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萨等问答义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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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萨等问答

332关于“布萨羯磨以何为始”等问题的解答:和合为始,即所谓“我们将举行布萨”,在净化界场、传达欲与清净后,聚集者的身和合是其开始。中间为作,即完成前行后,诵出巴帝摩卡的进行在中间。结束为终,即“于此,一切和合、欢喜、无诤者应当学”,这巴帝摩卡的结束是其终点。自恣羯磨的和合为始,即所谓“我们将举行自恣”,在净化界场、传达欲与清净后,聚集者的身和合是其开始。中间为作,即自恣的动议与自恣的进行在中间,而对新学比丘说“若见我当治”之语是其结束。呵责羯磨等之中,事,即成为该羯磨因缘的那件事。人,即造作那件事的那个人。甘马语结束为终,即“僧团已对某甲比丘作呵责羯磨,僧团认可,故默然,我如此持”,如此各各甘马语的最后之语为其终点。其余一切处皆显而易见。

布萨等问答的注释结束。

目的缘由篇注释

334在《义利篇章》中——“十种义利”等应说的内容,已于第一波罗夷的注释中说过。于“僧伽善正即僧伽安乐”等语句中,上句是下句的含义。

然而,在“义百、法百”等句中,即是以十处各各为根本,十次组合而说百句。其中,依最后之最后句,应知为“义百”;依最初之最初句,应知为“法百”。或者说,如来因十种义利而为弟子制立学处,那些在第一波罗夷注释中,以“其中,僧伽善正即是僧伽的善正状态,如‘善哉,天!’之处,如‘善哉,尊者!’之接受语的状态,凡接受如来语者,彼长夜得利益安乐,故为僧伽‘善哉,尊者!’接受我语而制立,示现不接受之过患与接受之功德,非以强力压制——为开显此义而说‘为僧伽善正’”等理趣所阐释的,由于它们在此十次出现,故应知为“义百”;而依阐明彼义之句,应知为“法百”。如此,依阐明义之词句而有词句百,依法性之词句而有词句百,故有二词句百;于义百有智百,于法百有智百,于二词句百有二智百,如此应知为四智百。

“义百、法百、二词句百;

四智百,在《义利篇章》中。”

因此,凡有所说者,皆是依此而说。

如是,于《普悦》律详释中,

《大品》注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