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敬彼世尊、阿拉汉、正自觉者

律藏中·附随注疏

十六大结合义注

22 段

十六大条目

制定品释

清净持守者的“持守”,即指教法中的持守。

法蕴之体已讫,紧接而来的是诸犍度的无间注释。

已入此总摄者,此即是其前导的纲要。

如今,我舍置前说,将解说深奥义理的注释。

1一、就“彼世尊……等”这段文句以此方式展开的发问,其略义如下:彼世尊为令教法久住之故,因法将以对正法的敬重与崇敬之力而合掌置于头顶恳请,遂依十种义利而制定此律仪。彼世尊以知晓一一学处制定之时的智慧知之,以知晓一一学处制定之十种义利的智慧见之;又以宿住随念智等知之,以天眼见之,以三明或六通知之,以处处无碍之普眼见之,以能知一切法的慧知之,以极清净的肉眼——超越一切众生眼所行境,亦能见墙壁等障隔之内的色法——见之,以能成就自利、以定为足处的通达慧知之,以能成就利他、以悲为足处的说法慧见之:如是,阿拉汉、正自觉者说道:“那最初制定的波罗夷,是在何处制定的?是因谁而制定的?是在何事上制定的?其中是否有制定……乃至……是由谁传来的?”

2二、于问答一节,“彼世尊以知、以见,阿拉汉、正自觉者,制定了第一波罗夷”一语,仅是就问句中已出现的起始句所作的简略复述而已;此后又依“于何处制定?答:于毗舍离制定;因谁而制定?答:因苏定那·咖兰达之子而制定”等方式,再逐句提问而后一一作答。“一制”,谓“若比丘行淫法,即犯波罗夷,不共住”,此是一制。“二随制”,谓依猕猴之事及跋耆子比丘之事而说的“乃至与畜生”及“未舍学处”二句,此是二随制。至此,“其中是否有制、随制、未生制”这一问句中的两个部分已作了回答。为回答第三部分,则说“其中并无未生制”。所谓未生制,是指为尚未生起的过失而预先制定者;此唯依八敬法而施设于比丘尼,余处则无,故说“其中并无未生制”。“普遍制”,是指于中印度及边地皆通行的规定。以持律者为第五人之僧团授具足戒、多层底鞋、经常洗浴、以皮革作敷具,此四条学处唯于中印度方为禁制;唯在此处方犯此罪,边地则不然。其余一切学处,皆名为普遍制。

所谓『普通规定』者,谓之比丘及比丘尼所共有之规定;唯为比丘或唯为比丘尼制定的学处,称为不共通制戒。此义乃因关涉比丘之事而生起,然亦为比丘尼所制:『若有比丘尼徇欲行淫法,乃至与畜生行淫,亦犯波罗夷,不共住。』此戒条比丘尼一方并无另作详释之说,唯有此学处本身,故说之为『普通规定』。两者所称规则相同。然此处差别仅在称谓文字上而无实质异;比丘与比丘尼皆属普通条款者,乃因两方均有依法共守,故许运用同一称谓;专属一方的特定以另一方称谓则不称普通。故从意义上无分别。

所谓“包含于因缘中”,是指“若有罪过者,他应发露”一句中,由于涵盖了一切罪过,故而称为“包含于因缘中”,意思是含摄在因缘之内。虽已包含于因缘、为因缘所摄,但它仍通过第二类诵出的方式而被诵出,即“此中四波罗夷法”等。所谓四种坏失,即指戒坏失等。前两种属于戒坏失,其余五种则称为行坏失。以邪见执取非正道者为见坏失;以邪命资生者为活命坏失,此即有六条学处。这四种坏失,即是波罗夷罪中所摄的坏失。

所谓“由一种等起”,是指由具有二支的一种等起。在这里,心为一支,而以身犯罪;因此说“由身与心等起”。以两种寂止(法)而得平息,意思是:当面对“你犯戒了吗”的询问时,他承认“是的,我犯了”,此时诤斗、吵骂、纷争便即平息。并且能够将此人排除在外,而举行布萨或自恣。如是,依现前毗尼与自认毗尼这两种止诤法而得平息,也不会因此而生起任何祸患。而文中所谓的“不以单一寂止标准而得平息”,是指放弃此寂止方式便无法进行出罪,此为其本义。

“制戒律”:是指以“若比丘……”等方式所开示的论母,其含义就是制戒律。“分别”:指的是句分别;因为“分别”正是对毗崩伽(分别说)的称呼。“不防护”:即是违犯。“防护”:即是不违犯。“于他们有效”:意思是,凡对整部律藏及其义注完全通晓者。“他们持守”:指他们从文句与义理上持守着这第一波罗夷;因为若不了知整部律藏,便不可能从其法理与义理上了知它。“由谁传来”:是指这第一波罗夷,其文句与义理,直至今日是由谁传来的?“辗转传来”:即是由代代师资传承而来。

3至此,为了揭示此法(波罗夷)所由来的传承次第,古代大长老们以“优波离、陀娑迦……”等语,安立了偈颂。其中应说之事,在因缘注中均已说明。应当了知,对于第二波罗夷等处的问答抉择,也依此法如是通达。

大分别中制定品释已毕。

已犯戒条等之注释

157自此以后,有七个意义浅显的条目:以“行淫法者犯哪几条罪?”等为分类的“已犯条目”;以“行淫法者所犯之罪,属于四坏失中的哪几种坏失?”等为分类的“坏失条目”;以“行淫法者所犯之罪,为七罪聚中的哪几种罪聚所摄?”等为分类的“摄条目”;以“行淫法者所犯之罪,由六种犯缘中的哪几种犯缘而生起?”等为分类的“犯缘条目”;以“行淫法者所犯之罪,是四种诤事中的哪一种诤事?”等为分类的“诤事条目”;以“行淫法者所犯之罪,由七种灭诤法中的哪几种灭诤法得以止息?”等为分类的“灭诤条目”;以及紧随其后的“合说条目”。

188此后,又以“因行淫法而犯波罗夷,于何处制定?”等方式,依制戒因缘再立一个“制戒条目”;依此,又有与前相类似的“已犯条目”等七个条目。如此又说了另外八个条目,其义也都浅显易了。这样,后面的八个,加上先前的八个,在整个大分别中便显示了十六个条目。此后,以同样方式,在比丘尼分别中也有十六个条目。如此应知,在这两部分别中,单纯依经文理路便有了这三十二个条目。在此之中,确实没有任何先前未曾决断的问题。

在大分别与比丘尼分别中

十六大条目注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