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尼萨耆亚篇(比丘尼分别注释)

13 段

第3品 尼萨耆亚品(比丘尼分别的注释)

733在尼萨耆亚中,第一项是浅显明白的。

740第二项中,“我对圣尼说‘我施与您’,这样得到”,就是指舍出去之后又拿回来。因此,《论母注释》里也说:“即使把舍出去的物品又拿回来,也应当按施主当初布施的方式处理。”所谓按施主当初布施的方式处理,意思是说,施主怎样布施的,就应当照样处理,应当把它归入非时衣那一类。这里,只有从分配者那里得到的衣才是舍出物,即使做了甘马,自己也不能拿来用。其余部分在这里很清楚。非时衣性、作非时衣想、以时衣的名义借手段使人分配、获得,这就是这里的四个要素。

743在第三条里,“我的”意思就是“这是我的”。因为是把东西当成自己的而拿走,所以说到犯巴吉帝亚罪和恶作罪。如果不是这样,就应当按物品的价值来处罚。已经受具足戒、所交换的衣服已经作过分配、以当成自己东西的想法去夺取或者叫人夺取,这就是这里说的三个要素。

748-752在第四条里,“给了带来的酥油”是指给了自己的酥油。“应煮成双份”是指把酥油和油合在一起煮。用计谋想得到、让别人去说、最终得到,这就是这里的三个要素。

753在第五条中,“她”指偷兰难陀。“这位”指这位在学尼。“令交换后”在这里被解释为“令其知晓后”的意思。但在《论母注释》(《疑惑度释·令他交换学处注释》)中则说:“‘令交换其他’是指用自己的如法物品,说‘请拿这个来’,而令交换其他物品。”因此应当知道,“令交换后”这个词也有“令转换后”的意思。若令交换其他,就是指心想“她这样给了我这个,还会拿其他来”,于是说“我不需要这个,请给我拿那个来”,从而令其交换其他物品。

758第六项中,“法务”指福德业。“对布商”指对卖布匹的商人。由那位比丘尼让人交换所得的那件物品,其舍出及舍出后重新获得,都归她本人。所以,那位比丘尼拿到所舍之物后,应当按原施主所施的方式供养,不应自己拿来用。“为其他目的”指为衣服等物品中某种目的。“以指定给其他者的”是对前一句含义的说明。“以资具”指以如法物品。

764在第七条的注释里,“自己乞求所得的”意思就是“即使是自己乞求所得的”。正因如此,圣典中说:“用那件资具,即使自己乞求之后”;也正因如此,《论母注释》中说:“‘以所乞求的’,意思就是‘即使是自己乞求所得的’。”

768-773第八、第九、第十条,意思都很浅显易懂。

784第十一条:在被邀请的场合,所谓“表”是不应拒绝的,所以世尊按照以法邀请的方式,针对在被邀请处所说的“你说需要什么”,开示了“最多可以请求四迦舍”这一限定,应当这样理解。正因如此,《论母注释》(《疑惑度释·重衣学处注解》)中说:“‘应令交换’,是指除了同法者和亲戚等已邀请者之外,有其他因某种功德而满意的人说‘你说需要什么’时,应当请求。”

788第十二条本身意思很浅显。

《比丘尼分别》中尼萨耆亚巴吉帝亚学处的注释终

尼萨耆亚品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