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入雨安居篇

26 段

3. 入雨安居犍度

允许入雨安居之语的解释

184在《入雨安居犍度》中,由于‘idha’一词仅是虚词,既不能表示处所,也无法表示其他意义,故如此说。以‘aparajjugatāya assā’这一复合词,表明这是一个不同格关系的外在意义依主释。‘aparajju’指阿沙荼月满月日之后的第二天,即初日。‘assā’指阿沙荼月满月日。

关于雨安居期间禁止游行等之语的解释

185应知:以无牵挂而行,或于他处令黎明升起,便构成犯戒。此处,以无牵挂而行,当越过近行界时,应知犯戒;以有牵挂而行,若于他处令黎明升起,应知犯戒。

允许七日作法之语的解释

187-189第187至189条。“三因损失者”:因比丘尼的厕所等已被禁止,故为(三种)已舍弃者。“应遮止”:指嫁娶的庆典。“经文”:指自己娴熟的经典。“不坏失”:即不坏灭、不消失。

允许已派遣者之语的解释

199第199条。“bhikkhugatiko”指依附比丘者。因其与比丘共住,故说“与比丘共住之人”。以七日事由外出后,于界外令黎明出现,即为破夜。未受邀请而往,则不应行。于此当知:因未受邀请,即使决意以七日事由出行者,亦破雨安居且犯恶作。如所说,若无破夜之因缘,即便住于界外精舍而想“我将回来”然后出行,也说为破雨安居。“得往”是指以七日事由得以出行。如此出行者,应立于界内的近行地界内,作意“我将于七日内回来”然后出发。若未作意而越过近行地界,据说便成为破雨安居者。“物品”指衣服。“派遣”指以洗衣等事派遣。关于“不能到达,得行”:若想“我今日即回”而前往附近精舍并返回,于途中若遇黎明出现,既不算破雨安居,亦无破夜恶作。然而,“为见导师”得往,是指“即使无病,为见导师或戒师”得以七日事由出行。若导师说“今日莫去”,仍得前往。同样,以七日事由出行并于七日内返回者,若导师或戒师说“今日莫去”,仍得前往,即使超过七日亦无犯,此是意旨所在。但应知,破雨安居确实会发生,因为七日已在外度过。

关于障碍时无犯与破雨安居之语的解释

201第201条。“若已远去,应以七日之限令黎明出现”,由此显示:若有破雨安居的因由,则可以七日事由而行。

关于在跋耆等处入雨安居之说明

203第203条。应三说“我于此入雨安居”。因并非指“在此精舍”,故不应说“在此精舍”,只须说“我于此入雨安居”即可。然而,不得在商队中入雨安居。若无小屋等,便作“我于此入雨安居”的口头宣说而入,此则不可;唯以作归属的方式即被允许,这是义趣之所在。“分散”指各别而行。“于三处无破雨安居之犯”,是说若与之同行则无犯;若与之分离而行,便有犯,且不得行自恣。

关于不应进入瓦萨之处所之说明

204第204条。“如‘毕舍遮利迦’者:此处,毕舍遮即是毕舍遮利迦,亦说为毕舍遮童子。“连接入口门”,即连接已装门闩的门。“五种覆盖”,指草、叶、砖、石、灰泥这五种覆盖。应知此语多就一般而说,因为在树下等处,以木板覆盖的小屋也可记说入雨安居。“诸比丘,不应以无坐卧处而入雨安居”,他们说,这一遮止是针对作口头宣说而入雨安居而言,并非针对作归属而入。然而,因巴利圣典中无差别而说,且注释书在解释第二波罗夷时决断地说:“入雨安居者,即使行非正常途径,亦应于五种覆盖之一所覆盖、带门闩的坐卧处而入。因此,若雨安居时得到坐卧处,此为善;若不得,应寻求人工乃至自作,绝不应以无坐卧处而入雨安居。”故知,若无坐卧处,除船等处外,于他处以作归属的方式入雨安居,是不可的。因为在船、商队、跋耆等处,依“诸比丘,允许于船入雨安居”等开许,无论有无坐卧处,皆特别听许入雨安居。因此,“诸比丘,不应以无坐卧处而入雨安居”这一禁制,于那些处并不适用。所以说,若无坐卧处时,以作归属的方式亦得于船等中入。所谓“横档床”,指于长床脚中间穿孔,插入横档而作的床。这种床不分上下,翻转过来也是如此。

关于不应进入瓦萨之处所之说明已毕。

关于非法决断之说明

205205. 其相状已在《大分别》中说过,因此在第四波罗夷的注释中,于“谁最先从此住处离去,我们便知他是阿罗汉”(pārā. 228)一处,显示了非法规约的相状;之后在《卧坐具犍度》的注释中,非法规约的相状也将会显了。

关于承诺恶作罪之说明

207因为在不同界内的两处住所入雨安居的比丘,当于第二处生起“我住”之心念时,第一处的坐卧具分配便告失效;当再次于第一处生起“我住”之心念时,第二处的分配又告失效,所以说“诸比丘,该比丘的前安居便不成立”。由于违背承诺之缘,只要承诺存在,便有恶作,故说“于彼彼承诺有恶作”。因此又说“然而那……乃至……后因违背之缘”。

“不可作”是指以七日事由而言不可作。“可作”是指以七日事由而言可作。既然如此,为何不说“以七日事由不可作者、可作者”呢?因为即使说“不可作”,也能使人了知以七日事由的可作与不可作性,故不另说。既然如此,在后面两处“以七日事由离去”中,为何不只说“可作者离去”呢?答:于彼处,如果不提“以七日事由”而只说“可作者离去”,便无法说明他于外界度过那七日,因此说“以七日事由离去”。如此说明后,由于七日时限是决定的,便能表明他于外界度过了那七日。

此处,最初的四种情况是就无牵挂之离去而言,其中前两种针对未入雨安居者,后两种则针对已入雨安居者。之后两种情况是就有牵挂之离去而言,其中第一种为显示:即使有牵挂者以七日事由离去,若于外界度过那七日,雨安居便中断;后一种为显示:依所述方式离去后,若于七日内返回,则雨安居不中断。而“他在自恣日未到前,以可作事由离去七日”这一情况,从第九种开始,为显示:即便离去并于外界度过七日,雨安居亦不中断。于此应知,由于没有“不可作者离去”这第二种情况,从第九种开始的离去,也须有可作事由方可离去,若无则不可。这七种情况是就于外界行布萨者而言,另七种则就入内住处行布萨者而言。如是,关于前安居说了十四种,此后关于后安居同样说了十四种。应知它们有此差别。

然而,为了将以上所有方式所说的义理归纳开显,便展开了“他于当日不可作等”等文句。至于“住两三天后于七日内返回者,更何须说”一句,意思是:入雨安居后,住了两三天,以七日事由离去,并于七日内返回者,更何须论,根本不必讨论。而“若无念而不入雨安居”,是指没有作“我于此处入此三月雨安居”的语表而不入安居。

“在拘牟底四月满月日”,即后迦提迦月的满月日。此日因有睡莲而称“拘牟底”,又因是四个雨安居月的终结而称“四月”。那时睡莲盛放,所以睡莲的聚集,或睡莲本身称为“拘牟达”;此日有此睡莲,故称“拘牟底”,意为“有睡莲的”。其余的内容在此易解。

关于承诺恶作罪之说明已毕。

雨安居入法犍度注释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