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忏悔罪篇(比丘尼分别注释)

48 段

4. 巴吉帝亚篇(比丘尼分别解说)

1. 蒜品解释

793-797793-797节。在波逸提中,蒜品的第一条:能忆念过去生者,即‘宿命通者’。‘仅由自性’是指不添加酸粥等。所谓‘巴达拉沙拉佛’,是将巴达拉果晒干后捣成粉末而制成的嚼食制品。此处其余内容浅显易懂。而‘生蒜’与‘吞咽’,是此处的两个要素。

798-802798-802节。第二、第三、第四条的意义浅显易懂。

812812. 第五条:所谓“两指节之上”,此处是指两根手指一同进入时,每一根手指各算一个指节,而在两指节之上。若仅单指进入,则不应在两指节之上,应当了知。《大护持》中也开示了同样的方法。然而,若以水净为缘,即使有触受之乐,在所述界限内亦不犯。

815-817815-817. 第六条:“倾倒”即倒掉。“乳清”指酸乳中澄清的水。比丘进食时,所处伸手可及之处,以及取饮料或扇子,是此处的两个要素。

822822. 第七条:“接受,犯恶作”一句,仅是显示前行恶作的示例,故说“并非只在接受时才犯”等。“量”指构成波逸提罪的标准,意思是仅由这两种情况构成波逸提,而非由其他如炒制等构成。为了详细说明已述之义,故说“因此”等。“那前后相违”,是指再次述说之语针对已述之说而言。因为通过其他方式乞求所得,也归属于此无命令乞求的所得范畴,因此在下面不区分无乞求所得的制作与令作的情况下,此处说示区别之言便是前后相违。若在此制作犯波逸提,令作也应是波逸提;若令作是恶作,制作也应是恶作。由于制作与令作并无区别,所以通过其他方式乞求所得,无论自己炒制等或令他人炒制后食用,都只是恶作——这是此处的结论。“无区别而说”,是指对制作与令作共通而说。此处其余内容浅显易懂。七种谷物中任何一种,乞求或令人乞求,获得后,炒制等自作或令作后吞咽,这些是此处的三个要素。

824第八条中,“已安置”指已确立。“Keṇī”指应交给国王的收入。“处所之间”指村庄、国土等不同处所之间。这里其余内容浅显易懂。变成粪便等排泄物、不观察、使用之处、有墙或围墙遮挡、丢弃或令人丢弃——这些是此处的五个要素。

830第九条中,“所有”指比丘与比丘尼的。在这里,田地守护者、园丁等守护者即是主人。

836第十条中,“以一次动作”指仅朝一个方向看的动作。“那些”指所观看的舞蹈等。虽然律藏正文未说自己在进行舞蹈等时犯波逸提,但为了显示须依注释书的标准来持守,所以论中说“在所有注释书中都说”。“站在寺院内”并非仅仅站立,而是从各处前往,以一切威仪均可获得;说“站在寺院内”是为了表明属于寺院范围内的情形,否则即使坐着也不可得。三部《结文》中都这样讲。这里其余内容浅显易懂。舞蹈等中任何一种,除非有许可的原因,前往观看或听闻——这些是此处的三个要素。

蒜品解释完毕。

2. 黑暗品解释

841第841节。黑暗品第一条中,“于布施时或供养时”即为了布施或为了供养。“商议”指交谈。夜晚黑暗、与男子同处一臂之距内或与之交谈、无同伴、期待隐蔽处——这些是此处的四个要素。

842-846第842-846节。第二、第三、第四条的意义浅显明了。

856-857第856-857节。第五条“越过无遮盖处”是针对先坐于遮蔽处内而后离去者而说的。据称:“界内范围为十二肘”。“无盘坐空间”指结跏趺坐的空间不足。于食前、在村落内坐、座位可结跏趺坐、除已开许的因缘外未请假、逾越所述界限——这些是此处的五个要素。

859-864859-864节。第六、第七等项,其义显而易见。

黑暗品解释完毕。

3. 裸形品解释

883-887883-887节。裸形品的第一、第二项,其义显而易见。

893893节。第三项中,“拆开”是指为了重新缝制而将已缝之处拆开、解开。“除了四五天”是指从拆开之日起,超过五天。成为下衣、上衣或披覆衣,属于已受具足戒者所有,为缝制而拆开或令人拆开,除了特许的理由之外超过五天,以及放弃责任,这些是此处的五个要素。

898第四条中的‘五种衣’,指三衣、浴衣、覆肩衣这五种衣。这五种衣中的任何一种,超过五天,没有许可的原因,未作交换,这些便是此处的四要素。

902第五条意义浅显易懂。

907第六项,‘衣服的获得’是指应当被获取的衣服。此处有三支:可被分配的最终性、已归属僧团的性质,以及不因见到利益而制造障碍。

911第七项,其义自明。

916第八项中,“kumbhathūṇa”即是“壶”这个词;他们以此嬉戏游走,或以此为技艺,故名为“kumbhathūṇikā”。因此说“以陶罐嬉戏者”。然而,《长部注疏》中则说:“kumbhathūṇa”是指一种四方形的板状乐器。所谓四方板状乐器,即用树心、象牙等物制成四方形板,四面蒙上皮革而做成的乐器。“bimbisaka”亦是其同义词,他们演奏此乐器,或以此为技艺,故得名“kumbhathūṇikā”。因此说“亦称bimbisaka演奏者”。此处有三层含义:沙门衣的状态、除同法者与父母之外对他人的布施,以及非暂时性。

920第九项,其义自明。

927第十项中,“如法的迦提那出离”:一位优婆塞欲施予所有比丘尼非时衣,他布施了相当于乃至超过敷展迦提那衣之利益的物品,和合的比丘尼僧团应其所请,以白二甘马在众中出离迦提那——这样的出离便称为“如法”。这就是如法的迦提那出离。余下诸义皆明。

裸体品注释已结束。

932于Tuvaṭṭa品中,诸义易解。

五、彩绘堂品注释

978彩绘堂品第一项中,“嬉戏林苑”是就位于城内者而言,“嬉戏园林”是就位于城外者而言。“各别的罪”是指依转动颈部的动作次数而计的罪,并非依睁眼次数而计。由于有言:“在寺内建造王宫等处,比丘尼观看他们无犯”,故可成立:“在寺内前往各处观看舞蹈等,是许可的。”

982第二项等,其义自明。

1015第九项中,‘象’等应与‘技艺’一词分别结合;同样,‘阿闼婆’等应与‘咒语’一词结合。其中,‘阿闼婆咒语’指依据阿闼婆吠陀所立、能伤害他人的咒语;‘钉咒语’指对木心柱持咒后插入大地以杀人的咒语;‘药方应用’即配制毒药。‘龙圈’是为阻止蛇类进入而结成的咒圈。

1018第十项,其义自明。

彩绘堂品注释已结束。

1021园林品中,一切其义自明。

1067孕妇品中,一切亦皆易明了。

八、童女品注释

1119童女品之首所说“最初两位大学戒尼”,即于孕妇品中最初提及的两位学戒尼。“应称为学戒尼”,谓于授戒羯磨等事中,应以此名称之。若称“已嫁者”或“童女”,则不可如此称说;若如是说,羯磨即告失效,这是此处的意旨。自此以下至第九项终,其义自明。

1163第十项中,“前所未有之生起始端”是就十三种生起(如第一波罗夷生起等)中,未被允许的生起而说。由于在此之前未曾有过这样的生起始端,故称“前所未有之生起始端”。

1166第十一项等,其义自明。

童女品注释已结束。

九、伞与鞋履品注释

1214伞与鞋履品第十一项中,“就界内区域而言”是指四周十二肘范围内的界内区域。其余各处,其义自明。

伞履品释义已毕。

既然说“山顶聚会等是无心之罪、世间罪”,因此应知:因不知“这是舞蹈”或“这是色彩”而观看或沐浴时,由于不知事之心而生罪,故为无心之罪;因知“这是舞蹈”或“这是色彩”而观看或沐浴时,唯以不善心生罪,故为世间罪。盗贼出罪等,因了知“这是盗贼”等事而作时方生罪,故为有心之罪;授具足戒等,唯以一向不善之心则不可作,故为制戒之罪。三部《结文》中说:“此处有心与无心,不应依知制戒或不知制戒而取,应依知事或不知事而取。”余义于此自明。

比丘尼分别中小品释义已毕。

巴吉帝亚篇已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