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自恣篇

18 段

4. 自恣犍度

不乐住论释

209209. 在自恣犍度中,开头的闲谈是‘lāpo’,对话是‘ālāpo’,以言语和应答方式进行的平等交谈是‘sallāpo’。‘Piṇḍāya paṭikkameyyā’意为在村落中托钵后应返回。‘Avakkārapātiṃ dhovitvā upaṭṭhāpeyyā’意为:将多余的钵食除去后,为了存放而洗净一个盒状钵并安放好。‘Samuggapāti’是指类似于盒形容器的钵。‘Appaharite’意为在未长植物的地方,即在该处,丢弃的钵食不会毁坏生长的草类,这是此处的含义。因此,在无草之处以及草丛粗大的地方,即使以车倾倒钵食,草也不会毁坏,那样的地方也被视为合适的“非生草处”。这是为了不违犯坏生种学处而说的。‘Appāṇake’意为无生物的地方,即丢弃钵食时不会有生物死亡的地方,或是大水中。因为在少量水中,搅动并投入食物时,微小生物会死亡,而在大湖等中则不会。这是为了保护生物而说的。‘Opilāpeyyā’意为应使其沉入。

"Vaccaghaṭa"指洗净用的水壶。"Ritta"意为空的。"Tuccha"是其同义词。"Avisayha"意为无法举起、过于沉重。"Hatthavikārena"指用手势。用手举起称为"hatthavilaṅghana",因此说"hatthukkhepakena"。或者,"vilaṅgheti"意为以此送到别处,故为"vilaṅghaka",手本身即是"vilaṅghaka",即"hatthavilaṅghaka"。以那种"hatthavilaṅghakena",即指互相交缠的手。因为两人将手互相交缠,以手承托而抬起,便称为以"hatthavilaṅghakena"抬起。"Titthiyasamādāna"指应被外道所执取的。

不乐住论释已毕。

自恣分别论释

212“诸比丘,有两种自恣:十四日与十五日。”这里,前安居者的自恣日为后迦提月满月;若他们为诤事挑起者所扰而推迟自恣,则可在迦提月黑半月的十四日或后迦提月满月进行。后安居者的自恣日,则是后迦提月满月。应知此为三种自恣日。这是依通常的惯例而说,然而,若有那样的因缘,在两个迦提满月之前的十四日亦可举行自恣。因此,大寺的比丘们于十四日自恣后,于十五日举行身和合;为了前往支提山见大寺,他们也在第八日出发,这也是为了那些想在十四日自恣的人。

允许自恣论释

213“若是较年长的”:指这位进行自恣的比丘较为年长。“而那位比丘”:即进行自恣的比丘。

十五种无犯论释

222在十五种情况中,“刚自恣完”指自恣刚结束时。“大众未起座”指自恣后,比丘们彼此交谈,尚未离座。“部分起座”指部分比丘仍坐着,部分已回到各自的位置。“应再自恣”指所有人应重新聚集后自恣。“他们全体回来,应在他们面前自恣”指对于已经离去者,不必叫回,只需在仍坐着的比丘面前进行自恣。“若全体大众起座后,他们全体回来,应在他们面前自恣”指若所有人都已起座离去而无法聚集,则可聚集部分比丘进行自恣,这是允许的,因为无需动议,不构成僧团行事,故不成为别众。在布萨中,道理也是如此。

遮自恣论释

237由“没有布施”等所生的十事邪见。执取“如来死后存在”、“如来死后不存在”等常见或断见的极端,故称为“执极端者”。

诤事制造者事论释

240“当第四布萨举行时,他们听闻”:指在第四次十五日布萨举行时,他们听闻“他们将遮止我们的自恣”。“如是亦成为两个十四日”:即连同第三次,共有两个十四日。

自恣摄论释

241此处的“自恣摄”,即使施与一人,也等同施与所有人,因此说“即使依一人也应施与”。“客比丘们不能取得他们的住处”,意指即使有六十腊的比丘前来,也不能取得他们的住处。而“自恣后,则能在期间离开游行”,是说作了自恣摄之后,若想在期间离开,可以集合僧团进行自恣。其余的含义,依据巴利圣典与注释书,是容易了知的。

自恣犍度注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