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灭诤篇义注

52 段

4. 灭诤犍度

现前毗尼的讨论

186-187186-187. 在灭诤犍度中,先列出“非法说者之人”等六条纲目,然后以“非法说者让正法说者明白”等方式展开了详细说明。其中,“让他明白”是指说出表面合理的理由,使他满意,从而让他知道。“让他审察”是指让他这样审察、观察这个道理,就这样去做。“看、反复看”是指让他这样看这个道理,并且一次又一次地看,就这样去做。“显示、反复显示”是这些的同义词。“以非法而平息”:因为他用“这就是法”等方式迷惑人、展示非法,所以说他是以非法而平息。

188以法平息:因为说法者不迷惑,而是以“这是法”这样的方式把法本身展示出来,所以就叫作以法平息。

现前毗尼的解说终

忆念毗尼的讨论

195比丘们,这里说的“五种如法的忆念毗尼之施与”是:对清净无犯的人施与,这是一种;对被举罪的人施与,这是一种;对被请求的人施与,这是一种;由僧团施与,这是一种;如法且和合地施与,这是一种——这样一共五种。不过,这些不能只按单一条件来理解,所以这里只是在做说明而已;只有具足五个条件的忆念毗尼施与,才是如法的——这就是这里的含义。其中,“举罪”就是呵责。其余部分容易理解。而这种忆念毗尼只应该给漏已尽的人,不能给其他人,哪怕是不来果的人也不行。而且,只有在他被别人举罪的时候才可以给,没被举罪时不行。一旦施与了,举罪者的话就站不住脚。即使举罪者也会被人这样呵斥:“这个漏已尽的人已经得到了忆念毗尼,谁还会听你的话?”从而陷于应受呵斥的境地。

关于忆念毗尼的讨论终

不痴毗尼之说

196已说已行:意思是先用言语说出来,再用身体去做;也就是做了之后才完成的。在“尊者记得曾犯这样的罪”这句里,意思是:尊者记得自己曾犯这样的罪;也就是尊者曾犯这样的罪。或者读作“曾犯”,意思是:先犯了之后,尊者再忆念起那个罪。

不痴毗奈耶论终

多数决论

202在这里,“以多数决来平息”的意思是:通过某种表决方式,说法的人占多数,这就叫作多数决。

204204. 在非法行筹的情况下,“仅少许”是指微不足道的、极少的,仅仅只是争吵的程度而已。“未至多处”是指没有到过两三个住处,或者就在那里两三次都没有得到裁决。“未自忆他忆”是指那些比丘自己不曾两三次忆念,也不曾被他人提醒。“知道”是指行筹的人知道“非法说者占多数”。“或许”是指以这种方式行筹时,他心里想:“或许非法说者占多数吧。”其余两种情形也是同样的道理。

非法取筹:非法说的人想“这样我们就会变成多数”,于是每人拿两支筹。别众取筹:两位正法说的人合拿一支正法说者的筹,他们想“这样正法说者就不会变成多数”。不依己见取筹:本来是正法说者,却拿非法说者的筹,想“我们要依附势力强的那一方”。在如法取筹的情形里,应当反过来理解这个意思。这样行筹之后,如果正法说者占多数,就应当照他们所说的来平息这件诤事,这就是以多数决平息。这里只是简略说明,详细内容后面还会讲到。

多数决的讨论终

对恶行比丘的呵责论

207“不净”是指具足不净的身业和语业。“无耻”是指具足故意犯戒等无耻的特征。“有随责”是指应受指责。这样一来,依这三项条件就有三种作法,再加上“由僧团作法”和“如法和合作法”这两种,总共五种,就是觅罪相毗尼甘马的作法。其余内容,在这里的解说方式和呵责等甘马中所说的一样。不过,这里有一个词义解释:这个人因为恶法增盛而更加卑劣,应当用这种甘马来对待他,所以称为“觅罪相毗尼甘马”。

关于觅罪相毗尼的讨论终

草覆法论

212“粗硬、凶恶”是指因为粗硬的性质和凶恶的性质。“分裂”是指导致僧团分裂。“所有人都聚到一处”是指不征求任何人的同意,即使生病的人也要带到那里,大家一起集合在一处。“应当用草覆法来平息”——这里,这种甘马因为和用草覆盖的做法相似,所以叫“草覆法”。就像被搅动的粪便或尿液,因为臭气熏人而让人受不了;但如果用草盖住、好好遮起来,那臭味就不会烦扰人了。同样地,一件诤事被追根究底地处理而平息时,会导致粗硬、凶恶和分裂,而它通过这种甘马得以平息,就像粪便被草覆盖遮住一样,得到妥善的平息。因此,这种甘马因为和用草覆盖相似,就被称为“草覆法”。

213重罪,是指巴拉基格和桑喀地谢思。与在家相关,是指在家人身上所犯的、涉及下劣的辱骂、贬损和如法劝诫的罪。

214比丘们,那些比丘从那些罪中出罪的情形是这样的:当以草覆地甘马的甘马语做完时,在甘马语结束的那一刻,凡是当时在场集会的比丘——哪怕是睡着了、入了定、或者心不在焉的——所有这些比丘,从受达上的界限开始算起,除了重罪和与在家相关的罪之外,其余所犯的一切罪,都从那些罪中出罪了。但是,那些互相做见罪揭发、说“我不接受这个”的人,或者虽然跟他们一起犯了罪但没有到场的人,或者来了之后给了同意却坐在精舍等地方的人,他们不从那些罪中出罪。因此说:“除了见罪揭发者,除了那些不在场的人。”

关于草覆地法等内容的讨论终

诤事论

215比丘尼们的“侵入”,就是进入比丘尼们中间。“诤事等”的词义,在《恶言恶语释》中已经说过了。“令心痛苦的用语”是指令心痛苦的用语,意思是“粗恶话语”。“随说”是指在那些随说者当中所作的诽谤。“随说性”是指出方式,意思就是“诽谤”。“随言”“随语”两者都只是随说的同义词。“反复随转”是指一再以身心语随转于同一处,也就是处于随说的状态。“毅然奋进”是指先发起“为何不这样诽谤?我就是要诽谤”这样的努力,然后随说。“给予随力”是指先显示前面的话为因,再用后面的话给予力量。

“应作性”和“当办性”这里说的是:“应作”本身就是应作之事,应作之事的状态就是应作性;当办之事的状态就是当办性。这两个都是僧团甘马的同义词。至于“白甘马”等说法,则是对它的分类名称。其中,白甘马是指:先清净界内的僧团,取得应给欲者的欲,在和合僧团的同意下,宣告三遍而应作的甘马。白一甘马是指:按前面说的方式,在和合僧团的同意下,以一次白文应作的甘马。白二甘马是指:按前面说的方式,在和合僧团的同意下,以一次白文和一次甘马语——也就是“白二”的一次甘马语——应作的甘马。白四甘马是指:按前面说的方式,在和合僧团的同意下,以一次白文和三次甘马语——也就是“白四”的三次甘马语——应作的甘马。

在这其中,白告甘马必须只是白告之后再做,不能通过白一甘马等方式来做。白一甘马也必须只是提出一次白文之后再做,不能通过白告甘马等方式来做。而白二甘马,有的可以白告之后再做,有的不可以。其中,结界认可、撤销结界、施咖絺那衣、收咖絺那衣、指示小屋处所、指示精舍处所——这六种甘马属于重甘马,不允许白告之后就做,必须宣告白二甘马语之后才能做。其余十三种认可,比如分卧具认可、分亡者衣认可等,这类轻甘马,白告之后也可以做。但不能通过白一甘马和白四甘马的方式来做。白四甘马必须宣告一次白文和三次甘马语之后才能做,不能通过白告甘马等方式来做——这就是这里的概要。

详细来说,这四种业在《附随》末尾的《业篇》里,已经按照“以几种方式失败”等方法来判别了。其中还没有详细说明的部分,我们就在《业篇》里解释。这样一来,解释就不会出现在不恰当的地方,而且因为从一开始就了解了每一种业,就会变得很容易理解。

216“诤事以什么为根本”等说法,应当只依据巴利原文来理解。

220在“诤事可能是善的”这类句子中,应当这样理解其含义:让人争论的那种心生起,就是“诤”;又因为它必须通过灭诤法来处理,所以叫“事”。

222222. 关于“犯事可能是不善的,可能是无记的,不存在善的犯事”这句话,应当依照这里所说的用意来理解。因为在掘地等犯事中,善心是构成因素之一,既然有善心存在,就不能说“不存在善的犯事”,所以这句话并不是针对构成因素具足的心而说的。这句话是针对以下情况而说的:凡是世间所呵责的犯事,那必定是不善的,其中没有“可能是不善”的抉择余地。而凡是制戒所禁止的犯事,由于只有在故意违犯“我要犯这条戒”时才会成为不善,如果不是故意、不知情,而是以同宿等方式犯的,那就是无记。因此,针对这一点,依照故意和非故意的情况,说了这样的分别:“犯事可能是不善的,可能是无记的,不存在善的犯事。”

如果有人这样说:“以善心而犯的,这就叫作善的犯事。”那么,对于没有心的犯事——比如由羊毛足净法之类为因缘而生起的——善心也可能生起,但在那里,即使有善心存在,也不是犯戒的构成因素。只有依身表、语表而发动现起的身、语两者之一,才是构成因素;而那属于色蕴,所以是无记。

在“知道者”等句中,意思是这样的:当某个心成为犯戒的构成因素时,以那个心知道事由,同时以违犯的方式知道、清楚地知道“我正在违犯”;以违犯的思心所去思惟、筹划,再以加行的方式去压制、克服,驱发没有疑虑的心;这样,彼如是违犯,这个如是违犯者所犯下的犯戒诤事的违犯,这称为“不善的犯戒诤事”。

在“无记”这一部分里,如果某种心是构成犯戒的因素,那么由于这种心不存在,他并不知道;又因为不知道违犯的具体方式,也不清楚、不觉知;由于作为犯戒构成因素的违犯思不存在,所以没有经过思虑;由于没有故意压制,所以没有克服;没有生起无所顾虑的心;在这种情况下,他如此违犯,这种违犯就称为“无记的诤事”。

224对于“此诤论不是诤事”等说法,应当这样理解其含义:因为不存在需要以诸灭诤法来处理的事,所以称为“不是诤事”。

诤事论终

平息诤事的灭诤法讨论

228对于“有多少比丘达到甘马资格”这句话,应当知道:举行四人甘马时,达到甘马资格的比丘是四人;举行五人甘马时,是五人;举行十人甘马时,是十人;举行二十人甘马时,是二十人。

230要好好掌握的意思是:先妥善地掌握,然后再接受。接受之后,为了压伏我慢,应当这样过上几天:今天我们把东西洗一洗,今天我们把钵煮一煮,今天还有障碍存在。

231“而且会生起无量言论”,意思是数不清的言语从这里那里不断冒出来。也有写成“bhāsānī”的读法,意思一样。“应当推举为断事人”,就是先征求同意再推举,或者按照后面要说到的白二甘马来推举。被这样推举出来的比丘们,应当另外坐到一边,或者就在那个集会当中,先告知大家“其他没有被推举的人不要说话”,然后才对那个诤事作出裁决。

233在那里,他可能指在那场集会中可能有这样的人。所谓未通达经,就是纲目未通达。所谓未通达经分别,就是连律也不精通。他只抓住字面的影子而排斥义理,意思是只执取字句本身而否定义理。当他看到持律的比丘们对接受金银、田地、宅地等行为按犯戒进行处理时,就说:“你们为什么把这些当作犯戒来处理?经里难道不是只说‘远离接受金银’吗?经中只是说了‘远离’而已,这里并没有犯戒。”另一位说法者,因为经已通达而依凭经,当有人被指控穿着而施加犯戒时,就说:“你们为什么给他们安上犯戒?经里不是说‘我应当齐整地穿着下衣,这学处应当修学’吗?这里只是说了‘应当修学’而已,这里并没有犯戒。”

234在“如多数比丘”这一句里,即使只多出一个人,也算是“多数”,更何况多出两个、三个呢?

关于平息诤事的宁静讨论终

三种取筹的讨论

235“为了使人明白”,就是为了说清楚的意思。在“秘密”等做法中,如果集会里无惭的人占多数,就应当进行秘密取筹;如果有惭的人占多数,就应当公开取筹;如果愚人占多数,就应当耳语取筹。作颜色标记,就是把如法说者的筹和非法说者的筹各自做好标记,让它们彼此区分开来。然后,把所有这些筹都放入袈裟褶中,按照上面说的方法让人取。如果“取筹不善”,就应当撤回,也就是说,说了“取筹不善”之后重新再取,这样一直取到第三次。如果“取筹善”,就应当宣布,也就是当如法说者哪怕只多出一个人时,就宣布“取筹善”。然后应当依照那些如法说者所说的,把这场诤事平息下来。如果到了第三次,仍然是非法说者占多数,那么当天就说“今天不是时候,明天再处理”,然后起身,为了分化无惭者的阵营、争取如法说者一方,第二天再举行取筹。这就是秘密取筹。

在耳语取筹的做法中,取了筹之后应当这样说:如果僧团的上座取了主张非法者的筹,就应当这样提醒他:“尊者,您年纪已经很大,这样做对您不合适。这一支才是主张如法者的筹。”然后应当把另一支筹拿给他看。如果他接受那一支,就应当给他。如果他还是不明白,就应当对他说:“不要告诉任何人。”其余部分和前面所说的一样。公开取筹,就是取公开之义。

三种取筹方式的讨论终

关于觅罪相毗尼的讨论

238“近巴拉基格”在这里是指:在淫欲行为中,近巴拉基格是恶作;在不与取等事中,则是土喇咤亚(重罪)。“推拒”是指用“我不记得”这样的话来推拒。“过度逼问”是指用“喂,尊者”等话语被反复逼问。“贤友,我确实记得”——他是为了隐瞒巴拉基格才这样承认的。当他再次被过度逼问,承认了“我确实记得”之后,因为害怕“现在他们要灭掉我了”,就说“我是开玩笑的”之类的话。对这个人应当作那萨帕义沙迦甘马。如果他成为具戒者,圆满履行义务后,就能得到罪止息;如果不是这样,就会像被灭摈的人一样。其余各处都很容易理解。

关于觅罪相毗尼的讨论终

《止诤犍度》注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