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拉基格篇解释(一)

74 段

现在,紧接着因缘之后,就是这“其中有四”等开头的巴拉基格篇。“于彼处”是指在“我将诵出巴帝摩卡”这句话说出的巴帝摩卡中。“这些”是指向现在将要说明的内容。“四”是数量的限定。“巴拉基格”是这类法的名称。“法”是指犯戒行为。“进入诵出”是指以它们各自的面貌成为应当被诵出的内容,而不是像因缘部分那样,仅仅用“若有犯戒”这种共通的说法来表述。

1. 第一巴拉基格的注释

这里说的“凡”,是指无论哪一位,按长短音等词形差别而有的各种称呼。“比丘”,是指在以下八种达上中受达上的人:善来比丘达上、皈依达上、受教诫达上、答问达上、受八敬法达上、遣使达上、八语达上、白四甘马达上。也就是通过白四甘马达上——这种不可动摇、堪为立足处的达上甘马——而受达上。至于这种甘马为什么不可动摇,应当从事、动议、宣告、结界、众会是否圆满这几个方面来理解。

这里,“事”指的是想要受达上的人。应当知道,这个人不包括未满二十岁的人、以前犯过根本罪的人,以及黄门等十一种不能受戒的人。其中,所谓未满二十岁的人,是指从结生那一刻起算,还没有满二十岁的人。所谓以前犯过根本罪的人,是指以前犯过四巴拉基格中任何一种的人。黄门等人在《应摒除之人论》中已经说过。在这些黄门当中,除了洒水黄门和嫉妒黄门之外,这里指的是手术黄门、无性黄门,以及处于黄门状态中的分性黄门。

贼住者有三种:相贼、共住贼、两者兼具的贼。 其中,有人自己出家后,不计算比丘戒腊,不按戒腊接受上座比丘或沙弥的礼拜,不占据座位,伍波萨他等场合也不露面,这种人因为心地不清净,只盗用了外在形相,所以叫相贼。 如果有人是由比丘剃度成为沙弥,后来脱掉袈裟,在仍有精勤的情况下行了淫法,然后又重新穿上袈裟,承认自己是沙弥,这种人因为并没有舍弃比丘所给的形相,所以不是相贼;又因为没有接受与形相相应的共住,所以也不是共住贼。曾经犯过根本事的人,也是同样的道理。 如果有人身为沙弥,前往他国后计算比丘戒腊,按戒腊接受礼拜,占据座位,伍波萨他等场合也露面,这种人因为只盗用了共住,所以叫共住贼。因为计算比丘戒腊等一切行为上的差别,在这里都应理解为共住。舍戒之后心想没人认识我,又这样去做的人,也是同样的道理。 如果有人自己出家后,前往精舍,按戒腊接受礼拜,占据座位,计算比丘戒腊,伍波萨他等场合也露面,这种人因为既盗用了形相又盗用了共住,所以叫两者兼具的贼。以放弃职责为由脱掉袈裟,犯了根本事后又重新穿上袈裟,这样去做的人,也是同样的道理。 这三种贼住者,就是这里所指的。除了这三种之外。

或因王难、饥馑、险道、疾疫、怨敌而怖畏,

或为求取袈裟,有人于此执取相状。

“只要他尚未容受共住,只要他内心清净,

此际便不名为贼住者。”

已经受达上的人,如果渴望成为外道,自己拿取茅草衣等外道标志,或者到外道那里出家,或者裸体走到邪命外道那里,接受他们的戒条,这种人就叫“投外道者”。除了人类以外,其余一切众生都叫“畜生”。如果有人故意夺走人类母亲的生命,而自己也是人类,这种人就叫“杀母者”。杀父者也是同样的道理。如果有人故意夺走一个人类、即使还穿着在家人的样子、但已经漏尽的人的生命,这种人就叫“杀阿拉汉者”。如果有人玷污了本性比丘尼的三道中的任何一道,这种人就叫“染污比丘尼者”。如果有人像提婆达多那样,把教法说成非法、把律说成非律,以四种甘马中的任何一种分裂僧团,这种人就叫“破僧者”。如果有人像提婆达多那样,以恶心、杀心,在如来还活着的时候,让如来的身体哪怕只流出一只小苍蝇能吸那么一点点的血,这种人就叫“出佛身血者”。如果有人因为生起女根的业和生起男根的业,而同时具有男女两种相,这种人就叫“二根者”。以上这十三种人,是受达上的不合格对象。除了这些人以外,如果还有别的人想要受达上,那么达上甘马从事项圆满的角度来说,是不会被破坏的。

怎样才算具备“白”的圆满而不可动摇?有五种“白”的过失:不提及对象、不提及僧团、不提及个人、不诵出白文本身,以及事后才安立白文。其中,不说出求受达上者“某某名字”,叫不提及对象。在“尊者,请僧团听我说”这句里,只说了“尊者,请听我说”而不说“僧团”,叫不提及僧团。不称说亲教师为“某某的求受达上者”,叫不提及个人。完全不以白文诵出,叫不诵出白文本身。先把甘马语说完,然后才说“这是白”,再说“僧团同意”,这样把白文放到后面才说,叫事后安立白文。远离这五种过失的白文才算具备白的圆满,依此而不可动摇。

依随说的方式而不可动摇,也有五种随说的过失:对事、对僧、对人的不称说,遗漏随说,非时随说。其中,对事等的不称说,和白文中所说的一样。但在三遍随说中,无论在哪一处有这些不称说,就是不称说。完全不诵甘马语,只四次称白,或者在甘马语中间漏诵、错诵字母或词,就叫遗漏随说。在不应随说的时候,没有先安立白而作随说,就叫非时随说。这样,由远离这些过失的随说所成就,依随说成就而不可动摇。

先前所说的“坏界相”,如果结界是在已经超越这个相之后举行的,那么依靠界成就,它就不可动摇。凡是应到场的比丘没有到场、应送欲的人没有送欲、在场的人提出反对——这三种是僧众的过失。远离这三种过失的僧众所举行的,依靠僧众成就,就不可动摇。因为具足因缘、具足大师的教法,所以称为“具足处”。这样,以这个不可动摇的具足处,通过白四甘马受达上的人,在这里就叫做“比丘”。不过在制罪方面,其他人也包括在内。

“比丘们的学处与共住已入”:所谓学处,是比丘们以增上戒为本质的学处;所谓共住,是这些人共同生活、同一种活法、同分而行之处,是世尊制定的、以学处为本质的共住。对这两者,以正在修学的状态进入,就叫作“比丘们的学处与共住已入”。已入的意思是:圆满学处、不违越共住,已经进入这两者。 不舍学、不显示软弱:对于已经进入的学处,不拒绝;对于已经进入的共住,不表明自己在这方面的软弱状态。 其中,应当依据心、处、时、加行、人、了知来判断舍学;如果没有这些,就应知道是不舍学。为什么?因为只有以想要退出比丘身份的心才构成舍学,而不是以开玩笑或吵闹的方式说出口。这样依心而舍学,如果没有这个心,就不是舍学。同样,若说“我舍佛、我舍法、我舍僧、我舍学、我舍律、我舍巴帝摩卡、我舍诵、我舍戒师、我舍阿阇梨、我舍共住弟子、我舍近事弟子、我舍同戒师、我舍同阿阇梨、我舍梵行伴”这十四种佛等处的说法,以及说“请认我为在家者、近事男、净人、沙弥、外道、外道弟子、非沙门、非释子”这八种在家者等的说法,在这二十二种处句中,无论以哪一种同义语,只要心怀此意而说出其中任何一句,就构成舍学;而不是取了树木等的名字来说就构成舍学。这样依处而舍学,如果没有这个处,就不是舍学。

在这里,所谓“我舍弃”以及“请记住我”这种现在时的说法,还有依照“我对佛已足够,我对佛还有什么用,我对佛无所求,我已从佛善得解脱”等句式,以动词形式不指定时态,与前面十四句结合而说的“我对……已足够”等四句,只有以这些带有同义表述的说法本身,才构成舍弃。如果有人说“我已舍弃”“我将舍弃”“你已记住我”“他将记住我”或“我何不舍弃”等过去、未来或假设的说法,那就不构成舍弃。如此,依现在时以及不指定时态的说法,才构成舍弃;没有这些,就不构成舍弃。

加行有两种:身加行与语加行。其中,依照“我舍弃佛”等说法的方式,用任何一种语言发出语声,舍戒就仅凭语加行成立;反之,若人书写文字,或做出手印等示相,是以身加行行之,舍戒则不成立。因此,舍戒唯由语加行成立,无此语加行,即不成立。

人则有两种:舍戒的人,以及对他舍戒的人。其中,舍戒的人不能是疯子、心乱者或受剧苦折磨者当中的任何一种。而对他舍戒的人,必须是人道众生,不是疯子等类,并且要当面在场,舍戒才能成立。因为如果不在场,即使通过信使或书信告知,也不生效。这样,依照上面所说的当事人条件,舍戒才能成立;不具备这些条件,就不成立。

了知也分两种:指定和未指定。其中,如果一个人指定了对象,说“我告诉这个人”或“我告诉这些人”,假如那些人听了他的话之后,像世间普通人那样,在作意的时候当下就明白——以“这个人厌烦了”或“这个人想还俗”之类的任何方式,知道这是舍戒,那么他的话一说完,戒就舍了。如果对方后来才想“他说这话是什么意思”然后才明白,或者是别人明白的,那戒就没舍。如果是不指定而告知,只要有任何一个人类按上面说的方式明白了话的意思,戒就舍了。所以,舍戒是靠了知成立的,不是靠不了知成立的。但是,如果只是开玩笑地说舍戒,戒也不会舍。以上就是依据所说的心等条件,或者因为完全没有舍戒,在未舍戒的情况下,没有表明那属于舍戒本身的某种羸弱。

“行淫欲法”一语中,“淫欲法”指被贪欲缠缚、双方性质相同的法。“行”指去做、去违犯。“乃至”指最低限度的界限。“即使与雌性畜生”指即使与依结生而投生为畜生的雌性,这是此处的补充规定。“是巴拉基格”指被击败,陷入失败。“不共住”是指:清净如法(未犯根本戒)的比丘们共同居住于此,即同一甘马等三种方式叫作共住;他与这种共住已不复共有,所以叫不共住。因为在僧团甘马中,他连凑足人数的资格都没有。以上是词句的解释。

这里应当这样判定:按照人、非人、畜生来分,女性有三种;再把她们各自的肛门道、尿道道、口道各算三种,就成了九种道;二根者也是这样。男性则按肛门道、口道各算两种,共六种道;黄门也是这样。加起来一共三十种道。在这些道当中,无论是对自己还是对别人,无论是哪个人的道,有覆盖也好、没有覆盖也好;对于别人,即使是死者,只要那道没有破损,或者大部分没有破损,在未被自然风吹到的湿润开口处,如果有比丘以行淫之心,把自己哪怕只有芝麻大小的男根,有覆盖或没有覆盖地插入;或者别人插入时,在插入、已插入、停住、抽出的任何一个阶段,他只要接受其中任何一种,这个人就名为犯了巴拉基格罪。以上是这里的不共判定。不过,为了总摄一切学处的共通判定,下面列出这个纲要——

因缘、人、事,及制戒施设之方;

教令、犯与不犯、戒行败坏,并其支分。

生起的方式,依作、想与心而有种种差别;

应避免的业行分类,以及三与二的方式,同样如此。

这个特征有十七种,它是共通而安立的。

有智慧的人明白了之后,应当根据各处的情况,恰如其分地运用。

在此,“因缘”指的是以毗舍离、王舍城、舍卫城、阿罗毗、憍赏弥、天界、跋耆这七处为根据的制戒地点,这就是一切学处的因缘。“人”指的是为谁而制定哪条学处。“事”指的是那个人所做的违犯行为。“制戒种类”则有九种:制戒、随制、未生制、一切处制、随方制、共通制、不共制、单方制、双方制。其中,“未生制”是指在过失尚未发生时就制定的戒,此戒只通过接受八敬法(《小品》403)而对比丘尼制定,别处没有。依持律第五人组成的僧团授达上(《大品》259)、多层厚底鞋(《大品》259)、常洗浴、敷皮垫,由这些而有的四种,叫做“随方制”。因为只有在中印度地区,依这些才有犯戒;其中,只有禁止常洗浴这一条出现在巴帝摩卡中,除此之外没有别的随方制。一切学处都属于一切处制,共通制两种和单方制两种在意义上是一样的,所以,除了未生制、一切处制两种和单方制两种之外,其余四种制戒,应当知道在任何地方都适用。“教令、犯、无犯、坏失”中,“教令”指教示;“犯”指依前行等而分的犯戒类别;“无犯”指因不知等而无犯;“坏失”指戒坏、行坏、见坏、命坏中的任何一种。这样,依这些教令等,应当知道在任何地方都适用。“支分”是指,在一切学处中,应当知道犯戒的构成条件。

关于生起的方式:一切罪行的生起,可以依身、语、身语、身意、语意、身语意来区分,这些就是单支、二支、三支。所谓六种生起,也叫作“学处生起”。其中,前三种(身、语、身语)没有心参与,后三种(身意、语意、身语意)有心参与。在这些生起方式中,罪行可能由一种、两种、三种、四种或六种生起方式生起,但不存在由五种生起方式生起的罪行。其中,所谓一种生起,是指仅由第四、第五或第六种生起方式生起的罪行,而不是由其他方式。所谓两种生起,是指由第一与第四、第二与第五、第三与第六、第四与第六、第五与第六这些组合的生起方式所生起,而不是由其他组合。所谓三种生起,是指由前三种(第一、第二、第三)或后三种(第四、第五、第六)的生起方式所生起,而不是由其他组合。所谓四种生起,是指由第一、第三、第四、第六,或第二、第三、第五、第六这些组合的生起方式所生起,而不是由其他组合。所谓六种生起,就是由全部六种生起方式所生起。

如此——

有三种是单一因生起的,有五种是两种因生起的;

三和四种处是二种,六种生起是一种。

按生起方式来说,一切罪过共有十三种(见《小品》第165节等)。这些罪过又按最初制定学处时的生起方式,得到十三个名称:初巴拉基格生起、不与取生起、媒嫁生起、呵谏生起、咖提那生起、羊毛生起、语触法生起、道行生起、贼用生起、说法生起、实举生起、度贼女出家生起、未许生起。 其中,由身和心而生起的,名叫初巴拉基格生起。由有心的三种生起而生起的,名叫不与取生起。由全部六种而生起的,名叫媒嫁生起。只由第六种而生起的,名叫呵谏生起。由第三和第六种而生起的,名叫咖提那生起。由第一和第四种而生起的,名叫羊毛生起。由第二和第五种而生起的,名叫语触法生起。由第一、第三、第四和第六种而生起的,名叫道行生起。由第四和第六种而生起的,名叫贼用生起。只由第五种而生起的,名叫说法生起。由无心的三种生起而生起的,名叫实举生起。由第五和第六种而生起的,名叫度贼女出家生起。由第二、第三、第五和第六种而生起的,名叫未许生起。 这样,也应该依照这种生起方式的规则,在一切处所明了决断。

对于以作、想和心而起的种种差别,应当先了解这些作等令一切罪过生起的种种不同方式,然后在一切情况下作出判断。一切罪过按“作”的方式共有五种:有的由作而生起,有的由不作而生起,有的由作与不作而生起,有的可能由作、可能由不作而生起,有的可能由作、可能由作与不作而生起。其中,以身或语违犯,比如掘地之类,属于由作而生起。应当做而不做,比如犯最初的咖提那罪,属于由不作而生起。做与不做都犯,比如从非亲族比丘尼手中接受衣服的罪,属于由作与不作而生起。可能做时犯、可能不做时犯,比如接受金银的罪,属于可能由作、可能由不作而生起。可能做时犯、可能做或不做时犯,比如造小屋的罪,属于可能由作、可能由作与不作而生起。

一切罪过按想来分,也有两种:有想解脱和无想解脱。其中,因为完全没有违犯想而得以解脱的,就是有想解脱;另一种就是无想解脱。再者,一切罪过按心来分,也有两种:有心和无心。其中,只靠有心生起的,就是有心;靠无心,或者靠有心和无心混合而生起的,就是无心。

罪业分类:在这里,一切罪过按罪的性质分为两种,即世间罪和制罪。其中,在有心这一类里,心纯粹是不善的,就是世间罪;其余的则是制罪。而一切罪过又按身业、语业和两者兼具分为三种。其中,通过身门犯的,称为身业;通过语门犯的,称为语业;通过两门犯的,称为身业和语业;通过意门,则没有罪过这回事。这样,也应当依照这个罪业分类,在一切处所加以判定。

二种三法之理,就是善三法与受三法之理。犯戒的时候,或者以不善心犯,或者以善心、无记心犯;同样,或者带着苦受犯,或者带着其余两种受犯。即便如此,在一切学处中,按不善心算只有一种心,按善心与无记心算有两种心,按一切心算有三种心。按苦受算只有一种受,按乐受与舍受算有两种受,按一切受算有三种受。能得到的差别就只有这些,没有别的。

智者应当先了解这十七种相状——也就是从因缘篇开始、到受篇结尾的十七种相状——然后再去套用。这里的意思是:有智慧的比丘应当在每一条学处中,按照它适合的方式套用这些相状。但是,如果不实际套用,就很难看懂,所以我们在一切学处的不共决断结尾处,不先列出纲目,而是直接结合套用来说明。

这里,它的搭配方式是这样的:这条学处是在毗舍离,因苏丁那长老、以淫欲违犯之事为起因制定出来的。“行淫欲法”是这里的制定条文;“不舍戒”和“乃至与畜生女”是两条随制。随制这东西,有的会构成犯戒,像异语学处等(巴吉帝亚第95条等)那样;有的不构成犯戒,像除梦中以外等(巴拉基格第236-237条)那样;有的则助成犯戒,像不与取等(巴拉基格第91条)那样。但在这里,应当知道它是助成犯戒的。从这以后,凡是有随制的地方,我们就只指出“这是随制”。除了随制以外,其余的都是制定,一切地方都应这样判定。在因比丘而起的犯事中,“若有比丘尼乐意行淫欲法”这样对比丘尼也作了制定,所以是共通制定。由于不是通过命令而犯,所以是非教唆戒。但命令比丘的人,不能从非法受持的犯戒中脱免。以淫欲心作身体接触,犯恶作。在活人身体上所说的通道中,即使皮肤等全部切除,只剩下形相轮廓,哪怕只是把生在男根上、身根净色尚未坏失的疮或皮痂插入,只要有行淫心,就犯巴拉基格;若插入身根净色已坏失的干疮、死皮或毛,则犯恶作。如果连形相轮廓也全部切除,通道完全被割除,那么在那里,以手术缝合伤口,犯土喇咤亚。同样,在人的眼、鼻、耳、孔、衣覆处等,用刀造成伤口,也犯土喇咤亚。象、马等畜生,在其衣覆处、孔、鼻、口等处,也犯土喇咤亚。对畜生的眼、耳、鼻、口等处,对蛇、鱼等没有插入量的小形相,以及对一切畜生腋下等其余身体部位,犯恶作。在死尸上,从形相被咬掉一半开始,直到还没有腐烂,犯土喇咤亚。腐烂了,犯恶作。同样,在被做成圆形的嘴里,插入碰触的男根,犯恶作。从嘴唇外出,或用手头,或在牙齿上,犯土喇咤亚。从男根外形之外落下的肉片,犯恶作。这就是这里犯戒的分类。

对不知道、不乐意、疯狂、心乱、极度痛苦以及最初犯戒的人,不算犯戒。这里,因为陷入沉睡而不知道别人对自己做了什么,这是“不知道”。知道了但不乐意,这是“不乐意”。因为胆汁等原因得了治不好的疯病,这是“疯狂”。被夜叉搅乱心识,这是“心乱”。这两种人的判定标准,就是他们对火、黄金、粪便、栴檀等全都一样反应,根本没有觉知。因为剧烈的感受而痛苦到什么都分不清,这是“极度痛苦”。在某种事情上第一个做的人,这是“最初犯戒者”。这些情况不算犯戒。在四种失坏中,这属于戒失坏。它有两个构成要素:行淫的心,以及通过通道进入通道。从等起等方面来说,这条学处是第一巴拉基格的等起,是作业,是知觉解脱,是有心,是世间罪,是身业,是不善心,是两种受。这些“等起等”项目,是针对犯戒来说的,不是针对学处本身来说的。不过,为了表述方便,所有注释书都以学处为标题来讲述,所以在其他类似的地方,不必拘泥于字面表达,应当把握真正要表达的意思。

世尊确实说过:义理就是皈依处。

利世间的大仙不以文句为依止。

所以,不要从字句中获得欢喜;

有智慧的人应该把心思放在义理上。

第一巴拉基格的注释终

2. 第二巴拉基格的注释

第二,“村庄或林野”:在这里,凡是属于单间小屋等各类形态的住处,不论有围栏还是没围栏,不论有人住还是没人住,乃至只要有人住满超过四个月,任何这样的商队都应理解为“村庄”。除了村庄和村庄周边范围之外,剩下的都叫“林野”。为了不混淆,这里应当分清房屋、房屋周边范围、村庄、村庄周边范围这几个区别。所谓房屋,是指屋内雨水滴落范围以内的地方。如果有个女人站在门口,把洗器皿的水倒出去,水落下的地方;以及女人在屋内照平常习惯把簸箕或扫帚往外扔出去,落下的地方;还有房屋前面两个角落之间连起来、中间立了门柱、为了挡住牛进去而做的那圈围栏——这一切都叫房屋周边范围。至于最后面那一间房屋,如果有人站在那间房屋的房屋周边范围里,像年轻人炫耀力气那样伸直手臂把土块扔出去,一个力气中等的男子所扔土块落下的范围以内,就叫“村庄”。从那里再往外,另一块土块能落到的范围以内,叫“村庄周边范围”。但土块落地后继续滚动到的地方不算。如果村庄有围栏,那围栏本身就是村庄的界限。如果围栏有两个门柱,那么站在靠里面那个门柱处扔土块,土块落下的范围以内,叫“村庄周边范围”。《分别句》里也应当按这个方式来理解。其中,对没有围栏的村庄所显示的周边范围,就依它来判定非时入村等犯戒的界限。这样,除了村庄和村庄周边范围之外,在本学处中剩下的都叫“林野”。“村庄或林野”这只是一个说法而已。那些为了显示这些界限而说的房屋、房屋周边范围、村庄、村庄周边范围,即使有人从这些范围里拿走构成巴拉基格的东西,也照样犯巴拉基格。

“未给予”是指属于其他人类众生的财物。“称为偷盗”在这里:thena 就是盗贼,thena 的状态是 theyya,这是偷取心的名称。saṅkhā 和 saṅkhāta 在意义上是一回事,是“部分”的名称,就像“诸戏论部分确实以想为因”等句中所用的那样。既是偷盗,又是部分,就是 theyyasaṅkhāta,意思是由偷盗心所称为的一种心的部分。这里是以主格形式表达具格含义,所以应当按意义理解为“以称为偷盗的方式”。凡是以称为偷盗的方式取物的人,因为他有偷盗心,所以为了不纠缠字面而直接显示其意义,应知《分别句》中“偷盗心、偷取心”就是对这个词的解释。

“若取”是指以二十五种偷盗方式中的某一种来拿取。这二十五种偷盗方式应当归整为五组五法,好好把握。五组五法就是:异类物品五法、同类物品五法、亲手五法、前方便五法、偷盗取五法。其中,前两组五法可以依照这句《分别句》中所说的“若取、若持去、若偷取、若改变威仪、若移离原处”这些词来理解。其中,异类物品五法要按有知觉和无知觉来区分,另一组则只按有知觉来理解。怎么理解呢?“若取”:对园林提出诉讼,犯恶作;让物主生起疑惑,犯土喇咤亚;物主放弃执持,想“这不再属于我了”,犯巴拉基格。“若持去”:拿他人之物时,以偷盗心触碰头上所担的物品,恶作;令它动摇,土喇咤亚;从肩上卸下所担,巴拉基格。“若偷取”:对寄存之物,被要求“请还我东西”时回答“我没拿”,恶作;让物主生起疑惑,土喇咤亚;物主放弃执持,想“这不再属于我了”,犯巴拉基格。“若改变威仪”:心想“我要连搬运的人一起带走”,跨出第一步,土喇咤亚;跨出第二步,巴拉基格。“若移离原处”:以偷盗心触碰放在地上之物,恶作;令它动摇,土喇咤亚;使它离开原处,巴拉基格。异类物品五法应当这样理解。至于有主的奴仆或畜生,则按上面所说的提出诉讼等方式,以取、持去、偷取、改变威仪、移离原处来理解同类物品五法。

什么是亲手五法?就是亲手、命令、投掷、成事、放弃责任。其中,亲手是指用自己的手偷取别人的东西。命令是指叫别人说:“你去偷某某人的东西。”投掷是指站在收税关卡等划定的区域里,把东西扔到外面去。成事是指叫别人说:“等你有能力的时候,就去偷某某人的东西。”其中,如果那个人没有障碍地把东西偷走了,那么下命令的人在发出命令的那一刹那就犯了巴拉基格。又或者,把必然吸走价值一足钱之油的鞋子等物放进别人的油瓮里,只要一离手就犯巴拉基格。放弃责任则要依据对园林提出诉讼和寄存物品的情况来理解。对于不归还暂时寄存之物的人,也是同样的道理。这就是亲手五法。

什么是前方便五事?就是前方便、俱方便、共谋夺取、暗号业、相业。其中,前方便应当理解为以命令的方式。俱方便应当理解为以令物离开原处的方式,以及越过田埂等、夺取田地等的方式。所谓共谋夺取,就是先共同商议“我们要偷取名叫某某的物品”,商量好之后再去偷。像这样商量好之后出发,即使只有一个人让那件物品离开了原处,所有人也都构成夺取。所谓暗号业,就是让人知晓的行为。如果事先限定食前等某个时间,说“在某某时间偷取名叫某某的物品”,被指示的人依照暗号,不早不晚地偷了那件物品,那么作暗号的人在作暗号的那一刹那就构成夺取。所谓相业,就是为了让人产生认知而做眨眼等标记。如果依照这样做出的标记,被指示“偷那个”的人不早不晚地偷了那件物品,那么做标记的人在做出标记的那一刹那就构成夺取。这就是前方便五事。

什么是偷盗夺取的五种?偷盗夺取、强迫夺取、意图夺取、掩盖夺取、草标夺取。其中,如果有人破坏门窗等,不被看见而偷取,或者用假秤、假币等欺骗手段取得,这样取得时的夺取,应知是偷盗夺取。如果有人以强力、暴力夺取他人的财物,像屠村的人那样;或者凭自己已有的势力,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多取,像国王的侍卫那样,这样取得时的夺取,应知是强迫夺取。至于先在心里盘算后再取,就叫意图夺取。这又按物品和处所分为两种。其中,物品的盘算是这样的:想要衣服的人进入内室,心里盘算:“如果有衣服,我就拿;如果是线,我就不拿。”在黑暗中拿到袋子,如果里面是衣服,在举起离开原处的那一刻,就犯巴拉基格。如果是线,则无罪。拿出来后解开,知道是线,再拿回去放回原处,仍然无罪。即使知道是线,却想“既然拿到了,就该拿走”而离去,则按所走的步数处罚。如果放在地上后取走,在举起离开原处时犯巴拉基格。如果被人追喊“贼!贼!”而丢下逃跑,无罪。如果物主看见后取回,也无罪。如果其他任何人取走,应赔偿物品。如果物主折返后自己看见,以粪扫衣的想法——“这是我早就拿了的,现在是我的东西”——而取走,也要赔偿物品。其中,以“如果有衣服,我就拿”等方式生起的盘算,就叫物品的盘算。

处所的计度应当这样理解:有人进入别人的精舍等处,看见某种让人起贪心的物品,就以内室门口、前庭、楼下门口、仓库、树根等作为界限,心里盘算:“如果他们在这一带看见我,我就装作想看看而拿着东西走动;如果没看见,我就拿走。”当他拿着那件物品越过他所盘算的界限时,就构成偷取。像这样按前面所说方式生起的盘算,就叫作处所的计度。依这两种计度,经过盘算而拿取的人,其偷取应知为“意图夺取”。

把东西盖起来之后再拿走,这叫掩盖盗取。应当这样理解:如果有比丘在园林等地方,看见别人脱下来放在那里的戒指等物品,心想“我以后再拿”,就用泥土或树叶把它盖住。这时候,因为还没有把它从原处拿走,所以还不算盗取。可是,当物主到处寻找都找不到,心想“明天再找吧”就带着顾恋之心离开了之后,他把那东西拿走,在拿走的那一刻就构成盗取。如果他在盖住的时候,就把它当成“这是我的东西”,或者想“他们已经走了,这是丢弃的东西”,以这种心态拿走,那就要赔偿。即使物主第二天、第三天回来寻找,找不到就放弃了,他拿走的物品仍然要赔偿。如果事后被查出来,别人责问他,他却不还给物主,那么当物主放弃寻找时,就构成盗取。为什么?因为由于他的行为,物主才看不到那东西。如果有人对这样的物品,不把它盖起来,就让它放在原处,以偷盗的心用脚踩进泥里或沙里,那么刚一踩进去就构成盗取。

把草标挪过去而拿走,这叫草标夺取。这也应当这样理解:当衣服在分配时,有比丘把藤制的或棕榈叶制的、已经做好标记的随便哪一根草标弄落,想要把落在自己份额旁边的、价值较低或较高或相等的他人份额拿走,他就把自己份额上落下的草标拿起来,想投到他人份额上,这时还算是护持着。草标投落到他人份额上时,也还是护持着。可是,当草标已经落下,他从他人份额中把别人的草标拿起来时,刚一拿起就构成夺取。如果他先从他人份额中拿起别人的草标,想投到自己份额上,那么拿起时还算护持着,投落时也还算护持着;但他从自己份额中拿起自己的草标时,只在拿起时还算护持着,一旦拿起后投到他人份额上,草标刚一离开手就构成夺取。这就是草标夺取。如此,前面所说的“以二十五种夺取中的某一种而取”这句话的意思就说明清楚了。

“如那样”就是指像那样。“不与取”是指拿取没有给予的、属于别人所有的东西。“国王们”这句话是专门针对频婆娑罗王说的,至于别的国王会不会那样做,那不能作为标准。“或打杀”是指用手掌等捶打,或者用刀剑砍断。“或捆绑”是指用绳索等捆绑。“或驱逐”是指赶出去。他们还会用“你是贼、你是愚人、你是痴人、你是盗贼”这些话来辱骂。那么,拿取什么样的未给予之物,国王们才会这样处置呢?就是价值一帕陀或者值一帕陀的东西。如果比丘取走那样的未给予之物——也就是那位比丘,把古钱的一帕陀或值一帕陀的物品,或者放在地上等任何地方、任何有生命或无生命的物品,用所说的任何一种侵占方式去侵占,就犯巴拉基格,更何况超过这个价值的呢。

在王舍城,因檀尼耶长老拿走国王未给的木材一事,制定了这条戒。“或者从村里,或者从林野”是这里随后的补充规定,是共通的规定,有教令性质。为了偷取而前往等,属于前期准备行为,犯恶作;触碰,犯恶作;让构成巴拉基格的物品移动,犯土喇咤亚。正在拿取的人:所取若价值一摩沙迦或不足一摩沙迦,犯恶作;超过一摩沙迦而不满五摩沙迦,犯土喇咤亚;五摩沙迦或超过五摩沙迦,犯巴拉基格。一切情况都应当依拿取的时间、拿取的地点,以及因使用、换容器等而使物品已损耗或未损耗来判定。对自己之物作己物想、信任取用、暂时借用、饿鬼所有物、畜生所有物、作粪扫衣想,以及疯狂者等,不犯。戒的违犯:属于其他人类所有的他人财物、作他人财物想、重物、盗心,以及以所说的各种方式侵占——这些是这里的五个构成条件。不与取为起因,是行动,是想的作用解脱,是有心,为世间所呵责,是身业、语业,是不善心,通三受。

第二巴拉基格的注释终

3. 第三巴拉基格的注释

第三,“故意”是指先想好、再配合着心一起动念。也就是带着“这是活着的众生”这个认知,同时生起“我要杀”的杀心,反复思量、盘算之后去做。“人体”是指从羯罗蓝(受孕初期的胚胎)开始,一直到活着的人类的身体。“夺命”是指在羯罗蓝阶段,就用烧烫、压打,或者给药物等方式,或者在那之后用相应的手段,让他和命根分开。为了把这里的意思讲清楚,应当了解什么是“有情”,什么是“杀生”,什么是“杀生者”,什么是“杀生的方便”。其中,“有情”在世俗上是指众生,在胜义上是指命根。“杀生”是指由某种思发起的、令命根断绝的方便,那个思就是杀生。“杀生者”是指具足以上所说之思的人。“杀生的方便”有六种:亲手、投掷、教令、不动、咒术所成、神通所成。“亲手”是指亲自杀,用身体或身体所系之物打击。“投掷”是指想杀远处站立的人,用身体或身体所系之物投掷箭、刀、机关、石等。“教令”是指命令他人说“你杀某某”的敕令。

其中——

事、时、处,武器、威仪,

此六者,即教令之决定因。

这里,“事”指人。如果被派去杀某人,结果他杀了那个人,下命令的人就有罪。如果他杀了别人,或者以为是那个人却杀了别人,下命令的人就没有罪。但如果命令的是“杀这个人”,下命令的人就犯恶作。“时”指早饭前等时间段。如果被命令“早饭前杀”,而他确实在早饭前杀了,下命令的人就有罪。如果指定的是早饭前那个时间段,但他却在早饭之后或之前杀了,下命令的人就没有罪。按照这个方式,一切情况都应这样判定。“不动”指用不可移动的器具杀生,比如挖掘陷阱、设置倚靠、安放刀剑等,或者在池塘等处投入毒药,以形色伤害等。按照所说的方式,此处也应知晓指定与不指定的区别。“咒术所成”指为杀生目的而诵咒。“神通所成”指凭业报生起的神通来运用。

“或者为他寻找杀人凶器”——这里,“取”就是“取走者”,取走什么?取走生命。或者,“应当被取走的东西”就是“取走者”,意思是应当被放置、应当被交付的东西。“凶器”和“取走者”合在一起,就是“杀人凶器”。“为他”,是指为那人的身体。“寻找”,意思是设法弄到手,也就是应当放置、应当交付。这里显示的是用固定不动的手段。否则,如果仅仅只是寻找,就已经犯巴拉基格,这并不合理。但在分别文里,不按字面取义,为了显示这里包含的是用固定不动手段的凶器,所以说了“剑等”。“或者赞叹死亡的美好”——用言语,或者写在贝叶等上面,以“这样死的人能获得财富”等方式,宣扬死亡的好处。由此应当知道:比如在“不与取”里,因为说了“取”,所以间接的说法也可以开脱;但这里不是这样,因为这里说的是“赞叹”,所以即使只是间接的说法,也不能开脱。“或者劝人死”——用“拿剑来”等方式,让他采取致死的手段。这里显示的是命令式的手段。“喂,人!”这是称呼。“这对你有什么用?”等,是展示赞叹方式的例子。“如此之心意”——就是这样的心,这样的意。“你死了比活着更好”,这里说的死心、死意,就是这个意思。这里说“意”,是为了说明“心”的含义。所以分别文里说“心就是意”。“心意”就是种种思量。这里也要补上“如此”这个词。“思量”只是筹划安排的意思,并不就是“寻”。而这种筹划安排在这里的语境中,归入想、思、欲的范畴。所以“如此之心意”,在这里应当理解为:在“你死了比活着更好”这句话里所说的,具有死的想、死的思、死的欲。分别文里也是按这个方式显示的。由此说明:如果没有死心等,只是像“一日之命胜过百年,精进者坚定”这样说法的人,那就不算赞叹死亡。“以种种方式”——用各种不同的、高低的理由。后面“又赞叹死亡”等,是总结的话。“犯巴拉基格”——就在那一刹那,即使那受生的人还活着,按前面所说的方式夺去他的生命,也犯巴拉基格。

在毗舍离,因为众多比丘互相夺命这件事而制定。这里说的“或者赞叹死亡”,是随后的补充规定,是共通的规定,属于有教示的。为了杀人而挖坑等,犯恶作。在未指定对象的坑或洞里,任何人掉下去,也犯恶作。让夜叉、饿鬼、畜生、人身的众生以及畜生遭受痛苦,只是恶作;让人趣众生遭受痛苦,是土喇咤亚;同样,让夜叉等死亡,也是土喇咤亚;但让畜生死亡,是巴吉帝亚;让人死亡,是巴拉基格。按这个道理,在一切情况下,应当知道依加行的差别而有罪的差别。非故意杀者、不知者、无杀意者、疯癫者等,无罪。其中,非故意者,即没有存着“用这个方法杀这个人”的心而行加行,比如举杵的事,他人虽然死了也无罪。不知者,即不知道“这个人会因此而死”而行加行,比如毒药进入钵食的事,他人虽然死了也无罪。无杀意者,即不希望他死而行加行,比如医药的事,他人虽然死了也无罪。如是,关于非故意等,应当知道其判定。戒坏、人趣众生、众生想、杀心、加行、由此而死,这里是五支。与不与取同一等起、所作、想解脱、有识、世间罪、身业、语业、不善心、苦受。

第三巴拉基格的注释终

4. 第四巴拉基格注释

第四种情况:不知——因为在自己相续中还没有生起,所以不知道它存在于自己身上。上人法——就是上人(禅修者和圣者)的法。自我代入——把那个法代入自己,说“在我身上有”,或者把自己代入那个法,说“我在这里面出现”,这就是自我代入,那个法就是自我代入的。要这样做了之后再说出来——这是句子的连接关系。足够的圣智见——这里,广大和出世间的慧,因为能知,所以叫“智”;因为像用眼睛看到一样现前证知诸法,所以以“见”的意思叫“见”,合起来就是“智见”;圣洁、清净、无上的智见就是“圣智见”;在禅那等各种上人法中,这足以摧毁烦恼的圣智见,或者拥有这足以摧毁烦恼的圣智见,就是“足够的圣智见”,那个就是足够的圣智见。而说——把上面说的那种上人法自我代入之后,用身体、语言或两者,向有智慧的人类宣说。“我这样知,我这样见”——这是显示宣说的方式。因为自我代入之后,不用别的借口来说的人,就是这样说的。所以,在分别句(《巴拉基格》209)里说的“我入初禅、我正在入初禅、我已经入初禅”等分类,应该知道全都包括在这里面。因为说“我这样知,我这样见”的人,并不是只在说这句话,而是在表明“因为这些那些理由,这个法在我身上有”;说“已入”等话的人,正是用入定等理由来表明它存在。所以说:“在分别句里说的我入初禅、我正在入初禅、我已经入初禅等分类,全都包括在这里面。”从那时以后——从宣说的时候以后的某个时候。这是显示承认犯戒的时间;但他在宣说的当下就犯戒了。犯戒的人,不管被别人质问还是没被质问,都会承认,所以说“被审问时或没被审问时”。犯——在宣说的当下就犯了巴拉基格。期望清净——期望、希求自己成为在家众等状态的清净。因为这个人既然犯了巴拉基格,以比丘的身份住着就不可能证得禅那等,所以他的比丘身份就不叫清净。但因为他如果成为在家众、近事男、园民、沙弥等其中之一,就能靠布施等成就生天之道,或者靠禅那等成就解脱之道,所以他的在家众等身份就叫清净。因此说“期望成为在家众等状态的清净”。应该这样说——应该这样说,怎么说呢?就是“贤友,我不知道……”等等。其中,不知——就是不知道。不见——就是没看见。我说了空虚、虚妄的话——因为没有真实意义所以空虚,因为有欺骗的意图所以虚妄,我这样说了,就是这个意思。除了增上慢——把三相(无常、苦、无我)加在诸行上观察、已经开始修观的修行者,生起“没证到却以为证到了”的想法,这叫增上慢。除了这个增上慢,纯粹出于恶欲而宣说的人,这个人也犯巴拉基格,这是意思。

在毗舍离,因跋耆摩达河岸的比丘们而制定了这条学处,事由是他们宣称自己得到上人法。“除了增上慢”是这里后来的补充规定,属于共通制定,不是命令式的。如果有人用“我入了初禅”这类方式,宣称自己实际上并没有的禅那等法,不管他向谁宣说,只要对方是人,而且当下就以“这个人是得到禅那的人”或“这是圣者”等任何方式知道这件事,就犯巴拉基格。如果对方不知道,就犯土喇咤亚。如果他用“住在你精舍的那位比丘入了初禅”这类间接说法来宣说,对方知道,就犯土喇咤亚;对方不知道,就犯恶作。出于增上慢而宣说的人、没有吹嘘意图的人、疯子等人,不犯。这里的五个构成要件是:戒行败坏、自身实际上没有上人法、出于恶欲而宣说、不是用间接说法、所宣说的对象是人且对方当下就知道。它的起源等和不予取那条所说的一样。

《第四巴拉基格注》的注释终

诸位尊者,四条巴拉基格法已经诵出。这里所说明的,正是此处诵出的巴拉基格。不过,把一切综合起来看,应当知道共有二十四条巴拉基格。是哪二十四条呢?首先,巴利原文中记载的比丘四条、比丘尼不共的四条,合起来是八条;这八条加上被称为“黄门等十一类人不堪受戒”的十一条巴拉基格,共十九条;再加上希求在家身份的比丘尼因离开僧团而犯的巴拉基格,共二十条;另外还有阴囊下垂者、软脊者、用口含住他人生殖器者、坐到他人生殖器上者——以这四者而言,他们说为“四条随顺巴拉基格”,如此则这四条加上前面的二十条,综合起来,应当知道共有二十四条巴拉基格。不得与比丘们共住;与比丘们一起的伍波萨他等类别的共住,他得不到。如先前一样,后来也如此:如同以前在家时、未受具足戒时一样,后来犯了巴拉基格的人也同样不得共住,他没有与比丘们一起的伍波萨他等类别的共住。在那里,我询问诸位尊者:在那些四条巴拉基格法中,我询问诸位尊者“你们在这里是否清净?” “你们在这里是否清净?”即“在这里,在这四条巴拉基格法中,是否清净?”的意思。或者,“你们在这里是否清净?”即“是否清净?你们应当是。”的意思。其余各处都同样是“uttāna”。

在《度疑》的巴帝摩卡注释中

《巴拉基格释义》的注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