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中略复注

50 段

中间省略

几问分注释

271“离恶意”是指:把贪等恶意忆念、消灭掉。通过这个,就是“离”。出离,就是道。“身轻率”,是指以身体轻率为因所生起的身恶行。

274应当忆念的,就是值得忆念、应当随念,即使时间过去很久也不该忘记。通过它而变得柔软、亲切,这就是慈,也就是朋友的状态。具有这种慈的身业,就是慈身业;而这个身业因为是和慈俱行的心所生起的,所以说“以慈心所作的身业”。显,就是公开。这里的公开性,是指为了某个对象而作这个身业时,那个对象就在面前,所以说“面前”。隐,就是不公开。不公开性,是指为了某个对象而作这个业时,那个对象不在眼前,所以说“背后”。两者,就是对新学比丘和长老比丘。做可爱、值得喜爱的事,就是作可爱者。做值得尊重、值得恭敬的事,就是作尊重者。为了摄益,是因为这是摄益事的不同状态,为了摄益同梵行者。为了无诤,正因为是摄益事的状态,所以不是为了争论。而当有以无诤为因的摄益行为时,依靠这些,同梵行者的和合状态、不分裂就自然成就,所以说“为了和合状态”等。

特意把话说出来,是指不单单说“天人”,而是把“天长老”这个称呼提出来,通过种种功德来显示其坚固,从而说出一个崇高的称呼。表达“我所执”的话,就是执取为我所有的话。完全隐蔽的意业,它的现前只能通过表业引发的方式来实现;而在世间,身业是明显可知的,为了说明这一点,不涉及挥手等动作,而说“睁开双眼”等。当然,这里以慈爱、润泽的双眼睁开,以及以清净信的面容注视,本身就是慈的身业;但如果是依于心而使双眼具有慈爱润泽、面容具有清净信,针对这一点,才说“名为慈的意业”。

这些慈身业等,虽然在经典中是按照比丘的情况来说的,但在家人也同样可以具有。对於比丘来说,以慈心履行对师长、和尚的义务等正行法,就叫慈身业。应当知道,一切没有过失的身业,都包含在正行之中。对於在家人来说,为了礼敬塔庙、礼敬菩提树、邀请僧团而前往,或者看到比丘进村乞食时上前迎接、接钵、敷座、随行等,像这一类,就叫慈身业。对於比丘来说,以慈心宣说行仪规定、教授业处、说法、问答、讲说注释,乃至三藏佛语这样运转起来,就叫慈语业。对於在家人来说,在说“我们去礼敬塔庙,去礼敬菩提树,要去听法,要作灯明花鬘供养,要受持三善行而实行,要布施筹食等,要布施雨安居资具,今天要布施僧团四种资具,邀请僧团后准备嚼食等,敷设座位,提供饮水,迎接僧团请进来,请坐在敷设好的座位上,生起欲乐、生起精勤而作服务”等话的时候,就叫慈语业。对於比丘来说,清晨起来料理身体、履行塔庙庭院义务等之后,坐在安静处,思惟“愿这座精舍里的比丘们安乐、无怨、无害”,就叫慈意业。对於在家人来说,思惟“愿圣者们安乐、无怨、无害”,就叫慈意业。

“所得”是指衣服等已经得到的资具。“如法”是指避开诡诈等邪命方式,以符合正法、平等的方式,通过乞食的行仪而获得。乃至仅仅落入钵中的一点点,也就是最低限度,钵内所装的、只有两三匙那么少的乞食,他也不去区分“这是要布施的”和“这是应受施的人”而直接受用,所以叫“不分别受用者”。这里其实有两种分别:财物分别和人分别。其中,心里想“这些我要给,这些我不给”,这叫财物分别;心里想“我要给某人,不给某人”,这叫人的分别。两种分别都不作,只是不分别地受用,这就叫不分别受用者。因此说“既不分别财物而受用”等等。“也可以不施”中的“也”字,是在说明也可以施与。因为布施并不对任何人设限,所以对破戒者,只要他有需要、又有条件,也应当布施,但这只是出于悲悯,而不是为了履行义务。对于具足应忆念法的人,因为他不分别受用,所以说“应当布施给一切人”。不过,对病人等作特定对象的布施,仍然属于不分别这一类,因为其中并没有“我不给某人”这种拒绝。分别主要是以排斥某方为主的。因此说“对病人、照顾病人者……乃至也可以审察之后布施”。

“共享受用者”在这里的特相是这样的:无论得到什么精美的东西,他都不会怀着“用所得去换取更多所得”的心态把它送给在家人,以此来守护自己谋生的清净;他也不会想“愿我不要有独享的过失”而自己享用。接受时,他想着“愿这东西与僧团共享”而拿,拿后就像对待僧团所属之物一样,敲钟之后才受用。这就说明,这份所得在三个阶段都被置于共享的状态。“接受时,想着‘愿与僧团共享’”——这显示的是接受的时候;“拿了之后……看待”——这显示的是已经接受之后。但这两个阶段若没有那样的前行状态就不可能成立,所以前一个阶段依义理自然成立。也就是说,在接受之前他就有这样的心念:“我要以‘愿与僧团共享’的心来接受”;正在接受时有这样的心念:“我正以‘愿与僧团共享’的心在接受”;接受之后有这样的心念:“我已以‘愿与僧团共享’的心接受了。”这样让所得具足三个阶段,受用时也不破坏最后那个状态,他就是共享受用者,也是不分别受用者。

那么,谁能圆满这种六和敬法,谁不能圆满呢?首先,破戒的人不能圆满,因为有戒德的人不会接受他的东西。只有戒行清净、不破坏行仪的人才能圆满。这里的行仪是这样的:如果有人特意指定对象,把东西送给母亲、父亲、师长、戒师等人,他当然可以把该给的东西给出去,但这不算六和敬法,而是叫“护持障碍”。因为六和敬法只适用于没有特定归属、已舍离的东西。不过,这位作指定分配的人,应当给病人、看护病人的人、客僧、行脚僧,以及新出家还不懂得怎样受持僧伽梨和钵的比丘。给了这些人之后,剩下的不应该从长老座开始一点一点地分,而是谁拿多少,就给他多少。如果没有剩余了,就再去乞食,从长老座开始,得到什么好的就一一给出去,剩下的自己才吃。

这个六和敬法,在熟悉六和敬法圆满仪轨的僧团里,是很容易圆满的。因为在训练有素的僧团里,如果有人从别处得到东西,他不会接受。即使从别处得不到,他也只拿适量,不会多拿。而且这个六和敬法,即使有人一次又一次去乞食,把每次得到的东西都分给别人,也要十二年才能圆满,不能少于这个时间。如果在第十二年时,一个正在圆满六和敬法的人把装满食物的钵放在集会厅里,然后去洗澡,僧团的长老问:“这是谁的钵?”有人回答:“是那位正在圆满六和敬法的人的。”长老说:“拿来。”于是把所有的食物都分给大家吃了,只留下一个空钵。那位比丘回来看到空钵,心里生起不满:“他们一点都不给我留,全吃光了。”这样他的六和敬法就破了,必须重新再修十二年才能圆满。这就像外道的别住一样,一旦有了缺口,就得从头再来。但如果他想:“我真是有福气,真是幸运,我的同梵行者们连问都不问一声,就把我钵里的食物吃了。”心里生起欢喜,那他的六和敬法就算圆满了。

这样,对于圆满具足六和敬法的人,既没有嫉妒,也没有悭吝,为人所喜爱,容易获得生活所需,钵里的食物即使被分给别人也不会减少,在分配物品时能得到最好的那份,遇到恐怖或饥荒时,天神也会热心相助。

这里有几个事例:据说,住在勒那山的长老帝沙,依大乳村而住。大约五十位长老为了礼拜佛塔,前往那伽岛,途中在大乳村乞食,结果什么都没得到就出来了。帝沙长老进村时看见他们,就问:“尊者,得到了吗?”他们回答:“贤友,我们乞食走了一圈。”他知道他们没得到食物,就说:“尊者,等我回来之前,请你们就待在这里。”他们说:“贤友,我们五十个人连沾湿钵底那么一点都没得到。”长老说:“尊者,常住这里的人是有本事的,就算乞不到食,也知道乞食路线上合适的地方。”长老们就留下了。帝沙长老进了村。就在村头第一户人家,一位大近事女已经准备好了乳饭,正望着长老,长老一到门口,她就把钵盛满供养了他。长老拿着这些食物来到长老们那里,对僧团长老说:“尊者,请拿吧。”那位长老心想:“我们这么多人什么都没得到,这个人却这么快就拿着食物回来了,这是怎么回事?”就看了看其他长老的脸色。帝沙长老从他们看他的神情就明白了,说道:“尊者,这是依法如法得到的钵食,不必犹豫,请拿吧。”于是从首位开始,让所有人都吃饱,自己也吃饱了。饭后,长老们问他:“贤友,你是什么时候证悟出世间法的?”他答:“尊者,我没有出世间法。”又问:“贤友,你得禅定了吗?”答:“尊者,这个我也没有。”又问:“贤友,难道这是神通吗?”答:“尊者,我圆满的是六和敬法,自从我圆满这个法的那一刻起,就算有十万比丘,我钵里的食物也不会减少。”长老们赞叹:“善哉,善哉,善士,这确实和你相称。”以上就是“钵里的食物不会减少”这个事例。

这位长老在支提山参加山货大供养时,来到布施的地方,问道:“这次布施里,什么是上等物品?”回答说:“两块衣料,尊者。”他说:“这些应该归我。”大臣听了以后,向国王报告说:“有一个年轻比丘这样说。”国王说:“年轻比丘有这样的心意,不过细软的衣料适合大长老们。”说完“我要给大长老们”,就把衣料放在一边。当国王按顺序向比丘僧团布施时,原本放在最上面的那些衣料却没有落到大长老们手里,而是落到了别的比丘手里。轮到那位年轻比丘受施的时候,衣料却落到了他手里。国王把衣料放在他手中后,看了看大臣的脸,让年轻比丘坐下,完成布施,等僧团离开后,坐到年轻比丘身边,问道:“尊者,您是什么时候证悟这个法的?”年轻比丘不说妄语,答道:“大王,我没有出世间法。”国王说:“尊者,您之前不是那样说了吗?”他答道:“是的,大王。我是在圆满应忆念法,自从我圆满那个法的时候起,在应受供养的位置上,就能得到上等物品。”国王说:“善哉,善哉,尊者!这对您来说很相称。”礼敬之后便离开了。这就是“在应受供养的位置上,能得到上等物品”这一说法的由来。

因为害怕旃陀罗提舍,兄弟村的居民连那伽长老尼都没告诉就逃走了。长老尼在清晨时分对年轻比丘尼们说:“这个村子实在太安静了,你们先去查看一下。”她们去了之后,发现所有人都已经离开了,就回来告诉长老尼。长老尼听后说:“你们不用惦记他们离开的事,只管在自己的诵经、问法和如理作意上用功就好。”到了乞食的时候,她披好外衣,和另外十一位比丘尼一起,共十二人,站在村口的榕树下。住在树上的天神为这十二位比丘尼布施了食物,并说:“尊者们,请不要去别处,以后常来这里吧。”长老尼有个弟弟,名叫那伽长老。他想:“这里太危险了,没法继续住下去,我要到对岸去。”于是他也和另外十一人一起,共十二人,离开自己的住处,心想先见长老尼一面再走,便来到了兄弟村。长老尼听说“长老们来了”,就走到他们跟前,问:“尊者,有什么事吗?”那伽长老把事情经过告诉了她。长老尼说:“今天请在寺院里住一天,明天再走吧。”于是长老们就去了寺院。

长老尼第二天在树下乞食后,来到长老面前,说:“请把这钵饭用了吧。”长老说:“长老尼,够了。”说完就默默地站着。长老尼说:“贤者,这是如法得来的乞食,不要有顾虑,请用吧。”长老说:“长老尼,真的够了。”于是长老尼拿起钵,抛向空中,钵停在了空中。长老说:“长老尼,就算它停在七棵多罗树那么高的地方,那也还是比丘尼的食物。”接着又说:“恐惧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存在的。等恐惧平息了,当有人宣说圣者传承时,心里会这样责备我:‘喂,你这个常行乞食的人,曾经靠吃比丘尼的饭食过日子。’到那时我将无法安住。各位长老尼,不要放逸。”说完就上路了。树神心想:“如果这位长老从长老尼手里接受了乞食,我就不让他回去;如果不接受,我就让他回去。”她站在那里,看见长老离去,就从树上下来,说:“尊者,请把钵给我。”她接过钵,把长老带回树下,铺好座位,供养乞食,等长老吃完饭、作了承诺之后,在七年里一直供养这十二位比丘尼和十二位比丘。这就是“天神生起殷勤”这段记载的来历。其中,那位长老尼正是修满应忆念法的人。

这些戒没有残缺,所以叫“不残缺”。不过,为了说明它们怎样才算残缺,才说了“谁的……”等话。其中,已受具足戒者的戒,应当按诵戒的先后次第来理解它的开头和结尾,所以说“七条”等。而未受具足戒者的戒,也可以按受持的次第知道它的开头和结尾。就像边缘被割破的布一样,也就是布边或布端被割破的布。这是一个不太贴切的比喻,因为“不残缺”这个词的含义更广。其余的比喻也是这样。“残缺”是指有残缺,或者被弄残缺了。“有孔”等说法也是同样的道理。就像毛色不同的母牛一样,这是它们的关联。毛色不同,是指一半或三分之一的毛色混杂,成了花斑;而由不同毛色的斑点处处交织在一起,则成了杂色。这就是它们之间的差别。

从“作自在者”这一说法,是指从渴爱的奴役中解脱出来,从而成为自在者。而戒能从渴爱的奴役中解脱,也就是令它成为还灭的亲依止,由此显示了戒具有还灭的亲依止性。又说“作自在者”,这是通过省略后半个词来说明的,即“作自在者即是自在者”。因为具足这种戒的人,成为自己的主人,能自主支配自己,所以称为自在者,因此这戒也叫自在。由于极其清净而值得称赞,所以是智者所称赞的。因为愚者的称赞没有分量,所以特别举出“智者”。由于不被渴爱和邪见所执取——不被“我靠这戒将成为天人,或成为某位天人”这种渴爱执取所执,也不被“我靠这戒成为天人后,将在那里常恒、稳固、永恒”这种邪见执取所执。或者,因为不可能被任何人用“你在戒上是奴仆”这样的话,指出四种退堕中的任何一种退堕,并说“你曾犯过这样的过失”来执取和推翻,所以是“不被执取”。这里的含义应当这样理解。戒,实际上是以无懊悔等为次第,直到成就三昧为目的,所以说“能引生三昧”。以引生三昧为作用,就是能引生三昧。

“平等状态”就是共通性。因为具备圆满的四遍净戒,就像没有裂痕的纯金一样没有差别,所以由戒而来的平等性,就是戒平等性。已经到达、进入这种状态的人,就是已到达戒平等性者。因此说“已到达平等性之戒者”,意思是:通过戒的圆满成就而达到平等状态、具有相同行持的戒者。因为,即使入流者等圣者远隔重洋,或住在天界,他们的戒与其他入流者等圣者的戒依然是平等的,在道戒上并没有差异。虽然凡夫的四遍净戒也可能没有差异,但那并非决定性的,所以这里不取;而道戒则是决定性的、固定不变的,因此正是针对这一点而说“那些戒……”等语。

这个正见,是你我都能亲自见到的。“见”就是道正见。“无过失”是说已经去除了过失,断除了贪等恶法。“出离”是从轮回之苦中脱离、超出。因为道本身就能出离,所以说它能让具足此道的人从轮回之苦中出离。“彼作”是指依照导师的教导去做,意思是遵照教导修行。“已到达见平等性者”是指通过现证真理而达到见解平等。

关于几个问题的问答分段的解释到此结束。

六种犯戒起因分别解说

276“以第一种犯戒的起因”等等,所有这些内容,只要顺着按照总说、分说等方式展开的经文本身,就能够理解。

止的类别划分

诤事同义品解说

293在“以贪为先导”这类说法里,因为是以贪为因而起争论,所以就说“贪是先导”。其余几种也是这样。“处”就是原因。它们在这里立足,所以叫“处”。谁在这里立足?就是争论、诤事等。“事”是它们安住的地方。“地”是它们存在的地方。因为具足善心、不善心、无记心的人会起争论,所以就说“九种因”。“十二根本”就是“有忿怒、有怨恨”等十二种根本。

294-295这十二种和身、语一起,被称为“十四根本”。七种犯戒聚是处——这里要理解成:犯了戒之后加以覆藏的人,他所犯的那个罪,是以之前所犯的罪为处。因为说过“罪诤事没有善”,所以在犯诤事中,按不善和无记来说有六种因。而善心则是支分,不是因。

296四种羯磨和四种处:在这里,按照“应当这样做”的方式而展开的圣典,叫做羯磨;依照现存律典行事的人所做的行为,叫做义务诤事。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都是从白产生的,白告羯磨则是从白告产生的,所以说“从白或从白告”。义务诤事通过一种止而达成,也就是成就的意思。因为必须由这些止来达成,所以说“是争论诤事所共通的”。

与彼分相关的品类的解说

298属于争论诤事那一方的:从平息争论诤事的角度说,就是站在那一方的人。

止与止共通品的解说

299有人问:一个诤事,能不能靠所有的止合在一起让它平息?回答说:“止和止之间有共通的,止和止之间也有不共通的。”因为靠多数决来平息,离开现前毗尼就办不成,所以说“多数决和现前毗尼是共通的”。因为靠念毗尼等来平息时,多数决起不了作用,所以说“和念毗尼等是不共通的”。其余的也这样类推。在同分品里,也是同样的道理。

律藏篇章的注释

302302. 因为一切止(samatha)都能获得“律”的同义说法,所以以“律、现前律……”等方式引出了律这一门类。如果说“或许不是现前律”,这里的意思是:除了现前律之外,指的是念律等其余的止。其余各处也是同样的道理。

善品章的详细解说

303303. 在僧团面前承认时,那个承认行为就叫作“僧团现前”。他们说,正是针对这个承认之心,才说了“善巧的现前毗尼”等话。没有不善的现前毗尼——由法现前、律现前、人现前构成的三支现前毗尼,离开这些就不存在。其中,以善心来做时是善,由阿拉汉来做时是无记。因为僧团现前等这些是不善的对立面,所以不善不可能产生,因此说“没有不善的现前毗尼”。多数决毗尼,在非法说者平息争端时,如果让非法说者来收筹,那么对法说者来说也是不善。忆念毗尼,如果故意对不是阿拉汉的人给予忆念毗尼,就是不善。不痴毗尼,如果给予的不是疯子;自言毗尼,如果对痴迷无知的人依其承认而执行;觅罪相毗尼,如果对清净的人执行;草覆地毗尼,如果在大诤论中故意执行——这些情况都是不善。只有在一切场合由阿拉汉来做,才是无记。以上这些都是结文部分所说的。

止诤篇中解答品注释

304-305304-305. 问:在哪里能得到多数决,那里就能得到现前毗尼,等等。答:在某时,以现前毗尼……等等,这是对那个问题的回答。在某时,以现前毗尼和多数决平息诤事,在那时,哪里能得到多数决,那里就能得到现前毗尼——这样在一切处都成立关联。哪里能得到自言毗尼,那里就能得到现前毗尼——在这里,当一位、两位或许多比丘被问“你犯了某某罪吗”,他们回答“是”而承认时,自言毗尼和现前毗尼两种都得到。其中,如果在僧团面前承认,就是僧团现前;如果就在那里说罪,也就得到了法与律现前。如果争论的双方互相承认,就是人现前;如果就在那个人面前说罪,也就得到了法与律现前。或者,在一个人对一个人说罪的时候,问“你见到罪了吗”,回答“见到了”,这时就得到了名为法、律、人现前的现前毗尼以及自言毗尼。

关于混杂分(相杂分)的讨论注释

306306. 诤事的平息本身就是“止”,所以离开诤事就没有止。因此说:“不应这样对她说……中略……应当分析之后指出差别。”

平息诤事的讨论章节的注释

309-310问:诸止被诸止平息等等。答:或许诸止被诸止平息等等。其中,诸止被诸止平息——这里的平息是指成就,或者指诸诤事被平息、归于寂灭。因此,多数决止被现前止平息,意思是多数决止与现前止一同成就,而不是与忆念止等一同成就,因为忆念止等对它没有帮助。应当这样理解其中的含义。

311311. “现前止由争论诤事所平息”,这是文句。因为末尾说“现前止不由任何所平息”,所以现前止本身并不需要再通过止或诤事来平息。

313关于“争论诤事……中略……由义务诤事所平息”这里,应当理解为:就像“请尊者听我说……中略……我投下第一筹”这样,争论诤事就是由义务诤事来平息的。

等起建立分论的解释

314“争论诤事不令任何诤事生起”这句话的意思是:仅仅说出“这是非法”这句话,并不会引起任何诤事。

关于“随属”这一部分的详细解说。

318-9哪一种诤事所包含?就是被哪一种诤事所包含,或者正是这个文句。争论诤事随属争论诤事:后来生起的争论随属最初生起的争论。争论诤事随属两种止:就像有人说“你们有能力让我平息”那样随属。被两种止所摄:就像有人说“我们要把那件事平息”那样,被两种止所摄。

蕴品提问篇

问答解说

320在“以缘起和以解说”这一句里,“缘起”指的是被称为制戒因缘的那种缘起;“解说”指的是对补特伽罗等的解说。这两者都显示了每一学处的事由,所以这里的意思是“我要连同事由一起来问篇章”。“在那里”就是指在那个具足戒篇章里。“最上之句已说”,是指像“诸比丘,未满二十岁的人不得受具足戒”这样,以这种方式说出了最上之句。“皮革相应”就是皮革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