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收存物品抉择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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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物品寄存的判定

5353. “代为保管物品”,就是替别人看管东西。别人无论是如法的物品还是不如法的物品,哪怕只是母亲的耳饰、一片黑叶这类在家人拥有的东西,如果以库房管理者的身份替他们收存,就犯巴吉帝亚。不过,如果是父母的东西,确实必须代为保管,而且属于如法物品,那就应当拿来当作自己的东西收存。如果对方说“你把这东西收好后给我”,就应当拒绝说“这样不合规矩”。如果他们丢下东西说“你收着吧”就走了,这就叫“难却”,可以收存。在寺院里干活的木匠等人,或者国王的宠臣,如果说“你把我们的工具或卧具收好再给我们”,比丘即使出于贪心或害怕也不该做,但可以指给他们一个安全的地方。如果他们强行丢下东西就走了,那就可以收存。

如果是为了替自己保管,别人把东西放在他手里,物主来讨要时说“把我的东西给我”,他不想给,却说“我没拿”,这时因为已经有不予而取的举动,即使说的是明知故犯的假话,也犯恶作。如果说“你们在说什么?这东西既不适合我,也不适合你们”之类的话,也同样只是恶作。如果物主心里起疑:“是我私下把东西放在他手里,没有别人知道,他到底会不会还给我?”这时比丘犯土喇咤亚。物主看到他态度粗暴等等,心想“他不会给我了”,于是放弃追讨;这时候,如果这个比丘其实有心归还,只是想“让他着急一下再还”,那还可以继续保管。即使比丘没有归还的心,但物主还有取回的心,也还是可以保管。可是,如果比丘没有归还的心,物主也放弃追讨,心想“他不会给我了”,双方都放弃时,比丘就犯巴拉基格。即使他嘴上说“我会给”,心里却不想给,这样在物主放弃追讨时,也犯巴拉基格。不过,如果是为了妥善保管,把别人放在自己手里的东西从没有守护的地方移到有守护的地方,则没有罪。即使是以偷盗的心移动位置,也不构成偷盗。为什么呢?因为东西本来就放在自己手里,但应当赔偿这件物品。以偷盗的心去受用,也是同样的道理。

54对于五位同法比丘的财物,无论什么资具都可以代为保管。如果客比丘把衣钵放在正在做袈裟的常住比丘旁边,心想“他们会帮我收好”,然后去洗澡或去别处,如果那些常住比丘帮他收好了,这当然很好。如果没帮他收,东西丢了,常住比丘没有责任。即使他说了“尊者,请帮我放一下”再走,而对方因为忙于事务没有注意到,也是同样的道理。如果他们被嘱咐“尊者,请帮我放一下”之后,以“我们很忙”为由拒绝,而客比丘不当回事,心想“他们肯定会帮我放好的”就走了,也还是同样的道理。但如果他们不管有没有被请求,都说了“我们会帮你放好,你走吧”,那就应该保管。如果没保管好,东西丢了,他们就有责任。为什么?因为他们已经答应了。

如果一位比丘担任库房管理员,在清晨天刚亮的时候,就把比丘们的衣钵从楼上拿下来,关上房门,也不告诉那些比丘,就跑到远处去乞食。如果盗贼把这些衣钵偷走了,责任就在他自己身上。 但如果有一位比丘,在比丘们对他说“尊者,请把衣钵拿下来,该取筹了”的时候,他先问一句“人都到齐了吗?”对方回答“是的,都到齐了”,他才把衣钵拿出来放好,锁上库房的门,然后说“你们拿好自己的衣钵,照看好楼下的门再走”,之后才离开。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一个懒惰的比丘,等大家都走了以后,才最后一个爬起来揉着眼睛,去水边洗脸,盗贼趁这个空档偷走了他的衣钵,那就算他活该倒霉,库房管理员没有责任。

如果有人没告诉库房管理员,就把自己的资具放进库房里,那东西丢了,库房管理员也不担责。但如果库房管理员看到了,觉得“这放得不是地方”,就把它拿走另放一处,丢了的话,责任就在他。如果存放的比丘对管理员说:“尊者,我把某某资具放在这里了,请您留意。”管理员应诺说“好”接下了,后来却觉得放得不好,又挪到别处,丢了的话,责任也在他。但如果管理员拒绝说“我不知道”,那就没有责任。如果有人当着管理员的面存放,却没有让管理员明确接受保管,那丢了就只是丢了。但如果管理员把它挪到别处,丢了就有责任。如果库房看管得很好,僧团和塔庙的所有资具都放在那里,而管理员又笨又不熟练,打开门后就去听法或去别处办事,盗贼趁这个空当偷走多少,全由他负责。从库房出来,在外面的经行处经行;或者打开门让身体吹风纳凉;或者就在那里坐着修沙门法;或者就在那里坐着忙别的事;或者因为大小便憋不住,虽然还有正念,近处明明有厕所却跑到外面去;或者因为其他任何原因失了正念,盗贼打开门,或者门开着就进去,或者凿墙进去,趁他疏忽偷走多少,全由他负责。不过他们说:“天热的时候,打开窗户躺着是可以的。”但如果因为大小便憋不住,近处又没有厕所,只好去别处,这属于生病的情况,不在责任范围内,所以没有责任。

55如果一个人在里面被热得受不了,把门关好锁好之后走到外面,结果被贼抓住,贼对他说“把门打开”,最多可以拒绝三次。但如果那些贼举起斧头之类的凶器,说“你要是不开,我们就把你杀了,再把门砸开,把东西拿走”,这时候就应该想:“如果我死了,僧团的住处也被毁了,一点好处都没有。”这样想之后,开门是可以的。这里也有论师说:“因为已经超出他的能力范围,所以不算他的过失。”如果有个外来的人,不管是把钥匙交出去,还是自己去开门,贼偷走多少,全都算在那个外来人头上。如果僧团为了守护库房,装好了插销和锁,配好钥匙和印章,交给库房管理员,而管理员只是上了门闩就躺下睡觉,贼打开门把东西偷走,那全算这个管理员的过失。如果装好了插销和锁,配好钥匙和印章之后,管理员躺下睡觉时,贼来了对他说“把门打开”,那就按前面说的办法处理。但如果是这样关好锁好之后躺下睡觉,贼凿穿墙壁、掀开屋顶,或者挖地道钻进来把东西偷走,那就不算这个管理员的过失。

如果库房里还住着别的长老,他们敞着门,各自拿了自己的东西就走,库房管理员等他们走后也不照看门户,要是那里丢了什么东西,因为库房管理员是负责人,责任就归他,但长老们也该帮忙协助。这才是合规矩的做法。如果库房管理员说:“你们在外面拿自己的东西,别进来”,而他们当中有一位贪心的大长老,带着沙弥和侍者进了库房,又坐又躺,那么丢了多少东西,全都算他的责任,库房管理员和其余长老该帮忙协助。如果库房管理员自己带着贪心的沙弥和侍者,在库房里又坐又躺,那么丢了多少东西,全都算他自己的责任。所以,库房管理员应该自己住在那里,其余人哪怕住在树下也行,就是不该住在库房里。

56如果他们把资具存放在各自同住比丘的住处里,资具丢了,责任就归存放的人,但其他同住比丘应当帮忙协助。如果僧团直接在库房管理员的住处让人供养粥和饭,而他却为了乞食去了村里,那丢了就全是他的责任。由去乞食的比丘们为守护多余袈裟而安排的住处守护者,即使他正获得粥、饭或供养,却仍去乞食,那么在那里丢失的任何东西,全都算他的责任。不仅如此,就像库房管理员一样,凡是因为他疏忽而丢失的,全都算他的责任。

如果精舍很大,负责去别处看护的人把东西放在另一个地方,结果被人拿走了,因为不在他的管辖范围内,所以不负赔偿责任。但在这样的精舍里,应该把资具放在中间大家出入的地方,然后坐在那里,或者安排两三个精舍守护人。如果这些守护人虽然谨慎,但东西在这里或那里被看护着却有所丢失,那就不负赔偿责任。如果精舍守护人被绑起来、东西被拿走了,或者盗贼迎面而来时他们从另一条路把东西带走了,他们也不负赔偿责任。如果精舍守护人没有应得的粥饭或食物,可以从他们应得的份额里多拿出两三份粥筹和够吃的食筹,放在那里给他们,但不能固定不变地放着。因为人们会抱怨说:“只有精舍守护人在吃我们的饭。”所以要轮换着放。如果同法比丘把同类的食筹之类的食物拿来分发给他们,那是好的。如果不给,就应该让他们领了份额后带出去。如果精舍守护人拿到两三份粥筹和四五份食筹后还出去乞食,那就像库房管理员一样,丢了任何东西都要负全部赔偿责任。如果僧团没有应给精舍守护人的饭食或食物,比丘们应该接手守护工作,让自己依止的弟子去守护精舍,轮到值班时不能推辞。应该像其他比丘那样去做。而且,如果某个比丘没有同伴、没有朋友,没有同法比丘会带饭来给他,这样的人不应该让他承担轮值。

如果有人被安排住在精舍里负责做饭,那么依靠这些饮食生活的人就应该留下来承担这个职责。不靠这些生活的人,就不该让他轮到这个差事。如果安排比丘住在精舍里是为了看管果实,那他们守护、看管之后,按果实的份额来分配食用。吃这些果实的人就应该留下来负责;不靠这些生活的人,不该让他轮到这个差事。如果安排人是为了保护住处、床、椅、垫褥,那就应该由住在该住处的人来负责;但住在露天或树下的人,不该让他轮到这个差事。有一种情况是,某位比丘虽然是新学,但他博学多闻,为许多人诵法、解答疑问、解释巴利、说法,替僧团分担重任,这样的人即使享用供养、住在住处里,也不该让他轮到这个差事。他们说:“应该知道这是特殊的人。”至于守护伍波萨他堂和佛像殿的人,应该给他双份的粥和饭,每天一管米,每年一套价值十钱或二十钱的三衣,以及如法的物品。不过,如果他在得到这些供养的情况下,因为疏忽导致那里丢了东西,那全部都要他赔偿。如果是被人捆绑后强行抢走的,那不用赔偿。在这里,用佛塔的或僧团的财物来保护佛塔的财物,是可以的;用佛塔的财物来保护僧团的财物,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僧团的东西和佛塔的东西放在一起,那么保护佛塔的东西时,僧团的东西也就同样得到了保护,这样是可以的。即使是按半月轮值来守护伍波萨他堂等地方的人,如果因为疏忽而丢失了东西,也一样要赔偿。

如是,于《离巴利律抉择集》中

关于寄存物品的裁定讨论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