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药篇义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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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药犍度

五种药等之论

260260. 在药犍度中——“因秋病”指于秋季生起的胆汁病。因为在那时节,他们既被雨水淋湿,又踩踏泥泞,其间烈日也相当猛烈,由此胆汁郁结于腹内。“应能滋养”指应能成就滋养的作用。

261“不能覆盖”指不能消化,也不能平息风病。“油腻的”指滋润的。“以食覆盖”指因厌食而令食物不化。

262“丢弃”等,应依《舍堕篇》注释所说的方法来理解。“适时接受”等,指在正午未过时接受、煮熟、过滤后食用。“以油的使用而使用”指以七日药油的方式来使用。

263根药等的判别,在《小品注释》中也已说过。因此,这里只注释先前未曾说明之处。“白菖蒲”即白菖蒲。“研石与研杵”指研磨石板与研磨杵。“藤蔓类”指一种藤本植物。“苦楝”即苦楝树。“阿魏、阿魏胶、阿魏荚”都是阿魏类。“紫胶、紫胶片、紫胶叶”都是紫胶类。

“海盐”,即海边如沙般堆积的盐。“黑盐”,即普通的盐。“辛德瓦盐”,即山上生成的白色盐。“涌出盐”,即从地面如芽般涌出的盐。“胆汁盐”,即与种种成分同煮而成的盐,呈红色。

264-6“身体有恶臭”:若某些人的身体有恶臭,犹如马等有体臭一样,对此,一切合欢、红花等粉末或香粉都可以使用。“粪”,指牛粪。“染衣残渣”,指染衣剩下的残渣。即使将普通的粉末捣碎,用水调湿后用来沐浴,也是可以的;这也归入染衣残渣的范畴。

所谓“他吃了生肉,喝了生血”,并非指那位比丘吃了、喝了,而是非人在吃、喝之后离去,因此这样说:“他的非人病便平息了。”

“眼药”是总称。“黑眼药”是一种眼药。“味眼药”由多种成分合制而成。“流眼药”指在河流等处所生的眼药。“黄赭石”名为金赭石。“灯烟”指从灯芯上取下的烟炱。“眼药研磨物”指应与眼药一同研磨之物,凡物皆可作眼药研磨物。“檀香”指红檀等任何种类。“零陵香”等众所周知,其余如青莲花等,也是如此。

“骨制”者,除人骨外,其余诸骨所制。“牙制”者,象牙等一切牙所制。“角制”亦无不许可,竹制等则一向许可。“置签处”者,即安放签的带孔小棍或小袋,我允许。“肩挂”者,即眼药袋的肩挂带。“双鼻管”者,以两根等长管所成的单个鼻管。

267267. “比丘们,我允许煎油”者,凡掺入药物之煎油,一切皆许。“过度加入酒”者,谓加入过量之酒;即放入多量之酒而配制者。

“肢节风”指手足的风病。“药草蒸浴”指用各种药叶碎片所做的蒸浴。“大蒸浴”指这样的蒸浴:挖一个一人大小的坑,填满火炭,用沙土等覆盖,铺上各种祛风药叶,令身体涂油后躺入其中,辗转反侧以发汗——我允许。“药叶水”指用各种药叶碎片煎煮的水,以此水和药叶反复浇淋,应由此发汗。“水室”指在水室中置满盛着热水的缸或槽,进入其中做发汗疗法,我允许。

“关节风”即穿刺各个关节的风。“放血”即用手术刀放血。“准备药膏”即为了让开裂的脚恢复正常,在椰子等物中加入各种药物以调制膏方,也就是煮制适合脚部的药物。“需要芝麻渣”即需要芝麻粉渣。“药饼”即于疮口处填塞面团。“用芥子粉”即使用芥子粉。“赘肉”即如楔子般突出的多余肉。“用盐晶切割”即用刀切割。“敷料”即覆盖油膏的布片。对于一切疮伤的处理,我全部允许。

268“自己拿取后”:这不只限于被蛇咬的情况,在其他中毒时,也可自己拿取后使用;然而,在其他情况下,唯有接受之后才适用。“已做则不应再接受”:若已落至地面,则应当接受;若未落地,则可以拿取。

269“家宅病”,指由迷情药水引起的疾病。“冷泥浆”,指耕作时粘在犁铧上的泥土,用水调和后,允许比丘饮用。

“劣合剂”,指变质的合剂,即大便难以排出之意。“肉汁碱”,指将干饭烧过,以其灰烬滤出的碱水。“牛尿诃子”,指用牛尿浸泡过的诃子。“体液积聚之身”,即体液增盛之身。“清米汤”,指米泔水。“未作之汤”,指未加油脂的绿豆煮汁。

糖等开许之论

272比丘们,即使煮熟的绿豆还会生长,但由于已经煮熟,仍可随意食用。因为煮熟之物,本就如法。

274“内住者”指曾居于不净小屋者。“自己煮”:在此,任何生食比丘都不可煮。即使有人将嫩荷叶、生姜或盐放入热粥中,比丘亦不可搅动;但若以“使粥冷却”之意而搅动,则允许。得到未煮熟的米饭后,亦不可盖住;但若他人盖好之后施与,则允许;若出于“避免饭凉”之意而盖住,亦允许。至于乳酪等,若已煮过一次,可再置于火上,因为再次烹煮是允许的。“他们也吃残食团”指被老鼠、猫鼬、蜥蜴等所食之残食。“残食者”即食残食者。

276“从彼处取出”指从受邀请进食处取出。

278“林生、莲池生”指生于林中及莲池中者。“无种”指嫩果,其种子不能发芽。“除去种子”指除去种子、弃去种子后可食用者,如芒果、波罗蜜等。

279“难愈之疮”指难以愈合、难以恢复常态。“难以避开刀”指在狭窄处难以避开刀械。所谓“刀械作业或灌肠作业”:在已界定的部位,不得用任何刀具、针、刺、矛、石片或指甲进行切割、劈开、穿刺或刮削——这些都属刀械作业。也不得用任何皮革或布作灌肠挤压——这些都属灌肠作业。此处所说“密处附近两指”,仅就刀械作业而言;而灌肠作业在密处本身即被禁止。但在那里,为取碱液,可以用任何绳子绑缚,若因此破裂,则视为已妥善切割。在睾丸肿大之病中,亦不可行刀械作业,因此不可切开睾丸、取出其中“种子”,以为能令其康复。然而,火灸与药膏涂敷则无禁止。在排泄道中,允许使用涂了药的药栓或竹管,进行碱液作业或灌油。

280“自然死亡之肉”指已死动物的肉。“不杀日”指那一天任何人都不得夺取任何生命。“小刀”指切肉用的刀。“这有什么用”意为“用这个做什么”。“世尊不许可”指世尊不允许。“既然名为”即“因为名为”之意。“审察”即探究,意为询问。“未审察”即未询问。然而,若知道是何种肉,则无需询问;若不知道,则应询问后再食。

象肉等遮止之论

281“狗肉”者:此处有一种名为林豺的动物,形似狗,其肉可食。但若是由母家犬与公豺,或母豺与公家犬交配所生者,其肉不可食,因它兼具两者之性。“蛇肉”者:任何无足长形类动物的肉均不可食。狮肉等已是众所周知。

其中,人肉因与己同类而禁止;象肉、马肉因属国王之物而禁止;狗肉与蛇肉因可厌而禁止;狮子等五种肉则为保护自身不受伤害而禁止。这十种——人、象、马、狗、蛇、狮、虎、豹、熊、鬣狗的肉、骨、血、皮、毛,一切皆不可受用。无论知晓与否而食者,皆有罪。若知晓而食,应发露忏悔。若抱持‘我不问便食’之心而取用,在接受时即得恶作;若以‘我问后再食’之心取用,则无罪。然而,若明知那是特意为己而做之肉而食之,则有罪;若食用后方知,不应按罪处理。

粥、蜜丸等之论

282“独自一人”指单独一人,没有同伴的意思。他准备了大量的粥与蜜丸:据说他为此花费了十万钱财。在随喜偈颂的末尾,“愿求者、欲求者”等词语与“足以施与”此句相连。如果存在“愿求者、欲求者”这样的读法,便应采纳该读法。

283“能引发告满的粥”,指能令人告满的粥。“从……为始”,即以……为起始。“你们的善趣功德已积聚”,意思是能投生善趣的福德已经积聚。“应依法令其受用”,指应以辗转相传之食的方式让他受用,因为这种粥可作告满的缘故。

284『迦旃延,我不给你』:据说那时,在剩下的糖块中,天人们注入了微细的精华,这精华无法转给他人,所以这样说。『病人之糖块』:意即我允许患有这种病的病人于饭后服用糖块。

巴吒厘村因缘之论

285『一切铺敷之物』:如同一切皆已铺展开来的意思。

286「须尼陀与雨行」:须尼陀与雨行是两位婆罗门,为摩揭陀王的大臣和重臣。「为抵御跋耆人」:意思是为了切断跋耆王族的财源入口。「地基」:即房屋的地基。「心转向之,令建造居所」:据说那些天神附在堪舆师身上,这样引导其心,是为了让他们以适合我们的方式恭敬供养。「与三十三天」:据说世间流传着以帝释天王和毗首羯磨为首的三十三天是智者的说法,因此说「与三十三天」,意为如同与三十三天商议后建造。「凡是圣众来往之处」:即圣者们前来聚集之处。「凡是商道」:即商人们用运来的货物堆量进行买卖交易之处。「此将成为最胜之城」:在那些圣众来往处与商道中,此城将成为最胜之城。「货物分发处」:即货物拆散分发、放行之处,这样说。「或火……」等句中,「或」字是总括之义。因为在那里,一部分从火,一部分从水,一部分从内部,由彼此破坏而产生障碍。「木筏」:为渡到彼岸,打入木钉所造。「芦筏」:以藤蔓等捆扎所造。

「海洋」者,以最究竟之分际而言,乃是对深与广俱各一由旬的水域之称谓。「流」者,此处意指河流。所说之义如下:凡是渡越深广渴爱之流的人,是以称为圣道的桥梁,舍弃而不触及那充满水的低洼处——即沼泽——而渡越;然而,即便是想要渡过这少许之水的此凡夫,其随从尚需绑扎芦筏,而诸佛与佛弟子则是不须芦筏便已渡越的智者。

287「不随觉」者,即不觉悟。「流转」者,指从一有至另一有之行进流转。「轮回」者,指一再行进故轮回。「我及汝等」者,即我及汝等。或者,应如此理解此处之义:所谓的「流转、轮回」,即是我以及汝等曾流转、轮回。「轮回」即流转之意。「有之牵引已被根除」者,谓从此有到彼有的流转——即渴爱的绳索,已被善加斩断、切除,令它不再生起。

289「蓝色」者,此为总摄之词。「蓝色等」是显示其分类。这其中,并非它们本色为蓝,而是依蓝色涂料的缤纷多彩而如此说。「回转」者,即击打。「应给予连同食物」者,即应给予连同村落。「弹指」者,即摇动手指。「女人」者,即妇女。「观看」者,即看。「反复观看」者,即一再地看。「引近」者,即带近。意思是:你们以自心将此离车众引向三十三天众,视同三十三天而观看。

关于狮子将军事缘等的讲解

290“随法而记说”是指,宣说随顺于世尊所说理由的相应理由。“有法理的诘难”是指,成为有理由的诘难,以他人所举出的理由反问:你们的言论难道连任何一点点应被智者呵责的理由都没有吗?这里所说的是:“难道以一切理由来看,你们的言论都全无可呵责之处?”

293“审虑而行”是指,经审察、思考、权衡之后,方做所应做之事。“知名人士”是指世间著名之人。“善”是指美好。“应持幡巡行”是指应举起幡,在城市中一边宣告一边游行。为何如此呢?为了“这样我们将会名声广大”。“成为饮处”是指犹如已准备就绪的水井那样安立,以待众人。

294“缘己而作”意为缘于自己而作。或者,“缘己而作”是征兆业的别名,由于那肉中存有这种缘己而作,所以肉也被称为“缘己而作”。其意趣为:凡是食用此类肉者,便成为该业的继承者,如同屠杀者一样,他也有了杀生业。

关于准许净地的讲解

295「车围」者,即以车作围绕而住。「边远的」一词仅是言说,因提到「若僧团希望」,故即使是主寺,也可以指定;即使不作甘马语,仅凭公告也可。「乌鸦叫声」者,指各处飞来的乌鸦为啄食食物,在尚未到达时便聚集发出的叫声。名为耶输阇者,乃《迦毗罗经》末尾出家的五百人之首。

在「界内柱基」等类别中,首先应这样做:若将柱子或墙基深埋地下以建造寺院,其下方的柱础石仍属地面。然而,当安立第一根柱子或第一处墙基时,应由众人围绕,齐声说:「我们在作净屋,我们在作净屋。」在众人抬起安立时,或触摸后自己抬起,再将柱子或墙基安立。而《库伦地》与《大普遮利》中说:「应说『净屋,净屋』后安立。」《暗部注》中说:「我为僧团决意净屋。」即使不说此语,而依注疏所述方式说,亦无过失。此处的一般规则是:柱子的安立与念诵的结束必须同时。若念诵未结束而柱子已安立,或柱子未安立而念诵已结束,则净屋未成。因此《大普遮利》中说:「应由众人围绕而说,因为其中必定会有某一人念诵结束与柱子安立同时发生。」

对于用砖、石、泥团砌筑墙壁的小屋,无论下方是否先砌基础,当意欲开始立墙时,应取第一块砖、第一块石或第一个泥团,依前述方法作成净屋。因为砖等材料不能放在墙壁第一块砖等的下方,而柱子则可向上延伸,故此处适用。《暗部注》中说:「用柱子建造时,应在四角安立四根柱子;在砖等墙壁小屋中,应在四角决意两块或三块砖。」但即使不这样做,亦无过失,唯以注疏所说为定量。

牛棚有两种:僧园牛棚与精舍牛棚。其中,若园与住所均无围墙,便称为“僧园牛棚”;若住所全部或部分有围墙,而园无围墙,则称为“精舍牛棚”。如此,两者的判定标准唯在于园有无围墙。然而,《库伦地》《大普遮利》等中说:“即使园仅有半围墙或大部分有围墙,也仍算作有围墙。”在此情况下,便获得净屋。

“居士”是指:在家人建造住处后,说“我们供养净屋,请使用”,这便名为居士。即便说“我们供养以建造净屋”,也是允许的。而《暗部注》中说:“因为除了比丘之外,其余同道者及一切天、人亲手给予、受持、存放及内宿之物,只要是属于他们所有的,对比丘皆属允许,因此他们的家宅或由他们供养的净屋,便称为‘居士’。”又再说道:“除了比丘僧团的精舍之外,比丘尼的住处、净人住处、外道住处、天祠、龙宫乃至梵天的宫殿,皆可用作净屋。”此说甚善,因为唯有属于僧团或比丘所有的家宅,才不是居士小屋。“羯磨净屋”是指通过宣读甘马语而成立的。

在这四种净地中所存放的食物,一切都不算作“内宿”。因为开许净屋,正是为了免除比丘与比丘尼的内宿与内煮。然而,若在非净地、足以共宿的房屋中,存放了属于僧团或个人、比丘或比丘尼所有的物品,即使仅过一夜,此即“内宿”;在其中煮熟的,名为“内煮”,这是不允许的。但七日药和尽形寿药则是允许的。

此处判定如下:沙弥为比丘取来米等食物,存放于净屋中,次日煮熟后供养,此不成为内宿。若将任何东西加入存放于非净屋中的熟酥等,然后供养,则称为“口边藏”。然而《大普遮利》中说:“此成为内宿。”此处仅是名称上的差别。比丘将存放于非净屋中的熟酥与尽形寿药叶一同煮熟后食用,若七日内不混杂食物,是允许的;若混杂食物后食用,则既成内宿,亦成自煮。依此方法,应知一切混杂情形。

这些净屋何时成为舍基?先就界内柱基净屋而言:若是在柱子上或墙脚上深埋建造,当所有柱子和墙脚都被移除时,便成舍基。然而,若将柱子或墙脚翻转移动,则每一根重新安立之处即在那里成立;纵使全部翻转移动,仍非舍基。对于以砖等建造、在基础上为立墙而安放的第一块砖、第一块石或第一个泥团,当其被破坏时,便成舍基。但若用以决意的那些砖等被移除,而另置其他砖等,则仍非舍基。

当以牛舍、围墙等作了围护时,便成为已舍弃地基的用地。此后,在该园内建造净屋是允许的。然而,若围墙等再度处处破损,牛可从各处进入,则又成为净屋。另外两种情形:除却两根椽子外,整个屋顶毁坏时,便成为已舍弃地基的;若椽子之上尚存哪怕一个翼端环圈,则仍受保护。

然而,若这四种净地都不存在,那时应如何做?应施与未受具足戒者,作为其所有物后而受用。于此有一则事缘:据说,持律上首迦罗维迦帝须长老,前往大尸婆长老处。他借着灯光看见一个酥油罐,便问:‘尊者,这是什么?’长老答:‘贤友,这酥油罐是从村里带来,预备在粗食日拌酥油用的。’于是帝须长老对他说:‘尊者,这不如法。’第二天,长老让人把它放在门口。改日帝须长老到来,看见后又同样询问,然后说:‘尊者,放置在共宿够得着的地方,亦不如法。’次日,长老让人把它拿到外面丢弃,结果被盗贼偷去了。他再次对前来的帝须长老说:‘贤友,你说不如法的那个罐子,被丢弃在外后,就让贼偷走了。’帝须长老便对他说:‘尊者,难道不应施与未受具足戒者吗?因为给予未受具足戒者,作为其所有物后,便得以受用了。’

296-9296-9. 门达迦事缘,其义清晰。在此,‘诸比丘,我允许五种牛乳品’意为:我亦允许将这五种牛乳品,以各别受用的方式享用。‘寻求了路粮’:在这种情况下,若有人自己知晓后主动施与,这固然好;若不施与,则应在亲属已邀请之处,或依乞食行仪而寻求。若如此仍不能得,即便从非亲属、未邀请处,乞求后亦可取用。若为一日的路程,应寻求一餐之食;若为长途,则应寻求足以度过荒野之量。

关于结发苦行者给尼亚事缘的讲解

300300. ‘以扁担让人挑着’:即让人用五百根扁担,挑着精心准备的枣饮一千罐。‘在此因缘、在此事由下,说了法谈后’:即说了这样的法谈——‘善哉,诸比丘,饮用饮水的沙门乔达摩的弟子们,不会让人生起“他们是资具丰足者”的议论,你们于我生起了恭敬,我亦于你们生起了恭敬,因此我对你们十分欢喜’等等。依此方式说法后,接着说:‘诸比丘,我允许八种饮物’等。

其中,‘芒果饮’:指以生芒果或熟芒果制成的饮料。若以生芒果制作,应将嫩芒果剖开,放入水中,在日光下以日晒令其成熟,过滤后,与当日所受的蜜、糖、樟脑等调和制成。如此制成的,唯于食前适宜。若从非受具足戒者处获得已制成的,若于食前接受,即使以杂食受用方式,于食前也适宜;食后则以非杂食受用方式,乃至破晓仍适宜。此理于一切饮物皆同。

其中,‘阎浮果饮’:指以阎浮果制成的饮料。‘蕉饮’:指以有籽香蕉制成的饮料。‘茂遮饮’:指以无籽香蕉制成的饮料。‘蜜果饮’:指以蜜果的天然汁液制成的饮料;然而,此须掺水才适宜,纯饮则不适宜。‘葡萄饮’:指将葡萄于水中捣碎,如同芒果饮那般制成的饮料。‘藕根饮’:指将红莲、青莲等藕根捣碎制成的饮料。‘法鲁沙果饮’:指以法鲁沙果如同芒果饮那般制成的饮料。此八种饮物,冷的或日晒的皆适宜,以火煮的则不适宜。‘谷物果汁’:指七种谷物所成的汁。‘菜汁’:指煮成的菜汁。因时药类叶子的汁,唯于食前适宜。若与尽形寿药类、受后存放的酥油等一同煮成,则七日适宜。然而,若唯以纯水煮,则尽形寿也适宜。但与乳等一同煮则不适宜。由他人煮成的,也算入菜汁之类。于《库伦底》中则说:‘时药类叶子,以冷水捣碎制成的汁,或日晒的,亦适宜。’‘除蜜花汁外’:在此,蜜花汁无论火煮还是日晒,于食后皆不适宜。于食前,那种取来后能制酒的饮物,从一开始便不适宜。然而,蜜花无论是生的、干的或炒的,或以它制成的糖浆,只要从它开始不制酒,这一切

关于马喇人罗迦等事缘的讲解

301-2301-2. 罗奢事缘的含义很清楚。其中,‘作了约定’:即作了协议。‘你此事实在丰盛’:即你此事实在美好。‘尊者阿难,我非多作’:这是表明‘我并非因对佛陀等处所生净信与恭敬甚多而来于此’。‘一切菜肴’:指以酥油等煮过的或未煮过的任何菜肴。‘粉食’:指以粉制成的嚼食;据说罗奢为此二者各费十万金钱而筹办。

303“言语柔和者”指言语温婉悦耳之人。“具辩才者”指于各自技艺中具足辩才之人。“能干者”指熟练或不懈怠之人。“技艺纯熟者”指技艺无瑕疵之人。“以量器和播种器”即以量筒和播种器;所谓播种器,是指将所得之物一一投入、放入之处。比丘们,不得持有非剃度师所有的剃刀用具,此处仅指不可取来并持有保管,但使用他人之物为他人剃发是允许的。若收取酬劳为他人剃发,则不允许。对于从未曾为人剃发者,持有保管是允许的;取用此刀或其他刀为人剃发,也是允许的。

304“分给份额后”即分作十份而给予;据说这是古时赡部洲洲的旧有习俗,因此将土地分为十份,其中一份应给予土地所有者。

关于四大准则的讲解

305“诸比丘,凡我未开许此为如法者”——世尊为令比丘们掌握判别的准则,而宣说此四大教示。结集法藏的长老们取来经文审订时,发现了这一点:除了“谷物、果实、汁液”外,七种谷物及果实的汁液被禁止于午后食用。棕榈果、椰子、波罗蜜、面包果、葫芦、南瓜、花瓜、黄瓜等九种大果实,以及所有其他蔬菜,皆归入谷物类。这些虽未被明确禁止,但因随顺不如法,故午后不得食用。八种饮品已被开许。其余如藤条、草、枸橼、木苹果、迦罗摩达等小果饮品,皆归入八种饮品之类;这些虽未被明确开许,但因随顺如法,故是允许的。因为除了随顺不如法的谷物果实汁液外,并无其他名为不如法的果饮,一切皆属一日夜时限,这是《库伦达注》中所说。

世尊开许了六种衣。结集法藏的长老们又开许了另外六种随顺于彼之衣:粗麻衣、绢绸、中国布、苏摩罗布、神通所成衣、天授衣。其中,“绢绸”指产于绢绸国的虫所织之布。两种布仅以产地名称之。此三种随顺于蚕丝衣。粗麻衣随顺于麻衣,其余两种随顺于棉衣,或随顺于一切衣。

世尊禁止十一种钵后,开许两种钵——铁钵与陶钵。铁碗、陶碗、铜碗,即随顺此二者。世尊开许三种水筒——铁水筒、木水筒、果壳水筒。水瓶、金瓶、水筒,即随顺此三者。然据《库伦达注》载:“饮水螺、饮水杯、饮水碟,随顺于这些。”腰带与猪皮带,两种腰带被开许;以布条和绳索制成的腰带,随顺于此二者。白伞、草席伞、叶伞,三种伞被开许。单叶伞即随顺于这些。依此理则,审察巴利圣典及注释书后,对于其他如法与不如法物品的随顺品,亦应了知。

“于当日受领者,在时中可食用”等语,皆是就混合味而说。若连外壳也不去除,以整个椰子果一同受领饮品,除去椰子后,该饮品在非时亦可食用。若放置酥油团在上而施冷乳粥,未与乳粥混合的酥油,取出后可作七日药食。块蜜、糖蜜等,亦同此理。以荜澄茄、肉豆蔻等装饰而施与的钵食,取出洗净后可终生食用。投入粥中而施与的生姜等,以及投入油等中而施与的甘草蜜等,亦同此理。如此,凡是未混合味的,即使一同受领,只要使其清净,或洗或削,便可依各自的时限而食用。

然而,若味道混合、彼此掺杂,则不可食用。因为时药与自身混合时,会将其他三种——夜分药等——变为自身的性质;夜分药与自身混合时,会将其他两种——七日药等——变为自身的性质;七日药与自身混合时,会将尽寿药变为自身的性质。因此,应知:与当日受持的七日药一同受持或先前已受持的尽寿药,可服食七日;与已过二日的七日药一同受持,可服食六日;与已过三日的七日药一同受持,可服食五日……与已过七日的七日药一同受持,唯限当日服食。正因如此,不说‘诸比丘,尽寿药与七日药一起在当日受持’,而说‘受持者,可服食七日’。

在此,关于时药、夜分药、七日药超过时限的情况,应依非时食、蓄积、药食等学处了知罪过。又,在此四种药中,时药与夜分药二者,既属内宿,亦成蓄积;七日药与尽寿药,即使存放于未作净的库房中亦可,且不成蓄积。其余一切处,其义易明。

药物篇集的注解已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