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大结合义注

22 段

礼敬彼世尊、阿拉汉、正自觉者

律藏中

附随注疏

十六大品

制定品释

清净持守者的“持守”,即指教法中的持守。

法蕴之体已讫,紧接而来的是诸犍度的无间注释。

已入此总摄者,此即是其前导的纲要。

如今,我舍置前说,将解说深奥义理的注释。

1一、就彼世尊以……等文所称,即于教法之起始释疑问,此谓综摄之义:彼为教法之久远安立者,法军之统率,信法敬法,崇敬满怀,虔诚合掌,头顶安置,恳请十种意趣以便呈说戒律规定。于是世尊知晓各戒期间之制定,视各戒期间,亦观先居之所住,凭神通眼能知晓,凭三明、六通或七觉通皆知晓,处所无碍,周遍观察,具足法智以知法性,能超越一切世间众生既见诸色亦知天眼清净能观肉体,利益己利他,具足定基见通,施予悲基之教导,阿拉汉正觉语中言及:“何处有第一法被制定?由谁以何由被制定?现场何事被制定?是否有制定……等?”

2二、于问答放弃处曰:“彼世尊知晓并察见,阿拉汉正觉即第一巴拉基被制定”,此纯为于初问之起端而略引作回答,曰“何处制定?于维沙利处制定;谁起始?苏定跋子所起”等,以此初章再行逐句提问而放弃。其一法规谓“若比丘行淫则为犯巴拉基”;二未法规谓“牝身入地狱”以及“失去传戒”等,作为论谤罪者之说,此为两未法规。至此“有制定与非制定、不具制定者”于此问答中两章被弃。第三章亦欲弃之曰“无未制定”;所谓未制定即未具诸罪法规,仅存妇比丘持守之禁律之外,别无他故,故云“无未制定”。普遍制定即于中印度与边远部族皆称普遍制定。律五经以“阿阇黎袭法、善恶品退、除解脱、修道护戒”为四戒,唯于中印度一带通行,而边远部族无这些四戒。余者皆为举凡皆谓普遍制定。

所谓『普通规定』者,谓之比丘及比丘尼所共有之规定;唯有纯净比丘,或纯净比丘尼,所持之戒律规约,方称非常普通规定。此义乃由始作比丘后生起之事中说起:『若有比丘女欲行淫邪事,则即使于三恶道中堕落者,亦犯戒制中的巴拉基犯戒,绝无同营之义。』此戒条乃专指比丘女所持,因其涵义有限,程度亦浅,所以叫之『普通规定』。两者所称规则相同。然此处差别仅在称谓文字上而无实质异;比丘与比丘尼皆属普通条款者,乃因两方均有依法共守,故许运用同一称谓;专属一方的特定以另一方称谓则不称普通。故从意义上无分别。

所谓“包含于因缘中”,是指“若有罪过者,他应发露”一句中,由于涵盖了一切罪过,故而称为“包含于因缘中”,意思是含摄在因缘之内。虽已包含于因缘、为因缘所摄,但它仍通过第二类诵出的方式而被诵出,即“此中四波罗夷法”等。所谓四种坏失,即指戒坏失等。前两种属于戒坏失,其余五种则称为行坏失。以邪见执取非正道者为见坏失;以邪命资生者为活命坏失,此即有六条学处。这四种坏失,即是波罗夷罪中所摄的坏失。

所谓“由一种等起”,是指由具有二支的一种等起。在这里,心为一支,而以身犯罪;因此说“由身与心等起”。以两种寂止(法)而得平息,意思是:当面对“你犯戒了吗”的询问时,他承认“是的,我犯了”,此时诤斗、吵骂、纷争便即平息。若他如是承认并处在该心聚的状态下,便得安住不动;此人可由导师及僧团认可,得行守护及出罪(仪式)。这是兼顾现前与承认的双重判别标准,没有任何相违的过失。而文中所谓的“不以单一寂止标准而得平息”,是指放弃此寂止方式便无法进行出罪,此为其本义。

“制戒律”:是指以“若比丘……”等方式所开示的论母,其含义就是制戒律。“分别”:指的是句分别;因为“分别”正是对毗崩伽(分别说)的称呼。“不防护”:即是违犯。“防护”:即是不违犯。“于他们有效”:意思是,凡对整部律藏及其义注完全通晓者。“他们持守”:指他们从文句与义理上持守着这第一波罗夷;因为若不了知整部律藏,便不可能从其法理与义理上了知它。“由谁传来”:是指这第一波罗夷,其文句与义理,直至今日是由谁传来的?“辗转传来”:即是由代代师资传承而来。

3至此,为了揭示此法(波罗夷)所由来的传承次第,古代大长老们以“优波离、陀娑迦……”等语,安立了偈颂。其中应说之事,在因缘注中均已说明。应当了知,对于第二波罗夷等处的问答抉择,也依此法如是通达。

大分别中制定品释已毕。

已犯戒条等之注释

157自此以后,有七个意义浅显的条目:以“行淫法者犯哪几条罪?”等为分类的“已犯条目”;以“行淫法者所犯之罪,属于四坏失中的哪几种坏失?”等为分类的“坏失条目”;以“行淫法者所犯之罪,为七罪聚中的哪几种罪聚所摄?”等为分类的“摄条目”;以“行淫法者所犯之罪,由六种犯缘中的哪几种犯缘而生起?”等为分类的“犯缘条目”;以“行淫法者所犯之罪,是四种诤事中的哪一种诤事?”等为分类的“诤事条目”;以“行淫法者所犯之罪,由七种灭诤法中的哪几种灭诤法得以止息?”等为分类的“灭诤条目”;以及紧随其后的“合说条目”。

188此后,又以“因行淫法而犯波罗夷,于何处制定?”等方式,依制戒因缘再立一个“制戒条目”;依此,又有与前相类似的“已犯条目”等七个条目。如此又说了另外八个条目,其义也都浅显易了。这样,后面的八个,加上先前的八个,在整个大分别中便显示了十六个条目。此后,以同样方式,在比丘尼分别中也有十六个条目。如此应知,在这两部分别中,单纯依经文理路便有了这三十二个条目。在此之中,确实没有任何先前未曾决断的问题。

在大分别与比丘尼分别中

十六大条目注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