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喀地谢沙篇

64 段

僧伽地谢萨篇

「此诸」一词,是将现在要说的法呈现在面前。「具寿」是对集会者的爱语称呼。「十三」是数量的限定。「僧伽地谢萨」是这些法的名称。「法」是指犯戒。「来到诵出」是说这些法依其自性进入了被诵出的状态,并非像因缘部分那样,仅仅以「若有犯戒者」这类通泛语句来描述。

一、漏精学处注释

「有思」指其中有思,有思本身即是有思性,或因彼有思而称为有思性。「漏精」即精的泄漏。当因贪欲资助等原因,男根达到堪能状态时,假借健康等任何理由,于内在色等任何所缘,以欲乐泄精之思对相作努力者,由意界、界种性等的差异,使青等十种精中的任何一种从其处所移动,这便是此处的含义。「除梦遗外」是指梦中发生的漏精除外。「僧伽地谢萨」者,除梦遗外,以有思而漏精这一犯戒种类,名为僧伽地谢萨,这是它的含义。此处,其词义为:僧伽在其始终都应被需求,故称僧伽地谢萨。这是说什么呢?犯此戒后,欲出罪者,其出罪过程的开始,是给予别住;从最初之后,中间为给予敬悦,或与根本重收一并给予敬悦;最后为给予出罪——这一切都需要僧伽,其中没有一事能无僧伽而作。如此,因为僧伽在其始终都应被需求,所以称为僧伽地谢萨。

于舍卫城,因塞雅萨卡比丘,对于以努力泄不净之事而制定;「除梦遗外」是此处的随制,非共制,亦非无命令。然而,若令他人对自己的男根作努力而导致泄出,也犯。若有意欲,乃至在空中以摇动腰部等方式对相作努力,倘若未泄出,则是偷兰遮。若泄出之量纵仅如苍蝇所饮般微小,只要已离其处所泄出,即使未入水道,亦是僧伽地谢萨。不过,既从处所脱离,则必定进入水道,因此诸注释中说:「当入水道时,无论出外与否,皆是僧伽地谢萨。」对于未作努力者、无泄意者、梦中、以及疯狂者等,即使泄出也无犯。戒的违犯、思、努力、泄出,是此处的四支。其等起等,与第一波罗夷中所说相似。

漏精学处注释已毕。

二、身触学处注释

第二句中,“陷入”者:如同被夜叉等附体,众生因内在生起的贪欲而陷入;或如坠入井中,众生未以平等心观照,于可染着处染着时,自己投入贪欲而陷入,这是具有身触贪者的同义语。“心已转变”者:即舍弃名为清净有分相续的本性,转而以他种方式生起,或以丑陋的方式转变——如转变时变得丑陋那样,由前述贪欲转变后而安住的心,即为此义。“与女人”者:即与即便当日出生、尚存活的女人。“行身触”者:即行握手等身体的结合、混合。而“握手”等,是就此的广说。其中,“手”是指从肘至指尖的部分。“髻”是指编结或未编结,纯粹以头发,或以青色等色线、花、钱鬘、金条、珍珠串等任意一种混合而成的发束,这是它的同义语。而且,由执取髻,此处的发也与毛同样被执取。如此,对所描述特征之手的执取,称为握手;对髻的执取,称为执髻。对其余身体的触摸,或对任何肢节的触摸,称为触摸。若比丘行此握手、或执髻、或对任何肢节的触摸,他便犯了名为桑喀地谢沙的罪。

在舍卫城,因优陀夷长老,于行身触之事而制定,此为不共制,非无命令制。比丘对女人作女人想,乃至以毛触毛,或被女人触摸时,以交合意图努力后,承认触者,犯桑喀地谢沙。然而,若以一手执取,用另一手在身体各处触摸,乃至持续一整天,唯犯一罪;不执取而触摸者,若从头至足,手不离开身体而触,唯犯一罪;五指一同执取时,也唯犯一罪。但若一同执取不同女人的五指,则有五罪。对女人持怀疑者,或对黄门、男子、畜生想者,犯偷兰遮;同样,以身与身所系物,以及与非人女、黄门行身触时,也是如此。然而,对女人以身所系物与身所系物等,以及触摸男子身体等,犯恶作。被女人触摸时,虽有交合意图,但身体未作努力而承认触者;以解脱意图触摸女人者;无念、失念、不知、不觉乐者;以及疯狂者等,无犯。犯戒的构成、女人、女人想、身触贪、以此贪而作努力、行握手等,这是此处的五支。其等起等,与第一波罗夷中所说相似。

身触学处注释已毕。

三、粗恶语学处注释

第三句中,应知‘陷入’与‘心已转变’是依对粗恶语的贪着而言。‘女人’指能辨别粗恶与非粗恶特征的人类女性。‘以粗恶语’指与大便道、小便道、淫欲法相关的言语。‘说’即讲说,以称赞、贬损、请求、乞求、询问、反问、告知、教诫、辱骂等方式,说各种非正法之语。‘如同那样’中的‘nti’仅为小品词,意为‘如同青年对少女’。以此显示在说时毫无顾虑的状态。‘与淫欲相关’是显示粗恶语达到极点的特征。‘桑喀地谢沙’:若比丘以两种方式——或以称赞贬损,或以乞求淫欲等——或以辱骂语中的任何一种,如‘你是尖顶者、你是破裂者、你是双性人’,对女人说,则此罪聚名为桑喀地谢沙。

于舍卫城,因优陀夷长老对女人说粗恶语而制定,是不共制,非无犯。若比丘对女人,作女人想,乃至以手势,依所说方式说,若她于当下即知其义,犯桑喀地谢沙。对黄门犯偷兰遮。于同一对象作女人想者,犯恶作。若反复说,或以一语对多位女人说,则依语数与女人数计罪。若所对的女子不解其义,犯偷兰遮。若针对膝盖以上、锁骨以下,说称赞等语,亦犯偷兰遮。对黄门犯恶作;针对锁骨以上、膝盖以下及身体附属物,说称赞等语,一切处犯恶作。为说义理、说法、教诫而说者,及精神失常等者,无犯。此中,五支为:戒失坏、人类女性、有女人想、于粗恶语有贪着、以彼贪着而说、当下知义。其发起等,与不与取罪相同:是作为、想解脱、有思心、世间罪、身业、语业、不善心、二受。

粗恶语学处注释已毕。

四、自求欲乐学处注释

第四句中,应知“陷入”与“心已转变”是就自求欲乐承事而言。“于女人近处”指在粗恶语中所说的那种女人附近。“自求欲乐承事”:以名为淫欲法的欲而承事,是欲承事;为自己利益而作的欲承事,是自求欲乐承事;或者,自己所希求、所渴望的,是自求欲乐,即自己以淫欲贪求之义;这自求欲乐本身就是承事,故称自求欲乐承事;对于此自求欲乐承事。“称赞”即宣说功德、利益。“此是最上”等,是为彼自求欲乐承事而说称赞的方式之例示。此处依词句关联略释其义:若有女人,以如是法承事、敬爱像我这样因远离杀生等、戒行具足,因远离淫欲法、行梵行,由此二种善法者,则她如此承事像我这样的人,此承事即是一切承事中之最上者。“以与淫欲相关之语,犯桑喀地谢沙”:若比丘如此称赞自求欲乐承事,并以与淫欲相关之语,如“你应施我淫欲法”等说,则犯桑喀地谢沙。

于舍卫城,因优陀夷长老以称赞自求欲乐承事而说为缘而制定,是不共制,非无犯。若比丘对女人,作女人想,乃至以手势依照所说方式称赞自求欲乐承事,若她于当下即知其义,犯桑喀地谢沙。若不知,犯偷兰遮。对黄门、有黄门想者,亦犯偷兰遮。于同一对象作女人想者,犯恶作。若为以衣服等资具之欲而称赞承事者,及精神失常等者,无犯。此中,五支为:戒失坏、人类女性、有女人想、于自求欲乐承事有贪着、以彼贪着而称赞、当下知义。其发起等,与粗恶语中所说相似。

自求欲乐学处注释已毕。

五、媒介说合学处注释

第五,媒介说合,是指处于男女之间进行传话的行为。“从事”是指实际进行接受、探询、回报等行为而违犯。“由女性……”等是显示从事的方式。其中,“向女性传达男性的心意”是指由男性或由其父母等所派遣,将男性的心意、意图告知女性。“向男性传达女性的心意”是指由女性或由其父母等所派遣,将女性的心意、意图告知男性。“于妻位或于情夫位”是指处于妻子的身份或情夫的身份。因为向女性传达男性心意时,是告知于妻位;向男性传达女性心意时,是告知于情夫位。或者,向女性传达男性心意时,可告知于妻位——即确立为妻的身份,或告知于情夫位——即邪淫的身份。因此,在其分别解说中说到:“于妻位,即‘你将成为妻子’;于情夫位,即‘你将成为情妇’。”依此方式,向男性传达女性心意时,也应当知、应当说:“你将成为丈夫”“你将成为情夫”。乃至“刹那女”,是以最下限而言,由于仅能共住片刻须臾,故称为“刹那女”,意为须臾女。即使对这样的女子,以“你将成为须臾女”的方式传达男性的心意,也犯桑喀地谢沙罪。依此方式,以“你将成为须臾男”的方式向男性传达女性的心意。

此学处因舍卫城的长老优陀夷而制定,涉及媒介说合的违犯事。“乃至刹那女”是此处的随制,属通制。依“接受、探询、令弟子回报”的方式,此属有令制。除了不适宜说合的女子之外,对任何女子,乃至对自己的母亲,若为传达男性的心意而说:“据说,你将成为以财买来的妻子吧”,即使以“随欲而住”等任何一种方式告知,无论她回答“好”或不回答,之后返回向派遣者告知其情况,即犯桑喀地谢沙罪。然而,她是否成为他的妻子,并非关键。即使被派往某人处,未见到她而告诉其他传话者说“请转告”,随后回报,也犯。若被派去说“告诉母护女”,却对其他父护女等中的一种说,则成错乱。接受男性或女性的话后,以身表、语表或两者表示“好”,然后亲自或令他人告知那位女性或男性,再亲自或令他人向派遣者告知其情况,即犯桑喀地谢沙罪。至此,“接受、探询、回报”这三支便已具足。若仅以其中任何两支,或对黄门虽具足三支,犯偷兰遮。仅以一支,犯恶作。若为僧团、塔庙或病人办事而行,及疯狂者等,无罪。

戒的毁犯;在其间从事媒介说合的那些对象,须是人类,且不是不宜说合者,

“接受、探询、回报”,这是此处的五支。六种生起:若不知规定或不宜说合的情况,以身表接受教导,同样以身表探询,以身表回报,则从身生起。若有人告知:“某某将到来,你应知她的心意”,回答“好”表示接受,随后告知她已到来,当那位男子到来时又告知,因为未以身做任何事,此从语生起。以语回答“好”接受教导后,因他事前往她家,或在去他处时见到她,以言语探询,后又因他事离开那里,偶然见到那位男子而告知,也属从语生起。若不知规定,即便是漏尽者,听从父命而去,对不宜说合的母亲也说“来,侍奉我父亲吧”并进行回报,则从身语生起。此三种为无心生起。若明知这两种情况,仍以此三种方式违犯,则此三种方式因知两种情况而成为有心,是作业,非从想解脱,非无心,犯此制戒,属身业、语业。此处依善等有三心,依乐等有三受。

媒介说合学处注释已毕。

六、造小屋学处注释

第六句“以自请者”:此处所说“自请者”,是指自己发起的请求。因此,“以自请者”即是以自己的请求,意思是“以自己请求得来的资具”。在此,任何属于他人所有之物,以根本割舍的方式去请求是不允许的,但暂时借用则是允许的。为同伴或为作务,可说:“请给一个人”,也可以请求“人工作业”。所谓“人工作业”,是指由木匠等男子所做的手工活。可以说“请给人工作业”或“请给手工活”来请求。手工活并非某种具体的物品,因此无论被问“尊者,您为何事而来”或未被问,均可请求;不因表明需求而犯过失。然而,不应请求捕鹿人等做其本业。“小屋”:指涂抹等类型中的一种。其中,“内涂抹”是指除柱、梁、脊檩、窗、烟囱孔等不涂抹之处外,其余应涂抹之处与墙壁一起,在屋顶内侧用石灰或泥涂抹。“外涂抹”是依同样方法在屋顶外侧涂抹。“内外涂抹”是依同样方法在屋顶内外全部涂抹。“建造时”:指自己建造,或令他人建造时。“无主”:指建造者没有施主。“为己用”:意为“这是我的住所”,如此以自己为用途的,即是“为己用”。“应按量建造”:指应建造符合尺寸。

在阿罗毗,针对阿罗毗比丘,因以自请建造小屋之事而制定;此学处为不共学处,受命而犯。若心想“我将建造未指示地、超出尺寸的小屋”,从为资具而前往森林等一切努力开始,皆犯恶作。在心想“现在将以两团泥完工”时,于施与第一团泥时,犯偷兰遮;于施与第二团泥并且涂抹接合时,若小屋是未指示地,或超出尺寸,则犯一个桑喀地谢沙,及两个恶作。若两者皆违,则犯两个桑喀地谢沙,及两个恶作。然而,若先安装门框或窗户,然后再涂泥,安装时涂抹尚未接合,则暂时不得犯。再次涂抹时,一旦接合,即犯桑喀地谢沙。若所安装之物与第一次所涂之泥无间断地连成一体,则第一次即犯桑喀地谢沙。仅因有侵害而犯恶作,因无回旋空间亦同。将未完成的小屋施与他人、平整地面后毁坏小屋、建造石窟、草屋、叶盖屋等中的任何一种、为他人居住而建造小屋、除了住所之外为布萨堂等其他用途而建造者,以及疯癫者等,皆无罪。犯戒行为、属涂抹等类型之一、存在低于最低量、未指示地、超出尺寸、为己用、为住所、涂抹接合,此为六种或七种构成要素。六种生起方式,有作业,亦有作业非作业。若指示地后建造超出尺寸者,由作业生起;若

造小屋学处注释已毕。

第七,造房学处注释

第七,“大屋”:因有所有者而获准建造的屋舍,其具有大性,故称大屋;或者,因为即使令人建造地基后,也可超过规定尺寸建造,所以也因尺寸之大而称为大屋,此即大屋。然而,因为那样的尺寸之大只有在有所有者时才能获得,为显示此义,在其分别说中说道:“所谓大屋,是指有所有者的精舍。”其余一切均与造屋学处中所说相同,唯有“有所有者”这一点是其差别。

在憍赏弥,因阐那长老砍伐塔树的事缘而制定;其生起唯源于不作为;仅犯一桑喀地谢沙,这些是此处的差别。

造房学处注释完毕。

第八,恶意学处注释

第八,「恶意瞋恚」:「恶意」即被染污且是染污者。当瞋恚生起时,那人便被该瞋恚所染污,失去本然状态,故称为「恶意」;又因为他染污、毁坏他人,故称为「瞋恚」。如是,「恶意瞋恚」是对同一人依行相差别所作的说明。「不喜」即不喜悦,远离喜乐等,并非被攻击之意。「以无根」:即指责者对于受指责者未曾见、未曾闻、未曾疑的事项,由于这些所谓的见、闻、疑之根据不存在,故称无根。至于对方是否犯戒,在此并不重要。此中,所谓「未见」,指未以自己清净的信心眼或天眼见到;「未闻」,指同样未曾从任何人那里听闻;「未疑」,指未依自己或他人的见、闻、触而内心生疑。以这样的无根。「以波罗夷」:即以比丘相应的十九种波罗夷之一来指控;但在分别说中,是依波罗夷诵分中所说而说「以四者之一」。「欲令废黜」:即想要废黜、驱摈、击倒、制伏。然而,由于这种废黜的行为,无论自己指责或令他人指责均可达成,故在其分别中说「自己指责或令他人指责」。此中,简略而言,有四种指责:示事、示罪、拒共住、拒正仪。其中,「示事」是以「你行淫欲法」等方式进行;「示罪」是以「你犯淫欲罪」等方式进行;「拒共住」

在王舍城,针对美提亚与布玛迦比丘,以无根的波罗夷罪进行诽谤的事缘而制定。此为共通制戒,有教唆者。令已受具足戒者,无论清净或不清净,以波罗夷罪指控某人,明知‘此人并未犯此罪’,且怀有使其退堕的意图,不先请求允许说‘尊者,请给我机会,我有话要对你说’,便进行指控。若对方当下即知‘他在指控我’,则每说一语即犯桑喀地谢沙及恶作。若先请求允许后再指控,则唯犯桑喀地谢沙。以手势当面指控,亦同此理。若背后指控,则不成罪。若自己站在近处,指使另一比丘,该比丘依其言而指控,则教唆者依前述方式犯戒。若该比丘也说‘我有见闻’,则两人若明知,同样犯戒。若以辱骂为意图,不先请求允许而说,则依前述方式犯波逸提及恶作。若先请求允许后说,则唯犯波逸提。若以作羯磨为意图,在非面前作七种羯磨,唯犯恶作。若以令出罪为意图,说‘你犯了某某罪,应忏悔’,或举行布萨、自恣,则无需请求允许,但应知遮止的范围。审查者在事情被提出时,以审查为意图说‘此事你有’,亦无需请求允许。说法者以‘做这些事者,此非沙门’等方式,不指名地说法,亦无需请求允许。若指名道姓地确定说‘某某与某某非沙门、非优婆塞’,则应从座起,忏悔罪过后方可离去。对精神失常者等不犯。戒行有失、所控诉或教唆控诉的对象被认定为‘比丘’、对该对象有清净想、所用以指控的波罗夷罪依见等而无根据、怀有使其退堕的意图而当面指控、对方当下知晓——此中具足五支。生起等与不与取相同。此处感受唯是苦受。

恶意过失学处注释完毕。

九、异分学处注释

于第九项,“异分”等:此事属于异分,或彼具有异分,故称为异分。“诤事”应理解为所依,即事与所依。正如在缘起中说“名为达波·末罗子的山羊”,此处尊者达波·末罗子的部分、份额、派别,属于人类种姓与比丘身份;而彼山羊的部分、份额、派别,属于畜生种姓与山羊身份,因其具有异分,故得异分之名。又,当他们说“我们称此为达波·末罗子”时,其命名之想的所依、事、所依,应当了知为“诤事”。正是对此而说:“诸比丘,闻说你们以异分诤事……”等。此并非四种诤事中的任何一种,何以故?因其不可能。因为美提亚与布玛迦并未在四种诤事的任何异分诤事中,生起微细、少许的相似。而且,四种诤事本身并无所谓的相似。种姓等的相似,仅仅是人的相似,并非诤事的相似。而“达波·末罗子”这一名称,乃是彼处于异分诤事状态的山羊的某一部分,以波罗夷法诽谤长老的少许相似。此处,“部分”指可见、可指、可称为“此有”的,这是种姓等任一部分的异名。“相似”指依附、附着于他事,仅以称呼而少许附着,这也是种姓等任一部分的异名。在分别中,凡是依异分诤事的些许、少许相似,以波罗夷法进行诽谤者,因其唯依缘起而显,故不对此加以分别,而依“诤事”而说。

异分学处注释完毕。

第十,破僧学处注释

第十项:“和合僧团”即和合的比丘僧团,意为心与身不相离。因此,在它的词分别中(波罗夷412)说:“名为和合的僧团,即同共住、立于同一界内。”同共住者因心意相同而心不相离,立于同一界内者因以身和合而身不相离。“致力于分裂”即想“这如何才能分裂”而为此努力。或者“导致分裂的事端”指造成僧团破裂的原因。在此处,如同“欲因、欲缘、欲诤事”等(中部尼柯耶1.168, 178)所说,原因即被称为“诤事”。依破僧事,该事端可分为十八种。“执取”即拿取。“坚持不舍”即执取那能导致僧团破裂、能生起僧团破裂的原因而加宣扬,且不肯舍弃。“诸比丘应如此语之”:那些当面看见他坚持不舍的人,或听闻“在某处名为某寺”的人,即使走到半由旬的极限,也应如同贴近(近侧)时规定的那样,以“尊者,莫作”等语次第,如此告语。见或闻而不语者,犯恶作。在此,“莫”一词应与“努力”、“住立”二词结合,作“莫努力,莫住立”。“尊者!愿与僧团和合”:即尊者与僧团和合、会合,成为同见者的意思。何以故?因为和合僧团……乃至……安乐住。其中,“喜悦”即由互相逢迎而……

此学处于王舍城,因提婆达多企图破僧之事而制定,是共通制定,非未告知制定。作呵谏羯磨时,至表白终了仍不舍者犯恶作,二白甘马语时犯二粗罪,由于“不随喜者应说”而达到yya词形变化,第三白甘马语时,该恶作与二粗罪皆止息,唯存桑喀地谢沙。未被呵谏者、舍弃者及疯狂者等不犯。此中,戒坏、企图破僧、如法呵谏、甘马语终了、不舍弃,此为五事四支。呵谏为等起、无作、想解脱、有意图、世间罪、身业、语业、不善心、苦受。

破僧学处注释完毕。

原译'破僧随从'不够准确,Bhedānuvattaka意为随顺破僧者,应译为随顺破僧。

第十一节:“即是那”指企图破僧的那人。随顺者即随顺其见解、认可、喜好而行事者。“说别众语”即说导致不和合的别众之语。然而,超过三人则不堪行羯磨。因为僧团不对僧团行羯磨,故说“或一或二或三”。“知”即知晓我等之意欲等。“说”即与我等共说“我等如此行事”。“我等亦随喜此”即他所作者,我等亦喜好。“诸尊者愿与僧团和合”意为令诸尊者之心与僧团和合、会聚,便是所谓达到一统。其余词义自明。其抉择解说与第十节所述相同。

然而,此处有差别:此学处是在王舍城,针对提婆达多企图破僧时随顺他的比丘们而制定;在支分方面,如同彼处(第十节)为“企图”,此处应视作“随顺”。

随顺破僧学处注释已毕。

十二、难劝学处注释

第十二项:dubbacajātiko 意为本性难调伏,即无法被劝告之意。“在诵出所含摄的”是指在诵出戒条中所包含的、内在的,即“若有犯戒者,他应发露”这样被摄受而存在于巴帝摩卡之内者。“被以同法说时”:当被同法者说时,此处“同法”是具格,表原因义。因为应当被五种同法者所学习,或由于属于他们,故得“同法”之名,即被佛陀所制之学处所说之意。“诸尊者,请停止对我说的话”:你们用哪句话对我说,就请停止对我说那句话,即“不要对我说那句话”。“让他依法而说”:让他以同法的学处,或以其他能导致清净威仪的如法之语而说。“yadidaṃ”:这是一个表示增长原因的质词,由此,那种互相利益的话语,以及从犯戒中出罪,即通过互相劝告、互相出罪。“如是,彼世尊的僧团得以增长”:如此,显示了僧团增长的原因。其余词义明显。其抉择解说与第十项中所说类似。

不过,此处的差别在于:这条学处是于憍赏弥,针对阐那长老使自己成为不可劝告者一事而制定的;在诸支分中,正如于彼处以“努力”为特征,于此处则应视为“使自己成为不可劝告者”。

难语学处注释完毕。

第十三,污家学处注释

第十三项:“村庄或集镇”中,城市也包含在村庄之内。“依止而住”,是指因衣等资具的系属关系而依止彼处居住。以施花等方式破坏人们的信心,从而败坏俗家的人,称为“坏俗家者”。具有戴花鬘等恶行的人,称为“恶行者”。“那位比丘”,即那位坏俗家的比丘。“具寿,你是坏俗家者……你在此居住已不适宜”,这是显示他有资格接受驱出羯磨。然而,被作驱出羯磨后,他在哪个村庄或集镇作了坏俗家行为,住在哪个寺院,便既不能在该村庄或集镇行走,也不能在该寺院居住。“而如此,那位比丘”中的“那位”,是指被作驱出羯磨者。“以欲而行”即“欲行者”,其余诸词同理。“那位比丘”,是指被说为“欲行者”等语的那位比丘。应当如此对他说,为的是令他舍弃那种言论,而不是遮止坏俗家行为。因为通过坏俗家行为,他先前已经犯了应犯之罪;然而,当他在别处或在僧团中被指出时,若仍不放弃,则又犯一恶作。“而如此,那位”等,从这以前已说及未说的,一切文义都是明显的。判决解说也与第十项中所说的类似。

不过,此处的差别在于:这条学处是于舍卫城,针对阿说示与补那婆娑迦比丘,通过欲行等方式导入恶行一事而制定的;在诸支分中,正如于彼处以“努力”为特征,于此处则应视为“通过欲等导入恶行”。

污家学处注释完毕。

总结注释

在“已诵出……我如是受持”中:首先,犯戒属于这些的,称为“初犯”,意即在最初违犯的刹那即犯。其他则如“在第三日、第四日发生”等,在此称为“第三犯、第四犯”;同样地,在“应作至三次劝告的羯磨”中,应知为“至三次”。“yāvatīha”——即“那么多天”。“知情而覆藏”:即知道而覆藏。于此,覆藏相的总纲如下:有犯戒,且知觉犯戒;是清净者,且知觉清净;无难,且知觉无难;有能力,且知觉有能力;欲覆藏,且覆藏。其中,“有犯戒,且知觉犯戒”:所犯的戒是十三种之一,且他依事由而知“这在比丘中是不允许的”,或仅依名称而知“这是某某戒”,如此知觉犯戒后,心想“我现在不向任何人举发”,如此欲覆藏而放下责任,令明相升起,则犯戒成为已覆藏。然而,若在此中不知觉犯戒,或知觉为其他犯聚,或有疑惑,则成为未覆藏。“清净者”:即未被举罪、共住者。若他知觉为清净者,依上述方式覆藏,则成为已覆藏。“无难”:即十种难——王难、贼难、火难、水难、人难、非人难、猛兽难、蛇难、命难、梵行难——中,一种也没有的人。若他知觉无难而覆藏,则

所谓“tāvatīha”,即从覆藏之日起,直至发露之日止,其间依日、半月、月、年所经过的时间,即“那么多时间”之意。“应非自愿别住”:不是出于意愿,不是由自主,而是非自愿、非自主地受持别住而住。其中,别住有三种:覆藏别住、清净别住、合併别住。其中,覆藏别住应依罪覆藏情况而予。因为有人覆藏一日,有人覆藏二日等;有人犯一罪,有人犯二、三或更多罪。因此,给予覆藏别住时,应先依前述方法了知覆藏状况,再确定覆藏日数与罪数。若为一罪覆藏一日,应令其乞求别住:“尊者,我犯了一罪,为有意出精,覆藏一日”,然后依《犍度》(《小品》98)中所说方法唱念羯磨文,给予别住。若覆藏二日、三日等,则应依日数连接:覆藏二日、覆藏三日、覆藏四日、覆藏五日……乃至覆藏十四日。若覆藏十五日,应连接为“覆藏半月”。此后直至第二十九日,应连接为“覆藏超半月”;此后为覆藏一月、覆藏超一月、覆藏二月、覆藏超二月、覆藏三月……乃至覆藏超十一月,应如此连接。满一年则为“覆藏一年”,此

若有二罪、三罪或更多罪,应如说“一罪”那样,说“二罪、三罪”。若更多,乃至百罪、千罪,可说“众多”。对于不同事由的罪,亦可依计数方式说:“尊者,我犯了众多桑喀地谢沙罪,一出精、一身触、一粗恶语、一自欲、一媒嫁,覆藏一日”;或依列举事由的方式说:“尊者,我犯了众多桑喀地谢沙罪,事由不同,覆藏一日”;或仅依名称的方式说:“尊者,我犯了众多桑喀地谢沙罪,覆藏一日”。其中,名称有两种:同种类共通之名称,与一切共通之名称。此处“桑喀地谢沙”是同种类共通之名称,“罪”是一切共通之名称,因此亦可依一切共通之名称说:“我犯了众多罪,覆藏一日”。实则,此别住等律仪行事,可依事由、依种类、依名称、依罪而作。其中,“出精”既是事由亦是种类,“桑喀地谢沙”既是名称亦是罪。此处,以“出精、身触”等言说,或以“不同事由”之言说,即摄取了事由与种类;以“桑喀地谢沙”之言说,或以“罪”之言说,即摄取了名称与罪。因此,可依其中任何一种方式唱念羯磨文。

甘马语结束时,若住处比丘稀少,能够不犯隔夜而住,则应当即于该处三说:“我受持别住,我受持义务”,受持义务。受持后,即于该处告知僧团,并对后来及前来的比丘一一告知,不得违犯义务之分与隔夜而住。若无法净治别住,欲以舍置义务的方式而住,则应即于该处僧团中,或于一位比丘前说:“我舍置别住,我舍置义务”,而舍置别住。此处,即使以一言舍置,别住亦已舍置;以二言则更为善舍。受持时亦同此理。从舍置之时起,即立于清净比丘之位。然后,于凌晨时分,与一比丘同行,若是有围墙的寺院,则出围墙外;若无围墙,则出相当于围墙范围之处,越过二掷石的距离,离开大路,坐于灌木丛或篱笆等隐蔽处,于破晓前受持义务并告知。若见到其他比丘,亦应告知。破晓后,于彼比丘前舍置义务,然后前往寺院。若彼比丘于破晓前因事离去,则前往寺院,见到第一位比丘时,即告知并舍置。如此善加留意,直至满夜,应当这样行持别住。这是覆藏别住判决的略说,广说则应依《普端严》(律藏注释《小品》义注97)中所说的方法了知。

然而,在其他两种情况下,于《小品·犍度》中“不知罪之边际,不知夜之边际”这一事缘,开许了所谓的“清净别住”。它有两种:小清净别住与大清净别住。此两种都应给予那些对夜的分际——全部或部分——不知、不忆念,或对此有疑惑的比丘。至于罪之边际,无论他是否知道“我犯了这么多罪”,这都无关紧要。其给予方法在《犍度》中有述,而判决解说则详述于《善见律注》中。另有一种名为“合聚别住”,它有三种:计除合聚、价值合聚、杂合聚。其中,计除合聚是指:对于在中间犯戒并覆藏者,在已别住的天数中扣除、抹去后,将后来所犯的罪合聚到先前罪的根日分际中,而应给予的别住。价值合聚是指:在众多罪中,若有一、二、三或众多罪是覆藏最久的,则以这些罪的价值来合聚,依这些罪的夜之分际,对其余覆藏时间较短的罪应给予的别住。杂合聚是指:将不同事缘的罪合在一起而应给予的别住。这是对三种合聚别住的简略说,详细内容在《善见律注》中已说。以上是“应别住”一词的判决解说之开端。

“超过六夜”是指超过别住六夜。“为比丘喜足”是指为了比丘们的喜足状态,即为了令其满足。所谓“应行”是指应如此实行。而这比丘喜足,依覆藏与不覆藏而有二种。其中,若有不覆藏罪者,不给予别住而只应给予喜足,这称为不覆藏喜足。若有覆藏罪者,在别住结束时给予的喜足,称为覆藏喜足,这是此处所指的。这两种的给予方法和判决解说,应依《善见律注》所述的方式了知,此处只是简略。如果这位比丘放下义务后,于黎明时分前去受持,以最下限而言,应与四位比丘一起前往别住中所说的那种地方,受持“我受持喜足,我受持义务”,并向他们告知后,无论他们离去与否,都应依前述方式实行。“应有二十众之处”是指那里有二十位比丘的僧团。“于彼处”是指以最下限而言,有二十众比丘僧团的地方。“应出罪”是指应被出罪、应被接纳,即通过出罪羯磨使其回归僧团。或说意为“应被召回”。出罪羯磨依律文在《犍度》中有述,依判决解说在《善见律注》中有述。“未出罪”是指未被出罪、未被接纳,即未作出罪羯磨。或说意为“未被召回”。“那些比丘应受呵责”是指那些明知不足而仍行出罪的比丘,应受呵责,是有违犯、有过失、犯恶作罪的意思。“此是彼处之如法”是指此是彼处随顺法性、随顺出世间法的教诫教授,是如法性。其余在此已依前述方式说明。

《疑惑度脱》巴帝摩卡注释

桑喀地谢萨注释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