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罪篇义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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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罪篇

审问者职责的解释

360-361360-361. 现在,为了说明当这样的举罪发生后,持律者应当做的事,开始讲解“审问者”等的内容。其中,“以所见对所见”这句偈颂的意思是:有人看见某个比丘和某个女人一起从同一个地方出来或进去,就用波罗夷罪来举罪他;被举罪的人承认自己确实被看见了。但他并不因为被看见就承认犯了波罗夷罪,不承认自己犯了波罗夷罪。这样一来,举罪者说的“被我看见了”,和他承认的“被看见了”这一点是相符的。可是,因为被举罪的人并不因为那个看见就承认自己有罪,所以他被怀疑为不清净,也就是没有根据地被怀疑。对这个人,既然他自己承认“我是清净的”,就应该和他一起举行布萨。剩下两首偈颂的道理也是这样。其余各处,文义都很清楚。

审问者职责的解释到此结束。

举罪者提问与回答的解释

362-363对“举罪者等”这些问题的回答是:应当立足于真实,也应当立足于不动摇。无论事情做过还是没做过,都只应照实说,不应对举罪者、审问者或僧团生起嗔怒。应当知道什么是已卷入和未卷入的说法,也就是要分辨已卷入和未卷入的话语。这里分辨的方法是:应当知道举罪者的话说到这里为止、后面的话说到这里为止;被举罪者的话说到这里为止、后面的话说到这里为止。应当衡量举罪者的标准,衡量被举罪者的标准,衡量审问者的标准。审问者即使损失一点点也不放弃,应当对他说:“贤友,请善加注意,正直地陈述。”僧团应当这样实行。以何法、以何律、以何师教,使那诤事得以平息?此中,“法”是指真实的事。“律”是指举罪和提醒。“师教”是指动议的成就和宣布的成就。因为以此法、此律、此师教,诤事得以平息。因此,审问者应当以真实的事举罪,提醒其罪,以动议的成就和宣布的成就使那诤事平息。审问者应当这样实行。其余在此处则是显而易见的。

364“布萨是为了什么”等问答,其含义也很清楚。在结尾的偈颂中,“他轻视长老”,是指以轻慢之心说“这些人知道什么”而加以轻视。“被毁坏、诸根受损”,是指由于那种随欲而行和那种轻视,他自己毁坏了自己,所以是“被毁坏”;又因为信等诸根受到损害,所以是“诸根受损”。“愚痴者堕地狱,不尊重学处”,是指那个被毁坏、诸根受损的人,因为没有智慧所以是愚痴者,因为不修学三学所以不尊重学处,身坏命终之后就直堕地狱。因此,“不依利养……应如法而行”。意思是:不应依利养而行。在举罪者和被举罪者当中,如果接受了任何一方给的衣等利养,那就是依利养而行,不应这样做。“不依人”,是指以“这是我的戒师或老师”等方式,随欲而行、依人而行,不应这样做。应当舍弃这两种,像安住于法那样去做。

在耳边悄悄说话,就是指在耳朵边上低声嘀咕:“你应该这样说,不该那样说。”斜着眼睛看,就是专门挑别人的毛病。越轨,就是让裁决失效。走上邪路,就是指出别人的罪过。

不在合适的时候指责,就是没被请求、也没有适当场合就去指责别人。不懂前后,就是不知道前面说的话和后面说的话之间有什么关联。

不知道话语之间的连贯脉络,就是指他不懂按照谈话的连贯性和判断的连贯性来组织话语。其余各处都很清楚。

《举罪篇》的注释讲解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