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悔过篇

19 段

巴底德萨尼品

一、第一巴底德萨尼学处注释

在波罗提悔过(悔过法)中,第一学处:由「进入村内」一语可知,若她站在村内园等处施与,自己从其手中拿取,或自己站在道路、巷弄、十字路口、房舍等任何一处拿取,则无过失。但若她站在道路等处施与,或自己站在道路等处、村内园等处,为了吞咽而取用任何食物,则在受取时犯恶作,每咽下一口即犯一个波罗提悔过。发露此法的方式,即如学处中所说:「贤友,我应受呵责」等。

在舍卫城,以某位比丘为缘,因非亲族比丘尼进入村内从其手中受取食物一事而制定;是不共制,非教诫缘。如此条一般,其余诸条亦然。这三条波罗提悔过,于夜分等食的受取与吞咽,皆犯恶作;对于一位未受具足者,乃至在食时也是如此;对亲族生起非亲族想或疑惑者,亦同此理。然而,若作亲族想,或是由亲族令人施与,或是放置后施与,以及站在村内园、比丘尼住处、外道住处及退隐处,从村外拿入食物,或施与夜分等食时说「若有因缘可以食用」而食者;或从在学尼、沙弥尼手中取食而食者,以及痴狂者等,皆无犯。此中五支分:受具足、非亲族、立于村内从手亲手受取、夜分食性、吞咽。等起等如同羊毛(学处)所说。

第一巴底德萨尼学处注释终。

二、第二巴底德萨尼学处注释

在第二条中,“汤等”是显示劝进之相。“且退下,姊妹”等是显示应当拒退之相。此中决断:即使一位比丘未予拒退,为吞咽而取食物者,在受取时犯恶作,每吞咽一口,即犯一次波罗提悔过。

于王舍城,以六群比丘为因缘,就比丘尼劝进而未遮止之事而制。三条波罗提悔过。对一位已受具足者的劝进,不遮止者犯恶作;同样,将未受具足者视为已受具足者,或心存疑惑者,亦犯恶作。然而,若作未受具足想者,或令施自己之食者,或令施他人之食者,或令未施者施,或于不应施处令施,或令一切平等施者,在学尼或沙弥尼劝进而受取食物者,除五种正食外,于一切处,以及痴狂等,无犯。此中五支:已受具足、五种正食、于村内未获许可的别异劝进、不遮止、吞咽。等起等如同俱尸罗(同分)所说。

第二巴底德萨尼学处注释终。

三、第三巴底德萨尼学处注释

在第三条中,“视为有学者”即获得有学认可。“先前未受邀请”者,即未进入家院范围之前,尚未越过近处,故称先前未受邀请。无病者,是指能行乞食者。波罗提悔过:进入家院范围而取食物者,受取时即犯恶作;取已,无论于何处食用,每吞咽一口,即犯一次波罗提悔过。

于舍卫城,世尊以众多比丘为缘,因不知量而受取食物,制定了此学处。其中,“先前未受邀请”与“无病”这两条是随制。此为三类应悔过。对于夜分药等,在受取及吞咽时,皆犯恶作。同样,将无学者视为有学想、或心存疑惑者,亦犯。然而,作无学想者、或先前已受邀请、或患病、或取用其他檀越施与那些比丘的食物、或从家中拿出、或在食堂等处未见比丘而先拿出、或置于门首施与而食者,以及食用常施食、指定食、半月食、布萨食、月旦食者,将夜分药等以“若有因缘可食”而施与并食用者,乃至痴狂者等,不犯。此事具足五支:作有学想、先前未受邀请、无病、进入家宅近处、取用常食等以外的餚馔而食。其等起等同羊毛戒。

第三巴底德萨尼学处注释终。

4. 第四巴底德萨尼学处注释

第四项中,“凡那些属于林野的”等,应依离衣宿戒中所说的方法来理解。“先前未被告知”是指:有女人或男人、在家者或出家人,进入寺院或寺院近处后告知:“尊者,某家将会带来嚼食或啖食。”其后,无论是如所告知的那样带来,还是连带那家而另由别家带来,或是与那家一起由众多家带来,又或者听说“某家已被告知,取了嚼食或啖食而去”,其余家族也跟他们一起带来——这一切都称为“已被告知”。若未曾如此告知、未曾如此带来,则称为“未被告知”。“无病者”是指有能力自行外出乞食者。“应悔过”是指:在此情形下,乃至由穿过寺院中央的旅人所施之物,若在寺院内或寺院近处受取而食,于受取时犯恶作,每咽下一口则犯应悔过。

于释迦族中,以众多比丘为缘,因有盗贼住在寺院而未告知之事而制定。“无病者”是此中的一项随制。此属三类应悔过。对于夜分药等,为食用而受取及吞咽,唯犯恶作。同样,对已被告知者作未被告知想、或心存疑惑者,亦犯。然而,作已被告知想者、病者、在寺院外受取已被通知而带来的食物或病者残食者、食用于其处自然生长的根果等者、以及在夜分药等中因“有条件时食用”而获得许可而食用者,乃至痴狂者等,不犯。具足上述“林野坐卧处”之性、非彼处所生之“时药”性、无病性、无病者残食性、未被告知性、在寺院内受取、吞咽——如此具足七支。其等起等同咖提那戒,但此为行与不行。

第四波罗提悔过学处注释已毕。

于《疑惑度脱》之巴帝摩卡注释中

波罗提悔过注释已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