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咖提那衣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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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咖提那衣犍度

准许咖提那衣之论的注释

306在咖提那衣犍度中,“sīsavasena”是指以主要支分为依据。“咖提那”,意为坚固;因能成就五种利益,故《结义句》释为“坚固”。“So nesaṃ bhavissatī”这一说法是合理的;因此不说“so tumhākaṃ”而说“nesaṃ”,此措辞合乎道理。其意谓:凡是已敷展咖提那衣者,并不只是你们,其他已敷展咖提那衣者也包含在内。“Anāmantetvā caraṇaṃ”指依行持学处中所说方式,未经告知而在俗家之间行走。“Matakacīvaraṃ”指亡者所属之衣。“Tatruppādena ābhataṃ”指以寺院所属田地、宅基等收入购得而带来的衣。

“于第一次自恣时已自恣者”,此语为显示未破雨安居而住满雨安居之状态而说,因为即使因障碍而未自恣者,若已住满雨安居,亦可敷展咖提那衣。正因如此,不说“或未自恣者”,而仅说“破雨安居者或于后日入雨安居者不得”。在其他寺院住满雨安居者亦不得,意指在不同界内其他寺院住满雨安居者,不得在此寺院敷展咖提那衣。“Khalimakkhitasāṭako”指未染之新衣。“Dānakammavācā”指布施咖提那衣布之甘马语。“Akātuṃ na labbhatī”以此显示若以轻慢心不作者,犯恶作。然而甘马语仅一次即可,意指在布施咖提那衣布时所说之甘马语仅一次有效。其后若再布施其他衣时,无需再作甘马语,仅以白告即可,这是其意旨。

308308.“Mahābhūmikaṃ”指广大范围,因具足二十四种行相而极为广博,故如此说。“Pañcakaṃ”指五片。其余亦同此理。“Paṭhamacimilikā”指不同于咖提那衣布、属于自己原本的折叠缝合。《结义句》中说:“将腹部折叠缝合,仅以缝合而成”,此是将牢固旧折叠部分合而缝合之称谓。《大筏疏》与《小筏疏》则说:“此为显示已说之语,差别仅在文辞,义理无别,故作此说。”“仅从背面顺风搭上”指从纵向仅搭上顺风之程度。“仅从腹部顺风搭上”指从横向仅搭上顺风之程度。“成为适宜”指成为沙门适宜之相。“以隔夜应舍”指以过夜者。

准许咖提那衣之论的注释结束。

关于“携取七法”等论题的注释

311“Ayaṃ”,此即断除希望的咖提那衣解除。“此处未说”是指在巴利圣典的母句分别中,于“闻语”之后未予说明。“于彼”是指在该越界的咖提那衣解除中。有说:“所谓越界者,即超越衣时之界者。”然而我们的见地是:“因已在外界逾衣时之际,故称越界者。”于《共担疏》中可见“彼已制衣”之读本,若如此,则可知衣的障碍首先断除;但此处据《附随》中“两种障碍不先不后,俱时断除”之文句,与彼不相符合,故此处的缘由应当详加审察。

312《结义句》中说:“‘持取轮’与‘取起轮’相似,此中差别唯在前缀词。”然而有说:“不留下自己一切资具而离去者,称为‘持取而去’。”又,于持取轮中同样显示了他们,如此相连。因于衣未完成时离去之际,不可能发生咖提那衣的解除,故说“随其所应”。因为离去之际的咖提那衣解除是依衣已完成而说,以经文云“比丘已敷展咖提那衣,持所制之衣而去”,故彼衣未完成者不在此列,因此该处仅列出六种解除。

此处从最初开始,各轮之分析如下:取起轮七种,同样持取轮亦七种,此为两组七轮;其后,除去离去之际的情形,就衣未完成之取起轮与持取轮,成两组六轮;再其后,依完成、决意完成、失落之际,列示三组三轮。其中,第一组三轮于界内未触及“将回来、不将回来”此规定,仅于界外依“不将回来”而运作,故离去之际、越界、共担三种解除,于彼处不相应。第二组三轮于界内依“不将回来”而运作。第三组三轮以“未作决定”一词加以限定而运作,其义与第一组三轮相同。“未作决定”者,谓如此“将回来、不将回来”未经决定,即未经确定之义。于第三组三轮之后,第四组三轮若有可能,则在界内以“将回来”之语之差别而有其可能。如此相配合时,与其余“听到消息”等诸种不相违背,因此应知第四组非三轮而成一六轮。如此三个三轮与一个六轮,此为最初十五轮,应如是了知。

316-320第316–320节。此后,即以此十五事,依前缀之别而立第二组,名为“取后十五事”。复次,“持未完成衣而去”为第三十五事,“取后”为第四十五事,如是应知共有四组十五事。其中,于第一与第二组十五事中,一切皆指未作之衣;于其余二组,应知为未完成衣。此后,依“因期望衣而出行”等方法,由完成、未完成、失坏、期望断绝为一轮,此即成为一组四法。因此,前文所说之三三法及期望断绝之三三法,应知为“无期望十二法”。其次,在“有期望十二法”中,虽先得十二法,然彼无有差别,故为使彼十二法成为未说而成就,并为特别显示,从最初说“将于界内返回”。应知,此即为第二四法中“彼出界外后听闻”等语,及第三四法中为“随闻等”开显空间而说。然此十二法虽亦依无期望而得,但由此成为未说而成就,故未予显示,应如是知。是故,此处应举出两种十二法。于“应作十二法”中,亦应如所显示,举出两种十二法:即无期望十二法为未说而成就,及有期望十二法。

321-322第321–322节。由于在“方向行者九法”中,仅凭“方向行者出行”一语,便已使“将不返回”成为未说而成就,因此彼未予说明。至此,已显示住所系缚之无有。“不舍弃衣之分”者,以此显示其具有衣之系缚。其中,“衣之分”指自己应得之衣的份额。“不舍弃”指怀着期望。于彼获得衣时:在雨安居所在处,依完成、未完成、失坏三种,有一组三法;依他们,于中途有一组;于所到处有一组;依此三组三法,应知为一组九法。

324第324节。此后,依完成、未完成、失坏、越界、共担而说“安乐住五法”。此处其余内容,依巴利圣典与注书便很容易理解。

“取后七法”等论题之注释结束。

咖提那衣篇集的注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