒绝三次。但如果那些贼人举起斧等凶器,威胁说:“你若不开,我们就杀了你,再砸门劫走资具!”此时应作这样思量:“我若身死,僧团住所又遭毁坏,实在毫无利益。”因此开门是如法的。有论师于此情形说:“此事已超出其能力范围,故不构成罪责。”若另有外来者,或交出钥匙,或亲自开门,那么贼人劫走的一切,皆归责于该外来者。若僧团为守护库房,已配好插销、锁扣与钥匙、印章后交付,而库房管理员仅作简单交接便去就寝,贼人撬开门窃走资具,则罪责全归该管理员。若配好插销、锁扣与钥匙、印章后,管理员就寝时,贼人来命令:“开门!”应如前述原则处理。如此妥善关锁后安寝,若贼人凿穿墙壁、破开屋顶,或挖地道潜入而窃走财物,该管理员则无有罪责。

若库房中还有其他长老居住,他们在门开着时各自取走自己的资具离去,库房管理员在他们离去后不加看管门户,此时若有任何物品被偷,因库房管理员负有主导责任,罪责归于该管理员,但长老们应作为助手予以协助。这才是合乎礼仪的做法。若库房管理员说:“你们在外面拿取自己的资具,不要进来”,而他们当中有一位行为不检的大长老,与沙弥和侍者们一同进入库房,或坐或卧,那么丢失的任何物品,全部归责于该长老,库房管理员和其余长老应作为助手予以协助。若库房管理员自己带着行为不检的沙弥和侍者,在库房中或坐或卧,那么丢失的任何物品,全部归责于该管理员。因此,库房管理员应当自己住在那里,其余人即使住在树下也可以,不应住在库房中。

56那些将资具存放于各自同住比丘的住所室内的人,若资具丢失,责任归于存放者本人,但其他人应作为助手予以协助。若僧团就在库房管理员的住处提供粥食,而该管理员为乞食前往村庄,丢失的责任归于他。当管理员前往乞食时,为守护额外袈裟而安置的住处守护者,若他得到了粥、食或供养,却仍去乞食,那么在那里丢失的任何物品,全部有责任。不仅如此,如同库房管理员一样,凡因他的放逸而丢失的,全部归责于他。

如果寺院很大,去守护其他区域的人将物品放在其他地方而被他人拿走,因不在守护者管辖范围内,不构成赔偿责任。在这样的寺院,应在中间众人出入处放置资具后坐下,或设置两三名寺院守护人。如果他们即便疏忽,物品在此处或彼处仍被守护而未丢失,则不负赔偿责任。若寺院守护人被捆绑而物品被拿走,或盗贼从原路来时从另一条路带走物品,他们也不负赔偿责任。如果寺院没有应给守护人的粥饭或食物,可从他们应得份额中多出两三份粥筹,以及足够食用的食筹,放置给他们,但不可固定放置。因为人们会抱怨:“只有寺院守护人在吃我们的食物”,所以应当轮换放置。如果守护人自行拿来食筹等食物分发,那是好的。如果不给,则应让他们收取份额后带出。如果寺院守护人获得两三份粥筹和四五份食筹后仍然外出乞食,便像司库一样,若丢失任何物品都须全额赔偿。如果僧团没有应给寺院守护人的饭食或食物,比丘们应接管守护工作,令自己依止的弟子维护寺院,轮到值勤时不得推辞。应当像其他比丘所做的那样去做。而且,比丘在没有同伴、没有……

为烹饪而存放于寺院的物品,取用并赖以生活者应当留守负责。不依赖这些物品生活者,不应让其承担轮值。为了守护果实而安置在寺院的比丘,他们守护并保护之后,按果实的份额分发食用。食用这些果实者,应当留守负责;不依赖其生活者,不应令其承担轮值。为守护坐卧处、床椅、敷具而安置的,应当由住在该住处者负责;住于阿兰若或树下者,不应让其承担轮值。如果有一位新学比丘,却是多闻者,为大众诵法、答疑、解释巴利、说法语,减轻了僧团的负担,这样的人即使享用利益、在住处居住,也不应令其承担轮值。他们说:“应知这是特殊人物。”对于守护布萨堂、佛像殿的人,应给予双倍粥饭,每天一管米,每年一件价值十或二十钱的三衣,以及净物。然而,若他在获得这些供养时,因疏忽导致那里丢失物品,则须负全责,赔偿一切。若被捆绑而强行夺走,未能截获的,不负赔偿责任。于此,用佛塔的共有物来保护佛塔的共有物是允许的;用佛塔的共有物来保护僧团的共有物则不允许。然而,凡是与佛塔共有物放在一起的僧团共有物,当佛塔共有物被保护时,它也就获得了保护。

如是,于《圣典外律判摄》中

物品赔偿判定论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