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应学法篇复注

56 段

七、应学法篇

一、周圆品释

在应学法中,‘已学所学’是指通过四种道学完了三学而安住者,即一切应作已究竟圆成者。‘如是者’:指不为八种世间法所动摇,故称如是者。

576“应学”的意思是“我当如此穿著”,无论处于寺内还是村落中,于一切处皆应学习。在此,由于《仪轨犍度》中所说的诸义务亦属应学之处,故它们同样是应学法,因此不像波罗夷等那样划定界限。为显示持行规范之义,于一切学处中,圣典皆如是规定:“若比丘垂衣而著,则犯恶作”,而不以罪名宣说,仅说“应学”。然而,在分别句中,因说“犯恶作”,故应知于一切情况下,若心存不敬而作,即犯恶作。“已说”是指《大注释》中所说。何以故?若垂下约八指宽而著下衣,坐下时实则仅垂下四指,是故两说之界限相同。“此一切”皆属穿著之过失。

“那”是指那不敬。虽然在后出的库伦迪派之说中,确立了“不知如何齐整穿著者无罪”之义,但穿著的仪轨仍应善加学习。若故意不学,则可能构成不敬。正因如此,《本母注释》中说:“‘不知者’是指不知如何齐整穿著者,无罪;然而,穿著之仪轨是应当学习的。”

“有心的”是指以知事之心与知制戒之心而成为有心,因为说“缘于不敬”。普沙提婆长老说:“穿著方面的过失不同於杀生等,并不为世间所呵责,故为制教罪。”然而,优波帝须长老说:“因为唯由不敬而犯,故纯属不善;且其本性即罪过,即使故意违犯也唯与忧俱,因此为世间罪、不善心、苦受。”在此,不敬、无无罪之因、不齐整穿著,此三者为构成要素。如於此者,于一切处,前两者以及各处所明之相反行为,此三者即为构成要素。

577在第二等学处中,“种种在家人的披衣方式”是指白衣披覆、遍行者披覆、单衣披覆等种种不同的在家披衣方式。其含义将在《犍度》中显明。“在寺院中”是就侍奉佛陀等时而说的。

578因为已说“善覆盖”,若有人这样想:“连头也覆盖,由于一切处都善覆盖,故称为善覆盖”,正是为了遮止这种理解,才说“不是连头也覆盖”等。

582“站在一处”在此,三部《结节注》中说:“即使行走,也能观察有无危险;同样,在村落中,也能观察恭敬与否。”

周圆品释毕。

二、笑品释

586586. 在第二品中,“于可笑之事”是指能引发笑意的因缘。

笑品释毕。

三、叉腰品释

603603. 在第三品中,“于钵有想”即“钵想”,他具有此想,故为“有钵想者”,意为对自己的钵生起执取之想。然而,为不拘泥于文句而唯示其义,故说“于钵作想”。

604604. “Oloṇī”是一种菜肴品类。有人说:“任何纯正的酸粥、酪浆等味道。”以“菜汤”一词,涵盖了所有用可作汤的蔬菜制成的菜肴品类。“肉味等”中的“等”字,应知包含了其余一切菜肴品类。正因如此,在《本母注释》中说:“然除汤之外,其余一切可作汤的菜肴品类,皆称为‘味味’。”

605“平满”是指为受持之钵盛食时,不超出钵口边缘线而装满。“平装满”是其同义词。“果与非果等”中的“等”字,也包括了饭等。向下散落:由于周围有空隙,摇动时便向下散落。堆成尖顶的,因其类似花环,故说为“饼花环”。在花环等中,也是同样的道理。

既然“应受取平钵之食”这段文句,表明应受满钵之食,因此即使在自己手持的钵中,所受之食堆成尖顶,也是可行的——这句正是说明这一点。而“受取堆成尖顶之食,犯恶作”这句话,则是针对施食先已堆成尖顶,而后才受取,这才犯恶作。有人说:“在钵中受取时,它成为尖顶的,这是可以的,因为所接受的是未成尖顶的,而除了先前所给之外并无其它动作。”此说不可视为准义。因为“不受取堆成尖顶之食”这句话,正表明先已堆成尖顶,而后才受取。实际上,即使在手持的钵中,接受了所给予的堆成尖顶的食物,也不称为“接受堆成尖顶的施食”,而且也不能因此就理解为“受取了平满钵口的施食”。再者,若以抽象中性名词来表述“堆成尖顶”,这一层意义就更加明显了。

叉腰品释义已毕。

4. 恭敬品释义

608在第四品中,关于“次第的”:此处“切割”(dāna)指分割、断裂;远离切割,即是“无切割”(apadāna),意为不分割、不间断。与无切割相俱,即是“次第的”(sapadāna),意为无有间断、依次而行。因此说:“不处处设限,按次第而行。”

611当国王们令人击鼓宣告“不应杀生”之时,这一段时期即称为“不杀时节”。在这里,无犯的说明中并未提到病人,因此病人也有犯。关于“羹饭乞求学处”中的“无意图地、失念地”,三部《结文》中说:“将食物放入口中后又后悔而吐出者,因不情愿而食物进入,称为‘无意图地’;将明知是乞求或不知是乞求而放置的食物忽然拿起而食用者,则称为‘失念地’。”

614-615对于不满的想,即是“不满想”;具有这种想的人,称为“有不满想者”。由于经中说“孔雀蛋为过大”,因此如孔雀蛋大小的食团是不允许的。但是某些人说“比孔雀蛋大的不允许”,此说不应采纳,因为“不过大”一词仅遮止了过大的情形,对于过小者并未见有犯。然而应知,由“孔雀蛋为过大,鸡蛋为过小,应取中间之量”这句话,虽然依适宜性也遮止了过小者,但并未给出明确的界限。

恭敬品释义已毕。

5. 食团品释义

618第五品中,“全部以手”这一句:在这里,“手”这个词,应如同“手印”等词一样,理解为手指等手的部分;由于指称整体的惯用语也能用于部分,所以即使是一根手指,也不可放入口中。

食团品释义已毕。

6. 苏噜苏噜品释义

627第六品中,“寒冷者”是指受寒冷所恼、被寒冷所逼迫的意思。“石雀觉者”是戏谑之语。因为人们见到某种石雀时,便会称它为“觉者”。

634“竹篾伞”(vilīvacchatta):指用竹篾制成的伞。“以就地所生之柄制成”:如同牧童等人,将扇叶连同叶柄一起切下,即直接以那叶柄作为伞柄,这是针对此而言。“或立于伞座之上”:此处“伞座”指伞的支架。将伞放置于使其不倾倒的伞座上,这样的伞也应被理解为“伞”。也有读作“伞立于伞座之上”的,意思相同。

637“弓”(cāpa):指中间弯曲、类似竹杖的弓形物。“弧弓”(kodaṇḍa):指圆杖形的弓形物。“套上”(paṭimukka):指插入、附着。

苏噜苏噜品释义已毕。

7. 鞋品释

647在第七品中,"隐蔽地":据说他在夜间前往园林,爬上芒果树,在枝条间游走寻觅芒果。他这样走着,天就亮了。他想:“如果我现在下去离开,人们看见会把我当贼逮住,我等到夜间再走。”于是他爬上一根枝条,隐蔽在那里。此处所言即此。随后他从树上下来时,抓住一根下垂的树枝,恰好落在两人中间。因此说“他从树上落在那两人的中间”。所谓“不知句义”,是指不知自己所执取之句的意义。

在《本生经》中,有此偈颂:

一切所作皆是下劣,二者不见法。

两者都不见法,

还是那个学念咒语的人。

其含义如下:“我们三人所作的一切,皆属最劣”——也就是说,我们三人所作的一切,都是低劣、无度、不如法的。他这样自责了盗贼本性以及对咒语的不敬之后,再责备另外两人,说“两者都不见法”等。其中,“两者”指这两人都不见应受尊敬的古代法,因而从法的本性堕落。因为法依最初生起,故称“本性”。此义也有说:

法确实曾于过去显现,

后来邪法于世间兴起。』(《长部》第一卷第十一经第二十八节)

“而这个”是指:这个坐在低处教授咒语的人,以及那个坐在高处学习的人。

关于“粳米饭”的偈颂如下:

我食用洁净的粳米饭,佐以肉汁;

因此,我不享用这些,而遵行诸仙所遵行的法。

此偈出自本生经。其中,“洁净的”指洁白、清净。“浇以肉汁”意为以种种肉汁浇淋而食,即“我食用”之意。其余意义显而易见。

“Dhiratthu”意为“愿彼受轻蔑”,即“愿有谴责”,表示“我们呵责你”。“所得利养”指财利之得与名声之得。所谓“以堕落为因”,即作为堕落之因。所谓“实为生计”者,意谓:如上所述的两种利养,于来世能招感恶趣故为堕落之因,又于现世依非法行而作,故称为“生计”。所谓“如是之生计”,即指此类以财利与名声为得的生计。而“或以非法行为”中的“或”字是总括之义。“Tvan”是体格形式用作受格,或可读为“taṃ”。“Asmā”是石头的同义词。

鞋品释已毕。

其余者极为明显。

应学法篇已毕。

关于灭诤法中所应说的内容,我们将在注释书中已有的部分加以说明。

如是,于《善见》律藏注释中,名为《显扬心要》者

《比丘分别注释》已完毕。

《大分别》已完毕。

礼敬彼世尊、阿拉汉、正自觉者

比丘尼分别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