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布萨篇

64 段

二、布萨犍度

允许集会等事的论述注释

132132. 在布萨犍度中,愚人即于此处漂浮、漂流之义。此处指在此教法中获得。所谓说者,即以“于某日或某时,应作此事”等语而说。

134134. “请听我说,尊者”等开头中应说的内容,已于《纲要注释书》(《疑惑度释·缘起注释》)中详尽说明,故此处不再细说;有志者当从此处取阅。

135于“犯或出”中,虽已告知之罪,亦应知为“无有罪”。因此,在《总表注疏》(关于疑难、八支集论、缘起说明)中说:“若有人如此:未犯之罪、犯已出罪、或已说、或已告知,则此罪名为无有罪。”妄语是因言语之破裂而生,故非以妄语之相而说。然而,依世尊之言,于故意妄语中如何?依“犯恶作”此言。于语门中,有不作为为生起之罪:若比丘于非法之承认中默然坐着,于心门实无有罪,但因应公开而未公开,故于语门中,有不作为为生起之罪。

“言说”即依于言语,这是省略了ya-kāra的表述。应理解为:不与任何人以言语交谈。不应向他人发出言语,即心想“这些人会听到”,连声音也不应发出。若犯语罪,即犯由言语所生之罪。

“作障碍者”:因其为追悔之事,阻碍喜悦等之生起,对证得初禅等构成障碍。“此比丘得安乐”:由于以无追悔为根本的喜悦等,此比丘成就安乐的修行之道。

允许集会等事的论述注释完毕。

允许结界的论述注释

138“其他”是指纯尘山等而言。所谓“象量山”,最低限度为七肘半高。因此,因一人不可,故如此说。“三十二粒饭团大小”应从体积上来把握,而非从重量上计。“内杂木”指与实心木混杂者。“针杆大小”指锡兰岛上书写杆的大小,应视同小指节大小。这是指九根枝干长出而言。在外部分区安立名称是可行的,即在向外出的八条路中,于一处安立一个名称,另一处安立另一个名称,如此于四处安立名称是可行的。

若比丘尼于任何地方渡水时,下衣浸湿,依所学处中所说的相,覆盖三环后而不提起下衣,无论有渡口或无渡口,比丘尼渡水时,下衣即使浸湿一二指节亦犯。此处唯取比丘尼,因于比丘尼分别中,是依比丘尼而说河流之相,故依此理以说明。结结界者即以此所说为相,即此河流,或流入海,或流入湖,从其源头起即成相。覆盖后,障碍仍然存在,即覆盖后水仍流动。不流动者,指水不流动。若河流遇障碍,于某处水不流动而停住,此处不可作河流相。唯于上方流动处可行,于不流动处则可作水相。唯静止之水可作水相,流动者不可。故说:“于流动处作河流相,于不流动处作水相,是可行的。”切断河流,即由水渠口门切断河岸。举起,即如从井中举起而取水。

“三角状”指三角街道的形状。“鼓状”指如鼓一般,中间宽阔、两端收缩。留出近行后,即后来结结界者留出结界的空间。然而,“由在内相者”是说,若欲将一村的一半纳入界内,则无需所有人前来,故这样说。而“应来”是依礼仪而说,并非决定“必须来”。故说:“来与不来皆可。”因未结之界,各村田有其不同的界别性质,他们不来亦不构成别众业,故不来亦可。然而,对于已结之界,因已成就同一界,若作他种业,在界内者必须前来,故说“不分离界……应来”。于唱相时,即使界未清净,亦无过失,因为唱相并无表白等任一种程序。

关于剃度羯磨的问询,此处是就出家而言。“为了便于操作”,指免去召集所有人的辛劳,以较少的人数便于举行。取二十一位比丘,是因为僧团羯磨以二十人团为最高限,连同堪能行羯磨者,共取二十一位比丘。这是依坐下的情形而说。因为从最低限度讲,在能坐下二十一位比丘的地方,即可在此区域结界。若不能坐下,便意味着未注意到已结的不离界,想“废除同一共住界”则无法实现。因为若已结不离界,不先将其废除,即使作了“将废除同一共住界”的甘马语,界也未被废除。必须先行废除不离界,才能废除界。一肘量更易辨识,故说“一肘量是可行的”。即使只有一指宽的界隙也可行,因为以那样的量,界仍不被破坏。

“其余相”指大界外侧的相。从区块界开始结是惯例,依惯例而行便不会导致混淆,故说“应从区块界开始结”。“小屋”即茅舍,指地屋。“臼”指小坑。“不应作相”,即不应以那条线或那个臼作为界相。

“不向下延伸”:由于是在墙壁内侧安立相并宣说,故界不向下延伸到虚空。“若向下延伸”:如果下方墙壁内侧有容纳二十一位比丘的空间,界即向下延伸。而延伸时,并非依照上方界的量延伸,而是依四周墙壁的量延伸。延伸与否,应依前述方法理解:如果下方有容纳二十一位比丘的空间,则延伸;如果没有,则不延伸,这是所指的意趣。“整座殿堂皆在界内”:无论与上层是否共用墙壁,整座殿堂都在界内。

“如棕榈根的山”是指形状类似棕榈根部的山。应知此山底部宽大,向上逐渐变细。鼓形的山中间细,根部和顶部则宽。“在下方或中间”是指鼓形山的下方,及鼓形山的中间部分。“虚空悬岩”指没有墙壁围绕的悬岩。“内有洞穴”即山内有洞穴。“在界场”是指在分界场。应在大界净后行羯磨,意思是须将大界内的比丘纳入伸手范围,或令其站到界外。然而,若依注疏要义所说“意即大界内的比丘不应触碰该树枝或气根而站立”,则不应采纳。前一种方式,即从分界起身后,对于伸入大界的树,也依此处理。“不得举起后作”,由于树在分界内,必须将站在那里的比丘纳入伸手范围内,因此不得举起后作。

140“Pārayati”意为覆盖、遍覆。“Pārā”是相对于界而言的阴性词。“Assā”意为应是。为显示此处所指船的量,说“以最下限而言……能载三人”。以此表明,小于所述尺寸的船即使存在,在此也不作数。必定可得的常设船,乃是此处的关联。由伐木所造,此为补遗。“在对岸正对面处”:即此岸所有周边相的正对面处。将所有相内的比丘纳入伸手范围:在此,若为同一村域,则应将两岸所有相内的比丘纳入伸手范围内而作认可。若为不同村域,在结同一共住界时,不来亦可;但在认可不离界时,则必须来。由于仅在两岸宣说相,岛屿并未被包含在内,因此岛屿上的相须另外宣说,故说“应在岛屿的此岸端与彼岸端宣说相”。“岛屿顶”即岛屿的最高处。“山形者”是因岛屿一侧更高而如此称说。

允许结界的论述注释完毕。

布萨堂等事的论述注释

142依事而说:因在“我们坐在未被认可的地上听了巴帝摩卡”这一事缘中,听闻巴帝摩卡之事被提及,故而这样说。“布萨堂前”即布萨堂的正前方。在巴利圣典中,仅说到“应先宣说相”,而未如认可界时那样以“山相、石相”等分别诸相,因此说“小的……或任何相”。可以宣说相,与此关联。

不离界许可说之解释

144144.“Assā”指比丘尼僧团。“两种界”指前述的不共住界与共住界。“不令甘马语成别众”意指不坏甘马语、不扰羯磨,此为意趣所在。“在此”指“除村落及村落近郊”这一句。所谓“不覆盖村落及村落近郊”,是因已说“除村落及村落近郊”。它唯算作界,即算作不共住界。“有一家已入住”指新屋中,最初有一家已入住。“有一家已离去”指旧村中,余人舍屋离去后,仍有一家未离去。

“不共住界不应废除”,是就大界而言。“立于无危险处”,因塔院等处非分界所在之地,故如此说。结分界时,确实应避开此类地点,于其他空闲处结。“或许他们能废除”,指他们只能废除不共住界,而不能废除分界。而“他们不能阻碍”,是因不知分界故不能阻碍。“不应废除”,指不被那些不知分界者所废除。因布萨已各别举行,应知其馀羯磨的共住性。

村界等说之解释

147147.“未划分”,指未依结界标准作划分。以任何方式挖掘而未作,乃至畜生挖掘亦未作。凡在此范围内,若离伸手范围而立者,则扰乱羯磨——以此显示:凡在界外任何处而立,不扰乱羯磨。然《本母注释》有言:“在已划分范围内,若离伸手范围而立者,及在划分外未越过另一同类划分而立者,皆扰乱羯磨,此为一切注释书之定论。”其中“在划分外未越过另一同类划分而立者,扰乱羯磨”一句,巴利原文与注释书皆未得见。若因本章是就两僧团各别举行布萨等羯磨而说,其意为:于掷水界外、未越过另一掷水界而立,为举行布萨等羯磨之僧团,由可能发生界混杂而扰乱羯磨——若依此意趣而说,则可视为合理。正因此,《本母注释》之《隐义显明》中说:“‘另一同类划分’指未越过第二掷水界者,亦扰乱。何以故?因自掷水界被他掷水界所覆,故有界混杂,由此扰乱。”而“此为一切注释书之定论”,当知是依此意趣而说,因一切注释书皆不期望有界混杂。正因如此,才言:“于自他掷水界划分之间,应另设一掷水界为界间。”然此处有人另作他说。

“一切处僧众坐下”是指不离开伸手范围而坐。“没有掷水界羯磨”是因为整个河域已被比丘们占据,周边已无河流,故掷水界便无作用。以掷水界量为界间则较易了知,且不会有界混杂的疑虑,为示轨则而说:“应另立一个掷水界作为界间。”但凡不会导致界混杂的量,都可以设立。正因如此,古德说:“凡不会导致界混杂的量,都可以设立。”而“若不足则不可”,这也是为了防止掷水界随周边扩展而可能产生界混杂的疑虑。

“在行驶的船上也不应作”——此处应知:若船在未越过掷水界范围内回转行驶,则允许作。“或清理界”——此处清理界是指在村界等处,将站立者纳入伸手范围等。“破坏河流而造池”正是为了阐明所说之义:“下方筑堤”,即拦断下游的河流而筑成堤。“弃置的水”是指为保护池而弃置一旁的水。“天不下雨时”是指在旱季,即便在雨季天也不下雨。“跃出”是指超出。“覆盖村、镇界而流”是指在所说的雨季四个月中,持续不断地流。“住处界”是就结界而说的。

“不可往返的路”是指当天去了便无法返回的地方,那样的地方只算作阿兰若界,这是针对七阿邦多罗界而说的。“他们的”是指渔夫的。“在行程边际的这边”是就行程边际的内侧而言,意指岛和山,并非指海域。

148“枝条交杂”表示彼此邻近。“被缚”是就西侧的界而言。“其处”是指比丘僧众站立于该处能够如法举行僧羯磨的适当地点。然而,若将无法站立于其上举行僧羯磨的地点也包含在内而结界,则称为界与界相混杂。“成为两界之相”是说由于界相在界外,故不会发生界相混杂。“造成界混杂”是指树木长大后进入界域,导致两界所及之处难以辨别,并非为了显示在该处不能举行僧羯磨。因为界不会仅仅因此就变成非界,但两界由于后来生长的树木覆盖而连成一片,因此,若要在其中一处站立举行僧羯磨,则须先将另一处清理干净,方可进行。

村界等说之解释已毕。

布萨分别等说之解释

149“非法、别众的布萨羯磨”:在此,凡有四人居住之处,允许诵巴帝摩卡;凡有二人或三人居住之处,则为清净布萨。然而在此,由于未如此而行,在四人居住处却作了清净布萨,在三人居住处却诵了巴帝摩卡,故说为“非法”。因为所有人并未聚集,且欲及清净仅传达至僧团,而未达于大众,故说为“别众”。

巴帝摩卡诵说之解释

150“如是,我受持此”:在“诸尊者已听闻”之后,应说“如是,我受持此”,然后说“诸尊者,缘起已诵出,诸尊者已听闻四波罗夷法”。正因如此,在《本母注释》中说:“于此,我请问诸尊者:于此是否清净?我第二次请问……因此默然,如是,我受持此。”然后说“诸尊者,缘起已诵出”等,依此方式,其余部分通过“已闻”的方式告知,便成为已诵出。所谓“以闻”,即以所闻之句。所谓“畏野人”,即畏惧林中游行者,因此说“畏林中人”。由于“其余应以闻告知”这句话,在缘起尚未诵完时,并不存在所谓的“以闻告知”,故说“在第二等诵出中”。因为“其余”一词是相对于已诵出的部分而言,因此,当缘起已诵出,在波罗夷等诵出中,若某一诵出在进行中遇到障碍,则应连同该诵出,将剩余部分以闻告知。

“以三种方式”:即引入、解说与吟诵。其中,为解说义理而引出经文,名为引入;对该义理的阐明,名为解说;以音声诵出经文或其义理,名为吟诵。“决意诵习”,即生起“我将诵习”之心念。“先引入而后解说者”,即先引出经文,再解说其义理者。至于有人说“请诵”,此处若对坐于高处者特别指明“请诵”则可,未特别指明则不可。“诵习者”,即无论坐于何处而行诵习者。“长老”,指任何较自己年长之人。“向一位告辞”,即向一位更为年长之人告辞。“又来一位”,指又来了一位比那人更年长之人。

巴帝摩卡诵说之解释已毕。

关于邀请诵巴帝摩卡者等事的论注释

155155. “举罪事”是一座城市。所谓“九种”,即僧团布萨、众布萨、个人布萨,此为依执行者而分的三种;诵经布萨、清净布萨、决意布萨,此为依应行方式而分的三种;十四日布萨、十五日布萨、和合布萨,此为依日期而分的三种,共为九种。“四种布萨羯磨”,即非法别众布萨羯磨、非法和合布萨羯磨、如法别众布萨羯磨、如法和合布萨羯磨,共有四种布萨羯磨。“二种巴帝摩卡”,即比丘巴帝摩卡与比丘尼巴帝摩卡,共为二种。“九种巴帝摩卡诵出”,即比丘有五种诵出,比丘尼于比丘尼巴帝摩卡中,除不定诵出外,有余四种诵出,共为九种巴帝摩卡诵出。

关于准许学习半月计数等事的论注释

158-161158-161. “请忆念”即请留意。“应寻求”者,即应依乞食行而寻求。

关于前往他方者等事缘的论注释

163『唯于冬夏』者,即唯于冬季与夏季。

关于给予清净的论注释

164“以任何肢节示意”是指,以心思考后,通过手的动作等任何方式加以示意。“僧团不能容纳”是指,两者之间若不放弃伸手可及的距离,便无法依次站立。此外,有一种称为“猫链清净”的,对此有些人说:“猫链是系缚着的,因为只在屋内使用。正如它哪里也去不了,这种清净也是如此,哪里也去不了——这是它的用意所在;否则,这个修饰词便毫无意义了。”另一些人则说:“正如许多人将各自的链子系在一只猫的脖子上,当这只猫走动时,他们由于被系缚而跟着走动,而当另一只未被系缚的猫走动时,他们并不跟着走;同样地,这位比丘被赋予了如同诸多链子般的意愿清净,当这位比丘走动时,它也随着走动,如同被系缚的链子,而当其他未被系缚的比丘走动时,它并不随着走。”凡此种种,皆不应视为此处的真实义理。而此处的真实义理是:正如链子的第一环只到达第二环,而不到达第三环,同样地,这种清净由给予者给予谁,便不会转移到别处。因其类似链子,故称为“猫链”。而且,此处采用“猫链”一词,仅仅是作为对任何链子的一种指称罢了。

关于给予同意的论注释

165“僧团有诸应作之事”本应这样说,但因语词颠倒而说成了“应作”。此语并没有给予认可的作用。至于“应将其带到伸手可及的距离内”一句,在复注中有说明。

关于僧团布萨等事的论注释

168僧团集会前应做的事,称为“前行事”;即使在“前行事”之后才做,但由于须在布萨羯磨前完成,故称为“前义务”。这两者都因须在布萨羯磨前完成,所以在某些地方便通称为“前义务”,如在“何为僧团的前义务”等语句中那样。

“布萨”指三个布萨日中的任何一日。唯有此日存在时,僧团的这一布萨羯磨才名为“适宜”,若此日不存在则不名适宜。正如所说:“诸比丘,不应在非布萨日举行布萨。”(《大品》183)。“所有应参与羯磨的比丘”指所有适合、相应于该布萨羯磨的比丘,以最下限而言,是四位本性清净的比丘,且必须不舍离伸手可及之距离,同处一界内。“且无同类罪”此处是指整个僧团因非时食等同类事而犯轻罪,此种情形名为“事同类”。因为这些同类罪不存在时,即使有不同类罪存在,羯磨仍是适宜的。

“且应被排除的人不在其中”是指,根据“诸比丘,不应在有在家众的集会中……”(《大品》154)的说法,在家众是应排除的;根据“诸比丘,不应在有比丘尼坐着的集会中诵巴帝摩卡……”(《大品》183)等方法所说的比丘尼、在学尼、沙弥、沙弥尼、舍戒者、犯极重罪者、因不见罪而被举罪者、因不忏罪而被举罪者、因不舍恶见而被举罪者、黄门、贼住者、归外道者、畜生、杀母者、杀父者、杀阿罗汉者、污染比丘尼者、破僧者、出佛身血者、二根者,这二十一种人名为应被排除的人,他们应通过被置于伸手可及的距离之外来排除。因为在这三种被举罪者存在时,举行布萨的僧团犯波逸提罪,在其余人存在时犯恶作罪。在此处,“畜生”是指被拒绝授具足戒者,即指此义;外道已包含在在家众中。这些人也是应被排除的。应知如此由这四支成就的“适宜”。

“今日是我的布萨日,又是十五日”中的“又”(pi)字,是指依巴利圣典中已有的方式,也可以说“今日是我的布萨日”。而《本母注释》中则说:“应说‘今日是我的布萨日,是十四日’或‘是十五日’,继而说‘我决意’。”

僧布萨等说之解释已毕。

罪之对治法说之解释

169难道不是如此吗?“诸比丘,有罪者不应举行布萨,若举行者,犯恶作。”然而,对于有罪者举行布萨,并未见别有制戒。因此有人问:“世尊制定‘有罪者不应举行布萨’,是为何而说?”答:“当知‘若有罪……即已制定’。”意即虽未见单独制戒,但通过“若有罪,应发露”等语句,从义理上便已制定。

又以“授与清净”的制定,即以此表明“有罪者亦不应授与清净”。因为有罪者不配说“我授清净,持我清净,报我清净”等语。因此,授清净者应先发露所犯之罪,如是说:“贤友,我对此某罪尚有疑,待我无疑时,当忏悔此罪”,然后举行布萨。因有“应听巴帝摩卡”之说,只要尚未无疑,便不得接受同分罪,但其他羯磨则名为清净。“于无疑后再发露,而非不发露”,这在巴利圣典和注释书中虽无明文,但若发露了便无过失。“在此处,从座起后便将忏悔,此处同理”,这是《结文》中所说。正如全体僧伽犯同分罪后,作如此白:“请尊者听我说,僧伽……当忏悔”,即可举行布萨;同样,三人可作团体白:“请尊者们听我说,这些比丘犯同分罪,当他们见到其他清净无罪的比丘时,将在彼前忏悔此罪”,然后举行布萨;两人互相告知后举行布萨,也是合适的。据说,即使一人,作意“待得清净后我将忏悔”,然后举行布萨,也是合适的。

罪之对治法说之解释已毕。

相、特征等显示说之解释

179‘行仪、举止’即行仪、举止的状态。‘形态’:依此而令知、令显了。‘特征’:令低劣者趣向、令觉悟。‘相’:依此而计量、分别后得知。‘标示’:依此而指示、称呼。‘不明’:即对‘这是我们的’不知、不识。那在意义上即是他人的所有物,故说‘他人的所有物’。

180‘别住的状态’即见解不同的别住状态。对其的征服,即令他们舍弃见解,故说‘即不令舍弃该见解的意思’。

不应去与应去门说之解释

181为了布萨决意的目的,即使结界内、河流也不应去,这是说:放下重的巴帝摩卡诵,而轻的不可作。阿兰若比丘:即独行的阿兰若比丘,或住在没有足够僧众的阿兰若处的比丘。彼应在其住处举行布萨后再去,这是因该住处没有举行僧团布萨而说的。布萨障碍:即自己的布萨障碍。

应避之人显示说之解释

183‘伸手所及的范围即是标准’:比丘尼等无论站立或坐着,以伸手所及的范围作为犯戒的衡量,这是其意趣所在。因此,即使在同一个结界内,若离开了伸手所及的范围,仍可举行布萨。其余内容在此显而易见。

《布萨犍度》注释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