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瓦萨入住篇义注

33 段

3. 入雨安居犍度

允许入雨安居的讨论

184184. 在《入雨安居犍度》中——“未制定”:指未经允许或未作安排。“此处诸比丘”:就是那些比丘,“此处”这个词只是个虚词。“导致破坏”:指导致毁灭。“将安稳而住”:指将不操心、固定地居住下来。“飞禽”:就是鸟类。“于雨季入雨安居”:意思是在名为雨季的三个月里应当入雨安居。“入雨安居有几种”:就是入雨安居有几种。“于次日之后”:这里“于次日之后”是指已过次日,即已过次日而至于第二天,意思是过了那一天之后的第二天。在第二种说法中,“月已过”是指已过一月,即已过一月而圆满,意思是过了一月圆满之后。因此,在阿沙荼月满月日的次日,即初一,或者在阿沙荼月满月日之后的另一个满月日的次日,即初一,应当打扫住处,准备好饮用水和洗用水,完成一切塔供养等应作之事后,念诵“我在此住处入这三个月雨安居”一次或两三次,然后入雨安居。

宣布之后,就该进入雨安居了。

关于禁止在雨安居期间外出游行的讨论

185-6“若离去”:在这里,如果是以无所牵挂的方式离开,或者到别处让黎明生起,就应当知道有犯戒。“若逾越”:在这里,应当知道按所经过的寺院数量来算犯戒数。如果当天进入一百座寺院的界区之后再逾越,就有一百条犯戒。但如果逾越了一座寺院的界区之后,没有进入另一座寺院的界区就返回,那就只有一条犯戒。如果因为某种障碍而没能入前安居,就应当入后安居。

想要推迟雨安居,意思是:想推迟名叫“雨安居”的第一个月,不把沙瓦那月当作(安居的)月份,而是想仍然把阿沙荼月当作安居的月份。“于来临的白半月”的意思是“于来临的月份”。诸比丘,我允许随顺国王们——在这里,因为推迟雨安居对比丘们来说并没有任何损失,所以允许随顺。因此,对其他如法的事也应当随顺;但对非法的事,则不应随顺任何人。

允许七日事的讨论

187-8关于七日事——“以七日事前往”,意思是:七天之内应当办的事,就叫七日事;我允许为了这件应当办的七日事而前往。“派使者去时前往”,意思是:唯有当这七类人——比丘等——派来使者时,我才允许前往。“应在七日内返回”,意思是:应当在七天之内就返回,到第八天黎明时不能还留在那里。

“为了比丘尼僧团”这句话之后,从“厕所、浴室、浴室厅”这三处开始,就被省略不说了。

189关于“小屋”等学处,就按“小屋学处”等里面已经说过的来理解。“有美味的地方”指的就是食堂。“往赴媒嫁”这件事,也按“媒嫁学处”里已经说过的来理解。“趁这部经还没毁坏”,意思是只要这部经还没有坏掉、还没有消失。“或者他有别的任务,有该做的事”,这句话涵盖了任何经过安排、需要去办的事情。无论在哪里,只要有人用“我想布施、想听法、想见比丘”这类如法的话派他去,或者用意思相同的说法派他去,他就应该去。省略部分的顺序应当这样理解:比如说“近事男为僧团建了住处等,为众多比丘、为一位比丘、为比丘尼僧团、为众多比丘尼、为一位比丘尼、为众多在学尼、为一位在学尼、为众多沙弥、为一位沙弥、为众多沙弥尼、为一位沙弥尼,为自己建了住所”;同样地,“近事女、比丘、比丘尼、在学尼、沙弥、沙弥尼为僧团……”这些也都要一一套用来说。在这七种事情当中,被派去时就应当去。

关于五种未被派遣的人也可允许的讨论

193关于“五种七日应作事”:对于这些同法者——比丘等人,即使没有人来通知,也应当因为下列理由前往,更何况已经有人来通知了呢。这些理由是:“我要去为病人寻找病号饭,或者为看护病人的人寻找饭食,或者寻找药物,或者去询问,或者去照料。”像这样,下文会详细展开说明。 比丘生病了、生起了不喜乐、生起了追悔、生起了邪见、犯了重法而应受别住、应被退回原处、应受敬悦、应被出罪、僧团想要作甘马、或者僧团已经作了甘马——以这十种理由,应该前往比丘那里。 以九种理由,应该前往比丘尼那里。以六种理由,应该前往在学尼那里——就是前面四种,再加上“学处被破坏了”和“想要受达上”。 以六种理由,也应该前往沙弥那里——就是前面四种,再加上“想要问戒腊”和“想要受达上”。 以五种理由,应该前往沙弥尼那里——就是除去“受达上”这一条,换成“想要授与学处”,加上其余几条,合起来五种。 后面关于父母允许的地方,也是同样的道理。不过在《安达迦义注》里说:“即使是父母的侍者、亲属或非亲属,对他们也无人来通知便可以前往。”这既不见于注疏,也不见于巴利圣典,所以不应该采纳。

关于确实已被派去的人可以开许的说法

199比丘同伴,是指在一个精舍里和比丘们一起住的人。Undriyati 就是毁坏、崩解的意思。Bhaṇḍaṃ chedāpitaṃ 是指让人砍断器具材料。Āvahāpeyyuṃ 就是 āharāpeyyuṃ,意思是让人拿来。Dajjāhaṃ 就是 dajje ahaṃ,意思是“我应当给”。关于“僧团应作事”,这里指的是在伍波萨他堂等住所,或者在塔、伞盖、栏杆平台等处应当做的任何事情,甚至比丘个人的住处也算,全都是僧团应作事。因此,为了完成这件事,可以去搬运器具材料等,或者让人支付木匠等人的饭食和工钱等。

这里还有一项判定,不算在巴利圣典之内,讲的是夜间分界的处理:为了听法,没有受到邀请的人不可以去。如果在一个大住处,事先已经立下约定:“某日应当集会”,那就算是已经受到邀请,可以去。心想“我要去洗东西”而去,不可以。但如果是老师或戒师派他去,那就可以。如果精舍不太远,去到那里后想“我今天就能回来”,却没能及时赶回,那也可以。为了诵经、提问等目的,也不可以去。但如果说“我要去见老师”,那就允许去。不过,如果老师对他说“今天不要去”,那就可以。为了去看望施主家或亲戚家,也不可以去。

关于在障碍期间不犯戒以及雨安居中断的讨论

201201. 在“往那个村庄去”等说法中,如果那个村庄不远,就在那里托钵乞食,然后回到精舍住。如果去得远,就按七日法,到天亮时再出发。如果做不到,就在那里合适的地方住下。如果人们照常布施筹食等,应当告诉他们:“我们不住在那座精舍。”如果他们这样说:“我们不是给精舍或殿堂,是给你们的,你们随便住在哪里都可以吃。”那就可以随意吃,这些仍然归他们。如果他们这样说:“请带到你们住的地方再吃。”那就应当带到他们住的地方,按雨安居的方式归属后再吃。

如果在邀请布施的时候,他们供养雨安居衣,而比丘们已经按七天一轮的方式让黎明出现,就可以接受。但如果是中断了雨安居的人,就应该说:我们没在那里住过,我们是中断雨安居的人。如果他们说:凡是我们已经提供住处给他们的人,就让那些人拿去吧,那就可以接受。至于那些放在寺院里、为了防止损坏而拿到这里来的衣等可分物品,应该到那里去,告知之后再分配。如果说“从这里给尊者们提供四种资具”,而给了净人田地等物,那些田地等所产生的收益也按同样的办法处理。因为属于僧团的可分物品,不管是在寺院内还是在界外,对于站在界外的人来说,告知之后分配是不允许的。但即使物品位于两处,对站在界内的人来说,告知之后分配仍然是允许的。

关于僧团分裂、不犯戒以及雨安居中断的讨论

202“僧团已分裂”这句话里,如果僧团确实已经分裂了,再去也没什么可做的。不过,若有人被怀疑“将会分裂”,针对这种情况也说为“已分裂”。说到“众多比丘尼使僧团分裂”,这里不能理解为比丘尼使僧团分裂。因为这样说过:“优波离,比丘尼不能分裂僧团。”这话其实是针对那种情形说的:依靠这些比丘尼、以她们为助力,让人怀疑“比丘们将会使僧团分裂”。

关于在牛栏等地方进入雨安居的讨论

203牛栏是牧牛人住的地方。在“与牛栏一起前往”这句话里,凡是和牛栏一起前往而中断雨安居的,不算犯戒。

“临近”就是接近的意思。关于“在商队中入雨安居”这一句:在入雨安居那天,那位比丘应该对近事男们说:“能得到一间小屋是合适的。”如果他们建好之后给他,他就进去,说三遍:“我在这里入雨安居。”如果不给,他就应该到停着的、以大厅为限的车子下面去入雨安居。如果连这个也得不到,就应该作意住处。不过,在商队中入雨安居是不合适的。所谓“作意住处”,只是生起“我要在这里度过雨安居”这一个心念而已。如果商队正在路上走的时候恰好到了自恣日,就应该在那里自恣。如果商队在雨安居期间到了比丘想去的地方之后又继续往前走,比丘就应该住在那个他想去的地方,和那里的比丘们一起自恣。如果商队在雨安居期间中途停在一个村子里,或者散开了,比丘就应该住在这个村子里,和比丘们一起住下之后自恣;如果不自恣就离开那里去别处,那是不合适的。

在船上入雨安居时,也应当只在小屋里入。如果找了却得不到,就应当作安住。如果整个三个月里船都在海上,就就地自恣。如果船靠了岸,而这位比丘又想继续去别处,那就不应该去。应当住在船所到达的那个村子里,和比丘们一起自恣。即使船沿着岸边开往别处,而比丘想住在最初到达的那个村子里,那就让船开走,比丘应当就地住下,和比丘们一起自恣。

在围栏、商队、船上这三种情况下,雨安居中断不算犯戒,也可以自恣。但在前面说的“被猛兽逼恼”等情形里,一直到僧团分裂为止的这些情况,就只是无犯而已,不能自恣。

204比丘们,在树洞里(住雨安居)这件事:单纯的树洞是不可以的;但如果在一个大树的树洞里面,用木板盖顶做成小屋,再装上门作为入口,那就可以进去住。把树砍倒后,在树桩顶上用木板盖顶做成小屋,也是可以的。关于“在树枝丛中”:单纯的树枝丛也不可以。但在大树枝丛里绑一个架子,在那里用木板盖顶做成小屋,就可以进去住。关于“没有住所的人”:如果有人没有以五种覆盖物中的任何一种覆盖、没有装门闩的住所,他就不该进去住。比丘们,不可以在尸林小屋里:所谓尸林小屋,就是钉床之类的小屋,不可以进去住。但在坟场里另外建一间小屋,就可以进去住。比丘们,不可以在伞下:这里如果在四根柱子上架起伞盖,做上围障,装上门,就可以进去住,这叫做伞屋。关于“在瓮中”:这里如果用一个大陶钵,按照伞屋的做法做成小屋,就可以进去住。

关于非法约定等的讨论

205像这样的约定,在这里的意思是:其他任何这一类不如法的约定,都不应该去做。它的特征在《大分别》里已经说过了。

207-8207-208. “在承诺时,犯恶作罪”——这里并不是只在“你们这三个月住在这里过雨安居”这种承诺上才犯罪;像“你们这三个月接受饮食吧,我们双方都在这里过雨安居,我们一起诵戒”等等,对种种这样的承诺,也都犯恶作罪。而且,这是指最初心念清净、后来因为违犯才犯的情况;如果最初心念就不清净,那么在承诺时就犯巴吉帝亚罪,在违犯时犯恶作罪,也就是说,恶作和巴吉帝亚可以同时成立。

在“当天本来就不该做任何事”等说法里:如果还没进入雨安居就离开,或者已经进入雨安居却在外面度过七天,而且前一个雨安居日也看不出来,那就犯承诺罪。可是,如果已经进入雨安居,还没等到天亮,就在当天因为七天要做的事而离开,只要在七天内回来,也无犯;更不用说住了两三天、在七天内回来的情况了。所谓“住了两三天”,这里也要知道:只要毫无顾念地越过了界区,雨安居就算中断。如果心里有“我要在这里住”的执著,只是因为失念而没有正式进入雨安居,那么已经取得的坐卧处算是善取的,雨安居并没有中断,仍然可以进行自恣。

“自恣日前第七天”这里,从第九天起就可以前往,不管他回来还是不回来,都无犯。其余内容已经很清楚。

《入雨安居犍度》注释终