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桑喀地谢思篇(比丘尼分别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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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桑喀地谢思篇(比丘尼分别的注释)

1. 第一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

679679. 在桑喀地谢思篇第一学处的注释中,“于二人中”指的是在两个仲裁人之中。“任何一人”指的是就在这两个人当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是被他们指派的人。“告知第二人”在这里也应这样理解:在两个仲裁人当中,任何一人怎样告知第二人,意思就是如此,所以说“告知第二人在这里也是同样的道理”。“往来”指的是长时间持续进行的行为。

“犯戒”就是违犯的行为。“与事由和行为一起”意思是连同违犯的事由一起。在表示“伴随”的作格语境下,这里用的是从格。“Yanti”就是那个法。“驱出”是指把犯戒者从比丘尼僧团中驱出。这里是以因由来表示行为者,因为作为驱出之因的法,被称为“应驱出的”。它只是轻罪,并不是巴拉基格,因为是在没有教诫的情况下执取的。就像对奴婢、水池等不能接受一样,为他们的事而作仲裁也不行,所以说“这是非法的仲裁,不可行”。

在这里,如果前往争议的场所,然后说“这是我们的男奴、女奴、水池、田地、园林、园林用地、牛、山羊、鸡”等等,那就是不合法的。他们说:如果这样说——“这是我们的园民;这个水池是以某某名义布施给僧团用来洗涤物品的;从这块田地、这座园林产生的四种资具,从这些牛、水牛、山羊产生的乳制品,是以某某名义布施给僧团的”——那么不管对方问没问,都可以这样说。这里剩下的内容很清楚。没有受人请求就做仲裁,以及仲裁的结束,是这里的两个要素。

第一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终

2. 第二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

683第二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中,关于“力士团体、佣兵之子团体等”这些说法:所谓“力士团体”,就是信奉那罗延天、到处设置饮水处、挖掘池塘等做各种福业的团体;所谓“佣兵之子团体”,就是信奉童天的团体。所谓“法团体”,说的是信奉教法、做种种福业的团体。所谓“香商行会”,就是制作各种香品的行会。所谓“布商行会”,就是织工行会。所谓“成为合法的”,就是达到了如法的状态。

“令其出家”就是让她受具足戒。有人说:“按照前面说的方式,不先询问就度女贼出家,犯恶作。”应当知道,即使圣者因为不知道这条规定而让她出家,或者在甘马语结束、犯戒的那一刹那,由于当时具有异熟无记心,所以说为“三心”。这里其余的内容很清楚。这里的三个要素是:是女贼、有女贼想、除了已被允许的原因之外让她出家。

第二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终

3. 第三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

692在第三条学处中,“越过边界”是指越过从自己村庄到另一个村庄的边界。因为律文说“应去村间”,所以只有越过另一个村庄的边界才犯罪,越过自己村庄的边界不算。因为另一个村庄才是“村间”。对于没有围墙的村庄的“近域”,这里“近域”一词指的是从房屋近域算起,第一掷石所及、应当设围的地方,而不是第二掷石所及的近域,所以说“应当设围的地方”。因此,律文中说“越过近域”。否则,就像非时入村戒中所说:“有围墙的村庄,越过围墙之界;没有围墙的村庄,进入近域”,这里也应该说:“有围墙的村庄,越过围墙之界;没有围墙的村庄,进入近域”。为了把略说的含义展开说明,才说了“又在此处”等话。“因为寺院是四个村庄共有的”,这是用来说明“从寺院去任何一个村庄都可以”的理由。正因为寺院是四个村庄共有的,所以去四个村庄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

“在哪里”是指在哪条河里。按照“第一只脚跨过去时,犯土喇咤亚罪;第二只脚跨过去时,犯桑喀地谢思罪”这句话,只有下河、一步一步涉水过去的人才会犯,所以注释里说“从桥上过去,无犯”等等。仅仅踏上对岸就无犯,意思是:没有下河,而是坐车、坐船等任何一种方式到了对岸,只是踏上对岸的人,无犯。在两岸之间来回走动,是允许的——要知道,这只是为了说明:即使没有渡河到对岸,后面将要讲到的判定结果也照样适用。“回到此岸,犯”,这是针对怀着想去对岸的心而下河的情况说的。“同一岸”就是此岸。“无犯”是因为没有想去对岸的心,所以无犯。

“在那样一处阿兰若中”,是指具有“界柱之外,一切都是阿兰若”这样所说特征的阿兰若。那么,怎么知道取的是这样一处阿兰若呢?所以接着说“正因为如此”等话。通过这句注释文可以知道:即使是在这样靠近村落的地方,已经离开了能看见的范围,只要还在能听见的范围内,就仍然犯罪。迷路的人大声喊叫,所以说“像迷路人的声音一样”。“出声”就是发出声音。“前面的”是指走在更前面的。“另取一条路”是因为迷了路,而不是要舍弃同伴,所以两人都无犯。这里其余的内容很清楚。没有障碍而处于同一状态、去往村间等地时落入其中任何一种情形、没有灾祸,这里是三个要素。

第三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终

4. 第四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

694694. 在第四项中,“kārakagaṇassā”指的是执行举罪甘马的团体。具有四十三种差别的行仪,将在《犍度》中说明。“netthāravatteti”指的是在出罪因缘的行仪中。其余内容容易理解。依如法甘马而被举罪,以及除了许可的原因之外令其还净,这里有两个要点。

第四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终

5. 第五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

701第五项里说“没有这样说”,意思是“应当认为比丘尼有染心”这个限定并没有说过。“那”指的就是没有作这个限定而说的那句话。说它与圣典一致,是指它与不加区分而说“单方面有染心”的圣典一致,也与“知道是无染心而接受”这段圣典一致。如果一个人的有染心状态不能作为判断标准,那为什么还要说“知道是无染心”这句话呢?只需要说“双方都无染心,无染心者接受,就无犯”这么多就够了。而“双方都无染心,知道是无染心而接受”这个无犯条款的意思是:如果双方都无染心,那无论怎样都无犯。如果比丘尼自己无染心,却把有染心的人想成“他是无染心”,从他手中接受,这样也无犯。如果自己虽然无染心,却知道别人是无染心或有染心,而认为“他是有染心”,那就只犯恶作。这在紧接着的学处中已经说过:“大姊,你为什么不接受?”
“大姊,我是有染心。”
“大姊,你是有染心吗?”
“大姊,我不是有染心。”其余部分在这里很清楚。除了水和齿木之外可以吞咽的东西、双方都有染心、亲手接受、吞咽,在这里有这四个条件。

第五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终

6. 第六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

705第六项,附随偈颂的意思是:所谓“不给,也不接受”,是说派遣者不给,被派遣者也不从她手里拿。既然接受这件事根本不存在,那么正因如此,被派遣者从派遣者手里拿取也就不成立。但即便如此,仍算犯重罪:当唆使被派遣者从有染心的人手里拿团食时,就犯桑喀地谢思罪。而这罪是以受用为条件——也就是说,犯这罪时,是以那被派遣者的受用为条件而犯的。因为当那人饮食结束时,派遣者就成立桑喀地谢思罪。这里其余的内容都很清楚。对方是人类男性、除了开许的情况之外,令拿取嚼食或啖食而食的派遣、以彼语而取后另一个人饮食结束——这里就是这三个条件。

第六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终

7. 第七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

709709. 在第七项中,“kinnumāva samaṇiyo”的意思是:难道只有这些才是沙门尼吗?“tāsāhaṃ”的意思是:我是她们中的一员。其余内容意思很明白。

第七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终

715第八条,只是字面意思而已。

9. 第九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

721第九条中,“覆藏罪者”是指覆藏轻微小罪的人。在这里,作呵责甘马的时候,应该让两三个人一起接受呵责。

第九桑喀地谢思学处的注释终

727第十条,只是字面意思而已。

《比丘尼分别》中桑喀地谢思的注释终

桑喀地谢思篇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