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学法篇

136 段

应学法篇

一、周圆学处注释

在应学法中,第一项“周圆”意为四周成圈。应善为修学——“我将如此穿着”,无论在寺院内或村落间,一切处皆应修学。此中,由于在《仪轨犍度》中所说的种种仪轨亦属应修学的范畴,故它们同样属于应学法,也因此不像波罗夷等那样加以区分。为了显示行持上的律仪,一切学处在巴利圣典中皆以“应善为修学”的句式编列,而非以“若比丘垂衣而着,恶作”这样的罪名来表述;但在《分别句》中则说“犯恶作”。是故,应知于一切情况下,若以不恭敬心造作,即犯恶作。

今释“周圆”:此处,若覆住脐轮,并从膝盖骨以下、小腿骨开始处垂下约八指宽度,如此穿着下衣,即名为周圆穿着。若不作如此穿着,而以不恭敬心使其于身前或身后垂坠而着,则犯恶作。不仅此人如此,于《犍度》中所说的其他穿着过失,诸如:“其时,六群比丘如在家者般穿着、如象鼻状、如鱼尾状、四角状、扇状、百褶状,乃至束腰而着”,若作如是穿着,亦犯恶作。

其中,象鼻状者,即从脐根处作成如象鼻般的垂挂状,如同织布女的穿着。鱼尾状者,即收拢一边为缘、另一边作衣角垂坠而着。四角状者,即上方两角、下方两角,如是显露四角而着。扇状者,即作扇面状垂布而着。百褶状者,即把长布多次折叠出褶纹而着,或在左右两侧现起连续褶纹而着。然若从膝际显出一道或二道褶纹,则是允许的。束腰穿着者,即如力士等那般束绑腋下而着。如此穿着,纵是病者或行路者,亦不许可。又,行路时提起下衣一角或两角系于上衣之上,或内层如此穿着一重袈裟,外层再穿一重,凡此种种,皆不许可。

不过,病者可以将内衣的褶边露出来,再在上面穿另一件;非病者若穿两件,则应将它们整理整齐而穿着。因此,舍弃《犍度》中所禁止的一切穿法以及垂挂穿着,应穿着具足所说特征、无有变异的周圆下衣。若不这样穿着而作任何改变者,犯恶作。

而在关于“因缘、人、事”等的抉择中,出声议论这条学处是在拘睒弥制定的;与以沾有食物的手取饮用水杯及洗钵残食相关的两条,是缘于跋耆的众多比丘而制定的;其余一切都是在舍卫城缘于六群比丘,在垂下穿着等事中制定的。在乞求羹饭及说法等事中,有一条因病人而制定的随制。一切皆为共制,并非无有因缘而制。于一切情况下唯犯恶作,别无其他罪。违犯之审查已如前述。等起等将在一切篇末说明。然而,无犯的情况与构成要素在一切处都应说明,现在即说此。就这条学处而言,非故意者、失念者、不知者、病者、在灾厄中者、疯狂者等,无犯。

其中,非故意者:并非故意地想“我要不周圆地穿”,而是心想“我要周圆地穿”,却失误而成不周圆穿着者,无犯。失念者:即心不在焉而如此穿着者,无犯。不知者:即不知如何周圆穿着者,无犯;但应学习穿着的规定。若有人小腿干瘦或腿肚粗大,为使穿着合宜,垂下超过八指而穿着,是允许的。病者:即小腿或脚上有疮者,提起或垂下而穿着,是允许的。灾厄中:即被猛兽或盗贼追赶等,在这些灾厄中无犯。疯狂者等如前所说。不恭敬、无无犯之因、非周圆穿着,此为此处的三个构成要素。如同此处,在一切处,前两项加上各处所说的相反行为,共为三项。因此,从此以后,不再说它们,唯说无犯的情况。

二、第二周圆学处注释

第二条:“比丘们,不应披着在家人的披覆方式。”(《小品》280)如此,被禁止的在家人的披覆方式,即:舍弃在家人的披覆方式,将衣两端对齐、平整地披着,称为“圆整披着”。除此之外,诸如白布披覆、外道披覆、单布披覆、酒徒披覆、后宫妇披覆、大长者披覆、入茅棚披覆、婆罗门披覆、持律者披覆等,凡与圆整相状不同的披覆,这一切都称为在家人的披覆。因此,不应像半护裸形外道那样披着白布;不应像某些外道那样敞开胸膛、将披布置于两肩峰;不应像单布者那样用所穿下衣的一端披覆后背、将两端置于两肩峰;不应像酒徒等那样用布缠绕颈部、将两端垂于胸前或甩于背后;不应像后宫妇女那样仅露出星点眉眼、蒙头披着;不应像大长者那样穿着长衣、用其同一端披覆全身;不应像农夫进入田间茅棚时那样,将布缠绕、夹于腋下、用其同一端披覆身体;不应像婆罗门那样将布从两腋之间穿入、置于肩峰;不应像持律比丘那样以偏袒披着的方式,露出左臂、将衣搭于肩峰。应舍弃所有这些以及类似的披着过失,无有变异地圆整披着。若不如此披着,而在僧园或俗家以不恭敬心作

三至四、善覆学处注释

第三条,“善覆蔽”:即妥善地覆蔽。系好纽扣,顺风方向覆蔽颈部,将两端对齐、叠合,覆蔽至腕部,以此状态进入俗家,这是其含义。若不如此而行,反而敞开膝盖或胸膛而行者,犯恶作。

第四条:从喉部以上露出头部,从腕部以上露出手,从小腿肚以上露出脚,覆盖其余部分而坐,称为“善覆蔽”。在此,对住于精舍者,无犯。

五至六、善护学处注释

“善收摄”:意为不玩弄手与脚,善于调御。第六条也是如此。

七至八、垂目学处注释

“垂目”:眼向下视,注视前方约一轭之地面。然而,为观察有无象、马等险难而站立一处,则是开许的。第八条也是同样的道理。

九至十、关于高抬(衣)的应学法注释

“高抬衣”:以高抬的方式,此属表示如此状态的具格用法,意指从一侧或两侧将衣高抬。从门槛内侧起,不应这样行走。

第十条:坐着时,即使要取出扇子,也不应撩起衣服来取;然而,对于已入住精舍者,并无犯。

十一至十二、高声嬉笑学处注释

第十一条,“高声嬉笑”:即大笑的意思。此处同样是以具格表示如此状态。

第十二条也是同样的道理。在这两条学处中,若遇到可笑之事,仅露微笑者,无犯。

十三至十四、大声学处注释

第十三条中,“小声”即不是高声、大声。第十四条也是同样的道理。在此,小声的界定如下:假如在一间长十二肘的屋内,僧团长老坐于前端,第二长老坐于中间,第三长老坐于末端。当他们这样坐着时,僧团长老与第二长老交谈,第二长老能听到他的声音并分辨话语,而第三长老只闻其声却不能分辨所说的话,到此程度便称为小声。如果第三长老也能分辨话语,便称为大声。

十五……乃至二十、摇身等学处注释

以下六条中,“摇动身体”是指一再地摇动身体。这一道理适用于一切。因此,应当挺直身体等,保持不动、端正地行走与就坐。在与坐相关的三条中,若是住在精舍者,不犯。

二十一至二十二、叉腰学处注释

第二十一、二十二条中,“叉腰”即把手放在腰部,作叉腰状。

二十三至二十四、覆头学处注释

在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中,“覆头”是指连同头部一起披覆。

二十五、蹲踞学处注释

第二十五条,“蹲踞”是指:抬起脚跟,仅以前脚掌行走;或抬起前脚掌,仅以脚跟触地行走。此处同样是表示此状态的具格用法。

26. 箕坐学处注释

第二十六条,“不以手抱膝坐”:即不应以手抱膝而坐,也不应以布抱膝而坐。若以不恭敬心而坐,犯恶作。然而,对于住在精舍者,在此处以及前面第二十二与二十四条中,无犯。

二十六条威仪应学法注释完毕。

27. 恭敬受取学处注释

在食物相应品的第一科中,“sakkaccan”的意思是提起正念,即令念现前。

28. 对钵作想受取学处注释

第二科中,于钵作想称为“钵想”(pattasaññā),具足此想者名为“钵想者”(pattasaññī),意指于自己的食器生起系属之想。

29. 等量羹菜受取学处注释

第三科中,所谓“等羹”(samasūpako),是指由绿豆、豌豆或鹰嘴豆等所制成、可用手抓取的浓羹,其量应为主食的四分之一;若取超过此量,则犯恶作。除这类羹以外,其余一切羹汤类的菜品调制,皆名为“味汁”(rasarasa)。对此味汁,若为亲属、受请食者、为他人,或是以自有财物获取,则无罪犯。

第30……乃至……第32:齐钵口学处注释

第四科中,“samatittikā”(齐钵口)意为平满、平盛,于受持之钵中,不超过内口边缘之线而盛置。“Piṇḍapāta”(团食)指任何时药。于非受持之器中,时药及夜分药等,无论堆置何处,皆得成堆置。然而,若取二钵盛满一钵而带回寺院,或放入时饼块、果物等掉落其下,或将豆蔻、香叶等置于上方而施与,或放入叶器、小罐中而置于钵上者,则不名为堆置,故于这些一切皆可。然此处对病者亦无开许,故病者亦应取齐钵口。然于一切处,唯许受取;受取已,即善受取而食用。第五、第六学处亦如所说之理。

第33—34:次第食学处注释

第七科中,“sapadānaṃ”(次第取)意为于诸处不设界限,次第而取。若有人向他人授食,或倾入其它容器时,从各处跳过取食;又或取上分时逆次第而取,于此皆无犯。第八科亦如所说之理。

第35:堆成塔形学处注释

第九科中,“thūpakato”(堆成塔形)意为从顶部至中间。若有人将少量残食集于一处,压合而食,此亦无犯。

第36:覆饭学处注释

第十事:若施主于禁杀日等,将菜肴遮覆后施与,或并非出于贪求更多而遮覆者,这些无犯;然病者不在此例,故仍为犯。

37. 索求羹饭学处注释

第十一事:“为亲属、为受请者、为他人,或以自己财物”,此为无犯中的附加说明。

38. 怀挑剔想学处注释

第十二事:对嫌厌生起的想,称为嫌厌想;具足此想者,名为怀嫌厌想者。于此,病者亦不得免除。然而,若心中念“我将施与”或“我当使人施与”而顾视,并非怀嫌厌想,故无犯。

39. 团食学处注释

在第十三科中,“不太大”是指:孔雀蛋过大,鸡蛋过小,取此二者中间的大小。然而,对于根嚼食等类别,一切嚼食及果物皆无犯。

40. 口食学处注释

在第十四科中,parimaṇḍalaṃ(圆量)指不太长。但此处与嚼食及果物相同,即使超过口量亦无犯。

41-42. 未受请学处注释

在第十五科中,anāhaṭa(未受请)意为未被带来,即尚未抵达口门。在第十六科中,sabbahatthaṃ(全手)指整个手。

43. 含团食学处注释

第十七条中,“含团食”者:此处,若口中含食说法,话语不圆满,即犯。然而,若将诃子等放入口中而说法,话语并不残缺,如此含在口中则是开许的。

44. 抛起团食学处注释

第十八条中,“抛起团食”者:意为将食团一再抛起。在此,对于嚼食及果物,亦无犯。

45. 截断团食学处注释

第十九条中,“截断团食”者:意为将食团一再切断。在此,如同嚼食与果物,即使有超出份量的部分,亦无犯。

46. 鼓腮学处注释

第二十科中,“鼓腮”(avagaṇḍakāraka)指如猕猴那般反复鼓起两颊;此处若仅是少量果物,则无犯。

47. 挥手学处注释

第二十一科中,“挥手”(hatthaniddhunaka)指反复挥手。此中关于无犯的附加说明为:“丢弃垃圾而挥手者”。

48. 撒饭粒学处注释

第二十二科中,“撒饭粒”(sitthāvakāraka)指反复撒落饭粒。此处同样有关于无犯的附加说明:“丢弃垃圾而撒落饭粒者”。

49. 伸舌学处注释

第二十三条,“jivhānicchārakaṃ(伸舌)”,即反复将舌头伸出。

50-51. 作啧啧声学处注释

第二十四条,“capucapukārakaṃ(作啧啧声)”,即反复发出“啧、啧”之声。第二十五条道理相同。

52…乃至…54. 舔手等学处注释

第二十六条,关于用手指推取食物,是指用手指反复推取食物。进食时,连手指大小的量也不允许推取。然而,对于浓粥、糖浆、乳粥等,可以用手指取食,将手指放入口中进食,这是允许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也是同样的道理。因此,即使只用一根手指,也不应舔钵;即使只用一片嘴唇,也不应用舌头舔;但可以用嘴唇的肉取食并送入口中。

55. 有染食学处注释

第二十九学处中,“不以有食物沾染的手……”这一规定,是出于对不净的回避而制定的。因此,无论是僧团的、个人的、在家人所有的,还是自己所有的,无论是螺杯、碗还是盘,皆不应拿取;若拿取,则犯恶作。然而,若手的一部分未被食物沾染,则可用那一部分拿取,此为开许。在此,律中“心想‘我将洗’或‘我将令人洗’而接受”这一句,是补充说明无罪的情况。

56. 有饭粒应学法之解释

第三十学处中,“或捞出、或弄碎、或于接受器中、或拿出后丢弃”此句,是补充说明无罪的情况。其中,“或捞出”是指将饭粒从水中捞出,集于一处,然后倒掉水。“或弄碎”是指将饭粒弄碎,使其随水流去,然后倒掉水。“或于接受器中”是指对于以接受器接取者,即丢弃在接受器中。“或拿出后”是指拿到外面丢弃。如此丢弃者,无罪。

三十食事相应学处注释已毕。

57. 持伞者学处注释

在说法教诫相关的众学法中,第一学处:凡有任何伞执于手中者,名为“持伞者”。他将此伞放置于身体的任何部位,只要手未放开伞,便不得为他说法。然而,若另有他人为他持伞,或伞立于旁侧,只要伞已离手,便不名为“持伞者”,即可为他说法。此处“法”的界定,应依《句法》中所说的方法来理解。

58-59. 持杖者学处注释

第二条中,杖是指中等身材男子四肘长的杖。而“手持杖者”的判定,应依照“手持伞者”中所说的方法来理解。第三条也是同样的道理。因为即使佩刀而立,也不计入“手持刀者”之列。

手持武器学处之解释

第四条中,应知所有种类的弓与所有种类的箭,皆属武器。因此,不论是持弓带箭,或单持弓、或单持箭、或持有弦之弓、或持无弦之弓,站立或坐着,皆不得为他说法。然而,如果弓只是挂在肩上,只要未手持,则开许。

61-62. 鞋学处释义

第五条中,“穿鞋者”是指:仅踩在鞋上而未将趾间系带插入者,或是将趾间系带插入并穿好者。第六条亦同此理。在此,若有人解开脚跟的系带,仅以站立方式穿着,即所谓的“脱着者”,对此人亦不得说法。

63. 乘具学处释义

第七条中,即使被两人用手臂搀扶,或放在布上以竹竿抬行,又或者乘坐于不如法的车乘等交通工具——纵令车乘已被拆散,或仅余一轮——只要坐在上面,便算作“乘车者”。但若两人同坐一车,则是允许的。即使分开而坐,坐于高车者可为坐于低处者说法;同等高度亦可。同样,坐于前者可为坐于后者说法。然而,坐于后者即使座位更高,也不得为坐于前者说法。

64. 卧具学处释义

第八条中,“卧者”是指哪怕躺在草席上或天然地面上的人。对于卧者,站立或坐于高床、高凳或地面的人,皆不得为其说法。但是,卧者可为卧者说法,若说法者卧于更高或同等高度。卧者可为站立者、坐着者或卧者说法;坐着者可为站立者或坐着者说法;站立者则只能为站立者说法。

抱膝坐学处释义

第九条中,对于以手抱膝等任何姿势坐着的人,皆不得为其说法。

66. 缠头学处释义

第十条中,‘缠头者’是指以布缠头,或以顶髻等装饰,使发际不显露之人。是故,律中开许无犯:‘令其露出发际后说法’。

67. 覆头学处释义

第十一条中,‘覆头者’是指连头一并覆盖之人。在此,开许无犯:‘令其露出头部后说法’。

68. 地上学处注释

第十二条中,‘坐于地上’是指坐在地面上。‘于座上’是指即便只是铺了布或草而坐者。

69. 低座学处注释

第十三条中,“在高座”是指乃至坐于地面隆起之处。

70. 站立学处注释

第十四条,“站立者不应为坐着的人说法”:若年轻比丘前去侍奉长老,站立时,坐在座上的大长老向他提问,他不应回答。然而,出于恭敬,不能对长老说“请起身再问”,因此,可以心想“我为站在旁边的比丘说法”而说法,这是允许的。

71. 在后行走学处注释

第十五条,若在前面行走的人提问,不应不对他讲说,却心想“我为后面的比丘说”,而应为他讲说。不过,为了共同复习已学的法,或为并肩同行者讲说,则是允许的。

72. 由岔道行走学处注释

第十六,“不偏离道路”在此:若两人在车道上,各自沿一条车辙,或偏离道路而保持并肩同行,这是允许的。

站立大小便学处释义

第十七,“非故意者”为无犯:若在前往隐蔽处时,大小便突然排出,即名为非故意所作。

74. 关于在草木上排便的应学法注释

第十八,凡是活树之根显露于地面,或枝条着地生长,这一切都称为“有草木处”。然而,坐在树干上,于无草木处排泄,这是允许的。若正在寻找无草木处时突然排出,或处于患病状态,或“于无草木处所作,却蔓延至有草木处”,这些都属于无犯的补充说明。在此,若找不到无草木处,铺上草把或稻草把之后再作,随后蔓延至有草木处,也是允许的。此处,痰和鼻涕也包含在唾液之中。

75. 关于在水中排便的应学法注释

第十九条“不于水中”,这是就饮用水而说;若在厕所、海洋等非饮用水中,则无犯。下雨时,若四周洪水泛滥,找不到无水之处,允许在水中排泄。此处“于陆地所作而蔓延至水中”,这也是无犯的补充说明。其余在所有学处中,都是显而易见的。

然而,为阐明等起等,此处有杂集:与大笑、高声、音声相关者有四条,口含饭团说话一条,与地上、低座、坐、立、从后而行、偏离道路相关者五条,这十学处是以劝告为等起,其中每一学处是作业、有想解脱、有心、世间罪、身业、语业、不善心、苦受。索羹饭学处是以偷盗团伙为等起,是作业、有想解脱、有心、世间罪、身业、语业、不善心、苦受。持伞、持杖、持刀、持武器、穿鞋、穿履、乘车、卧床、抱膝坐、缠头、覆面等十一学处,是以说法为等起,是作业亦非作业、有想解脱、有心、世间罪、语业、不善心、苦受。其余五十三学处,以第一波罗夷等起等为差别。

十九条与说法相关的应学法注释结束。

在《度疑》的巴帝摩卡注释中

应学法注释结束。

灭诤注释

于灭诤法中,“七种”是其数目分齐。“诤事得以止息、平息”,故称灭诤法。“来到诵出”者:为了询问清净,而应被诵出的,包括属于犯诤事,以及作为其余三种诤事之缘的犯行。“已生已生”者,即已生起的、已生起的。“诤事”者,即争论诤事、指责诤事、犯诤事、事诤事这四种。为了止息、为了平息,应给予“面前律”……乃至“如草覆地”,这七种灭诤法应当被给予。这其中,如下判定:首先,在诤事中,比丘们以“是法”或“非法”等十八事而争论,此争论名为争论诤事。以戒坏、行坏、见坏、命坏而指责者,其指责、非难和举罪,名为指责诤事。本母中所列的五种,分别中的两种,合为七种犯聚,名为犯诤事。僧团所作的白等四种羯磨,名为事诤事。

争论诤事由两种灭诤法平息:现前毗奈耶与多数决。若仅以现前毗奈耶平息,于某住处生起者,即于该处平息;或于前往他处途中平息;或抵达后将事提交僧团,僧团若不能平息,则从彼处选出之人以断事人方式裁决而平息。如此平息时,其中所有僧团面前、法面前、律面前、人面前,即名现前毗奈耶。其中,作业僧团以僧团和合现前,为僧团面前;所平息事的真实性,为法面前;如应平息那样平息,为律面前;争论双方——当事人与对手现前,为人面前。然而,以断事人方式平息时,此处僧团面前则缺失。如此,先唯以现前毗奈耶而平息。

如果这样仍不能平息,被委任裁决的比丘们便说“我们不能平息”,将事交还僧团。僧团便选定一位具足五法的比丘为取筹师,由他以秘密投票、公开投票或耳语投票三种取筹方式之一收取筹票,然后根据集会大众中如法说者的多数,按照那些如法说者所说,该诤事便得以平息。这是通过现前毗奈耶与多数决而平息。其中,现前毗奈耶如前所述,而进行多数决羯磨的部分,则称为多数决。如此,诤论诤事由两种灭诤法而平息。

举罪诤事通过四种灭诤法平息:现前毗奈耶、忆念毗奈耶、不痴毗奈耶与苦出罪。以现前毗奈耶平息时,听取举罪者与被举罪者双方言辞,若无罪过,则令双方相互宽恕;若有罪过,则判定“此是某罪”,如此裁决而平息。其中现前毗奈耶的特征如前所述。若漏尽比丘无端被以戒行败坏诽谤,他请求忆念毗奈耶,僧团便以白四甘马授予忆念毗奈耶,此时通过现前毗奈耶与忆念毗奈耶而平息。授予忆念毗奈耶后,任何人再对此人举罪皆不成立。若疯癫比丘因疯癫而作非沙门行,被比丘们指责:“尊者,您记得犯有如此罪过吗?”他虽答:“贤友,那是我疯癫时所为,我不记得。”但仍被比丘们继续指责。为不再被指责,他请求不痴毗奈耶,僧团以白四甘马授予他不痴毗奈耶。此时通过现前毗奈耶与不痴毗奈耶而平息。授予不痴毗奈耶后,任何人因此事再对此人举罪皆不成立。

而当有人因波罗夷或近波罗夷罪被举发,却顾左右而言他,其恶行增盛。僧团便思惟:‘此人若根本未断,正行后可被接纳;若根本已断,他自会灭亡。’于是以白四甘马对该恶人作苦出罪羯磨。此时便依现前毗奈耶与苦出罪而平息。如是,举罪诤事由四种灭诤法而得平息。

犯行诤事由三种灭诤法平息:现前毗奈耶、认罪处分及覆草法。仅凭现前毗奈耶并不能令其平息。然而,当一位比丘——或如舍堕品解说中所说,在僧团、众或别位比丘面前——发露轻罪时,犯行诤事即依现前毗奈耶与认罪处分而平息。其中,就现前毗奈耶而言,发露者与所对者的面对面,是‘人现前’;其余如前所述。若向个人与众发露,则‘僧团现前’这一条件便不具足。

而这里所说的:‘尊者,我犯了某某罪。’‘你看见了吗?’‘是的,我看见了。’这样的认罪,由此而作‘今后应当防护’的处分,即名为‘认罪处分’。在桑喀地谢沙罪中,请求别住等是‘认罪’,给予别住等是‘认罪处分’。然而,当两派争吵的比丘们造作了众多非沙门行后,生起惭愧,心想:‘若彼此追究这些罪过,此诤事恐将变得严重、激烈。’于是作覆草羯磨。此时,犯行诤事便依现前毗奈耶与覆草法而平息。在此中,凡在伸手相及范围内,未表示‘我不同意’者——乃至躺卧之人,除重罪及涉及在家人之罪外,一切罪过皆得出罪。如是,犯行诤事由三种灭诤法而得平息。

义务诤事通过一种灭诤法平息,即仅凭现前毗奈耶。如此,这四种诤事根据其相应情况,通过这七种灭诤法得以平息。因此说:‘为了已生起的种种诤事的止息与平息,应给予现前毗奈耶……乃至……覆草法。’这是此处的判定方法,详细内容在灭诤犍度中已有叙述,其判定也在《一切欢喜》中有说。

在此,我问诸位尊者:‘你们于此是否清净?’即问在七种灭诤法中,你们是否清净,是否没有任何须以灭诤法平息之事。我这样问。以此,是在询问是否从一切罪过中清净。

尊者们,已开示了“缘起”等结语。其中,“如此”指如此数量的学处。“经中所来”指在经——巴帝摩卡中所来。“属于经的”即包含于其中。每半月为诵持而来,即依半月半月的布萨而应被诵持。“和合”指以身和合而和合。“欢喜”指以心和合、同一意乐而善欢喜。“无诤”指于十八种诤事中,不以任何一种而诤论。“应学”指不违犯各条学处,应成就增上戒学。至于中间未说者,一切或因已于前前学处中说,或因义理明显故。

灭诤注释终了。

《度疑》巴帝摩卡注释中

比丘巴帝摩卡注释终了。

礼敬彼世尊、阿拉汉、正自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