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品义注

全篇 146 段

五品

业品注释

482在业品里,四种业的差别已经在止犍度中讲过了。虽然已经讲过,但这里所说的“业之决断”,如果从一开始就讲,会显得更清楚明白,所以我们从头开始,把该讲的内容讲一讲。“四种”这个说法,是对业的数目和分类的表述。“诸业”则是指出所划分的各种业。白众甘马,是指先净化界内的僧团,取得应受欲者的欲,然后依和合僧团的认可,经过三次宣告而应当作的业。白一甘马,是指按上面说的方式,依和合僧团的认可,通过一次白而应当作的业。白二甘马,是指按上面说的方式,依和合僧团的认可,通过一次白和一次甘马语——也就是以白二的一次甘马语而应当作的业。白四甘马,是指按上面说的方式,依和合僧团的认可,通过一次白和三次甘马语——也就是以白四的三次甘马语而应当作的业。

在这里,白众甘马只能通过白众的方式来做,不能用白一甘马等其他方式来做。白一甘马也只能通过立一次白的方式来做,不能用白众甘马等其他方式来做。而白二甘马,则既有可以先白众再做的情况,也有不能先白众再做的情况。

在这其中,结界、解除结界、施迦絺那衣、舍迦絺那衣、指定小屋地基、指定精舍地基——这六种业属于重业,不能先向僧众告白之后再作,必须宣告白二甘马语之后才能作。其余十三种认可,比如分配卧坐具的认可、分配亡者衣物的认可等,这些属于轻业,即使先向僧众告白之后再作也可以,但绝不能用白一甘马或白四甘马的方式来做。有人认为,用白四甘马的方式来做会更加坚固,所以应该那样做。但这样一来会造成甘马混杂,因此不应那样做,这是被明确禁止的。不过,如果出现缺字、缺句或语句说错的情况,为了修正它,可以反复重说。这是对不可动摇之业的加固,而在可动摇之业中,它则成为业而留存。

白四甘马必须只通过宣告一次白和三次甘马语来完成,不能以白众甘马等方式来做。以五种方式失败,也就是因为五种原因而失败。

483应现前而作的业,他非现前而作,就成事失、非法甘马。这里,有应现前而作的业,也有应非现前而作的业。其中,应非现前而作的业就是:由使者授达上、覆钵、解钵、对疯癫比丘的疯癫认可、对有学家族的学族认可、对恰那比丘的梵罚、对提婆达多的宣告、对示现不可信事的比丘由比丘尼僧团所作不可礼敬业——共有八种。这一切都应依照各处所说的方式来了知。这八种业,即使非现前而作,也是善作、不可动摇的。

其余一切甘马都必须当面进行,也就是要有僧团在场、法在场、律在场、人在场,要依据这四种“现前毗尼”来做。这样做,才算做得好。如果不这样做,就因为缺少了这称为“现前毗尼”的条件,而成为“事失”。因此说:“应当当面做的甘马,却不当面做,就是事失、非法甘马。”

在“应询问而作”等情形里,询问等做法本身就是“事”;因为离开这个事而去做,所以要知道那些也有“事失”。这里只是解释字面上的意思。“应询问而作,却不询问就作”,意思是本该先问、先举罪、先提醒,让对方想起来,他却不问、不举罪、不提醒就做了。“应依承认而作,却不依承认就作”,意思是本该先让对方承认,再按照他已经给出的承认来处理,他却在对方还没承认、还在胡言乱语时,就强行去做。应受忆念毗尼的人,就像漏尽的达跋摩罗子长老那样;应受不痴毗尼的人,就像疯癫的嘎嘎比丘那样;应受苦切甘马的人,就像犯重罪的伍巴瓦喇比丘那样。这个道理在一切情形中都适用。

在非伍波萨他日做伍波萨他,意思是在不是伍波萨他日的日子做伍波萨他。所谓伍波萨他日,是指除了迦提月以外,其余十一个月里僧团分裂后重新和合的那一天,以及前面说过的十四日和十五日。除了这三种伍波萨他日之外,在其他日子做伍波萨他,就叫在非伍波萨他日做伍波萨他。比如为了钵、衣等事,因为一点小事争吵起来,于是中止伍波萨他或自恣;等那个争执处理完了,如果以为“我们已经和合了”,就中途举行和合伍波萨他,那是不允许的;如果做了,就叫在非伍波萨他日做了伍波萨他。

“在非自恣日自恣”,意思是在非自恣日举行自恣。所谓自恣日,是指迦提月里僧团分裂后重新和合的那一天、推迟后另定的那一天,以及两个满月日。除了这四种自恣日之外,在其他日子举行自恣,就叫作“在非自恣日自恣”。在这里,即使只是为了平息一点小小的争论,也不允许举行和合自恣;如果举行了,那就成了在非自恣日举行的自恣。另外,如果给未满二十岁的人、曾经犯过极重罪的人,或者十一种不堪受具足戒的人当中的任何一种授具足戒,这件事本身就存在事相上的缺陷,成为非法甘马。这样,甘马就因为事相方面的缺陷而失败。

484在白文方面出现过失时,不提及对象本人:也就是对那个人授予达上等甘马时,不提及他本人,不称他的名字。本应说“尊者僧团,请听我说,这位丹玛·拉奇达是具寿佛护的求达上者”,却说“尊者僧团,请听我说,具寿佛护的求达上者”;这样就是不提及对象本人。

不触及僧团,就是不说出僧团的名号。本来应该说:“尊者僧团,请听我说,这位是丹玛·拉奇达”,却说成:“尊者,请听我说,这位是丹玛·拉奇达”;这样就是不触及僧团。

不点名那个人,意思是:对求受达上者的戒师,不提他,不称他的名字。本来应该说“尊者僧团,请听!这位丹玛·拉奇达是具寿佛护的求受达上者”,却说成“尊者僧团,请听!这位丹玛·拉奇达是求受达上者”。这样就是不点名那个人。

不触及白文,是指完全不用白文。在白二甘马中,省掉白文,只靠甘马语宣告两次来完成;在白四甘马中,也省掉白文,只靠甘马语宣告四次来完成。这样就是不触及白文。

后置公告是指:先用甘马语完成宣说,然后说“这是公告”,再说“僧团认可,因此默然,我如此受持”;这样就是后置公告。以这五种方式,甘马因公告而失败。

485485. 关于宣说方面的过失,事等各项则应依照前面所说的方式来了知。而他们不触及(事、僧团、人)的情况是这样的:在第一次宣说“尊者僧团,请听我说”时,如果在第二、第三次宣说中说“我第二次说此事,我第三次说此事,尊者僧团,请听我说”,或者本来应该说“这位丹玛·拉奇达是具寿佛护的求达上者”,却说成“尊者僧团,请听我说,具寿佛护的”,这就叫做不触及事。本来应该说“尊者僧团,请听我说,这位丹玛·拉奇达”,却说成“尊者,请听我说,这位丹玛·拉奇达”,这就叫做不触及僧团。本来应该说“尊者僧团,请听我说,这位丹玛·拉奇达是具寿佛护的”,却说成“尊者僧团,请听我说,这位丹玛·拉奇达是求达上者”,这就叫做不触及人。

“省略宣说”是指:完全不用甘马语来宣说。在白二甘马中,只把白文念两遍;在白四甘马中,只把白文念四遍——这样就是省略宣说。如果在白二甘马中,念了一遍白文之后,在宣说甘马语时漏掉一个字或说错一个词,这也同样是省略宣说。在白四甘马中,念了一遍白文之后,只宣说一遍或两遍甘马语,或者漏掉字词、说错,也应当知道这就是省略宣说。

说错话是指:本来该说某个词,却说成了另一个词,这就叫说错话。所以,比丘在念诵甘马语时,对于下面这个——

“松弛音和紧张音、长音和短音、重音和轻音,以及抑音;

结合、确定、解脱,以文字智所作的十种区分。”

以上已经讲完了,这一点应当好好辨认清楚。这里,“松弛音”是指五类辅音中的第一和第三。“紧送音”是指这五类中的第二和第四。“长音”是指用长时间发出的ā等音。“短音”是指用其一半时间发出的a等音。“重音”就是长音本身;或者,对于具寿佛护长老来说,若他不认可,则把它与后随辅音结合后来发音。“轻音”就是短音本身;或者,对于具寿佛护长老来说,若他不认可,则让它不与后随辅音结合后来发音。“随韵”是指闭住发音器官、不放开,以不张开的嘴带鼻音发出的音。“结合”是指与后一个词连起来,说成“tuṇhissā”或“tuṇhassā”。“分立”是指不与后一个词连接,断开来说成“tuṇhī assā”或“tuṇha assā”。“开散”是指不闭住发音器官、放开,以张开的嘴不带鼻音发出的音。

在这里,本来应该说“suṇātu me”,却把 ta 音变成 tha 音,说成“suṇāthu me”,这就叫把松音变成紧音。同样,本来应该说“pattakallaṃ, esā ñattī”,却说成“patthakallaṃ, esā ñatthī”等等,也属于这一类。本来应该说“bhante saṅgho”,却把 bha 音和 gha 音变成 ba 音和 ga 音,说成“bante saṅgo”,这就叫把紧音变成松音。本来应该张开口说“suṇātu me”,却闭着口带鼻音说成“suṇaṃtu me”;或者本来应该说“esā ñattī”,却说成“esaṃ ñattī”,这就叫把开口音变成鼻化音。本来应该闭着口带鼻音说“pattakallaṃ”,却张开口、不带鼻音说成“pattakallā”,这就叫把鼻化音变成开口音。

在应当发松音的地方发了紧音,在应当发紧音的地方发了松音,在应当发开口音的地方发了鼻化音,在应当发鼻化音的地方发了开口音——甘马语中这四种音会破坏甘马。因为这样说的人,在应当说某个音时说了另一个音,就被称为说错了、说坏了。至于长音、短音等其余六种音,在长音的位置上就发长音,在短音的位置上就发短音,这样在各自该发的位置上发出相应的音,顺着传承下来、不破坏传统,就可以作甘马。但如果没这样做,在应当发长音时发了短音,或在应当发短音时发了长音;同样,在应当发重音时发了轻音,或在应当发轻音时发了重音;或者在应当连声时发了分声,在应当分声时发了连声——即使这样说了,甘马也不会失效。因为这六种音不会破坏甘马。

有些经师说:“da 音会变成 ta 音,ta 音会变成 da 音,ca 音会变成 ja 音,ja 音会变成 ca 音,ya 音会变成 ka 音,ka 音会变成 ya 音;所以在该念 da 等音的地方念成 ta 等音,并不相违。”但这种说法一旦用在甘马语上就不成立。因此,持律者不该把 da 音念成 ta 音……乃至不该把 ka 音念成 ya 音。应当依照律藏净除发音,避开十种音声过失中所说的那些问题,然后才作甘马。否则,就叫作减损听闻。

“或在非时告知”是指:在还不该告知、时机不对的时候,不先提出动议,而是先做了白诵甘马,之后才提出动议。这样一来,因为以这五种方式做白诵,甘马就失败了。

486486. 关于结界的过失,所谓“极小界”,是指容不下二十一位比丘的界。《库伦德》中说:“那里二十一位比丘坐不下。”所以,凡是这样的界,即使已经被认定,也等于没被认定,跟村田的界一样,在那里做的甘马会失效。这个道理也适用于其余各种界。这里所谓“极大界”,是指认定时哪怕只超出三由旬一毫厘的界。所谓“断标界”,是指标相不连贯的界。先念东方标相,依次念完南方、西方、北方标相后,必须再回头念一遍东方先前念过的标相才算确立,这样才是“不断标界”。如果依次念到北方标相后就在那里停下确立,那就是“断标界”。还有另一种“断标界”,是指把一个不能作标相的东西当作中间的标相来认定,比如一棵剥了皮的树、一个树桩、一堆土或一堆沙等,取其中任何一个作中间标相。所谓“影标界”,是指以山影等任何一种影子作标相来认定的界。所谓“无标界”,是指完全不给任何标相就认定的界。

站在界外认定界,是指念诵了标相之后,站在标相外面来认定。在河流、大海、天然湖里认定界,是指在河流等这些地方所认定的界,即使这样被认定了,按照“诸比丘,一切河流非界,一切大海非界,一切天然湖非界”(《大品》147)的说法,它仍然等于没有被认定。以界接界,是指用自己的界去接别人的界。以界覆盖,是指用自己的界去覆盖别人的界。其中,接和覆盖具体是怎样的,这些都已经在《伍波萨他犍度》里讲过了。这样一来,这十一种界全都不是界,跟村田界一样,坐在里面做的甘马都会失效。所以说:“以这十一种方式,就界而言,诸甘马失坏。”

487-488关于僧团中甘马失坏的情况,其实没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即使在这里应当说明“业成就者”和“应送欲者”的特征,这些在后面也已经用“四位清净比丘是业成就者”这样的方式讲过了。其中,“清净比丘是业成就者”的意思是:在需要四位比丘完成的甘马中,四位清净比丘——没有被举罪、没有被驱摈、戒行清净——就是业成就者,是适合的、相应的、做主的。没有他们,这个甘马就做不成,也不需要他们送欲和清净。其余比丘即使有一千个,只要是共住者,全都应该送欲。他们送了欲和清净之后来也好、不来也好,甘马照样成立。但是,如果僧团对某人做别住等甘马,那个人既不是业成就者,也不应该送欲。而且,因为僧团是以那个人为对象来做甘马的,所以称他为“甘马的对象”。其他甘马也是同样的道理。

489再者,像“有四种业”这样的分类,是为了说明黄门等不能作为甘马的对象。这里剩下的内容都很清楚。

注视甘马论

495-496现在为了说明这些甘马的分类,说了“宣告甘马有几种情况”等。其中,“宣告甘马有五种情况:恢复、驱摈、剃罚、梵罚,以及甘马相本身这第五种。”这里先说“恢复”后说“驱摈”,是为了文句顺畅。但实际上是先驱摈,后恢复。其中,对荆棘沙弥所作的驱逐处罚,应理解为“驱摈”。因此,现在如果有沙弥诽谤佛、法、僧,把“不许可的”说成“许可的”,持有邪见,具备边执见,就应当再三劝阻,让他舍弃这种执见。如果不舍弃,就应集合僧团,对他说“舍弃它”。如果仍然不舍弃,就应由一位有能力的比丘作宣告甘马后,将他驱摈。而甘马应当这样作:

尊者,我请问僧团:这位名叫某某的沙弥,诽谤佛、法、僧,持有邪见。其他沙弥能获得与比丘同宿两夜三夜的待遇,若僧团认可,就让他失去这个待遇,把他驱摈出去。第二遍……第三遍,尊者,我请问僧团:这位名叫某某的沙弥,诽谤佛……若僧团认可,就把他驱摈出去。然后对他说:走吧,你这堕落的东西!

后来,他在某个时候请求原谅说:“尊者,我因为愚痴、无知、没有福气,才做了那样的事。我向僧团请求原谅。”这样请求到第三次之后,就应当通过宣告甘马让他回归。让他回归的方式是这样的:应当在僧团中间,由一位有能力的比丘,得到僧团同意后,这样宣告:

尊者,我向僧团请问:这位名叫某某的沙弥,曾经诽谤佛、法、僧,持有邪见。为了让他得不到其他沙弥所能得到的与比丘共住两夜三夜的待遇,他被驱摈了。而现在他已经变得调柔、谦逊,进入了知惭有愧的状态,安住在惭与愧之中,已作了处罚之事,正在发露自己的过失。僧团是否同意,让这位沙弥像从前一样,获得与僧团身和合的待遇?

要这样说三遍。这样,宣告甘马就适用于接纳和驱摈两种情况。剃罚的做法,在《大品》的注释中已经讲过。梵罚的做法,在《五百结集品》中也已经讲过。而且这个处罚不只是为恰那一个人制定的。如果还有其他比丘爱多嘴,用粗恶的话去刺激、嘲弄、轻蔑其他比丘而住,对他也要施予这个处罚。施予的方式是这样的:在僧团中间,由一位能干的比丘,得到僧团同意后,应当这样宣告:

尊者,有位叫某某名字的比丘爱多嘴,用难听的话去刺激别的比丘,就这样过日子。那个比丘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比丘们不该跟这位某某比丘说话,不该劝告他,不该教导他。尊者,我请问僧团:给这位某某比丘施加梵罚,僧团同意吗?我第二次问,我第三次问:尊者,给这位某某比丘施加梵罚,僧团同意吗?

后来,如果他按照规矩行事,并请求原谅,就该为他解除梵罚。解除的方式是这样的:应当由一位善巧的比丘在僧团中间宣布——

尊者,僧团曾对某位比丘施予梵杖。那位比丘如今恭顺、平静,已进入惭愧之法,安立在惭与愧中,经反省守护未来。尊者,我请问僧团:解除那位比丘的梵杖,僧团是否同意?

这样说了三次之后,只通过宣告甘马就可以解除梵罚。

这第五项其实就是“业相”。世尊在《比丘尼犍度》里讲过这样一件事:当时,六群比丘用泥浆水洒比丘尼们,心里想“也许她们会因此对我们生起贪染”;他们露出身体给比丘尼们看,露出大腿给比丘尼们看,露出生殖器给比丘尼们看;他们挑逗比丘尼们,和比丘尼们纠缠在一起,心里想“也许她们会因此对我们生起贪染”。针对这些情况,世尊为那些比丘制定了恶作罪,然后说:“比丘们,我允许对那位比丘作处罚甘马。”于是比丘尼们心想:“该作什么甘马呢?”她们把这件事禀告世尊。世尊说:“比丘们,那位比丘应当由比丘尼僧团作不可礼敬甘马。”不可礼敬甘马就是这样被开许的。这个不可礼敬甘马就是第五项,是这种告白甘马的所依。因为对它来说,甘马本身就是它的相,而不是出罪等程序,所以叫“业相”。它的具体做法在那里已经说过。另外,为了连同解除方式一起详细说明,我们在这里也讲一下:在比丘尼住处集合的比丘尼僧团同意后,应由一位善巧的比丘尼宣告:

“各位尊者,某某尊者对比丘尼们做出不庄重的行为,我询问比丘尼僧团:是否同意对这位尊者作不可礼敬甘马?第二……第三,我询问比丘尼僧团。”

这样宣告三遍之后,应当通过白甘马(表决宣告)来作不可礼敬甘马。

从那以后,这位比丘就不该再接受比丘尼们的礼敬。如果他被作了不可礼敬之后,生起惭愧心,如法而行,他就应当向比丘尼们请求原谅。请求原谅时,他不该去比丘尼的住处,而应留在自己的寺院里,去找僧团、一个僧团小组或一位比丘,蹲跪合掌说:“尊者,我已经反省过了,今后我会守护好自己,不再做出不庄重的行为,请比丘尼僧团原谅我。”然后,由那个僧团、僧团小组派一位比丘去,或者那位比丘自己去,对比丘尼们说:“这位比丘已经反省过了,今后安住于守护,他发露了自己的过失,请求比丘尼僧团原谅,请比丘尼僧团把他当作可礼敬的人。”这样他就应该被当作可礼敬的人。具体应该这样做:在比丘尼的住处,等比丘尼僧团聚集后,得到她们的同意,由一位聪明能干的比丘尼来宣告:

“尊者,这位名叫某甲的尊者对比丘尼们示现了不庄严的行为,因此被比丘尼僧团判为不可礼敬。他生起了惭愧,反省之后,今后安住于防护,发露了自己的过失,并请求比丘尼僧团原谅。对于这位尊者,将他恢复为可礼敬者,你们同意吗?我在此询问比丘尼僧团。”

应当说三遍。就这样,以白告甘马的方式,他应当被礼敬。

另外,这里还有一种不属于巴利圣典的业相判定。这个业相本来是以比丘尼僧团为根本而制定的,但比丘僧团也同样适用。比丘僧团在筹处、施食处、配食处、伍波萨他堂做告白甘马,这也是业相。对于衣被抢走、衣破旧、衣丢失的人,应该集合僧团,由一位能干的比丘禀告三次,做告白甘马后,才可以给衣。不过,负责分发小件物品的人给做衣的比丘针等物品时,按照房舍犍度注释里说的那些种类,即使不禀告也可以给。给这些物品时,他本人就是做主的人;如果给得超过这个范围,就要先禀告再给,因为超出部分归僧团所有。病药也按照那里说的方式,由他本人直接给。如果有人想要更多,就要先禀告再给。对于体弱者、行动不便者、乞食途径断绝者或重病者,在大寺院里,从该处所得中,每天给一升或半升米,即使一天给五升或十升米,也要做告白甘马后再给。对于品行端正的比丘,从该处所得中,可以用来偿还债务;对于多闻、能承担僧团事务的比丘,不可移动的坐卧具也可以给;对于为僧团办事的净人等,饭食酬劳也可以通过告白甘马来给。

按照四种资具的来源,可以把僧团的住处交给别人看管。但是,为了堵住“这个比丘凭着自己的权势在办事”这种议论,在筹子集会等场合或者中途聚会时,必须先问过僧团,才能让人看管。为了衣和钵食的目的,从专门指定而布施所得的物品中,先告白之后,就可以让人看管住处。不告白也可以。不过,为了截断这种生起的议论——“这位比丘真厉害,竟然用为衣和钵食而布施所得的东西来让人看管住处”——那就应该先作告白甘马,然后再让人看管。

在塔庙那里,无论是做伞盖、围栏、菩提树屋或座堂,还是新建,或是修复破损的,或是做粉刷工作,都可以劝请人们来做。如果没有能做的人,就应该从塔庙的寄存物中拿出来做。如果连寄存物也没有,那就先做告白甘马,再从那里产生的收入中拿出来做,僧团的东西也一样。因为用僧团的东西,先告白之后,是可以用来做塔庙的事务的。但用塔庙的东西,即使先告白,也不可以用来做僧团的事务。不过,暂时借用之后再还回去,是可以的。

不过,如果有人在塔庙做粉刷等工作,而从托钵所得或僧团所得中拿不到仅够维持生活的份量,那么他们可以从塔庙的财物中取用仅够维持生活的份量来受用,这样做是应当的。但不能打着“我们在履行义务”的旗号,用鱼、肉等来做僧团供食。那些在精舍里种下、已被僧团摄受的果树,如果有人照料,敲钟分配果实给大家受用,对这类果树不应做告白甘马。但那些未被摄受的,就应当做告白甘马。这种告白甘马也可以在发筹集会、施食集会、供食集会等场合做,而在伍波萨他堂做则最为适宜。因为在伍波萨他堂,即使没到场的比丘也会送来欲清净,所以那里是最清净的。

应当这样做:一位能干的比丘,在僧团同意之后,应当这样宣告——

尊者,在这个精舍的界内,属于僧团的根、皮、叶、芽、花、果、可嚼食之物等,这一切是否可以让每一位前来的比丘随自己心意受用?我以此请问僧团。应当这样问三遍。

由四五位比丘共同作出的决定,就是如法作成的。如果一座精舍里住着两三个人,他们坐在一起作出的决定,也等同于僧团作出的决定。如果一座精舍里只有一位比丘,这位比丘在伍波萨他日做完前行和预备事项后,坐下来作出的规定,也同样等同于僧团作出的决定。

如果是制作的人,也可以按照果实成熟轮次来定时间,就算限定为四个月、六个月或一年,或者不限定,都可以做。如果已经限定了,就在限定的期限内受用,然后再重新做。如果没有限定,只要树还在,就可以一直受用。即使用那些树的种子另外种了别的树,那些树也同样适用这个约定。

如果是在别的精舍里种的,那么僧团就是那些树所种之处那座精舍的主人。即使是从别处拿来种子、后来种在前一座精舍里的,对那些树也要另立约定。约定立好之后,它们就处于个人所有地。可以随自己的方便享用果实等。但如果在这里把各自的地块围起来,建成僧房并加以看护,那些树就属于那些比丘的个人所有地。其他人不能享用,他们必须把十分之一交给僧团之后才能享用。如果有人在精舍中央用树枝把一棵树围起来守护,也按同样的办法处理。

一位受人尊敬的长老来到古寺时,人们一听说“长老来了”,就纷纷拿来各种水果。如果那寺院最初曾住过一位精通全部教法的多闻比丘,就可以想“这里肯定早就定下了长久的规矩”,然后放心地享用,不用犹豫。在寺院里,水果对于常行托钵的比丘也是允许的,不算违犯头陀支。沙弥们会拿很多水果送给自己的戒师和依止师,其他比丘得不到就抱怨,而这也不过是抱怨罢了。

如果遇到饥荒,靠一棵面包果树也能养活六十个人。在那种时候,为了摄受所有人,应该把果实分配后再吃,这才是合宜的做法。只要共同约定还没有废止,他们这样吃就是安稳的。那么共同约定什么时候废止呢?当和合的僧团集会,宣布“从今以后,分配后再吃”的时候。如果寺院里只有一位比丘,即使只由他一人宣布,之前的约定也照样废止。如果约定废止后,沙弥们既不从树上摘果实,也不从地上捡起来送给比丘们,反而用脚踢踩掉落的果实走来走去,那就应该从他们的所得中,从十分之一开始,乃至以一半果实作为增益报酬。他们肯定会因为贪图增益报酬而主动拿来献上。等到再次丰收时,净人们前来用树枝围护等方式保护树木,就不应该再给沙弥们增益报酬,而应该分配后受用。

“精舍里有各种水果。”附近村庄的人为了病人或孕妇,会前来乞求:“请给一个椰子,请给一个芒果,请给一个菠萝蜜。”这该给还是不该给?该给。因为如果不给,他们就会心生忧恼。但给的时候,必须先集合僧团,三次宣告,做了告白甘马之后才能给;或者先制定好规约再存放。而且应当这样做:由一位有能力的比丘,在僧团同意下宣告——

附近村庄的人来了以后,为了病人等,会乞求各种水果。他们拿两个椰子、两个棕榈果、两个菠萝蜜、五个芒果、五个香蕉时,不应阻拦;从这棵树或那棵树摘果子时,也不应阻拦——比丘僧团对此表示同意。这话应当说三遍。

从那以后,如果有人以病人等的名义来乞求,不应当说“请收下”,而应当说明规定:“按照这个界限取用椰子等物的人,以及从某棵树、某棵树取果实的人,都没有被禁止。”但也不应当在巡视之后说“这棵是甜果芒果树,从这里取吧”。分果实的时候,若由已受指定分发者分发,则给来者一半份额;若由未受指定分发者分发,则应先征询同意后再给。

如果旅费已尽的人、即将启程的商队主,或其他有势力的人前来乞求,那就应该先征得同意再给。如果他们强行拿走吃了,不应该阻止。因为一个愤怒的人,可能会砍树,也可能做出别的坏事。如果有人来到个人的精舍,为病人向村里乞讨,就应该对他说:“这是我们为了树荫等好处而种下的,如果有,你们自己知道。”但如果树上确实结满了果实,他们用荆棘围起来,按果季来吃,那就应该不抱期待地给。对强行拿取的人不应阻止,理由和前面说的一样。

僧团的果园,没人得到照料。如果有人以尽责的方式照料,果园还是属于僧团。如果僧团把这件事交给某位有能力的比丘,说“善士,请你照料后交出来”,他若以尽责的方式照料,这样果园也还是属于僧团。但如果有人期望增产,就应当以三分之一或一半的份额作为增产的报酬。如果他说“这活儿太重”,不愿以这个份额来做,就可以说:“全部归你所有,你交出大约十分之一的根株份额,然后去照料。”但因为属于重物,不能以断根的方式给出。他交出根株份额后,一边享用果实,一边或建未建的住处,或照料已建的住处,之后把果园交给依止者,那些依止者也必须交出根株份额。然而,当比丘们自己能照料时,就不应交给这些人去照料;他们正在照料时不应阻止,只有在他们不再照料时才应阻止。应当说:“你们已经吃了很多,现在不要再照料了,比丘僧团会自己照料。”

如果既没有人以职责的名义来照看,也没有人以增产的方式来做,僧团自己也没有能力照看,这时有一个人没有事先告知就自己去照看,使果园增产,并期望得到回报,那就应该通过征询甘马,在增产之后给他报酬。这样一来,这全部也只是甘马的特征而已。征询甘马涵盖这五种情形。

在单白甘马这一类里,做法是这样的:先说“尊者,请僧团听我说,某甲是某甲尊者的求达上者,他已由我教诫。如果僧团觉得时机合适,某甲可以来”,然后对他说“你来”。像这样,对求达上者的召入,就叫作召入。

诸位具寿,请听我说:这位名叫某某的比丘是说法者,但他对经既不通达,对经分别也不通达,不能善加思择义理,反而以文句的表面遮蔽了义理。如果诸位具寿认为时机合适,我们让某某比丘退出之后,其余的人再来平息这件诤事。在断事裁决中,像这样把说法比丘驱摈出去,就叫作驱摈。

“尊者,请僧团听我说:今天是十五日伍波萨他。如果僧团觉得时机合适,僧团就应当举行伍波萨他。”像这样,以伍波萨他甘马而提出的公告,就叫作伍波萨他。

尊者,请僧团听我说:今天是十五日自恣日。如果僧团觉得时机合适,僧团就应当行自恣。这样,依自恣甘马而提出的公告,就叫作自恣。

尊者僧团请听:某甲是某甲尊者的求受达上者。如果僧团觉得时机合适,我来教导某甲。如果僧团觉得时机合适,某甲来教导某甲。如果僧团觉得时机合适,我来问某甲关于障难法。如果僧团觉得时机合适,某甲来问某甲关于障难法。如果僧团觉得时机合适,我来问某甲关于律。如果僧团觉得时机合适,某甲来问某甲关于律。如果僧团觉得时机合适,我被某甲问律后应当回答。如果僧团觉得时机合适,某甲被某甲问律后应当回答。像这样,为了指定自己或他人而提出的动议,就叫作指定。

尊者僧团请听我说:这件衣是某位比丘的应舍之物,已经舍给僧团。如果僧团觉得时机合适,僧团应当把这件衣给那位比丘。如果各位尊者觉得时机合适,各位尊者应当把这件衣给那位比丘。像这样,把已经舍掉的衣、钵等物给予出去,就叫作给予。

尊者,请僧团听我说:这位名叫某某的比丘,忆念起自己的罪,发露出来,坦白公开,并说了出来。如果僧团觉得时机合适,我就接受这位名叫某某的比丘的罪。如果各位尊者觉得时机合适,我就接受这位名叫某某的比丘的罪。然后应当对他说:你看见了吗?他答:是的,我看见了。今后应当守护好。像这样接受罪,就叫作接受。

尊者们,请听我说。如果各位尊者觉得时机合适,我们现在就举行伍波萨他、诵巴帝摩卡,当黑分(黑月)到来时举行自恣。诸比丘,如果那些制造争吵、制造口角、制造纷争、制造闲话、在僧团中制造诤事的比丘们,在那个黑分期间继续住下去,那么一位能干、有能力的常住比丘应当告知常住比丘们:尊者们,请听我说。如果各位尊者觉得时机合适,我们现在就举行伍波萨他、诵巴帝摩卡,当白分(白月)到来时举行自恣。这样把自恣推迟举行,就叫作推迟。

所有人都应当聚到一处。聚齐之后,应由一位能干、有能力的比丘向僧团禀告:“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说:我们这些人陷入争吵、口角、纷争而住,已经多次做出不合沙门身份的事,多次说出越轨的话。如果我们因为这些罪过互相追究,那这件诤事可能会因此变得严重、激烈,导致分裂。如果僧团觉得时机合适,僧团应当用草覆地法来平息这件诤事——粗重罪除外,与在家人相关的事除外。”这样以草覆地灭诤法处理之后,最初那个总摄一切的白,就叫作业相。

同样,此后在每一方各算一项,做成两个白,这样按照前面所说的分类,纳入、逐出……乃至业相本身作为第九项,白甘马就归入这九种处所。

在白二业处的分类中,还应知道:依《犍度》所说,因对瓦达离车族覆钵而施行的驱摈;以及因对那人开钵而施行的恢复。

认可应当从这些认可来理解:结界认可、三衣不离宿认可、敷具认可,以及差遣食事人、差遣分房人、差遣库藏管理者、差遣受衣人、差遣分衣人、差遣分粥人、差遣分果人、差遣分嚼食人、差遣杂物施与人、差遣分浴衣人、差遣分钵人、差遣为僧园服务的人、差遣为沙弥服务的人这些认可。布施应当从咖提那衣的布施和亡者衣的布施来理解。

撤销应当依照咖提那撤销的方式来了知。开示应当依照小屋地基与精舍地基的开示方式来了知。不过,在草覆地止诤法中,除了“全体总摄白”以及每一方各一个白、共三个白之外,另外还宣说了两番白二甘马语:一方一番,另一方一番。应当依照这些来了知业相。如此,白二业涵盖这七个处所。

关于白四甘马的分类,应当知道:依照呵责甘马等七种业来驱摈,又依照那些业的解除来恢复。应当知道认可,是依教诫比丘尼的认可。应当知道施与,是依别住施与和敬悦施与。应当知道折伏,是依牵引回本处甘马。应当知道劝告,是依“随顺被举者八种,以及阿利塔、参达咖离等乃至三谏”这十一种劝告。应当知道业相,是依达上甘马和出罪甘马。这样,白四甘马就涵盖了这七处。

497这样,在说明了业、业的失败,以及没有失败的那些业在处所分类上的通行之后,现在为了说明执行那些业的僧团如何界定,又说了“在四众所作业”等话。它的含义,应当完全按照在业失败的解释里所说的方式来理解。

《业品》的注释终

义利因由品等的注释

498现在,为了说明那些作为这些行为之依据的学处,在制定它们时有什么利益,所以接着开始说“出于两种目的”等等。其中,“为了防护现世的怨仇”,就是为了防护、遮止杀生等五种现世的怨仇。“为了对治来世的怨仇”,就是为了对治、断除、使那些称为苦报的来世怨仇不再生起。“为了防护现世的过患”,就是为了防护那五种怨仇。“来世的过患”,就是指那些苦报。因为苦报在这里应当被避免,所以称为过患。“现世的怖畏”,是指呵责、讥嫌、呵责甘马等行为,以及停止伍波萨他和自恣、恶名恶称的行为,这些就叫现世的怖畏,是为了防护这些。“来世的怖畏”就是苦报,是为了对治这些。“现世的不善”,就是为了防护五怨、十不善业道等所摄的不善。而苦报因为有不耐忍的意思,所以称为来世的不善,是为了对治这些。“为了悲悯在家众”,就是为了守护在家人的信心而悲悯。“为了断绝恶欲者之党”,就是为了破坏恶欲之人的结党,而制定了别众食学处。其余各处都很清楚。这里如果有应当说的,全部都已经在第一巴拉基格的解释中说过了。

对诸学处依其意义所作的注释终

499在巴帝摩卡等当中,所谓“巴帝摩卡的诵出”,比丘有五种,比丘尼有四种。在给予别住等当中,所谓“所制定的应接纳”,是指为正在履行十八种或四十三种义务的人所制定的应接纳。通过哪种甘马而被接纳,那种甘马就是所制定的,这是它的意思。所谓“所制定的应驱出”,是指通过哪种甘马将诤论者等人驱出,那种甘马就是所制定的,这是它的意思。

500在“未制定”等说法中,“在未制定之处而制定”:除了咖咕桑特正自觉者、果纳嘎玛那正自觉者、迦叶正自觉者这三位以外,在中间这段时间里,由某位佛陀未曾制定的学处后来被制定出来,这就叫作“制定”。《猕猴事》等解释故事中,在学处已经制定之后又随行制定的,称为“随制定”。其余各处都清楚明了。

《利益品》的注释终

501现在,为了说明一切学处每一种方式各有九种分类,所以说了“九种分类”等话。其中,事分类就是依事来分类。其余各项的词义也应当这样理解。这里的义理是这样:因为没有任何一条学处是不依事而制定的,所以一切学处都被事所包含——应当这样理解事分类。

因为两类犯聚被戒坏所包含,五类犯聚被行坏所包含,六条学处被活命坏所包含,所以一切坏都被坏所包含——应当这样理解“坏摄”。

不过,由于没有任何一条学处能离开七种犯而存在,所以一切学处都被犯所涵盖——应当这样理解“犯摄”。

一切在七座城市里制定的,也被因缘所涵盖,应当这样理解因缘摄。

因为只要还没有实际犯戒的人,就根本不会制定任何一条学处,所以一切学处都被“人”所涵盖,应当这样理解“人摄”。

不过,所有学处都被五种犯聚和七种犯聚所涵盖;所有学处都不是离开六种生起而生起的,所以被生起所涵盖。所有学处又在四种诤事中,被犯诤事所涵盖。所有学处都通过七种止息而走向止息,所以被止息所涵盖。应当如此了知:在这里,它们也被蕴、生起、诤事、止息所涵盖。其余部分和前面所说的一样。

《普端严》律藏注释中

《九集品释》的注释终

《附随》的“未显义句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