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瓦萨入住篇义注

33 段

3. 入雨安居犍度

允许入雨安居之论

184在《入雨安居犍度》中——“未制定”:指未被允许或未被安排。“此处诸比丘”:即那些比丘,“此处”一词仅为小品词,无实义。“导致破坏”:指导致毁灭。“将安稳而住”:指将安稳地固定居住。“鸟”:即鸟类。“于雨季入雨安居”:意为在名为雨季的三个月期间,应入雨安居。“入雨安居有几种”:即入雨安居的开始有几种。“于次日之后”中,“于次日之后”即指已过次日,意为已过一日之后。第二种方式中,“月已过”即指已过一月,意为已过一月而圆满。因此,应在阿沙荼月满月之后的第一个斋日,或从阿沙荼月满月之后的另一个满月后的第一个斋日,整理好寺院,准备好饮用水与日用净水,完成一切礼敬佛塔等如法仪轨后,说一次或两三次:“我于此寺院入此三个月的雨安居”,以此发出言语而入雨安居。

发出言语后,应入雨安居。

禁止雨安居期间游行等之论

185-6185-6. “若离去者”:此处应知,若无所牵挂地离去,或于他处令黎明生起,即犯此戒。“若逾越者”:此处应知,依所经寺院计数而有诸犯戒。若当日进入百座寺院的界区后逾越,则有百犯戒。然而,若逾越一座寺院的界区后,未进入另一座寺院的界区便返回,则仅有一犯戒。因某种障碍未能入前安居者,应入后安居。

“欲推迟雨安居”者,意思是想要推迟名为“雨安居”的第一个月,即不以沙瓦那月为雨安居,而希望仍以阿沙荼月为雨安居。“于雨季”,意思是指于月份。“诸比丘,我允许随顺国王”:在此处,因为推迟雨安居对比丘们并无任何损失,所以允许随顺。因此,于其他如法之事,亦应随顺;然而于非法之事,则不应随顺任何人。

允许七日事之论

187-8于七日事中——“以七日事而往”,意为凡七日之内所应办之事,即名“七日事”,我允许以此七日事为因由而往。“于遣使时往”,意为当被此七类比丘等遣为使者时,我允许前往。“应于七日内返回”,意为应于七日之内返回,不应于第八日黎明时分仍停留在彼处。

“为比丘尼僧团”于此起始,厕所、暖房、暖房大厅,此三处为疏漏之处。

189小屋等,正如在小屋学处等中所说。“Rasavatī”是指食堂。“Vāreyya”正如在媒嫁学处中所说。“在此经未坏失之前”,意为只要此经未坏失、未毁灭。“或他有其他应做之事”,以此含括任何筹备之作务。于一切处,当以“我欲布施、欲闻法、欲见比丘”等如法言语,或以同义之词被遣使时,应往。省略的方式应如此了知:如说“优婆塞为僧团建造寺院等,为众多比丘,为一比丘,为比丘尼僧团,为众多比丘尼,为一比丘尼,为众多在学尼,为一在学尼,为众多沙弥,为一沙弥,为众多沙弥尼,为一沙弥尼,为自己建造住所”;同样地,“优婆夷、比丘、比丘尼、在学尼、沙弥、沙弥尼为僧团”等一切应说。于此七种事中,当被遣使时,应往。

允许五种于未派遣时亦往之论

193所谓“五种七日应作事”者,是指对于这些比丘等同一法脉的人,即使未被派遣,也可因如下等理由前往,更不必说已被派遣之时:如“我将为病者寻求病食,或为看护者寻求看护食,或寻求药物,或我将询问,或我将看护”等——下文将详细说明。比丘生病、生起不乐、生起恶作、生起邪见、犯重法而应行别住、应退回原本、应行敬悦、应出罪、僧团欲作羯磨,或僧团已作羯磨——以此十种理由,应前往比丘处。以九种理由,应前往比丘尼处;以六种理由,应前往在学尼处——即前四种,外加“学处已坏”与“欲求受具足戒”。以六种理由,应前往沙弥处——即前四种,外加“欲问戒腊”及“欲求受具足戒”。以五种理由,应前往沙弥尼处——即除去“受具足戒”,而将“欲授与学处”与其余合计。后文关于父母允许之处,亦同此理。然而在《暗黑注》中说:“即使是父母的侍者、亲属或非亲属,未被派遣也可前往。”这既不见于注疏,也不见载于巴利圣典,因此不应采纳。

仅允许已派遣者之论

199“Bhikkhugatiko”(比丘同伴)者,指在一所寺院中与比丘们共住之人。“Undriyati”即“palujjati”(毁坏、崩解)。“Bhaṇḍaṃ chedāpitaṃ”者,谓令斩断资具物品。“Āvahāpeyyuṃ”即“āharāpeyyuṃ”(令取来)。“Dajjāhaṃ”即“dajje ahaṃ”(我应给与)。“以僧团应作事”者,此处指于布萨堂等住所,或于塔、伞盖、栏楯等处所应作之事,乃至比丘的个人住处,一切皆为僧团应作事。是故,为完成此事,可前往搬运资具等,或令支付木匠等之饭食、工钱等。

此处,是超出巴利圣典的戒律决断:为了听法,未受邀请者不可前往。若在一大住处,先前已立下公约:“应于某日集会”,此即名为已受邀请,可以前往。若心想“我将洗涤物品”而前往,则不可。然而,若由老师或和尚派遣,则可。若寺院不远,去后心想“我当天即回”,虽未能及时返回,亦可。为授诵、遍问等目的,亦不可前往。但若说“我将去见老师”,则允许前往。然而,若老师说“今日莫往”,则不可。为看望施主之家或亲戚之家,不得前往。

于障碍中不犯、雨安居断之论

201于‘前往那个村庄’等句中,如果村庄并不遥远,则应在该处乞食后返回寺院居住。若去得远,则应依七日法,待明相出现时返回。若不能返回,便应在该处适宜的地方居住。如果人们按照惯例给予筹食等,应说明:‘我们不住在那所寺院。’如果他们这样说:‘我们不是供养寺院或殿堂,而是供养你们,无论你们住在哪里都可以受用。’则可随意受用,这仍然归属于他们。如果他们这样说:‘请带到你们居住的地方受用。’则应带到他们所住之处,于雨安居之始使其归属后,方可受用。

若在自恣时,他们布施雨安居衣,而比丘已依七日法在明相出现时返回,则可接受。但若是中断雨安居者,则应说明:‘我们不住在该处,我们是雨安居已断者。’如果施主们这样说:‘凡是我们住处已送达的物品,让那些应得者接受即可。’则可以接受。至于那些寄存于寺院中、为防止损坏而带到此处的衣等可分配物品,应前往该处,告知后再行分配。‘从此处供给圣者四资具’而给予净人执事者的田地等,其所产生的收益也依同样的方法处理。因为对僧团的可分物品而言,无论物品是在寺院内,还是在界外,对于身处界外的比丘,是不可在告知后分配的。然而,如果物品所在处与受者两处都在同一界内,则告知后分配是可以的。

于僧团分裂中不犯、雨安居断之论

202‘僧团已分裂’是指:若僧团确实已经分裂,前往也无可作为。然而,对于那种令人怀疑‘将会分裂’的情形,也依此说为‘已分裂’。‘由众多比丘尼而僧团分裂’不应理解为比丘尼能够分裂僧团。因为世尊曾这样说过:‘优波离!比丘尼不能分裂僧团。’这其实是针对那些依止比丘尼、得到她们助缘之后,令人怀疑‘比丘们将会分裂’的僧团而说的。

于牛栏等处入雨安居之论

203203.‘牛栏’指牧牛者的住处。‘前往牛栏’等句中,凡与牛栏一同前往者,在雨安居的中断方面不犯。

“临近”意即接近。关于“在商队中入雨安居”一句:在此处,于入雨安居之日,该比丘应对优婆塞们说:“能得到一间小屋是合适的。”如果他们建造后给予,应进入其中,三说:“我在此入雨安居。”若不给予,则应在以大厅为限的、停立的车辆下方入雨安居。如果连这也得不到,则应作意住处。然而,在商队中入雨安居是不适当的。所谓“作意住处”,仅仅是生起“我将在此处度过雨安居”的心念。如果正行于旅途中的商队恰逢自恣日,就应在那里自恣。如果商队在雨安居期间内抵达比丘所期望的地点后又继续前行,则比丘应住于所期望之地,并与那里的比丘们一同自恣。如果商队在雨安居期间内中途停驻于一个村庄,或分散了,比丘应就住于该村庄,与比丘们一同共住后自恣;若不自恣而从此前往他处,则为不适当。

在船上入雨安居时,同样应于小屋中入。若求小屋而不得,则应作意住处。如果整个三个月期间,船都在海上,就应于该处自恣。若船靠岸,而这位比丘想前往他处,则不应前往。应住于船所抵达的村庄,与比丘们一同自恣。即使船沿岸驶往他处,而比丘愿意住在最初到达的村庄,则船尽管离去,比丘仍应住于彼处,与比丘们一同自恣。

如是,在围栏、商队和船上这三处,无违犯中断雨安居之罪,亦允自恣。然而,前文所述“被猛兽所逼恼”等,乃至僧团分裂为止的诸情形,仅属无犯,但不可自恣。

204204.“诸比丘,不得在树洞中”——此处,单纯的树洞确实不合规制;但若在大树洞内部,以木板覆顶做成小屋,并安设入口门,则可入雨安居。砍伐树木后,于树桩顶部以木板覆顶做成小屋,亦属合宜。“依树枝丛”——此处,单纯的树枝丛亦不合规制。然而,若在大的树枝丛中绑扎架子,于彼处覆顶做成小屋,则可入雨安居。“无卧具者”——凡是没有以五种覆盖物之一覆盖、未安门闩的卧具者,此人不合入雨安居。“诸比丘,不得在尸林小屋中”——所谓尸林小屋,乃指钉床等类小屋,入彼处雨安居不合规制。然而,如在坟场另建小屋,则可入雨安居。“诸比丘,不得在伞下”——此处,若在四根柱子上安置伞盖,做围障并安装门,则可入雨安居,此称为伞屋。“在瓮中”——此处,用大陶钵,依伞所述之法做成小屋,则可入雨安居。

非法约定等之论

205205.“如此之约定”——此处,意指其他所有类似这些非法约定,皆不应作。其特征在《大分别》中已有说明。

207-8207-208.“于承诺中,犯恶作罪”——此处,并非仅限于对“你们这三个月在此住雨安居”这一承诺成罪,对于“你们这三个月接受饮食,我们双方都将在此住雨安居,我们将一起诵戒”等类似的种种承诺,亦犯恶作。而且,这是对最初心念清净、后来因违犯而生起的情况而言;若最初心念即不清净,则于承诺时犯波逸提罪,于违犯时犯恶作罪,即恶作与波逸提并犯。

“于当日,若无应作事等”——此处,若未入雨安居便离去,或虽已入但于界外度过七日,且前雨安居日不明确,则犯承诺罪。然而,若已入雨安居,未待明相出,便于当日因七日应作事而离去,且在七日内返回者,无犯;更何况住二、三日而于七日内返回者,更不必说。“住二、三日后”——此处应知:若毫无顾念地越过界区,雨安居即成中断。若有“我将在此住”的作意,仅因失念而未行入雨安居,则已取的坐卧处是善取的,雨安居并未中断,仍可进行自恣。

“自恣前七日未至时”——此处,从第九日起便可前往,无论其是否返回,皆无犯。其余内容已清楚明了。

入雨安居犍度注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