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住所篇集义注

205 段

6. 卧具犍度

允许住处的讨论

294294. 在《卧坐具犍度》中——“没有被制定”就是“没有被允许”。所谓“精舍”,是指除了半圆屋等之外的其他住处。半圆屋就是金翅鸟形的那种弯曲房屋。宫殿就是长形的殿堂。楼阁就是建在上方虚空中、有顶的殿舍,也就是宫殿。窟就是砖窟、石窟、木窟、土窟。“已来和未来的四方僧众”,是指已经来的和还没来的、在四方无碍游行的四方僧众。

295在随喜偈中,“寒冷、炎热”是按季节差异来说的。“在寒季与雨中”这里,“寒季”指的是接触到的风,“雨中”指的是直接降下的云雨。所有这些都应该和“能遮挡”这个词连在一起理解。

“被遮除”是指被住处遮除。“为了隐蔽”是为了躲藏。“为了安乐”是指因为远离寒冷等危险而安住在快乐中。“为了禅修和观照”这两个词也应该和“为了安乐”这一句连起来理解。这里说的就是:布施住处是为了安乐,什么样的安乐?就是禅修和观照所带来的安乐,是为了这个目的。或者也可以和后一句连起来理解:为了禅修和观照而布施住处;在这里,布施者心想“他们将在这里禅修、观照”,这样对僧众布施住处,被佛陀赞为最上。正如所说的:“凡是布施住处的人,他就是布施一切的人。”

因为被赞叹为最上,所以有了“因此,智者啊”这首偈颂。在这里,“应让多闻者住”是指:应让在教理上多闻的人、在证悟上多闻的人住在精舍里。“以及他们的食物”是指:适合他们的食物、饮料、衣服,以及床、椅等卧具和坐具,这一切都应布施给那些正直、没有谄曲心的人。“应布施”就是应当安置。而且要以清净的心来布施,不要让信心退失。因为对于这样具有清净信心的人,他们就会为他宣说正法……乃至证得无漏般涅槃。

296296. 拉绳孔和拉绳:这里所谓的“绳”,即使是用豹尾做成的,也照样可以用;没有哪一种是不可以用的。三把钥匙就是三把钥匙。机关和钥匙:凡是能知道的机关,以及打开它的钥匙,都可以做。栏楯窗,就是像塔庙栏楯那样的窗。网窗,就是用网编成的窗。杆窗,就是用柱子做成的窗。轮擦:这里的意思是,允许绑一个布做的擦脚垫。窗褥:意思是,允许按照窗户的大小做褥子并绑上。粪块,就是粪块。竹片床,就是藤床;或者用竹篾、藤篾编成的床。

297297. 靠背椅是指四方形座。高座也称为靠背椅,因此可知,只有一边长的长形座、脚高八指是允许的;而四方形靠背椅即使超过尺寸,也是允许的,应当了知。七支床,是指在三面做靠背而制成的床,这种床超过尺寸也是允许的。吉祥凳,是指藤制的凳子。小凳,是指绑布制成的凳子。羊足凳,是指在木板上安脚、做成像食盘一样的凳子。余甘子圈凳,是指以余甘子形状组合而成的多足凳。这些就是巴利圣典中提到的凳子。不过,凡是木制的凳子都允许使用,这是此处的判定。草编坐垫,是指用优尸罗草、或文阇草、或灯心草制成的。

“床脚最高八指”,这里说的就是按人的标准指来算,八指。地毡,是指铺在处理过的地面上、用来保护皮肤的铺垫物。树绵,是指木棉树等任何树木的绵絮。藤绵,是指乳藤等任何藤蔓的绵絮。草绵,是指茅草等任何草类的绵絮,乃至甘蔗茎之类的绵絮。这三种已经涵盖了一切草木。因为除了树、藤、草类之外,再没有别的草木了,所以任何草木的绵絮,用在枕头里是允许的;但一说到褥垫,这全部都叫做不净绵。不只是这些绵絮可以用在枕头里,天鹅、孔雀等一切鸟类的羽毛,狮子等一切四足兽的毛,也都可以用。而黄花夹竹桃的花、茉莉花等任何花,则不允许用。纯的香叶也不允许用,混合的则允许用。褥垫允许使用的有五种,羊毛等绵絮也可以用。

“半身量”是指半个身体大小的卧具,从腰部以上一直到头部垫着用。所谓“头部尺寸”,是指宽度在两只耳朵之间量,是一拃加四指;中间部分是一拳。长度则是一肘半或两肘,这是《库伦德》里说的。这是头部尺寸的最高限度,超过这个就不允许,低于这个则允许。没有病的人,只允许用头枕和脚枕这两种。有病的人,则可以铺好枕头,再在上面盖上垫褥躺下。普萨迭瓦长老说:“凡是五种被允许的如法绵,用它们做成的大枕头也是允许的。”持律者伍巴帝萨长老则说:“如果心想‘我要做枕头’,不管放进去的是如法绵还是不如法绵,做的时候只要尺寸符合就可以。”

“五种褥垫”是指用羊毛等五种绵填充的褥垫。这是按绵的种类来计算的。其中,“羊毛”并不只是指山羊毛;除了人毛以外,无论是有情众生的毛——凡属于可允许或不可允许的肉类、鸟类、四足动物的毛——在这里全都归入“羊毛”之中。因此,用六种衣或六种随顺衣中的任何一种做成褥套,把那些毛全都填进去做成褥垫,是允许的。不过,即使不填入山羊毛,只把毛毯四折或五折填进去做成的,也仍然算作羊毛褥垫。

布褥垫等当中,无论是收集新布或旧布,或是塞进去做成的,就是布褥垫;无论是塞进树皮纤维做成的,就是树皮纤维褥垫;无论是塞进草做成的,就是草褥垫;除了纯多摩罗叶之外,无论是塞进什么叶子做成的,就应当知道是叶褥垫。不过,多摩罗叶要和其他叶子混在一起才行,纯用多摩罗叶是不允许的。褥垫没有固定的尺寸规定。床褥垫、座褥垫、地铺褥垫、经行褥垫、擦脚褥垫这些,应当根据各自合适的用途来考虑,再按自己的喜好来定尺寸。至于羊毛等五种填充材料,也可以用在褥垫里,这一点在《库伦德》中说“也可以用在枕头上”,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枕头是可以使用的。

把床褥垫铺在座椅上:就是把床褥垫铺在座椅上;为了铺设而拿过去,这样搭配是合适的。不先铺一层底布:就是下面不垫一层衬布。点染:就是用染料或姜黄在上面点状涂抹。条纹工艺:就是在褥套上面做条纹工艺。手条纹:就是五指宽的条纹。

298涂料,是指树胶或黏液。粉团,是指粉泥团。麸泥,是指混了麸的泥。芥子粉,是指芥子粉末。蜡油,是指融化的蜜蜡。变得过厚,是指变成一滴一滴地停在那里。应除去,是指应当擦掉。蚯蚓粪泥,是指蚯蚓粪和成的泥。苦涩汁,是指余甘子和诃子的苦涩汁液。

299比丘们,对于“不应有引发欲念的图画”这一点:在这里,不只是男女的形象,就连畜生的形象,甚至蚯蚓的形象,比丘也不该自己动手做,也不该叫人“你去做”;说“近事男,你去做守门人像”也不可以。不过,像本生故事、布施故事这类能让人生起信心,或者与厌离相应的事迹,则可以让人去做。花鬘制作之类的事,自己也可以做。

300阿拉迦曼达是指单一平整、人群聚集的地方。这里说的三种房室:所谓轿室,就是方形房室;所谓管室,就是长度是宽度两倍或三倍的长形房室;所谓楼阁室,就是建在露台上的尖顶阁楼式房室,或者平顶房室。

“污足”是指把树凿穿,在树桩处凿刻做成的,意思是:我允许把这种可搬动的墙脚放到地上,用来支撑破旧墙脚的底部。“防雨篱”是指为了防雨而做的篱笆。“湿灰泥”是指和牛犊粪、灰一起揉捏过的泥。

“阿林达”是指前廊。“帕迦那”是指人们进出时用脚踩踏的地方,也就是在精舍门口两边把墙向外延伸出去所建成的部分,这也叫做“帕迦那”。“帕库塔”是指围绕中央内室的回廊,也有写成“帕库塔”的读法。“奥萨拉卡”是指在沒有前廊的精舍上架起竹子、再伸出小椽,从而做成带顶的前廊。“桑萨拉那吉提卡”是指带轮子的小屋。

301饮水器,就是给喝水的人倒水用的容器。勺子和碗,是配合饮水器使用的。

303“阿佩西”是指把木桩插进长木头里,再用带刺的树枝绑起来做成的门闩。“帕利迦”是指像村口大门那样装有轮子的门闩。

305由母骡拉的车,就是母骡车。没有佩戴宝珠耳环,意思是没有佩戴宝珠耳环。

已寂灭,就是通过烦恼的寂灭而寂灭。已清凉,就是因为烦恼的热恼不存在而清凉。无依,就是因为烦恼之依不存在而称为无依。

斩断一切贪爱,是指断除对色等感官对象或对一切生存境界的希求。调伏心中的烦恼,是指除去心中的烦恼热恼。耗费,是指开销。

307307.“应受持之语”的意思是:众人都认为他的话应当接受、应当听取。“在园林中建造”是说:那些有财物的人,用自己的财物来建造;那些财物微薄或没有财物的人,他就把财物给他们。就这样,他布施了十万迦哈波那以及价值十万的物资,在四十五由旬的路途中,每由旬都建了一处精舍,然后前往舍卫城。

“用千万钱铺地”的意思是:他拿出千万迦哈波那币,把地面铺满,就这样铺设。凡是那里有树或池塘的地方,他就量取树或池塘周围的范围,在别处照样铺好,然后布施出去。就这样,他那一亿八千万的宝藏全都耗尽了。

王子心想:这是说,他看见那位居士虽然舍弃了这么多财富,脸上却依然显得清净明朗,于是生起了这个念头。建造门楼:是说建造了一座七层的门楼殿堂。

于是,给孤独居士在祇园精舍让人建造了精舍……还让人建了讲堂等。他又花了十八千万,在八迦梨沙那么大的土地上建起了这些精舍等。 在维巴西佛的时代,须弥陀居士买下一由旬大的土地,用金砖铺满地面,建起了精舍。在西奇佛的时代,吉祥增居士买下三伽浮陀大的土地,用金杖铺满地面。在韦萨布佛的时代,安稳居士买下半由旬大的土地,用金犁铺满地面。在咖咕桑特佛的时代,不动居士买下一伽浮陀大的土地,用金象足迹铺满地面。在果纳嘎玛那佛的时代,伍嘎居士买下半伽浮陀大的土地,用金砖铺满地面。在迦叶佛的时代,苏曼嘎拉居士买下二十乌沙巴大的土地,用金龟壳铺满地面。到了我们的世尊,苏达达居士用迦哈波那钱币铺满八迦梨沙大的土地,买下来建了精舍。 就这样,福报一代一代地递减。所以,足以让人对一切福报生起厌离,足以让人解脱。

308“破裂”是指地方坏了。“绽开”是指地方裂开了。“将会修复”是指把它恢复原样。不过,受命承担新工程的比丘,不应该自己拿着斧头、凿子、锄头等工具去干,而应当弄清楚哪些已经做了、哪些还没做。

310“紧跟在后面走”说的是:这位长老照顾病人、照料年老体弱的人时,总是走在最后面。这是他的习惯,所以这样说:“紧跟在后面走。”“最上座”指长老的座位。“最上水”指供养水。“最上食”指僧团长老的食物。“放在两腿之间”指放在座床的四足之间。

315他拿出十八千万来建立(寺院)。“建立”的意思就是:他舍弃了十八千万,然后把它建了起来。这样一来,他总共舍弃了五十四千万。

关于允许(建立)住处的讨论终

关于阻止座位等的讨论

316“未完成进食”是指:比丘在村落里、精舍里或林野中,无论在哪里正在吃饭,只要还没吃完,就不应该叫他起身。在村落里,后来的人应该拿了食物就走。如果人们或比丘们说“请进”,他应该说:“我进去的话,比丘们会起身的。”如果对方说“来吧,尊者,有座位”,那就应该进去。如果没人说什么,他就应该去食堂,但不要靠得太近,要站在合适的地方。等有人让出位置说“请进”时,才可以进去。如果那个本该属于他的座位上坐着一位没在吃饭的比丘,那就可以叫他起身。不过,在喝粥、嚼硬食等时候,只要还有人在喝或吃,直到另一个人来之前,即使空着手坐在那里,也不应该叫他起身。因为他正是属于“未完成进食”的情况。

如果他能让对方起身,意思是即使冒着犯戒之险,也仍然要让他起身。如果这位比丘也是已经受请的人,那就应该对他说:“你去取水来。”因为这是唯一可以命令年长比丘的情形。如果他连水也不去取,接着就指出较新学比丘应该做的事,说“好好收拾饭粒”等等。

对于病人合适的住处,这里说的是:如果有人因为咳嗽、痔疮、腹泻等病而生病,就应该给他准备痰盂、便器之类的东西。如果他是麻风病人,会弄脏住处;对这样的人,应该在下面的殿堂、茅屋等地方,另外在一边给他安排一个住处。如果住在那里不会弄脏住处,也应该给他最好的住处。还有,凡是做服油、泻下、灌鼻等任何一种治疗的,全都是病人,也应该观察之后给他合适的住处。所谓“以小小的借口”,就是指仅仅以轻微头痛之类的理由。所谓“计算比丘”,就是弄清楚精舍里“有若干比丘”的数目。

关于挡座位等内容的讨论终

关于分配住处的讨论

318“卧处”指的是床铺的位置。“以卧处为界”就是按卧处的范围来划分,意思是:在入雨安居那天宣布时间之后,我允许每位比丘各分得一处床铺位置。“以卧处为界而取”就是按卧处的范围来分配。“卧处超出”是指床铺位置多出来了。精舍等地方也是同样的道理。“再分”是指再额外分给一部分。因为比丘很少的时候,每位比丘应该分到两三个院落。不可以强行给,就是对方不愿意时不该给。其中,如果在入雨安居那天已经取得了再分的那份,后来的人来了,不能违背取得者本人的意愿把那份再分给他。不过,如果取得者自己愿意,把那份再分的或最初那份让出来,那是可以的。

“站在界外”是指站在近行界之外。不过,即使人在近行界内、但站在远处,也照样可以取得。所谓“取得坐卧处”,是指在入雨安居日取得。所谓“一切时都排斥”,是指过了四个月之后,即使不在雨安居时节也排斥。在三种坐卧处的取得中,最初和最后这两种取得是固定的。

关于间住处的判定是这样的:某个精舍里有一处能带来丰厚利养的坐卧处。这坐卧处的主人会恭敬地用一切资具供养来入雨安居的比丘,供养圆满后,在比丘要走的时候,还送很多沙门用品。大长老们即使从很远的地方也会赶来,在入雨安居那天取得这处坐卧处,安稳地住下来,雨安居结束后领了利养才离开。常住比丘们想:“这里得到的利养我们拿不到,总是那些外来的大长老们得到。那就让他们自己来打理吧。”就算那地方破败了,他们也不管。世尊为了让那地方得到打理,就说:“在自恣结束后的第二天,为了来年的雨安居,应当取得间住处。”

要接受这间雨安居处时,应对僧团长老说:“尊者,请接受这间雨安居坐卧处。”如果他接受,就应当给他;如果他不接受,就用同样的办法,从下座长老开始,谁接受就给谁,哪怕是沙弥也应当给。接受的人要在八个月里照料这间坐卧处。屋顶、墙壁、地面,无论哪里有破损或裂开,全都要修补好。白天在那里诵经、问答等度过,晚上也住在那里,是可以的。晚上住在僧院,白天在那里度过,也可以。日夜都住在那里,也可以。在季节转换时来的上座们,不应被拒绝。可是到了入雨安居那天,如果僧团长老说“把这间坐卧处给我”,他不能得到。应当说:“尊者,这间雨安居处已经由一位比丘接受并照料了八个月”,因此不应给他。这间坐卧处就归那位照料了八个月的比丘所有。

如果某个住处一年里分两次给资具,每六个月给一次,那就不应该接受它作为间雨安居处。如果分三次给,每四个月给一次;或者分四次给,每三个月给一次,那也不应该接受它作为间雨安居处。因为光靠资具的供给,那个住处就能得到照料。但如果某个住处一年里只给一次,而且给很多资具,那就应该接受它作为间雨安居处。以上是律典中关于入雨安居日接受住处这部分的内容。

这种卧具的分配有两种情况:平时和雨安居期间。其中,平时的时候,有些客比丘在午饭前到,有些在午饭后到,有些在初夜、中夜或后夜到。不管他们什么时候到,都应该立刻请比丘们起来,把卧具让给他们。没有什么“不适当的时间”。不过,负责分配卧具的人应该聪明一些,先留出一两个床位。如果到了不合适的时间,有一两位长老来了,就应该对他们说:“尊者,如果从一开始就叫人起来让位,所有比丘都会弄得乱七八糟。请你们就住在我们住的地方吧。”

不过,当很多比丘到来时,应该让他们起身让出位置,然后按顺序分配。如果每个别院都够用,就一个别院一个别院地分配。在那里,火堂、长堂、圆形堂、花堂等,全都归那个别院使用。这样还不够的话,就用楼阁的上层来分配。楼阁也不够的话,就用房间的上层来分配。房间也不够的话,就用床位的上层来分配。床位也不够的话,就用卧具的位置来分配。卧具的位置也不够的话,就按一个凳子位置来分配。但是,不应该只把比丘站着的那点地方算进去,因为那不算坐卧处。如果连凳子位置也不够,那就拿一个床位或一个凳子位置,让三个人轮流使用,对他们说:“尊者,请休息。”因为在寒冷的时候,不可能整夜待在露天。大长老在初夜分休息过后,应该出来,对第二位长老说:“贤友,请进去这里。”如果大长老睡得很沉,不知道时间,就应该咳嗽一声、敲门,然后说:“尊者,时间到了,寒冷逼人。”他应该出来让出位置,不可以不让。第二位长老在中夜分休息过后,也按照前面的方式让给另一位。如果睡得很沉,也按照所说的方式把他叫醒。这样,一夜之间,一个床位可以让三个人使用。但在赡部洲,有些比丘认为“所谓坐卧处,不管是床位还是凳子位置,对某些人合适,对某些人不合适”,所以不管有没有客僧到来,每天都分配坐卧处。这叫做时节坐卧处的分配。

在雨安居期间,有客僧的规矩,也有常住僧的规矩。先说客僧:如果他想离开自己的住处去别的地方住,不应该在入雨安居当天才去。因为那里的住处可能太挤,或者托钵乞食不方便,这样他就住不安稳。所以应该在“再过一个月就要入雨安居了”的时候,就提前进入那座寺院。在那里住上大约一个月,如果他是为了学法,就看看能不能顺利学法;如果他是为了修行业处,就看看业处是否合适;如果他是为了资具,就看看资具是否容易得到。这样他在雨安居期间就能住得安稳。

离开自己的住处前往别处时,不应去打扰那个托钵的村庄,也不该对那里的人说:“我们依靠你们住,可你们这里没有签食、粥、硬食之类的供养,也没有雨安居的供养。这是佛塔的资具,这是伍波萨他堂的资具,请收下这钥匙和针,这就是你们的寺院。”而应当先把住处收拾好,把木器和陶器收起来,尽完客僧该做的义务再走。这样走的时候,也不该让年轻比丘们替自己扛衣钵包裹、拿油筒和杖等,自己撑着伞,在村口显摆着走过去;应当隐蔽地从林间小路走。如果没有林间小路,也不该踩着草丛等走过去;而应当尽完客僧的义务,断除杂念,以清净心,按照出行的规矩走。不过,如果道路正好经过村口,人们看见他带着随从走来,就跑到跟前说“就像我们的长老一样”,问:“尊者,您带着所有资具要去哪里?”如果其中有人这样说:“现在是入雨安居的时候了,比丘们会去那些在雨安居期间能得到固定供养和衣物庇护的地方。”人们听了这话,就说:“尊者,我们这村里的人也能供养饮食和衣服,请别去别处。”然后叫来亲朋好友,大家一起商量,在寺院里设立固定的义务、签食等以及雨安居的供养,请求说:“尊者,请就住在这里吧。”这一切都可以接受。因为这一切都是如法的,也没有过失。《库伦德疏》里则说:“被问‘要去哪里’时,应说‘去某某地方’;被问‘为什么去那里’时,应说明理由。”这两种做法在这里都是清净心,所以没有过失。这就是所谓的客僧义务。

这是常住僧的义务:常住僧应当提前把住处照看好,修补破损和裂缝,准备好各种器具。夜间住处、日间住处、厕所、小便处、精勤堂和寺院道路,这些全都要整理妥当。塔上的涂灰工作、抹灰围墙的涂油、床和凳的整理,这一切也都应当做好,心里想:愿那些想住雨安居的人来了之后,能安乐地居住,做学诵、遍问、业处用功等事。做好这些准备工作后,从阿沙荼月白分第五日起,就应当询问雨安居供养。向谁询问呢?向那些平常就会给的人询问。但那些过去从未给过的人,不应当去问。为什么要问呢?因为人们有时会给,有时因为饥荒等困难就不给。如果不去问就分配雨安居供养,那些不给的人就会让已经接受分配的比丘失去所得。所以应当先问再分配。询问时应当说:你们分配雨安居供养的时间快到了。如果他们这样说:尊者,今年我们被饥荒等困难所迫,没办法给。或者说:我们会比以往少给一些。或者说:现在棉花容易得到,我们会比以往多给。那就应当观察情况,按照相应的方法,为各位比丘在各处坐卧处分配雨安居供养。

如果人们说:“谁领到我们的雨安居供养,他就应该准备三个月的饮用水,应该维护寺院道路,应该维护塔院和菩提树院,应该在菩提树下浇水。”谁领到那份供养,就应该告诉他。如果某个村庄在距离一由旬或两由旬远的地方,那里的人家把东西寄放在别处后,仍然把雨安居供养送给寺院,那么即使不询问那些人家的意见,比丘在那些人的住处履行义务并住下后,也应该接受雨安居供养。但如果有一位穿粪扫衣的比丘住在那些人的住处,他们见他来了就说:“我们把你的雨安居供养给你。”他应该把这件事告诉僧团。如果那些人不想给僧团,说:“我们只给你。”就应该对那位同分的比丘说:“你履行义务后接受吧。”但这对穿粪扫衣的比丘是不允许的。因此,对于信众布施的东西,应该询问布施的人。

在那情况下,应该询问净人。该怎么问呢?应该这样问:“贤友,会有僧团的资具覆盖物吗?”如果他们回答:“会有,尊者,我们会给每人九肘长的衣布,请接受雨安居供养。”那就应该接受。如果他们又说:“衣布没有,但有资具,请接受,尊者。”即使只有资具,也完全可以接受。因为,凡是交付到净人手中的资具——也就是施主说了“请以此作净”而交给净人的东西——其中凡属作净之物,全都允许使用。

在这里,如果是为托钵食物或为病者所需而指定布施的东西,负责把它转为衣资的比丘们,为了让僧团妥善,应当先作白告甘马,然后才能转为衣资。如果是为住所而指定布施的东西,那就属于重物。如果只是以衣资的名义或以四种资具的名义布施的,负责转为衣资的人就不需要作白告甘马。如果要作白告甘马,应当以个人名义作,不应以僧团名义作。以金银或生谷的形式,不可以作白告甘马;以净物、衣布、米等的形式,则可以。具体应当这样说:“现在食物丰足,乞食容易,比丘们却缺少衣布,把这么多份额的米拿来给比丘们做衣布,大家同意吗?”或者说:“病者所需的资具容易得到,或者并没有病人,把这么多份额的米拿来给比丘们做衣布,大家同意吗?”

这样确认了衣资之后,到了分配住所的时候,僧团敲钟集会,就应该选出一位负责分配住所的人。选任的时候,按说是要选两个人的。这样一来,新比丘就能给较年长的比丘分配,年长的比丘也能给新比丘分配。不过在大寺院里,像大寺那样的广大精舍,就应该选三到四个人。而在《库伦德疏》里则说:“选八个人甚至十六个人也可以。”他们的选任,通过甘马语或白告甘马来进行,都是可以的。

那些被选任的比丘应当先查看住处。塔庙、菩提树殿、集会堂、扫帚房、柴房、厕所、砖房、木工房、门楼、饮水亭、道路、池塘——这些不算住处。精舍、半覆屋、殿堂、楼阁、洞窟、凉亭、树下、竹林——这些才算住处,应当分配给他们。分配的时候,要按这里说的方法来做:“先数比丘人数,数完比丘人数之后,再数床位。”如果存在两种衣资,也就是僧团的衣资和信众布施的衣资,比丘们想先领哪一种,就先分配那一种;从它确定下来的时候起,再分配另一种。

如果比丘衣物不足,按区域分配住处时,某个区域得到丰厚的供养,拿到十件或十二件衣,玛哈苏玛长老说:应该把它们分出来,放到其他没有获得供养的住处,也分给其他比丘。但玛哈巴杜玛长老说:不该这样做。因为人们是为了守护自己的住处才供养资具,所以其他比丘应该住到那里去。如果这时大长老反对说:贤友,不要这样分配,要遵照世尊的教导。世尊确实说过:比丘们,我允许按区域分配。那么不要因为他的反对就停下,而要说服他:尊者,比丘众多,资具稀少,应当做些摄受照顾的事。然后还是要进行分配。

负责分配住处的比丘被选任后,应该前往大长老那里,这样说:“尊者,轮到您接受住处了,请接受资具,请持有。”如果大长老说:“贤友,某家的资具和某处住处轮到我了吗?”回答:“是的,尊者,请您接受。”大长老说:“我接受,贤友。”这样就算接受了。但如果问“尊者,您接受了吗?”之后,长老回答“我接受了”,或者问“尊者,您会接受吗?”之后,长老回答“我会接受”,玛哈苏玛长老说:“这不算接受。”但玛哈巴杜玛长老说:“不管是过去式的说法还是未来式的说法,还是现在式的说法,这里只以心生执取为准则,所以这样就算已经接受了。”

如果一位粪扫衣比丘接受了住处,又把资具让出去,那么他也不应该被安排到别的住处去。应该就在同一个院落里,让他把住处让给另一位比丘,无论是在火堂、长厅还是树下都行。粪扫衣比丘会想着“我要住在这里”而好好照看住处,另一位则想着“我接受了资具”而照看,这样一来,通过这两个原因,住处就会得到更好的维护。不过《大筏》中说:“当粪扫衣比丘为了居住而接受住处时,负责分配住处的人应该对他说:‘尊者,这里有资具,该怎么处理?’他应该回答:‘让下面的人另外安排吧。’如果他一言不发就住下来,而人们在雨安居结束后把衣布放在他脚边供养,这是可以的。如果人们说‘我们供养雨安居衣’,那就属于在那个住处度过雨安居的比丘们。”至于那些没有住处、只是单纯供养资具的情况,可以把资具分配给非雨安居的住处。

人们建好塔之后,就让人安排雨安居期间的供养。塔并不算住所,要在塔附近的树下或凉亭里,把供养物系挂好,再让人接受。那位比丘应当照料佛塔。菩提树、菩提树屋、座堂、扫帚、木柴、柴棚、厕所、门楼、饮水台、齿木台等,也都按同样的办法处理。不过食堂本身就是住所,所以可以划定范围后,让一个人或多个人使用。这一切在《大筏》里有详细说明。

负责安排住所的人,要从黎明开始分配,直到下一个黎明还没到来之前,都得继续安排。这就是安排住所的时间范围。如果一大早刚把住所分好,又有另一位喜欢四处参学的比丘来了,想要住处,就应该对他说:“尊者,住所已经分好了,僧团已经入雨安居了,这精舍很舒适,您想在树下或其他什么地方住,就请随意。”已经入雨安居的比丘们,除了雨安居期间固定的日常事务之外,应该对入雨安居的比丘们说:“请绑好扫帚。”如果竹竿和签条容易弄到,每人应绑五六把短柄扫帚,或者两三把长柄扫帚。如果不容易弄到,就绑两三把短柄扫帚和一把长柄扫帚。沙弥们每人应敲打五支火把。住处要涂抹赭石色的边饰。

在履行义务时,不应该这么做:规定“不该教授,不该请人教授,不该诵习,不该度人出家,不该授达上,不该给依止,不该听法,因为这一切都是障碍。我们要远离障碍,只修沙门法。”也不应该规定“所有人都要受持十三头陀支,不铺设床座,以站立和经行度过时间,受持禁语戒;即使是因为七日事外出的人,也应当分得僧物。”像这样不合法的规定不应该做。 而应该这样做:所谓教理之法,能令三种正法住立;因此应当恭敬地教授、请人教授、诵习。住在精舍里的人不要互相干扰,应坐在寺院内教授、请人教授、诵习,好好举行听法。度人出家时,要先审查再度;先审查再授达上;先审查再给依止。因为即使只有一位良家子得以出家并受达上,也能令整个教法住立。应当随自己的能力,能受持多少头陀支就受持多少。雨安居期间,应当在整天以及初夜和后夜保持不放逸,发起精进。古代的大长老们也是断除一切障碍,在雨安居中履行独处的义务。说话要知量,可以谈论十种事、十不净、十随念、三十八所缘等论题。应当履行对客比丘的义务;对于因七日事外出的人,告知后可以给与物品。应当执行这样的义务。

另外,应当劝诫比丘们:“不要说争论、挑拨离间和粗恶的话;每天都要省察戒律,不要丢掉四种守护,多修如理作意而安住。”应当讲说嚼齿木的规矩。礼敬塔或菩提树时,或用香花供养时,或把钵放进钵袋时,都不应该说话。应当讲说乞食的规矩:“在村落里,不要和人们谈论与资具相关的话,也不要谈不适当的话;要守护好根门,要圆满履行犍度所定的义务和应当学的义务。”像这样,应当讲说许多导向解脱的教诫。

在后安居入安居日,如果宣告了时间并召集了僧团,有人拿来一块十肘长的布,作为雨安居衣布施出来:如果来的客比丘是僧团的长老,就应该给他。如果他是新学比丘,就应由一位被选出的比丘对僧团长老说:“尊者,如果您愿意,请放下先前那份,接受这块布。”如果他不肯放下,就不该给他。如果他放下先前领到的而接受这块布,就该给他。用同样的方法,从第二位长老开始依次轮换,轮到客比丘的位置时,就该给客比丘。如果最初入雨安居的人得到了两块、三块、四块或五块布,就用同样的方法让他们一块一块地放下来,直到和客比丘所得相等为止。等客比丘也得到相等的份额后,剩下的那份应给长老的座位。如果当前有布施现前,可以制定规约,按固定的分配方式来分。

如果发生饥荒,在两次入雨安居日已经入雨安居的比丘们因为乞食而疲惫,就说:“贤友们,我们住在这里全都疲惫不堪,我们分成两组吧。凡是有亲属邀请住处的人,就到那里去住,等自恣日回来,领取自己那份雨安居衣。”他们当中,那些在那里住过之后在自恣时回来的人,要征得他们同意后再给雨安居衣。因为即使他们接受了,他们也不是雨安居衣的主人;而常住比丘们即使抱怨,也不能不给。不过《库伦德》中说:“应当制定一条约定:‘我们这里的粥和饭不够所有人吃,你们到同类住处去住,然后回来,就能得到你们那份雨安居衣。’如果有一人反对,那就算很好地否决了;如果没有人反对,约定就算成立。之后,对那些在那里住过再回来的人,要征得同意后再给;在征得同意的时候,不能反对。”又说:“如果在已经入雨安居的比丘当中,有些人的雨安居衣还拿不到,比丘们就制定约定:‘我们同意把破雨安居者的雨安居衣,以及现在新产生的雨安居衣,都给这些人。’这样制定约定之后,就等于他们已经领到了一样,以后每产生一份都应给他们。”

准备好三个月的饮用水,打扫了寺院道路、塔院和菩提树院,给菩提树浇了水,那么即使他离开或者还俗,仍然能得到雨安居衣。因为他该做的义务已经完成了。但如果是僧团的雨安居衣,通过征求同意的甘马而领取的,即使他在雨安居期间还俗,也仍然能得到。不过,如果是凭条件而领取的,那就不能得到,诸师是这样说的。

如果一位已经住过雨安居、正要远行的比丘,从常住比丘手里拿了某件如法的物品,说:“在某户人家里有我应得的雨安居衣,你们去拿吧。”说完就走了,后来在他去的地方还了俗,那这件雨安居衣就归僧团所有。但如果他是当着那些人的面,让他们亲手接受之后才离开,他就能得到。如果人们说:“我们把这份雨安居衣,送给在我们住处住过雨安居的比丘。”那么,谁拿了就归谁。但如果是因为喜欢住处的主人,他的儿子、女儿等人拿来很多衣物,说:“我们供养我们的住处。”那么,在这里入雨安居的比丘只能拿一件衣,其余的归僧团所有,要按雨安居衣的分配规则来分;如果没有分配规则,就从长老座开始分。如果是因对在住处入雨安居的比丘生起净信,而拿来很多衣物,说“我们供养住处”,也是同样的处理方式。但如果人们把衣放在脚边,说:“我们供养这位比丘。”那就归这位比丘所有。

在一户人家里有两份雨安居衣:第一份已经被沙弥拿了,第二份放在长老的座位上。这人送来一件十肘衣和一件八肘衣,说:“请把雨安居衣给那些应得的比丘们。”挑好之后,把好的那份给沙弥,次一等的应当给长老座位上那位。但如果他把两人都带回家里,供养饮食之后,亲手放在脚边,那么哪件给了谁,那件就归谁。

从这里开始,是出自《大筏》传统的说法:在一户人家里,雨安居衣应当归年幼沙弥。如果有人问:“我们的雨安居衣该给谁?”不要直接说“给沙弥”,而要说:“布施的时候你们自然会知道。”到了布施那天,应派一位大长老去,把衣取来。如果本该得到雨安居衣的人还俗了或者去世了,人们若问:“我们的雨安居衣该给谁?”就应当如实告诉他们。如果他们说:“我们给你们。”那就归那位比丘所有。如果他们给的是僧团或某个群体,那就归僧团或那个群体所有。如果入雨安居的人全都是只穿粪扫衣的,那就把送来的雨安居衣拿来,做成住处用具存放起来,或者做成枕头之类的物品。这是常住比丘的职责。

关于住处分配的说法终

伍巴南达的故事

319在伍巴南达这件事里,其中“愚人,你在那里拿到的,在这里已经放掉了;你在这里拿到的,在那里已经放掉了”,意思是:你在那里拿到的住处,就在你拿这个住处的时候,就已经在那里放掉了。而当你口里说“贤友,我现在在这里放掉”的时候,那个住处在那里也同样放掉了。这样一来,你在两边都落空了。

这里要做的判定是这样的:用一次取住处,会让前一次取住处失效;用一次取住处,会让先前的意愿失效;用一次意愿,会让先前的取住处失效;用一次意愿,会让先前的意愿失效。怎么会这样呢?比如有人在入雨安居那天,在某个精舍取了住处,然后又去附近的精舍,在那里也取了住处。对他而言,后面这次取住处,就让前面那次取住处失效了。另一个人只是心里想“我要在这里住”,起了这份意愿之后,又去附近的精舍,在那里取了住处。对他而言,这次取住处,就让先前那份意愿失效了。还有一个人,或者已经取了住处,或者已经起了“我要在这里住”的意愿,然后又去附近的精舍,心里想“我现在就在这里住”,起了这份意愿。这样,对他而言,或者是以意愿让取住处失效,或者是以意愿让意愿失效。总之,在一切情况下,都以最后那次取住处或最后那份意愿为准。但如果有人在一个精舍取了住处之后,心想“我要去另一个精舍住”而离开,那么当他越过近处边界时,原先取住处的效力就失效了。不过,如果他心想“那里如果住得舒服,我就住下;如果不舒服,我就回来”,这样前去,发现住得不舒服再回来,那是可以的。

320“三年间隔”在这里是指:比(对方)大两岁或小两岁的人。至于比(对方)大一岁或小一岁的人,或者同岁的人,这里就不必再说了。以上这些人,都可以在同一张床或同一把椅子上,两人两人地坐下。凡是能容纳三个人的座位,不管是可以搬动的还是不能搬动的,即使在那种木板上,和未受具足戒的人一起坐,也是允许的。

“象爪柱”是指安放在象额上的柱子;据说因为这样制作,所以得到这个名字。“殿堂的一切受用物”:各种用金、银等装饰得色彩缤纷的门扇、床座、椅子、扇子,以及金银制成的饮水壶、饮水杯等,凡是经过精细彩绘制作的东西,全都允许使用。如果有人说“我们把奴婢、田地、牛和水牛布施给殿堂”,并不需要另外再接受,因为殿堂被接受时,这些就已经一并被接受了。毛毯之类的东西,不管是在僧团精舍还是个人精舍,铺在床座或椅子上使用,都不允许。但在法座上,按照在家居士铺设的方式,则是允许的;不过在那里躺卧,也是不允许的。

伍巴南达事论终

不可转让物之事论

321“这些有五种”:按类别来说有五种,但按具体形态来说则有很多种。其中,园,是指花园或果园。园地,是指专门为这些园子划出来而保留的地方;或者当那些园子毁坏后,它们原来所在的那块地。精舍,是指殿堂等任何住处。精舍地,是指它所在的地方。床,是指摩娑罗迦床、绑带床、曲脚床、可拆卸脚床这四种先前说过的床中的任何一种。椅,是指摩娑罗迦椅等四种椅中的任何一种。褥,是指羊毛褥等五种褥中的任何一种。枕,是指上述各类枕中的任何一种。铁锅,是指用黑铁或赤铜等任何金属制成的锅。铁壶等也照同样的方式理解。不过在这里,bhāṇaka 是指 arañjara(大陶缸);vāraka 是指 ghaṭa(罐)。锅,就是锅。斧等以及蔓草等当中,没有什么难懂的名称。如是——

有两类各含两种,第三类含四种;

第四类是九分摄,第五类是八分摄。

就这样,以五类,五眼清净者——

导师宣说了二十五种重物。

关于这一点,有以下的分析说明:在这里,所有这类重物都是不可转让的;而在枳吒山的事例中,则被称为“不可分割物”。不过,在《附随》中则说:

“大仙说,有五种不可舍弃、不可分割。

转让的人和使用的人,无犯。

我的这个问题是善巧者们所思考的。”

Āgataṃ。因此,这里的意趣应当这样理解:从根断的角度来说,是不可放舍、不可分割的;然而,对于以交换方式放舍者和受用者来说,则无犯戒。

这里接着按顺序说明:首先,这五种物品不能拿来转用作衣、食、药。不过,固定物可以和固定物交换,重物可以和重物交换。但如果是固定物,比如田地、宅地、池塘、沟渠这类东西,就不能由比丘僧团来分配、接受或同意接受,只有通过净人分配后得到的如法物品才可以。至于园、园地、精舍、精舍地,这四种之间可以互相交换。

这里说一下交换的做法。僧团的椰子园离得远,净人又会吃掉很多;就算他们不吃,付了车钱之后,运回来的也少得可怜。可是,住在那个园子附近村庄的另一些人,他们自己的园子在精舍附近,就来到僧团面前,想用自己的园子换那个园子。僧团应当先征询同意,说“僧团同意吗”,然后接受。即使比丘这边有一千棵树,对方只有五百棵,也不该说“你们的园子太小”。因为这个园子虽然小,带来的收益却比那个多。就算收益一样,也因为想用的时候随时可以用,所以还是应该接受。但如果对方的树更多,就该说:“你们的树不是更多吗?”如果他们说:“多出来的部分算我们的功德,我们布施给僧团。”那就等他们这样说明之后,再予接受。比丘的树已经结果,对方的树还没结果;虽然还没结果,但不久就会结果,所以还是应该接受。对方的树已经结果,比丘的树还没结果,就该说:“你们的树不是已经结果了吗?”如果他们把这园子让出来,说:“尊者,请受用,这会是我们的功德。”那就等他们这样说明之后,再予接受。这样就是以园换园。按同样的方法,园地、精舍、精舍地也可以用园来交换。用或大或小的园地,可以交换园、园地、精舍、精舍地。

怎样用住处来交换住处?如果僧团在村里有一处房屋,而人们在寺院中间有一座殿堂,两者价值相等,如果人们用那座殿堂来请求换那处房屋,可以接受。如果比丘们的房屋价值更高,当比丘们说“我们的房屋价值更高”时,对方说:“虽然价值更高,但对出家人不合适,出家人没法住在那里,而这座合适,请拿去。”这样说也可以接受。如果人们的房屋价值更高,就应该说:“你们的房屋不是价值更高吗?”当对方说:“尊者,没关系,这会成为我们的功德,请拿去。”这样说时,可以接受。应当这样用住处来交换住处。按同样的方法,也应该用住处来交换寺院地、寺院、寺院地。用价值高或价值低的寺院地,可以交换寺院、寺院地、寺院、寺院地。以上就是以不动产交换不动产的方法。

不过,用重物交换重物时,床或凳子不管是大是小,哪怕只有四指高的脚,甚至是村里的孩子在沙堆里玩时做出来的,从送给僧团的那一刻起,就算重物。即使国王、大臣等人一次性送来一百张床或一千张床,只要是如法的床,都应该接受;接受以后,应按戒腊顺序,以“请作为僧团共用物来使用”的方式分下去,不应作为个人所有物给予。多余的床,放在库房等处,也可以用来放置钵和衣。在界外,以“我们供养僧团”的名义送来的床,应放在僧团长老的住处。如果那里已经有很多床,这张床就没有特定用途;哪个住处有需要,就应以“请作为僧团共用物来使用”的方式给到那里。用价值百钱、千钱乃至十万钱的高价床,可以换得另外一百张床,应当交换后取用。不只是床可以换床,寺院、寺院地、住处、住处地、凳子、褥子、枕头等也都可以交换。凳子、褥子、枕头的交换也是同样的道理。在这些事情上,如法与不如法的判断就按前面所说的来。不如法的不应使用,如法的应作为僧团共用物来使用。不如法的或高价的如法之物,应交换后取得前面所说的那些物品。不过,不存在不属于重物的褥子和枕头。

铁锅、铁罐、铁盆这三种,不管是大是小,哪怕小到只能装一捧水,都算是重物。至于金属水罐,不管是用黑铁、红铜、熟铁还是青铜做的,在锡兰岛,凡是容量有一足量的,可以分配。所谓一足量,就是摩揭陀量器的五那利,超过这个容量的就算重物。以上是巴利圣典中提到的铁制器皿。

不过,未载于巴利圣典中的像水壶、接水器、汤勺、小勺、碟子、盘子、盒子、炭火盆、烟勺等这类东西,不论小还是大,全都属于重物。钵、铁盘、铜盘,这些则是可分之物。青铜、熟铁等制成的器皿类物品,以僧团共用物来用,或者当作在家人的物品来用,都可以;但不能以个人所有物的方式来用。即使是布施给僧团的青铜等器皿,也不能作为个人所有物来用。《大般迦利》中说:“应当以在家人物品的方式使用。”

除了可分配物之外,在其他如法的金属物品上——比如眼药盒、眼药棒、耳垢勺、针、叶针、小刀、小钳、小工具、锥子、钥匙、门闩、剪刀、钻孔器、鼻药管、矛、铁锤、铁砧、铁球、铁块、铁轮,以及其他各种金属制品,都是可分配物。但烟囱、犁头、灯柱、灯盘、悬挂灯,以及人像、动物像等,还有其他用在墙壁、屋顶、门扇等处的金属物,乃至小铁钉,所有这些金属物品都是重物。即使是自己得到的,也不能自己保留、当作个人所有物来用,只能以僧团共用物的方式,或者当作在家人的物品来使用,这样才可以。锡制品也是同样的道理。用乳石做的盘、碗等,也都是重物。

陶罐如果用来装油,或者容量超过一足量,就属于重物。金、银、铜、黄铜、铅、锡、水晶做的器皿,即使是在家人用的样式,也不可以使用,更不用说以僧团共用物或个人所有物的方式来用了。不过在坐卧具的使用上,可以接触的也好,不可以接触的也好,全都可以使用。

在斧头等工具里,如果一把斧头装好柄之后,只能用来砍柴、削甘蔗皮,干不了别的重活,那它就属于可分给个人用的物品。比这更大的斧头,不管做成什么样子,都是重物。至于斧头刀,哪怕是医生用来刺血管的那种小刀,也同样是重物。小斧头的判定跟斧头刀一样。但如果做成武器的样式,那就不能碰。锄头,哪怕只有四指宽,也是重物。凿子,不管是方口的、槽口的、弯的还是直的,哪怕只是用来给扫帚柄钻孔的,只要装了柄,就是重物。而只是用来给扫帚柄钻孔的,如果没装柄,只有刃部,能装进袋子里带着走,那就属于可分给个人用的物品。钻子也算在凿子这一类里。如果有人把斧头之类的工具布施给了寺院,后来他们的房子被烧了或者被贼偷了,他们来说:“尊者,请把工具还给我们,我们好重新置办起来。”那就应该还给他们。如果他们自己来拿,不要拦着;就算他们不来拿,也不要催。

铁匠、铜匠、金匠、管匠、珠宝匠、补锅匠所用的砧、锤、钳、秤等一切金属器具,从布施给僧团之时起,就是重物。锡匠、金匠、皮匠的器具,也是如此。不过有一处差别:锡匠器具中的切锡刀,金匠器具中的切金刀,皮匠器具中加工皮革所用的穿孔小刀——这些是可分配物。在理发匠、裁缝匠的器具中,除了大剪刀、大钳子、大熨斗之外,其余都是可分配物。大剪刀等是重物。

在藤蔓这一类东西里,竹藤等任何一种藤蔓,只要长度大约有半臂那么长,不管是布施给僧团的,还是当地自然生长的,只要有人守护保管,就属于重物。这些藤蔓在僧团工程和塔庙工程做完之后,如果还有多余的,也可以拿去用在个人的事情上。但如果没有守护保管,那就不算重物。用线、麻、树皮、椰子壳纤维或皮革做成的绳子或系带,以及用树皮和椰子壳纤维搓成的单股绳或双股绳,从布施给僧团的那一刻起,就是重物。但如果没有搓成绳就直接布施的线、麻、树皮、椰子壳纤维,则属于可分配物。如果有人布施了这些绳子、系带等物,他们因为自己需要而来取用时,不应该阻止。

任何竹子,哪怕只有八指长的针筒那么小,只要是布施给僧团的,或者是在当地长出来的,并且有人守护保管,就属于重物。僧团工程和塔庙工程做完之后,如果还有多余的,也可以拿去给个人用。不过,足油筒、手杖、鞋拔、伞柄、伞骨,这些在这里属于可分给个人的物品。房屋被烧毁的人来拿竹子用,不应该阻拦。如果有人要拿守护保管的竹子,必须用等值或超值的固定物来补偿,哪怕只是值那个价的东西,做了补偿才能拿。没做补偿就拿走的,只能就地用,走的时候要放回僧团住处。如果不小心拿走了,要派人送回去。如果已经去了别的地方,就要放在所到寺院的僧团住处。

“草”是指除了文阇草和灯芯草之外的所有草。在没有草的地方,人们用树叶来覆盖,所以树叶也算在草里面。因此,无论是文阇草等草当中哪怕只有一把大小的草,还是多罗叶等叶子当中哪怕只有一片叶子,只要它是由僧团布施的、或在当地生长的、或在寺院外的僧团草地上生长的,并且受到守护保管,就属于重物。僧团工程和塔庙工程做完之后,如果还有多余的,也可以给个人使用。房屋被烧毁的人拿了就走,不应该阻拦。哪怕只有八指长的空白贝叶书,也是重物。

陶土,不管是天然陶土,还是五色土,或者是石灰,又或者是树脂、树胶、黏合剂之类的东西,不管哪一种,如果是从难得的地方运来布施的,或者是当地本来就有的,受到守护保管,哪怕只有一颗成熟多罗果那么大,也算重物。僧团工程和塔庙工程完成之后,如果还有多余的,也可以给个人使用。但阿魏、朱砂、雌黄、雄黄、安膳那这些,属于可分配物。

关于木制品,只要任何一件木制器具——哪怕只有八指长的针筒那么大——是在木材难得的地方布施给僧团的,或者是当地出产的,并且受到守护保管,这就是重物。这是《库伦德注》中说的。不过《大注疏》则把一切木、竹、皮革、石头等各类制品都归入木制品,并从“那时,僧团得到了一张椅子”这一句开始,讲述了关于木制品的判定。

这里先列出对“重物”的判定:椅子、七支床、吉祥凳、小凳、羊脚凳、余甘子圆凳、木板、床板、草垫——在这些东西当中,不论哪一件,小的也好,大的也好,只要施给僧团,就是重物。这里说的草垫,也包括芭蕉叶等做成的垫子。铺着虎皮的、周围画有猛兽形象的、镶有宝石的床板,同样是重物。

弯曲木板、长木板、洗衣板、捣衣板、捣衣槌、切牙签用的砧板、棍槌、槽器、染槽、接水器,木制、牙制或竹制的有脚或无脚匣子、箱子,超过足握大小的盒匣,水槽、水锅、瓢、勺、饮水螺贝、饮水螺壶——这些物品当中,任何布施给僧团的都是重物。而螺贝器皿则属于可分配物,木制水葫芦也一样。

脚垫圆板,不管是木制的,还是布、树叶等做的,全都属于重物。托盘、钵盖、棕榈叶扇、扇子、簸箕、筛子、杖扫帚、手扫帚——这些里面不管哪一个,小的也好大的也好,只要是木、竹、叶、皮革等任何材料做成的,就都是重物。

柱子、梁、梯板这类东西,不管是木制的还是石制的,凡是属于房屋构件的,任何床架,任何铺在地上的东西,任何不如法的皮革,全部布施给僧团后都属于重物,可以用来做铺地物。但羊皮属于垫褥那一类,那也是重物。如法的皮革则属于可分之物。不过在《库伦德》中说:一切像床那么大的皮革都是重物。

臼、杵、簸箕、磨石、小磨石、石槽、石锅、织机风箱等一切织工用具,一切农具,一切有轮车辆,都是重物。床脚、床横档、凳脚、凳横档,以及斧头、凿子等工具的柄——在这些东西当中,凡是还没刨削完工、尚未完成的,属于可分之物;已经刨削光滑的,则是重物。至于允许使用的刀柄、伞柄和伞叶、拄杖、凉鞋、带取火木的钻火器、滤水器,以及不超过一脚能拿住大小的余甘子葫芦、余甘子罐、葫芦瓢、葫芦罐、角葫芦——这一切都属于可分之物;比这些更大的,则是重物。

象牙也好,任何角也好,只要没有经过刨削、保持天然原样,就属于可分物。用这些做成床脚等物品时,判断标准和前面说的一样。即使是已经刨削完成的,比如朱砂盒、眼药盒、纽扣、针筒、眼药筒、眼药棒、擦水布,这一切也都属于可分物。

在陶器方面,从施予僧团之时起,一切供人受用、使用的陶制器皿——罐、瓮等陶工制品、钵锅、炭锅、熏烟器、灯树、灯盏、砖、瓦、塔尖——都成为重物。而没超过脚握持量尺寸的罐、钵、盘、金瓶等,在这里则属于可分配物。如同陶器一样,在金属器方面,瓶等也归入可分配物的类别。这就是此处的次第解说。

关于不可转让物品的讨论终

新营造布施论

323“仅仅以安放鸽笼架”,是指仅仅在门楣上方安设鸽笼架。“仅仅以涂抹围墙”,是指仅仅用牛粪涂抹围墙或用树皮涂抹围墙。“烟熏时”,是指只要那座火葬堆的烟还能被看见,这座精舍就还算是他的;像这样,在烟熏的时候经过白二甘马,就把已经完成的精舍授予他。“未完成”,在这里是指椽子还没有架上去。可是椽子一旦架上去,就叫作“已多作”,所以从那时候起就不应该再给了,他应该先劝化某人,然后让他去建。对于小精舍,要先看看工程情况,再决定给六年还是五年:看工程情况,四肘的精舍给四年,五肘的给五年,六肘的给六年。而半圆屋因为是七八肘,所以说“七八年”。如果它是九肘,也应该给九年。对于大精舍,十肘或十一肘的精舍或殿堂,应该给十年或十一年。十二肘或者更大的,即使像铜殿那样,也只应该给十二年,不能超过这个数。

做新建工程的比丘在雨安居期间可以受用那个住处,但在其他时节不能阻止别人使用。如果那个住处破旧了,应当告诉住处的主人,或者他家族里的后人,或者任何相关的人:“你的住处快要坏了,请照看这个住处。”如果他自己做不到,比丘们应当劝请他的亲属或护持者来照看。如果他们也都做不到,就应当用僧团的资具来照看。如果连僧团资具也没有,就可以舍弃一处住处,照看其余那些。即使舍弃很多处,只保留一处,也是可以的。

饥荒时期,比丘们离开后,所有住处都会荒废。所以,应当舍弃一处、两处或三处住处,让那些受用粥、饭、衣服等资具的比丘们守护剩下的住处。不过,《库伦德》中说:“如果僧团资具不足,应当对一位比丘说:‘你拿一处床座的地方去守护吧。’如果他想要更多,那就给他三分之一或一半的份额,让他守护。如果他不愿意,说‘这里只剩柱子了,还有很多活要干’,那就应当对他说:‘你把它当作个人住处来守护吧;这样僧团也能得到存放物品的地方,新来的比丘也能得到居住的地方。’这样劝他守护。这样守护的话,他活着的时候这住处属于个人,死后仍然归僧团。如果他想送给自己的弟子,就应当先看看工作量,把三分之一或一半作为个人份额让他守护。这样他就能送给弟子们。如果没有守护的人,就按照‘舍弃一处住处’等办法让他守护。”

这里也提到了另一种情况:两位比丘取得僧团的土地,清理之后建造僧团的住所。谁先取得那块地,谁就是主人。如果两人都建个人的住所,仍然是先取得那块地的人为主人。如果一个人建僧团的住所,另一个人建个人的住所,而还有其他许多适合建住所的地方,那就不该阻止他建个人的住所。但如果没有其他那样合适的地方,就应该阻止他,只让建僧团住所的人建。不过他在那里所花的费用,应当补偿给他。如果在已经建好的住处或正在建住处的地方,有能遮荫、能结果的树,应当先征得同意再移走。如果是个人所有的树,应当询问主人;如果主人不给,应当请求三次之后说“我们会给出与树等值的补偿”,然后移走。

如果有人连僧团的一根藤蔓都不曾占用,只是用自己带来的材料在僧团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所,那么这住所一半属于僧团,一半属于个人。如果是楼阁,下层属于僧团,上层属于个人。如果他想要下层,下层就归他。如果他下层和上层都想要,那么两处各得一半。如果他建造两座住所,一座属于僧团,一座属于个人。如果他是用已建成的精舍中现成的材料来建造,则只得三分之一。如果他在未建之处筑台基或造门廊,那么外墙的一半属于僧团,一半属于他。如果他填平一大片凹凸不平的地,并铺出道路然后建成,僧团对那处没有所有权。

“一个优选住处”在这里的意思是:在新建筑工程分配的地方,或者按戒腊应得的住处中,他想要哪一个,我就开许那一个作为优选住处。

雨安居结束后他离开,那住处仍然归他所有——这是说,如果他再回来住,雨安居期间那住处就还是他的;但如果他不再回来,同住弟子等人也不能占用它。

关于营作工程指派的讨论终

关于在别处受用、禁止等的讨论

324“不搬走”是指不搬到别处去受用。“为了保护”是指为了保护那里的床、椅等物,我允许把它们搬到别处,这就是这句话的意思。所以,如果有人把它们搬到别处,以僧团共用的方式受用,那么丢失了就彻底丢了,损坏了就彻底坏了。如果那个精舍修好之后,物品还是完好的,就应该恢复原样。如果是以个人受用的方式受用,那么丢失或损坏就成了债务,那个精舍修好之后必须赔偿。如果从那里拿椽子等物,用到别的僧团住处,那就算用对了地方。但如果用到个人住处,就必须支付原价,或者恢复原样。从废弃的精舍里拿床、椅等物时,如果是以偷盗的心拿,就要按物品的价值,以欠债(要求偿还)的方式处理。如果心想“等这里再成为住处时我就还回来”而拿走,并且以僧团共用的方式受用,那么丢失了就彻底丢了,损坏了就彻底坏了;如果物品完好,就应该恢复原样。如果是以个人受用的方式受用,丢失了就成了债务。同样,门、窗等物,不管是安在僧团住处还是个人住处,都必须归还。

“为了增长业”的意思是:为了增值业。而这里的增长业,只有价值相等或更高的床、椅等坐卧具,才算是合适的。

“轮状垫”是指用毯子之类的东西包起来做成的轮状坐垫。“用湿脚”是说:脚踩过的地方能看到水迹,这样的脚不能踩在涂过的地面或坐卧处。如果只看到一点潮气,并没有水迹,那就可以。至于擦脚布,就算是湿脚也可以踩上去。至于穿着鞋,则连本该用洗净之脚去踩的地方都不能踩。

“用布裹起来”是指:在石灰地面或平整过的地面上,如果没有席子或垫子,就应该用布把脚裹起来;如果没有布,铺上树叶也可以。如果什么都不铺就直接把脚放上去,那就犯恶作。不过,如果那里的常住者即使地面没铺东西也照样放脚,脚没洗也照样踩,那么同样这样踩也是允许的。

比丘们,所谓“不应在已装饰的墙壁上”,指的是白墙或彩绘的墙壁。不只是墙壁,门、窗、靠板、石柱、木柱,如果不用衣物或其他东西先遮盖住,就都不能倚靠。

“洗净脚的人”:如果他们已经洗了脚,却想在必须用净脚踩的地方躺下,就会心生犹豫。“Dhotapādake”也是一种读法,这是对“必须用净脚踩的地方”的称呼。“铺好之后”:必须用自己的铺具铺在已经整理平整的地面、地上的坐卧具,或者僧团的床、凳上,然后才能躺下。如果睡着时铺具缩皱了,身体的任何部分碰到床或凳,也一样犯。如果碰到的是毛发,就按毛发的数量来犯。以受用的名义倚靠时,也是同样的规则。不过,用手掌和脚底去接触或踩踏,是可以的。搬移床凳时身体被碰到,不犯。

关于禁止私自受用等问题的讨论终

关于允许僧团供食等的讨论

325不能为整个僧团备办食物,就是没法给全体僧团供食。在“指定食”等说法里,有人想用这种方式供食:从僧团中指定一位、两位……乃至十位比丘,然后供养他们。另一些人则同样先划定比丘、发出邀请,再为他们供食。还有人用抽签的方式,也有人按“半月食、伍波萨他食、月首食”这样排定之后,为一位、两位……乃至十位比丘供食。这样一来,这些供养就得到了“指定食”“邀请食”这样的名称。不过,因为他们虽然在闹饥荒时办不到,但等到丰收时又能重新为僧团供食,所以世尊把这些也一并包含进去,说:“诸比丘,我允许僧团食、指定食……”等等。

在这里,并没有所谓“僧团食固定席位”这回事。所以不该这样说:“我们这些今天连着十天、十二天都在这里吃饭的人,现在从别处叫些比丘来吧。”也不能说:“前几天我们没拿到,现在你们帮我们把那份取来吧。”因为那份食物本来就是所有来的人都能得到的。

关于允许僧团接受饮食供养等的讨论终

关于指定供食的论说

在指定供食等场合,规则是这样的:如果是国王或国王的大臣从僧团中指定之后,派人传话说“带这么多比丘来”,那就应该先唱时,再问固定座次。如果已经有固定座次,就从那时起按固定座次取食;如果没有,就从长老座开始依次取食。负责指定的人也不能跳过常行乞食的比丘。不过那些常行乞食的比丘为了守护头陀支,自己会跳过。这样取食时,有些懈怠成性的长老后来才到,不应对他们说“尊者,正在为二十夏的比丘取食,您的固定座次已经过了”,而应该保留他们的固定座次,先给他们取食,之后再按固定座次取。 如果听说“某寺院出现了很多指定供食”,比丘们即使从一由旬外的寺院也会赶来。对已经到达的人,从他们站的位置开始,按座次取食。对还没到达但已经进入近行界的人,如果他们的弟子等人在代取,也应当给他们取。有人说,应该给站在近行界外的人取食,这不应该做。但如果他们进入近行界后,与界内的人成为同一群体,或者就在自己寺院的门口,或者就在寺院里面,那么依众而增广的界就算成立了,所以应当给他们取。即使已经分给了新到的僧众,对后来的人也应该取。但在第二部分,当长老座已经升座后,如果再有人来,第一部分就不适用了,应该从第二部分开始按戒腊取食。

在一座精舍里,划定了一处分配食物的固定地点之后,即使是在半弓弦量的近行界内任何地方接到通知说有分配的食物,也应当在那处分配食物的地方按固定次序领取。如果有人派一位比丘去传话:“明天也请从僧团中指定十位比丘派过来”,那位被派去的比丘应当把这件事告诉负责分配食物的人。如果当天忘了说,第二天清晨也应当告诉。如果忘了之后,在入村乞食的路上才想起来,那么只要还没越过近行界,就应当按照食堂里原本固定的次序来领取。即使比丘们已经越过了近行界,只要他们和近行界内的人属于同一群体,彼此之间不离开十二手肘的距离一起走,也应当按照原本固定的次序领取。但如果比丘们没有形成那样的同一群体,那么在近行界外想起的地方,就应当重新设立一个固定次序来领取。在村内的座堂里想起来,就按座堂的固定次序领取。无论在哪里想起来,都应当领取,不领取是不允许的。因为这样的食物到第二天就得不到了。

如果比丘们正从自己的精舍前往别的精舍,有人看见了,就为他们指定指定食,那么只要他们还在内近行处之内,或者和近行界内的人按前面所说的方式连成同一个群体,就应当按他们仍在自己精舍时的固定位次来取食。但如果这份食物是给站在近行界外的人,当有人说“尊者,请从僧团中指定这几位比丘”时,就应该给已经到场的人取食。在这里要知道,只要不离开十二手长的距离、按同一群体的方式,即使站在远处,也算已经到场。如果他们前往某座精舍,并在那里告诉已经进入该精舍界内的人,就应当按那座精舍的固定位次来取食。即使有人在村口、街道上、十字路口或房屋之间看见比丘们,并告知僧团指定,也应当在各个地方为进入内近行处的人取食。

这里的“住处范围”要按四种情况来理解:一间屋一个范围、一间屋多个范围、多间屋一个范围、多间屋多个范围。其中,如果某一户人家的房子只有一个出入口,并且处在屋檐滴水界之内,这就叫作“一间屋一个范围”。在这个范围内产生的指定利得,即使是依照乞食行仪而住在这个范围内的所有人,也都能得到,这就叫作“一间屋一个范围”。

如果有一座房子,为了两位妻子住得安稳,在中间砌起一道墙,各自开不同的门、各有各的过道,那么在那里产生的指定利得,到不了墙与墙之间的空间,只归坐在那处那处的人所得,这就叫“一屋多入口”。

如果某户人家邀请了很多比丘,从屋内开始把座位连成一片,甚至把邻居家也坐满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指定利得,所有比丘都能得到。又比如,多户人家的住处中间没有砌墙,只用一个门共同进出,那里也同样适用这个道理。这叫作“多屋一范围”。

如果比丘们分别住在不同的住处,而指定利得产生了,那么即使透过墙壁的缝隙能看见其他比丘,这份利得也只归各自所在住处里坐着的比丘所有,这就叫“多屋多范围”。

如果有人在村口、街道或广场的某个地方得到一份指定施食,当时没有其他比丘在场,就自己取来吃了;第二天在同一个地方又得到另一份施食时,他见到任何一位新学比丘或长老比丘,就应该把这份施食交给那位比丘。如果没有任何其他比丘在场,就自己取来食用。

如果比丘们坐在座堂里等着用餐时,有人过来说“请把僧团指定的钵给出来,请把指定的钵给出来,请从僧团指定后把钵给出来,请把属于僧团的钵给出来”,那就应该按规定取指定的钵给他。如果对方说的是“请把僧团指定的比丘给出来,请从僧团指定后把比丘给出来,请把属于僧团的比丘给出来”,也按同样的办法处理。

在这里,负责分配的人应当是贤善、有惭耻心、有智慧的人。他应该先问三遍座位是否已定;如果没有人知道座位已经定下来,就从长老的座位开始依次分配。如果有人说“我知道,这是戒腊满十年才得到的”,就应当问:“贤友,有戒腊满十年的比丘吗?”如果听了这话之后,很多比丘跑来说“我戒腊十年,我戒腊十年”,不要对他们说“你得到,你得到”,而应该说“大家安静”,然后按顺序排好。排好之后,应该问近事男:“你们需要几位?”当近事男说“尊者,需要这么多比丘”时,不要直接说“你得到,你得到”,而应该问所有新学比丘的戒腊、季节、日期和影子长度。如果在问影子长度时,有更年长的比丘来了,就应该给他。如果问完影子长度、已经说了“你得到”之后,才有更年长的比丘来,那他就得不到了。因为即使坐着或打瞌睡,已经拿到手的才算拿得妥当,已经错过的就算彻底错过。这叫做可分之物,只属于当时在场的人;在这里,是否在场要以范围来界定。座堂的内墙就是范围,站在里面的人所得的利养,他就能得到。

有人从座堂拿八个指定的钵来,把七个装满美味食物,一个装满清水,然后送到座堂。来取钵的人什么也不说,把钵放到比丘们手里就走了。谁拿到哪一份,那一份就归谁。但拿到水的那个人,即使轮候座次已过,也应保留其座次,另外再拿一份指定施食。不管他后来拿到的是粗食还是美食,或者三衣之类的物品,都归他所有。这确实是他特殊的功德。不过,因为水不算食物,所以他可以另外再得到一份指定施食。

如果取钵来的人说“尊者,请把这些全部分好之后享用”,说完就走,那么所有人都应该分好之后再吃,并且把那钵水喝掉。但如果有人在僧团中指定说“给八位大长老,给中座比丘,给新学比丘,给戒腊圆满的沙弥,给中诵者等人,给我的亲戚比丘”,那就应该对他说“近事男,你虽然这样说,但按规矩他们拿不到”,然后只按规矩来给。幼小沙弥们在指定施食中拿到食物时,如果施主家里有吉庆事,就应该说“请派你们的戒师和依止师去”。

如果在指定施食中,第一部分归沙弥们,后面那部分归大长老们,那么沙弥们不能因为“我们拿到了第一部分”就走到前面去,必须按顺序走。如果从僧团中指定后说“你们来”,即使有人说“你以后也会知道我的,但规定就是这样进行的”,也应当只按规定来取。如果说了“请把僧团指定的钵拿来”,在钵还没被取走时,有人拿了随便哪个人的钵,装满食物送来,那么送来的这份也应当只按规定来取。

有人被派去说“把僧团的分饭钵拿来”,他却说:“尊者,请给我一个钵,我要去取招待饭。”如果比丘们知道他是从发放分饭的人家来的,就问他:“你不是从某某家来的吗?”他回答:“是的,尊者,不是招待饭,是分饭。”那就应该按轮值分饭的方式取用。如果有人被派去说“拿一个钵来”,他问:“我该怎么说才去拿呢?”对方说:“随你方便。”这个人就叫自由使者。不管是分饭的钵、按次序的钵,还是个人的钵,他想拿哪个,就该给他哪个。有个愚笨又不善言辞的人,被派去说“把分饭钵拿来”,却不会开口,只是默默站着。不应当问他“你来到谁跟前”或者“你要把谁的钵带去”。因为这样一问,他可能会顺着问话回答“我来到您跟前”或者“我要把您的钵带去”,那样其他比丘就会厌恶那位比丘,不再看他。而应当问他:“你去哪里?你来回走动是在做什么?”等他回答“我是为分饭钵来的”,就让他拿钵给他。

有一种情况叫“固定位”。在国王或大臣家里,常常每天施舍八份特别精美的分饭。比丘们把这些当作各别食,按各自的固定位来受用。有些比丘心想:“明天就该轮到我们了。”于是记下自己的固定位就走了。他们还没回来的时候,别的客比丘来了,坐在集会堂里。就在这时,国王的差役来了,说:“把装精美饭食的钵交出来。”客比丘们不知道有固定位,就交了。就在这时候,知道固定位的比丘们回来了,说:“你们交了什么?”回答说:“王家的精美饭食。”又问:“从哪一年开始的?”回答说:“从某某年起。”他们就阻止说:“别交!”应该按固定位来取。如果已经交了,那么不管是在交钵的时候、施钵的时候、已经施完的时候,还是从王家装满钵带回来的时候才回来;甚至国王派人说“今天让比丘们自己来”,然后把食物直接放到比丘手里,这样给的食物被带回来时,知道固定位的比丘们也要阻止说:“不要吃。”还是应该按固定位来取。

这时,国王请他们吃完饭,又把他们的钵装满食物再交给他们。凡是带回来的食物,都应该按照固定分来取用。但如果只是想着“别让他们空着手回去”,而在钵里只放了一点点,那就不应该按照固定分来取用。如果他们吃完之后,空着钵回来,那么他们吃下去的那些,就成了他们自己的负担。玛哈苏玛长老是这样说的。但玛哈巴杜玛长老说:“这里根本不存在负担的问题。只是,那些不知道固定分的人,在知道的人到来之前,应该先坐着等。即便如此,吃下去的还是已经吃下去了,现在还是应该按照钵位来取用。”

有一位比丘,得到了一份附带三衣、价值一百钱的钵食,这是无戒腊比丘应得的。精舍里有人写下记录:“这样的钵食属于无戒腊比丘。”六十年后,又出现了同样的一份钵食。那么,这一份应该按无戒腊的固定份来取用,还是按六十年(戒腊)的固定份来取用?回答说:应该按六十年(戒腊)的固定份来取用。因为这位比丘正是领取了固定份之后才得以增长的。

有人吃了分配给他的饭食之后成了沙弥,后来再想按沙弥的固定份额去领那份饭食,是可以得到的。这种人据说叫“中间失落者”。但如果一位戒腊已满的沙弥心想“明天我就能领到分配饭食了”,当天就受了具足戒,那他的固定份额就算已经错过了。某位比丘分到了一份饭食,他的钵也不是空的,他让坐在旁边另一位比丘把钵给出去。如果那人以偷盗心拿走,就犯偷盗罪。但如果那位比丘自己说“我把我的钵给你”,亲手交出去,就不犯偷盗罪。又或者他对那份饭食并不需要,就对别人说:“我够了,这份饭食给你,你派人拿钵去取来吧。”从那里取来的一切都归钵主所有。如果以偷盗心拿走钵,那算是取走了;但因为饭食已经布施出去,所以不犯偷盗罪。

精舍里有十位比丘,其中九位是常行乞食的,一位是接受供养的。有人说“把十个分饭的钵给他们”时,那些乞食的比丘不愿意拿。另一位比丘心想“全都归我”,就把钵全拿了,这样不算固定分。如果他一个一个地送过去再拿回来,固定分才算成立。他这样拿过来之后,用十个钵把钵带回来,说“尊者,请为我保管”,然后把九个钵给那些乞食的比丘,这叫做“比丘所施”,可以拿。

如果那位居士说:“尊者,请到家里来。”那位比丘就对其他比丘说:“来吧,尊者,做我的同伴。”然后就去那居士家。在那里得到的东西,全都归那位比丘所有。其他比丘只能得到他给的那份。到了之后,让他们在自己家里坐下,供养净水,然后给粥、硬食等,说:“尊者,人们给什么,你们就拿什么。”只有按照那位比丘的话,其他比丘才可以拿。吃完后,把他们的钵装满,交给他们带走,这一切也都归那位比丘所有,由他分给其他比丘,他们才能受用。

如果那些比丘本来就在寺院里,那位比丘对他们说:“尊者,请受用我的施食,也该去顺从信众的话。”他们因此前往,那么在那里吃掉的以及带走的,全都属于那位比丘所有。如果没有人说“请受用我的施食”,他们只是想着“该去顺从信众的话”而前往,在那里听到一位比丘用悦耳的声音随喜赞叹,又对上座们内心寂静生起净信,于是布施了大量沙门资具,这叫作因对上座们的净信而生起的“未作分者(未参与应得此份之事者所得)”,因此应归全体比丘所有。

一个人从僧团中派人去指定分食,取回按常规定量分到的钵,装满精美的嚼食和啖食后带回来,说:“尊者,请全体僧团享用。”那就应该由大众分配后一起受用。不过,如果钵主的那一份超过了常规定量,就要把超出的部分除去,另外再给一份指定食。如果他一开口就说“请先把僧团所有的钵都拿来”,那就应该拿一位有惭比丘的钵。带回来之后,如果他说“请全体僧团享用”,那就应该分配后一起受用。

有人用钵把食物带来,说“我把食物供养给僧团指定处”,这时不应一份一份地给,而应按定额取出一人份的维持量再给。如果他带来食物后,不知道该说什么,只是默默坐着,就不该问:“这是给谁带来的?你想给谁?”因为如果遇到爱追问的人,他可能会说:“是给你们带来的,就是想给你们。”这样一来,其他比丘就会厌恶那位比丘,甚至转过头去,连看都不想看他一眼。但如果有人问他:“你去哪儿了?在干什么到处走?”他回答说:“我取了指定食回来。”那就应由一位有惭耻心的比丘按定额取。如果带来的食物很多,足够所有人吃,那就不需要按定额,从上座开始把钵盛满再给即可。

有人说“请供养僧团指定份的食物”,这时不该问“你打算带什么来”,而应只按平常的定量标准来取。不过,对于经常能得到的乳粥或美味食团这类上等食物,应当为它们各自另立一份定量标准;带配菜的粥、贵重的果子、精美的嚼食,也一样。至于普通的饭、粥、果子和嚼食,则只立一个共同的定量标准就够了。如果有人说“我要带酥油来”,那么所有酥油共用一个定量标准就行,所有的油也一样。如果有人说“我要带蜜来”,那么蜜共用一个定量标准就行,糖浆、棒状蜜糖等药物也一样。但如果有人把香和花鬘作为僧团指定份供养,这对乞食比丘来说合不合规矩呢?有人说合,有人说不合。说合,是因为被禁止的只是食物本身;说不该拿,是因为这是专门供养僧团的。

关于指定食的论述终

关于受邀供食的讨论

如果是个人邀请,那自己就可以做主。但如果是僧团邀请,就应该按照“指定食”那一段所说的方法来取。假如派来的使者很机灵,不说“尊者,请接受在王宫中为比丘僧团准备的饭食”,而说“请接受施食”,那么对乞食比丘来说也可以。如果使者不机灵,说“请接受饭食”,而分配饭食的人很机灵,不说“饭食”,而说“尊者,你们去吧”,这样对乞食比丘来说也可以。但如果对你们说“按次第,饭食轮到你了”,那就不可以。如果来邀请的人走进食堂说“请给八位比丘”或“请给八个钵”,这样对乞食比丘也可以,应该说“你们几位和你们几位去”。但如果他说“请给八位比丘,接受饭食;请给八个钵,接受饭食”,那就应该按次第来取。取的人在分配时如果不直接说“饭食”,而说“你们几位和你们几位去”,那对乞食比丘也可以。但如果有人说“尊者,请把你们的钵给我,你们来吧”,那就应该答应“好的,近事男”然后前往。即使是从僧团中指定之后说“你们来吧”,也应该按照原来定好的方式取。

不过,如果是从受邀供食的人家为取钵而来,就应当依照指定食那里所说的方式,按常法把钵给他。如果有人不说“从僧团按次第取钵”,而只是说“请给一个钵”,在还没取钵时,就拿了随便哪个人的钵装满带回去,那这些就属于钵的主人,不应像指定食那样按常法取用。在这里,如果有人来了以后默默站着,也不该问他“你来到谁那里”或者“你要带谁的钵去”。

如果他用试探性的口气说:“我从你们那里来,要帮你们把钵带走”,那这位比丘就会被其他比丘嫌弃。但如果有人问他“你去哪里?你到处走动是在做什么?”,他回答“我是来取他的钵的”,那就应该按照施食的次第规矩,把钵交给他。即使他说“请把装食物的钵给我”,也还是要按照施食的次第规矩来给。如果他拿回去之后说“请全体僧团享用”,那就分给大家再吃。如果钵主已经超过了常例的那一份,就把常例的那份留下,另外再按次第给他一份食物。

有人用钵把饭带来,说“我施给僧团”,那就应当从摶食常法起,按摶数来分。如果他默不作声地坐着,就不该问他:“你这饭是带给谁的?想给谁?”但如果有人问他:“你去哪儿?在做什么到处走?”他说:“我这饭是带给僧团的”“我这饭是带给长老们的”,那就接过来,按摶食常法分配。如果这样带来的饭很多,够全体僧团吃,这就叫“已持来食”,即使对常行乞食的比丘也适用,不需要再问规约,从长老的座位开始,把钵装满分发就行。

居士派人去请僧团长老,或者请以持诵经藏、头陀行等而闻名的比丘,或者请分食者,说:“请带八位比丘来我们这里接受供养。”即使派遣的人是亲戚或侍者,这三类人也不允许询问,应当直接按照惯例,从僧团中指定八位比丘,连同自己共九人前往。为什么呢?因为正是依靠这些比丘,僧团才能获得利养。然而,对于并非以持诵经藏、头陀行等而闻名的本寺比丘,则可以询问。因此,他应当提出惯例问题:“我是从僧团中带人,还是带我所认识的人一起来?”然后按照施主所说的去做。如果对方说:“带你们所依止的人,或者你们认识的任何人来”,那就可以随自己的意愿带人同去。如果派人来说:“请派八位比丘来”,那就应当由僧团派出。如果自己能在别的村庄得到食物,就应该去别的村庄;如果不能得到,就应该进入那个村庄乞食。

受邀的比丘们坐在斋堂里。如果这时有人走过来说“请把钵给我”,没有受邀的人不应该把钵交出去。应该告诉对方:“这些是受邀的比丘。”如果对方说“你们也把钵给我”,那就可以交出去。在节庆等场合,人们会亲自到僧房和修行小屋去,邀请三藏持者与说法者,甚至连同上百位比丘一起邀请。那时候,即使带上自己所认识的比丘一起去,也是可以的。为什么呢?因为需要庞大比丘僧团的人,不会去各个僧房和修行小屋,而是直接从集会的地方,随自己的能力、尽自己的力气,带上比丘们就走。

如果僧团长老,或者因为经藏和头陀行而闻名的人,或者负责分配食物的人,或者在别处结夏安居,或者去了某个地方,再回到自己原来的住处,而人们恭敬这些新来的人,那么第一次可以带上自己认识的人去。但是,从他们和这个地方建立起固定关系的时候开始,也就是第二次再举行时,就必须从僧团中带人去。如果他们是以新来者的身份,想着“我要去看望亲戚或侍者”而前往,在那里,他们的亲戚和侍者会恭敬他们,这时可以带上自己认识的人去。

如果一个人获得很多利养,而且自己所在的地方和外来客比丘所在的地方情况一样,到处人们都是准备好僧团饭食才坐下,那么他就应该从僧团中带人前去——这是邀请食方面的一种特殊情况。其余所有问题,都应按照指定食那里所说的方法来理解。不过在《库伦德》中说:当有人说“请给八位大长老”时,就应该给八位大长老。对中长老等也是同样的道理。如果他没有特别指定,只说“请给八位比丘”,那就应该从僧团中给出。

关于邀请食的讨论终

关于筹签食的说明

关于筹签食,世尊允许用筹或签板,系上标记后混合起来分发。因此,可以用木心做的筹,或者用竹子、藤条、多罗叶等做的签板,在上面写上“某某的筹签食”这样的字,然后放进篮子或衣角里,把所有筹签都混合在一起,反复上下翻搅。由具足五法的分食者来分发:如果有已经排好的次序,就从那个次序开始;如果没有,就从长老座次开始发筹签。对于后来的人,以及因为同一批而站在远处的人,也应当按照指定食中说的办法来分发。

如果寺院周围有很多可以托钵的村子,但比丘人数不多,那么筹签也可以按村子来分配。应该说:“你们在某村得到筹签食。”也就是按村来分。这样分的时候,即使每个村子里有各种各样六十份筹签食,也全都算被领走了。在他分到的村子附近,如果还有另外两三份筹签食,那些也应该给他。因为不能为了那些而另外派一位比丘去。

如果在有些村子里看到有很多份筹签食,就应该分给七八位比丘。分发的时候,要把四五份饭食的筹签绑在一起再给。如果越过那个村子还有另一个村子,那边只有一份筹签食,而且是清晨就施给的,那就从这些比丘中指定一位,把那份给他,并对他说:“你清晨先拿这一份,之后再去那个村子领其他饭食。”如果那个村子的筹签食还没领,他却以为已经领了就走了,那就应该先去另一个村子领筹签食,回到精舍后再领其余的,然后才去那个村子。因为“在界外不能领取僧团利养”,这个方法是在《库伦德》里说的。

如果比丘很多,按村庄分配筹签还是不够分,那就按街道分,或者按街道里的某一户分,或者按家族分。在街道等范围内,哪里饭食多,就按照前面讲村庄时的办法,分给众多比丘。如果没有筹签,也可以用指定的方式来分配。

发筹的人应当了解自己的职责。他要一大早起来,拿上钵和袈裟,去食堂,清扫未清扫之处,备好饮用水和洗用水,估摸时间想“现在比丘们应该已经做完该做的事了”,然后敲钟。比丘们聚集之后,首先要让轮值村领取筹食,并告诉他:“你在某某轮值村得到筹,去那里。”

如果轮值村距离超过一伽浮他,当天去的人会走得很累,所以当天就应该把筹发给他,并对他说:“明天你该去你的轮值村了。”如果被派去轮值村的人不去,却想另外要一个筹,那就不该给他。因为这样会让有信心的人失去修福的机会,也会让僧团失去利养。所以,第二天、第三天也不该再给他别的筹,只该对他说:“去你自己的钵处吃吧。”如果过了三天他还是不去,就该从轮值村前一个村子的筹里发给他。如果他还不接受,从那时起就不该再给他任何筹,而应该严厉处罚,不能少于六十或五十。发完轮值村的筹以后,要发寺院轮值的筹,并对他说:“你得到寺院轮值的筹了。”对寺院轮值的人,可以给两三次粥筹、三四次饭筹,但不应该固定给。因为布施粥饭的人可能会想:“我们的粥饭都只给守护寺院的人吃了”,心里就会不高兴,所以应该在其他人家那里给。

如果寺院轮值者能从同分的人那里取来食物分给大家,这当然很好;如果不行,就该先让他们领了轮值筹,再派人替他们取来粥和饭。这样,他们的筹签只是照常增长而已。但到雨安居结束时,在他们应得的位置上,他们仍然可以领到其他上等饭食的筹签。至于额外多出来的剩余部分和一游食,则应单独设立筹签,另行分发。

如果拿到筹的人当天没领到那份饭,第二天应该再给他发筹。如果只拿到饭,没拿到额外的那份,也要再发一次筹。乳饭的筹也是同样的规矩。但如果只拿到乳、没拿到饭,那么从拿到乳的时候起,就不该再发筹了。两份或三份独行饭都落到同一个人身上时,在饥荒时期,由僧团新参者拿到之后,应该拆开来单独发筹。即使是没拿到平常筹饭的人,第二天也应该再发筹。

如果精舍小,所有比丘共同受用,分发甘蔗筹时,交给任何在场的人,白天削好后给大长老等人就可以。分发调味筹时,食后过滤或做成糖浆,也应该给乞食者等人。对于客比丘,要先了解他们来了还是没来再分发;在大住处,则应设立固定顺序再分发。

酪浆筹也要放到同类分发的地方,或者煮过、熏过之后,才可以给长老们。在大住处,就按前面说的办法来做。果筹、饼筹、药筹、香花筹,也要各自另外设立固定份额来分发。这里药筹等虽然对乞食比丘们也适用,但因为是以筹签的方式分发的,所以不应该随意享用。如果只是给上座比丘限额的筹食,要先问清楚固定份额再分。如果没有固定份额,就从长老座次开始分。如果这类食物很多,每位比丘可以给两份三份;如果不够,就每人先给一份,按顺序轮完后,再从长老座次开始分。如果中途断了,要把固定顺序记清楚。如果这类食物是常设的,轮到谁,就该告诉他:今天得没得到,明天也照样来领。如果有一种不是常设的,轮到的人在能领到的当天可以尽量领,领不到的日子比较多,那么轮到谁却没领到时,就该告诉他:明天来领。

如果在筹签已经分发之后才来,就不该再给他补发已经错过的筹签。所谓筹签,就是从敲钟时开始,来了伸手才能拿到。即使有人来了站在旁边,错过的还是错过了。不过,如果有人替他领取,那么他本人虽然没来,也能得到。在共同分配的地方,如果知道某人还没来,可以先把筹签放下,说这是他的筹签。如果大家制定规约说“不该给没来的人”,那就不如法。因为凡是站在界内的人,都应该得到分配的东西。但如果他们大声吵着说“给没来的人”,那就应该施加惩罚,并告诉他们“让他们自己来领”。

如果五六根筹签丢了,分食比丘又记不起施主的名字,那么他可以把这些丢失的筹签算到大长老名下或自己名下,然后对比丘们说:我在某个村子把筹签食算到我名下了,你们可以在那里享用所得的筹签食。这是允许的。但如果没有在精舍里算好归属,而是在食堂拿到那份食物后就地算归属并吃掉,那就不允许。如果有人对你说:从今天起,请取用我的筹签食。那也不能在食堂那里取用,必须带回精舍后再取用。如果他说的是从明天起,那就应当告诉分食比丘:从明天起,某某家会提供筹签食,到取筹签的时候你要记得。在闹饥荒时筹签食中断了,等到丰足之后,施主们看到情况好转,又说:从今天起,请取用我们的筹签食。重新恢复时,不能在村里取用,必须带回精舍后再取用。因为这就叫筹签食。它和指定食不一样,是专门对着精舍而给的,所以不能在精舍近处之外取用。如果他说的是从明天起,那就必须在精舍里取用。

一位要出门远行的比丘,如果在他想去的地方,已经有别人拿到了那个村子的筹签,他就可以拿过那根筹签,对另一位比丘说:“我这份筹签,你拿去。”然后就可以走了。不过,那位比丘必须在他还没走出寺院近处界之前,就把那根筹签交到他手里。

在废弃的住处,人们把菩提树塔等修整好,然后设立筹签食,说“请享用吧”。比丘们住在自己的住处,到时候一早过去,在那里履行义务后吃那食物,这是允许的。如果他们已经把明天的筹签食预先归属给自己后离开了,这时有客比丘住在废弃住处,一早履行义务后敲钟,把筹签食归属给自己,然后去食堂,那他就是这份食物的主人。但如果一个比丘在别的比丘们正在履行义务时,只在地上扫了两三下,就敲钟说“近村的筹签食归我了”然后离开,那他是以偷盗的方式取得的,所以得不到那份食物;那份食物只属于那些履行了义务、完成归属之后才离开的比丘。

有一个村庄离得很远,比丘们不愿意经常去。那里的人说:“我们岂不是被挡在功德之外了?”这时应当告诉住在那个村庄附近寺院里的同派比丘:“在没有比丘来的日子里,你们自己吃吧。”不过,筹签必须每天送到。而且,仅仅敲一下钟或者摇一下筹篮,不算把筹签送到。应该拿起筹篮,把筹签倒在凳子上,但不能抓篮子的口沿。因为如果那里有蛇或蝎子,会造成伤害。所以应该抓篮子的底部,把篮口朝外,再把筹签倒出来,心想:“就算有蛇,它也只能从这边跑掉。”这样倒出筹签之后,按照前面说的,依村庄等次来分配。另外,还可以先把一份送给大长老,然后说“剩下的归我”,把属于自己的那份分好,履行完义务,礼敬佛塔。站在思惟台上的比丘们问“贤友,筹签送到了吗?”就应该回答:“是的,尊者。你们去哪个村庄,就在那里领取筹签食。”这样送到,才算真正送好了。

比丘们为了整夜听法,要去另一座精舍。他们心想:“我们到了那里,先不受施食,先回自己平时乞食的村子托钵,然后再回来。”于是连筹签都没拿就走了。到了那座精舍,他们来吃长老那份筹签食,这是可以的。如果大长老也想:“我留在这里做什么?”就和他们一起去。他们到了那座精舍,还没吃,就回到自己乞食的村子。这时如果他们说:“尊者,把钵给我们吧,我们去领筹签粥之类的东西。”那就不该把钵给他们。如果他们问:“尊者,为什么不给?”就回答:“属于那座精舍的饭食,是给住在那里的人,我们住在别的精舍。”但如果他们说:“尊者,请给吧,我们不是以精舍执事的身份给,是给你们的,请接受我们的乞食。”这样说的时候,就可以给。

关于筹签食的讨论终

关于半月食等的论述

不过,在半月食等当中,凡是在十四日、十五日、初五、初八这些指定的半月日里,为了让忙于事务的比丘们记得去作伍波萨他而布施的食物,就叫作半月食。它的处理方式和筹签食一样,要领取之后食用。如果筹签食和半月食都很多,足够分给所有人,那两种食物就应各自分别领取。如果比丘僧团人数很多,可以先领半月食,再按其次第领筹签食;或者先领筹签食,再按其次第领半月食。那些分不到的人,就去托钵乞食。如果两种食物都很多,而比丘人数少,因为筹签食是每天都能得到的,所以就把它放下,说“贤友们,请享用半月食”,只领半月食。如果半月食特别精美,就应另外安排轮次。如果有人说“明天是半月日”,那今天就不该领半月食。但如果施主们说“明天我们家里只有粗劣的食物,今天就请指定半月食吧”,这样是可以的。

所谓伍波萨他食,就是每半月受持伍波萨他支后,把自己所食用的那份拿来布施。所谓初一日食,就是观察到“伍波萨他日时,许多有信心、生净信的人对比丘们作供养,而初一日时比丘们却疲惫困乏;在初一日布施,就像饥荒时布施一样有大果报;或者,对因伍波萨他甘马而戒行清净的人,在第二天布施有大果报”,这样观察之后,在初一日所作的布施。这两种也都属于筹签食一类。因此,这七种食对常乞食者来说都不适合,都会破坏头陀支。

另外,在《衣犍度》里,毗舍佉祈愿之后施设的四种食——客来食、出行食、病者食、看护病者食——这四种食在圣典中已经提到。其中,施给客来比丘的食就叫“客来食”。其余几种也照这样理解。如果在这里,客来食多,客来比丘也多,那就应当给每个人各分一份;如果食物不够分,就按顺序分给。如果有一个客来比丘最先到来,把全部客来食都取为自己所有然后坐下,那全部就归他所有,后来到的客来比丘只能吃他分给的食物。他也应当自己留一份,剩下的分给别人。这是宽厚的做法。

如果最先来的客比丘自己没拿而只是默默坐着,就应当与后来的人一起按顺序拿。如果客比丘经常不断地来,就应该在到达当天就吃;如果只是偶尔来,就可以吃两三天。不过《大护持》中说:“可以吃七天。”

住寺比丘从别处回来,也应该受用客食。不过,如果那份食物是固定分配给精舍的,就应该在精舍里领取。如果精舍很远,而食物是固定分配给集会堂的,就应该在集会堂里领取。如果施主们说“没有客比丘的时候,住寺比丘也可以受用”,那也是可以的。

对于将行食,讨论方式也是同样的。不过这里有个差别:外来客比丘只能得到客食,而将行的比丘既能得到客食,也能得到将行食。常住比丘如果打算离开,也就成为将行者,可以得到将行食。但不像客食那样,这种食不能在两天、三天或七天里一直获得。如果已经吃了将行食、说了“我要走了”,当天却因为某种原因没有走成,第二天仍然可以吃,因为他确实还有出发的打算。如果已经吃了将行食、说了“我要走了”,结果被盗贼拦路,或者遇到河水阻隔,或者天降大雨,或者商队不走,那就可以怀着出发的打算继续吃。考虑到这些障碍,《大帕卡利亚》中说:“可以吃两三天。”但如果只是假装说“我要走了”而吃,那就不可以。

病者食也一样:如果食物够分给所有病人,就该分给所有病人;如果不够,就按次序轮流分给。有一位病人看起来没病,能自己进村,另一位不能,这位就叫“重病者”,病者食应该给他。有两位重病者:一位是得利养的人,有名声,能得到很多嚼食和啖食;另一位无依无靠,因为所得极少而要进村去,病者食应该给后面这位。病者食没有天数限制。只要病还没好,不吃合适的食物就撑不下去,就可以一直吃。但如果吃了混合粥或混合饭之后,病也不再发作,从那时候起就不应该再吃了。

看护病人食也一样:如果足够分给所有人,就该分给所有人;如果不够,就应制定固定限额后让人领取。如果有两个病人,就该让看护重病者的人拿;如果有两个重病者,就该让看护无依无靠病人的人拿。如果有一户人家既布施病人食,也布施看护病人食,那么当某个病人得到食物时,他的看护者也应该在同一户人家那里拿。看护病人食也没有天数限制,只要病人还能得到,看护他的人也就同样能得到。这四种食物,如果这样布施说“愿客来者、出行者、病人、看护病人者取用我的乞食”,那么对常乞食者也是可以的。但如果这样指定说“我固定给客来者等人的食物,愿他们取用我的食物”,那么对常乞食者就不可以。

另外还有三种食物:常供食、精舍食和轮值食。其中,常供食是指每天都固定供养的食物,分为两种——供养僧团的和供养个人的。如果指定说“我们供养僧团常供食”,这就属于筹食那一类。如果说“请他们取用我每天固定供养的乞食”而布施,那么对常乞食的比丘也适用。在个人常供食中,如果说“我给你们常供食”,而对方是常乞食的比丘,那就不适用。但如果说的是“请你们取用我每天固定供养的乞食”,那就适用,可以接受。即使过了几天之后才说“请取用常供食”,因为最初已经好好接受了,所以也还是可以的。

所谓“精舍食”,是指为僧团建好住处后,规定说“愿住在我们精舍里的人只拿我们的食物”,这样固定下来的,就属于筹食那一类,应当接受后食用。但如果说的是“愿住在我们精舍里的人只拿我们的乞食”,那么常行乞食的人也可以受用。若是出于对某个人的信心,为他建了住处后说“我们给你”,这就只属于那个人;如果他去了别处,就由他的依止弟子受用。

所谓“轮流食”,是指在饥荒时期,从施主家开始,以“我们轮流照顾比丘们”的方式所施的食物。如果是以乞食的说法而施,对常乞食者也可受用。但如果明确说是“轮流食”,那就属于筹食一类。如果他们送来米等物,说“让沙弥们煮好后供养”,对常乞食者也可受用。这样一来,这三种加上客食等四种,共为七种;再与僧团食等合在一起,就成为十四种食。

不过在注释书里,另外还提到了四种食:精舍食、八人食、四人食、密食。其中,精舍食是指在精舍里就地产生的食物,这已经算在僧团食里了。但在帝须大寺、质多罗山等地,因为那些已证得无碍解、断尽烦恼的圣者们,是以连常行乞食的比丘也能受用的方式接受的,所以在那些地方,对常行乞食的比丘也适用。说“我们供养八位比丘”“我们供养四位比丘”这样布施的,就是八人食和四人食;如果是以乞食的说法来布施,对常行乞食的比丘也适用。用精心制作、味道特别好的糕点装满钵、盖好后布施的,叫密食。这三种都只归入筹食一类。

另外还有一种叫“糖球食”的。这里有些人办了大型闻法会和寺院供养之后,没办法供养整个僧团,就说“让两三百位比丘接受我们的食物吧”,为了知道比丘的人数,就分发糖球。这种做法对常行乞食的比丘也适用。以上是在衣犍度中的衣分配部分说的;而在这个卧坐具犍度里,则说了卧坐具的分配和食物的分配。

关于病缘资具的分配,应当这样理解:在酥油等药物方面,国王和大臣们会先送一百罐甚至一千罐酥油到精舍来。这时应当敲钟,从上座开始,把拿到的容器装满后布施,对乞食比丘也同样适用。如果有些生性懒惰的大长老后来才到,不应对他们说:“尊者,这是给满二十夏者的,您的份额已经过了。”应当先为他们保留份额,布施给他们,之后再按份额分配。

听说“某某住处出现了很多酥油”,哪怕住在由旬之外的比丘也会赶来。对已经到场的人,要从他们站的位置开始分。还没到场但已经进入近行界的,如果他们的弟子等人代领,也应当分给他们。如果有人说“分给站在近行界外面的人”,那就不该分。不过,如果界外的人与进入近行界的人连成一片,而处在自己寺院的门口或就在寺院里面,那就因为大众聚集而成了所谓的扩大界,所以应当分。即使已经分给了僧团中新来的人,后来的人仍然应当分。但在第二轮分配时,上座已经登上座位后,后来的人就得不到第一份,应当从第二份开始按戒腊分。进入近行界后,无论在哪个地方分了,都必须在全体集合的地方来分配。

如果某个精舍里有十位比丘,而供养的酥油罐也正好是十罐,那就应当按一罐一份来分。如果只有一罐酥油,就由十位比丘分取。要是他们就这么站着说“这该归我们”然后拿走,那就是取得不妥;无论到了谁那里,都仍然属于僧团。不过,把罐子倾斜,在浅盘里倒一点酥油,说“这份归大长老,剩下的归我们”,然后把那一点也倒回罐里,再按自己的需要取走,这是可以的。如果酥油凝固了,就划一道线,说“线那边归大长老,剩下的归我们”,这样取也是取得妥当的。比丘人数和酥油罐数比所说的多或少时,也应当用同样的办法来分。

如果只有一位比丘,而酥油罐也只有一个,那么敲钟之后说“这个归我”再拿,是可以的。说“这一份归我,那一份归我”,这样一点一点地分,也是可以的。生酥等东西也适用同样的办法。不过,在澄清的芝麻油等里面,如果划的线留不住,就应该先舀出来再分。生姜、胡椒等药材,以及剩下的钵、盘等沙门用具,也都要按照上面所说的方法,仔细看清楚之后再分配。

有智慧的人看过巴利经和注疏之后,

对僧团资具,应当这样不放逸地分配。

以一切方式对资具的分配所作的论述终

已经选定的分粥人等,对来到分配处的人不用先问,就可以直接给一半份额;如果还没有选定分配人,就要先征求同意再给。已选定的负责分发小件物品的比丘,应对正在做衣事并说“给我针”的人给两根针,一根长的、一根短的。对于“这是没有分配的僧团物品”这件事,不需要再问。有人要胡椒,就给一粒胡椒;有人想走远路、过险道,就给一双鞋;有人需要腰带,就给腰带;有人来说“我的肩带破了”,就给肩带;有人需要滤水器,就给滤水器。有人需要漉水器,就给漉水器。如果没有布套,漉水器要连布套一起给。有人请求说“我要挂接待客僧的布告板”,就应该给足够做横边和半横边的布。有人来说“圆垫不够”,就给一个圆垫,或者给两个半圆垫。如果有人要两个圆垫,就不该给。有人需要挡风的衣边布,就给够做一件衣服的量。生病的比丘需要酥油、生酥等,就量出一那利那么多的药,然后从中给三分之一。这样给三天,等那利满了以后,从第四天起,要先问过僧团再给。糖块也是一样,一天给三分之一。这样三天把糖块给完后,以后要先问过僧团再给。其余各处,意思都很清楚。

关于斋戒期食物等的论述终

《住所犍度》的注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