偈集复注

12 段

第一偈颂汇集

七城中制定的学处之解释

335335.「Aḍḍhuḍḍhasatāni」者,即三百五十条学处。「Viggaha」者,指人像。「Atireka」者,指超过十日期限的多余衣。「Kāḷaka」者,即所谓“纯黑色”的黑色。「Bhūta」者,指说真实语。「Paramparabhatta」者,指辗转食。「于比丘尼中,若骂詈」者,即“若比丘尼骂詈或毁訾比丘”所说之学处。「Antaravāsaka」者,指接受非亲属比丘尼之衣。「Rūpiya」者,指金钱交易。「Sutta」者,即“自己求线后,令织工……”所说之学处。「Ujjhāpanaka」者,指嫌恨者、抱怨者之巴吉帝亚。「Pācitapiṇḍa」者,指被比丘尼所劝熟之食。「授衣已」者,即“和合僧团授衣已”所说之学处。「Vosāsanti」者,即“诸比丘受请于俗家食,若彼比丘尼于此处……”所说之应悔过。「Giragga」者,即“若比丘尼跳舞或唱歌……”所说之学处。

“四波罗夷”:即比丘尼的四条波罗夷戒。“小屋”:即建造小屋学处。“憍奢耶”:即掺杂憍奢耶(蚕丝)学处。“卧具”:即与未受具足戒者同宿学处。“掘”:即掘地之戒。“去吧,天人”:即破坏植物学处。“浇灌”:即浇灌有虫之水之戒。“大精舍”:即宽大精舍。“他说”:即作他语者。“乃至门框”:即乃至门框的范围。“如法”:即正被如法劝谏时。“饮牛奶时之声”:即发出嘶嘶声。“羊毛”:即令洗羊毛之戒。“钵”:即不足五处补缀之钵。“教诫”:即前往比丘尼住处之后所作之教诫。“药”:即更求额外之药。“针”:即骨制等针筒。“阿兰若”:依据“凡他们阿兰若住处……”等(《波逸提》第五百七十条)所说之应悔过。“教诫”:依据“若有比丘尼不前往受教诫或不共住……”(《波逸提》第一〇五五条)所说之学处。

“四波罗夷”等,即把于六座城市所制者合为一类,另将舍卫城所制者别计一类,以两组总摄一切学处。

七城中制定的学处之解释完毕。

四种败坏之解释

336336.“三十一重罪”:即双方共八条波罗夷,比丘的十三条、比丘尼的十条桑喀地谢沙。其中“八无余”:于上述重罪中,依共通与不共通之别,八条波罗夷称为无余。

不共等之解释

338338.「洗涤与受持」此偈为诸注疏师所造。其中,「洗涤与受持」者,指令非亲属比丘尼浣洗衣裳及受取其衣也。「憍奢耶……乃至……二毛」者,即羊毛品中最初所说之七条学处也。「雨衣」者,即雨衣学处也。「及以阿兰若」者,所说为有怖畏处学处也。「胜妙」者,指索求胜妙之食也。「不足」者,指未满二十岁之学处也。「于坐具之学处、于雨衣之学处」者,即坐具与雨衣之过量作也。

罪聚与布萨等,因以「波罗夷、僧伽底沙」等分别解说故,称为「分别」。二十三僧伽底沙者,即比丘尼所摄之十条、比丘之十三条,合为二十三。四十二尼萨耆等,亦同此理。以二……乃至……事由一人平息者,即以二人平息诤论事,以四人平息非难事,以三人平息罪过事,以一人平息应办事,此是其义。

339339.「被驱摈」者,谓从僧团中被逐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