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小事篇集义注

61 段

5. 小事犍度

小事论

243《小事犍度》中:‘mallamuṭṭhikā’即拳击手。‘Gāmamuddavā’指从事皮肤美容装饰的城市人;亦读作‘Gāmamoddavā’,意义相同。‘Thambhe’指在沐浴处打入竖立的柱子。

‘Kuṭṭe’指砖墙、石墙或木墙等任何一种墙。‘Aṭṭāne nhāyantī’——此处,‘aṭṭāna’是指将树干削平如木板,切成八条如棋盘格般的沟槽,打入沐浴处,人们在那里撒上粉末并摩擦身体。‘Gandhabbahatthakena’指安放在沐浴处的木制手形工具,据说人们用此取粉摩擦身体。‘Kuruvindakasuttiyā’指将kuruvindaka石粉以虫胶粘合制成的丸块束,人们握住两端用以摩擦身体。‘Viggayha parikammaṃ kārāpentī’指让人们互相以身体摩擦身体来作护理。‘Mallaka’是指截取摩迦罗鱼齿,制成鱼齿根形状的器物,名为mallaka;此物即使对病人亦不允许使用。

244‘Akatamallaka’是指用牙齿切割制成之物,此物唯不许无病者使用;而砖块或陶片则是允许的。‘Ukkāsika’指布卷,因此沐浴者可用任何浴衣布卷来摩擦背部。‘Puthupāṇika’指用手进行的按摩,因此所有人都可用手为他人按摩背部。

245“Vallikā”是指从耳朵垂下的耳饰等物的总称;不仅藤带,任何耳饰,乃至棕榈叶也不允许。“Pāmaṅga”指任何悬挂的线绳。“Kaṇṭhasuttaka”指任何佩戴在颈部的装饰品。“Kaṭisuttaka”指任何佩戴在腰部的装饰品,乃至仅仅一根线。“Ovaṭṭika”指手镯。臂钏等众所周知,任何佩戴在锁骨以下、手臂上的装饰品都不允许。

246“两个月或两指宽”在此,若头发在两个月内长至两指宽,则应在两个月内剃除。不允许超过两指宽。即使头发不长,也不应超过两个月,哪怕一天;如此,这是以两者中之上限为界限,在此之前则没有任何不允许。

“Kocchena osaṇṭhentī”指用梳子梳理,使头发平顺。“Phaṇakena”指用牙制等任何一种梳子。“Hatthaphaṇakena”指直接以手代梳,以手指梳理头发。“Sitthatelakena”指用蜜蜡、树脂等任何粘性物质。“Udakatelakena”指用掺水的油。凡为装饰目的,一切皆是恶作;但若为顺着头发生长方向抚平,可以湿手擦拭头部。若头受热所苦,或有灰尘、汗液,也可以用湿手擦拭。

247“诸比丘,不应以镜或水钵照面”一句中,铜钵等一切能映现面容的物品,皆属镜的范畴;酸粥等亦属水钵的范畴。因此,无论于何处照看面容,皆为恶作。“因病缘”是指:为了解“我伤口是否痊愈,还是尚未痊愈”;据说,为观察“我是否衰老”等寿命行相,亦属开许。

“Mukhaṃ ālimpantī”:以能令肤色光洁的面膏涂面。“Ummaddentī”:以种种按摩膏按摩。“Cuṇṇentī”:以面粉涂敷。“Manosilikāya mukhaṃ lañchentī”:以雄黄点痣、作印记等,纵使以雌黄等物为之,亦不可行。涂身香等事,自不待言。于此一切情形,皆犯恶作。

248“诸比丘,不应前往观看舞蹈等”一句中,凡任何舞蹈,乃至孔雀舞,若前往观看,皆犯恶作。自己跳舞,或使他人跳舞,亦皆恶作。歌唱方面,无论任何戏剧歌曲、美妙歌曲,乃至以齿哼出“我们将唱何曲”的前奏,亦不可为。自己唱,或使他人唱,亦犯恶作。演奏任何乐器,亦不可为。然而,若因吐痰,或立于危险处而弹指、拍手,则无犯。凡立于僧园内观看者,无犯。若心想“我要看”而从一座精舍走到另一座精舍,则有犯。坐于集会堂中偶然得见,无犯。若心想“我要看”而起立前往,则有犯。于途中转头观看,亦有犯。

249“Sarakuttin”意为“作音声”。“破裂”是指:既不能令未得之音声生起,也不能安住于已得之音声。“后来的人们”是说:我们的戒师与依止师也这样唱诵,于是后来的人便随顺所见,同样地唱诵。“诸比丘,不应以拖长音”中,所谓拖长音,是指破坏各种仪轨、毁坏音节而发出的。然而,于法中,有经之仪轨、本生之仪轨、偈颂之仪轨,若毁坏这些而使之过长,则不允许。应以方正的仪轨展现圆满的字句。所谓“音诵”,即以音声诵念。据说音诵有波浪式、洗濯式、滑落式等三十二种仪轨,于此可随宜而行。一切字句不毁坏、不变形,以符合沙门身份的方正方式进行,这就是它的特相。

“将羊毛向外”是指将羊毛被的毛朝外披着;如此受持者犯恶作。将毛朝内披着则是如法的。沙门威仪之说,已于“坏生种学处”的释义中说明。

251“诸比丘,对自己男根”是指割断自己男根者犯偷兰遮。然而,割断他人耳、鼻、手指等其他任何部位,或造成类似痛苦者,犯恶作。若因蛇咬、虫螫等,或因其他疾病而放血或切割者,则无罪。

252“檀香块出现”指檀香块出现了。据说他在恒河中上下撒网嬉戏,有一块檀香块随水流冲来,挂在了网上,仆人们取来献给了他;如此,这檀香块便出现了。关于“神通变化”,应知此处禁止的是变化神通,而决意神通则不禁止。

“诸比丘,不得用金钵”等句中,纵使居士在施食处用金盘等器盛菜肴奉上,连触碰也不允许。而水晶、玻璃、青铜所制的盘器等,作为个人受用物是不允许的,作为僧团受用物或由居士所施设者,则允许使用。“铜钵亦不得用,铜盘则可”——这一切在《库伦达》中有说。“宝石所成”中,此处指帝青等宝石所成。“青铜所成”中,此处也包括白铜所成者。

253“刻划”是指为了把它弄薄而说的。“原本的圆相”即如同鳄鱼咬断而成的圆相。

254“旋转后”指互相碰击之后。关于“钵架”,《库伦达》中说:“以牙、藤、竹等所制的地上托架,可放三钵;木托架上则可以上下重叠放置二钵。”《大注疏》中则说:“地上托架并无容纳三钵的空间,可放二钵。木托架与棍托架若制作善巧,亦同此理。然而,如同旋轴般的木托架(以三根小棍绑成)以及棍托架,连一个钵也放不下,置于其上时须以手持钵而坐。若放在地上,则应倒置,仅放一钵。”

“于边缘”指阳台矮墙等的边缘。然而,若翻转后能安立于此,则可放在这种宽阔的矮墙上。“于围缘”指外侧所砌薄矮墙的边缘。此处也应依矮墙中所说之理作出决断。

“垫布”指铺开用来放置钵的布;若无此布,则可将钵放在席垫、竹片、以泥涂抹过的地面,或不会污损的沙上。若将钵置于尘土等粗糙地面上,犯恶作。钵架可用砖或木制作。“钵篮”指大口笼状的杂物篮。“若悬挂”:无论将钵悬挂于何处,皆犯恶作。亦不得将钵绑在衣竿上放置。凡为了放置物品或坐卧而作成的床或凳,若将钵置于其上,皆犯恶作;但允许与其他物品绑在一起放置。可将钵绑在床沿横木上悬挂,但绑后也不得放在横木上方。若床或凳被抬起,用棚架遮盖后置于衣竿等处,则可将钵放在棚架上。以肩带挂于肩头,再将钵置于膝上,是允许的。在伞上不得放置盛满食物的钵,也不得放置挂在肩头的钵;但若与其他物品绑在一起,或搭起棚架后再放,则任何人都可放置。

255所谓“持钵者”:此处不仅指钵在手中的人才叫持钵者,也不仅指不得用手推门;当钵在手、脚背或身体任何部位时,都不得用手、脚、头或身体任何部位去推门、掀起门闩或以钥匙开锁。然而,若将钵挂在肩上,则可随意开门。

“Tumbakaṭāha”是指葫芦瓢。携带它是不被允许的。但若获得后暂时使用,则是允许的。对于“罐口边缘”(Ghaṭikaṭāha)而言,也是同样的道理。“Ghaṭikaṭāha”指的是罐口的碎片。“Abhuṃ me”是一句表达惊吓的话语。关于“Sabbapaṃsukūlikena”(一切粪扫衣者):在此,衣和床铺可以作为粪扫衣受用,但入口的饮食则只能受用所供养的。

所谓“Calakānīti”,是指咀嚼后丢弃的食物残渣。“Aṭṭhikānīti”是指鱼和肉的骨头。“Ucchiṭṭhodaka”则是指漱口水。对于这些,若有人用钵盛着拿出去,则犯恶作。将钵作为承接物之后,也不得用来洗手。洗手水和洗脚水亦不得倒入钵中再拿出去。未沾染食物的干净钵,不得用沾染食物的手去拿。但在此,左手倒水,含一口水在口中后,用沾染食物的手去拿钵是允许的。即便如此,那个钵也已成了沾染食物的钵。然而,先在外面用水洗净手后再拿钵是允许的。在吃鱼肉、水果等时,若想丢弃其中的骨头或残渣,不得将其放在钵中。但若还想再吃,则可以放在钵中。骨头、刺等,就在那里用手撕碎后食用是允许的。但从口中取出的任何东西,若想再吃,不得放在钵中。咬过的姜块、椰子块,则可以再放回钵中。

256“Namataka”是指包裹刀具的布片。“Daṇḍasatthaka”是指装上任何一种棍棒所制成的刀具,如小刀等。

所谓“Kaṇṇakitā hontīti”是指沾上污垢。“Kiṇṇena pūretuṃ”是指用矿物粉末填充。“Sattuyā”是指用混有姜黄的粉末。“Saritaka”是指石粉,意思是允许用其填充。“Madhusitthakena sāretuṃ”是指用蜂蜡涂抹。“Saritakaṃ paribhijjatīti”是指那涂抹的蜂蜡碎裂。“Saritasipāṭikā”是指蜂蜡布片;但在《库伦达疏》中说,刀鞘片与蜂蜡布片是相顺的。“Kathina”是指缝衣架,也包含梯架或任何一种铺展用的粗席。“Kathinarajju”是指缝制双层衣时,用来将衣布绑在缝衣架上的绳子。“Kathinaṃ nappahotīti”是指为高个子比丘尺寸制作的缝衣架,矮比丘的衣布铺展时长度不足,仅够内部,达不到横杆。“Daṇḍakathina”是指允许在其间,按另一比丘的尺寸另绑一根横杆。

所谓“Bidalaka”是指按照缝衣架横杆的尺寸,将粗席边缘折回做成双层。“Salāka”是指插入双层衣之间的穿条。“Vinandhanarajju”是指将小梯架与大梯架绑在一起的绳子。“Vinandhanasutta”是指将衣绑在小梯架上的线。“Vinandhitvā cīvaraṃ sibbetu”是指用那线将衣绑好后缝制。“Visamā hontīti”是指有些小,有些大。“Kaḷimbhaka”是指任何用作尺寸标记的东西,例如棕榈叶等。“Moghasuttaka”是指如同木匠在木头上用墨线,以姜黄线作标记。“Aṅguliyā paṭiggaṇhantīti”是指用手指护住针尖。“Paṭiggaha”是指指套。

257“Āvesanavitthaka”泛指任何类似小篮等的器具。“Uccavatthuka”的意思是允许堆土筑成高台。“Ogumphetvā ullittāvalittaṃ kātuṃ”是指除去覆盖物,做成密实的杆架,里外抹上泥灰。“Goghaṃsikāyā”是将竹竿或木棍放入其中,一起摩擦。“Bandhanarajju”即由此摩擦而成的绑绳。

258“Kaṭacchuparissāvana”是绑在三根小杆上制成的滤水器。

259“Yo na dadeyyā”是指:对没有滤水器的人,若不给予,即犯戒。然而,若有人自己手中带着滤水器却仍乞求,则不应勉强给予。“Daṇḍaparissāvana”类似洗衣工所用的碱水滤器:在四脚绑定的梯架上绑上布,从中间的杆子倒水,水从两边滤出。“Ottharaka”是将布铺在水中,用罐取水的滤器。其方法是:将布绑在四根杆上,在水中钉下四根桩,绑好布后,将布的四周从水中松开,在中间铺开,用罐取水。“Makasakuṭikā”即衣帐。

260“体液积聚之身”指因痰、胆汁等体液过盛而积聚的身体。门闩柱,是指与门框等长的门闩柱,于上凿三四个孔,插入门钉。猴头件,是指贯穿门框并插入其中的门闩销。门钉,是指在中间凿孔后插入之物。门闩,是指在上方连接之物。作圆坛,是指堆砌低矮的平台。烟道,是指排烟的孔洞。熏香,是指用香气熏染。水处,是指放置水的地方,此处应备水罐与勺,以供取用。门楼,是指门房。

261“三种遮盖”中,暖房遮盖与水遮盖仅在作净人事时适用,于其他如礼敬等场合则不适用。衣遮盖于一切行事中皆适用。“无水”是指没有沐浴用水。

262“秤”指如商贩所用的提水秤。所谓蟹钳,是指套在牛身上或用手握持,以长皮带等牵引的机械。轮转,是指辘轳汲水机械。所谓皮片,是指可系于秤或蟹钳上的皮制容器。“显露”指无遮蔽。水刮子,可用木棍、角或木片制作,若无,亦可用布片刮除积水。

263“水渠”指引水之渠道。“无饰暖房”是指将椽条架于圆环翼件之上,作尖顶覆盖者,此为其名。“以坐具四月”,意为依坐具而住,四月之内不得离开。

264“散花之上”指铺满花朵之处。“毡”是以羊毛制成、未经纺织的,可如皮块般受用。“灌顶枕”是指以铜或银制成的箱,此为其名;但由于已被禁止,木制者亦不可用。“柄环”即所谓持杖者。杖架、叶架、篮、凳等亦属此类。从持架略说,无论有孔无孔,皆可使用。“一器”之中:若一比丘从器皿中取了果或饼离去,其余比丘可食残剩;若彼食尽,另一人仍可取食。

265“以八支”中,只要具备任何一支,便可在界内,或出界前往河边等处行覆钵。如此覆钵之后,不应在其家受取任何施物,并应遣使至其他寺院告知:“勿在某家乞食。”解覆钵时,应令其再三请求,并退出伸手可及之处,然后以白二甘马解覆。

268“置于前”即置于前方。“令收集”即令收集。布敷具即布敷设。据说彼以“若我得子,世尊将踏我布敷具”之心铺设,而彼实不能得子,故世尊不踏。若踏,彼得子不得时,将执“此非全知者”之见。此乃世尊不踏之因。然因诸比丘若不知而踏,将为在家者所轻,故世尊为令比丘脱于轻慢而制戒。此乃制戒之因。

"为吉祥而被请求时":不论妇人已分娩还是怀着沉重的身孕,在这些场合,为吉祥而被请求时,可以踏行。所谓"洗足布",是指在洗足处铺设、供人用洗净的双足踩踏的敷具,这也可以踏行。

269所谓刮足器,是指为摩擦足而作,状如莲蕊,上立刺者。无论圆形或四方形等,因属放纵之行,故被禁止,不得接受亦不得使用。石即石头,石泡亦可用。扇即扇子。至于棕榈扇,无论以棕叶、竹条、藤皮、孔雀羽或皮革制品制成,皆可用。蚊扇以牙、角、木为柄亦可用,以树皮纤维制成之扇,以及以露兜树气根、发叶等制成者亦包含在内。

270“病者之伞”者:若有人身热、胆汁失调,或眼力衰弱,或患有其他因无伞便生起的疾病,他无论是在村落还是林中,皆可使用伞。雨季时,为保护衣物,或为防护猛兽、盗贼等怖畏而自护,亦可用伞。单叶伞则于一切处皆可使用。

“有剑”者,谓彼有剑。“闪耀”者,谓闪耀。“杖之认可”:此处,仅应认可量度合宜之四肘杖而授予。短于此或长于此者,即使无有认可,一切人亦皆可用。然而,杖袋,非病者不可用;病者亦须经认可后,方可授予。

273“反刍者”中,除反刍者外,其余人若将涌上的呃逆含于口中而吞咽,则犯。若不持含而自然下咽,则可。

“若被给予”是指施主所施之物,落于受持钵外的部分,比丘可自行取来受用,我允许。此义已于《食品品》中详述。

274“Kuppaṃ karissāmīti”意为“我将发出声音”。以指甲等物修剪指甲不犯戒,但为护持而修剪,则是允许的。“Vīsatimaṭṭha”指他们令人将二十个指甲磨光或刻划线纹。“Malamatta”指只去除指甲上的少许污垢,此为允许。

275“Khurasipāṭika”指剃刀套。“Massuṃ kappāpentī”意为他们令人用剪刀修剪胡须。“Massuṃ vaḍḍhāpentī”意为他们令人蓄留长胡须。“Golomika”指在下巴留长、竖立的山羊胡。“Caturassaka”指四方形。“Parimukha”指在胸部拔除毛发。“Aḍḍhaduka”指在腹部留一道毛发线。凡此修剪胡须等事,一切皆犯恶作罪。因疾病因缘者:即因疮、伤、出血等病,涉及隐秘处的毛发;用剪刀者:指因疮、伤、出血、头部疾病等因缘。以石子等拔除鼻毛不犯戒,但为防护故,允许使用镊子。“诸比丘,不应令人拔除白发”:于此,若于眉间、额前或须等处,长出令人厌嫌的毛发,无论白发或非白发,皆可令人拔除。

277“Kaṃsapattharikā”指铜器商人。“Bandhanamatta”指仅用于绑缚斧头、剪刀、棍杖等的绑缚物。

278“诸比丘,不应无腰带……”:此处,若未系腰带便外出,应在忆起之处系上。若心想“我将在座堂系上”而前往,是允许的。忆起后,在未系上前,不得去乞食。“Kalābuka”指多股绳。“Deḍḍubhaka”指形状似水蛇头。“Muraja”指缠绕成鼓槌状而制成的腰带。“Maddavīṇa”指(某种)腰带形状。这些腰带,即使一种也不允许,何况多种。“Paṭṭika”指带子。“Sūkarantaka”在此处指天然无装饰的带子,或以鱼骨织成的带子,这些是允许的;其余如象眼等种类则不允许。“Sūkarantaka”的形状似钥匙鞘。单绳腰带和葡萄蔓腰带则随顺“Sūkarantaka”。‘诸比丘,我允许Muraja和Maddavīṇa’:这仅在十种情况下允许。在此,腰带穗超过四指则不允许。“Sobhaṇa”指缠绕后缝合口边。“Guṇaka”指以鼓形缝合;如此缝合后,边缘牢固。“Pavananta”指边缘。

280“Hatthisoṇḍaka”指从脐部垂下象鼻形状的下衣穿着方式,如同穿着上衣的妇女之下衣。“Macchavāḷaka”指一端为流苏、一端为边缘,垂下的穿着方式。“Catukaṇṇaka”指上面两角、下面两角,如此显现四角的穿着方式。“Tālavaṇṭaka”指以扇子形状垂下布而穿着。“Satavalika”指将长布多次折叠做出褶皱而穿着,或在左右两侧连续显现褶皱而穿着。然而,若从膝部开始显现一条或两条褶皱,是允许的。

“Saṃvelliyaṃ nivāsenti” 是指像摔跤手等那样将衣绑在腋下而穿着;这样的穿着方式,即使是病者或行路者也不允许。又在行路时,将衣的一角或两角提起挂在内衣之上,或者内层如此穿着一件袈裟、外层再穿另一件——这一切都不允许。然而,病者可以整理好内层袈裟的褶皱,再于其上方穿着另一件。无病者穿着两件时,应使穿着层次分明。如此,凡在这里被禁止的,以及在《众学法》注释中被禁止的,都应当避免,应不改变地覆盖三轮、圆整地穿着。若作任何改变,便不免恶作罪。“诸比丘,不应披着在家人的披着方式”:凡被如此禁止的在家人的披着方式都不应披着,应将衣的两角整理齐整——这样的披着称为圆整披着,应当如此披着。

在这里,凡任何白布披着、外道披着、单布披着、象鼻披着、后宫妇女披着、大长者披着、入茅舍披着、婆罗门披着、护法比丘披着等,像这样与圆整的相状不同的披着,这一切都叫做在家人的披着。因此,不应如同持半护衣的尼乾陀披着白布那样,不应如同某些外道敞开胸部将披着置于两肩那样,不应如同单布之人用所穿布的一端披覆后背、将两角置于两肩那样,不应如同酒鬼等用布缠绕颈部、将两端垂在腹部或抛向背后那样,不应如同后宫妇女那样蒙头披着只露出眼珠,不应如同大长者穿着长布后便用其一端覆盖全身那样,不应如同农夫进入田间茅舍时将布缠绕后夹在腋下、便用其一端覆盖身体那样,不应如同婆罗门将布从两腋之间穿入、置于两肩那样,不应如同护法比丘以偏袒披着的方式露出左臂、将衣搭在肩上那样;应避免这一切以及其他类似的披着过失,不如此作变异,而应不改变地圆整披着。若不如此披着,而在寺院或村落间以不恭敬心作任何改变者,犯恶作罪。

281“Muṇḍavaṭṭī”:指的是如同国王出行时,负责搬运资具物品的人。“Antarākāja”:指的是系在中间、由两人抬的担子。

282“Acakkhussa”:于眼无益,能生损害。“Nacchādeti”:不令人喜。“Aṭṭhaṅgulaparama”:依人之指宽计量,最大为八指。“Atimaṭāhaka”:极微小。

283“Dāyaṃ ālimpentī”:指在草丛、树林等处放火。“Paṭaggi”:指逆火、回火。“Paritta”:指通过清除青草或挖掘壕沟所作的防护。然而在此,若有未受具足戒者在场,自己不得放火;若无,则可放火,亦可刨地、移除草皮、挖掘壕沟,乃至折取生枝来灭火。不论住处是否已起火,皆可如此灭火。但若用水灭火,仅可用如法之水,不可用不如法之水。

284“Sati karaṇīye”:指有取干柴等事务之时。“Porisi”:指一人高。“Āpadāsu”:指见到猛兽等,或迷路后欲观望方向,或见野火、洪水袭来——于如是灾难时,即使树极高,也允许攀爬。

285“Kalyāṇavākkaraṇa”意为音声甜美。“Chandaso āropema”意为如同对待吠陀一般,用梵语式的表达方式来进行讽诵。而“Sakāya niruttiyā”中,所谓“自己的语言”,即正自觉者所说的摩揭陀语。

286所谓“Lokāyata”,即主张“一切皆残食、一切非残食,乌鸦是白的,苍鹭是黑的,因此因、因此缘”等,如此这般与无意义事理相牵合的外道学说。

288“Antarā ahosi”意指在其间消失、被遮蔽了。

289“Ābādhappaccayā”:指因病之缘,以蒜为药,即“以此因缘”之义。

290“Passāvapāduka”:此处指鞋履,可用砖、石、木制作。“Vaccapāduka”亦同此理。“Pariveṇa”:指厕所围墙内的区域。

293“Yathādhammokāretabbo”:于恶作事,应以恶作治罚;于波逸提事,应以波逸提治罚。凡为打击而制作者,称为“打击器”,此为任何可称为武器者的通称。除它之外,一切其他金属器具,我皆允许——此即是义。“Katakañca kumbhakārikañca”:此处,“kataka”即如前所说;“kumbhakārika”则指如达尼耶所作的全泥小屋。其余各处,文义清晰。

小事论已毕。

小事犍度注释已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