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罪篇义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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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罪篇

审问者职责之解释

360-361现在,为了说明如此生起举罪时,持律者所应行之事,开始解说“审问者”等。其中,“以所见对所见”这一偈颂的意思是:有人看见某比丘与某女人一同从同一处出来或进入,便以此波罗夷罪举罪该比丘;被举罪者承认自己确实被看见。然而,仅凭此“看见”,波罗夷罪并不成立,故他不承认犯波罗夷罪。如是,此中举罪者所说的“被我看见”,其“所见”与被举罪者承认的“所见”相符。但由于被举罪者不因那个看见而承认犯戒,因此他被怀疑为不清净,意思是无根据地受到怀疑。对于那人,既然他自己承认“我是清净的”,就应与他一同举行布萨。其余两首偈颂的方法也同此理。其余各处,文义明显。

审问者职责之解释完毕。

举罪者问答之解释

362-363对于“举罪者等”等问题的解答:在真实与不动摇中——应立足于真实与不动摇。无论已做或未做,都应当如实而说,不应在举罪者、审问者或僧团中引生嗔怒。应知已涉及与未涉及之语——应辨别已涉及与未涉及的话语。这里的了知方法为:应知举罪者前语有多少、后语有多少;被举罪者前语有多少、后语有多少。应依举罪者的标准,应依被举罪者的标准,应依审问者的标准。审问者不应遗漏任何微细之处,应说:“贤友,留意之后,正直地说出来。”僧团应如此遵行。“通过怎样的法、怎样的律、怎样的师教,该诤事得以平息?”这其中,“法”指真实的事由;“律”指举罪与提醒;“师教”指动议的成就与宣布的成就。正是以此法、此律、此师教,诤事方得平息。因此,审问者应以真实的事由举罪,提醒其罪过,并通过动议的成就与宣布的成就来平息该诤事。审问者应当如此遵行。此处其余,文义明了。

364对于“布萨有何目的”等问题的解答,其义也是显而易见的。在结尾的偈颂中,“他轻视长老”,是指以轻慢之心说出“这些人知道什么”而加以轻视。“被毁坏、诸根受损”是指:由于那种随欲而行,以及那种轻视,他自己毁了自己,故为“被毁坏”;由于信等诸根受到损害,故为“诸根受损”。“愚痴者堕地狱,于学处无尊重”,是指那个被毁坏、诸根受损之人,因无有智慧而是愚痴者,因不修习三学而是于学处无尊重者,身坏命终之后,便直堕地狱。因此,“不应依利养……应如法而行”。意思是:不应依于利养而行。如果在举罪者与被举罪者之中,接受了某一方所给的衣等利养,这便是依利养而行,不应如此做。“不应依人”,是指不应以“这是我的戒师或老师”等方式随欲而行、依人而行,不应如此做。应当舍弃这两者,如法安住而行。

“在耳边低语”,是指于耳根处密语:“应当这样说,不应当那样说。”“斜视”,是指专寻他人过失。“越轨”,是指破坏裁决。“行邪道”,是指指认罪过。

“非时而举罪”,是指在不适当的场合、未被请求时便举出他人之罪。“不知前后”,是指不了知前面所说与后面所说之语的关联。

“不知连贯的语路”是指,他既不知道依谈话连贯性而展开的话语,也不知道依判决连贯性所确立的言辞。其余各处皆一目了然。

举罪篇解释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