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尼萨耆篇(比丘尼分别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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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尼萨耆耶品(比丘尼分别注释)

733在舍堕中,第一项是浅显明白的。

740在第二项中,“对圣尼说‘我施与您’而这样获得”即指舍后所得。因此,《论母注释》中也说:“即使获得舍出的物品后,也应如施主所施的方式使用。”所谓如施主所施的方式使用,意思是如同施主所施的那样使用,即应将其归入非时衣一类。在此,由分配者处获得的衣方为舍出物;即使作了羯磨,自己也不能取得。其余在此是浅显的。非时衣性、如是想、以非时衣的名义藉由计谋使分配、获得,这是此处的四个要素。

743在第三项中,“我的”指“这是我的”。由于以己物之想而取,故说犯忏悔罪和恶作罪。若非如此,则应按物品价值处罚。比丘尼身份、所交换之衣已作持分之想、以己物想而夺取或令人夺取,这是此处的三个要素。

748-752在第四条中,“给了带来的酥油”是指给了自己的(酥油)。“应煮成双份”指应将酥油与油合在一起煮。以计谋而欲获取、令他人告知、获得,这是此处的三个要素。

753在第五条中,“她”指偷罗难陀。“此”指这位在学尼。“令交换后”在此处被解释为“令其知晓后”的意思。但在《母论注释》(《疑惑度释·令他交换学处注释》)中则说:“‘令交换其他’是指用自己的如法物品,说‘请拿这个来’,而令交换其他物品”。因此应知,“令交换后”一词也有“令交换后”的意思。若令交换其他,即指心想“她这样给了我这个,还会拿其他来”,于是说“我不需要这个,请给我拿那个来”,从而令其交换其他物品。

758在第六条中,“法务”指福德业。“对布商”指对布匹商人。由那位比丘尼令其交换所得的物品,其舍出与舍后所得都归于她。因此,那位比丘尼获得所舍之物后,应按原施主所施的方式使用,不应自己取用。“为其他目的”指为衣等物品中的某一目的。“以指定给其他者的”是说明前者的含义。“以资具”指以如法物品。

764在第七条中,“自己以乞求所得”意为“纵然是自己乞求所得”。因此,圣典中说:“以此资具,即使自己乞求后”,同样在《论母注释》中也说:“‘以所乞求的’,意思是纵然是自己乞求所得。”

768-773第八、第九、第十条,义理浅显易明。

784在第十一条中,因为在被邀请之处,所谓的请求是不应拒绝的,所以世尊以法邀请的方式,对于在被邀请处说出“你可以说需要什么”之人,开示了“最多可请求四指量”的限定,应如此理解。因此,在《论母注释》(《疑惑度释·重衣学处注解》)中说:“‘应令交换’,是指除了同法者和亲戚等已邀请者之外,有其他由某种功德而满意者说“你可以说需要什么”时,应当请求。”

788788. 第十二条的意义浅显易懂。

比丘尼分别中尼萨耆耶波逸提学处注释终。

尼萨耆耶品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