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文分段

应学法篇解释

136 段

学处篇

周圆学处的注释

在应学处中,第一项“周圆”的意思是四周成圆形。应当修学——心里想“我要这样穿”,无论是在寺院里还是在俗人家里,一切地方都应当修学。这里,因为《仪轨犍度》中所说的那些仪轨也属于应当修学的,所以它们同样归入应学处,因此不像巴拉基格等那样加以区分。为了显示行持方面的律仪,在一切学处的巴利原文中,都用“应当修学”这样的句式来表述,而没有用“若比丘垂着衣而穿,犯恶作”这样以罪名来说的方式;但在《分别句》中说“犯恶作”。因此应当知道,在一切情况下,以不恭敬心来做,就犯恶作。

现在解释“周圆”:这里,如果先把肚脐眼遮住,再从膝盖骨下方、小腿骨开始的地方往下留出大约八指宽的衣料,这样穿下衣,就叫作周圆穿着。如果不这样穿,而是带着不恭敬的心,让衣料在前面或后面垂下来,这样穿就犯恶作。不只是他一个人这样,其他在《犍度》里说到的穿着过失,比如“那时,六群比丘像在家人一样穿下衣,穿成象鼻形、鱼尾形、四角形、扇子形、百褶形,还有束腰形”,如果这样穿,也一样犯恶作。

在这里,象鼻式穿法是指:从肚脐根部开始,把布做成像象鼻形状那样垂下来穿,就像织女的穿着方式。鱼尾式穿法是指:一边收拢、一边像鱼尾那样垂下来穿。四角式穿法是指:上面两个角、下面两个角,这样把四个角都露出来穿。扇式穿法是指:把布做成扇子的形状垂下来穿。百褶式穿法是指:把长布反复折叠,做出褶边来穿,或者在左右两侧做出连续的褶纹来穿。不过,如果从膝盖处开始能看到一道或两道褶纹,那是可以的。束腰式穿法是指:像摔跤手等人那样把腰带绑起来穿。这样穿着,即使是病人或正在赶路的人,也不允许。还有,赶路的人把下衣的一个角或两个角提起来挂在下衣上方,或者里面这样穿一件袈裟、外面再穿另一件,所有这些都不允许。

生病的人可以把内衣的褶边露出来,再在上面穿另一件;没生病的人穿两件时,要把它们整理整齐再穿。总之,在这部犍度里被禁止的各种穿法以及垂挂式的穿法,全都要避免,应当穿着具备上述特征、没有改动、周正圆满的下衣。如果不这样穿,而是做任何改动,就犯恶作。

在关于“因缘、人、事”等的裁决中,出声议论的做法是在憍赏弥制定的;与用沾有食物的手拿饮用水杯、以及洗钵残食相关的两条,是缘于跋耆国的众多比丘而制定;其余全部都是在舍卫城缘于六群比丘,涉及垂下穿着等事由而制定。在乞求羹饭和说法等事中,有一条是因病人而随附制定的。这些都是共通制定的,并非没有因缘而制。在一切情况下都只是恶作,没有别的罪类。违犯的审查已如前说。等起等项将在全部篇末说明。而无犯的情况和构成要素在一切处都应说明,现在就来说这个。就这条学处而言,非故意、失念、不知、生病、遭遇灾厄、疯狂等情况下,无犯。

这里,非故意:不是故意想“我要不周圆地穿”,而是本来心想“我要周圆地穿”,结果没做到,穿成了不周圆,这不算犯。失念:心不在焉而那样穿,也不算犯。不知:不知道怎样周圆地穿,不算犯;不过还是应当学会穿着的规矩。如果有人小腿干瘦,或者腿肚肉很粗大,为了让穿着合身,把衣垂到超过八指再穿,也可以。病者:小腿或脚上有疮,把衣提起或垂下再穿,也可以。灾厄中:被猛兽或盗贼追赶等,在这样的灾厄中,不算犯。疯狂者等,如前所说。不恭敬、没有不犯的理由、不周圆穿着,这里是三个构成要素。就像这里一样,在一切地方,都是前两项加上各处所说的相反行为,共成三项。所以,从这以后不再说它们,只讲不犯的情况。

2. 第二圆学处的注释

在第二条学处中,佛陀这样禁止:“比丘们,不应当披着在家人的披衣方式。”(《小品》280)那么,什么叫“圆整披衣”呢?就是不用那种被禁止的在家人的披法,而是把衣服两端对齐、平整地披好。具体来说,凡是与圆整披衣的相状不同的披法,比如披白布、游方者的披法、披单布、酒鬼的披法、后宫女人的披法、大长者的披法、进茅屋时的披法、婆罗门的披法、做衣边(衣缘)者的披法等等,全都叫在家人的披衣方式。 所以不应当像半裸外道那样披白布;不应当像某些游方者那样敞开胸膛、把衣布搭在两个肩头上;不应当像穿单布的人那样,用所穿下衣的一头盖住后背,把两端搭在两个肩头上;不应当像酒鬼之类的人那样,用布缠住脖子,两端要么垂在胸前,要么甩到背后;不应当像后宫女人那样只露出一点点眉眼、蒙着头披;不应当像大长者那样穿着长衣,用同一头布盖住整个身体;不应当像农夫进田里茅屋时那样,把布缠绕起来夹在腋下,用同一头布盖住身体;不应当像婆罗门那样,把布从两个腋窝之间穿过去,搭在肩头上;不应当像做衣边(衣缘)的比丘那样,以偏袒的方式披衣,露出左臂,把衣搭在肩头上。 总之,要避免以上所有这些以及类似的披衣过失,不变形地、圆整地披好衣。如果不这样披,而是在僧园或俗人家里漫不经心地弄出任何变形,就犯恶作罪;无犯(开缘)与前面相同。这里如此,其他地方也如此。如果有不同的地方,我会在那里说明。

3-4. 善覆学处的注释

第三条,“善覆蔽”是指好好地覆盖遮蔽。意思是:把衣扣扣好,把衣缘贴边收好,把脖子遮住,把衣服两角对齐、整理平整,一直遮盖到手腕,然后这样进入在家人家里。如果不这样做,而是把膝盖或胸口敞开著走,就犯恶作。

第四条:从喉结以上开始露出头,从手腕以下开始露出手,从小腿肚以下开始露出脚,把其余部分遮盖好坐着,这就叫“善覆蔽”。不过在这里,对于已经进入住处的人,不算犯戒。

5-6. 善护学处的注释

第五条的“善守护”意思是:不玩弄手或脚,就是善于调伏。第六条也是这样。

7-8. 垂目学处的注释

第七条“垂目”:眼睛向下看,注视前方大约一轭长的地面。不过,站在一个地方观察有没有象、马等危险,是可以的。第八条也是同样的道理。

9-10. 关于把衣高抬起来的学处注释

第九条“高抬身体”:这里用的是表示“以……方式”的具格,说明“处于这种状态”的情形,意思是从一侧或两侧把衣提起。从门槛内侧开始,就不应该这样走过去。

第十条:坐着的时候,即使要取出滤水器,也应当不把衣撩起来就取;不过,对于已经进入住处的人,则无犯。

11-12. 高声嬉笑学处的注释

第十一条里说“高声嬉笑”,意思就是放声大笑。这里同样是用工具格来表达“如此状态”这个特征。

第十二条也是同样的道理。在这两条学处里,遇到可笑的事情时,只是微微一笑,不算犯戒。

13-14. 关于大声的学处注释

第十三和第十四条里说的“小声”,是指不发出高声、大声。第十四条也是同样的道理。这里对“小声”的界定是这样的:假如在一间长十二肘的屋子里,僧团长老坐在最前面,第二长老坐在中间,第三长老坐在最后面。他们这样坐着时,僧团长老和第二长老交谈,第二长老能听到他的声音,也能分辨他说的话;而第三长老只能听到声音,分辨不出他说的话——到这种程度,就叫“小声”。如果第三长老也能分辨出说的话,那就叫“大声”了。

第十五……乃至第二十,摇身等学处的注释

从这里往后的六条学处中,“摇动身体”是指一再地摇动身体。这个道理在一切情况下都适用。因此,应当挺直身体等,保持不动、端正地行走和坐下。在与坐有关的这三条中,若是已进入住处的人,无犯。

二十一至二十二、叉腰学处的注释

在第二十一和二十二条学处中,“叉腰”是指把手放在腰上,摆出叉腰的姿势。

23-24. 覆头学处的注释

在第二十三和二十四条中,“覆头”是指连头一起披盖起来。

第25条 蹲踞学处的注释

第二十五条,“蹲踞”是指:抬起脚跟,只用前脚掌走路;或者抬起前脚掌,只用脚跟触地走路。这里用的也是表示动作方式的具格用法,就是上面所说的特征。

第26条 抱膝坐学处的注释

第二十六条,不以手抱膝坐:就是说不应该用手抱膝而坐,也不应该用布抱膝而坐。如果以不恭敬的心坐下,犯恶作。不过,对于已进入住处的人,在这里以及在前面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中,都无犯。

二十六条威仪应学法注释终

27. 恭敬受取学处的注释

在关于食物的第一项里,以恭敬的方式使念现前,也就是提起正念。

28. 对钵作想而受取的学处注释

第二项里,对钵有想,就是“钵想”;他有这个想,所以叫“钵想者”,意思是对自己的食器生起系属之想。

第29条 等量羹菜受取学处的注释

在第三条学处中,所谓“等量羹”,是指用绿豆或豌豆等做成的、可以用手抓取的浓羹,它的分量应当是饭食的四分之一。如果拿超过这个分量,就犯恶作。不过,除了这种羹以外,其余所有各种羹菜类的调制,都叫作“味汁”。对于这种味汁,如果是给亲属、已受请食的人、为他人,或者用自己的财物取得,在这里就不犯。

第30……乃至……第32:齐钵口学处注释

第四项“齐钵口”是指装得平平满满、与钵口齐平,在受持的钵里不超出内侧口沿的刻线来盛放。“团食”是指任何时药。不过,在非受持的器皿里,时药、夜分药等,不管堆放在哪里,都算可以。但是,如果拿两个钵盛满一个钵带回精舍,或者放入时,饼块、果片等掉到下面,或者把豆蔻、香叶等放在上面再布施,或者放进叶器、小盘里再搁在钵口上,这些就不叫“堆置”,所以这些全都允许。不过在这里,对病人也没有不犯的开许,所以病人也应当取齐钵口的量。但在任何情况下,仅仅接受下来是不允许的;接受之后,好好接受下来才可以食用。第五、第六项也按照所说的道理理解。

第33—34条:次第食学处的注释

第七科“次第取”的意思是:不在各处划定范围,而是按顺序依次取。如果有人把食物布施给别人,或者倒进别的容器里,从各处跳着取;对于那个人,即使取上分时逆着顺序取,在这里也不算犯戒。第八科和前面所说的一样。

第35 堆成塔形学处的注释

第九项里,“堆成塔形”是指从顶端到中间的意思。如果有人把剩下的少量食物归拢到一处,压在一起再吃,这也不犯戒。

第36条 覆饭学处的注释

第十条:如果施主在禁杀日等时候,把菜盖起来再布施,或者有人不是为了想要更多而盖起来,对这些人来说不犯戒;但病人因为未曾提及的缘故,确实犯戒。

37. 关于索取羹饭学处的注释

第十一事:对于亲属,或者对于受邀者,或者为了别人的利益,用自己的财物——这是无犯情形中额外补充说明的部分。

第38条 怀嫌厌想学处注释

在第十二条(关于嫌厌想)中,对嫌厌所生起的想,就是嫌厌想;谁有这种想,谁就是有嫌厌想的人。在这里,病人也还是不能免除(犯戒)。不过,如果心里想着“我要布施”或“我要让人布施”而看(施主),而且不是有嫌厌想,那就无犯。

第39条 团食学处的注释

第十三段里说的“不太大”,是指孔雀蛋太大,鸡蛋太小,取它们中间的大小。至于根嚼食等类别,以及一切可嚼食的东西和果实,都无犯。

第40条 一口食学处的注释

在第十四条里,“周圆”是指不太长。但在这里,跟嚼食和果实一样,即使超过一口的量也无犯。

41-42. 未带来学处的注释

第十五条中,“未带来”指没有被带来,意思是还没有到达口门。第十六条中,“全手”指整只手。

43. 含团食学处的注释

在第十七条“含团食”这条里,如果嘴里含着食物说法,说到的话不完整,这样就犯戒。但如果有人说法时把诃子等东西放进嘴里再说法,所说的话并不因此不完整,那么嘴里含着这些东西是可以的。

44. 抛起团食学处的注释

在第十八条里,“抛起团食”是指把食团一次又一次地抛起来。在这里,对于嚼食和果实之类,也无犯。

第45条 截断团食学处的注释

在第十九条“截断团食”中,“截断团食”是指把团食一块一块地切开。在这里,即使连同嚼食和果实一起,有超出(一口)份量的部分,也无犯。

第46条 鼓腮学处的注释

第二十条学处中,“鼓腮”是指像猴子那样一次次把两颊鼓起来;在这里,如果只是少量果物,就无犯。

第47条 挥手学处的注释

第二十一条里,hatthaniddhunaka(挥手)的意思是反复挥手。不过,这里关于不犯戒的补充说明是:“扔垃圾时挥手”,这是额外的内容。

48. 撒饭粒学处的注释

第二十二项里,“撒饭粒”是指把饭粒撒了又撒。这里同样有一条关于不犯戒的补充说明:“倒垃圾时把饭粒撒落的人。”

第49条 伸舌学处的注释

第二十三:伸舌头,就是把舌头一次又一次伸出来。

第50至51条:作啧啧声学处的注释

第二十四条说的是“作啧啧声”:就是反复发出“啧、啧”的声音。第二十五条也是同样的道理。

52……乃至……54. 舔手等学处的注释

第二十六条规定“舔手”,意思是把手反复舔。吃饭时,哪怕只是手指那么大的量,也不可以舔。不过,对于浓粥、糖浆、乳粥这类食物,可以用手指拿起来,把手指放进嘴里吃,这是允许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也是同样的做法。因此,哪怕只用一根手指,也不应该舔钵;哪怕只用一片嘴唇,也不应该用舌头舔;但可以用嘴唇的肉拿起来送进嘴里。

第55条 有食物沾染的学处注释

在第二十九学处里,“不以有食物沾染的手”这句话,是依据厌恶不净而制定的禁止。因此,无论是僧团所有的、个人所有的、在家人所有的,还是自己所有的,不管是螺杯、碗还是盘子,都完全不应该拿取;拿取的人犯恶作。不过,如果手的一部分没有被食物沾染,就可以用那一部分拿取。这里律文说“心想‘我要洗’或‘我要让人洗’而接受”,这是对无犯情况的补充说明。

56. 关于有饭粒的学处注释

第三十学处里说的“或者捞出来,或者弄碎,或者放在接受器里,或者拿出来之后丢掉”,这是对无犯情况的补充说明。其中,“或者捞出来”是指把饭粒从水里捞出来,堆在一个地方,然后把水倒掉。“或者弄碎”是指把饭粒弄碎,让它们随水流走,然后倒掉水。“或者放在接受器里”是指对用接受器来接的人,就丢在接受器里。“或者拿出来之后”是指拿到外面再丢掉。这样丢掉的人,无犯。

与三十食事相关的学处注释终

57. 持伞者学处的注释

在跟说法有关的众学法中,第一条:只要手里拿着伞,不管是什么伞,就叫“持伞者”。如果他把伞放在身体的任何部位,只要手还没有放开,就不适合为他说法。但如果另一个人替他拿伞,或者伞放在旁边立着,只要伞一离开手,就不再叫“持伞者”,这时就可以为他说法。这里“法”的界定,应当依照《句法》里所说的方式来理解。

58-59. 持杖者学处的注释

第二项中,所谓“杖”,是指中等身材男子四肘长的杖。而“手持杖者”的判定,应依照“手持伞者”那里所说的方法来理解。第三项也是同样的道理。因为即使佩刀站立,也不算是“手持刀者”。

第60条 手持武器学处的注释

第四条:应当知道,所有种类的弓连同所有种类的箭,都算是武器。所以,带着箭拿弓,或者只拿弓、只拿箭、拿上了弦的弓、拿卸了弦的弓,站着或坐着,都不可以为他说法。不过,如果弓只是挂在肩上,只要还没有用手拿,就可以。

61-62. 穿鞋学处的注释

在第五条里,“穿鞋者”是指:没有把脚趾间的带子穿进带杖木鞋的,只是踩在鞋上;或者把带子穿进去、按穿好的状态穿着。第六条也是同样的道理。不过在这里,如果有人解开脚后跟的绑带,只是按站立的状态穿着,这被称为“解开者”,对这种人也不可以说法。

第63条 关于车乘的学处注释

在第七条里,即使被两个人用手臂架着走,或者被放在布上、用竹竿抬着走,或者坐在不如法的车乘之类交通工具上——哪怕那车乘已经被拆散,或者只剩一个轮子——只要他坐在上面,就算作“乘车者”;即使没有坐着而只是乘车,也算作“乘车者”。但如果两个人同坐在一辆车上,那是可以的。即使分开坐,坐在高车上的人也可以对坐在低处的人说法;高度相同也可以;同样,坐在前面的人可以对坐在后面的人说法。但是,坐在后面的人即使坐得更高,也不可以对坐在前面的人说法。

第64条 卧具学处的注释

第八条里说的“躺着的人”,意思是:就算对方躺在草席上,或者躺在普通地面上,只要说法的人站着或坐在高床、高椅或地面上的某个地方,就不可以给躺着的人说法。不过,如果说法的人也是躺着的,而且躺得比听法的人更高,或者高度差不多,那就可以给躺着的人说法。反过来,躺着的人可以给站着的人、坐着的人或躺着的人说法;坐着的人可以给站着的人或坐着的人说法;站着的人只能给站着的人说法。

抱膝坐学处的注释

第九条:对以手抱膝等任何一种姿势坐着的人,都不适合为他说法。

第66条 缠头学处的注释

第十条“缠头者”,是指用布缠头,或者用顶髻等装饰,让发际线看不见,这样就是缠头者。因此,对他开许无罪:“让人露出发际之后再说法。”

第67条 覆头学处的注释

在第十一条里,“包头”是指连头一起盖住。不过这里在无犯的情形中,还有额外规定:“要让人露出头之后再说法。”

68. 地上学处的注释

第十二条中,“坐在地上”是指坐在地面上。“在座位上”是指即使只铺了一块布或一些草之后坐下。

第69条 低座学处的注释

第十三条规定里说的“在高座上”,是指即使只坐在最低限度的地面隆起处也算。

第70条 站立学处的注释

第十四条,“不应站着给坐着的人说法”:如果年轻比丘去长老那里侍奉,站着的时候,坐在座位上的大长老向他提问,他不应该回答。可是出于恭敬,又没法对长老说“请您站起来再问”,所以可以想着“我是在为站在旁边的比丘说法”来说,这样说是可以的。

第71条 在后行走学处的注释

第十五条:如果走在前面的人提问,不先给他讲,而应当想着“我要给后面的比丘讲”来讲。不过,如果是为了大家一起复习已学的法,或者给并肩同行的人讲,那是可以的。

72. 偏离道路行走学处的注释

第十六条,“不偏离道路”这里:如果两个人都在车道上,各自沿着一条车辙走,或者偏离车道但保持并排同行,那是可以的。

站立排便学处的注释

在第十七条“非故意”的无犯情形中:如果一个人正走向隐蔽处时,大小便突然排出,这就叫作非故意所作。

第74条 关于在草木上大小便的学处注释

第十八条:活着的树,如果它的根露在地面上,或者树枝垂到地上生长,这些全都算作“有草木的地方”。不过,坐在树干上,在没有草木的地方排便,这是可以的。如果正在找没有草木的地方时突然就排出来了,那就等于处在生病的情况;还有“在无草木处做了,却蔓延到有草木处”,这是本条里属于无犯的补充说明。在这里,即使找不到无草木的地方,只要铺上草团或稻草团之后再排泄,后来蔓延到了有草木的地方,也还是可以的。这里,痰和鼻涕也算在唾液里面。

第75条 关于在水中排便的学处注释

第十九条“不在水中(大小便)”这条,是针对使用水说的;但在厕所、海洋等不是使用水的水里,就不犯。下雨时四周发大水,找不到没有水的地方,是可以在水里(大小便)的。这里“在陆地上做了而漫到水里”这一句,是额外补充的无犯情形。其余内容在所有学处里都很清楚明白。

不过,这里为了说明等起等,另有一组杂项:与大笑、高声、喧哗相关的有四条,含着饭团说话有一条,与在地上、低座、坐着、站着、跟在后面走、偏离道路相关的有五条,这十条学处是以劝告为等起,其中每一条都是作业、有想解脱、有心、世间罪、身业、语业、不善心、苦受。索羹饭学处是以偷盗团伙为等起,是作业、有想解脱、有心、世间罪、身业、语业、不善心、苦受。持伞、持杖、持刀、持武器、穿鞋、穿拖鞋、乘车、卧床、抱膝坐、缠头、覆面这十一条,是以说法为等起,是作业亦非作业、有想解脱、有心、世间罪、语业、不善心、苦受。其余五十三条学处,则以第一巴拉基格等起等为差别。

与十九条说法相关的学处注释终

在《度疑》的巴帝摩卡注释中

学处注释终

灭诤法注释

灭诤法中的“七”是指它们的数目范围。能让诤事止息、平息的,就是灭诤法。“来到诵出”是指:为了询问是否清净,而应当被诵出,这涉及属于犯诤事的诸罪,以及以其余三种诤事为条件的诸罪。“已生已生”就是已经生起的、已经生起的。“诤事”就是争论诤事、指责诤事、犯诤事、事诤事这四种。为了止息、为了平息,应当给予现前毗尼……乃至如草覆地,这七种灭诤法都应当给予。在这里,判定如下:首先,在诤事中,比丘们以“这是法”或“这是非法”等十八种事相互争论,这种争论就叫争论诤事。以戒坏、行坏、见坏、命坏而指责他人,这种指责、非难和举罪,就叫指责诤事。论母中列出的五种,分别中列出的两种,共七种犯聚,就叫犯诤事。僧团所作的白等四种甘马,就叫事诤事。

在这当中,争论诤事(《小品》228)通过两种灭诤法来平息:现前毗尼和多数决。如果只以现前毗尼来平息,那么它在哪个精舍生起,就在那个精舍平息;或者在前往别处平息的路途中平息;或者到了某个地方之后,把事情交给僧团,在那里由僧团平息,或者僧团无法平息时,就在那里由被选为断事人的比丘们裁决而平息。这样平息的时候,其中的僧团现前、法现前、律现前、人现前,这就叫现前毗尼。其中,作甘马的僧团以和合的方式现前,就是僧团现前;所应平息之事的真实性,就是法现前;按照应当平息的方式去平息,就是律现前;争论的人和被争论的人,双方利害对立者都现前,就是人现前。不过,以断事人方式平息时,这里的僧团现前就缺失了。以上是先说仅以现前毗尼平息的情况。

如果这样还是不能平息,于是那些被选为断事人的比丘就说“我们没办法平息”,把这件事交还给僧团。然后僧团选一位具足五法的比丘担任取筹师,由他通过秘密取筹、公开取筹、耳语取筹这三种取筹方式中的某一种来收取筹票,再根据到场大众中如法说者占多数,按照那些如法说者所说的来判定,这样诤事就得到平息。这是通过现前毗尼和多数决两种方式平息的。其中,现前毗尼如前所说;而进行多数决甘马的那部分,就叫作多数决。这样,争论诤事就由两种灭诤法得到平息。

举罪诤事(《小品》236)通过四种灭诤法平息:现前毗尼、忆念毗尼、不痴毗尼和苦出罪。 以现前毗尼平息时,听取举罪者和被举罪者双方的话。如果没有任何罪,就让双方互相道歉求得原谅;如果有罪,就判定“这是某某罪”,这样裁决之后平息。其中现前毗尼的特征如前所述。 当一位漏尽比丘被人以毫无根据的戒行败坏来诽谤,他请求忆念毗尼,僧团以白四甘马授予他忆念毗尼,这时就是通过现前毗尼和忆念毗尼而平息。一旦授予了忆念毗尼,任何人再对那个人举罪都不成立。 当一位疯癫比丘因疯癫而做出非沙门的行为,比丘们指责他说“尊者记得犯过这样的罪吗”,他虽然回答“贤友,那是我疯癫时做的,我不记得”,但比丘们仍然继续指责他。为了不再被指责,他请求不痴毗尼,僧团以白四甘马授予他不痴毗尼。这时就是通过现前毗尼和不痴毗尼而平息。一旦授予了不痴毗尼,任何人再因那件事对那个人举罪都不成立。

当有人因为巴拉基格或近巴拉基格罪被举发时,却东拉西扯、避而不答,由于恶行越来越重,僧团对这个恶人这样想:“如果这个人根本未断,他好好行事之后就能得到接纳;如果根本已断,他自己就会遭到灭摈。”于是僧团以白四甘马对他作苦出罪甘马。这时,就是通过现前毗尼和苦出罪而得到平息。像这样,举罪诤事由四种灭诤法而平息。

犯行诤事(《小品》239)由三种灭诤法平息:现前毗尼、认罪处分和如草覆地。单靠现前毗尼并不能使它平息。但当一位比丘向另一位比丘,或按照尼萨耆亚品解说中所说的方式,在僧团、众中发露轻罪时,犯行诤事就通过现前毗尼和认罪处分而平息。其中,就现前毗尼而言,发露的人和接受发露的人面对面在场,就是人现前;其余部分如前所述。而向个人和众发露的时候,僧团现前这一条件就不具备了。

在这里,如果有人说“尊者,我犯了某某罪”,接着被问“你看见了吗”,回答“是的,我看见了”,这种承认就是认罪;据此让他做“今后应当防护”的处理,就叫认罪处分。在桑喀地谢思罪中,请求别住等是认罪,给予别住等是认罪处分。至于那些分成两派、互相争吵的比丘,造了许多不像沙门的行为之后,又生起了惭愧心,心想:“如果我们彼此追究这些罪过,这件争端恐怕会变得又硬又凶。”因为看到互相追究罪过的过患,他们就作如草覆地甘马。那时,犯行诤事就通过现前毗尼和如草覆地而平息。因为在那里,凡是伸手可及范围内的人,只要没有表示“我不同意”,甚至连躺着的人也算在内,那么除了重罪和涉及在家人的罪之外,一切罪都得以出罪。这样,犯行诤事就由三种灭诤法而平息。

事诤(《小品》242)只通过一种灭诤法来平息,也就是单靠现前毗尼。这样一来,这四种诤事各按相应的情况,通过这七种灭诤法得到平息。因此说:“为了已生起的种种诤事得以止息、得以平息,应当给予现前毗尼……中略……如草覆地。”这是这里的判定方法。详细内容在灭诤犍度中已经说过,它的判定也在《善见律毗婆沙》中讲过。

在这里,我问诸位尊者:你们在这七种灭诤法上是否清净?我问你们是否清净,是否没有任何需要用灭诤法来平息的事。这样问,就是在问你们是否从一切罪过中清净。

诸位尊者,已经诵出了“缘起”等结语。其中,“这么多”是指这么多条学处。“经中所来”是指在经——巴帝摩卡中所来。“属于经的”就是包含在那里面。“每半月来诵”是指每半月每半月按伍波萨他的规定应当诵出。“和合”是指以身和合而和合。“欢喜”是指以心和合、同一意乐而好好欢喜。“无诤”是指对十八种诤事,不以其中任何一种而诤论。“应当学”是指不违犯各条学处,应当成就增上戒学。至于中间没有说到的,那全部既因为在前前学处中已经说过,也因为义理浅显易懂。

灭诤注释终

在《度疑》的巴帝摩卡注释中

《比丘巴帝摩卡注释》的注释终

礼敬彼世尊、阿拉汉、正自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