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巴拉吉咖篇(比丘尼分别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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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巴拉基咖篇(比丘尼分别注释)

一、第一巴拉基咖学处注释

656在《比丘尼分别》中,“yo”即指比丘尼的分别。“Migāranattā”因省略中间词而说,故言“是鹿母的孙女”。“鹿母”是毗舍佉的别名。“Navakammādhiṭṭhāyikanti”意为安排新工作之人。就词句而言,所应通达的形态并不甚深,仅需依所闻而持守;因此念的作用更为显著,慧居次要,故说“以念为先导的慧”。念为其先导,故称“以念为先导”。此处“先导性”即主要性,如“以意为先导”等所说。而在把握义理时,慧的作用更为显著,因为所应通达的义理甚深,故说“以慧为先导的念”。“远离懒惰”即远离懈怠。不像其他懈怠者那样,坐着时仅知坐着,站着时仅知站着,而是以开阔之心成就一切事务。

所有比丘尼分为两类:从导师得具足戒者、从僧团得具足戒者。通过领受敬法而得具足戒的摩诃波阇波提瞿昙弥,实从导师面前得戒,故称为“从导师得具足戒者”。其余一切比丘尼,皆从僧团得具足戒。她们又分两种:一处受具者、二处受具者。其中,与摩诃波阇波提瞿昙弥一同出家的五百释迦族女子,为“一处受具者”,唯于比丘僧团中得具足戒;其余则为“二处受具者”,于二部僧中得具足戒。然而,并无以“来,比丘尼”方式得具足戒的比丘尼,因为并无那样的得戒方式。既然如此,为何此处说“来,比丘尼”?当知此语入于教说之流。所谓“入教说之流”,有时虽可得而未采用,如《阿毗达摩》中说明意界时,禅支虽可得,但因其落入五识之流而未列出;有时因教说中不存在,如该处《处说明》中的心所依处;有时虽不可得而取用,如《Ṭhitakappī说明》中所说。即如下述——

“何等为Ṭhitakappī人?若有此人,正为证得入流果而修行,而劫将尽之时已至,然劫尚未灭尽,直至此人证得入流果。”(《人施设》17)

同样,此处也应当依“以不可得而取用”来理解。因为这是一种假设性的说法:“如果世尊对某位适合成为比丘尼的女子说‘来,比丘尼’,她便以此方式成为比丘尼。”

然而,世尊为何不这样说呢?因为没有具足如是功德的人。有些人说:“由于不在近前、不常随侍的缘故——只有比丘们常随侍导师、常在左右,因此唯有他们堪得‘来,比丘’之名,比丘尼则不然。”那只是他们自己的一管之见,因为与导师的远近并非根据。世尊曾这样说——

“诸比丘,纵有比丘拽着我的僧伽梨衣角,步步紧随,但他若贪著欲乐、欲贪猛烈、心怀嗔恚、意念邪恶、失念不正知、心不专注、心散乱、不护根门,则他实远离我,我亦远离他。何以故?诸比丘,因该比丘不见法。不见法者,不见我。诸比丘,纵有比丘住于百由旬之外,但他若不贪著欲乐、无有猛利欲贪、心无嗔恚、意无恶念、具念正知、心得等持、心专一境、守护根门,则他实近于我,我亦近于他。何以故?诸比丘,因该比丘见法。见法者,见我。”(《如是语》第92经)

因此,就教示而言,与导师的远近并非理由。然而,由于比丘尼们未具足资粮,应知她们不宜以“来,比丘尼”的方式受具足戒。

既然如此,如《长老尼偈》中跋陀乔达罗拘吒所说——

屈膝礼拜,当面合掌,

“来,跋达!”他对我说,这便是我的具足戒。

同样地,《功德事迹》中亦有记载:

当时受到请求,导师便说:“来,跋达!”

那时,我得了具足戒,得见少许之水。

为何这样说呢?此处并非针对以‘来,比丘尼’方式受具足戒而言,而是因为它是具足戒的因,故说‘导师的命令即是我的具足戒’。正如注释书(《长老尼偈注》111)中所说:‘善来,贤女!你可前往比丘尼住处,于比丘尼众前出家、受具足戒。’——他这样对我说,这样命令我;导师的这一命令,由于是我具足戒之因,便成为我的具足戒。于《譬喻经》的偈颂,也应如此理解其义。因此应当得出结论:比丘尼绝无‘来,比丘尼’式的具足戒。正如此处因随顺听闻而说‘来,比丘尼’,同样,‘由三皈依受具足戒而成为比丘尼’这句话,也应视为仅随顺听闻而说,因为比丘尼也不可能有三皈依受具足戒。

659第659条。《比丘分别》中,未说‘接受身体接触’,而说‘从事’,由此说‘比丘不应因该罪而被处分’。所谓‘以多为名的说法’,是因行为生起占多分。确实可见依多分而命名的用法,例如‘婆罗门村’。即使在婆罗门村中,也至少有洗衣工等五种家户存在。此(以行为生起为多分)即指行为生起性。

662662.“同样”意为:因身触之欲而漏染者,即是如此。此处其余内容显而易见。

第一巴拉基咖学处解释完毕。

二、第二巴拉基咖学处解释

666666.在第二条中,由“大姊,你为何明知而犯波罗夷法”一语,以及“诸位大姊,已诵出八条波罗夷法”等语可知,到了比丘尼律分别时,对于共通学处,是在比丘们的事缘发生处,以“若任何比丘尼随乐欲而行淫欲法,乃至与畜生行淫,亦是波罗夷,不共住”等方式,列出共通与不共通的纲目后,依次详尽无余地解说了句分别、罪相差别、三际断除及无犯等一切内容。然而应知,结集者们在此处只详细解说了不共制立的部分。

然而,在上述两个尚未制立的情况中,“八条波罗夷中的某一条”这一说法并不合理,因此说“而这条波罗夷是后来制立的”等。若如此,为何安立在此处?答:“因为与前一条成对”等,意为由于与前一条有同一关联,故在此处解说。至于“八条波罗夷中的某一条”这一说法,也应如此看待:凡覆藏彼罪者,她即是覆藏罪者。虽然覆藏罪乃是出于渴爱,但违犯学处时的心则是忧俱的,因此说“苦受”。此处其余内容显而易见。

第二巴拉基咖学处解释完毕。

668第668条。第三项意义浅显。

四、第四巴拉基咖学处解释

675第675条。在第四条中,“依世间味著之友伴关系的力量”是指依称为世间味著的友伴关系的力量。为了以不同方式阐明已说之义,而说“以身触之贪欲”。

“三女,不践行彼淫法”(《无碍解道注》481):即使对所说的三种女人,也不实行所谓的淫法。“三男”:即使亲近三种男子,也不实行淫法。“三非圣般荼迦”与“三般荼迦”:即称为双性人的三种非圣者及三种般荼迦,即使亲近这六种人,也不实行淫法。“不以根门行淫法”:即使以顺巴拉基咖的方式,也不在自己的相上实行淫法。“若因淫法缘而可断”:若因淫法缘而有巴拉基咖,此问题是针对八事而说。对于她,在努力从事淫法前分的身触时,因淫法缘而成为可断。断即可断。

“淫欲法的前分”这一表述表明,在那里,身触作为淫欲法的前分,是以“淫欲法”一词来说的,而非指双双入定。“好色与不好色”指两种出精。“往来传递”即做媒。“在一切处”指“接受抓握僧伽梨衣角”等处。此处其余内容显而易见。于此处,身触的贪欲、有勤勇、第八事的圆满,是此处的三支。

第四巴拉基咖学处的解释完毕。

比丘尼分别中巴拉基咖篇的解释完毕。

巴拉基咖篇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