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一法复注

66 段

增一法

一法品解释

321“根本清净间罪”是指犯了间罪后,作根本近摄而住者所犯之罪。“重罪清净间罪”,如《结文》中说:“犯了众多罪后,以其中覆藏最久者为准,取重罪合计而住者所犯的罪。”以有热忱之心,即“我当再犯”这般有热忱的心。这是依比丘尼的八事而说。因此说:“在第八事中,比丘尼即成波罗夷。”由于说到“对如法承诺的失实”,对不如法承诺的违犯则不构成恶作。因为当说“你们还俗吧”时,若净心者答应“好”而不还俗,则无罪。一切处皆如此。在十五法中,即“我将适时说,非不适时说”等所说的十五法中。因能犯戒,故为能犯戒者。

一法品解释完毕。

二法品解释

322在二法中,“于藏置”是指在烈日下放置过久后藏置。宣说事相对应部分时,边说边犯;若放下“我将不说所犯之罪”的责任而不说者,即犯。生于罗马地区者为罗马草。“帕卡剌”是指灰碱。由于盐被开许,盐也在二法中被述及。

二法品解释完毕。

三法品解释

323在三法中,“已作与语相应的身行”,是指以身行作恭敬礼敬。如口作鼓吹等种种差别,即如口作鼓声等差别。凡违犯某学处时,有以身等起之罪,该学处即是于身门所制之学处。“毁坏”,即破坏。“不应采纳”,即当说到“你既不要离开此住处,也不要到持律者那里去决断”时,不应采纳其语,这是此处的意思。

“不善且为根”,于不善所生之义,故为一向不善,故为“不善”;于令与自己相应之法善住立故,故为“根”,并非由令成不善故。因为不善性并非从根而来,善等性也并非从根而来。若如此,则二痴心中的痴就不应是不善性了。

“恶行”,于缘、相应法及现行行相而言,非善、非正行。“丑恶”,即可厌,因现前与未来皆非可爱之相。“善行”等义,应依上述相反之理而知。此二种三法,应依制戒或业道而说。先就制戒而言:违犯于身门所制之学处,为身恶行;不违犯,为身善行。违犯于语门所制之学处,为语恶行;不违犯,为语善行。违犯于二处所制之学处,则为意恶行,因为并无唯于意门所制之学处。当知这是依二门非行等起之罪而说。于所说之罪,仅不违犯,即为意善行。此为依制戒之说。

然而,杀生等三种思,即使从语门生起,也属于身恶行。这是因为,对于在另一门生起的业,不舍其名,且是依多分与常分而说。因此,注释师们说:

业行于门,非门行于门;

因此,诸业依诸门而各各决定。”(《法集论注·欲界善·门论·身业门》)

同样,四种妄语等思即使于身门、语门生起,亦属语恶行。贪欲、嗔恚、邪见——这三种与意业之思相应的法为意恶行;而与身语业之思相应的贪欲等,则或是同类,或是无记。远离杀生等而生起的三种思及远离,因避免了身违犯而生起,故亦为身善行。然而,以身门受持学处时,戒即为身善行,此自不待言。远离妄语等而生起的四种思及远离,因避免了语违犯而生起,故亦为语善行。无贪、无嗔、正见——这三种与思相应的法为意善行。此为依业道所说。

三法段注释已毕。

四法段注释

324在四法中,“非圣语”是指非圣者、卑劣者的言语、谈论。“圣语”是指圣者、善士的言语。“见说”是说“此为我所见”这样的言语。此处,应依能令他们言语生起的种种思来解其义。

于初结戒者中,男根先生起,故说“依先生起而言”。舍弃先前男根:依上述之义,因不复为先行,故舍弃称为“先前”的男根。一百三十学处,即一百再加三十学处。

比丘与比丘尼的四波罗夷,是指共通的那四波罗夷。第一问:“有事物差别而非罪差别吗?”这是第一问。“有罪同类而非事物同类吗?”这便是此处的第二问。

“无罪断岁”:因为在此断岁中没有罪,所以称为无罪断岁,意思是无罪的断岁。“审慎语”:通过智慧审察之后而说,因此不是绮语,在此处称为“审慎语”。

从第九位比丘尼起,即使是她的戒师,也应向她顶礼,而不应起身迎接。因为世尊曾开许:“诸比丘,我允许在食堂中,前八位比丘尼按照戒腊顺序,其余的则按到达顺序。”因此,从第九位比丘尼起,即使她的戒师后到,也不应起身迎接,而只应顶礼,因为只需坐在位上抬头致礼即可。然而,在先坐的八位之中,若有更年长的比丘尼到来,她可令戒腊较低的起身让座。所以,在那八位比丘尼中,她应受起迎。但若她比那八位都年轻,即便她拥有六十戒腊,也只能按到达顺序就座。

“此处不许可”的说法者,是指站在边地而说“此处不许可”的人,他犯“不知律制”的恶作。因为把许可的说成“不许可”,就名为断坏制戒。对于“此处许可”等语句,理趣亦然。

四法段注释已毕。

五法段注释

325在五法中,根据“受邀请且已吃饱,未告知在场的比丘”这样的语句,唯有在接受了不如法的邀请时,不告而行的做法才不适宜,因此说“对常乞食者是许可的”。于别众食等中,理趣亦然。“决意而食”是指以“因病时”等作意而进食。“不指定”是指不这样指定:“我将自己的食份给某人。”

“不名誉或呵责”中,背后说人的过失是不名誉,当面指责是呵责。“毁坏”即是破坏,意思是抛弃、摧毁利益与安乐。亲属遭到毁坏,名为亲属毁坏,指因盗贼、疾病、恐惧等而导致亲属灭亡。财富遭到毁坏,名为财富毁坏,指因国王、盗贼等而导致财富灭亡。疾病本身就是一种毁坏,即疾病毁坏,因为疾病能破坏、摧毁健康。戒遭到毁坏,名为戒毁坏,这是恶戒的名称。正在破坏正见而生起的邪见本身即是毁坏,名为见毁坏。“亲属成就”是指亲属的成就,即圆满、众多。财富成就也同理。健康成就,是指健康的成就,即圆满、长久的无病状态。戒成就与见成就也同理。

“结束义务”指完成了当日应做的义务。“忆念八种适宜”等,表明在那时生起禅那之后,便生起了宿住随念智。“透过动议而成为业处成就者”意为:动议确立后,即成为羯磨与诵出的成就者。

“出于愚钝、出于迷痴”指既不知受持,也不知其利益,只因自己愚钝、迷痴,便以无知而成为阿兰若住者。“恶欲、为欲所败”指心中如此想:“我若住于林野,人们便会以‘此是阿兰若住者’而行四资具供养,也会以‘此比丘有惭、远离’等功德而尊重我。”他如此安住于恶欲,被该欲所制伏而成为阿兰若住者。因此说“期望透过林野住而获得资具利益”。因疯狂而进入林野居住者,则称为由于疯狂、心散乱而成为阿兰若住者。“被赞叹”指此阿兰若支为诸佛与佛弟子所赞叹、所称扬,因此而成为阿兰若住者。

五法段注释已毕。

六法段注释

326在六法中,“应持守六年最长期限”一句的分判已经显明。其余内容,其义自明。

六法段注释已毕。

七法段注释

327在七法中,应将六法所说的内容,以七法的形式进行组合。即将六法所说的十四种最长期限分作两类,依两个七法来组合。

‘知犯戒’指知道犯戒就是‘犯戒’。其余句也同理。‘属于胜心者’中,胜心指因较通常欲界心更美妙、对治和清净,而称为殊胜的清净心,这是近行定心的别名。生于胜心的、或依止胜心的,称为属于胜心者。‘现法乐住者’指在现法中乐住者。现法指现前的自体,在那里成为乐住者。这是色界禅那的别名。因为安止于彼而住的禅修者,就在此自体中得到无染的离欲乐,故称‘现法乐住’。‘随意获得者’指随欲而得者,即能随自己意愿,在想要的时候入定。‘无难获得者’指能轻易地镇伏敌对法而入定。‘无艰获得者’指获得无艰、广大的,能按预定时间出定。因为有人虽获得,但不能在想要的时候入定。有人能在想要的时候入定,但镇伏障碍时困难。有人既能那样入定,又能轻易镇伏障碍,但不能像计时水钟那样按预定时间出定。

“诸漏灭尽”即由阿罗汉道而灭尽一切烦恼。“无漏”即远离诸漏。“心解脱与慧解脱”:此处,以“心”一词指与阿罗汉果相应的定,以“慧”一词指与彼相应的慧。于此,应知定因离贪而解脱,故为心解脱;慧因离无明而解脱,故为慧解脱。此义亦为世尊所说:“诸比丘,凡彼之定,此即彼之定根。凡彼之慧,此即彼之慧根。诸比丘,如是,由离贪而有心解脱,由离无明而有慧解脱。”复次,于此应知,止之果为心解脱,观之果为慧解脱。“于现法”即于此现有之自体。“亲自以证智作证”即唯由自己以慧现证,不依他人而了知之义。其意趣是:舍弃如同由闻所成智等那样依于他人、执取理路,而由随顺他人音声之修习所证得、唯由自己之慧现证,并非成为自然生智。“具足而住”即达到、成就而住。

七法品注释终。

八法品注释

328328. 在八种情形中,“观察八种利益而……”

诸比丘!在此,有比丘犯了戒,自己却对所犯之戒持无犯之见,而其他比丘则视其为犯戒。诸比丘!如果那些比丘这样了解这位比丘:“这位尊者是博闻多识、通晓圣教、持法者、持律者、持论母者,贤明、聪慧、有智慧,有惭、有愧、乐于修学。如果我们因为这位比丘不肯认罪而举发他的罪过,我们将不与他一起举行布萨,离开他而举行布萨。因此因缘,僧团中将会生起斗诤、纷争、口角、争论,造成僧团破裂、分裂、分派、异别。”诸比丘!顾虑僧团破裂的比丘,不应因这位比丘不肯认罪而举发他的罪过。

即观察以“诸比丘,于此……”等语所说的八种利益。不与此比丘共同举行布萨等,是会导致僧团破裂的过患;而共同举行,则是会促成和合的功德利益。因此,观察这八种利益之后,便不应举发那位比丘的罪——这是其中的义理。

在第二组八法中,也是“观察八种利益而……”

“诸比丘,于此,有比丘犯戒,却对所犯戒持无犯见,而其余比丘对彼所犯戒持犯见。诸比丘,若彼比丘这样了知那些比丘:‘这些尊者多闻、通达圣教、持法、持律、持论母,贤明、聪慧、具慧,有惭、有愧、乐于学。他们不会因我或他人的缘故,由欲、嗔、痴、怖而趣入非道。如果那些比丘因为我不承认罪过而举发我,他们将不与我共同举行布萨,而撇开我自行布萨,由此因缘,僧团将生起斗诤、纷争、口角、争论,乃至僧破、僧裂、僧分派、僧异别。’诸比丘,怖畏僧破的比丘,应当出于对他人之信而发露其罪。”

即在以“于此,诸比丘……”等语开示的八种利益中观察,这是其义理。

“依圣典所出之七法”,即:“于事前,他便有‘我将妄语’之心;正妄语时,他有‘我正妄语’之心;已妄语后,他有‘我已妄语’之心;隐匿己见,隐匿己忍,隐匿己乐,隐匿己性。”如是以圣典中所出之七法而说明。

“非梵行”即远离非殊胜行。“受持布萨者,不应食夜食及非时食”,即受持布萨者不应食用夜间食与白昼的非时食。“应卧于床,或卧于地上所设之敷具”,其义为:应卧于如法之床,或卧于以石灰等善加整治的地面上、铺设草、叶、稻秆等而作成的敷具上。这便是被称为八支布萨者:此不杀生等,因受持布萨而具足八支,故称为“八支”。

“所作不净、未受持”等八种,名为非残食。酥等八种,于日出时即成应舍。所谓“应结合八法而了知”,其义为:先前八法为一组八法,从中除去一法,再于余法中各各加入一法,依这些理趣,应可类推成立其余诸组八法。

八法品注释终。

九法品注释

329关于九法中的嫌恨事(āghātavatthūni)——(《长部》注3.340;《增支部》注3.9.29)是指生起嫌恨的原因。嫌恨的调伏(āghātapaṭivinayāni)则是调伏嫌恨的原因。“于此何处可得此”的意思是:思惟“愿此不利之行未曾发生”,对于此人,从何处可得此愿?以何为因能得?如此思惟:“他人竟依自己的好恶对他人施以不利之行”,由此调伏嫌恨。或者,若我生起反击,这反击之因于此人何处可得?以何为因能得?实无意义之故,这便是其义。因为众生乃业之所有者,他们又随谁的喜好而受苦或享乐呢?所以,这纯粹只是我对他生起的愤怒而已,这是意趣所在。或者,此反击之因于此人何处可得?因为从胜义谛而言,所应愤怒者与愤怒者皆不存在,存在的仅是诸行,即所谓“众生”的五蕴,而这些诸行短暂、刹那即逝,谁又能对谁愤怒呢?这便是其义。也有“有何利”的读法:若我对此生起愤怒,我此愤怒之举有何利益?除了产生不利之外,又能有何利益?这便是其义。在此义中,“于此”(tanti)只是一个小品词。

缘于渴爱(《长部》注2.103;《增支部》注3.9.23)——有两种渴爱:追求渴爱(esanataṇhā)与已得渴爱(esitataṇhā)。以那种渴爱行于羊径、桩径等道路而寻求、遍求财物,这称为追求渴爱。对于已经遍求、已经寻得、已经获得之物所生起的渴爱,这称为已得渴爱。此处应理解为已得渴爱。遍求(pariyesanā),即对色等所缘的遍求。因为当有追求渴爱时,遍求便随之存在。得(lābho),即获得色等所缘。因为当有遍求时,得便随之存在。而决断(vinicchayo),依智、渴爱、见、寻思而有四种。其中,“应知乐决断,知乐决断已,应内修于乐”(《中部》3.323),此为智决断。“决断有二种:渴爱决断与见决断”(《大义释》102),如此所说的一百零八种渴爱行相为渴爱决断,六十二种邪见为见决断。然而,在“天帝释,欲以寻思为因”(《长部》2.358)等经文中,此处所说的决断,即指寻思。因为获得利得之后,便以寻思决断何为可爱与不可爱、善与不善:“这一部分将用于色所缘,这一部分用于声所缘,这一部分将属于我,这一部分……” }, {

欲贪(chandarāgo):当以不善寻思如此思惟对象时,便生起微弱的贪与强烈的贪。执取(ajjhosānaṃ):即‘我、我所’的强力确定。摄受(pariggaho):即依渴爱与见而作摄受。悭吝(macchariyaṃ):即不能忍受与他人共有的状态。因此,古师们如此解释词义:‘愿此稀有之物只属于我,莫成为他人稀有之物,由此生起故,称为悭吝’。守护(ārakkho):即以闭门、藏于箱箧等方式妥善保护。‘执取’(adhi karoti)即执取(adhikaraṇaṃ),这是原因的异名。‘因守护而执取’(ārakkhādhikaraṇaṃ)是抽象中性词,意为以守护为因。在执杖等中,为制止他人而执持杖,称为执杖(daṇḍādānaṃ)。执持单刃等武器,称为执刀(satthādānaṃ)。争斗(kalaho)即身争斗与语争斗。前前的对立为冲突(viggaho),后后的对立为争论(vivādo)。‘你、你’(tuvaṃ tuvaṃ):即依不恭敬而说‘你、你’。

‘自决意时起不应分别’:即作分别者,应在决意之前

应作分别,或于舍弃决意后,再作分别。若未舍弃决意,则不应作分别,这是意旨。‘以恶作而说’:即依‘对别众比丘尼僧团作别众想而教诫’等(波逸提 150)的方式,在非法行为中,两个九法组以恶作而说。

九法品释毕。

十法品释

330330. 在十法中,应知‘无布施’等,即:‘无布施,无供养,无祭祀,无善恶业之果报,无此世,无他世,无母,无父,无化生众生,世间无有正行、正实践的沙门婆罗门,能自证知、现证此世与他世而宣说。’(中部 2.94, 225; 3.91, 116; 相应部 3.210)如此所说。‘世间是常’等,即:‘世间是常,或世间非常,世间有边,或世间无边,命即是身,或命异身异,如来死后存在,或如来死后不存在,或如来死后亦存在亦不存在,或如来死后非存在非不存在。’(中部 1.269)如此所说,此即概括。

邪见等,以邪解脱为终,即“邪见、邪思惟、邪语、邪业、邪命、邪精进、邪念、邪定、邪智、邪解脱”(《分别论》970),是就此所说而言。其中,邪智:是指在造恶时,以思惟方便而生起;或造恶后,以‘我所作善’的方式观察而生起的痴。邪解脱:是指本非解脱却生起解脱想。于《止息犍度》中所说,即“有少许诤事,非已行、非流转”等(《小品》204)所说。具足《止息犍度》所说诸法——此为句子的连接。母护等十种妇女。财买等十种妻妾。

十法品释毕。

十一法品释

331在十一法组中,“不澄清”即不显明。“以如同善驾之车所成就”意谓因可在所欲之时安乐运转,故如同善驾之车所成就。“成为依止处”即成为诸成就的依止处。“随顺随顺而转”即由修习与屡屡修习而随顺随顺而转。

于“安乐睡眠”等句中:如其余众人辗转反侧、呻吟而痛苦睡眠,他不那样睡眠,而是安乐睡眠,纵使入眠也如同入定一般。“安乐醒来”:如他人呻吟、打呵欠、辗转反侧而痛苦醒来,他不那样醒来,而是如盛开的莲花般安乐、不动而醒来。由于曾所体证之力及诸天示现之力,他唯有善梦,而无恶梦,故说“唯不见恶梦”等。纵使因界扰动而起,他的梦也大多是善的,因为心所生色大多随顺于时节生色与食生色。其中,“唯不见恶梦”:如他人梦见自己被盗贼包围、被猛兽侵害、坠入悬崖,他不那样梦见恶梦,而唯见善梦——增长之因,如同正在礼敬塔庙、正在作供养、正在听法一般。

“为众人所喜爱”:如挂在胸前的珍珠项链、如戴在头上的花鬘,为众人所喜爱、所悦意。“为非人所喜爱”:正如为众人所喜爱那样,也为非人所喜爱,犹如维沙卡长老。“火、毒、刀不能害他”:于修慈者之身,如火不能害如优多罗优婆夷,如毒不能害如结集诵者小尸婆长老,如刀不能害如桑基卡沙弥,不能侵入,即不能损害其身。此处也讲述了母牛的故事:据说有一头母牛正放乳给牛犊吃而站立着。一个猎人想“我要射它”,翻转手中长矛掷出。那矛触及母牛身体后,如同棕榈叶般翻转而去,这既非近行力也非安止力,仅仅是由于对牛犊的强力慈心。慈有如此大威力。“速疾得定”:由于远离了令禅那退失的障碍——嗔恚,故能速疾得定。“面容清净”:他的面容清净明亮,如同从系缚中解开的棕榈果。“不迷乱而命终”:修慈者无迷乱而死,犹如入睡般不迷乱而命终。

十一法品释毕。

一增方式的解释已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