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入雨安居篇复注

26 段

3. 入雨安居篇章

允许入雨安居之语的解释

184在《入雨安居犍度》中,“idha”这个词只是一个虚词,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它既不可能表示处所,也不能表达别的含义。通过“aparajjugatāya assā”这个说法,表明这是一个不同格关系的外在意义复合词。“aparajju”指阿沙荼月满月日之后的第二天,也就是初一。“assā”指阿沙荼月满月日。

关于雨安居期间禁止外出游行的相关讨论的解释

185185. 或者,以无所顾恋的方式前往,或者在别处让黎明升起,应当知道这就构成罪。在这里,以无所顾恋的方式前往时,一旦越过近行界,应当知道构成罪;以有所顾恋的方式前往时,如果在别处让黎明升起,应当知道构成罪。

允许七日作法之语的解释

187-189187-189. “三种已失去的”:因为比丘尼的厕所等(场所)已被禁止,所以是已舍弃的。“婚礼”:指嫁娶的庆典。“经文”:指自己熟练的经文。“不坏失”:就是不坏灭、不消失。

关于已派遣者本身的允许之语的解释

199“bhikkhugatiko”是指依附比丘的人。他因为和比丘们住在一起,所以文中说“与比丘们同住的人”。以七日事由外出之后,在外地让黎明出现,就是破夜。没有受到邀请就不可以去。在这里应当知道:由于没有受到邀请,即使已经决意以七日事由外出,也仍然既破雨安居又犯恶作。正如所说的那样,即使没有破夜的理由,只是住在别的精舍后想着“我会回来”再出发,也说这是破雨安居。“可以去”是指以七日事由可以去。这样去的,以洗衣等事派遣。

关于障碍时不受惩罚以及雨安居中断的讨论

201如果已经去了很远的地方,就应该以七天为期限让黎明出现。这句话说明:当存在破坏雨安居的因由时,可以为了七天的事而外出。

在牛棚等处入雨安居的解说

203“我在这里入雨安居”这句话应当说三遍。因为并不是指在导师的精舍里,所以不说“在这个精舍里”,只须说“我在这里入雨安居”这么多就够了。但是,不允许在商队中入雨安居。如果没有小屋等住处,只是口头上说“我在这里入雨安居”然后入住,这是不允许的;只有以表明归属的方式才算允许,这是这里的意旨。“分散”是指各自分开走。在三种情况下,不算破雨安居的罪:和他们一起走的时候没有罪;但如果离开他们单独走,那就是有罪,而且不能举行自恣。

关于不应进入雨安居处所的解说

204204. “就像毕舍遮利迦”:这里,毕舍遮本身就是毕舍遮利迦,也有人说是毕舍遮童子。“连接入口门”,就是把已经装好门闩的门连接起来。“五种覆盖”,指草、叶、砖、石、灰泥这五种覆盖。应当知道,这话主要是就一般情况说的,因为在树下等处,用木板覆盖的小屋也可以说是在那里入雨安居。他们说,“诸比丘,不应以无坐卧处而入雨安居”这句话,是在作了口头宣说之后,针对入雨安居这件事而作的遮止,并不是针对以执著归属的方式前往而言。然而,因为巴利圣典中没有区分地说了,而且注释书在解释第二波罗夷时也坚定地说:“入雨安居的人,即使走的是不正常的途径,也应当在五种覆盖之一所覆盖、带有门闩的坐卧处入雨安居。所以,雨安居时如果得到坐卧处,那是好的;如果得不到,就应当去寻找人工,甚至自己动手做,绝不应该以无坐卧处而入雨安居。”因此我们的主张是:如果没有坐卧处,除了船等处之外,在其他地方以执著归属的方式入雨安居是不允许的。因为在船、商队、牛棚等处,依“诸比丘,允许在船上入雨安居”等开许,无论有没有坐卧处,都特别允许入雨安居。所以,“诸比丘,不应以无坐卧处而入雨安居”这一遮止,在那里并不适用。因此说,没有坐卧处时,以执著归属的方式也可以在船等处入雨安居。所谓“横档床”,就是在长床脚中间穿孔,把横档插进去做成的床。这种床没有哪边是上、哪边是下,翻过来也一样,人们把它放在坟地或神庙里。在四块石头上再铺一块石头所造的房子,也叫“横档床”。

关于不应进入雨安居场所的说明,到此结束。

关于非法决议的解说

205这个特相在《大分别》里已经说过,所以这里是在指第四波罗夷注释中那段“谁最先从这个住处离开,我们就知道他是阿拉汉”(pārā. 228)里所展示的非法规约的特相;后面在《卧坐具犍度》的注释里,非法规约也会显现出来。

关于承诺而犯恶作罪的解说

207207. 因为在一个有不同的界区、有两处住所的情况下,若有人想在第二处住所结雨安居而住,当他心里生起“我住(在这里)”的念头时,第一处住所的分配就失效了;反之,当他在第一处心里再次生起“我住(在这里)”的念头时,第二处的分配也失效了。所以说“诸比丘,那位比丘的前安居不算成立”。由于违背承诺这个条件,只要承诺还在,就会构成恶作,因此说“对每一个承诺都有恶作”。也正因为如此,才说“而那……中略……后来因为违背承诺这个条件”。

所谓“不可作”,是指以七日事由来说不可作。“可作”,是指以七日事由来说可作。如果是这样,那为什么不说“以七日事由不可作者、可作者”呢?因为即使只说“不可作”,也能让人知道以七日事由的可作与不可作,所以就不另外说了。如果是这样,那么在后面两处“以七日事由离去”中,为什么不只说“可作者离去”呢?回答说:在那里,如果不提“以七日事由”,只说“可作者离去”,就无法说明他在外面度过了那七日,所以说“以七日事由离去”。这样说了以后,因为七日是限定的,就能说明他在外面度过了那七日。

在这里,开头四种情况是就无牵挂地离去而说的。其中,前两种情况是依未入雨安居者而说,后两种则是依已入雨安居者而说。此后两种情况是就有牵挂地离去而说的。其中,第一种情况是为了说明:即使是有牵挂的人,以七日事由离去,并在外面度过那七天,雨安居也会中断;另一种情况则是为了说明:按所说的方式离去后,在七天内返回,雨安居就不会中断。而“他在自恣日未到之前,以有事由而离去”这一情况,是从第九种开始说的,是为了说明:即使离去并在外面度过七天,雨安居也不会中断。这里还应知道:由于“以无事由而离去”这第二种情况并不存在,所以从第九种开始,即使是在离去时,也唯有在有正念且有可做事由时才能离去,若无正念则不可以。这七种情况是依在外处作布萨的人来说的,另外七种则是依进入内部住处后作布萨的人来说的。这样,依前安居说了十四种情况;此后,依后安居也同样说了那十四种情况。应当知道,它们之间的差别就是这样。

不过,为了把以上各种情况所说的义理归纳起来展示,就开始了“他当天就做了不该做的事”等等这些内容。那住上两三天、在七天内返回的人,还有什么可说的呢?意思是:入了雨安居之后,住了两三天,因为七天之内能办完的事出去,在七天内返回的人,那还用说吗?根本没什么可讨论的。至于“因为没有生起入安居的心念而不入雨安居”,是说他没有说出“我在这座精舍入这三个月雨安居”这样的话,就不算入雨安居。

在“拘牟底四月”这句里,说的是后迦提迦月的满月日。这一天因为睡莲盛开的缘故叫“拘牟底”,又因为它是四个月雨安居的末尾,所以叫“四月”。那时候睡莲开得正盛,因此睡莲的聚集,或者睡莲本身,就叫“拘牟达”;这一天有这些睡莲,所以说叫“拘牟底”,意思就是“有睡莲的”。这里剩下的内容都很容易理解。

关于承诺恶作罪的说明到此结束。

《雨安居入法犍度》的注释讲解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